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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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日照分析测量

建筑物日照分析测量

建筑物日照分析测量

摘要: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物的增多,为了使城市居民的“阳光权”得到充分保障,为了建设和谐社会,建筑物日照分析测量的工作尤为重要,本文将就建筑物日照分析测量进行相关探讨。

关键词:建筑物;分析;测量;模型;数据;日照

引言

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简单地讲,建设单位为了确定拟建高层建筑对自身和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一、建筑物日照分析测量在规划设计中的重要性

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大量涌现和建筑物的密集化,光照日益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光照也成为了一项权利――采光权。采光权的保障在城市建筑规划管理中也成为一项重要的参考系数。这主要是因为光照在现代社会中作用的不断凸显使然。光照对建筑规划管理的意义也主要就是现代社会光照的意义。

1.1 城市建筑规划管理

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涉及城市各项功能是否能够良好地发挥,影响着城市文化品味和城市形象,关涉着城市长远、健康

发展,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依据。这充分凸显了城市建筑规划管理的价值和意义。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是有效利用自然资源的管理手段。光照、空气等自然资源是有限的,通过有效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能够使这些自然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同时也能够降低其他资源的损耗。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影响着城市的内涵和品位。一个城市的文化品位最明显的体现在城市的建筑物上。优越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能够展示城市的文化内涵,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与品味。正确认识城市建筑规划管理职能的内容对充分发挥规划管理对城市经济社会科学和谐发展的推动作用有重要意义,所以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应始终为城市发展过程中关注的问题。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附录一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一.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为了确定对拟建高层建筑和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日照影响而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地依据之一.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地,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二.《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具备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地单位编制.日照分析应当采用通过建设部鉴定地日照分析软件或行业标准方法.

三.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老年公寓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四.日照分析应当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窗户地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地建筑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地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地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地,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

个朝向地窗户地,其主要朝向地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地窗户不做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地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地活动室.卧室以及中.小学地教室,保证日照时间地窗户是指主要朝向地窗户.

五.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一.二)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及湖北省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及湖北省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4.2日照分析参数
• 地理位置:选取日照分析所在城市的经纬度。 • 分析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标准日的选取应按分析对象选择相关标准执行。
大城市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城市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住宅应 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能获得冬季日照。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 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 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50-93)(2002 年版)第5.0.2.1条规定、《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7.1.1条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第 3.1.8条规定),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之外。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5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
• 超出计算基准面的建筑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 它建筑的日照遮挡,不参与日照分析。 • 各分析建筑间的高差及山体、挡土墙等地形地貌须纳入计算。
5.2计算基准面的确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带图示)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带图示)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

第一章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

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

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

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

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

“日照影响分析规则”(年版)

苏州市规划局

总则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年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以下简称《省规》)、《住宅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标准》)及《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的姑苏区、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其他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及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日照标准

日照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有效时间带为上午时至下午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上午时至下午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本规则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指《省规》规定的住宅建筑和规定的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宿舍等建筑。

本规则中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是指可作为卧室、起居室(也称厅)、书房的使用空间。

住宅建筑、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活动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三段,其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中小学普通教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居住空间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旧区”的范围在城市、县总体规划中确定。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降低。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常州市实施细则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4.2.1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2.4.2.1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

S R=S×H/H R

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2.4.

3.1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2.4.

3.2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

2.2.4 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

1 总则

1.1 为规范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及《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2006年版)》(以下简称《标准》),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分析参数

2.1 日照影响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可采用“单点分析”、“窗户分析”、“沿线分析”或“多点区域分析”的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日照分析的方式。

2.2 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吴中区(不含东山镇)、相城区、姑苏区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9′,东经120°37′。太湖度假区、东山镇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0′,东经120°24′。

3 数据来源

在进行建筑日照分析时,所采用的数据应符合相关测量和设计标准规范中有关精度的规定。根据工程建设阶段,宜按照下表的顺序选取数据来源:

表1 数据来源选取顺序表

注:①1、2、3、4表示优先选用的次序,当计算对象处于不同的建设阶段时,分别选取对应的数据来源。

②实测数据是指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测绘所获得的数据。

4 日照分析的基准线及建筑高度

4.1 建筑朝向按以下确定:

4.1.1 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

4.1.2 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范

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范

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整合城市空间,规范居住建筑日照分析的适用范围,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必须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规定的日照时间标准。

第三条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

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应采用日照分析法确定,但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高层住宅建筑与受其影

响的用地范围外的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在满足退让要求的前提下,按以下方法控制:

(一)受影响的建筑为已建成的居住建筑的,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3.1.6.1之规定,应通过日照分析控制日照间距,以保证受影响居住建筑的有效

日照时间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的规定。

(二)受影响的建筑为已建成的非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要求。

第五条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周边地块尚未开发的,在满足退让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尚未开发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及有关指标,依据前条规定,采用日照分析控制日照间距和离界距离。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201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清稿--2011

201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清稿--2011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乡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和县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在此范围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其他建制镇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要求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2.2.3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2.2.4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国家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标准、规范,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都市规划编制和都市规划实施治理,提高都市规划治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爱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以下简称«都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方法»〔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法»〕,以及与都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都市规划法»和«省实施方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畴同«省实施方法»。

1.3 都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都市规划,进行都市规划治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都市土地使用治理

2.1 都市用地分类

2.1.1 都市用地,依照其使用的要紧性质进行分类,按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 与都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行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畴内的水域〕,能够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都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那么,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都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都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阻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淮安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2013年版)-推荐下载

淮安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2013年版)-推荐下载

淮安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2013年版)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日照影响分析的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定》)和城乡规划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影响分析是指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国家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对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

本规定称有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是指住宅建筑、宿舍、托儿所和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及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居住小区内的公共绿地、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中小学普通教室。

第四条对需要进行日照影响分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规划、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相关技术服务咨询机构进行日照影响分析,并编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作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因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影响分析,并编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第六条日照影响的计算范围

一、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拟建高层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5倍的扇形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150米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详见图示一)。

二、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的扇形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详见图示二)。

本范围内与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主要朝向有相邻面宽的低层、多层、小高层建筑,与本范围内的高层建筑一并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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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定》)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淮安市规划区范围内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国家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的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包括拟建、在建、已建及规划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四条本规定称有日照要求的建(构)筑物是指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学生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分析范围

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1.41倍,最大不超过140米;东面、西面为拟建高层建筑最外侧向外各1倍的拟建高层建筑面宽距离。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叠加(见图示一)。

遮挡建、构筑物的分析范围:以被遮挡建筑的北墙或被遮挡场地的北边界为基准向南140米;东面、西面为被遮挡建筑最外侧向外各1倍的拟建高层建筑面宽距离。(见图示二)。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累计叠加。

违法建设的影响不在分析范围内。

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分析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正在建设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的建设内容),应整体纳入计算。遮挡构筑物仅计算上述范围之内的部分。

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场地可不作日照分析。

第六条日照标准

一、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分两时段累计,最小连续时间30分钟。每套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满足日照标准。当1套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两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原有住宅建筑已满足日照标准的居住空间数不得减少。

在《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旧区内,可满足大寒日不低于连续1小时的日照标准,但与周边原有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按前款控制。

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住宅建筑项目,已经过规划审批,按原批准的标准执行。

二、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住宅建筑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三、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居住建筑。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居住建筑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上述有效时间,分两时段累计,最小连续时间1小时。

四、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

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连续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五、沿城市道路、河道以及公共绿地的拟建高层建筑,其建筑日照阴影线不得超出另一侧城市道路红线、河道蓝线以及公共绿地绿线,且拟建高层建筑累计面宽不应超出基地长度的三分之二。

除本规定外,拟建高层建筑还应当满足《省规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日照计算的参数

日照分析的有效日照时间为以2001年为基准年的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计算点(淮安)纬度为北纬33度35分,经度为东经119度03分;采样点间距为0.6米,采样时间间隔1分钟。

日照计算的起算点为采用距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9米。

第八条日照分析方法

一、日照分析方法

采用多点沿线和窗户分析法,场地采用阴影分析法。

二、日照分析面的确定

日照分析是对被遮挡建筑的主朝向窗台进行分析。

住宅建筑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窗台,每一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三、日照基准线的确定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六)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面为日照基准线。

超出基准面的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不进行计算。

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部门可参照以上方式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四、窗户、阳台以及外廊的计算宽度确定:

住宅、老人居住建筑、学生宿舍等建筑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2.10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2.10米的,满足日照标准的部分累计宽度大于等于2.10米即可。

中、小学外廊式教学楼以外廊的实际宽度计算。

第九条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

屋顶建模应根据屋顶的形式,对檐口、女儿墙和坡屋顶等建模。

附属物建模应将所有可能造成遮挡的屋顶突出物(包括楼梯间、水箱、电梯机房、设备间等功能性建(构)筑物)都包括在内。装饰性建(构)筑物以及镂空、透明的建、构筑物可不建模。

当需要建模的屋顶或附属物(如圆壳形)较为复杂时可用简单的矩形包络体代替(见图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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