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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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批准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2.03.14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2.03.14

【实施日期】1992.03.1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1994)

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19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3月1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四章市场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市场管理范围:

(一)营业性文艺演出(表演);

(二)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桌(台)球、电子游戏等文化娱乐活动;

(三)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和美术作品的展览、裱售;

(四)图书报刊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和租赁;

(五)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录、发行、销售、租赁和播映;

(六)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电影放映和文物经营活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四条文化市场的经营,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认真执行“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方针,以有利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武汉市音像制品经营办证及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音像制品经营办证及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音像制品经营办证及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6.01.28

•【字号】

•【施行日期】1996.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武汉市音像制品经营办证及规范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我市音像市场管理,根据《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和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关于1995年冬季“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武办发[1995]39号)规定和要求,制定全市音像制品经营办证及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如下:

一、办证范围: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下列音像制品发行、零售、出租和放映的单位和个人,均属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范围:

1.盒式录音录像目带;

2.唱片、激光唱盘(CD);

3.激光唱视盘

(LD、VCD);

二、办证条件:

1.申请经营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是本市国营单位,不得与外商合资经营,严禁个人和变相个人经营;

(2)有明确的法人资格和上级主管单位;

(3)所有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政治思想素质,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持有本市废品,无经营音像制品违法和其他违法前科,正式在册人员不少于5人;

(4)在本市有固定的经营门面和仓库,门点有确定的路名和门牌编号;

(5)批发业务资金不少于30万元,有与名称相符的银行帐号,有正式的财务人员;

(6)在全市布点规划范围内;

(7)有固定正式的供货渠道;

(8)有健全的进出货物登记管理制度;

(9)能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管理;

(10)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试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试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

购买服务的意见(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2.27

•【字号】武政办[2014]24号

•【施行日期】2014.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

务的意见(试行)

(武政办〔2014〕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体制机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涉及社会服务、社会管理、文化教育、公共卫生等诸多领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改革,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购买

公共服务制度,对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多元化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为目标,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为促进全市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和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0.09.29

【实施日期】2010.09.29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二、对《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三、对《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中“区(县)”修改为“区”。

四、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五、对《武汉市禁毒条例》作如下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六、对《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文化机构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文化机构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文化机构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绪论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机构管理工作,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文化机构全体员工,包括文化机构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基层员工等。

第三条本文化机构以提供优质的文化服务为宗旨,秉承“服务大众,弘扬文化”的原则,致力于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团队。

第四条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职业道德,忠诚职守,团结同事,共同为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而努力。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五条文化机构设立领导组织机构,由机构领导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层管理人员协助机构领导开展工作,全面管理机构各项事务。

第六条机构领导有权制定机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安排各项人力资源,并对整个机构的运行状况负责。

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实施机构领导制定的工作计划,监督下级员工的工作进度,协助机构领导处理各类问题。

第八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有效的领导机构团队,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机构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发挥个人专业优势,为机构的各项工作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十条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召开全体员工大会,传达机构发展战略,总结工作进展,倾听员工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机构的发展。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

第十一条文化机构应当全面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健全的人才队伍,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机构实际情况,制定人力资源管理政策,明确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和奖惩等制度。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文化局(武汉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文化局(武汉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文化局(武汉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26

•【字号】武政办[2009]196号

•【施行日期】2009.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文化局(武汉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武政办〔2009〕1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文化局(武汉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文化局(武汉市文物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文化局(武汉市文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游戏管理(不含

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

2.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3.增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4.增加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的职责。

(三)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入市广播影视局。

2.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新闻出版局。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

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1.04

•【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

•【施行日期】2017.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76号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

2017年1月4日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净化城市市容环

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工商、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园林和林业、国土规划、城乡建设、质监、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

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

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

根据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以下是主要内容:

1. 技术市场主体:技术市场包括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交易中心、技术服务企业等主体,这些主体在市场中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相关服务。

2. 报告和评估:技术市场主体应向技术服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技术需求、技术成果转化情况等。同时,技术服务机构也需对技术市场主体的技术项目进行评估。

3. 技术交易:技术交易需经过技术服务机构的中介服务。技术市场主体可通过技术交易中心或其他途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交易活动。

4. 保护知识产权:技术市场主体在技术交易过程中需保护知识产权,确保技术成果的合法权益。

5. 管理和监督:武汉市将建立技术市场管理和监督体系,加强对技术市场主体的行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总之,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主要目的是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技术创新和转化,为技术市场主体提供一个规范、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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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2.06

•【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

•【施行日期】2018.03.1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办教育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84号

《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

2018年2月6日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活动,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民办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但对从事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小学生及幼儿托管服务、自学考试助学等活动的机构的监督管理除外。

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包括以实施文化教育培训为主的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和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以区为主、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统一领导本辖区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

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03.15

•【字号】武政[1997]20号

•【施行日期】1997.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

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

(武政[1997]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出通知如下:

一、合并征收下列收费项目

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一次性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0层以上建筑仍按人防要求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四费”)合并为城市建设配套费。由原综合测算在每平方米152元左右的基础上下调20%,即每平方米为121元,集中由市规划、土地局收取,转入财政专户,按比例分配,统一使用。

降低后的“四费”具体标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每平方米80元,城

市公用消防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5元,商业网点配套费每平方米22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14元。上述收费的征收对象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取消下列收费项目

(一)市土地局征地代办费;市建委中外合资、独资建筑安装装饰企业管理费;市容环卫局机动车进城冲洗费(强制冲洗);市房地局房地产租赁合同审核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高)技术评审费,科技项目咨询评审跟踪检查管理费;市交委交换机管理费。

文化演出管理制度大全

文化演出管理制度大全

文化演出管理制度大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演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保障观众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文化演出的组织、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文化演出管理制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文化行业规章制度,保证文化演出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

第四条文化演出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文化演出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五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文化演出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文化演出管理制度,加强对文化演出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文化演出活动的策划与组织

第六条文化演出活动的策划应当符合国家文化政策,体现时代特色和审美需求,注重文化内涵和观众体验。

第七条文化演出活动的组织应当合理安排演出内容、演出时间、演出人员等相关事项,确保演出顺利进行。

第八条文化演出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演出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公示演出信息。

第九条对于影响较大、类型较为特殊的文化演出活动,组织单位应当提前向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相关监督。

第十条文化演出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单位应当建立与演出内容、观众需求相适应的场馆设施,确保演出质量和观众体验。

第三章演出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演出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道德素养,遵守演出规范,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十二条演出人员应当签订演出合同,明确演出内容、酬劳标准、保密条款等相关事项,确保双方权益。

第十三条演出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单位的管理和安排,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保障演出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对于演出人员的选拔、培训、激励等工作,组织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确保演出质量和效果。

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现状

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现状

一、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

武汉市作为我国中部地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近年来文化产业得到快速发展。2009年底,我市共有文化产业机构2295多家,包括演出演艺业、电影业、音像业、动漫产业、网络服务业、美术业、工艺品业、特许文物业、创意设计业等。目前,我市文化产业的发展基本情况及特征如下:

(一)演艺业、电影业、网吧业和音像业处于全国前列。

演艺业。以新中原大歌厅、滚石音乐台、台北新视厅、博大艺苑和田汉大剧院等娱乐企业为代表的演艺业无论演出的规模、档次和营业收入在全国都名列前茅,其中新中原还在南昌、长沙建有当地最大演艺剧场。

电影业。目前,我市已有天河、银鑫、万达、珠江四条跨省电影院线投资建设的10座多厅影城,2005年电影票房收入达8650万元,位居全国大城市第5位,仅次于北京、上海、广州及杭州。

网络服务业。以中青网络、绿色动力、武汉星达等为代表的网吧连锁业为标志,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逐步成为网吧市场主流。武汉星达旗下拥有94家连锁店,是目前我国最大规模的网吧连锁经营公司。

音像业。全市音像制品经营单位1212家,是我国重要的批销中心。

(二)创意设计产业具有优势。

武汉在工业设计、建筑设计、服饰设计等创意设计领域实力雄厚。钢铁、汽车、船舶、桥梁、交通、水利、电力、煤炭、纺织等领域的创意设计在国内居前,有的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目前,武汉创意设计机构近500家,年产值逾100亿元。

我市的软件设计开发已具有一定的规模与基础。东湖开发区已形成武大、华工、中科院武汉分院和东湖开发区的国家软件基地。2005年,东湖软件设计企业400多家,涌现出达梦公司的数据库、中地公司的GPS、瑞达公司的可信计算机等国际领先水平的软件设计。年收入60亿元,出口1500万美元。

【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

【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

【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一、前言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娱乐场所的运营和管理,确保娱乐场所的安全、秩序和文化内涵的提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文化政策和行业发展需求,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和目的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经营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旨在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提高文化娱乐服务质量,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三、娱乐场所的分类

根据娱乐场所的性质和经营业态,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 休闲娱乐场所:如茶楼、咖啡馆、夜市等;

2. 游艺娱乐场所:如游乐园、游戏厅、儿童乐园等;

3. 文化表演场所:如剧院、影院、音乐厅等;

4. 夜总会、舞厅和KTV等娱乐场所。

四、娱乐场所的管理要求

1. 娱乐场所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经营;

2. 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应符合当地规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3. 娱乐场所应设置合理的消防设施和安全设备,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4. 娱乐场所应保持卫生清洁,定期进行卫生消杀,并公示最近一次消杀时间;

5. 文化表演场所应遵守演出许可制度,对演出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落实演出场所管理责任;

6. 娱乐场所应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员工和设施的安全;

7. 娱乐场所应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顾客的投诉和意见。

五、娱乐场所的文化内涵

1. 鼓励娱乐场所举办具有文化内涵的活动,如文艺演出、艺术展览等;

2. 加强对娱乐场所内节目内容的审查,禁止低俗、暴力等不良内容的传播;

3. 提倡娱乐场所组织文化交流活动,鼓励展示当地文化特色;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6.23

•【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

•【施行日期】2022.06.23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三号

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6月23日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

(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对十一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

一、修改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

(一)对《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六条修改为:“开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四项规定的公共场所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其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治安安全条件,竣工后报请区以上公安机关查验。消防设计和工程竣工验收,按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2022年)

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2022年)

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6.23

•【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

•【施行日期】2022.06.23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治安管理

正文

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2022修正)

(1990年1月12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1998年6月24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0.28

•【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施行日期】2017.10.2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8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

2017年10月28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

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和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

工作的要求,经认真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对《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等14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集中修改27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

(一)对《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作如

下修改:

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二)对《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垃圾转运站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时间对有作业条件的社会单位开放,保证设施运行良好、车辆进出有序和站内外环境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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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修正)

发文单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2-3

执行日期:1997-12-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市场管理范围:

(一)营业性文艺演出(表演);

(二)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桌(台)球、电子游戏等文化娱乐活动;

(三)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和美术作品的展览、裱售;

(四)图书报刊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和租赁;

(五)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录、发行、销售、租赁和播映;

(六)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电影放映和文物经营活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四条文化市场的经营,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认真执行“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方针,以有利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五条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应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条营业性文化娱乐设施的建设,应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鼓励和扶持大众化文化经营活动的发展,适当控制豪华型文化娱乐设施的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文化市场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文化、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其共同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三)审批和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

(五)查处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农场)办事处,应对辖区内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报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分工管理文化市场:

(一)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营业性文艺演出(表演)、歌厅、舞厅、卡拉OK厅、桌(台)球、电子游戏等文化娱乐活

动和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以及美术作品的展览、裱售,负责图书报刊零售、租赁和本部门所属单位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

(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单位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

(三)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图书报刊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和租赁,责任审核音像制品出版、复录、发行单位的设立,管理音像制品选题计划,预审音像制品内容,并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实施监督。

第九条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对文化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核发治安许可证,并对文化经营活动中的治安安全工作和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三)物价部门负责核定文化经营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查处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卫生环境进行检查,核发卫生许可证。

税务、海关、邮政、交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第十条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二)有齐全的设施和必要的资金;

(三)有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场所;

(四)有具备相应素质的从业人员;

(五)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得从事录像制品的发行。

个人不得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厅,不得从事录像制品的复录、发行、放映、销售和租赁,不得从事图书报刊和录音制品的批发。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文

化经营活动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另有规定的以外,单位应持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文件,个人应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农场)办事处认可的文件,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表演)、歌厅、舞厅、卡拉OK厅、文化艺术培训以及美术作品展览、裱售的,经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桌(台)球和电子游戏等文化娱乐活动的,由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租赁和录像放映的,经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市文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并报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从事图书报刊印刷、发行的单位,经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行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图书报刊零售、租赁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匹)从事图书报刊的出版、批发和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录、

发行的单位,报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国家、省规定的权限审批。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需变更登记的,应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取由省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统一印制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公安、卫生、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证照齐全的,方准经营。

第十五条外地单位和个人来本市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应持当地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文件,按《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后,方准经营。

第四章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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