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企对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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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结算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不断提高银企对账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健全对账机制,防范结算风险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企对账是银企双方加强互相监督、维护结算纪律、防范案件事故发生、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
对客户的存款账户,按月或按季发放“余额对账单”与客户对账,并由客户将对账情况返回,以达到银行账户与客户账务核对一致的目的。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对账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前后分离原则:银企对账实行“专人负责,区别对待,多种方式并存,突出重点账户”的原则。
区别对待是指各行根据各开户单位的结算量、资金量和帐户使用频率区别对待:对单位存款从未发生过业务的可不对账;单位账户余额在10万以上的,需每季对一次账,对账单回收率达100%;单位账户余额在10万以下的,可实施半年对账一次,对账单回收率达100%。
及时性原则:营业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存款人发送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存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账工作,并反馈对账结果。
重要性原则:对于余额较大、资金往来频繁的账户,营业机构要从对账方式、频率等方面加大核对力度。
制约性原则: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对账工作。
记账岗位与对账岗位分别设立,对账人员与记账人员严格分离,不得混岗操作。
第四条会计部门负责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对账数据及单据,以及对账单据回执的核对与保管工作。
第五条存款人或其他金融机构自行到营业机构柜台领取对账单据的,营业机构要确认存款人的真实身份,无误后,由经办人员签字后领取。
特殊原因对账单据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发出或送达的,应妥善保管其对账单据,并积极与存款人联系,完成对账工作。
第六条营业机构发出的对账单据回执必须全部收回,存款人应在回执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及经办人签名,营业机构应由对帐人员审核并签章。
审核无误的,在该回执上签章后妥善保管。
存款人确认余额不符的,会计主管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在对账单据回执上注明核对日期、不符原因及处理结果。
第七条发出的对账单据,营业机构要加盖业务公章。
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审核处理完毕后,会计部门应按账号顺序进行整理,按季装订保管,以备查考。
第八条营业机构与存款人应积极配合,按规定进行对账。
营业机构应及时向存款人发送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
协助和督促存款人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开户银行发送对账单据回执或确认信息。
第九条账户余额的核对按季进行,营业机构要将每季季末余额对账单发送存款人进行核对,对单位余额进行分类对账,余额对账单完成情况如下:4月60%、5月80%、6月100%。
并于季度末前回收前一季度全部回执。
第三章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对账
第十条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对账,是指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对账,包括与人民银行往来款项、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以及营业机构存放在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对账。
第十一条收到其他金融机构发送的对账单据,营业机构应安排专人逐笔勾对,无误后审核人员签章确认,回执加盖相关业务印章后及时返还有关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对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本行机构的款项,各机构应及时发送对账单并及时收回回执。
第十三条其他金融机构未按期返还对账单据回执,或未按时向本营业机构发送对账单据的,营业机构会计主管应通知有关人员协调解决,及时核对账务。
第十四条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对账出现差额时,营业机构会计主管应通知相关人员同金融机构联系,组织人员认真查找原因,逐笔核对,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对账相关单据,主要包括收到的余额对账单、账户发生额明细对账单和收回的余额对账单回执,营业机构应分类专夹保管,按年装订。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运行管理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七条本办法即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