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将江苏省产权交易所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
《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9〕6号)江苏银行、华泰证券、紫金财险、省再担保集团、省农村信用联社,省农担公司、金财公司,其他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有关省属企业:为规范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管住管好用好省级国有金融资本,促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更好服务和保障我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11号)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财政厅2019年8月29日附件江苏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管住管好用好省级国有金融资本,促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更好服务和保障我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11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省财政厅直接管理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
第三条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坚持服务大局、集中统一、权责明晰和稳妥有序原则。
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利,赋予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和国有资本管理责任。
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第四条省财政厅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以加强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为重点,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
第五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要求,统一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纳入国有金融资产监测统计体系。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
财金[2009]178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金融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加强财政部门对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做好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办法》规定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明确了财政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明确、运作规范、把关严格、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金融国有资产转让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所管理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并报我部备案。
(二)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办法》。
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研究制定本集团(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我部备案;要落实企业内部负责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要加强对各级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管理和审核,并对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的各个工作环节实施跟踪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产权交易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
各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培训宣传和交易信息采集汇总工作;认真做好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审查、信息披露、意向受让方登记、公开竞价组织实施、交易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档案保管和交易信息收集汇总等工作;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加强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探索制定统一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二、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充分认识金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重要意义,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的范围,切实执行进场交易制度,充分利用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缩短投资管理链条,促进国有金融资产的有序流转,确保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公平、公正、公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苏财规[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和处置行为,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江苏省省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省级公物仓),是指省财政厅对省级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政府批量集中采购购置的储备资产及罚没资产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省级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是省级公物仓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研究制定省级公物仓管理的制度;(三)负责对省级公物仓资产的配置、上缴、调拨、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批;(四)负责制定省级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开发规划;(五)监督检查省级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情况。
第六条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公物仓的有关事项进行具体管理。
(一)负责对省级一级预算单位闲置、处置资产的收缴、调剂使用;(二)负责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机构撤并后资产的清理收缴;(三)负责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因专项工作需要,进行临时借用资产的审批。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4.23•【字号】苏国资[2004]32号•【施行日期】200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国资[2004]32号2004年4月23日)各省属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7号)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改制方案的制订和批准监管企业改制为多元股权性质的公司制企业,监管企业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合计50%以下,含50%,下同),必须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原企业经营管理者计划受让国有产权的除外)制订改制方案。
(一)改制方案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改制前或上年末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应付工资结余情况等。
2.改制基本思路。
包括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改制的进度安排和组织领导等。
3.股权设置。
包括改制后股权结构和国有资本增减比例等。
4.职工安置和资产处置。
包括职工基本情况、就业岗位安排、富余人员分流、职工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费用支出测算、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对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及后续管理的意见等。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07•【文号】财金[2016]122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6]122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强化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股权管理效率,现就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健全和完善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产权流转,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国有金融企业股东要充分认识股权管理的重要意义,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完善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二、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注重通过公司治理结构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形成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增强国有金融企业市场活力。
(一)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已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健全的,股权管理事项原则上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其中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本级、集团(控股)公司下属各级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管理事项需报财政部履行相关程序。
(二)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事项由省级财政部门比照上述原则实施监管。
涉及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国有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
(三)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三、股权管理事项包括:设立公司、股份性质变更、增资扩股或减资、股权转让或划转、股权置换、合并或分立等可能引起股权比例变动的事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确认等需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履职的事项。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财金[2011]11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财金[201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产权交易机构:为统一规范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金融资产有序流转,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政部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金融资产有序流转,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
本规则所称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的授权投资主体、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内部决策和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所持非上市国有金融企业产权(包括金融类和非金融类)的活动。
第三条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竞争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江苏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并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行为,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的主要依据为:《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包括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行为,省财政厅负责办理的资产对外使用事项为:(一)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资产的出租、出借审批;(二)省垂直管理部门本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三)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单项或批量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资产的对外投资审批;(四)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担保审批;(五)受理由省级主管部门及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省财政厅办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的流程分为审批流程和备案流程,具体如下:(一)审批流程:1、出租事项: 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评估备案→公开招租→签定合同→立卷归档。
2、出借事项: 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签定合同→立卷归档。
3、对外投资事项: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资产评估→财政厅审批→产权登记→立卷归档。
4、对外担保事项: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立卷归档。
(二)备案流程: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财政厅备案→立卷归档。
第二章单位申报第五条单位申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产权清晰拟对外使用的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对外使用书面申请报告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产对外使用事项,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一)资产出租、出借需提供如下材料:1、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2、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见附件1);3、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5、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其他有关材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7•【文号】国资厅产权〔2020〕33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20〕333号各中央企业: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促进产权市场更好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结构调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定期对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调整。
经组织相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进行评审,现将新确定的中央企业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名单通知如下:一、从事中央企业权益类业务(产权转让、企业增资)机构名单1.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2.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4.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5.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从事中央企业实物资产转让业务机构名单1.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2.天津产权交易中心3.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4.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5.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6.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7.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8.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9.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10.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11.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12.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13.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14.江西省产权交易所15.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16.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17.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18.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19.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20.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22.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3.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24.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25.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26.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27.西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28.甘肃省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29.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30.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31.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32.青岛产权交易所33.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34.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35.大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36.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三、其他事项自2021年1月1日起,请各中央企业分别选择上述机构开展权益类和实物资产类交易业务。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7•【字号】苏政办发[2004]50号•【施行日期】200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50号2004年5月27日)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组建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使用行政编制。
省政府授权省政府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根据省委决定,省政府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划入的职责(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等职责;(二)原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三)省财政厅承担的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对所监管企业统计分析、考核评价、清产核资、监缴资本金收益等有关职责;(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拟订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2004年4月30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结合近年资产处置经验,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对资产处置损失的确认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公司资产处置实行“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
第二部分处置机构第四条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公司资金财务、资产管理和处置、资产评估、法律等部门7人以上(含7人)组成,对公司总裁负责。
任一部门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人数不得超过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全体成员的1/3。
公司同时建立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后备成员库,人数与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成员数相等。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6.13•【字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各省级金融企业: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字[2005]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财政局将本办法转发到当地金融企业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三日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七日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收取第三章抵债资产的保管第四章抵债资产的处置第五章账务处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财政部-54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4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第五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第六条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5月17日 15时14分 641主题分类: 国企国资“国有资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绩[200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授权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及主管部门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章处置方式第六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转让及核销或注销的行为。
第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损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0.14•【文号】财金〔2020〕92号•【施行日期】2020.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关于印发《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2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有关产权交易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产流转管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我部制定了《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2020年10月14日附件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行为,促进国有金融资产有序流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有关文件,以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述产权交易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确认的产权交易场所,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本规定所述金融企业,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本规定所述国有产权交易包括国有金融企业转让其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及增加资本金的行为。
第三条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确认的产权交易机构,具备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营业场所、业务设施、专业人员,能够满足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并经负责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部门备案;(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三)能够履行产权交易机构职责,严格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自觉接受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能够满足财政部门业务动态监测需要;(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产权交易规则透明、操作规范,竞价机制完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能够按要求及时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告场内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五)权属清晰,能够按要求办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文字号】苏国资[2004]4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04.30【实施日期】2004.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国资[2004]44号2004年4月30日)省各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各省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贸委(经委)、财政局:为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及省有关规定,省国资委制定了《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辖市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上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对本地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作出规定,报省国资委、财政厅备案。
为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及省有关规定,现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下同)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和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财政及其他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构建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以及《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订了《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本操作规程是省财政厅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国有资产处置职责的工作规范,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并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依据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江苏省电子废弃物处置规定》(苏财绩[2009]137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试行)》(苏财规[2011]15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苏国资[2004]44号)、《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等。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办理的资产处置事项为:(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二)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等专项资产的处置;(三)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不含省本级)单项或批量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资产处置;(四)经省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处置;(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示具有承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能力的产权交易机构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示具有承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能力的产权交易机构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9•【文号】财办金〔2021〕69号•【施行日期】2021.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公示具有承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能力的产权交易机构名单的通知财办金〔202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有关产权交易机构:为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产流转管理,进一步规范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20〕9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各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推荐,根据《暂行规定》相关条件,确定北京产权交易所等12家机构为第一批具有承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能力的产权交易机构(具体名单附后)。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开展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时,应在名单中择优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本通知印发前,已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预挂牌、正式挂牌的项目,可继续在原交易机构进行。
三、相关产权交易机构应严格执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暂行规定》等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求,确保交易行为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国有金融资产流失,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上季度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产权交易信息,如发现相关违规交易行为,应立即中止并第一时间向财政部报告相关情况。
四、请属地省级财政部门督促本地区产权交易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工作,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损害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等行为,应及时上报财政部并进行纠正处理,情节严重的,移出承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名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7•【字号】苏政办发[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59号)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江苏省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86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属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应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包括:(一)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二)省政府有关部门主管或兴办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三)省级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四)其他有关省级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
省级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是指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包括涉及职工调整劳动关系应由国有权益承担的职工安置费用的净额。
第四条省级国有产权转让,应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实行,并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挂牌交易。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实施产权转让的单位分别填制省级收入缴款书,自产权转让合同规定的转让价款支付时限起十日内缴入省级国库。
第五条省级企事业单位清算净收益属国有资本享有的部分,以及省级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清产核资等过程中经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处置净收益,依照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执行。
第六条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经省财政厅确认入库后,产权交易机构方可出具产权转让交易确认书,有关部门根据成交确认书办理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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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将江苏省产权交易所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资格变更至江苏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
批复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苏财金[2016]2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5.09
【实施日期】2016.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将江苏省产权交易所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资格变更至江苏
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批复
(苏财金〔2016〕22号)
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江苏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将江苏省产权交易所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资格变更为江苏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请示》(苏产办〔2016〕10号)收悉。
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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