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大气污染治理考核奖惩制度

大气污染治理考核奖惩制度1. 引言大气污染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之一,为了推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大气污染治理考核奖惩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2. 考核指标大气污染治理考核指标是评估各地区、企业和个人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中的表现和成效的依据。
主要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大气污染排放量- 大气质量改善情况- 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环境监测与报告合规性- 应急响应能力等3. 奖励机制为了激励各地区、企业和个人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积极作为,优秀表现将获得相应的奖励,奖励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经济奖励,如资金补助、减免税收等- 荣誉称号,如环保先进单位、环保标兵等- 政策倾斜,如优先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等4. 处罚措施对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中表现不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地区、企业和个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罚款- 暂停营业- 关停并处罚- 取消资质或许可证- 公示曝光等5. 考核方法为了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考核方法应合理可行,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组织考核评估- 建立完善的数据监测和统计体系- 鼓励社会监督和投诉举报- 随机抽查和现场检查等6. 督促机制为了确保考核奖惩制度的有效实施,建立相应的督促机制至关重要,督促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监督部门定期检查和评估考核工作- 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并及时跟进处理- 加强信息公开和民众参与7. 总结大气污染治理考核奖惩制度是推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手段,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奖励机制和处罚措施,有效引导各地区、企业和个人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同时,积极建立督促机制,确保考核奖惩制度的有效实施。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大气污染治理的目标,创造清洁美丽的环境。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X〕37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X府发〔X〕4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X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X办函〔X〕42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X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X府发〔X〕68号)文件精神,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X年度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X年,我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标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63.3ug/m3(微克/立方米)。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X年,我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比例与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一致。
二、重点任务(一)强力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1.加快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铁合金行业等)除尘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严格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继续推进我县环保省控重点污染源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运行工作。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经局、县安监局)2.继续强化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控制。
认真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积极推行视频监控设施安装,大力推进堆场的密闭料仓与传送、自动喷淋等装置建设或顶棚、防风墙等设施建设,采取覆绿、铺装、硬化等措施,有效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经局、县安监局)3.强力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全面完成县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经局)4.积极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和推进企业清洁能源利用。
编制X县年度燃煤锅炉淘汰方案。
到X年底,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75%,确保完成我县淘汰燃煤小锅炉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4.30•【文号】国办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4月30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3〕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称《大气十条》)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或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长三角区域(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珠三角区域(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等9个城市)、重庆市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其他地区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

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6.29•【文号】•【施行日期】2015.06.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2015年6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国务院委托,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请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强化制度建设,狠抓《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努力构建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治理新格局。
一、空气质量改善总体情况2014年,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95微克/立方米,比2013年下降2.1%;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6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1%;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PM2.5年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12.3%、10.4%、10.6%。
2015年1—4月,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327个可比城市(指连续两年有监测数据的地级及以上城市)PM10平均浓度10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3%;74个可比城市PM2.5平均浓度6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5.2%;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PM2.5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20%、9.7%、14%。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一)落实政府治污责任,动员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
一是完善考核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国办发〔2014〕21号),确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考核体系,明确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考核细则。
酒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酒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总则一、为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酒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3——2017年度)》(酒政发[2014]27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酒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年度考核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推进考核工作落实,结合《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对于各项指标的考核要求,在《实施意见》、《行动计划》和《考核办法》中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可遵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三、依据本实施细则提供的计分方法,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评分。
考核总成绩按百分制计,其中肃州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得分权重占60%,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得分权重占40%;其他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得分权重占100%。
四、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一类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一、考核目的建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空气质量改善程度作为检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确保《实施意见》、《行动计划》和《全市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下降和优良天数目标按期完成,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值稳定达标。
二、指标解释考核年度 PM10、PM2.5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值稳定达标。
三、考核要求(一)考核PM10的要求2013年度不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根据《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确定的年均浓度控制目标值下降比例达到20%;2015年度 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50%;2016年度 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70%;2017年度终期考完成《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核定PM10年均浓度下降总目标。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大气污染问题逐渐加重,空气质量下降,给人们的健康和生存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改善我国的大气环境质量,2013年9月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
其目标是到2020年,全国各地PM2.5浓度要比2012年下降15%。
为了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能够充分落实,国家环保部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明确了实施该计划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等内容。
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目标为了全面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和推动各地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改善大气质量,方案的目标如下:1.全面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任务。
2.经过实施,各地空气质量总体改善,PM2.5浓度明显下降。
3.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4.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和监督检测体系进一步完善。
三、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任务1. 加强监督检测和信息发布体系建设。
完善大气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体系,建立和健全大气环境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对空气质量、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源排放实时数据的监督检测。
2.深化污染源治理。
采取积极的减排措施,降低VOCs、NOx、SO2和NH3排放量,控制污染源煤炭、生物质燃烧、工业企业等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3.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标准。
健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提高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
4.建立大气污染防治执法监管机制。
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执法监管机制,建立和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评估机制,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
五、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政策措施1. 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等方式减排。
对排放量控制严格、治污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奖励,并对未达标的实行限产、停业等措施。
2. 强化行政执法和环保部门监管。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一、背景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大气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2013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计划到2020年,全国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要比2013年下降25%左右。
2018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强化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
二、实施目标《方案》的实施目标是:1.到2020年,PM2.5、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下降18%、15%、10%左右,细颗粒物(PM10)污染得到有效控制;2.到2035年,大气质量总体改善,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可吸入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减少,形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和现代化城市公共交通体系,车用清洁能源比例显著提高。
三、主要措施《方案》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主要措施:1.推进大气污染源头管控。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车辆、船舶等领域的治理,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等措施。
2.加强重点领域污染治理。
强化工业企业、交通运输、港口码头等重点领域的源头治理和污染防治,推进VOCs等特定领域排放治理,推动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3.发展低碳能源。
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新能源和清洁煤电的建设和推广。
鼓励采用天然气、沼气、垃圾发电等清洁能源,推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4.优化能源结构。
促进就近用能,推行污染物交易制度,加强能源节约和资源回收利用。
5.加强监督和考核。
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制度,为各地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提供制度性保障。
四、运行机制要推进《方案》的实施,需要建立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
1.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国务院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序推进。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研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研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会议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既是重大民生问题,也是经济升级的重要抓手。
我国日益突出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是长期积累形成的。
治理好大气污染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付出长期艰苦不懈的努力。
当前必须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多管齐下、科学施策,把调整优化结构、强化创新驱动和保护环境生态结合起来,用硬措施完成硬任务,确保防治工作早见成效,促进改善民生,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会议确定了防治工作十条措施。
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
整治城市扬尘。
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
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
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
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域细颗 粒物浓 度分别 下降 2 5 、 2 O 9 / 6 、 1 5 左右 。
这与国务 院此前发布 的大气污染治理 “ 国十条 ” 相 比, 目 标更加详细具体 , 相应 的措施也更加严格 , 将
城市全面供应符合 国家第五阶段标准 的车用汽、 柴
油 。在 2 0 1 7 年底前 , 全 国供应符合 国家第五阶段标 准的车用汽、 柴油 。同时还要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 供应体系建设 。石油炼制企业催化裂化装置都要安 装脱硫设施 ,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 限制“ 两
十条措施 中多数措施直接涉及石化行业 , 明确
提 出的要求包括 : 实施废气综合整治; 推进清洁生产 审核 ; 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 京津冀 、 长三角、 珠三角
区域以及辽宁中部 、 山东、 武汉及其周边 、 长株潭、 成 渝、 海峡西岸 、 山西 中北部、 陕西关 中、 甘宁 、 乌鲁木 齐城市群等“ 三区十群” 中的 4 7 个城市 , 新建火 电、 钢铁 、 石化 、 水泥 、 有色、 化工等企业 以及燃煤锅炉项
《 行动计划 》 要求石油炼 制企业加快升级改造 , 提升燃油品质 , 力争在 2 0 1 3 年底前 , 全国供应符合 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 2 0 1 4 年底前 , 全 国供 应 符合 国家 第 四 阶段 标 准 的车 用柴 油。在 2 0 1 5 年底前 , 京津冀、 长三角、 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
中 国国储 能 源建设 年 产 4 O亿 立 方 米煤 制 天 然 气项 目
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 份公 司 2 0 1 3 年9 月
套 。项 目全部建成达产后 , 年产煤制天然气 4 0 亿立 方米。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 1 2 5 亿元, 年利税 1 2 亿元 , 提供就业 岗位 5 0 0 0个。该项 目的正式启动 , 对于阿拉善盟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 提升煤化工产业 发展层次和水平 , 加快建设 自治区重要 的清洁能源 输 出基地 , 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 汪家铭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最新版(大气十条)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最新版(大气十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3年9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
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大力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川府发〔2014〕4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2014─2017)的通知》(达市府办〔201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绿色**、生态**”为理念,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按照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的总体要求,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加快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打造美丽幸福新**。
二、工作目标通过努力,到2017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以上,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三、重点任务(一)实施工业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1.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
到2016年底,对全市燃煤锅炉、茶浴炉进行全面排查,完成全市燃煤锅炉、茶浴炉调查工作,建立调查工作档案。
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到2017年底,全市辖区内全面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在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系统。
牵头单位:经信局责任单位:质监局、环保局、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2.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在石化、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
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
(完整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最新版(大气十条)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最新版(大气十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3年9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
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丹东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丹东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加快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蓝天工程的实施意见》、《丹东市蓝天工程暨“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责任书》、《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丹东地区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保持稳定。
环境空气质量三项指标(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平均值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并持续改善。
可吸入颗粒物浓度逐年下降,年度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相比年度下降,年度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相比年度目标值下降,年度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相比年度下降年度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相比年度下降。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实施新建耗煤项目燃煤等量替代制度,严控新增燃煤项目。
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万吨,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万吨,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万吨,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万吨。
.建设完善天然气网络。
年底,编制丹东市天然气发展利用总体规划,开展天然气管网建设工作。
到年底,实施天然气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作。
.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不断调节城市能源结构,开发利用天然气、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加大城市热力管网与燃气管网的建设力度,全面推进下游利用,天然气消费年均增速保持在以上。
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
严格执行地源热泵运行电价政策,积极推广地源热泵。
.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
到年底,原煤入选率达到以上。
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限制销售灰份高于、发热量小于卡克、硫份高于的散煤。
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是针对当前严重的大气污染情况,我国政府制定的一项具体行动计划。
该方案旨在全面、系统地进行大气污染治理,通过各项措施,实现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大气污染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空气中的颗粒物物质、有机物及氮氧化物的浓度超标,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提出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加强大气监测和评估。
方案要求建立健全大气监测体系,完善监测设施和技术手段。
通过监测和评估,及时了解大气污染状况,为制定合理有效的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推进工业污染治理。
方案提出,要采取多种手段,减少工业源排放的污染物。
加大对高污染企业进行整治力度,推进工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绿色化水平,同时加强对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业污染治理的有效实施。
再次,加强交通污染治理。
交通污染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源头之一,方案提出应加强交通管理和监控,推行清洁能源车辆,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
加强公共交通建设,提高交通绿色化水平,同时加强对车辆尾气排放的监测和治理,落实限排措施。
此外,方案还提出了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进行大气污染防治科技研究的措施。
通过淘汰高耗能、高排放的传统能源,促进可再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实现能源结构的优化升级。
加强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利用,减少农村污染物排放。
同时,加强科技研究,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水平,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支撑。
为了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方案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和深化国际合作等工作。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明确各方责任。
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同时,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大气环境治理,共同应对全球大气污染问题。
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第1篇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1. 到2020年,全国空气质量改善,重污染天气减少,PM2.5平均浓度下降。
2. 到2030年,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PM2.5平均浓度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三、主要任务1. 产业结构调整(1)严格产业准入,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高耗能项目。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实施淘汰。
(3)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企业向园区集中,实施园区化管理。
2. 能源结构调整(1)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2)加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3)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施节能降耗工程。
3. 交通运输结构调整(1)优化公共交通体系,发展绿色交通。
(2)推广新能源汽车,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3)加强道路扬尘治理,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4. 污染防治措施(1)实施工业污染源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2)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
(3)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实施工地扬尘在线监测。
(4)加强餐饮油烟治理,推广高效油烟净化设备。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2. 完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3. 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实施。
4. 强化科技支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5.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6. 强化监督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五、监督评估1. 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考核体系,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2. 定期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进行评估,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3. 公开大气污染防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
期间如需调整,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空气治理考核方案

空气治理考核方案背景空气污染已经成为影响人类健康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各国都在加强对空气质量的监测和治理。
为了加快空气治理的进程,许多地方开始实行空气治理考核制度。
空气治理考核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空气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以促进空气污染治理工作的落实和提高。
目的本文主要目的是提出一个空气治理考核方案,为城市空气治理工作提供指导。
方法为了实行空气治理考核,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指标空气治理考核的核心是指标,指标的选取是影响考核结果的重要因素。
考虑到空气污染的多元化和复杂程度,我们建议将指标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治理工作情况指标1.空气污染治理计划的实施情况2.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3.空气质量监测和报告的完整性和及时性4.推广应用清洁能源的情况空气质量指标1.空气质量指数的变化趋势2.PM2.5,PM10,NO2,SO2,O3等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变化趋势其他指标1.空气污染治理投入的财力和物力情况2.空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社会影响和公众满意度以上指标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城市空气质量治理的情况,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取。
考核方式为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应当采取多种考核方式相结合,如综合评价、现场执法检查、群众满意度调查等。
考核周期空气治理考核不应以季度或半年度为周期进行,而应当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这样更能体现出治理工作的长期功效。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地区进行督促整改和处罚。
同时,考核结果还应当作为地方政府和企业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政府部门和企业进行问责。
结论空气治理考核是推进城市空气污染治理的有效方式,选取合适的指标和考核方式是保证考核公正性的关键。
我们建议实行年度考核,并且将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地区进行奖励和表彰,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地区进行问责和处罚,从而促进城市空气质量治理工作的落实和提高。
防污染工作考核方案

防污染工作考核方案背景随着社会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都在加大防污染工作的力度。
为了确保防污染工作的有效实施,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考核方案对于推动相关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目标本防污染工作考核方案旨在评估和监督防污染工作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和不足,并制定改进措施,提高防污染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具体目标包括:1. 提高环境保护意识:通过考核,促使相关人员增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树立环境友好意识。
2. 强化污染防治措施:促使企事业单位加强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和执行,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3.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防污染工作的有效执行和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本考核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评估企事业单位是否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包括申报、审批、排污许可等环节。
2. 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考核企事业单位的排污口监测、排放标准达标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实时监测和报告。
3. 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评估企事业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防治。
4. 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考核企事业单位是否制定了科学合理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
5. 环境监督和行政执法的配合情况:评估企事业单位是否积极配合环境监督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及时整改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考核方法本考核方案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包括以下方式:1. 文件审查:对企事业单位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包括环境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等。
2. 现场检查:到企事业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查看排污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
3. 数据分析:对企事业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是否符合排放标准。
4. 口头询问:与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口头交流,了解防污染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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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总则一、为明确和细化《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年度考核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加快落实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对于各项指标的考核要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中有年度目标的,按照《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否则遵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三、依据本实施细则提供的计分方法,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评分。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共10个省(区、市)评分结果为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其他地区评分结果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
—3—四、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一类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一、考核目的建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空气质量改善程度作为检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确保《大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按期完成。
二、指标解释考核年度PM2.5(PM10)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
三、考核要求(一)考核PM2.5省份的要求2013年度不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2015、2016年度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4—目标的10%、35%、65%,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二)考核PM10省份的要求2013年度不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或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2015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0%;2016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60%;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四、指标分值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为100分。
五、数据来源(一)采用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以下简称国控城市点位)监测数据。
(二)各省(区、市)PM2.5(PM10)年均浓度为其行政区域范围内地级及以上城市(设置国控城市点位的)年均浓度的算术平均—5—值。
六、考核基数(一)PM2.5考核基数:2013年PM2.5年均浓度。
(二)PM10考核基数:以2012年PM10年均浓度为基础,综合考虑空气质量新老标准衔接进行确定。
七、年度考核计分方法(一)PM2.5年度考核计分方法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2.5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2.5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二)PM10年度考核计分方法1.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但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6—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2.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且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计40分。
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2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20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在此基础上,PM10年均浓度每上升1%,扣1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3.对于空气质量要求持续改善的海南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计70分;与基准年相比,PM10年均浓度每上升1%,扣1分。
—7—PM10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比例达到5%以上(含)的,计30分;未达到5%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5%的比重乘以30进行计分。
注:广东省PM2.5年均浓度下降和PM10年均浓度下降分别计分,权重分别为70%和30%,总得分为二者的加权平均值。
第二类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一、考核目的基于《大气十条》中重点任务措施要求,设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指标,通过强化考核,以督促各地区贯彻落实《大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工作要求,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具体指标(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1.指标解释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淘汰落后产能和搬迁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的情况。
—8—2.工作要求该项指标包括“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落后产能淘汰”、“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4项子指标。
具体工作要求如下:(1)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2)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
(3)完成年度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其中2014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4)制定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
3.指标分值该项指标分值12分,其中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9—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各占2分,落后产能淘汰占6分。
4.计分方法根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和违规在建项目分类处理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完成情况。
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违规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的完成情况,经现场核查证实完成当年环保搬迁任务的,计2分,否则计0分。
根据全国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指标计分。
(二)清洁生产1.指标解释—10—落实《大气十条》中,“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要求的情况。
2.工作要求2014年,各省(区、市)编制完成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方案中应包括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重点行业30%以上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2015年,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方案中的4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2016年,完成方案中的7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2017年,完成方案中全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3.指标分值该项指标分值6分。
2014年,编制完成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11—方案占3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占3分;2015年,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占2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占4分;2016年、2017年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占6分。
4.计分方法各省(区、市)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每年报送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
满足全部工作要求的,计6分。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对地方报送的情况进行审核,组织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
如发现各地区报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情况与现场核查不符,发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
(三)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1.指标解释对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该指标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的情况;对于其他地区,为煤炭洗选加工及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情况。
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另外增加散煤清洁化治理指标。
2.工作要求该项指标包括“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洗选加工”、“散煤清洁化—12—治理(仅限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4项子指标。
具体工作要求如下:(1)煤炭消费总量控制2014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持平;2015、2016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相比实现负增长,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持平;2017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分别完成1300万吨、1000万吨、4000万吨、2000万吨的煤炭压减任务,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持平。
严格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13—(2)煤炭洗选加工2013、2014、2015、2016年,其他地区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逐年提高原煤入选率;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
(3)散煤清洁化治理相关地区制定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确定洁净煤利用目标与洁净煤替代项目;按照年度计划要求,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到2016年,北京市民用洁净煤使用量达到330万吨/年,洁净煤利用率达到100%;到2017年,天津市、河北省民用洁净煤使用量分别达到270万吨/年、1800万吨/年,洁净煤利用率达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