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思考
欧盟法与国际一体化的金融服务与风险管理
欧盟法建立了全面的金融风险管理框架,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等环节,有 效地降低了金融风险的发生和传导。
欧盟法与其他国际法律制度的互动与协调
欧盟法在国际金融服务与风险管理领域与其他国际法律制度如巴塞尔协议等保持密切的 互动与协调,共同构建了全球金融治理体系。
研究不足与展望
国际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
国际金融合作
欧盟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和治 理,推动国际金融机构和标准的 改革和完善,加强跨境金融监管
和风险防范。
资本流动自由化
欧盟推动国际资本流动自由化,减 少跨境投资的限制和壁垒,促进全 球金融市场的互联互定中发挥重 要作用,参与制定国际金融监管标 准,推动全球金融治理体系的改革 和完善。
国际一体化丰富了风险管理案例分析的素材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跨境金融交易和合作不断涌现,为风险管理案例分析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案 例,使得风险管理案例分析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欧盟法在国际金融服务一体化中的推动作用
欧盟法通过制定一系列指令和条例,推动了国际金融服务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促进了跨 境金融服务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监管框架与标准统一
欧盟法建立统一的金融服务监管框架和标准,确保成员国之间的 监管一致性和可比性。
跨境监管与合作
国际一体化推动跨境监管合作,加强不同国家监管机构之间的协 调和信息共享。
危机应对与风险处置
欧盟法完善危机应对机制,提高风险处置能力,维护金融稳定和 消费者利益。
05 欧盟法与国际一体化对风 险管理的影响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融合,金融机构在应对风险时可 以采取更加多样化的策略和措施,如利用国际金融市场进 行风险对冲、通过国际合作共同应对风险等。
欧盟经济的金融机构与监管
欧盟经济的金融机构与监管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是由28个欧洲国家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致力于推动欧洲大陆的一体化进程。
为了维护欧盟内部的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欧盟建立了一系列的金融机构和监管措施。
本文将介绍欧盟经济的金融机构和监管制度,并分析其对欧洲经济的影响。
一、欧洲央行(European Central Bank)欧洲央行是欧盟经济的最高金融机构,总部设在德国的法兰克福。
其主要职责是维护欧元的稳定,制定货币政策,并监管欧元区内的银行系统。
欧洲央行通过控制利率、购买债券等措施来影响货币供应量,以达到稳定通胀水平和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
此外,欧洲央行还负责监督欧元区内的100多家银行,并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管。
欧洲央行的政策对欧洲经济有着重要影响。
例如,在金融危机期间,欧洲央行采取了一系列紧缩货币政策和流动性注入措施,有力地缓解了金融市场的震荡和信贷紧缩问题。
二、欧洲银行监管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欧洲银行监管局是欧盟的金融监管机构之一,总部设在伦敦。
其主要职责是提供银行监管的技术标准和指南,协调各成员国的监管行动,以确保欧洲银行系统的稳健运行。
欧洲银行监管局对欧盟内的银行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以确保银行机构具备足够的资本储备和风险管理能力。
此外,该机构还制定了欧盟银行的报告和披露标准,提高了整个欧洲银行业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欧洲银行监管局的工作是欧盟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强化监管标准和提供跨国合作平台,该机构有助于加强欧洲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三、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局(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局是欧盟的金融监管机构之一,总部设在巴黎。
其主要任务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和稳定,并提供对欧洲金融市场的监管和指导。
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欧盟内的证券和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欧洲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和统一性。
当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与问题
当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与问题(上)关键词: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金融风险/金融危机内容提要: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出台的金融改革方案都把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作为整个金融改革的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金融全球化条件下防控金融风险和危机的需要和必然反映。
从目前来看,加强和健全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健全国际监管责任的划分、建立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等方面,是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关系着国际间利益的分配,我国对每一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都应视其情况,研究和采取恰当的策略。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先后出台了多个金融改革方案,大体上可分为三个主要层面:主要经济体(如美国、欧盟和英国等)的改革方案,主要国际机构(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稳定理事会等)的改革方案,G20峰会的努力与成果。
这些方案都是在对金融危机深刻检讨的基础上产生的,其包含的金融规制和监管的法律制度改革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防范未来金融风险和危机的客观需要,[1]同时也突显出金融规制与监管的国际发展新趋势,可能构成国际社会未来金融规制和监管的新地貌。
纵观这些方案,其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十分强调国内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改革需要有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配合才能取得成效。
究其原因,就在于在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如果只有各经济体的金融规制和监管的法律改革,而没有国际社会共同一致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那么,必然会出现规制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即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从规制监管严格的经济体转移到规制监管松弛的经济体,造成金融规制和监管的短板,出现金融风险和危机爆发的地域转移,并造成国际间金融业的不公平竞争,导致实行严格监管的经济体的金融业的衰败。
而金融机构在规制和监管松懈的经济体开展金融活动所形成的风险,在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反过来又会冲击规制和监管严格的经济体,使这类经济体在遭受自身金融业竞争劣势甚至颓败的同时,又不能幸免于难。
浅谈欧洲稳定机制
欧盟今后金融稳定就会有所保 障了吗? 进一步分析会发现该制 共识。 不仅政治方面要有共识, 而且也必须要有改革的方案 。 如
度仍存在不少不确定性。事实上, 欧洲急需一个更为全面且 能 果仅靠 中国一 己之力去买西班牙和意大利等 国的国债 , 会 引起
带动经济 总体复 苏的药方而不是止痛药。首先 , E S M 的资金提 国际社会的猜疑 , 更会 弓 f 起 中国百姓 的不理解 。中 国在处理 欧 供方式存在着不合理之处 因为各 国 目前 形势依然很严 峻, 成 债危机 问题方面 , 不应对 别国形势 的变化过 度警惕 , 也不应 为
应运而生。
有较高 的重组风险的背景下, 更是不宜贸然出手。但如果 欧元 区领导人决策进行根本性的结构改革, 中国则应 该考虑支持 欧
二、 E S M是救命稻草
E S M 将结合现有 的各种机制 ,促使危机 国家增 强经济治 元 区度过债务危机 。这不仅对欧元区经济有益 , 对稳定世界经
重大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得 到了认可 。结合欧债危机发生的深层 的债务危机 问题 , 但 欧债 问题首先要靠欧洲国家 自己解 决。事 原因看 , 不禁 引出疑 问, 如果 E S M从 2 0 1 3 年 6月起顺利运行 , 实上 , 欧洲人 自己必须要先 自救, 欧洲 人 自己要有 一个基本 的
一
、
欧洲稳定机制概 况
为救助欧盟债务危机国家, 欧盟及 欧元 区成 员国召开了一 金融救 助方案外 , 有必要对欧洲整体的经济治理体系进行根本 系列峰会 、 出台了一系列举措 。2 0 1 0 年 5月, 欧盟联 合 I MF推 性改革 。另外 , 尽管各 国财政削减政策和财政一体化 改革举步 出了总额为 7 5 0 0亿 欧元 的金融救助资金作 为防控 欧债危 机扩 维艰 , 但为避免 欧债 危机给全球 带来更大的震荡 , 各 国必须动 散第一道防线。然而 , 资金规模达 7 5 0 0亿欧元 的救助机制并没 手切除这一体制“ 毒瘤 ” , 方能从根本上回归正常的经济秩序轨 能阻止 欧债危机 蔓延之势 。一方面 , 欧盟领 导人 意识 到它们只 道 。
欧盟udi管理制度
欧盟udi管理制度欧盟udi管理制度是指欧盟对于不良的财务行为和不当的道德行为采取的监管措施和相关政策。
uditing是对企业财务和运营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的一种方法,而欧盟udi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公平、透明和诚信的商业环境,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预防欺诈和不当行为。
欧盟udi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维护金融稳定、加强欧盟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提高企业的透明度。
它不仅是对企业进行审计和监管,还包括了建立相关法规和指导文件、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加强监督和执法等多种手段。
下面我将结合相关法规、监管机构和实际案例对欧盟udi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相关法规欧盟udi管理制度主要依据欧盟的相关法规来实施。
欧盟审计法规包括《欧盟审计细则》、《欧盟企业审计法规》、《欧盟会计准则》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审计的范围、程序、要求和责任等内容,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独立性。
此外,欧盟还颁布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法规,如《欧洲金融监管局条例》、《欧洲银行业监督法规》、《欧洲证券和金融市场监管法规》等,这些法规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报告要求,以及对不当行为的处罚措施。
二、监管机构欧盟udi管理制度的实施离不开监管机构的支持,欧盟拥有一系列专门的监管机构来负责审计和金融监管工作。
比如,欧洲审计监管局(ECA)负责对欧盟机构和成员国财政支出进行审计,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审计报告和报告意见。
另外,欧洲银行业监管局(EBA)、欧洲证券和金融市场监管局(ESMA)、欧洲保险和职业年金监管局(EIOPA)是欧盟的金融监管机构,它们负责制定监管规则和指导文件、监督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处置金融危机等工作。
此外,欧盟还设立了欧洲公公司管理局(EFSA)来监督欧盟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三、实际案例欧盟udi管理制度在实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下是一些相关案例:1. 微软案2004年,欧盟委员会对美国软件公司微软展开反垄断调查,认为微软滥用其市场主导地位。
欧洲金融监管体系发展及启示
欧洲金融监管体系发展及启示一、危机前欧盟金融监管框架概述危机之前,欧盟金融监管框架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级由欧洲经济与金融事务理事会(ECOFIN)、欧洲议会(EP)、欧盟委员会(EC)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欧盟金融监管的原则性立法,具体由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第二层级由欧洲银行业委员会(EBC)、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委员会(EIOPC)以及欧洲证券委员会(ESC)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与第一层级指令有关的金融监管实施细则;第三层级由欧洲银行业监管者委员会(CEBS)、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管者委员会(CEIOPS)、欧洲证券监管者委员会(CESR)组成,主要负责加强欧盟成员国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以确保在实施第一、第二层级立法过程中的统一性和一致性;第四层级即执行层,具体由各成员国金融监管当局组成,具体负责实施欧盟金融监管指令、条例,同时受欧盟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此外,欧盟委员会(EC)、欧洲中央银行(ECB)、各国中央银行及部长级官员共同组成了经济金融委员会(EFC),以对欧洲金融市场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并与第三方国际机构(如IMF)加强合作。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对欧洲经济金融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是欧元区各国主权债务危机、银行危机与实体经济间形成了负反馈环,对欧元区经济形成重创:欧洲银行业大量交叉持有各国国债,主权债务危机导致银行遭受巨大损失,而政府救助银行又加大了主权财务负担;银行危机直接导致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不足,并对企业、居民和金融业信心带来负面冲击,实体经济的衰退又进一步影响银行资产质量、加剧政府债务危机。
二是危机中资金和借贷市场持续的压力造成国别借贷条件不同,使得金融市场趋于割裂,进一步导致欧元区资金配置效率低下,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受到影响。
三是由于缺乏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和处置机制,跨境风险传递无法得到有效识别、防范和处置,仅由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负责监管和处置已远远不能适应形势需要。
欧盟经济的金融市场监管与稳定
欧盟经济的金融市场监管与稳定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经济一体化的加速,金融市场成为连接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纽带。
欧洲联盟(EU)作为一个经济实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金融市场的监管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讨论欧盟经济的金融市场监管与稳定的相关内容。
一、欧盟金融市场的特点欧盟是一个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区域经济组织,其金融市场的规模庞大且多元化。
在欧盟内部,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和金融机构的类型各不相同,但这些金融市场之间相互联系紧密。
欧盟金融市场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跨国性:欧盟成员国之间的金融市场关系密切,资金和金融产品在各国之间自由流动,形成了高度一体化的金融市场。
2. 多样化:欧盟内部存在着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例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这些机构经营的金融产品种类多样化,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3. 法律体系统一:欧盟对金融市场的监管采取了统一的法律体系,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并且在监管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层级制度。
二、欧盟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为了确保欧盟金融市场的稳定,欧盟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这个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组成部分构成:1. 欧洲证券市场管理局(ESMA):这是欧盟最高级别的证券监管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管欧盟的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这是欧盟的银行监管机构,负责确保欧洲银行业的稳定,监管和管理欧盟成员国的银行业务。
3. 欧洲保险和养老金管理局(EIOPA):这是欧盟的保险和养老金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和管理欧盟成员国的保险和养老金业务,保障保险业务的稳定发展。
这些监管机构在欧盟内部协作合作,共同制定并执行相关的金融监管政策,确保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三、欧盟金融市场的稳定措施为了维护欧盟金融市场的稳定,欧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的稳定措施:1. 强化金融监管:欧盟通过制定更为严格的金融监管法规,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
欧盟经济的金融市场与风险管理
欧盟经济的金融市场与风险管理在欧盟经济中,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风险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欧盟金融市场的特点,以及欧盟在风险管理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一、欧盟金融市场概述欧盟金融市场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包括银行业、证券市场、保险业等多个领域。
欧盟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高,具备相对完善的市场体系和规则。
1.1 银行业欧盟银行业是欧洲金融体系的核心,拥有众多大型银行和跨国银行。
欧盟推动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的措施,旨在确保银行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2 证券市场欧盟证券市场是全球最大的证券市场之一,拥有众多交易所和证券公司。
欧盟通过统一的证券市场法规和监管机制,促进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1.3 保险业欧盟保险业是欧洲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
欧盟加强保险监管,推动保险风险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欧盟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欧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应对金融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2.1 金融监管欧盟建立了完备的金融监管体系,包括欧洲银行监管局、欧洲证券和市场监管局等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监督,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2.2 风险评估与监测欧盟设立了金融稳定委员会,负责对金融市场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
委员会定期发布金融稳定报告,提醒市场参与者和监管机构关注潜在风险。
2.3 防范系统性风险欧盟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特别是对于重要金融机构。
欧盟设立了银行单一监管机制和统一的解决机构,加强对银行体系的监督和管理。
2.4 金融安全网欧盟建立了金融安全网,包括存款保险机制和金融稳定基金等。
这些机制的存在,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并提高了市场的稳定性。
三、欧盟金融市场的挑战和展望欧盟金融市场在面临着一些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
3.1 金融科技创新金融科技的发展给欧盟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欧盟需要积极推动金融科技的创新和应用,提升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竞争力。
后危机时代欧盟金融监管改革动向与评析
1 9 9 9年 5月 ,欧盟 制 定 了 《 金 融 服 务行 动计 划 》 ,
该计 划致力 于消 除欧洲 金融一 体化存 在 的主要 障碍 ,
早在 1 9 7 7年 ,欧 共 体 就 通 过 了 《 协 调 有 关 从 事
信 贷 机 构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政 规 章 的 指 令 》(又 称 《 第一银行指 令 》 ) ,这 是 欧 盟 金 融 监 管 统 一 与 协 调 进 程 的 开 始 。《第 一 银 行 指 令 》 明 确 了 欧 盟 成 员 国 银 行 业 机 构 设 立 及 业 务活 动 审 批 的 程 序 和 机 制 ,提 了 “ 母 监 管 ” 原 则 , 即任 何 银 行 业 总 部 所 在 国 的监 管 局 要 对 银 行 在 欧 共 体 范 围 内 的业 务 活 动进 行 全 面 监
管 ( 杨 东 等 ,2 0 1 0) 。
1 9 8 9年 ,欧 共 体 理 事 会 通 过 了 《 第二银行指令 》 , 以促 进银 行 业一 体 化 和 自由化 为 目标 ,规 定 了 以母 国法
律 为基础 的 “ 相 互 承 认 ”原 则 ,即欧共 体 的任 一 成 员 固 的银 行 在本 国获得 营业 执 照 后 ,均 可在 其 他成 员 国设 立 机构 并 开展 母 国批 准 的业 务 。这 是 欧洲 银 行业 相 互 承认 的开 端 ,对 于推 进 金融 监管 合作 具 有重 要 意义 。 1 9 9 8年 7月 1日 ,欧 洲 中 央 银 行 ( E CB)成 立 , 开 始 了 欧 元 区 货 币 政 策 与 金 融 监 管 的 统 一 与合 作 进 程 。当 年 成 立 了银 行 监 管 委 员会 ,隶 属 于 欧 洲 中 央银
欧盟的法律和治理体系
欧盟的法律和治理体系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 EU)是由28个欧洲国家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
为了实现欧盟的目标,成员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治理体系。
本文将介绍欧盟的法律制度、决策过程以及其对成员国的治理。
一、欧盟的法律制度欧盟的法律制度由基本法源、次级法和成员国法律构成。
欧盟的基本法源主要包括《欧洲联盟的功能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TEU)以及《欧洲联盟宪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
基本法源确立了欧洲联盟的机构、职能和宏观目标。
次级法是根据基本法源由欧盟机构制定的具体法规、指令和决议等。
成员国在履行欧盟职责的过程中,需要制定或修改国内法律以确保与欧盟法律的一致性。
欧盟的法律制度具有权威性和直接适用性。
一旦欧盟法律发布,它就具有优先性并可直接在所有成员国适用。
二、欧盟的决策过程欧盟的决策过程涉及各个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互动。
欧洲联盟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的元首或政府首脑组成。
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盟的行政执行机构,负责起草法律和政策建议,并执行已通过的法律。
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则是欧盟的立法机构。
在决策过程中,欧洲委员会提出法律和政策建议,并提交给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欧洲议会与理事会通过立法程序对其进行审议和修改。
一旦议会和理事会就法律或政策达成共识,该法律或政策就会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的决策过程通常需要在不同的机构之间进行谈判和协商,以确保各成员国的权益得到平衡和尊重。
三、欧盟对成员国的治理欧盟的治理是通过欧洲委员会、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这些机构进行的。
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
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是指欧盟对金融工具市场的监管和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欧盟内部,金融工具市场是非常重要的,涉及到金融机构、投资者和经济发展等多个方面。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金融系统,欧盟采取了一系列的法规措施。
一、金融工具市场法规的目的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标准,欧盟希望能够建立一个稳定、安全、公正和高效的金融工具市场。
二、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的主要内容1. 金融工具的分类与监管欧盟对金融工具进行了分类,并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工具制定了相应的监管规则。
例如,股票、债券、衍生品等金融工具都有相应的监管标准和要求,以保证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2. 投资者保护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重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其中包括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充分、准确和及时的信息,使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此外,还有关于投资者适当性、披露冲突利益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公平和诚信的服务。
3. 市场监管与行为规范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欧盟对金融工具市场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包括对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行为的禁止,以及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组织结构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欧盟还建立了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相关法规。
4. 跨境监管与合作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也关注跨境交易和监管合作。
欧盟成员国之间建立了合作机制,加强了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以应对跨境金融风险和挑战。
三、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的影响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的实施对金融机构、投资者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金融机构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服务质量和风险防范能力。
其次,投资者受到更好的保护,能够获得更多的信息和更好的投资环境。
最后,金融工具市场的稳定和透明度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增加投资和创造就业机会。
欧美金融监管体制变迁及其启示
欧美金融监管体制变迁及其启示国际金融业主要存在两种经营管理体制,一种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一种是混业经营、混业管理的体制。
世界各国金融业经营管理体制经过不断演变,伴随着经济、政治、社会、技术等因素的变化对制度的影响,大体上经历了从最初的简单混合经营到高级的行业细分经营的发展逻辑。
美国金融管理体制变迁美国金融业经营管理体制经历了一个从混业到分业,再从分业到更高层次混业的历程。
自由竞争时期。
1933年以前,美国的金融业鼓励开展自由竞争。
1864年的美国《国民银行法》虽然禁止国民银行从事证券业务,但私人银行机构可以既从事一般银行业务,接受客户存款又可以从事承销、证券投资等一般证券业务。
当时进入证券市场受限制的国民银行,可以通过其控股子公司从事一般证券业务。
大危机后严格金融监管时期。
以1929年10月华尔街股市崩盘为标志,美国金融泡沫开始破灭,大量银行挤兑、95%商业银行倒闭导致美国金融体系几乎瘫痪,金融混业经营制度备受质疑。
1933年罗斯福上台后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禁止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业务上相互渗透;禁止商业银行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特别是证券承销和自营业务,同时禁止商业银行与证券机构联营或人员相互兼职;规定商业银行从证券市场获得的收益不得超过总收入的10%,使得大多数商业银行被迫退出股市。
随后,美国又相继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等一系列法案,逐步强化了金融分业经营制度。
另外,建立了证券业最高监督机构: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美国联邦政府监管机构如美联储与SEC等与各州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金融行业的只能,美国步入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时代。
再次放松金融监管时期。
分业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金融秩序,促进了经济发展,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金融环境变迁,分业制度面临诸多挑战:首先,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引起全球金融市场动荡,两次石油危机使美国经济陷入滞胀:高失业率伴随着高通货膨胀率。
欧盟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欧盟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欧盟(European Union,EU)是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拥有自身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这套法律体系对成员国有较强的约束力,并在欧洲内部产生一定的法律统一与标准化。
本文将介绍欧盟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以及其对成员国的影响。
一、欧盟的法律体系欧盟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文件为基础,主要由欧洲联盟条约(Treaties of the European Union)和欧盟法规(Regulations)构成。
欧洲联盟条约是欧盟的宪法,规定了欧盟的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等内容。
欧盟法规则是在欧洲联盟条约授权下由欧洲联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并由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和理事会(Council)共同通过的法律文件,具有直接适用性,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此外,欧盟的法律体系还包括欧盟指令(Directives)、欧盟决议(Decisions)和欧盟法规的执行规则等等。
欧盟指令是欧洲联盟委员会向成员国发出的要求,要求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制定适当的国内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落实指令的规定。
欧盟决议则针对具体的案件或行为做出具体的裁决。
二、欧盟的法律制度欧盟的法律制度主要由欧洲联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构成。
欧洲联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负责提出法规和指令、执行欧盟的政策和决策,掌握着法律制定的主导权。
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立法机构,由成员国选举产生,行使立法、监督和决策职能。
欧洲法院是欧盟维护法律统一和权威的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欧盟的法律,对成员国的违法行为进行裁决。
欧盟的法律制度建立了一个相对独立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力地维护了欧盟的权威和一体性。
欧洲法院的裁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各成员国的法院都必须接受并尊重欧洲法院的裁决。
这些法律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为欧盟内部的法律统一和协调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欧盟法律体系对成员国的影响欧盟的法律体系对成员国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的统一性和标准化:欧盟的法律体系确保了成员国之间法律的统一性和标准化。
【改革】新一轮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实践与启示
【关键字】改革新一轮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实践与启示摘要: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欧各国加强了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和防范,欧盟推动了新一轮的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旨在打破各成员国在金融监管领域相互割据的局面,实现欧盟层面上的统一监管。
其核心内容是建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和欧洲金融监管者体系(esfs),从微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加强监管。
本文分析了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动因、演进过程和主要框架,并探讨了新欧盟金融监管体制的主要特点和对深化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实践与启示一、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动因与演进2008年,起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在这场危机中,欧盟的金融监管体系备受指责,尤其是冰岛银行破产事件反映出先前跨境监管和危机下的监管合作模式存在很大缺陷。
危机前的欧洲金融监管体制无法预防、控制和化解金融危机,原先以国家为基础的金融监管模式滞后于欧洲金融市场相互融合、密切关联的实际状况,其不仅在具体环节而且在与金融体系相互关系上均存在重大的漏洞,欧盟的各国监管者在合作、协调、一致性和信任方面更是存在着严重的不足。
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了欧盟金融监管各国条块分割的弊端,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欧盟对于在欧洲金融市场上不断蔓延的风险缺乏全面认识,反应迟钝,等到危机爆发时,又各自为战,几乎没有统一应对的有效手段。
因此,对欧盟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加强微观审慎性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将危机遏制于萌芽阶段成为金融危机后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
2009年5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欧洲金融监管》草案,该草案就建立新的欧洲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一个平衡、务实的设想。
这一设想的核心是加强各国监管者的合作和协调,包括建立新的欧洲监管机构并首次建立一个欧洲层面的机构负责监测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2009年9月22日,欧洲议会通过欧盟金融改革法案,决定建立一系列新的欧洲监管机构(esas)替换之前的各种委员会以监管各类金融机构,并成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负责监控和预警欧洲经济中的各种风险。
欧盟金融市场的法律框架
欧盟金融市场的法律框架金融市场是欧盟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不仅关系到欧盟国家的经济繁荣,也关乎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转,欧盟在多个方面实施了相应的法律框架,保障了金融业的正常运转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本文将从欧盟金融市场的法律框架入手,深入探讨欧盟各项金融法律规定的实施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一、金融服务市场的法律框架金融服务市场是欧盟金融市场的核心板块,是各类金融产品的交易和服务的枢纽。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规范金融市场的秩序,欧盟实施了一系列针对金融服务市场的法律框架,如金融市场基准利率监管、金融服务机构的注册和监督等。
这些规定会对金融性质的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进行明确的规范和监管,以防止金融市场出现不稳定因素。
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是负责在欧盟范围内提供统一监管制度的机构。
它的职责包括:协助欧盟委员会制定金融监管法规,通过加强金融监管措施保护投资者和金融市场的利益,监督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防止欺诈和垃圾邮件等金融犯罪行为。
二、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框架随着投资理财的普及化,欧盟金融市场上涌现了越来越多的小型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
这使得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愈加受到各界关注。
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的行为,欧盟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处理和投资者权益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例如:向投资者提供投资产品须要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公正、明确的规定。
同时,还规定金融机构必须保障投资者享有完整的知情权、权利和自主决策权,如投资客户应清楚地知道他们投资的内容、风险,以及与投资有关的所有费用。
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框架还规定了金融机构应该遵循的监管准则。
欧盟的投资者保护规定要求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在的准入条件、公司治理、信息制度和客户保护方面进行监管。
其中,监管侧重于金融机构的严格监管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三、欧洲银行统一监管框架(SREP)对于银行业而言,其对国家经济和金融市场稳定性影响巨大。
欧盟的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
欧盟的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措施备受瞩目。
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盟加强了金融监管的力度,力图保护金融稳定和投资者利益。
本文将就欧盟的金融监管机构、制度和措施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在风险防范方面的作用。
一、欧盟的金融监管机构在欧盟内部,金融监管主要由三大机构来负责,分别是欧洲委员会、欧洲央行和欧洲银行监管局(EBA)。
欧洲委员会作为欧盟的行政机构,负责制定金融监管政策和法规。
欧洲央行则负责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并且负责维护欧元的稳定。
欧洲银行监管局是专门负责银行和金融机构监管的机构,其目标是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
二、欧盟的金融监管制度在金融监管方面,欧盟实行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
其中包括统一的监管框架、合理的风险防范机制和严格的金融市场监管等方面。
首先,欧盟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框架,以确保各成员国在监管上的一致性。
该框架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等各个金融领域,旨在提高整个欧洲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其次,欧盟采取了一系列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应对金融风险的挑战。
例如,欧洲银行监管局对银行进行压力测试,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资本储备来抵御金融危机的冲击。
另外,欧洲央行还实施了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增加经济的活力,并提供流动性支持。
最后,欧盟的金融市场监管十分严格,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是负责证券市场监管的机构,其任务是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三、欧盟的风险防范措施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并保护金融稳定,欧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其中包括强化银行的资本要求、加强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改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等。
首先,欧洲银行监管局对银行的资本要求进行了强化,以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储备来应对潜在的风险。
这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并减少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冲击。
其次,欧盟加强了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
通过建立合理的衍生品市场制度和规则,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金融法中的金融稳定与法治保障
金融法中的金融稳定与法治保障金融法作为一门研究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法律学科,旨在维护金融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
在当今全球化、市场化的背景下,金融稳定与法治保障成为了金融法的核心问题。
本文将探讨金融稳定与法治保障在金融法中的体现和重要性。
金融稳定是指金融体系能够在经济运行中有效地发挥作用、预防金融危机和风险的能力。
金融稳定是社会经济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法治保障则是指通过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透明、规范运行,保护各方利益,为金融稳定提供法律保障。
在金融法中,金融稳定与法治保障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金融法的基石。
首先,金融法通过制定和完善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保障金融市场的公平、透明和规范运行。
例如,各国金融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了严格的上市审核和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市场风险,避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生,从而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和稳定性。
其次,金融法通过建立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们通过制定监管规则和措施,监测和评估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例如,金融监管机构常常对银行进行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等监管指标的监控,确保银行的偿付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从而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此外,金融法还通过设立金融危机处理机制,应对金融危机对金融稳定的威胁。
金融危机是金融体系运行的固有风险,一旦出现,往往会对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造成重大冲击。
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金融危机处理机制,例如设立金融稳定基金、成立金融危机应急处理机构等。
这些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助于加强对金融危机的风险预警和管理,也为金融稳定提供了法治保障。
在金融法中,金融稳定和法治保障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金融稳定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基石,对于经济增长、就业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稳定法研讨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参加金融稳定法的研讨会议,并就金融稳定法的相关问题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
首先,我想简要介绍一下金融稳定法。
金融稳定法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风险也日益凸显,金融稳定法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我对金融稳定法的几点看法:一、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稳定法应当明确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强化金融监管的力度。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
同时,要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提高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二、强化金融机构责任,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稳定法要明确金融机构的责任,要求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加强风险管理,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金融产品的透明度,让消费者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风险和收益。
三、完善金融稳定基金,增强金融风险处置能力金融稳定法要设立金融稳定基金,用于应对金融风险。
金融稳定基金要充分发挥作用,对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进行救助,防止风险扩散。
同时,要加强对金融稳定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全球金融稳定金融稳定法要注重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规则的制定和改革。
在国际金融领域,我们要加强与各国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金融风险,维护全球金融稳定。
五、强化金融法治建设,提高金融稳定法的执行力金融稳定法的实施需要依靠法治保障。
我们要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提高金融稳定法的执行力。
同时,要加强对金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总之,金融稳定法的制定和实施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充分认识金融稳定法的重要性,积极推动金融稳定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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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思考摘要:针对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欧盟建立起了一套“金融稳定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虽然为欧债危机的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不确定性。
因此,学界为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替代性的制度设计。
这些提议和构想应当引起欧盟的关注,因为它们在维护欧元区金融稳定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欧债危机;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一、欧盟应对“欧债危机”的举措2009年12月,因国际3大信用评级机构短时间内相继下调对希腊主权债务的信用评级,致使希腊主权债务危机随即爆发,并相继蔓延至爱尔兰、葡萄牙、意大利等欧盟国家,成为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一场主权债务危机潮,即所谓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以下简称为“欧债危机”)。
[1]为应对欧债危机,欧盟及欧元区成员国召开了一系列峰会、出台了一系列举措。
其重点为:第一,恢复欧盟和欧元区的金融市场秩序、维护金融稳定;第二,对欧盟和欧元区成员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及财政管理措施进行调整,促进欧盟和欧元区成员国实体经济的复苏与增长;第三,改革并加强对欧盟和欧元区国家银行业及整体金融业的监管,以监管促稳定。
欧盟有一套自己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欧债危机发生后欧盟还创建了一套就其自身而言前所未有的金融稳定法律制度。
如果说欧盟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事前性”的、是对危机的管控和预防,那么金融稳定法律制度就是“事后性”的、是对危机的救援和弥补。
这套制度在欧盟层级是以决议、指令、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建立和运作起来的,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对欧盟现有条约体系的部分修改与调整。
和国内法上的经济法原理相同,欧盟的金融法律制度、不论是监管制度还是稳定制度,都是以宏观经济政策调控和微观金融工具运用为最主要的法律调整手段的。
2010年5月9日,欧盟出台了总计7500亿欧元的希腊金融救助方案,这标志着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初步创立。
在这7500亿欧元中,有600亿欧元来自“欧洲金融稳定机制”(EFSM),有4400亿欧元来自“欧洲金融稳定工具”(EFSF)。
[2]建立EFSM和EFSF是希腊金融救助方案的重中之重,也是欧盟对当时愈演愈烈的欧债危机的一次有力回应,有助于在短期内稳定欧元区金融市场并阻止欧债危机的进一步蔓延。
欧盟所采取的措施也清楚地表明,至少在欧盟的政治层级,目前所建立的金融稳定法律制度被认为是符合《里斯本条约》所授予欧盟委员会的权限的。
EFSM 和EFSF都是根据《罗马条约》第一百二十二条建立起来的。
《罗马条约》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一成员国陷于困境,或深受由自然灾害或其不可控的意外事件所造成的严重困难的威胁时,根据一项欧盟委员会的动议,欧洲理事会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授权欧盟对该国进行金融援助。
”该条款被视作是在EFSM 和EFSF下提供金融援助的法律基础。
但对该条款所做的这种解释在欧盟内部仍存在争议,这种争议伴随着危机解决的每一步进程,包括有关是否应在欧盟内建立一个永久的危机解决机制的讨论。
也正是因为存在这种法律解释的争议,欧洲理事会主席范龙佩在与成员国磋商建立永久性危机解决机制的可能性时,也是重点着眼于对《罗马条约》做一些必要的微调,而不是修改第一百二十五条。
[3] EFSM为防控欧债危机扩散竖起第一道防线。
EFSM下的欧盟贷款根据“欧盟中期票据计划”在资本市场上筹集。
欧盟享有3A主权信用评级,从债的法律意义而言,这意味着:第一,贷款责任由欧盟直接地和无条件地承担,且由欧盟27个成员国担保;第二,如果某一贷款成员国出现债务违约,其债务由欧盟预算承担;第三,根据《里斯本条约》,所有欧盟成员国均有法律义务确保欧盟预算有充足资金以满足其责任要求,并确保欧盟委员会可以向所有成员国贷款;第四,投资者只需面对欧盟的信用风险,而无需面对EFSM资助下的贷款成员国的信用风险。
EFSF旨在通过在资本市场融资为欧元区成员国提供贷款,从而确保欧元区的金融稳定。
EFSF的计划实施期只有3年,在此期间如果受助成员国不能完成其财政调整,则不能从EFSF获得资金支持。
来自于EFSF的借贷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要通过贷款国与欧盟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以及欧洲央行之间的谈判来确定,而且要得到欧元区成员国的批准,这就使得严格的条件限制成为从EFSF获得资助的关键因素。
如果一成员国想从EFSF获取资金,就要承诺在约定期限内采取严格的财政紧缩措施、实施宏观经济调整,并在其后继续接受监督。
2010年11月28日,欧盟成员国财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央行一致同意给予爱尔兰一项总计为850亿欧元的金融救助方案,以帮助爱尔兰应对其主权债务危机并确保整个欧元区和欧盟的金融稳定。
在这850亿欧元中,有225亿欧元来自于EFSM,有177亿欧元来自于EFSF,这表明两项最主要的旨在应对欧债危机的临时性金融稳定机制初步获得成功。
二、应对“欧债危机”替代性制度的设计构想希腊金融救助方案出台以及EFSM和EFSF建立之后,有关这些临时性机制可能引发某些道德危害的担忧就出现在欧盟的政界和学界,人们还担心某种永久性机制的缺位会不利于欧债危机的长期解决,因为就目前情形来看,这一危机显然还将持续下去。
建立欧洲稳定机制的设想和方案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能,但在决策圈和理论界,它并非唯一的选择,其他选择还包括将临时性机制进一步正式化、强化《稳定和增长协定》、加强银行业监管以提高银行业抵御主权债务违约的能力等。
这些选择有些已被决策圈采纳,有些仍在探讨之中,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它们都为在欧洲稳定机制之外应对欧债危机和维护欧盟的金融稳定提供了替代性的制度设计。
(一)欧洲货币基金组织建立“欧洲货币基金组织”(EMF)的构想在希腊主权债务危机爆发后就被提出了,但当时囿于解决迫在眉睫的问题的压力,显然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建立这一永久性的基金组织。
建立EMF最主要的考量在于可以确保提供一种“有序违约”机制,以作为主权债务违约时的最后应对措施。
对于这一组织的主要构想包括以下内容:第一,EMF的资金应来源于累积注资、市场融资和统一的欧元区债券。
为预防道德危害,有过度赤字的国家应为EMF提供更多资金;第二,从EMF获取资金应以贷款或担保的方式,并应以宏观经济调整计划为条件;第三,受助成员国获取的任何附加资金都只能用于EMF批准的特定目的,其他欧盟范围内的转移支付也必须在EMF的严格监督下进行,或者用来偿付该受助成员国所欠EMF的债务。
(二)欧洲危机解决机制受IMF提出的“主权债务重组机制”(SDRM)的启发,有学者提出了建立欧洲主权债务重组机制的构想,以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主权债务危机,其中较为具体的是建立“欧洲危机解决机制”(ECRM)。
该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管理市场对各成员国政府和欧盟回应债务重组的预期,最大限度地降低市场的反复性。
需求提议中的ECRM包含3个实体:法律实体即欧洲法院,用以受理债务诉讼、解决债务争端、执行债务裁决;经济实体即欧盟委员会,用以评估一国的债务是否及在多大程度上是不可持续的;金融实体即EFSF或EFSM,用以为提供金融援助制订规范。
(三)国际债务法庭全球著名反贫困组织“禧年债务运动”提议建立一个“国际债务法庭”,以确保债务国的普通民众不会被迫为金融业的不正当债务埋单,并确保债权人对其帮助设立的债务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存在着一个有效运作的国际债务法庭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国家发生主权债务危机并牵涉到外国债权人,就应将其与债权人间的争端提交国际债务法庭审理。
国际债务法庭应对这些债务进行公开听证,对其中不正当的、对债务国民众毫无裨益可言的债务应根据特定标准予以撤销,其余债务应进行重组。
所有外国债权人不论是公共的还是私营的,均应被平等对待。
这样的设想在实践中已经得到印证,已有人提出设立“希腊公共债务听证委员会”,而在爱尔兰也已成立了独立的债务事实调查机构。
(四)统一欧元区债券应对欧债危机的重心之一始终在于稳定欧元区的债券市场。
实现这一目标的构想之一便是发行统一的欧元区债券。
在2010年12月的布鲁塞尔欧盟峰会上,来自比利时、希腊、意大利、卢森堡等国的官员就呼吁尽快研讨并落实这一构想,但遭到了来自奥地利、法国和德国的反对。
还有一系列学者和智囊团体也先后表达了对该构想的支持。
他们认为,发行统一的欧元区债券是建立欧盟单一市场和完成欧盟金融整合的必要步骤,也有助于在欧元区建立一个更集中、更稳定、流动性更强的政府债券市场。
但到目前为止,这一构想并未得到欧元区主要经济大国和欧洲央行的支持。
实现这一构想还很可能需要修改《里斯本条约》,这就会使其面临更多挑战。
上述这些提议和构想目前均未付诸实施。
对于欧盟这样一个有着自己的条约体系和法律框架的实体来说,这些提议和构想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在欧债危机的应对方面,欧盟成员国目前为止更多表现出的是对欧盟层级解决机制的认可,因为它们在维护欧元区金融稳定和保持欧元生命力这两点上利益是一致的。
但要想真正在欧盟层级建立起长期有效的金融稳定维护机制,还必须更深入地弥合欧盟成员国之间在宏观经济和财政政策领域的分歧。
参考文献:[1] 欧洲主权债务危机[EB/OL]./wiki/European_sovereign_debt_crisis,2011-11-02.[2] 欧盟委员会.经济和金融事务特别委员会会议媒体通告[EB/OL].http://www.consilium.europa.eu/uedocs/cms_data/docs/pressdata/en/ecofin/114324.pdf,2011-11-02.[3] 欧盟委员会.2010年10月28-29日决议[EB/OL].http://www.consilium.europa.eu/uedocs/cms_data/docs/pressdata/en/ec/1174 96.pdf,201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