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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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规范事业单位职业道德

人社部规范事业单位职业道德

人社部规范事业单位职业道德
佚名
【期刊名称】《共产党员:上半月》
【年(卷),期】2012(000)011
【摘要】记者近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勘)已于日前公布并实施。

舰定》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将受到相应处分。

【总页数】1页(P54-5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2号 [J], 无;;
2.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人社服务快办行动”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的通知 [J],
3.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人社服务快办行动"
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的通知 [J],
4.从源头上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人社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答记者问 [J],
5.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9]4号)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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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3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3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实施2020年省属事业单位“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为充分发挥青年人才在推进人才强省战略、推动山东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事业单位引进、集聚一批青年优秀人才,现就2020年省属事业单位实施“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青优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聘范围和数量(一)招聘范围。

“青优计划”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重点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和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等十强产业领域,以及乡村振兴战略、海洋强省战略等对人才的需求,面向全球TOP200高校(参照国际公认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近三年排名)、全球自然指数排名在前100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国内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博士,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的青年学者进行招聘。

(二)招聘数量。

省属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梯队建设需要,研究确定“青优计划”招聘数量,可不受编制、用编进人计划和岗位的限制。

已满编超编的事业单位引进“青优计划”人才,可申请使用省级高层次人才周转专户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单位空出编制后改为使用本单位编制,周转编制收回。

二、人选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热爱科研、教育等公共服务事业;(三)有较强的专业理论功底和实践能力,能够适应岗位需要,具备岗位所需的综合素质、专业或技能条件;(四)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六)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4.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办普发﹝2010﹞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中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厅对以厅(含原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制定下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869件。

现将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已经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取有力措施 . 落实和完成创建工作方案确定 的各项创建工作任 务。要根据创建工作任务和相关部 门职能 , 确定各项任务 的责 任单位 。 涉及多个部 门的 . 明确牵头部 门和配合单位 , 要 确保创
建工作任务逐项分解落实 要根据创建工作总体 目标 和步骤合
4月 2 前报省厅 。不具备开展“ 5日 两网化” 管理 工作 条件 的地 区, 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 认真履行职责 , 创新工作体制 、 机制和
人 社部发 [094号 20 ]
为有效实施劳动保 障监察 , 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 施. 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 工行为的监管 , 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 权益 ,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 《 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 发
保 障监察网格 化、 网络化 ( 以下简称 “ 两网化”管理工作。要试点先行 , ) 总结经 验, 以点带面 . 全面推进 。现就有9 _作 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  ̄3 3
四 劳 保 川 动 障一
/ 政 策 规 定

固 。 / o0 9
第8 7 期
三、 确保落实各项创建工作任务。要督促 、 指导创建城市采
城市名单的通知 》人社厅 发[o 9 2 ) ( 2 o 35号 要求 , 将试点工作作 为今年的工作重点 . 并将本地 区试点方案 和网格划分示意 图于
方法 , 加强劳动保 障监察载体建设 . 不断提升监察工作能力和水 平。 为将来推行“ 两网化 ” 管理夯实基础。 创造条件 。 已开展“ 两网 化” 管理的城市 , 继续 完善机制 、 要 创新体制 , 稳定 队伍 、 充实力
量, 强化管理 、 规范运行 。 三、 争取支持 。 加强协作


总体 目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鲁人社规[2017]1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5.23
【实施日期】2016.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1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
1 / 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1.11
•【字号】鲁人社字〔2019〕185号
•【施行日期】2019.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

鲁人社字〔2019〕18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司〔2019〕37号)要求,我厅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1997〕2号)等20件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0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1.07•【字号】鲁人社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省厅对2012年1月1日前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含原省人事局、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局、原省劳动厅、原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目前,清理工作已经结束。

经2015年12月31日第22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198件,失效39件,废止92件,现予公布。

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月7日附件1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劳动就业(一)就业部分1.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外事办公室、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6〕72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3。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劳社〔2005〕38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4。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号),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5。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当前部分地区就业中结构性短缺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2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知识更新工程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知识更新工程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知识更新工程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鲁人社函〔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知识更新工程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快推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做好企业职工、新型职业农民知识更新工程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

企业职工知识更新工程培训对象为注册在山东省境内各类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新型职业农民知识更新工程培训对象为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支持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职称,以及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的骨干人员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

针对企业职工、新型职业农民发展需要,以更新专业知识、增强技术适应、掌握先进技术、提升创业创新能力和职业道德养成等为主要内容,紧密结合生产实践,注重学以致用。

三、培训形式。

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和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目录清单内的知识更新工程培训机构是企业职工、新型职业农民知识更新工程培训的实施主体。

培训要创新形式,可采用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并对参训学员进行考试考核。

考核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依据。

培训时间每人每年不超过90学时。

培训工作原则上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资金保障。

各市要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55号)有关规定,对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的企业职工、农民中的新型职业农民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明确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明确工

意见
协议
终 止工伤保险关 系
本通知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和 社会保 障厅
施行

存 效期 至



附件
人 力 资 源社会保障 部
关子执 行

工伤 保险条 例》 若干 问 题 的 意 见
人社部




条 例 第 十 六 条第


各省


治 区 直 辖市 及 新疆 生 产建 设兵 团

工伤保 险 费 用 由 工伤

保 险 猫金 和川 人


职工在 同

用 人 单 位 就业 时 多次
依照

工伤保 险 条 例 》 及 存 关规 记 女 付
发 生 工伤
应 当 按 照 劳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鉴

川 人 单 位 按 时 足 额缴 纳



伤保险 赀斯


定 的 伤残 等级 分 别 享 受

工伤保 险 条例
〔 〕
若干问 题的 意见 号


人社
工 伤 保 险 费期 间 发 生

伤的

伤保险

部发
转 发给 你们


并结

待 遇 由 用 人单位支 付 缴 纳 的 工伤 保 险 费

用 人单位 补 缴 应 滞纳 金沿

合实 际

对 我 省 执行

工伤保险 条例

013.202109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013.202109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2010.8.29 鲁政办发〔2010〕50 号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 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 2010.9.21
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鲁人社办发[2010]149
(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 办规程(试行)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 的通知
注意: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还需提供军队出具的职业年金 凭证,确认基金到账后办理军人职业年金转入。
五、城乡养老转移条件
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 )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 ;
②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 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④系统中缴费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的,转出前应先携带养老 保险手册到窗口办理早期缴费数据核对及维护 ; ⑤机关事业之间跨省转移的同时开具养老信息表附表 。
企业养老信息表
机关养老信息表
机关养老信息表附表
职业年金信息表
城乡养老信息表
(3)转入地: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审核无误(企业之间
养老转移的发送信息表确认指令)、转移基金到账后办理 转入。 注意:如存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 ,还要提供规定的能证明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文 书。
后财[2015]1726号
总后勤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
14
保障部财政部总 《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 2015.9.30
参谋部总政治部 题的通知》
后财[2015]1727号
总后勤部
15
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总后勤 部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步的工作成效。为做好 20 年扩大试点工作 . 08 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


明确 目 标和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 , 切实加大
障他们 的合法权益 、 构建和谐 社会 具有 重要 意义。各 级劳动和
二、 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的社会 组织 。 应在 当 地规定的时间内, 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 ( 《 持 如 社会 团体法 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 、基金
三、 已启动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 险试 点 的市 ( )要切 实 州 , 加强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 。要严格执行报表制度 , 准确及 时报 送相关统计 报表 . 同时按月 向省城镇居 民基本 医疗保险厅际联 席会议办公 室上报试点进展情况 .进 展情况 主要包括参保人 数、 参保 率 、 人缴费金额 、 个 各级财政补助 到位金额 、 待遇享受 人数 、 待遇支付金额及典 型事例等。
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o81 号) ( 2o ]l 转发
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 省劳 动 和 社 会保 障 厅 四 川省 民政 厅 二 0 O, 年 四 月 二 十二 日 / k
关 于转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 好 2 0 0 8年城镇居 民基本 医疗保 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的通 知
缴费工资之和。 四、 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签订聘用
四 劳 保 川动障
固 28 总 _ o 8第 ∞ 0\ 1 / 期
四川省财政厅
二 o O八 年同或劳动合同的, 可按 当地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 曾在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 的 . 其 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 同为基本养老保 险缴 费年 限 : 曾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10〕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切身利益。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要着力做好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面向企业和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解读政策,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

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加快建立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平台,为转移接续提供技术支撑。

要准确把握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和省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要按照统一规范、维护权益、方便群众、按时准确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顺利实施。

各市要及时掌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382010年第18期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社险中心函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社险中心函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文件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落实《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7月1日启动实施《暂行办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省要根据《暂行办法》和《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部社保中心和医疗保险司备案。

二、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办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在经办场所置放经办指南、各地行政区划代码表等资料,以方便参保人员办理。

要明确经办人员责任,认真核对参保凭证信息,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并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保管相关材料。

要指定专人负责经办机构间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洽工作,设置专门的电话和传真,确保工作时间电话畅通,有人接听。

经办机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生变更,要及时逐级上报部社保中心,确保部网站上公布的县级以上经办机构信息的准确性。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6]28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7.11【实施日期】2016.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6〕28号)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精神,切实做好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工作,现就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非国有制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职工身份转换等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在职职工身份转换、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及个人账户、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发放、内部退养、女性在职职工退休年龄、在职人员辞去公职等问题按照《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5〕56号)的规定执行,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二、关于转制后职工参保缴费问题(一)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制企业驻济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非国有企业后,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可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也可在济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离休人员继续执行原医疗保障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退休(退养)人员随转制后企业在职职工一起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内部退养人员医疗保险(仅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5.25•【文号】人社厅发〔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印发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及时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积极做好档案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转递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但是,目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中仍然存在手续繁琐、标准不统一、个别机构拒收档案等问题,与流动人员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创新和改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切实解决流动人员存档过程中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公开(一)公布机构目录和办事指南。

各地要汇总整理辖区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并实行动态更新。

要全面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明确的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并结合本地实际,梳理服务项目,细化办事流程,编制服务指南,明晰办事时限和注意事项。

要通过各级政府网站、相关专业网站、服务场所显示屏以及印制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和办事指南。

杨秦明、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秦明、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秦明、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鲁14行终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师延锋宋冬梅郝帅【审理法官】师延锋宋冬梅郝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秦明;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齐河县人民政府【当事人】杨秦明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齐河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杨秦明【当事人-公司】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齐河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朱玉华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玉华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玉华【代理律所】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秦明【被告】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齐河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答复及被上诉人齐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齐政复决字〔2019〕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明行政复议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答复及被上诉人齐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齐政复决字〔2019〕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关于被诉答复是否合法的问题。

本案中,上诉人杨秦明以其在齐河车站小区拆迁安置房工程工作时受伤,施工单位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为由,向被上诉人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举报,要求撤销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告所主张的关联公司上海丰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安徽广冶建设有限公司的施工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后,对上诉人投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确定了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已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齐劳人仲案字[2019]第145号仲裁裁决书及(2018)鲁1425民初302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与上海丰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广冶建设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我省技能类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鲁人社办发[2017]8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11.01
【实施日期】201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我省技能类职业资
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7〕8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2017年9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公布了共计140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其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7〕68号要求,10月1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

按照人社部发〔2017〕68号和人社厅发〔2017〕133号文件要求,为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我省技能类职业资格实施工作,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7年3月1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7年3月1日.

鲁建标字[2016]4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本费用计算规则”)。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费用计算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住建厅鲁建标字[2011]19号文件发布的相关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1月11日总说明(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计价程序并发布相应费率,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费用,是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三)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计价活动,与我省现行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四)本规则涉及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五)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按省政府鲁政发[2016]10号和省住建厅鲁建办字[2016]21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

规费中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按鲁人社发[2015]15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工程开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

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鲁人社规[2017]1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6.30【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提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技能提升补贴标准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为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或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内的证书。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根据不同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确定。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同等级可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不同职业(工种)可按等级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省内参加失业保险,非本省考取的证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及全省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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