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多举措做好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一)严格安全调度值班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设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值班机构,建立健全安全调度值班制度,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岗位值班,确保及时接报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二)严格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要严格按照事故报告的时限、内容和要求逐级上报:1.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煤矿一般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7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事故具体情况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可先电话报告事故概况,随后及时报告文字材料;3.加强事故跟踪调度,及时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重特大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要每天早、晚各续报1次;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要每天续报1次。
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三)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情况通报制度。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2010年开始,建立每月对各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通报。
各省(区、市)、市(地)安委会办公室也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的通报制度,每月对各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故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06.10.18•【字号】皖安监应〔2006〕66号•【施行日期】2006.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省事故归口统计单位: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06〕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各市安全监管局和省事故归口统计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统计工作,配备用于调度统计工作的专线电话、传真机和计算机等设备,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报告的方式(一)凡发生一般工矿事故(不含煤矿),各市安全监管局应填写《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报告单》传真报至省安全监管局,同时在《安徽省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填报事故登记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特大事故,各市安全监管局和省事故归口统计单位要填写《重大安全信息快报》传真报至省安全监管局,同时在《安徽省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填报事故登记报告。
(三)建立事故续报制度。
凡发生的事故,在事故快报后,对事故的变化情况应及时续报;各市安全监管局填写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报告单》中未填全的要及时进行续报。
三、事故报告的时限(一)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监管局。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立即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监管局。
四、事故报送的地点(一)正常上班时间,事故报告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公室。
电话:0551—4674797传真:0551—4660199(二)节假日和下班时间,事故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总值班室(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0551—4673119值班传真:0551—4673122(自动)五、事故统计月报(一)各市安全监管局每月月底前将本市当月发生的每起工矿事故(不含煤矿)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工矿A1、A2表”填报,并录入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伤亡事故统计软件》中,用邮件发送到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
事故统计直报工作制度
事故统计直报工作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加强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利用,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改进。
本文从制度建设、流程设计、数据分析、应用和改进等方面,对事故统计直报工作制度进行探讨。
一、制度建设1. 制定事故统计直报工作规定:明确事故统计直报的范围、对象、内容、方式和时限等要求,规范事故统计直报工作流程。
2. 建立事故统计直报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的责任,确保事故统计直报工作落到实处。
3. 设立事故统计直报机构: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事故统计直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事故统计直报工作。
4. 制定事故统计直报质量控制措施:对事故统计直报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控,确保事故统计直报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流程设计1. 事故发生单位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所在地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
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所在地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收到事故报告后,对事故情况进行审核,确认事故等级,并启动相应的统计直报程序。
3. 事故统计直报数据填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统计报表格式,收集、整理事故相关信息,填报事故统计直报数据。
4. 事故统计直报数据审核: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下级部门提交的事故统计直报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5. 事故统计直报数据汇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事故统计直报数据进行汇总,形成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6. 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应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数据分析1. 事故类型分析:对事故类型进行统计分析,了解事故发生的特点和规律,为预防类似事故提供依据。
2. 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原因进行统计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为事故预防提供依据。
3. 事故行业分布分析:对事故行业进行统计分析,了解不同行业事故发生的情况,为行业监管提供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等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等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发文字号】安监总统计[2016]70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6.06.30【实施日期】2016.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农业(农机、农牧、渔业)厅(局、委、办)、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从2016年7月1日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将全面实行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直报。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重要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
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1 / 2是科学规范开展事故统计、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法严厉打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等违法行为。
县级或相当于同级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要求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2 / 2。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6年10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5)三、统计表式 (6)(一)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表A1) (6)(二)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登记表(表A2) (7)(三)生产安全事故按行业统计表(表B1) (8)(四)生产安全事故按地区统计表(表B2) (9)四、填表说明 (10)五、主要指标解释 (14)六、附录 (17)一、总说明(一)统计目的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全面掌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科学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据本制度进行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报告、事故统计、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等。
(四)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以上”包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的每起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A1)、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登记表(A2),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填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10•【文号】安监总厅统计[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08〕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大部分地区、部门和单位,能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及时报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存在较大、重大事故迟报、漏报,事故信息要素不完整,事故跟踪不及时等问题,特别是部分单位对重大涉险事故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反应不灵敏,报送不及时,甚至漏报,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事故处置工作带来影响。
为确保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地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采取措施,完善事故报告方式,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效性各单位接到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报告后,无论事故情况是否完整,事故性质是否明确,要立即逐级报送事故概况,事故的详细情况要抓紧了解,尽可能快地在续报中予以体现,确保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信息及详细情况在最短时间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必要时,启动事故信息越级上报程序。
特别重大事故和性质严重的重大涉险事故发生后,有关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向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报送事故信息时,可同时直接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事故信息报送方式和方法,努力提高事故报告效率。
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针对本地区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事故报送方式和方法,进一步缩短事故报告时间,确保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逐级上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一)严格安全调度值班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设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值班机构,建立健全安全调度值班制度,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岗位值班,确保及时接报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二)严格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要严格按照事故报告的时限、内容和要求逐级上报:1.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煤矿一般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7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事故具体情况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可先电话报告事故概况,随后及时报告文字材料;3.加强事故跟踪调度,及时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重特大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要每天早、晚各续报1次;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要每天续报1次。
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三)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情况通报制度。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2010年开始,建立每月对各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通报。
各省(区、市)、市(地)安委会办公室也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的通报制度,每月对各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故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
自然灾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自然灾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区自然灾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各类灾害事故及时应对、有效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及时高效”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职责明晰、标准统一、规范准确、实时高效的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机制。
第四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全区灾害事故信息报告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具体承担向应急管理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相关信息,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各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报告信息,向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和时限要求,及时、客观、真实、全面报告信息,严防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象发生。
第二章报告范围和内容第六条信息报告涉及的灾害事故类型包括:(一)洪涝、干旱、台风、地震、地质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信息;(二)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三)可能引发灾害事故的险情;(四)已经或可能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的灾害事故信息;(五)毗邻国家、省区发生且可能对我区造成影响的灾害事故;(六)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核报的信息;(七)其他需要报告的灾害事故信息。
第七条以下灾害事故信息,必须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一)较大级别以上的灾害事故信息;(二)盟市级发布的红色、橙色灾害事故预警信息;(三)厅承担自治区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职责相关处室发布或获取的自治区级红色、橙色、黄色灾害事故预警信息;(四)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者涉及敏感人员的,或可能引发较大级别以上灾害事故、重大舆情以及造成重大险情的;(五)危险物品火灾、爆炸、严重泄漏事故;(六)跨省区、跨盟市行政区域的灾害事故;(七)毗邻国家、省区发生且可能对我区造成影响的灾害事故;已经或可能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的灾害事故信息;(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皖安〔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2年2月28日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一、总则(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以做好“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
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以安全生产“铸安”行动为抓手,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政策措施,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省安委会各专项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联合监管执法,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促进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应急局、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事故(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事故)统计工作,切实解决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道路运输事故统计信息不畅通、口径不一致、标准不统一、填报不及时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办、国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70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等文件规定,现将道路运输事故统计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事故统计工作责任。
各级应急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责任部门,负责道路运输事故归口统计工作,由县级应急部门实行联网直报。
公安交管部门积极配合应急部门做好道路运输事故统计工作,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应急部门通报涉及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即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以下简称“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事故信息情况。
属高速公路公安交管部门管辖的,由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
各级应急部门要主动与同级公安交管部门(市级应急部门统一对接辖区高速公路交管部门)建立事故信息共享机制,由部门分管负责人牵头,定期召开会商会议,推动部门间的沟通与交流,掌握和通报事故统计方面信息,分析研判道路运输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同时,应急与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联络制度,明确联络员,负责事故信息日常通报和接收。
二、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事故统计工作要求。
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事故统计时限要求。
公安交管部门在确认涉及“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事故后,立即电话通报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并于现场勘查完成后12小时内将事故详细信息书面通报至相应应急部门。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系统培训班的通知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系统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皖安监法函〔2015〕284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系统培训班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2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保障从2016年1月1日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新系统顺利启用、运行,省安全监管局定于12月30日举办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人员培训班。
培训班邀请事故统计有关专家授课辅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班主要内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应用操作、填报以及注意事项;解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
二、时间和地点(一)时间:12月30日上午报到,下午2:30开始上课。
(二)地点:合肥市太湖东路15号社会主义学院内同心苑花园酒店。
电话:*************。
三、参加会议人员市、县(区)安全监管局各1名事故统计人员。
四、其他事项请各市安全监管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参加培训人员,并于12月28日前将所属市、县(区)安全监管局参加会议代表回执(格式附后)传真至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及电话:储美娟*************(传真),189****1771。
附件: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培训班代表回执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24日附件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培训班代表回执。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皖政办秘[2010]160号•【施行日期】201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1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适用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制定预案应对处置,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指导。
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推广应用情况的通报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推广应用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皖安监规〔2017〕183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推广应用情况的通报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9月5日全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推进部署会议精神,促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现将全省推广应用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成运行(试)以来,省局对推广应用工作多次作出部署,先后2次召开现场会议,多轮次实地开展系统使用培训、现场指导数据采集工作,印发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分解落实重点工作任务,建立省局本级月度调度和通报机制,全力推进系统推广和应用工作。
各市、直管县局按照省局统一部署,从强化组织领导和技术保障、落实目标任务、开展应用培训和试点示范等方面,积极推动信息化平台应用工作,企业档案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源管理和移动执法终端等信息系统得到了较好应用,信息化推进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截至8月底,省信息化平台登记注册企业共21500多家,填报隐患类信息117500多条,上传移动执法检查记录13100多次。
安庆、滁州、宿州、池州、六安、阜阳、亳州等市有关业务系统的信息数据,6月份以来有较大幅度增加。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推广应用工作进展不平衡。
从企业档案管理系统应用情况看,截至8月底,合肥市登记注册企业5400多家,滁州市2100多家,六安、宿州、亳州、马鞍山等市注册企业均在1000家以上;黄山、铜陵、蚌埠、芜湖等市注册填报企业较少,分别是317家、374家、517家和612家。
从移动执法终端应用情况看,截至8月底,合肥市有10235条执法检查记录上传至信息化平台,亳州市902条、滁州市708条、阜阳市209条;马鞍山、淮南、淮北、蚌埠、芜湖等市尚不足百条。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台帐和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台帐和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03.06.29•【字号】皖安监办〔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台帐和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属工矿生产企业:在总结前一阶段开展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建立监控台帐工作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台帐和档案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台帐和档案工作的意见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建立我省重大危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台帐和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台帐、档案制度,有效促进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保障安全生产。
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监控台帐、档案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完整,管理规范,及时归档,严禁随意涂改。
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监控台帐、档案实施分级、分类建立,分级负责,分类监控,动态管理,定期监督。
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台帐管理(一)台帐建立原则。
按照“谁负责监控,谁建立台帐”的原则,由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或者所属管理单位负责建立有关监控和管理台帐;按照“谁主管监督,谁建立台帐”的原则,由属地和具有隶属监督管理关系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有关监督台帐。
即企业与政府部门同时建立台帐,动态监督管理。
(二)台帐的日常管理。
危险源或隐患所在单位和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部门建立的台帐,由业务部门指定的专人负责,集中统一管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突发事件信息直报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突发事件信息直报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6•【字号】皖政办秘[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突发事件信息直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是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是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关键。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报送时效,决定自2010年2月份起,在全省17个市中各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突发事件信息直报试点工作。
现通知如下:一、实施办法突发事件信息直报,是指参加试点的县(市、区)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级别以上或比较敏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向省政府直接报告,同时向所在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仍按相关规定,向省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一)信息直报内容。
信息直报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二)信息直报时限。
对直报范围内的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向省政府直接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
并实行续报制,直至处置工作全部结束。
(三)信息直报方式。
信息报告以书面和网络报告为主(电话:************ 2601374,传真:************,或通过党政专网邮箱*****************),遇有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时,可先用电话初报,随后补报文字材料。
二、有关工作要求(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是承担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工作的责任主体,办公室主任是信息直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工作的各项要求。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划分,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履行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职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安徽省“多措并举”规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
安徽省“多措并举”规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为规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4月13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采取多项措施规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
一是明确事故报告时限和内容。
事故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建设主管部门每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事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是加强事故调查监督指导。
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选派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依法参与或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对死亡人数2人及以上的房屋市政生产安全事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派出由质量安全监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和安全专家组成的工作小组前往事故发生地,参与指导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三是建立事故查处联动机制。
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共享和事故查处联动机制。
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的责任单位(个人)的相关事故材料,报送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稽查执法等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四是实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
根据该《工作规程》,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进行督办,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对较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迟报、漏报、瞒报或谎报的事故实行挂牌督办,办结销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6•【字号】皖政办[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提高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及时、准确报告信息是快速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前提。
各级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同志具体抓,专门人员具体承担信息报告工作,真正做到抓紧、抓实、抓好。
要进一步增强敏感性,提高分析研判能力,尤其是对有关重要预测预警信息以及涉及敏感时间、地点和人群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准确报告,坚决杜绝突发事件信息迟报、漏报和瞒报现象的发生。
二、完善值守报告工作机制。
进一步健全应急值守制度,各市、县政府要实行24小时专业化应急值守,乡镇政府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政府系统信息报告畅通。
各级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科学高效的突发事件报告工作机制,实行负责同志带班制度,改进信息报告方式,简化中间环节,完善信息报告流程,提高信息处置工作效能。
各级政府办公室和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办公室主任是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抓出成效。
三、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所有较大级别以上(含较大级别)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信息以及重要敏感性信息,必须在2小时以内上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大检查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大检查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7.05•【字号】建质函[2013]825号•【施行日期】2013.07.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大检查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3〕82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按照省政府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大检查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省安办明电〔2013〕1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安办函〔2013〕11号)的要求,结合我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建质函〔2013〕737号)的工作部署,现就加强安全生产大检查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总结材料1.开展大检查采取的主要措施及进展情况;2.大检查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3.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4.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
请各地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于每月20日前向厅质安处报送本月大检查进展情况及问题分析的月度总结材料,并于9月25日前报送大检查总结报告。
二、工作信息1.反映大检查主要做法、成效和发现的突出问题的信息;2.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
请各地于每周二向厅质安处报送至少1条大检查工作信息及1-2个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三、统计报表各地要认真统计大检查期间(6月-9月底)督查检查以及实施处罚等情况,于每月20日前向厅质安处报送。
同时,要继续做好“打非治违”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附件:《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安办函〔2013〕11号)(略)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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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多举措做好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近日,安徽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
总局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70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
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公安、农业、质监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归口直报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认真抓
好组织协调,确保事故统计直报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重视、落实统计队
伍建设,落实统计人员,完善工作机制,严格工作责任和工作程序,狠抓督促检查、考核和问责,确保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履职履责到位,确保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全面落实。
二、建立完善沟通机制,畅通信息渠道。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支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归口统计、联网直报的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公安、农业、质监、民航等监管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24小时内,将信息
报送至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并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在事故发生
之日起的30日内(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自发生事故之日
起7日内)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
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与同级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
故信息归口直报工作机制,畅通信息报送渠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
统计信息直报的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的方式、程序、内容和时间要求,及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直报的各项任务。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的24小时内,须将
有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填报
到“生产安全事故联网直报系统”中,完成事故信息直报的初报任务;对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复杂的事故,须在事故发生之
日起7日内完成相关信息的续报工作,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自发生事故之日起7日内)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
各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每月按时在直报系统汇总上报月报表,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每月3日之前,完成上报月报表;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应在每月5日之前,完成上报月报表。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审查把关。
各市、省直管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加强组织调度、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开展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规范事故核销程序和备案材料,严格审查生产安全事故核销备案材料,严把核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