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态河道设施配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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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态河道设施配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河道设施配置的基本要求、水体设施配置、景观生态设施配置、运行管理设施配置、防护设施配置、其他设施配置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城市河道的设施配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13851内河交通安全标志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 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201防洪标准

GB 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89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420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1192公园设计规范

CJJ 14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 50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JGJ 7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DB3301/T0236 城市河道标志系统设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态河道

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水利基本需求的同时又能营造适宜的生物群落良好生长环境的河道。

3.2

水生植物

通过光合作用对水体内外源污染物质具有吸收净化作用的植物。

3.3

水生动物

在水中生活,以水体中的游离细菌、浮游藻类、有机碎屑等为食的动物。

1

4 基本要求

4.1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相应设施。

4.2设施的配置应与区域建设规划相匹配。

4.3设施配置完成后应经过设施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 水体设施配置

5.1一般要求

水体设施配置应符合表1中规定。

表1水体设施配置

5.2河床

河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河床整体应平坦、光滑;

b)不得出现冲刷深坑;

c)河床底应无突出的水下障碍物。

5.3护岸(堤岸)

5.3.1 应结合水文、地形、地貌、地质、河床形态、建筑材料、施工条件、土地利用、交通、环境、工程造价和运行管理等因素选择护岸断面型式。

5.3.2 应优先选用生态自然的护岸型式,采用生态保护或修复技术,并宜使用当地的、多孔性、透气性的材料。

5.3.3护岸断面应满足抗滑稳定、抗倾覆、渗透稳定和防冲挡浪要求。

5.3.4 护岸工程的防洪标准应符合GB50201和CJJ 50的规定,护岸工程的结构设计应符合GB 50286的规定,护岸基础处理应符合JGJ 79的规定。

5.3.5护岸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于游船停靠点、兼做通航建筑物导航墙、各类亲水平台处的护岸结构,其结构设计中应考虑船

只撞击、系缆力及平台挑台、人群荷载等特殊情况,并留有安全余度;

b)排入河道的雨水管穿越护岸,应注意做好护岸基础的抗冲刷保护;

c)通航河道护岸应考虑游船船行波的影响,护岸结构应做好水土保持设计;

d)护岸建设应结合绿化种植,营造自然生态景观。对有条件的河道常水位以下应设置鱼槽砖;

e)在人流密集区域,易发生游人落水河道,其护岸形式应考虑游人落水后的自救。

5.3.6 复合式、斜坡式及直立式护岸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复合式护岸宜结合市政园林建设,采取水土保持和植物护岸措施;

b)斜坡式护岸宜采用植物措施护坡、生态材料护坡,减少河道两岸不透水或硬化的面积,减少工程

建设对河道自然面貌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应从有利于植物生长、保持水土、利于管护等方面,选

择适宜的斜坡坡度,宜缓则缓;

c)受土地使用严重制约的河段,可采用直立式护岸,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级直立式堤防或护岸高度宜低于2.5m,人群活动密集区宜低于1.5m;

2)宜在直立式堤防迎水面设置安全阶梯或生物通道;

3)应在直立式堤防适当位置设置通往亲水平台或河床的台阶;

4)在人员活动密集区,高度超过1.5m的直立式挡墙上部宜设置安全护栏或警示设施;高度小

于1.5m的直立式挡墙上部宜设置植物隔离带。

5.4 断面及岸线

断面及岸线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河道断面型式应按照因地制宜、满足功能要求的原则进行选择,保持河道形态的多样性和自然环

境的协调性,提供各类生物种群的适应环境;

b)城市河道生态治理宜保留城市河道天然的形态及断面,城市河道断面宽度及形式避免均一化、单

一化;

c)难以保持天然河道断面时应综合地形、地质、水流等因素以及河道综合治理要求按复式断面、混

合型断面、梯形断面和矩形断面的顺序选择人工河道断面;

d)城镇河段的人工河道断面型式选择,应与河道沿线风貌特色相结合,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体现不

同的特色风貌。

5.5 管涵、箱涵

管涵、箱涵不宜配置,确需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填方渠道跨越沟溪、洼地、道路、渠道或穿越填方道路时,可在渠下或路下设置管涵、箱涵,设

置的管涵、箱涵满足日常河道管理和防汛有关要求;

b)轴线宜短而直,并宜与沟溪、道路中心线正交,进、出口应与上、下游渠道平顺连接;

c)进、出口应以圆锥形护坡、扭曲面护坡、八字墙、曲线形翼墙或走廊式翼墙与上、下游渠道连接,

出口流速过大时,应有消能防冲设施;

d)横断面可采用矩形或半圆形。

5.6 水生动植物

5.6.1水生植物

5.6.1.1河道应根据水质条件配置挺水植物、浮水植物、沉水植物。

5.6.1.2水生植物栽植应根据环境条件选择适宜种植的水生植物。

5.6.1.3 挺水植物和浮水植物种植面积不宜大于治理河道水域面积的30%,沉水植物覆盖面积宜控制在治

理水域面积的20%~30%。

5.6.1.4挺水植物应以常绿水生植物为主,并应搭配四季开花的种类。

5.6.1.5浮水植物应选用根际泌氧能力强、四季常绿的植物种类,宜采用竹木或PVC网框框养。

5.6.1.6耐寒、耐热沉水植物宜混种,且面积比例应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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