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报表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蚌民〔2008〕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而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列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给证》的农村五保户(包含集中供给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经县级民政部门界定的城乡低收入与因病致贫的城乡低保标准线边缘的困难户。
二、救助病种(一)大病病种。
包含。
恶性肿瘤或者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及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等。
(二)经二甲以上医院界定的重症慢性病。
三、救助标准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
可根据本地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参照标准上下浮动。
(一)城市“三无”人员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8000元;农村五保人员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4000元。
(二)对城市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3000元;对农村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2000元。
(三)重点优抚对象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1500元。
(四)城乡低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中患重症慢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1000元。
(五)救助对象中患大病及重症慢性病的,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年度一次性救助200—800元。
(六)农村五保对象与城市“三无”人员中所患疾病不在救助范围内的,可给予年度一次性小额临时医疗救助500元。
(七)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可实施年度二次医疗救助1000元。
(八)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纳入实施医疗救助的其他对象,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救助资金总量与患病病种可上浮50%。
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医疗)困难补助申请表
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医疗)困难补助申请表该表格是用于申请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医疗)困难补助的申请表。
以下是该表格的主要作用和说明:表格标题: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医疗)困难补助申请表主要作用:用于申请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医疗)困难补助。
该表格包含了申请人需要填写的各项详细信息,以便评估其是否符合条件并能够获得相应的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医疗)困难补助。
申请人需准确填写表格中的各项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情况、收入情况、费用支出情况等,以提供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评估。
申请人在填写表格时需确保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该表格可通过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供的途径获取,申请人可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给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核和处理。
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前应仔细阅读表格须知和填表说明,确保理解并正确填写各项信息。
该表格只用于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医疗)困难补助的申请,其他类型的优抚补助申请可能需要使用其他表格或表格的内容有所不同。
请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仔细阅读所有说明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以确保申请能够顺利进行。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优抚对象相关的信息,如姓名、与申请人的关系、年龄、身份证号码等申请人姓名:申请人与优抚对象关系:优抚对象年龄:优抚对象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姓名:申请人与优抚对象关系:优抚对象年龄:优抚对象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姓名:申请人与优抚对象关系:优抚对象年龄:优抚对象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姓名:申请人与优抚对象关系:优抚对象年龄:优抚对象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应详细描述优抚对象目前所面临的生活困难情况,包括医疗难题等。
请提供以下信息:申请人姓名:优抚对象姓名:目前所面临的生活困难情况:医疗难题:具体描述所面临的医疗问题:目前已尝试的解决措施:解决该医疗问题所需资金金额:其他相关信息(可选):申请人需尽量详细地描述生活困难情况,以便评估机构能够全面了解并提供适当支持和补助。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X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X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二)重点优抚对象;(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四)城乡低收入居民。
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二)急性脑中风;(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四)严重心脏病;(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六)艾滋病;(七)晚期血吸虫病;(八)重症精神病;(九)系统性红斑狼疮;(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沪民优发〔1999〕16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沪民优发〔1999〕16号各区县民政局(处):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工作,规范工作程序,保证这项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实际工作中的若干问题处理规定通知如下:一、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范围(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收入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抚养人;(二)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在学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三)未满18周岁,又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弟妹;(四)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其家属没有经济收入的;(五)因战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其家属没有经济收入的;(六)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其家属没有经济收入的。
二、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范围(一)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持有复员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并已确定其身份、没有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
包括:1、家居农村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2、家居农村在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3、家居农村在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期间入伍的复员军人;4、家居城镇未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5、家居城镇在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兵。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患慢性病和精神病的,要有原部队师、团以上卫生医疗机关出具的病情材料证明,本人档案有记载。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书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书示例1:尊敬的某某单位(或某某部门)领导:我是××市某某县××镇的××,本人××年××月出生,id号码为×××××××××××,户籍地址为×××××××××××。
身为一名优抚对象,我急需得到医疗补助的支持。
首先,我想说明我成为优抚对象的原因。
在××××年,我参军入伍,为国家的安全和和平做出了一份微薄的贡献。
然而,由于执行任务期间遭受到了×××的伤害,我不得不休养了一段时间。
这次伤害给我带来了很多身体上的困扰和后遗症,如×××××等。
因此,我成为了评定为一名优抚对象。
由于伤病原因,我需要接受长期治疗和定期的体检。
然而,由于家庭经济状况的不好和我个人经济能力的有限,我无法承担这些医疗费用。
虽然我一直在努力工作,但是月薪有限,难以负担现有的医疗开销。
因此,我希望能得到贵单位的帮助,申请医疗补助。
在此,我诚恳地请求贵单位提供详细申请所需的材料和步骤,以及相关政策的具体说明。
我将按照要求准备好所有需要的文件,并尽快提交给相关部门。
希望贵单位能够审批通过我的医疗补助申请,帮助我渡过目前的困境,恢复身体健康。
此外,我也希望贵单位能够给予我一些指导和帮助,让我更好地适应新的医疗制度,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在我需要的时候提供帮助和建议。
最后,我衷心感谢贵单位对于优抚对象的关心和支持。
相信在贵单位的帮助下,我能够顺利地申请到医疗补助,得到及时和充分的医疗照顾。
再次表示感谢!此致敬礼日期:××年××月××日申请人:××示例2:题目: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书范文及注意事项导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是国家对残疾、病残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实施的一项重要保障政策。
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个人信息登记表
单位(盖章):××县××年××月
本人免冠相片
姓名
入、退伍时间
1979.03-1981.12
退役后安置
务农(个体经商)
身份证号
性别
原服役部队
xx师x团
现就业情况
务农(个体经商)
联系电话
籍贯
人员类别
在乡老复员军人等
享受抚恤时间
政治面貌
户口类别
面积200平方米;2.农用车1辆;3.小商店1个;4.水田5亩;5.旱地6亩;6.山林地10亩;7.*******
享受国家政策情况(优抚、低保、养老、医疗等)
1.享受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每年4200元;2.全家人享受“低保”每年5760元;3.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城市职工养老保险、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新农合作、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医疗保险);4.享受了危房改造和因灾倒房重建等政策待遇;5.享受临时救助和大病救助等政策待遇(2014年,临时救助***元,大病救助***元);6.享受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元和门诊医疗补助300元;7.慰问金300元;8.享受了廉租房;9.****
XX镇XX村
性格特征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1.父亲:王一,70岁,务农,身体健康;2.母亲:李妹,70岁,务农,身体健康;3.妻子:唐英:48岁,务农,身体健康;4.儿子:王四,28岁,身体健康,广东打工;5.女儿:王英,25岁,务农,身体健康。
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1.农业生产年总入收(经商收入)4万元;2.儿子打工年收入2万元;3.小商店收入1万元;4.******。家庭年总收入7万元。
享受当地政府关爱帮扶情况
1.XXXX年,县政府给予了XX元农业生产补贴;2.*****
《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晋民字[2007]112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现将《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于2007年8月1日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主题词:民政优抚医疗通知山西省民政厅 2007年7月31日印发共印800份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户籍在本省境内、退出现役的以下优抚对象:(一)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
以上人员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实施办法中统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二章医疗保障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民字[2006]8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市、县(市、区)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颁布单位: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2008年2月3日财社[2008]35号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令)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规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他们的医疗困难,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责任。
中央财政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优抚工作的重视和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多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制定和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医疗优惠政策,建立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长效机制,确保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二、本通知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
三、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合理制定各类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缴费补助。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
(二)医疗费用补助。
1.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2.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后个人自付医疗费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适当补助;3.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补助;4.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助。
部分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审批表
姓名类 别家Fra bibliotek地址就诊时间
就诊医院
联系电话
主要病情
说明
乡镇政府
初审意见
审核人(签名): (印章) 年月日
县社保中心
医管科
审核意见
可报销住院发票金额: 元,已报销金额: 元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印章) 年 月 日
县民政局
审核审批
意见
补助额度 元,补助比例 %
实际医疗补助金额(大写):¥:
审核人: 签批人:
年 月 日
备注
注:1、类别指在乡复原军人、残疾军人、烈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2、此表格一式两份,民政局财务、优抚科各一份。
优抚工作流程
优抚工作流程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驻马店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二、优抚对象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一)换发地方残疾军人证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包括:本人申请、单位申请、户口簿原件及身份证原件、退伍(转业)证或退伍登记表原件、残疾军人证原件(复印件)、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原件、户口簿原件及身份证原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两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2)确山县民政局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原件填写《河南省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出具《申请换发残疾军人证报告》连同其它申请材料,一并逐级报送驻马店市民政局、河南省民政厅;(3)河南省民政厅对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在《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
对符合条件的,由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残疾军人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连同报送的档案材料,逐级退回申请人;(二)申请新办、补办评定伤残等级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申请、单位申请、户口簿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公务员身份证明、受伤时三人证明材料、工伤认定结论书、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劳动鉴定等级批复、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案(每页都需加盖医院公章)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两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2)确山县民政局依据驻马店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文件,填写《河南省驻马店市伤残人员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出具《申报评定伤残待遇报告》连同其它材料,一并逐级报送驻马店市民政局、河南省民政厅;(3)河南省民政厅对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在《伤残人员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残疾人员证。
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 财政部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 关 于优 抚对 象 医疗 补 助 资 金 使 用 管理有关 问题 的通知》 的通知
川财社 [0 8 9 2 0 ]5号
现将《 财政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关 于优 抚对 象医
5 、 . 自治 区、 省 直辖市人 民政府依 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规
. 其他优抚对象 的医疗补助资金应按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用
款计划 审核拨付 六、 县级 民政部 门应对 优抚对 象医疗 补助 资金实行 专项 管理 、 账核 算 , 得单 独开 设账 户 , 得 与抚恤 、 分 不 不 城刍 医疗 救助等 专项 资金混用 .不得用 于优抚 对象生 活困难补 助 . 不
一
、
认真落实优抚对象 医疗 待遇 , 切实解决 他们 的医疗 困
政 部 门管 理工作 等支 出 。年末结 余资 金 . 可结转下 年度 继续 使用 。
难, 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 同的责任 。中央财政安排优抚对 象医
四 劳 保 川动障
o 8/ 第 8 ∞ 期 8 1
疗补助 资金 . 体现 了党 中央 、 国务 院对优 抚工作 的重 视和对优
彭 x策规定 d - r
行动态管理 . 对不能按期完成培训任务 的要及 时调整 。各地要
疾 军人 医疗保 障办法) 的通知》 民发 [0519 规定 , ( 20 19 号) 对一 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 。
( 医疗费用补助。 二)
根据已确定 的培训任务 , 对培训 、 定补 贴资金作 出相应安排。 鉴
-
医疗保 障的残疾军人 、 烈士遗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 遗属 、 在乡复员军人 、 带病 回乡退伍军人和参 战退役人员。 三、 各地要根据本地 区经济和社会发 展水平 、 财政负 担能
民发[2007]101号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101号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现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00七年七月六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血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地方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1.28•【文号】民优发[1999]5号•【施行日期】1999.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8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4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
在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6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400元、300元。
(新标准见附件一)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7元。
(新标准附件二)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10元、100元、10元。
(新标准附件三)四、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我国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遭受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中央财政支出压力很大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
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及时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五、这次提高标准后,革命伤残人员、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现役军人家属和重点优抚待金申请表
现役军人家属和重点优抚待金申请表摘要:一、背景介绍二、现役军人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定义三、申请条件与流程1.申请条件2.申请流程四、申请表相关内容1.申请表的填写2.所需材料五、注意事项六、总结正文:一、背景介绍在我国,为了保障现役军人的权益,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投身国防事业,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其中之一就是现役军人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待遇金。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关申请的相关事项。
二、现役军人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定义1.现役军人家属:指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
2.重点优抚对象:指在革命战争年代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事业英勇斗争、负伤、致残、牺牲的军人及其家属。
三、申请条件与流程1.申请条件申请人需为现役军人家属或重点优抚对象,具备相应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
2.申请流程(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民政局或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
(2)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军人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
(3)等待审核,审核通过后,享受相应的待遇金政策。
四、申请表相关内容1.申请表的填写申请人需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详细的身份信息、家庭经济状况等。
2.所需材料申请人需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军人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材料,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五、注意事项1.申请人需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申请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民政局或退役军人事务局。
3.申请人需按时进行申请,逾期不予补办。
六、总结本文详细介绍了现役军人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待遇金的申请条件、流程及注意事项。
希望对广大现役军人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有所帮助。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2.01•【文号】民优发[1994]3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1994年2月1日民优发(19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现将提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1994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
此次调整的在乡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原则,参照1992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制定的。
二、三等伤残抚恤标准参照特等抚恤标准按一定比例递减。
职工工资高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要在全国统一标准基础上制定当地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有的地区已这样做),以确保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
新的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见附件一。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其基本标准,在1993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新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见附件二。
三、从1994年7月1日起,调整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具体标准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1992年7月1日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60元、30元;红军失散人员在1993年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新的“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见附件三。
四、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和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并根据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入伍时间、家庭状况和生活困难程度,制定当地的补助标准。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规定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规定为方便有关工作人员了解医疗补助的工作要求,现根据《三门峡工业园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将有关主要内容摘录如下:一、保障对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园区城乡居民户籍且在园区民政部门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参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人员(即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中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其他类别对象在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三门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在此基础上实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并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
2、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部分按三门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此外从医疗补助资金中每年按残疾军人本人当年一个月残疾抚恤金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残疾军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3、参保残疾军人住院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市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起付标准、床位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普通三人间住院床位费标准)由医疗补助资金予以补助,其中,一至四级补助95%,五至六级补助90%。
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其参保费用从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对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按70%,五至六级按60%。
三、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1、城镇有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建立和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甘肃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基础,以医疗补助、大病医疗救助为补充,以医疗减免为配套,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保障对象第三条凡持有本市户口的下列优抚对象适用本办法:(一)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二)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三)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四)在乡老复员军人;(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六)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章医疗保险第四条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和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执行。
对集中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原医疗保障渠道不变。
第六条城镇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督促其所在单位及时缴费参保;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立个人账户、单独建立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对原工作单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对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有关规定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因生活困难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