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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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的权利归属规定

著作权法中的权利归属规定

著作权法中的权利归属规定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文,其中权利归属规定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著作权的定义、权利归属原则、权利归属规定等方面对著作权法中的权利归属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1. 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是指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法律保护。

这些作品可以是文字、音乐、美术、摄影、电影、计算机软件等形式的表达。

2. 权利归属原则在著作权法中,权利归属原则主要包括创作人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不得转让以及创作共同体的权利归属等。

创作人是指以个人名义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或者以个人名义雇佣他人创作的合同雇佣人员。

3. 权利归属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原则上著作权属于作品的创作人。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可能会发生变化。

3.1. 前述作品如作品是由个人在个人时间内创作,则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个人,无论创作的目的是个人活动还是社会活动。

例如,一位程序员在空闲时间内创作了一款软件,那么该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于该程序员。

3.2. 雇佣创作作品在雇佣关系下,如雇主给予雇员明确的指示创作作品,则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雇主。

因此,在编程领域中,如果雇主指定雇佣的程序员创作一款软件,那么该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于雇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雇佣合同中也需要明确规定关于著作权归属的条款。

3.3. 程序员与雇佣关系之外的作品如程序员与雇主之间没有明确的雇佣关系,而是双方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来完成编程项目,则著作权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来进行归属。

合作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在合作期间的著作权归属,并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3.4. 多人合作创作在多人合作创作中,著作权的归属较为复杂。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多人合作创作的著作权归属原则为共有。

这意味着多位合作者共同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除非合作者另有约定。

结论著作权法中的权利归属规定是保护创作人权益的基石。

只有明确创作人与雇主或合作者之间的权益归属,才能促进创作活力的发挥,并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作品不同: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界定

作品不同: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界定

作品不同: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界定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在保护期内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那么不同作品的归属应该如何界定呢?一、不同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界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者包括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以及被依法视为作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汇编、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统称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汇编、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数据库作品在汇编作品中,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而构成数据库的作品,这类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3、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专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类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法人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6、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在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其所在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而且在职务作品创作完成的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谁是影视作品真正版权人 出品人、导演 、制片人等职责各为何

谁是影视作品真正版权人 出品人、导演 、制片人等职责各为何

谁是影视作品真正版权人出品人、导演、制片人等职责各为何影视作品版权人又叫电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是对一部影视作品享有所有权的人。

在出品人、导演、投资人等一长串名单中,我们不禁会疑惑,这些署名分别代表了怎样的职责和权利,谁才是电影的版权人?每部影视剧的片头片尾,都会有一长串的署名,除了主要演员尚能理解外,其他的署名如:第一出品人、出品人、联合出品人、总制片人、制片人、执行制片人、制片主任、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协助摄制、总导演、执行导演、导演、某某作品、投资人、出资人、总监制、执行监制、监制……我们不禁会疑惑,这些署名分别代表了怎样的职责和权利,谁才是电影的版权人?接下来,笔者将从行业和法律的角度,为大家来扒一扒这些让人凌乱的署名,以兹正本清源。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称谓以及相应的职责,主要还是根据行业习惯来确定的,故而笔者也只能根据业内人士的通常理解,结合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做个大概阐述,非笔者糊弄大家,实为无法精准,越精准,可能越有失偏颇。

)一、影视作品版权的法定归属国外规定影视作品版权人又叫电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是对一部影视作品享有所有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的人。

由于法系和版权法的立法主旨不同,不同国家对影视作品版权的归属也有不尽相同的规定。

版权体系国家以英国、美国为代表,以“激励说”为立法原则,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旨在鼓励作者为社会创作更多有价值的作品,是实用主义的“社会本位”立法。

故而,承认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同为作者,并将影视作品这种由制片商出资和主导,由大量人员参与集体创作的作品视为法人作品或雇佣作品,将著作权归为制片人,这更加符合影视作品的集体创作的属性和制片人中心制的实际需求。

法国导演吕克·贝松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作者权体系法国家更加注重著作权的自然属性,强调个人的“天赋人权”,立法上体现出对自然人著作权的无微不至的关照。

故而只承认自然人可以成为作者,其背后的法律逻辑是认为著作权是基于创作产生的,而创作只可能是自然人的智力行为。

真题考试:2020 知识产权法真题及答案(2)

真题考试:2020 知识产权法真题及答案(2)

真题考试:2020 知识产权法真题及答案(2)共74道题1、书法家潘云为武汉饭店题了一幅字,同意其在店内展示。

仙草食品公司未经潘云和武汉饭店许可,将该幅字拍摄照片后印制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上。

对于仙草食品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题)A. 侵犯了潘云的发表权B. 侵犯了潘云的复制权C. 侵犯了武汉饭店的展览权D. 侵犯了武汉饭店的复制权试题答案:B2、音乐人甲创作了多首歌曲,乙出版社拟出版《当代名曲选》一书,将甲的作品收入其中。

《当代名曲选》属于(单选题)A. 合作作品B. 演绎作品C. 汇编作品D. 委托作品试题答案:C3、商标注册人的下列行为中,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多选题)A.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B. 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C. 商品粗制滥造D.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E. 连续三年不使用试题答案:A,B,C,E4、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声演员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称之为(单选题)A. 表演权B. 表演者权C. 肖像权D. 演绎权试题答案:B5、不同主体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标局会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申请的商标;同日申请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是【】(单选题)A. 随机选择的B. 在先声明的C. 在先使用的D. 在先设计的试题答案:C6、下列选项中,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终止的情形是(单选题)A. 注册商标到了第l0年仍未续展B. 由于地震灾害注册商标连续3年没有使用C. 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时同时使用了未注册商标D. 因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而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试题答案:D7、陈诚17岁时创作了国画《骏马图》,收藏于家中。

在八十大寿的个人画展上,陈诚将《骏马图》首次公开面世。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单选题)A. 《骏马图》创作完成已超过50年,陈诚不再享有著作权B. 《骏马图》画面破损,陈诚享有部分著作权C. 《骏马图》公开展出后,陈诚才享有著作权D. 陈诚对《骏马图》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试题答案:D8、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单选题)A. 制片者B. 演员C. 导演D. 编剧试题答案:A9、根据我国《商标法》,未经注册商标权人同意,他人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标识后的商品投入市场的行为属于(单选题)A. 侵权行为B. 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C. 商标权人的权利用尽,不构成侵权D. 商标权人的默示许可,不构成侵权试题答案:A10、根据我国《专利法》,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单选题)A. 必须具有显著性B. 必须递交权利要求书C. 必须具有积极效果D. 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试题答案:D11、根据我国《专利法》,下列情形中,属于职务发明的是(单选题)A. 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B. 根据自己兴趣完成的发明创造C. 人事关系终止1年后做出的与原单位有关的发明创造D. 利用公共图书馆的资料完成的与工作无关的发明创造试题答案:A12、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下列权利中,有时间限制的是(单选题)A. 署名权B. 保护作品完整权C. 修改权D. 改编权试题答案:D13、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其商标过程中,可能导致该商标被撤销的行为是【】(单选题)A.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B. 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C.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2年不使用的D. 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未按要求备案的试题答案:A14、下列国际公约中,涉及作品传播者权的是【】(单选题)A. 《伯尔尼公约》B. 《巴黎公约》C. 《罗马公约》D. 《马德里协定》试题答案:C15、根据我国《商标法》,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类型有(多选题)A. 商品商标B. 服务商标C. 集体商标D. 证明商标E. 驰名商标试题答案:A,B,C,D16、根据我国《商标法》,经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有【】(多选题)A. 损害他人在先享有的著作权的B. 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中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似的C. 未经授权,代理人将被代理人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注册的D.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但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E. 就相同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模仿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试题答案:A,B,C,D,E17、王某于2013年创作了一幅油画,2014年,王某将该油画的原件出售给张某。

(完整版)影视作品著作权

(完整版)影视作品著作权

影视作品著作权:权利属于谁?权利怎样分?“现在从法院的情况来看,在知识产权纠纷里,涉及到影视作品的纠纷越来越多,应该说占了很大一部分。

但是,很多问题跟我们原来所了解的情况、跟法律的规定,似乎距离非常大,在实践中遇到很多问题,我们自己也觉得很困惑。

比较棘手的有几个问题,比如影视片的署名问题,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那么我们首先就要界定,现在我们的影视作品制片者是谁?因为署名各种各样,五花八门,就经常造成一个问题:到底影视作品的权利人是谁?另外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是,因为署名的人特别多,他们的权利如何去分配。

或者因为约定不清,或者因为没有约定,这就带来以后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说授权、许可等等。

当然,除了这些问题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问题。

了解一门艺术的规律,了解这个行业的习惯,是我们正确地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的一个前提。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在由中国文联、中国电影家协会、北京高法知识产权庭主办的影视著作权座谈会上如是说。

在此次会议上,众多法律界、影视界人士就影视产品创作、制作、发行等环节中所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主办方介绍说,会议的缘起在于,一方面北京的法院系统,特别是知识产权庭在处理影视著作权方面的案件时,遇到了一些难题,希望和影视界专家进行沟通。

另一方面,影视艺术家们也经常遇到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困惑.所以,主办方应这两方面的需求,搭建一个对话的平台,让法律界和影视界直接见面。

在当天的讨论中,众多影视界、法律界专家学者阐述了自己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了解和看法,实现了陈锦川所说的“法官来也是想请各位专家学者来帮忙,给我们找到一个准确的界定,把法律的规定和现实的情况能够结合起来,使大家对目前影视作品的署名状况,包括创作和制作过程当中的一些问题,背景的问题,都能够了解清楚,有助于我们了解这样的一些情况,有助于我们正确地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做出相对正确的判断”的初衷。

《2024年“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范文

《2024年“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范文

《“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篇一电影作品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一、引言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的迅猛发展,电影作品的创作形式、传播方式及观众接收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这样的背景下,传统的电影作品定义、著作权归属及行使规则亟需重新审视和调整。

本文旨在探讨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二、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传统的电影作品定义为一种通过连续的画面、音乐、对话等形式来讲述故事的艺术形式。

而如今,随着VR技术、数字制作、虚拟现实等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影作品在表现形式和表达方式上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定义。

因此,有必要对电影作品进行重新定义。

新时代的电影作品,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视觉和听觉元素外,还涵盖了更多的数字技术和网络元素。

其定义为:利用各种技术和手段创作的视听作品,通过传播媒介,以供公众观看、欣赏或体验,并能以不同形式和载体进行传播的影像作品。

这种新的定义更加全面地涵盖了电影作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三、著作权归属的完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直是著作权法领域的重点问题。

为了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鼓励创作和促进产业发展,需要完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

首先,应明确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创作者或其所属的制片机构。

在制片过程中,应签订明确的著作权转让或授权合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其次,对于合作创作的电影作品,应遵循共同创作原则,确保各创作者在著作权上的平等地位。

同时,对于参与制片但未参与创作的投资者或赞助者,其权益应通过合同约定进行保护。

最后,对于电影作品中的音乐、剧本、摄影等元素,其著作权归属应遵循各自领域的法律规定,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四、著作权行使规则的完善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行使规则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首先,应加强对电影作品在网络传播中的监管和管理,防止未经授权的传播和盗版行为。

同时,应鼓励和支持合法的网络传播平台的发展,为创作者提供更多的传播渠道和收益途径。

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现状、比较与完善

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现状、比较与完善


部 电影 的制作 完 成 需 要整 个 剧 组 的努力 , 许
法保 护 的对 象 中 , 电影 作 品是 一种 独特 的作 品。 就 电影 作 品基 于一 定 的 文学 作 品 和 脚本 、 分镜 头 剧 本 等来 说 , 它是一 种演 绎作 品 。就 电影 作 品 由脚本 、 对 白、 音乐 、 曲 、 术设 计 等构成 来看 , 插 美 导演 、 演员 、 服 装、 道具 、 工等共 同创 作 完成 电影 作 品 , 可 以 在 美 又 某 种程度 上把 电影视 为 合作作 品 。 [1 换 言之 , ”15 11 就 电影 作 品 与原作 品的 关 系而 言 , 电影 作 品是 原 作 品的演 绎作 品 , 适 用 《 作 权 法 》 1 应 著 第 2条 的 规 定 ; 电影作 品本 身 的创 作而 言 , 就 电影作 品又是合 作
《 著作权 法》 1 的规 定 第 5条
《 作权 法》 1 的立 法 理 由认 为 :我 们 采 著 第 5条 “ 纳 大陆 法 国 家 的 做 法 。根 据 创 作 产 生 著 作 权 的 原 则, 首先 应 当承认 电影 作 品或 以类 似摄 制 电、 摄影、 作词、 曲等作 作
用《 著作权 法》 1 第 2条关于演绎作品的规 定 , 电影作品著作权 人对 电影作品 的利用 须获得原作 品著作 权人的许 可 , 这 与《 尔尼 公约》 伯 的要 求一致 , 而德 国和 法国则规定无须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在修 改我 国《 著作权 法》时,
应 对原 作 品著 作 权 人 和 电影 作 品 著 作 权 人 利 益 进 行 平 衡 后 , 选择 适 当 的立 法例 。 关键 词 : 电影 作 品 ; 著作 权 ; 归属 ; 使 行 中 图分 类号 : 9 34 4 D 2 .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 75 2 1 )2—0 1 0 10 —3 1 (0 2 0 0 4— 5

《2024年“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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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篇一电影作品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一、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文化的多元化发展,电影作品已经成为当代社会最重要的艺术形式之一。

电影作品不仅是一种娱乐方式,更是文化传承和表达的重要载体。

然而,随着数字技术的普及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影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本文旨在重新定义电影作品的概念,并探讨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

二、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电影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镜头拍摄、剪辑、配音等艺术手段,以声音、画面等形式表现的故事、情感或思想的作品。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电影作品的定义需要更加宽泛和包容。

首先,电影作品的创作形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胶片或数字媒介,还应当包括通过网络平台、虚拟现实(VR)等新技术创作的作品。

其次,电影作品的传播途径也不再局限于电影院和电视等传统媒体,互联网、移动设备等新兴媒体已成为主要的传播渠道。

因此,电影作品应定义为以各种媒介形式呈现的、具有故事性、情感表达或思想性的视听艺术作品。

三、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1. 著作权归属原则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当遵循“创作即有”的原则,即作品的著作权自创作完成时起即产生,不受地域、国界等限制。

同时,应明确规定著作权归属于创作者或其所属的机构。

在合作创作的电影作品中,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著作权的合理分配。

2. 著作权行使规则(1)合理使用:为促进文化交流和艺术发展,应当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他人可以合理使用电影作品的部分内容,但需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授权使用: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授权许可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作品。

被授权人应按照约定的范围、方式和期限使用作品,并支付合理的报酬。

(3)著作权集体管理: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管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为创作者提供法律服务和维权支持。

同时,集体管理组织还可以代表创作者与使用者进行谈判,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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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篇一电影作品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文化的多元化,电影作品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最具影响力的艺术形式之一。

然而,随着创作手段和传播方式的不断更新,电影作品的定义、著作权归属及行使规则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本文旨在重新审视电影作品的概念,并探讨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以适应当前的文化产业环境。

二、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1. 定义与分类电影作品,是指通过电影技术手段,以连续的影像和声音为媒介,表达思想、情感、故事等内容的艺术作品。

根据创作手法、表现形式和传播方式的不同,电影作品可细分为传统院线电影、网络电影、微电影等多种类型。

2. 创新与扩展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电影作品的创作手段和表现形式不断更新。

例如,虚拟现实(VR)技术、增强现实(AR)技术等为电影作品带来了全新的视觉体验。

因此,有必要对电影作品进行创新性的扩展,包括但不限于沉浸式电影、交互式电影等新型态。

三、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1. 著作权归属原则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创作该作品的个人或组织。

在合作作品中,著作权归属应根据各创作者的贡献程度进行合理分配。

同时,应尊重原著作者、编剧、导演、演员等创作者的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著作权行使规则(1)授权与许可: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应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并可就使用方式、范围、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

著作权人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权利。

(2)合理使用与限制:在尊重著作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应允许合理使用电影作品,如学术研究、新闻报道等。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应设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3)集体管理与维权: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权。

集体管理机构应代表著作权人与使用者进行谈判和签约,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措施与建议1. 立法完善:通过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影作品的定义、著作权归属及行使规则,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天仙配电影著作权归属案

天仙配电影著作权归属案

《天仙配》电影著作权归属案裁判要旨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电影内部的音乐、剧本等著作权被电影作品著作权吸收,对外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使用与维权均由制片人行使。

案情黄梅戏电影《天仙配》于1955年由上海电影制片厂拍摄,主演为严凤英、王少舫。

严凤英于1968年4月8日去世,其继承人为其配偶王冠亚及两个儿子王小亚和王小英。

2005年11月,王小英发现深圳南山书城正在销售由安徽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上述电影VCD 光盘。

王冠亚、王小亚和王小英认为,严凤英享有黄梅戏电影《天仙配》中的唱腔设计(曲调和表演动作)著作权以及表演者权,安徽音像出版社、深圳南山书城的上述行为未经严凤英之著作权法定继承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而侵犯了严凤英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追究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裁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戏剧作品《天仙配》的原曲谱,无法对比原告主张的严凤英对《天仙配》具有独创性的创作之处,故原告关于严凤英在黄梅戏《天仙配》中享有唱腔设计著作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严凤英在黄梅戏《天仙配》中不享有表演者权,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唱腔设计是指带声乐的戏曲旋律,其只要符合作品的构成条件,就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只能由制片人作为著作权人来行使权利或主张权利,电影内部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权向该侵权人主张权利。

安徽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黄梅戏电影VCD光碟的行为,是对黄梅戏电影《天仙配》整体作品的使用,不是脱离黄梅戏电影《天仙配》而单独使用黄梅戏《天仙配》唱腔设计的行为,所以无论严凤英的法定继承人所主张的严凤英享有《天仙配》唱腔设计著作权的主张能否成立,其无权向安徽音像出版社主张该唱腔设计著作权被侵犯的请求权。

2010年2月24日,深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一、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制片人享有。

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二、著作权的内容(一)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3]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4]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特点/性质1、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2、不可剥夺性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4、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该权利内容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二)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著作权的归属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情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论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论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利, 将其余 的权利 留给 了电影作 者 , 制片 者欲获 得 以各 种 已知 的使 用方式 使用 电影 著作 以及该 电影 著作 的译

国际公 约的相 关规定
国际公约关 于 电影作 品全书 的规定 , 当属 《 伯尔 尼 文本和其他 电影性质 的改 编物或改动物 的专有权 利 , 则 公约》 第1 4 条 之二 的规定 。其精神是 , 在不损 害可能 已 需 要得到电影作者 的授权 。德 国著作权 法第 8 9条又规
( 二) 法 国模 式
基于 国际公 约 ,对 电影作 品的著作权归属 问题 , 各 国规定各有不 同。最主要 的有 以下三种立法模式。
( 一) 德 国模 式
法 国《 知识产 权法 典》 第L l 1 3 — 7条 规定 : 完成 视 听
作品智力创作的一个或数个 自然人为作者 。 如无相 反证
德 国电影作 品作者是 指 在 电影 制作 中付 出创 造 性
理当归作者所 有 ; 二是产 品属性 , 作 为产品 , 投资者 或者 劳动的人 , 如导演 、 剪辑师 、 特效师 、 音效 师等 。电影公 司 制片者投 人大量 的资金 和人力 去设 计符合市场 的产品 , 或唱片公 司这样 的法人 不具备 著作权 保护的资格 。为了
经过改编或 翻印 的所有作 品的版权 的情况下 , 电影作 品 定 ,电影作 品作 者有 义务将 其享有 的 版权授权 给制作
将作为原作品受到保护。 电影作品版权所有者享有原作 品作者 的权利 , 包括前 一条规定 的权利 。但 其紧接着 又 表明, 向之提 出保 护要 求 的 国家 的法律 , 有权决 定 电影 作 品版权 的所有者 。可见 , 《 伯尔尼公 约》 将 电影作 品的 权利 归属问题 留给各国立法 自行解决。

关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样的

关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样的

关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样的社会的发展,⼈们对于⾃⾝权利的保护观念也在加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关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样的?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样的中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乐等可以单独使⽤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使其著作权。

”摄制电影类的作品创作的过程很复杂,除了提供资⾦和组织拍摄的制⽚⼈以外,还有电影脚本(包括改编和直接创作的剧本和⾳乐、作词等)、导演、摄影、演员、特技设计、美⼯(包括服装、道具设计)、灯光、布景等等。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是⼀个特别的作品类型。

摄制电影类作品是⼀个⽐较复杂的、系统的智⼒创作过程,要有提供资⾦和组织拍摄的制⽚⼈,要有电影脚本(包括改编和直接创作的剧本和⾳乐、作词等),要有导演、摄影、演员、特技设计、美⼯(包括服装、道具设计)、灯光、布景等等。

摄制电影投资巨⼤并且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付出了⼤量的创造性劳动,电影的发⾏、放映也会带来巨⼤的商业利益,但也有巨⼤的商业风险。

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对此作专门规定。

尽管各国的规定不尽⼀致,但其规定的⽬的主要是解决电影类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核⼼问题是协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与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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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看电影版权保护

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看电影版权保护

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看电影版权保护周令非(中央宣传部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北京100086)ʌ摘要ɔ电影作为拥有最高级视听体验的文化创新产品,著作权被侵犯的现象非常突出㊂2021年6月,我国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法“即将正式实施㊂本文通过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内容的解读,结合电影版权保护工作实践,为未来用好用透新著作权法保护创新提供了切实的理论方向和实践方法㊂ʌ关键词ɔ著作权法修订电影版权保护数字水印应用ʌ中图分类号ɔD923.41一㊁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历史背景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完成第三次修订,并定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㊂从新著作权法修订部分我们可以发现,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非常明确,分别从兼顾新的著作权形式;明确侵权认定条件;降低权利人及执法部门维权成本从而提高著作权人维权积极性;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的定义等几方面进行了完善㊂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30日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㊂ 随着我国在科技创新㊁文化创新领域的高速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是现阶段最重要的国家战略之一㊂电影,作为拥有最高级视听体验的文化创新产品,是一种内容重资产㊂电影的拍摄㊁制作成本高,制作精良,一部90分钟的电影往往是几百人几个月甚至几年的创作结晶㊂随着我国电影质量不断提高,电影市场的规模也飞速增长,2020年我国电影总票房204.17亿元,在全球新冠病毒疫情席卷之下强劲复苏,成为世界最大的电影市场㊂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产电影内容㊁质量的不断提高,2020年国产电影总票房170.93亿元,占总票房的83.72%,票房前10名全部为国产影片,国产电影已经成为我国电影市场的绝对主力,我国已经从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迈出了一大步㊂但随之而来的电影侵权现象也越来越不容忽视,从2015年电影文化市场爆发增长以来,盗版电影的数量和质量也随之大幅提高,几乎每部电影从上映伊始就会饱受侵权盗版的困扰㊂院线电影的生命周期很短,只有几周到几个月,电影在上映期间出现侵权盗版会对电影市场造成致命的影响㊂另一方面,电影的生命周期又很长,一部电影从院线上映到下线,到新媒体上线,再到发行录像制品,可以持续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但在它的整个生命周期里,无时无刻都摆脱不了侵权盗版的困扰㊂二㊁电影的著作权著作权包括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ʌ作者信息ɔ周令非(1983-),男,中央宣传部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数字电影技术㊂护作品完整权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放映权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 翻译权 和 汇编权 ㊂如在影院盗录影片,即侵犯了影片的 复制权 ;给盗录的影片贴上广告更进一步侵犯了 修改权 和 保护作品完整权 ;将盗录的影片发到网上大肆传播侵犯了影片的 发行权 ;如果是在非法网站供人点播则侵犯了影片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果是以直播㊁录播等观众无法自选时间的形式播放则侵犯了影片的 广播权 ;如果供给非法小影院进行放映则侵犯了影片的 发行权 出租权 放映权 和 信息网络传播权 ㊂由此可见,在电影作品线上线下的非法盗版盗录制作发行活动中,几乎会侵犯著作权人所有的权利,是一种非常严重且复杂的侵权行为,因此保护电影知识产权是保护知识产权㊁治理侵权违法的重中之重㊂关于点播影院点播放映内容的著作权利归属理解:放映权的最新修订内容为 放映权㊁即通过放映机㊁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㊁摄影㊁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最新修订内容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㊁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㊂通过著作权法对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点播影院所放映的内容,其著作权利定义如果从放映方式进行区分,技术上离线存储放映内容的点播影院放映活动应该属于 放映权 ,而通过网络在线播放流媒体内容的放映形式则应判定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从作品的获取形式上区分,点播影院提供内容的主要形式是由观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点播作品,应归属为作品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通常点播影院在影片开始播放后,观众无法对播放进行控制,又与 放映权相近;此外,点播影院的直播放映属于公众不能自选播放时间的内容,则应归属 广播权 ㊂由此,点播影院的放映著作权界定尚有争议,目前主流的观点是应归属 信息网络传播权 ,可以等待出台专属的著作权分类或参考关于点播影院放映内容著作权的司法判例㊂三、电影著作权保护的现状电影的版权归属相对于图书等其他作品而言更复杂,首先在电影诞生之后的院线上映阶段,当下很多高成本影片都是多家机构共同出品,以至于影片被侵权后出现 三个和尚没水吃 的现象㊂机构之间多互相观望,权利人对于侵权行为的维权意愿不强烈㊂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维权动作本身会增加影片的发行成本,在影片上映期间进行盗录传播的侵权的主体往往是个人或受雇于非法网站的 枪手 ,维权很难获得应有的赔偿,是个赔钱买卖㊂其次,电影在影院下线之后,维权的权力往往会与 信息网络传播权 等权力一起打包出售给新媒体发行方,维权的权力被中断㊂而获得权力的新媒体发行方是否会对之前的侵犯 放映权 行为继续追溯,以及如何面对电影在新媒体上线后即将到来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侵权,又变成了一个全新的话题㊂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往往是由几个正版视频网站共同出资向新媒体发行方购买的非独占授权,影片在不同视频网站上线后,被不法分子从这些网站截流复制出盗版㊂这些 高质量 的盗版影片被打上各种 黄赌 广告在互联网大肆传播,此时实际损失最大的是购买了影片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并进行收费点播的正版视频网站,但影片的维权权利通常并不在他们手里,而是在新媒体发行方手里㊂新媒体发行方已经完成了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买卖,获得了预期的利润,面对可能无力赔偿的个体侵权者,新媒体发行方通常不会有维权的动力㊂因此,我国电影版权保护司法实践中打击侵权源头的诉讼几乎都以公诉为主㊂案例一:关于 人人影视 大规模侵犯影视作品被查处的解读2021年初, 人人影视 网站被上海公安立案调查并最终查处㊂一时间,网络舆论哗然,百姓的舆情几乎一边倒的为 人人影视 的覆灭扼腕叹息, 英雄 烈士 感谢 之声不绝于耳㊂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分析,这几乎是个铁案㊂首先,未经授权翻译并制作字幕本身就侵害了作品的 翻译权 ,搭建服务器于互联网发行㊁点播㊁下载进而侵害了作品的 发行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和 复制权 ,出售装满侵权作品的硬盘同样侵犯作品的 复制权 ,在作品添加商业广告和翻译署名则侵犯了作品的 修改权 和 署名权 ,人人影视的商业模式几乎侵害了作品的全部权利㊂经查, 人人影视 共获利1600万元,共有收费/免费会员800万人(账号)㊂有一种声音说:平均每人才2元,真是太少了㊂但在案件审理和量刑时,其800万会员(账号)的巨大影响才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关键㊂即使全部都是免费会员,其800万会员也远超法发 2011 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十三条(四)规定的 其他情节严重 :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1000人以上的;且属于5倍以上 其他情节严重 ,已经属于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㊂有一种说法说:如果 人人 有罪,那么人人有罪㊂意味如果人人影视翻译制作盗版影视作品有罪,那么800万观看㊁下载盗版影视作品的人也有罪,颇有一番法不责众的无知无畏㊂殊不知,观看㊁下载盗版影视作品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确实 有罪 ,在美国下载一首未授权的M P3数字音乐都会面临巨额赔偿甚至牢狱之灾;英国等国家的网络运营商则会在用户下载非授权视听内容时在屏幕弹出强制断网警示;土耳其会对下载非授权视听内容的网络用户进行网络降速6个月的惩罚;新加坡则会对下载㊁观看非授权视听内容的用户处以巨额罚款㊂案例二: 解说电影 和 几秒/分钟看完某电影 类短视频/视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侵权法律风险新著作权法新增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㊁翻译㊁注释㊁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㊁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㊂结合第十三条关于 改编 及第十五条关于 汇编 的定义可知,合理合法的改编㊁汇编已有作品可以获得新作品的著作权㊂但关键是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且在汇编作品要体现出独创性㊂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合理引用有比较明确的定义,著作权法规定 为介绍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或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㊂新著作权法修订为 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㊂新著作权法进一步明确了对作品合法改编和汇编的适用范围,且对于改编作品的独创性价值也予以关切及保护,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也终于得到了法律的认可㊂另外,因为发布 改编 和 汇编 作品势必要涉及原作品的 复制权 ,但改编和汇编行为涉及的复制行为并不能完全用传统意义上的复制权衡量,本文不在展开讨论㊂但显而易见的是,对影视作品进行 提纯 的剧透式短视频势必会对影视作品当前和未来的正常使用产生影响㊂因此,未经许可的 解说电影 和 几秒/分钟看完某电影 类短视频/视频在目前阶段仍然面临着极高的侵权法律风险㊂在版权保护的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和文化执法机关往往面临著作权确权认定难㊁侵权取证难㊁侵权追查难㊁立案难㊁损失认定难等困难㊂新的著作权法为著作权人维护自身权益㊁为执法机关认定㊁查处侵权违法行为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依据㊂在以往的打击侵犯电影著作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就算通过电影数字水印等版权保护技术追查到电影被侵权的时间地点,通过文化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锁定侵权嫌疑人,电影作品因被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也极难进行评估和计算㊂毕竟现在储存㊁播放侵权电影作品的网站或A P P很少还会统计播放次数和下载次数㊂侵权数额以及损失不能明确的话,往往会导致案件无法立案,也就更谈不上诉讼量刑了,绝大部分案件最后只能对侵权个体施以小金额的行政处罚不了了之㊂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对电影著作权保护的影响这种局面即将随着新著作权法的实施发生彻底的改观,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特别修订: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㊂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㊁五倍以下给予赔偿㊂ 也就是说,在电影放映被盗录并非法传播造成侵权时,可以按照放映权的使用费进行赔偿,放映权的使用费可以参照影片票房的权利人分成部分计算;在信息网络传播权因盗录并非法传播遭受侵害时,可以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费进行赔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费则可以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转让费或使用费计算㊂故意盗版盗录电影作品的侵权行为,将可能面临天价索赔㊂而且,中宣部版权管理局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关于‘2021年版权重点工作“的专访中提到:计划在司法机关联合办案中将故意侵权者纳入企业/个人信用记录㊂如此一来,故意实施电影盗录侵权的廉价 枪手 也将付出昂贵的代价㊂另外,新著作权法在第五十九条增订: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的可以使用的情形 ㊂该法条的颁布可以极大减轻权利人和公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工作量,以往在对侵权盗版实体进行诉讼过程中,如果涉案影视作品数量巨大,有几千上万部,那么公诉机关往往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辗转全国各地收集权利人的书面 未授权使用 证据,有些年代久远的影视作品被侵权找不到著作权人就只能不了了之㊂新著作权法实施后,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要求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嫌疑人主动提供作品的使用授权证明㊂该法条的发布,可以极大减轻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有效提高著作权权利人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积极性㊂在实际的司法应用中,电影著作权侵权案件还要考虑侵权数量㊁非法经营额㊁其他严重情节㊁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等因素㊂但结合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之规定,修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视听作品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侵权视听作品等的 侵犯著作权罪 ,最高刑期从七年增加至十年;修订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的最高刑期从三年增加至五年㊂从而对通过线上㊁线下非法制作传播发行侵权电影作品的行为形成了极大的震慑㊂但新著作权法再好㊁再全面,离开先进的版权保护技术也难于施展㊂五、电影著作权保护技术按照新著作权法新增第十九条之规定: 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㊂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㊁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㊂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㊁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㊁欣赏作品㊁表演㊁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㊁表演㊁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㊁装置或者部件㊂ 新著作权法不但强调了要以技术手段保护著作权,更是对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技术提供了保护㊂这些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数字秘钥授权机制㊁数字水印确权及追溯技术㊁用户授权机制等㊂例如,新著作权法实施后,生产㊁使用用于绕开H D M I视音频数字链路中H D C P保护技术的H D M I破解器㊁绕开试听内容网站的用户授权机制进行盗版盗录㊁破解复制授权秘钥机制获取加密内容㊁提供破解技术服务等常见的侵犯视听内容著作权技术手段都依法被禁止㊂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30日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提到: 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㊂要研究制定 十四五 时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目标㊁任务㊁举措和实施蓝图;要打通知识产权创造㊁运用㊁保护㊁管理㊁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㊂ 数字电影在系统设计初期就设计了相对完整的版权保护技术规范,即通过秘钥授权机制来控制授权的内容播放以及通过在电影放映时加入视音频数字水印技术对可能发生的侵权盗录行为进行追溯定位㊂但遗憾的是,全球电影市场的数字水印技术被瑞士N A G R A和美国(下转第10页)D e s i g n a n d I m p l e m e n t a t i o n o f R e m o t e C o o p e r a t i v e P r o d u c t i o n a n d S u p e r v i s i o n S y s-t e m B a s e d o n N e t w o r k W h i t e b o a r d T e c h n o l o g yҺJin Yu(Hualong Film Digital Production Co.,Ltd.)ҺWang Yifu((M&N)Tianjin Inspiration&Creativity Sci-Tech Development Inc.)A b s t r a c t:T h e r e m o t e p r o d u c t i o n,c o o r d i n a t i o n a n d s u p e r v i s i o n h a s b e e n t h e f o c u s o f d e v e l o p m e n t i n t h e f i l m i n d u s t r y,a n d i t i s a l s o t h e n e c e s s a r y c o n d i t i o n f o r t h e f i l m i n d u s t r i a l i z a t i o n b a s e d o n c l o u d.E s p e c i a l l y u n d e r t h e i n f l u e n c e o f t h e C O V I D-19e p i d e m i c i n2020, i t h a s b e c o m e a t e c h n o l o g y t h a t m a n y c o m p a n i e s m u s t h a v e.T h i s p a p e r i n n o v a t i v e l y c o n s t r u c t s a f u l l-p r o c e s s o n l i n e s y s t e m f o r f i l m p r o d u c t i o n,w h i c h c a n s e a m l e s s l y c o n n e c t t h e o r i g i n a l o f f l i n e p r o c e s s a n d s u p p o r t m o s t o f t h e t e c h n i c a l s o f t w a r e i n t h e f i l m i n d u s t r y.I t s t u d i e s t h e w a y t o r e a l i z e r e m o t e h o m e o f f i c e,c o l l a b o r a t i o n a n d e x c h a n g e a n d r e v i e w o f p r o d u c t i o n r e s u l t s b a s e d o n n e t w o r k w h i t e b o a r d t e c h n o l o g y,w h i c h a v o i d s t h e d e p e n d e n c e o n t e r m i n a l p l a t f o r m s a n d s o f t w a r e i n o t h e r s i m i l a r t e c h n o l o g i e s.T h e r e l e v a n t r e s u l t s h a v e b e e n v e r i f i e d i n p r o d u c t i o n.I n t h i s p a p e r,t h e k e y t e c h n o l o g i e s a n d s y s t e m a r c h i t e c t u r e a r e i n t r o d u c e d i n d e t a i l,w h i c h p r o v i d e s a n e w d e v e l o p m e n t i d e a f o r r e l a t e d f i e l d s.K e y w o r d s:R e m o t e p r o d u c t i o n;C o o p e r a t i o n;R e m o t e s u p e r v i s i o n;F i l m p r o d u c t i o n;F i l m i n d u s t r i a l i z a t i o n b a s e d o n c l o u d(上接第55页)杜比公司所垄断,所有可以放映好莱坞影片的美国D C I认证专业放映设备使用的都是这两种数字水印,严重制约了我国国产专业电影放映设备和包括国产数字水印在内的核心版权保护技术的发展㊂为打破这种技术垄断,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前布局,从2015年就开始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影视音频数字水印技术,经过多年的技术迭代,已初步形成了电影映前确权㊁电影放映定位维权㊁电影新媒体点播溯源维权㊁电影发行录像制品确权等全链条电影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方案的储备㊂其中,映前视音频水印技术可对视听作品制作发行过程中的任意环节添加人眼/人耳不易感知的确权标记,能清晰标记内容的授权链路,一旦在视听内容发行之前发生内容泄露,便可第一时间锁定发生泄露的链路环节;放映视音频数字水印技术是在视听内容放映的同时,在试听内容的画面和声音中实时添加放映终端的定位信息和放映时间,一旦在放映过程中被盗版盗录,便可通过对侵权视听内容中水印信息的提取锁定发生侵权盗录的设备终端和时间节点,为后续维权提供不可替代的有效证据;面向新媒体的网络点播视音频数字水印技术则可以根据授权对象的不同,在点播时添加不同的数字水印内容,在授权用户非法复制视听内容后,可通过侵权内容中嵌入的不同数字水印信息对侵权用户进行溯源,为后续维权提供有效的证据依托㊂随着我国电影市场国产电影质量和比重的不断提高,随着我国国产放映技术的突飞猛进,随着电影权利人版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㊂盼望国产视音频数字水印等版权保护技术在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点播流程中全面应用的日子会更快到来㊂这次的著作权法修订历时十年,可谓众望所归,新法的到来能让新时期下新的作品形式得到有效保护,让新的版权保护技术蓬勃发展,让新的侵权形式得到有效遏制㊂参考文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N].人民日报,2020-11-12(7).[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0.[3]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4]习近平.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J].求是,2021,2(3).[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Z].2020.。

纪录片、电视剧等电影类作品版权(著作权)分析

纪录片、电视剧等电影类作品版权(著作权)分析

纪录片、电视剧等电影类作品版权(著作权)分析董世连一、电影类作品概念电影类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和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这类作品包括纪录片、电视剧、动画片、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等。

一般而言,电影类作品有三个要素:一是作品由一系列的图像或画面组成;二是作品能够以某种连续的方式显示音像或画面;三是放映图像或画面时能够形成一种动态的音像。

二、电影类作品版权主体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摄制电影类作品是一个比较复杂、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首先应当承认电影类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但是现实中,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电影类作品的商业运作,法律将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也就是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类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范围,制片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完整的著作权,制片人享有著作权中的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电影类作品相关的权利分析1、单独作品著作权使用与制片人的合理使用限度电影类作品由相关权利人共同创作,所以存在电影类作品整体著作权与单独作品著作权。

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他们的剧本、歌词、音乐作品,也可以作其他使用,例如,编剧作者可以另外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动画片中的剧本、音乐、人物造型设计等也可以单独使用。

但是单独作品著作权的使用,不得与电影类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与制片人的合同约定。

同时制片人行使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超过电影类作品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有可能侵犯创作者的权利,除非在与创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

论著作权法律制度中原作品与电影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著作权法律制度中原作品与电影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著作权法律制度中原作品与电影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摘要】著作权法律制度在原作品与电影作品之间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引言部分的背景介绍和研究意义阐述了该主题的重要性。

在首先讨论了著作权法对原作品的保护和对改编作品的保护,然后探究了电影作品中的著作权归属以及原作品与电影作品之间的权利划分。

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理也进行了深入讨论。

在总结了原作品与电影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提出了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和处理原作品与电影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原作品、电影作品、著作权法、法律关系、保护、权利划分、侵权行为、建议、制度完善1. 引言1.1 背景介绍著作权法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等创作成果的法律制度,它在不同领域的作品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电影行业中,原作品与电影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尤为复杂而重要。

原作品是电影作品的基础,但电影作品又是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了改编和创作。

如何在著作权法律制度下保护原作品和电影作品的权利,如何处理二者之间可能产生的侵权行为,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通过深入研究原作品与电影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更好地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创作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法在保护原作品和电影作品中的作用,分析二者之间的权利划分和侵权行为处理情况,提出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建议,旨在促进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1.2 研究意义著作权法律制度是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法律框架之一,其中原作品与电影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该领域的重要研究内容。

研究原作品与电影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仅有助于深入理解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内涵和适用,还能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

在当今数字化和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原作品与电影作品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和紧密,必须加强对其法律规制和保护机制的研究,从而确保各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促进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电影拍摄明确电影拍摄各方的权益义务

电影拍摄明确电影拍摄各方的权益义务

电影拍摄明确电影拍摄各方的权益义务近年来,电影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电影制作已成为一项涉及多方利益的复杂活动。

为了确保电影拍摄各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我国法律对电影拍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电影拍摄各方的权益义务。

一、电影拍摄人的权益义务电影拍摄人是电影拍摄的主体,对于电影制作中的各个环节具有重要影响。

电影拍摄人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电影拍摄人享有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电影作品属于合作创作,电影拍摄人对电影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等权益。

同时,电影拍摄人还享有了电影发行、放映等权益,这些权益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其次,电影拍摄人有权获取经济利益。

在电影拍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电影拍摄人的报酬和分成比例。

特别是对于独立制片人而言,电影的票房收入和后续衍生品的利益更为重要。

最后,电影拍摄人有义务确保拍摄作品的质量和工期。

电影拍摄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电影的拍摄,同时确保作品的质量达到一定标准。

若因电影拍摄人的原因导致作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无法按时完成拍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演职人员的权益义务演职人员是电影创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的表演和创作才华对电影的成功起到决定性作用。

演职人员的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演职人员享有劳动权益。

电影拍摄是一项需要演职人员参与的劳动活动,他们应获得适当的报酬,同时享有劳动安全与健康的权益。

在签订电影拍摄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演职人员的报酬和工作时间等问题。

其次,演职人员享有艺术权益。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演职人员的表演是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

演职人员对于自己的表演享有署名权、演出保护权等利益,这些权益需要在合同中得到保障。

最后,演职人员有义务履行合同。

演职人员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参与电影的拍摄工作,并保证表演质量和形象符合要求。

若因演职人员的原因导致电影拍摄延期或者质量不佳,演职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制片方的权益义务制片方作为电影拍摄的主要投资方,对于电影项目的投资风险和利益分配具有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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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摘要:电影作品属性的二重性让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矛盾丛生。

本文以国际视野,对比德、法、美等各国相关立法,分析我国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立法现状,就我国电影作品的权属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国际公约;各国立法;我国立法《伯尔尼公约》确立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即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但是电影具有双重属性,一是作品属性,作为作品,著作权理当归作者所有;二是产品属性,作为产品,投资者或者制片者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去设计符合市场的产品,其当然应当对其产品拥有权利。

据此,矛盾随之产生: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到底是应当赋予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作者们,还是赋予投入资金并承担商业风险的制片者?作者权法系国家与版权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权属的规定做出了不同的选择,核心都在于如何协调好电影作品中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一、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国际公约关于电影作品全书的规定,当属《伯尔尼公约》第14条之二的规定。

其精神是,在不损害可能已经过改编或翻印的所有作品的版权的情况下,电影作品将作为原作品受到保护。

电影作品版权所有者享有原作品作者的权利,包括前一条规定的权利。

但其紧接着又表明,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有权决定电影作品版权的所有者。

可见,《伯尔尼公约》将电影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留给各国立法自行解决。

二、各国立法的相关规定
基于国际公约,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各国规定各有不同。

最主要的有以下三种立法模式。

(一)德国模式
德国的立法和司法一直严格遵循作者权原则,并认为只有有血有肉的自然人才能创作,欲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必须显示出“作者的人格印记”。

德国著作权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参加制作电影的人即为电影著作权人。

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不能构成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因在于电影拍摄中根据剧本进行拍摄电影的行为被视为演绎行为。

德国著作权排斥对作品进行重复保护。

对于按照导演的指示进行灯光的调试以及角度取景的人员,不能成为电影合作作者;对电影演员的保护是赋予其有限的表演者权,也不能取得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德国电影作品作者是指在电影制作中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人,如导演、剪辑师、特效师、音效师等。

电影公司或唱片公司这样的法人不具备著作权保护的资格。

为了给电影产业和唱片产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护,邻接权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
制度,便在作者权国家的德国诞生,并且迅速被他国所借鉴。

德国著作权法第94条规定,电影制片者拥有复制、传播和为公开上映或使用电台播送录有电影著作的图像载体或音像载体的专有权利,将其余的权利留给了电影作者,制片者欲获得以各种已知的使用方式使用电影著作以及该电影著作的译文本和其他电影性质的改编物或改动物的专有权利,则需要得到电影作者的授权。

德国著作权法第89条又规定,电影作品作者有义务将其享有的版权授权给制作者,即使已经事先授予第三人的情况下,仍有权有限或无限地许可制片者。

可见,通过对录像制品的邻接权和电影作品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设计,投资和组织影片拍摄的制片者获得了对电影作品的足够控制权,但对于以非电影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还是保留在作者手中,制片者不得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

(二)法国模式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13-7条规定:完成视听作品智力创作的一个或数个自然人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以下所列的人被推定为合作完成视听作品的作者:(1)剧本作者;(2)改编作者;(3)对白作者;(4)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配词或为配词的乐曲作者;(5)导演。

该条还特别规定,视听作品源自仍受保护的原作品或剧本的,原作作者视为新作作者。

法国采用这种列举的方式,使法律规定更具有预见性和明确性。

法国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视为合作作品,倘若电影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拍摄的,则原作品的作者也构成电影作品作者。

法国著作权法将导演置于电影作品的最后一个合作作者,是和电影发展的历史相呼应的,电影在诞生初期并不被视为独立作品,而大多数人认为导演不过是将已存作品再现在胶片上,直至1950年代由法国电影评论界和年轻导演掀起的新浪潮运动改变了这一局面。

享有盛誉的导演往往作为推介电影作品的利器,是影响电影卖座的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保证产业的发展,适应电影市场规律,法国同样也规定了电影作品版权的推定转让原则。

与德国的做法不同,法国采取完全协议的方式,但签订协议意味着将整个电影版权毫无保留地转让给制片者。

(三)美国模式
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101条规定了“雇佣作品”,将“雇佣创作的作品视雇主为作者”的原则适用于电影作品上,其内容是:(1)雇员在其受雇范围内所制作的作品;或(2)经特约或委托的作品,用来作为集体作品的创作部分,作为电影或其他音像作品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译文、补充作品、编辑作品、教学课文、试题、试题解答材料或地图集,如各方以签署的书面文件明示同意则该作品应视为雇佣作品。

在美国电影产业内,制片者往往成为电影的唯一作者,演员、导演、摄影师、灯光师、布景师等都是电影公司的雇员,倘若电影公司想使用本不属于其公司雇员为拍摄创作剧本或者音乐时,其往往会与著名的剧本作者或音乐家签订委托合同,并在签署的合约中明示将其为电影创作的部分视为雇佣作品。

这样的法律规定与制度设计为美国电影制片者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他们需要考虑的是影片的版权营运、市场开发、投资风险等问题,而避开了因权属纠
纷带来的烦恼。

三、中国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归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这种做法并不像传统大陆法系著作权法的观点那样认为只有自然人能成为作者。

对于法人作品的规定,该规定为制片公司成为著作权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我国电影作品的权属问题,作者的看法是:首先,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被写入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

而在世界范围内,概括性地将版权专有权赋予电影制片者的典型便是美国。

对于电影作品的权属规定,显然与我国对于“职务作品”的权属规定相互吻合,立法者将版权的流转和产业的发展因素考虑其中,在借鉴了各国立法模式之后,创造性的突破了作者权法系法律教条主义,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更具有实用性。

正如吴汉东教授所述,为了提高对投资人的回报率,并确保电影作品拍摄完成后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和使用,在保证电影作品中单独使用作品的著作权的前提下,应该确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者享有。

其次,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以及通过与制片者签订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也有体现。

这对于以上主体的保护至关重要,但实践往往事与愿违,编剧等因署名权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

除少数知名导演、编剧等作者外,大多数在与制片方谈判时处于弱势状态,其理应获得的经济补偿权也难以实现。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电影界一直苦于没有好剧本、好编剧的局面无法彻底打破。

再次,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自电影一旦拍摄完成后,完全归属于制片者,而不再受原作品著作权的制约。

这一规定被明确在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2款。

在司法实践中,“董国瑛诉上海谢晋中路影视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的审判思路证实了这一观点,法院认为原作品作者与制片者签订“电视连续剧拍摄权”独家许可合同,并不仅仅代表将电影放映权转让给制片者,而制作成VCD销售等权利应当归属于制片者,原作者无权限制。

2012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对电影作品的权属也进行了修改。

其第17条进一步凸显了原作品著作权的独立性,这是基于原作品作者享有摄制权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提升了剧本、音乐原作者的地位,制片者欲摄制电影事先必须取得原作者的授权;但是对版权的归属,修改草案还是保持了原有的规定,认为原作品作者、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创作者除了署名权外,其余的版权专属于制片者。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第16条规定,如当事人无相反书面约定外,视听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将事前约定删除,直接将版权赋予制片者,显然缺乏对原作者必要的权利保留。

但为了更好地平衡原作者与制片者之间的利益,修改草案规定了原作作者、编剧、导演、表演者等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

对此究竟应当如何规定,尚需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 黄晖译.法国知识产权法典[M].商务印书馆,北京:1999.
[2] Jim Hillier.1960-1968-new wave[M].new cinema. reevaluating Hollywoo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2.
[3] 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28.
[4] 王迁.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J].法学,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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