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蔬菜公司诉某农科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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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侵权法案例

合同法侵权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1.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

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

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

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

”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

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2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

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

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

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

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

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

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2)为什么?(3)应如何处理?3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

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4000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

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

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

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2000立方,甲方不同意。

某蔬菜公司诉某农科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某蔬菜公司诉某农科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某蔬菜公司诉某农科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来源:作者:日期:07-03-06一、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10日原告蔬菜公司与被告所属的农科冻库签定《租库协议》,约定原告因经营加工需租用农科冷库,期限从2003年10月10日至2003年12月10日止,共计2个月;入库货物按月计费,货物必须在商定的十天内入库;原告必须按期交纳贮存费;冻库为原告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

协议签定后,2003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原告先后将3312袋高笋(其中2498袋为编织袋包装、814袋为网袋包装)存入农科冻库。

同时原告于2003年10月10日至10月23日分10次向冻库支付保管费共14 410元。

2003年11月5日至11月 12日,原告分别从冻库提走773袋(其中3袋为编织袋包装、770袋为网袋包装)高笋进行销售。

此后原告发现高笋变质,遂拒绝继续提走剩余高笋和支付剩余的保管费,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根据双方约定对已经腐烂变质的高笋进行了处理。

二、诉辩意见原告蔬菜公司诉称,2003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所开办的成都市农科冻库(以下简称农科冻库)签定《租库协议》后将高笋交给冻库保鲜贮存,使用期为两个月。

到 2003年11月中旬,原告所贮存的2495袋高笋已全部变质不能食用,给原告造成货物直接经济损失166 141.5元。

该批货物原告支付保管费14 410元。

故被告应承担不能返还所贮存保鲜高笋损失赔偿责任。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66 141.5元及返还保管费14 41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农科公司辩称,1、原告与农科冻库签订的只是一份租库协议,农科冻库的合同义务是出租冷库,并按照原告要求提供2-5℃±2℃的库温。

同时协议中并未约定被告负责对原告交付的高笋进行保鲜贮存的义务,相反原告尚欠被告部分租金未支付。

2、高笋变质的是因原告在田间采摘高笋后未及时除去田间热,以及不合理的包装所致,因此高笋变质的责任应完全由原告自行承担。

索赔书的格式和范文(热门8篇)

索赔书的格式和范文(热门8篇)

北京货运有限责任公司:200X年X月XX日,我公司委托贵公司将回流焊设备一台,通过公路运输至深圳,交付给收货人xxx(以下简称收货人),在深圳收货人验收时发现设备已经破损而拒绝接收。

设备于200X年X月X日退回我公司,经贵公司和我公司双方查验,由于贵公司运输、装卸不当,造成设备和包装破损。

此次事件,不但使我公司设备损坏,遭受二次紧急调运设备的运费损失,而且使我公司对客户逾期交货,信誉受损并要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我公司向贵公司郑重要求立即赔偿以下设备修理费用和运输费损失:破损部位及程度费用(元)上罩:两合页部分螺丝穿孔,严重掉漆温室:合页部分及四个边角破裂横梁:中间部分压损电机上罩包装箱修理设备运输费设备修理人工费费用合计以上是我公司的最低要求,请贵公司于7日内支付上述赔偿金额,或者贵公司自己将设备送去经我公司认可、有相应技术能力和修理设施、设备完善的修理厂修理,贵公司承担全部修理费用。

7日后如果贵公司不支付赔偿金,又不将损坏设备送去修理、恢复设备完好,我公司将自己委托修理厂修理,并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全部损失,不再通知。

顺祝商祺!北京有限责任公司200X年X月X日·接收函怎么写 ·户口接收函 ·档案接收函 ·调档函怎么写 ·函的格式·催款函格式xxx ·委托函格式xxx ·确认函格式xxx ·承诺函 ·派遣函索赔函格式xxx北京xx货运有限责任公司:200x年x月xx日,我公司委托贵公司将回流焊设备一台,通过公路运输至深圳,交付给收货人xxx(以下简称收货人),在深圳收货人验收时发现设备已经破损而拒绝接收。

设备于200x年x月x日退回我公司,经贵公司和我公司双方查验,由于贵公司运输、装卸不当,造成设备和包装破损。

此次事件,不但使我公司设备损坏,遭受二次紧急调运设备的运费损失,而且使我公司对客户逾期交货,信誉受损并要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法院申诉书格式和范文(精选6篇)

法院申诉书格式和范文(精选6篇)

法院申诉书格式和范文第1篇申诉人:XX市蔬菜种植场(被告),场址:XX市X区X乡。

办公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孟XX,男,xxx生,系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男,xxx年出生,系该场化肥采购员。

、被申诉人:XX市某化肥厂(原告),厂址:XX市X区Xt法定代表人:刘XX,男,系该厂厂长。

办公电话:XXXXXXXX。

因XX市某化肥厂诉XX市蔬菜种植场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XX市X区人民法院xxx 年4月14日民字第58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

申诉的理由和求如下:1.被申诉人所述事实不清,故意回避关键细节;2.被申诉人诉我方违约条件不实。

综上所述,申诉人重申,在与XX市某化肥厂的合同纠纷中,我方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对其提出的赔偿要求,请求予以撤销。

XX人民法院申诉人:XX市蔬莱种植场(公章)法人代表:孟XXxxx年4月24日法院申诉书格式和范文第2篇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XXXX人民法院申诉人:(签名或盖章)XXXX年XX月XX日法院申诉书格式和范文第3篇申诉状格式申诉状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2021年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2)

2021年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2)

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2)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应以意思自治调整为主,法律的强制干预为辅。

依据《 ___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 ___关于适用〈 ___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上述条款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表述进一步细化为是一种效力性规定,将强制性条款区分为管理性条款和效力性条款,只有后者才影响合同的效力。

《 ___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 ___的报价竞标”。

该法中所指建设工程的 ___对不同承包企业而言是不同的,主要取决于其成本管理控制能力,低于成本倾向于理解为企业个别生产成本,故招标过程中协诚公司编制的工程造价 ___标底造价严格讲并非 ___认定之根据。

对于成本问题,应由作为施工单位的投标者一方加以 ___并结合自身能力预先估测。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 ___的报价竞标,其目的并非出于对其缔约自由意思本身之强行约束,而是基于《 ___建筑法》以建筑产品质量安全这一社会公共利益考量作出的规制。

本案中标合同所涉标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建设工程或建筑产品,而是取土工程,招投标主要范围是土方挖运、堆放、便道(桥)和土源管理等,带有一定的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劳务承包特征。

故百盛市政公司在自主报价并中标施工的基础上,在施工过程中又以合同约定工程 ___因受迫东太湖公司而低于 ___,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既然合法有效,即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退一步讲,即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也应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工程款。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 ___﹤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___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一般情形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会低于按照定额标准按实结算的工程价款,在合同无效时,如果允许承包人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将高于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就会使其获得比合同有效情形下更多的利益,故从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也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仓储合同纠纷

仓储合同纠纷

仓储合同纠纷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某乙公司为某甲公司提供仓储服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本文将以某乙公司的角度,详细分析该仓储合同纠纷。

首先,某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至仓库。

合同明确规定某甲公司应在某日期前将货物交付至仓库,以便某乙公司安排储存。

然而,某甲公司未能按时履行责任,导致某乙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仓储服务。

这给某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影响了其正常运营。

因此,某甲公司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负有责任。

其次,某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品质问题。

根据合同,某乙公司应对货物进行储存、保管和管理。

然而,某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一定的品质问题,例如部分货物已经损坏或过期。

这导致某乙公司不得不采取措施,如检查、清点和清理货物,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这些额外的工作给某乙公司带来了额外的费用和劳动力的消耗。

某甲公司未能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应为此承担责任。

最后,某甲公司没有按时支付仓储费用。

合同明确规定某甲公司应按月支付仓储费用。

然而,某甲公司未及时支付费用,导致某乙公司资金链紧张,无法及时支付仓库的运营费用,例如员工工资、仓库租金等。

这给某乙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了不利影响,并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

某甲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某乙公司在仓储合同纠纷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某甲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提供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以及未按时支付仓储费用。

这些违约行为给某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和运营的困难。

基于以上分析,某甲公司应负全部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某乙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因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在未来的类似纠纷中,双方应当加强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并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同时,如发生纠纷,双方应积极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以保持双方的合作关系,并确保最终的公正裁决。

新教材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2第四单元社会争议解决课时练习题及单元检测含答案解析(9,10课)

新教材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2第四单元社会争议解决课时练习题及单元检测含答案解析(9,10课)

第四单元社会争议解决练习题第九课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1)第一框认识调解与仲裁 (1)第二框解析三大诉讼 (7)第十课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12)第一框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12)第二框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18)第三框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24)单元检测卷 (31)第九课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第一框认识调解与仲裁必备知识基础练1.某小区居民甲在开车时不小心将乙养的一条宠物狗碾死了。

为此甲和乙之间发生了纠纷。

甲、乙选择解决纠纷最好的方式应该是( )A.乙向法院起诉,让甲赔偿B.乙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让甲赔偿C.乙可以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让甲赔偿D.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让甲赔偿2.蔬菜种植大户老李与同村从事蔬菜贩运的老王就购销合同产生纠纷,老李又不想打官司。

对于老李来说,以下哪些方式解决纠纷比较适合? ( ) ①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②由人民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③与老王达成仲裁协议由仲裁机构仲裁④向特定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3.“人民调解机构是政府机关。

”这一观点( )A.正确,因为人民调解机构是在基层政府指导下成立的B.正确,因为人民调解机构履行了政府基本职责C.不正确,因为人民调解机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D.不正确,因为人民调解机构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4.仲裁与解决纠纷的其他方式的不同之处有( )①仲裁不收取任何费用②更加便捷、经济③审理不公开,一裁终局④仲裁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A.①②B.③④C.②③D.①④5.小王大学毕业后与同学创业,通过协议合开了一家婚庆店,但不久就产生了财务方面的权益纠纷。

碍于情面,小王不想打官司,准备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那么,小王必须弄清的仲裁制度有( )①仲裁和诉讼互不干扰,可以同时进行②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③仲裁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达成有效的协议④对仲裁裁决不满意,可就同一纠纷再行起诉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6.调解和仲裁都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下面关于二者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二者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社会公德,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B.仲裁比调解更便捷C.二者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解决纠纷D.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域设立,也没有上下级关系7.甲厂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由仲裁机构仲裁。

货运代理案例分析-仓储合同的相关问题-国际货运代理人.doc

货运代理案例分析-仓储合同的相关问题-国际货运代理人.doc

2010年货运代理案例分析:仓储合同的相关问题-国际货运代理人[案情]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

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

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在上述案例中,盛达公司尚未向东方储运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违约金10000元,关键是要看仓储合同的性质。

本文结《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上述案例,对仓储合同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予阐述。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的目的依然在于对仓储物的保管,仓储不过是一种物的堆积保管而已。

《合同法》第395条规定,如果仓储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足见二者在性质上有相同之处,但由于仓储营业的特殊性质,使得仓储合同又有其显着的法律特征: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库营业人。

仓库营业人,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案情:原、被告于2000年2⽉23⽇⼝头商定:由被告承运海南产之蔬菜(油⾖⾓)3500公⽄;终点站为⿊龙江省⼤庆市让湖路车站。

商定的当天原告将3500公⽄蔬菜交给被告承运,还交了7741元给被告之经办⼈李某。

被告的经办⼈李某收到该款后出⽰收款收据,被告也按约定将3500公⽄蔬菜(油⾖⾓)运往⼤庆。

2000年3⽉8⽇该批蔬菜到达终点站时,经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分局让湖路车站检查发现集装箱后⾯调温室⽆门锁,可⾃由开启,调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表和箱内温度显⽰表失灵,调温机不⼯作;3⽉9⽇交付时开启箱内见绿⽔流出,⽵筐装⾖⾓96箱,全部腐烂变⿊。

油⾖⾓当时在⼤庆市的价格为每公⽄10—12元。

2000年4⽉21⽇,原告以冷藏商运公司为被告,向海⼝市某法院提起诉讼,称:2000年2⽉23⽇,我要求被告⽤保温冷藏箱发运海南产蔬菜(油⾖⾓)3500公⽄。

我依照约定向被告交纳310吨冷藏箱租费1500元、车费1800元、冷藏费400元、铁路运输费4041元,共计⼈民币7741元,⽽且于当⽇将所运蔬菜交给被告指定的冷藏仓库。

后经铁路部门检验发现所运蔬菜全部腐烂。

由于被告的过失,没有尽到谨慎运输之责,致使冷藏箱后⾯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表和箱内显⽰表失灵,调温⼯作机不⼯作,造成我的经济损失498099.2元(包括运费7741元在内),现诉⾄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421582元及退回运费7741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辩称:我司与原告系委托代理关系,是原告将货物交给我公司委托铁路部门运输的,原告的货物损失与我公司⽆关,系铁路运输部门的责任,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海⼝市某法院审理认为:2000年2⽉23⽇的运输蔬菜合同系原、被告双⽅在协商⼀致,意思表⽰真实的基础上订⽴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的经营范围,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农业农村部公布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农业农村部公布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农业农村部公布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3.01.10•【分类】其他正文农业农村部公布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2022年全国农业农村部门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行为,严格管控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农村部从中选取10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文某某在豇豆种植中使用蔬菜禁用农药乙酰甲胺磷案2022年2月,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农业农村局与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依法联合对当地村民文某某种植的豇豆开展监督抽查,在豇豆样品中检出蔬菜禁用农药乙酰甲胺磷及其代谢物甲胺磷。

经查,当事人文某某种植的涉案豇豆共1.5亩,所用蔬菜禁用农药购自流动商贩,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责成当事人对该地块豇豆进行销毁。

2022年3月,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目前,该案件已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二、吉林省桦甸市农业农村局查处韩某某在芹菜种植中使用蔬菜禁用农药甲拌磷案2021年12月,吉林省桦甸市农业农村局收到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称在某生鲜有限公司抽检的芹菜中检出蔬菜禁用农药甲拌磷,经溯源,该批次芹菜为菜农韩某某供货。

经查,该批次芹菜为桦郊乡苏密沟前进村三道岔社菜农韩某某种植,共计327.5千克。

2022年1月,桦甸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022年6月,韩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三、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农业农村局查处贺某某在黄心白菜种植中使用蔬菜禁用农药毒死蜱案2021年12月,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农业农村局对蔬菜种植户贺某某种植的黄心白菜开展监督抽查,在黄心白菜样品中检出蔬菜禁用农药毒死蜱。

198号指导案例

198号指导案例

198号指导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1.198 号指导案例的来源2.案例涉及的当事人及关系二、案例经过1.事故发生及救援过程2.事故原因调查3.责任认定及法律依据三、案例分析1.事故责任归属2.案例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3.案例对类似案件处理的指导意义四、结论1.案例的启示2.对今后相关领域法律实践的影响正文:一、案例背景198 号指导案例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涉及一起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

该案例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过上诉,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该案例对于理解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操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例经过2014 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钢材。

甲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事故发生及救援过程进行了调查。

经查,事故原因是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按期交付。

法院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责任认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定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事故责任归属: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钢材,且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2.案例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本案明确了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3.案例对类似案件处理的指导意义: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公平公正地判定责任归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1.本案启示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的纠纷。

同时,在履行合同时,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违约。

涉及农民权益案例18例[1]

涉及农民权益案例18例[1]

涉及农民权益案例18例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不仅仅是个涉及农民权益的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关系到农村地区乃至全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

农民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比较严重,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农民权益的保护,本文汇编了涉及农民权益的18起案例,愿以此能够给予所需的农民朋友以帮助。

---------雨后彩虹【案例1】修路污染桃子枣阳31 户果农获赔偿施工修路本是件好事,可忽视了环境保护,给他人造成损失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缺席判决孝襄高速公路枣阳连接线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经理部)赔偿许邦田等31 户果农桃子损失及鉴定费、拍照录像等损失费计17425 元。

2003 年2 月,项目部开工承建孝襄高速公路枣阳连接线南自吴店镇姚岗村四組北至吴店镇二郞村六组路段的路基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项目部采取的防尘措施不力,以致灰尘四处溅落在路基两边栽种的桃树上。

今年果子成熟时,由于桃子在生长期间受到不同程度灰尘污染,导致品质不好,影响了销售,给果农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然果农们在找项目部协商解决时,却遭到拒绝。

为此,果农们一怒之下,将项目部告上法庭。

枣阳市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湖北省科技事务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果农损失进行准确鉴定。

该中心鉴定认为:“尘埃所影响桃树果实外观商品品质的范围约15 米左右(即靠近公路沿线的4 棵桃树商品质量受影响),每棵树每年约产桃25 公斤,每公斤当地当时批发价0.90 元左右,即今年每棵桃树因尘埃影响外观品质,估计有8 元左右的经济损失,据此计算许邦田等31 户果农受尘埃影响的桃树棵数为1312 棵,损失为10496 元。

”法院在传票传唤被告不到庭之后,依法缺席做出上述判决。

【案例2】原告的豆角畸形是否是水泥厂排放的烟尘所致2003 年3 月间,原告谢某等7 人在被告某水泥有限公司经营的水泥厂周边种植了两片四季豆,面积合计28.5 亩。

同年 4 月间,被告经营的水泥厂的烟囱顶倒塌,在倒塌期间,该水泥厂继续生产,并向外排放烟尘。

杨凌梦绿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袁铁武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凌梦绿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袁铁武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凌梦绿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袁铁武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1【案件字号】(2020)豫13民辖终2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斌李卫牛永权【审理法官】王玉斌李卫牛永权【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凌梦绿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袁铁武【当事人】杨凌梦绿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袁铁武【当事人-个人】袁铁武【当事人-公司】杨凌梦绿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凌梦绿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袁铁武【本院观点】上诉人杨凌梦绿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袁铁武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双方系买卖种苗关系,原审原告可选择违约或者侵权之诉。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产品责任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凌梦绿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袁铁武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双方系买卖种苗关系,原审原告可选择违约或者侵权之诉。

现原审原告诉请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侵权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原审原告购买种苗接穗种植地点在西峡县××镇,即侵权行为地在西峡县,故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3:45:47杨凌梦绿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袁铁武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13民辖终25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凌梦绿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西农路某某创业园某某。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1.08•【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01.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杨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基本案情2020年9月至12月间,杨某雇佣朱某向增城地区的农户发售自制假冒伪劣农药。

2020年12月17日,朱某被查获,在其住处缴获的农药制品中,有162瓶经鉴定为不合格农药,价值1.7万余元,另有价值3.9万余元伪劣农药(内含三唑磷成分的兴瑞呋虫胺、价值1.6万余元)已售出。

2022年12月6日,杨某在其花都区的住处被抓获,在缴获的大量农药中,有2628瓶(桶)为不合格农药,价值25万余元,已售部分货值3.6万余元。

2023年4月12日,公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按照假农药兴瑞呋虫胺销售额的三倍承担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另外,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在其生产、销售的农药中检出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三唑磷,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给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造成损害或者损害风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杨某赔偿损失4.9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行为危害土地、水体等环境资源,严重影响粮食安全,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本案坚持“零容忍”司法态度,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犯罪,并判处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使其付出“双重”法律代价,彰显司法警示、震慑作用。

02.严惩非法收购、加工、出售“黄狗头”——王某、韦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基本案情2021年底,王某得知出售“黄狗头”(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可以获利,便开始收购、加工“黄狗头”,并以每公斤3.4元的价格贩卖了约30吨给广西刘某。

法律小案件举例(3篇)

法律小案件举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与邻居王某因相邻土地的使用权问题产生了纠纷。

李某在自家的后院种植了一片蔬菜,而王某在自家后院搭建了一个简易的停车场。

由于两家相邻,李某的蔬菜地与王某的停车场相邻。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的矛盾日益加剧,最终演变成了合同纠纷。

二、案情概述1. 纠纷起因李某与王某原本关系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因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产生了矛盾。

李某认为,自己的蔬菜地是在自己家的土地上种植的,不应受到王某停车场的干扰。

而王某则认为,自己的停车场是在自己家的土地上搭建的,有权使用这片土地。

2. 纠纷经过在两家矛盾激化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李某遂向当地社区反映情况,希望社区能够调解双方的矛盾。

社区在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李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请求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李某对自家的蔬菜地享有使用权;(2)王某拆除停车场,恢复土地原状;(3)王某赔偿李某因停车场占用土地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法院收到李某的起诉状后,依法受理了此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证据收集、法庭调查、庭审辩论等程序。

2. 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

李某提交了土地使用证、种植蔬菜的照片等证据,证明其对蔬菜地享有使用权。

王某提交了停车场使用协议、停车场照片等证据,证明其对停车场享有使用权。

3. 庭审辩论在庭审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李某认为,自己的蔬菜地是在自己家的土地上种植的,应当享有使用权。

王某则认为,停车场是在自己家的土地上搭建的,应当享有使用权。

4.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李某对自家的蔬菜地享有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李某提供的土地使用证、种植蔬菜的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对蔬菜地享有使用权。

某水果店诉仓储公司仓单与仓储合同不符纠纷案案情

某水果店诉仓储公司仓单与仓储合同不符纠纷案案情

问题2:
老刘要外出,与邻居老王说好,由 老王照料老刘的一件物品。老刘与老王 之间的合同为( ) A委托合同 B仓储合同 C 保管合同
答案:C保管合同
问题3:
今年6月9日,甲与乙关于由乙为甲储存一 批货物达成了口头协议;6月11日,甲将货 物交付给乙储存;因打印机故障,6月12日, 乙才向甲出具了仓单。下列关于甲与乙之 间的仓储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合同成立于6月9日 B .合同成立于6月11日 C .合同成立于6月12日 D .合同生效于6月11日
问题探讨
1. 水果店的要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为 什么? 2. 仓储业务中的存货方在交接货和填写仓 单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3. 仓储业务中的保管方在交接货和填写仓 单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
问题:储运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得到 支持吗?请说明理由。 解答:储运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得到 支持。 理由:粮油公司属于预期违约。 知识点:预期违约,通俗地说,就 是还没有到履行合同的时间,义务 方就说不履行这个合同了,或者以 其他行为表明他不会履行这个合同。
储存苹果纠纷案例
案情:原告李四诉称,其于2014年7月承包了冷 库,2014年9月5日,张三与李某签订仓储合同, 约定储存苹果360吨共3个月,每吨储存费为160 元。合同约定自2014年9月5日后开始入库。可张 三迟迟没有行动,过一段时间后,原告李四催问 被告张三,被告张三说这个库我一定包,等一段 时间再入库。直到最后,被告张三也未储存苹果, 造成原告李四的冷库闲置一季。 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三支付因其违约而造成 的各项损失共58000元。
问题2答案:
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的 合同,也应采用书面 形式来解除,这才比 较妥当。
问题3答案:

仓储费制度及仓储合同纠纷案例解析-九问网

仓储费制度及仓储合同纠纷案例解析-九问网

仓储费制度及仓储合同纠纷案例解析在持有现货商品(如谷物或金属)期间支付的仓储费和保险费,在利率期货市场,意指占用资金所支付的利息费。

亦称持仓费用或持仓。

九问在线律师咨询为您提供仓储费制度及仓储合同纠纷案例解析,如果您遇到合同法方面的问题可以进行法律咨询在线.南京律师给您提供合同纠纷方面的法律知识,帮助您在生活中解决实际问题,谢谢阅读。

特殊仓储费应缴纳增值税仓储费是仓储业为客户提供仓储劳务而收取的费用,仓储业原本属于营业税的税目范围,收取的仓储费通常都是交纳营业税。

但最近国税机关的税务人员,却要求企业将收取的仓储费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处理。

税企双方纷争又起,究竟原因何在?事情是这样的,某油气田企业日常生产需要储备一定量的常用物资,于是与供货商达成协议,由供货商提前将自己的货物囤积在该企业的仓库,等到动用这些物资时,该油气田企业才支付货款,并且按购进金额的0.5%-1.5%的比例向供货商收取仓储费(企业从应付的货款金额中扣取),截止今年检查之日为止,因购进货物共收取仓储费6444708.43元。

对于向供货商收取的这些仓储费,是应当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还是应当交纳营业税?企业财务人员认为:首先,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仓储业属于“服务业”栏目的内容,仓储业收取的仓储费应当按照5%的税率计算交纳营业税。

其次,该仓储劳务的发生时间在购买行为之前,此时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供货商。

因此,这些仓储费是因为对外提供仓储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不是购买货物的返还款。

并且在仓储劳务发生时,还不能确定是否一定购买这些货物,所以这些仓储费与购买货物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此,这些仓储费属于单纯的仓储服务收入,应当计算交纳营业税。

另外,如果按照平销返利行为,就要依据17%的税率计算冲减当期进项税金936410.63元;而如果依照5%的税率计算交纳营业税,应当计算交纳营业税322235.42元。

计算交纳的营业税与计算转出的进项税相比较,可以节税614175.21元。

谭某与长沙马某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谭某与长沙马某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谭某与长沙马某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748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正文谭某与长沙马某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基本案情】谭某起诉称,长沙马某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某堆公司)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蔬菜供应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017年12月,谭某作为蔬菜批发商户与马某堆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入驻马某堆公司经营的吉某物流园。

2023年6月,马某堆公司以谭某同时还在红某市场经营为由,单方面将谭某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提高到之前的3倍,并称只有谭某退出红某市场,才能恢复原服务费收费标准,且不退还已多收取的服务费。

谭某认为,马某堆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谭某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以不公平高价要求谭某支付服务费,对相同条件的商户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故起诉请求解除谭某与马某堆公司之间签订的涉案合同,判令马某堆公司向谭某退还剩余租金、入驻费及多收取的服务费,并赔偿谭某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存在仲裁条款,一审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裁定驳回谭某的起诉。

谭某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涉案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申请仲裁予以解决,但由于本案审理并不局限于涉案合同所约定的谭某与马某堆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还涉及对马某堆公司是否存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并且马某堆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垄断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不能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即当然排除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本案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系发生在涉案合同履行中的行为,且谭某诉请解除涉案合同,本案应当作为垄断民事纠纷并依照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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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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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蔬菜公司诉某农科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某蔬菜公司诉某农科公司仓储合同
纠纷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 年月日
一、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10日原告蔬菜公司与被告所届的农科冻库签定《租库协议》,约定原告因经营加工需租用农科冷库,期限从2003年10月10日至2003年12月10日止,共计2个月;入库货物按月计费,货物必须在商定的十天内入库;原告必须按期交纳贮存费;冻库为原告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

协议签定后,2003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原告先后将3312袋高笋(其中2498袋为编织袋包装、814袋为网袋包装)存入农科冻库。

同时原告丁2003年10月10日至10月23日分10次向冻库支付保管费共14_410元。

2003年11月5日至11月_12日,原告分别从冻库提走773袋(其中3袋为编织袋包装、770袋为网袋包装)高笋进行销售。

此后原告发现高笋变质,遂拒绝继续提走剩余高笋和支付剩余的保管费,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根据双方约定对已经腐烂变质的高笋进行了处理。

二、诉辩意见
原告蔬菜公司诉称,2003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所开办的成都市农科冻库(以下简称农科冻库)签定《租库协议》后将高笋交给冻库保鲜贮存,使用期为两个月。

到_2003年11月中旬,原告所贮存的2495袋高笋已全部变质不能食用,给原告造成货物直接经济损失166_141.5元。

该批货物原告支付保管费_14_410元。

故被告应承担不能返还所贮存保鲜高笋损失赔偿责任。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66_141.5元及返还保管费14_410元,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农科公司辩称,1、原告与农科冻库签订的只是一份租库协议,农科冻库的合同义务是出租冷库,并按照原告要求提供2-5 C ±2C的库温。

同时协议中并未约定被告负责对原告交付的高笋进行保鲜贮存的义务,相反原告尚欠被告部分租金未支付。

2、高笋变质的是因原告在
田间采摘高笋后未及时除去田间热,以及不合理的包装所致,因此高笋变质的责任应完全由原告自行承担。

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支付拖欠租金6_900元、活理变
质高笋产生的费用3_000元、库房消蠹费50元以及律师费9_000元,共18_950元。

但是被告没有正式启动反诉程序。

被告为支持其反驳主张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农科冻库代储商品(入)货卡。

证明从2003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原告贮存高笋3312袋(其中2498袋为编织袋包装、814袋为网袋包装)。

2、农科冻库代储商品出货单6张。

证明从2003年11月5日至11月12日,原告分别从冻库提走高
笋773袋(其中3袋为编织袋包装、770袋为网袋包装)。

3、冻库温度记录单。

证明在原告贮存高笋期间,被告按约保证冻库24小时的库温为2-5 C 土
2C之间。

4、被告丁2003年9月15日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核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该工商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包含蔬菜、海产品、肉类仓储。

5、2002年12月16日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局向被告颁发的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是蔬
菜、海产品、肉类仓储。

三、法院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经过举证和质证,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冻库温度记录单、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成都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真实性不予认可外,双方对其他各自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分析当事人的证明主张和质辩意见,总结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双方是
否实际履行了各自的合同权利和义务;2、高笋腐败变质的
原因。

就上述争点问题逐一论证如下:
一、根据原被告签定的租库协议和农科冻库代储商品入货卡的约定,是双方互负义务的有偿实践性合同,双方享有的合同权利对应的正是对方应该实际履行的合同义务。

原告应当履行的是按时交存入库货物,按期交纳依照约定标准计算的储存费;确保入库货物包装必须完好统一,符合冷库储藏标准;由原告自己负责入库货物自身的质量;保证入库物品、产品不能发生腐蚀和爆炸,遵守被告的厂规厂纪,注意安全、卫生保障等义务。

被告应当履行提供冻库,保证库温在2-5 C± 2C之间;为原告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并在原告方在场情况下,进库检查和帮助解决租库内发生的意外事故;被告应当保证原告的生产加工正常进行;被告应当办理工商年检手续或者其他必备行政许可手续;如果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不能正常出货或影响产品品质,被告负责由此出现的损失。

原被告双方签定冻库协议后,原告按期交付了储存物高笋,并按期交纳了前期仓储保管费。

被告按约提供了其经营的冻库,保证库温在2-5 C± 2C之间。

虽然原告以温度记录本没有被告记录人
签名,作记录时也未告知原告等理由,质疑冻库温度记录单的真实性,但是从该证据形式上看,它包含了被告所有冻库储藏房间和相当长时间的温度记录。

从记录的内容上看,在进货和出货的较短时间内温度偏高。

且被告将冻库温控设备安置在室外,原告具备掌握和监督冻库温度的便利条件。

因此被告的冻库温度记录单偶尔反映短时间内温度偏高,届丁出货和进货时正常合理的现象。

该冻库温度记录单是被告单方工作记录,不需告之原告认可。

该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基本反映其真实性,在原告应当具备举证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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