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适用本法:(一)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要求用人单位赔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劳动争议受案围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都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围,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境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我国法律上,除上述几种一般 情况属于劳动争议受案围以外,还有几项特殊的规定: 第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有规定的以外,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通过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或者后者主动介入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
第三,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还有如下规定:(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 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 院应予受理。
(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 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上述几种情况也 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围。
风险级别:☆☆ 注意事项最咼人民法院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问: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争议,一直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话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 护发生的争议;议;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不予受理的案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 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A、《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1、争议主体方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
2、争议内容方面包括: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②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③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④法律、法规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B、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受案范围又补充了哪些内容?1、《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将劳动争议受案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和“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2、将劳动争议受案的标范围扩大到“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3、《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中将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列入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非法收费的名目包括: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扩大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C、《河北省实施办法》从争议内容上对受案范围作了哪些规定?《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从争议内容上对受案范围作了具体规定: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资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福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5、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职工在职期间参加各类专业学校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的规定及有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监察和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监察和仲裁的受案范围劳动监察和仲裁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机制。
劳动监察主要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而仲裁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通过公正、独立的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裁决,以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监察的受案范围十分广泛。
首先,劳动监察可以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地领取工资。
这包括核对工资表、工资条等,确保工资计算正确,没有任何扣除或拖欠。
其次,劳动监察还可以对劳动条件进行检查,包括劳动场所的安全与卫生状况、工作时间的合理性以及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劳动保护设施等。
此外,劳动监察还可以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审核,以确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样,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也非常广泛。
首先,劳动仲裁可以解决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其中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劳动仲裁可以通过调解或裁决的方式解决争议。
其次,劳动仲裁还可以处理工伤赔偿纠纷。
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职业病,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程序支付工伤赔偿金,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争议。
此外,劳动仲裁还可以处理劳动保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纠纷。
劳动监察和仲裁的受案范围确保了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通过劳动监察,可以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提供了一种公正、独立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得到合法维护。
劳动监察和仲裁的受案范围的确立,为劳动者提供了一种可靠的保障机制,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劳动仲裁
劳动关系第十四章
劳动仲裁的具体程序
裁决 执行
撤销裁 决和起 诉
开庭审理
庭前调解 不予受理 立案受理 登记 提出申请 劳动关系第十四章
提出申请
一.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 二.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是劳动者的: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 注明委托事项。 委托 公民代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机读资料或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附证据清单
劳动关系第十四章
案例
员工分期付款,是劳动争议还是借贷纠纷? 【案例回放】
1994年1月24日,王某与在外国注册的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聘于 该公司的中国办事处工作。1995年6月20日,双方达成劳动合同补充 协议:鉴于王某系公司的高级雇员,为鼓励王某全身心投入工作,公 司为王某提供848000元人民币的住房资金,王某购房后每月向公司 支付住房资金的1/240(即人民币3535元),公司期望并经王某本 人同意合同至少履行10年。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还特别约定合同的 有效性及争议的解决应依照我国法律。 2000年7月17日,公司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对此不能接 受。在双方交涉期间,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全部住房资金。 王某以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仲裁不应直接向法院起诉为由提 出管辖异议。同年11月5日王某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 后经审理认为,公司系在外国注册成立,不具备我国企业法人的主体 资格,于是以该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法调整为由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关系第十四章
案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未在发生劳 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提出劳动仲裁,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本案属于借款纠纷,王某应返还公司的全部购房款及银行同期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王某未在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提出劳动 仲裁,本案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法院不能受理。
劳动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劳动仲裁前置的适用范围)
劳动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劳动仲裁前置的适用范围)一、劳动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_二、劳动争议纠纷是否必须仲裁前置劳动争议纠纷必须要仲裁前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劳动争议纠纷如果要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姿仿即仲裁前置。
三、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例外情形有什么弊端?(一)劳动仲裁的裁决书效力不足,不利于仲裁机构主动性的发挥我国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制度,仲裁只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而且是必经的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且在诉讼过程中仲裁裁决并不对其产生任何拘束力,这就导致很多当事人进行仲裁只是为了为将来提起诉讼奠定基础,对于仲裁的质量和结果并不关心,因而在仲裁过程中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们的这种态度又会对仲裁员产生影响,使他们消极怠工,不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只为履行程序,一裁了事,导致裁决错误,这样极不利于劳动仲裁机构积极主动性的发挥。
(二)仲裁与诉讼并用,增加了维权成本1、首先是时间的增加,按现行体制,一般的仲裁案件审理期为60天,复杂的仲裁案件审理期是90天。
民事诉讼的时限一审是6个月,二审是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清纤适当延长。
这样,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也许要一年以上才可以解决。
2、其次是费用的增加,仲裁与诉讼的过程中都要聘请律师,还有诉讼费,差旅费,误工费等,由于仲裁和诉讼延续的时间较长,这些费用的总量就会很多,可能导致劳动者最终获得的赔偿或补偿还不足以支付这笔费用,这对于很多劳动者来说是不能承受的。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根据劳动法规定,就劳动争议事项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的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1.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险等,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合同纠纷仲裁申请。
2. 集体合同纠纷: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如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就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或者解除发生的纠纷,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集体合同纠纷仲裁申请。
3.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或者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拖欠劳动报酬或者社会保险费等纠纷仲裁申请。
4. 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待遇纠纷: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待遇纠纷仲裁申请。
5.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情形:劳动者因工伤、失业、生育或者因其他情形致使生活困难的,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仲裁申请。
6. 集体福利或者劳动保护待遇纠纷: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集体
福利或者劳动保护,发生纠纷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集体福利或者劳动保护待遇纠纷仲裁申请。
7. 其他劳动纠纷:因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发生的其他劳动纠纷,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以上是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8.09•【字号】郑人社〔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事争议处理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有效提高仲裁办案质效,维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结合我市仲裁案件地域分布和仲裁机构队伍建设等实际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需要的原则,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划分(一)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合同履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1. 中直及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2. 市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3. 在省、市、中原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二七区、惠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且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4. 在我市行政区域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且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5. 无注册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设立单位的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用人单位;6. 聘用文职人员的师级部队单位。
(二)各开发区、区县(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各开发区、区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所管辖的重大、复杂或涉及面广的争议案件,可以报请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提级处理。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六种条件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六种条件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六个条件如下: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申请人在被劳动争议仲裁委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后,如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人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这种情况是指,申请人既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也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这是劳动仲裁与诉讼的一个区别点,一般诉讼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仍会受理,当事人并没有丧失起诉权;而仲裁超过时效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会裁定不予受理。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劳动仲裁前三大忌讳(劳动仲裁前三大忌讳劳动仲裁资料在公司手里怎么办)
劳动仲裁前三大忌讳(劳动仲裁前三大忌讳劳动仲裁资料在公司手里怎么办)如何快速仲裁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先行调解,调解可以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仲裁庭则不进行调解。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法律主观:一般仲裁或者劳动仲裁快速点的话一般一个月左右,最长不超过65天。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申请劳动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的法条法律主观: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是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以争议当事人和争议标的为两大基本标志。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劳动仲裁前三大忌讳如下:错列劳动仲裁被申请人。
劳动仲裁申请表述错误或者表述不当。
事实与理由部分表述长篇大论。
申请劳动仲裁一定要符合,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
2、劳动仲裁前三大忌讳如下:错列劳动仲裁被申请人。
劳动仲裁申请表述错误或者表述不当。
事实与理由部分表述长篇大论。
此外不申请劳动仲裁也能拿到钱,劳动仲裁并不是唯一的解决方式。
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形
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形
劳动仲裁机构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机构,但在某些情况下,劳动仲裁机构可能不予受理。
以下是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形:
1. 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如果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劳动仲裁的主体资格,例如未满18周岁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等,劳动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
2. 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如果申请人不是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例如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或者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劳动仲裁机构也可能不予受理。
3. 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有限的,如果争议内容不属于其受案范围,例如涉及婚姻、继承等家庭纠纷,劳动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
4. 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如果争议不属于申请人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申请人向无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
5. 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如果申请人在超过时效期间后才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
6. 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例如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签名不齐全等,劳动仲裁机构可能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申请,或者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常见问题
劳动仲裁常见问题
劳动仲裁是指通过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它具有快速、便捷和公正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劳动争议解决中。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劳动仲裁问题。
一、仲裁适用范围
劳动仲裁适用于以下案件: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劳动安全卫生、职工福利等方面的纠纷。
但是,劳动仲裁不适用于以下案件:集体合同纠纷、劳资纠纷等。
二、申请仲裁的程序
申请劳动仲裁可以通过书面或网络方式。
申请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仲裁裁决。
三、仲裁裁决的种类
劳动仲裁裁决分为有罚款、撤销和确认三种。
罚款是指雇主需要依照仲裁裁决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罚款,撤销是指裁定劳动者不需要履行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而确认则是指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裁决。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如果一方拒绝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劳动仲裁问题,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劳动监察和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监察和仲裁的受案范围劳动监察和仲裁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两项重要制度,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分别从劳动监察和仲裁的受案范围来探讨这两个领域的具体内容。
一、劳动监察的受案范围劳动监察是指政府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工作。
其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劳动监察部门会对企业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履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监督。
例如,是否按时支付工资、是否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等。
2.劳动保护的落实情况: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是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劳动保护环境进行监督。
例如,是否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设立合理的劳动保护设施等。
3.劳动用工的合规情况:劳动监察部门会对企业是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按照合法程序进行用工进行监督。
例如,是否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等。
4.劳动权益的维护情况:劳动监察部门会对企业是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例如,是否存在拖欠工资、强迫加班、违法解雇等行为。
二、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劳动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的制度。
其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受理因劳动合同履行问题引起的纠纷。
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工资、工作时间、解雇等方面的争议。
2.工伤赔偿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受理因工伤赔偿问题引起的纠纷。
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工伤认定、医疗费用、伤残赔偿等方面的争议。
3.社会保险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受理因社会保险问题引起的纠纷。
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社会保险缴纳、待遇享受等方面的争议。
4.劳动权益保护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受理因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引起的纠纷。
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工资支付、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争议。
总结起来,劳动监察和仲裁的受案范围涵盖了劳动合同执行、劳动保护、劳动用工合规以及劳动权益维护等多个方面。
劳动仲裁管辖的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管辖的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管辖规定》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由劳动仲裁机构组织仲裁解决的行为,是劳动与雇佣关系中的一种特殊性解决方式,也是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一种重要途径。
根据《劳动仲裁管辖规定》,以下情况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一是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劳动权益的侵害和责任的确定;
二是雇佣法律关系的形成、转移、改变和终止等;
三是劳动争议的案件,包括有关职工职称、职务等级、工资、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等;
四是有关社会保险待遇等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仲裁机构对上述劳动争议案件有专门的仲裁管辖权,具体仲裁程序由劳动仲裁机构规定,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劳动仲裁机构规定,提出仲裁申请书、参加仲裁庭等程序。
劳动仲裁案件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重要途径,具有平等、快捷、及时、经济的特点,被认为是劳动争议解决的一种更加适宜的方式。
因此,《劳动仲裁管辖规定》被视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劳动争议解决的重要途径。
法院对劳动仲裁案件的审查范围
法院对劳动仲裁案件的审查范围1. 引言劳动仲裁案件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案件。
在中国,劳动仲裁案件的审查范围是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进行法律审查的范围。
本文将对法院对劳动仲裁案件的审查范围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阐述。
2. 劳动仲裁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劳动仲裁案件是劳动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具有以下性质和特点:•快速:相对于法院诉讼程序,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时间较短,可以更迅速地解决劳动争议。
•简便:劳动仲裁案件的程序相对简单,当事人无需聘请律师,可以亲自代理或委托他人代理。
•强制力:劳动仲裁裁决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仲裁裁决,否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法院对劳动仲裁案件的审查范围法院对劳动仲裁案件的审查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审查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仲裁裁决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审查仲裁裁决是否经过合法程序作出,包括仲裁庭的组成是否合法、当事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
•仲裁裁决是否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法院审查仲裁裁决是否超出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范围。
•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法院审查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例如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等。
3.2 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审查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是否具备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法院审查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是否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是否符合证据规则和证明责任规则。
•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是否存在明显错误:法院审查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是否存在明显错误,例如是否对证据作出错误的解释、是否漏掉了重要证据等。
3.3 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审查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法院审查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例如是否正确适用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与异议处理
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与异议处理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涉及到管辖权和异议处理等问题。
下面将从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和异议处理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是指劳动仲裁机构对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地域范围和权限。
一般来说,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管辖范围:劳动仲裁案件通常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按照《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2. 管辖对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只对劳动关系存在的纠纷进行仲裁,其他非劳动关系的争议不在其管辖范围之内。
3. 管辖权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裁决,并且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异议处理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对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异议处理是指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和解决异议的问题。
一般来说,异议处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异议: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存在异议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同时提出相关证据和理由。
2. 调查核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异议后,需要进行调查核实,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并就异议提出方的理由进行审查。
3. 审理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查完异议理由后,将作出是否接受异议的决定。
如果接受异议,可能会将案件移交给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如果不接受异议,将继续处理案件。
4. 裁决生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仲裁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裁决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总之,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和异议处理是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案件时能够依法公正、及时高效地解决争议,为劳动争议的化解提供有力支持。
劳动仲裁相关知识点
劳动仲裁相关知识点劳动仲裁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由仲裁机构或仲裁人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的一种方式。
在中国,劳动仲裁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下面是劳动仲裁相关的一些知识点。
一、仲裁机构1.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会组织建立的,由双方各派代表组成,负责处理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属于政府或工会的组织,对双方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3.工商局工商局也可以作为劳动仲裁机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
但是,工商局的仲裁裁决只对工会组织具有约束力,对企业则没有法律效力。
二、适用范围在中国,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福利待遇等劳动报酬问题。
2.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更改等问题。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问题。
4.企业内部管理和劳动纪律等问题。
5.侵犯劳动者人身、财产安全问题。
三、法定程序1.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调解;如调解不成,劳动者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2.受理申请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如申请符合条件,仲裁机构会受理申请并组织调解。
3.调解过程仲裁机构会派出专业调解人员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需注意双方意见,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协议。
如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仲裁机构将进入仲裁程序。
4.仲裁程序仲裁程序由仲裁庭主持,有三名仲裁人组成。
仲裁程序分为听证、仲裁裁决和仲裁裁决公告等环节。
仲裁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5.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对被仲裁方有法律约束力。
如被仲裁方未按照仲裁裁决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要点解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要点解读一、适用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工作程序和规范。
二、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报酬纠纷、工伤赔偿纠纷等。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受理案件,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条件包括:争议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争议当事人已经履行了提起仲裁的法定程序、争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未经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仲裁机构已经开庭审理或者作出裁决等。
四、申请仲裁:申请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开展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争议事实和申请事项,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五、调解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后三日内组织调解,并在调解过程中保证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自愿原则。
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六、仲裁裁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在仲裁期满后3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裁决应当明确争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具备法律效力。
七、申请复议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仲裁机构复议;也可以在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总结起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申请仲裁、调解程序、仲裁裁决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证劳动争议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出台对于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是什么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是什么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接受下列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1.劳动合同争议;2.工资报酬争议;3.社会保险争议;4.安全卫生争议;5.工时休假争议;6.与劳动争议有关的其他争议。
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仲裁申请:1.申请时效已经过期;2.在申请之前,申请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申请仲裁的事项已经裁决或调解生效;4.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5.申请的事项属于法律不予受理的范围;6.其他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六个条件并非是互相独立的,经常会出现几个条件同时适用的情况,需要进行综合分析。
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合同争议:指涉及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争议。
2.工资报酬争议:指涉及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报酬方面的争议。
3.社会保险争议:指涉及社会保险缴纳、待遇享受等方面的争议。
4.安全卫生争议:指涉及劳动安全、劳动卫生等方面的争议。
5.工时休假争议:指涉及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休假时间等方面的争议。
6.其他劳动争议:指不属于上述五种类型但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争议。
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如何区分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诉讼:需认真核实双方申请的具体要求,以及目的和实际争议情况,尽可能避免多头诉讼。
2.申请时效过期如何处理:建议在受理申请前,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若不符合时效条件,应当及时告知,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3.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如何办理:应当核实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若属于法律规定的和解协议,应当依法认可并执行。
4.申请事项属于法律不予受理的范围如何处理:应当仔细核实争议的性质和内容,以及最终的判断标准,避免因此造成无谓的纠纷。
5.其他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如何处理:应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避免盲目受理和无法处理的困局。
上海市劳动仲裁受理条件
上海市劳动仲裁受理条件
上海市劳动仲裁受理条件如下: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
2. 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的主体资格合法,即申请人为达到法定的年龄界限,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应当是用人单位和个人。
3.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4. 属于法定受案范围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5. 在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出(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以内)。
6.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未经过劳动仲裁裁决程序,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上海市劳动仲裁的基本受理条件。
同时提醒您注意,如果发生劳动纠纷时还涉及其他问题,如劳动关系建立、工作时间计算等,您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以确保自己充分了解情况并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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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来源:作者:日期:2011-06-28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
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二、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位于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阳、石景山、丰台区的中央和市属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4、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5、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
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
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6、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
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7、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过举证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三、向何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
目前县、市、直辖市普遍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部分省、自治区也相应地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都由当地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
如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即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