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规定(建筑检测常用2015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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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材料见证取样规范

2015最新材料见证取样规范

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范总结1、水泥2、掺合料3、砂4、碎石及卵石5、混凝土拌合用水6、轻集料7、石灰8、建筑石膏9、砌墙砖和砌块10、钢材11、钢筋连接12、防水材料13、混凝土外加剂14、普通混凝土15、抗渗混凝土16、高强混凝土17、轻骨料混凝土18、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19、砂浆20、砌体工程现场检测21、陶瓷砖22、玻璃马赛克23、陶瓷墙地砖胶粘剂24、外墙饰面粘结25、石材26、建筑水磨石27、铝塑复合板28、纸面石膏板29、矿棉装饰吸声板30、建筑用轻钢龙骨31、铝合金建筑型材32、建筑门窗33、木材34、建筑涂料35、耐热材料36、耐酸砖37、耐火砖(标形)38、不发火集料及混凝土39、聚氯乙烯卷材地板40、半硬质聚氯乙烯块状塑料地板41、管材42、卫生陶瓷43、幕墙44、回填土材料试验及检验规则表3-1试件尺寸见图:钢筋焊接试验网片与试件(a)焊接试验网片简图;(b)钢筋焊点抗剪试件;(c)钢筋焊点拉伸试件③由几种钢筋直径组合的焊接骨架,应对每种组合做力学性能检验;热轧钢筋焊点,应作抗剪试验,试件数量3件;冷拔低碳钢丝焊点,应作抗剪试验及对较小的钢筋作拉伸试验,试件数量3件2)钢筋焊接网:①凡钢筋级别、直径及尺寸相同的焊接骨架应视为同一类制品,每批不应大于30t,或每200件为一验收批,一周内不足 30t或200件的也按一批计②试件应从成品中切取③冷轧带肋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焊点应作拉伸试验,试件数量1件,横向试件数量1件;冷轧带肋钢筋焊点应作弯曲试验,纵向试件数量1件,横向试件数量1件;热轧钢筋、冷轧带肋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焊点应作抗剪试验,试件数量3件(2)钢筋闪光对焊接头必试:抗拉强度弯曲试验(1)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级别、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一批。

当同一台班内,可在一周内累计计算;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也按一批计(2)力学性能试验时,试件应从成品中随机切取6个试件.其中3个做拉伸试验,3个做弯曲试验(3)焊接等长预应力钢筋(包括螺预埋件T形接头拉伸试件1-钢板;2-钢筋(2)当初试结果不符合规定时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试机械连接包括(1)锥螺纹连接(2)套筒挤压接头(3)镦粗直螺纹钢筋接头(GB 50204-2002)(JGJ 107-2010)(JGJ 108-96)(JGJ 109-96)必试:抗拉强度(1)工艺检验:在正式施工前,按同批钢筋、同种机械连接形式的接头试件不少于3根,同时对应截取接头试件的母材,进行抗拉强度试验(2)现场检验:接头的现场检验按验收批进行。

最常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定(最新常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定)

最常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定(最新常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定)

最常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定(最新常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定)篇一:常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定1. 概述建筑行业是一个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而合格的建筑材料是保障工程质量的基础。

为了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可靠,建筑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见证取样规定,以确保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介绍常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定的细化内容。

2. 水泥类材料见证取样规定2.1 混凝土见证取样规定2.1.1 取样方法:根据工地实际情况,采用现场取样或从搅拌车提取样品。

2.1.2 取样点位:应在搅拌车排料口或混凝土泵的接口处设置取样点。

2.1.3 取样数量:根据工程用量和施工进度,每批次取样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2 砂浆见证取样规定2.2.1 取样方法:从砂浆搅拌机的出料口或现场手工调和的砂浆取样。

2.2.2 取样点位:取样点位应位于砂浆搅拌机的出料口。

2.2.3 取样数量:根据工程用量和施工进度,每批次取样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 钢筋类材料见证取样规定3.1 钢筋见证取样规定3.1.1 取样方法:从运输车辆中取样,保证取样的代表性。

3.1.2 取样点位:取样点位应位于运输车辆的出料口或卸料区域。

3.1.3 取样数量:根据每车运输量和工程需要,合理确定每车取样量。

3.2 预应力钢筋见证取样规定3.2.1 取样方法:从预应力钢筋的运输车辆中取样,保证取样的代表性。

3.2.2 取样点位:取样点位应位于运输车辆的出料口或卸料区域。

3.2.3 取样数量:根据每车运输量和工程需要,合理确定每车取样量。

4. 高分子材料见证取样规定4.1 弹性体见证取样规定4.1.1 取样方法:从弹性体制备设备的出料口或现场手工调和的材料取样。

4.1.2 取样点位:取样点位应位于制备设备的出料口。

4.1.3 取样数量:根据工程用量和施工进度,每批次取样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2 密封胶见证取样规定4.2.1 取样方法:从密封胶生产设备的出料口或现场手工调和的材料取样。

见证取样的规定

见证取样的规定

见证取样的规定一、一般规定1、根据建设部建《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的通知》(【2000】211号)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二、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1、工程项目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共同对见证取样的检测机构进行考察确定。

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试验室,专业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实地考察。

试验室一般是和施工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三方。

试验室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试验项目能够满足工程需要。

2、项目监理机构要将选定的试验室报送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得到认可,同时将项目监理机构中负责见证取样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取样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并将检测试验计划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3、试验室管理制度4、实验人员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以上内容逐一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四、见证取样的要求1、施工单位从事取样的人员一般应是试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担任。

2、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工程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编号编号 TZ-001致:(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见证取样检测中心、试验室)说明:此《备案书》由见证人所在单位,在履行见证前,分别送达该工程和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检测中心(试验室)备案。

致:(施工单位)×××建筑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站(见证取样检测中心、试验室)×××检测中心说明:此《备案书》由见证人所在单位,在履行见证前,分别送达该工程和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检测中心(试验室)备案。

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记录编号:钢材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记录编号: JZ-005原材料、试件见证取样送检台帐见证取样送检人员:。

见证取样的规定

见证取样的规定

见证取样的规定根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管理规定》,摘录部分内容如下:一、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授权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并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二、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九)市政工程的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十)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三、下列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按每批数量的3%抽取,且不少于一组(件)。

(一)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管道、阀门;(二)用于电气安装工程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配电箱(盘)。

四、建筑工程装饰材料的见证取样的范围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执行。

数量按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五、取样人员应由施工单位单位具备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应由建设或监理单位具备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接样人员应由检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六、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见证取样计划,并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认可。

建设单位负责人或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见证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书面授权取样人员,并将授权书、见证取样计划通知检测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单位。

常用工程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常用工程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常用工程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常用工程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有关规定开始目录一、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的试验二、结构混凝土试块组数的留置及要求三、建筑砂浆试件取样和要求四、水泥取样方法及要求五、钢筋取样方法及要求六、钢筋焊接取样方法及要求七、钢筋机械连接取样方法及要求八、墙体材料取样方法及要求九、防水材料取样方法及要求十、混凝土外加剂取样方法及要求十一、建筑外窗取样方法及要求十二、砂、石的取样方法及要求《关于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有关规定》一、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试验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件;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参合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二、结构混凝土试块组数的留置及要求2、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砼必须进行放射性元素检验。

目前要求按每3000㎡进行一次检验,不足3000㎡也进行一次检验,每次送检一块试压块。

3、根据GB50204-2002的规定,按不同的用途,应留置的三种试块:第一种:施工用同条件养护试块即我们通常说的用于梁、板拆模试压块:A、不同施工段至少留设一组。

B、试块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构件部位的适应位置并采取相同养护办法。

C、试块标注清楚构件或部位名称,一般14天左右送检。

第二种:标准养护试块:在试块成型后应覆盖表面,以防止水分蒸发,并应在温度为205℃情况下静置一昼夜或两昼夜,然后编号拆模。

A、取样与试块留设按规范规定。

B、拆模后及时置于标养室养护或送试验室。

第三种: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A、试块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构件部位的适当位置并采取相同养护方法。

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标准

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标准

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标准目录1 见证取样送检范围 02 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 03 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04 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频率与方法 (1)4.1 水泥 (1)4.2 钢筋混凝土用钢材 (2)4.2.1 钢筋原材料 (2)4.2.2 钢筋焊接 (2)4.2.2.1 闪光对焊 (2)4.2.2.2 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气压焊 (3)4.2.2.3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 (3)4.2.2.4 钢筋机械连接 (3)4.2.2.5 钢筋焊接骨架及焊接网 (4)4.3 砂、石 (4)4.4 混凝土、砂浆性能 (5)4.4.1 混凝土抗压强度 (5)4.4.2 混凝土抗渗 (6)4.4.3 混凝土抗折强度 (6)4.4.4 混凝土配合比 (7)4.4.5 砌筑砂浆抗压强度 (7)4.4.6 砂浆配合比 (7)4.5 简易土工 (8)4.6 混凝土掺加剂 (8)4.6.1 混凝土外加剂 (8)4.6.2 粉煤灰 (9)4.7 沥青、沥青混合料 (9)4.7.2 沥青混合料 (9)4.8 预应力钢材、锚夹具 (10)4.8.1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10)4.8.2 预应力锚、夹具 (10)4.9 钢结构工程用钢材、连接件 (11)4.9.1 钢结构工程用钢材 (11)4.9.2 网架节点承载力 (11)4.9.3 高强螺栓连接副 (12)4.10 建筑节能工程检测 (12)4.10.1胶粉聚苯颗粒保温系统 (12)4.10.2 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13)4.10.3 硬质泡沫聚氨酯系统 (13)4.10.4 保温砂浆同条件试块 (13)4.10.5 门窗 (14)4.11 室内环境监测 (14)4.11.1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 (14)4.11.2 人造木板 (15)4.11.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涂料 (15)4.11.4 胶粘剂 (15)4.11.5 天然花岗岩石材、瓷质砖 (15)4.12 建筑水电 (15)4.12.1 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管件 (15)4.12.2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U-PVC)管材、管件 (16)4.12.3 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管件 (16)4.12.4 电工套管 (17)4.12.5 电线电缆 (17)4.12.6 低压配电箱 (17)4.12.7 开关、插座 (18)4.13 墙体、屋面材料 (18)4.13.2 砖 (18)4.13.3 瓦 (18)4.14 饰面材料 (19)4.14.1 饰面石材 (19)4.14.2 陶瓷砖 (19)4.14.3 建筑涂料 (19)4.15 防水材料 (20)4.15.1 防水涂料 (20)4.15.2 防水卷材 (21)4.15.3 高分子防水材料 (21)4.16 门窗物理性能 (22)4.17 混凝土路面砖 (22)4.18 混凝土路缘石 (22)4.19 建筑石灰 (23)4.19.1 建筑生石灰 (23)4.19.2 建筑生石灰粉 (23)4.19.3 建筑消石灰粉 (23)1 见证取样送检范围1.1 见证取样数量: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送样检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送样检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送样检测规定一、见证取样的规定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过程。

取样和送检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

在当前市场经济影响下,部分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滋生了由于试验取样的不规范,以及少数单位弄虚作假而出现样品合格但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不良现象,使检测工作失去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

因此,对工程质量检测应加强管理。

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在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并共同送至检测中心进行试验。

二、见证取样送检范围1、见证取样数量: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按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件;(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件;(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三、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1、建设单位向工程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附表1)。

备案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及见证人签字,以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2、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常用工程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有关规定

常用工程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有关规定

常用工程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有关交底《关于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有关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试验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件;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参合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现场原材料见证取样相关规定1、水泥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⑴检测参数: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细度(选择性指标)⑵频率:按同一生产厂家、同期出厂、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 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 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⑶取样方法: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采用取样管,插入水泥适当深度,用大拇指按住气孔,小心抽出取样管,将所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总量不少于12kg。

2、钢筋混凝土用钢材2.1 钢筋原材料⑴频率:一般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60t。

⑵取样方法:①热轧带肋、热轧光圆钢筋GB1499-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一、第二部分。

②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2017《冷轧带肋钢筋》③冷轧扭钢筋JG190-2006《冷轧扭钢筋》每批由同一型号、同一强度等级、同一规格尺寸、同一台(套)轧机生产的钢筋组成,且每批不大于20t。

2.2 钢筋焊接JGJ18-2012《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2.2.1闪光对焊⑴频率: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级别、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为一批,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内累计计算,如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也应按一批计算。

见证取样规定(建筑检测常用2015修改版)

见证取样规定(建筑检测常用2015修改版)

建筑检测常用取样规定(2015.03修订版)一、水泥见证取样规定:依据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 175-2007/XG1-2009(2009.09.01实施,现行有效);水泥的命名、定义和术语GB/T 4131-2014(2015.02.01实施,现行有效);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2008(2008.08.01实施,现行有效)1.水泥取样送样规则1)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水泥委托检验样品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

4)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

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5)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有前作复验。

6)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2.水泥取样规定1)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

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

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为:A、200×104t以上,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B、120×104t~200×104t,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C、60×104t~120×104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D、30×104t~60×104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E、10×104t~30×104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F、10×104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标准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标准
在一般构筑物中,以300个接头作为一批:在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结构中,以同一楼层中300个接头作为一批,不足者按一批计。
若试验结果不合要求,应再取双倍数量试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
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
拉伸试验
一组3个
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作为试件,试件的钢筋长度应不小于200mm,钢板长度和宽度均应不小于60mm。
拉力、不透水性、最大拉力时延伸率、耐热度、撕裂强度、低温柔度等。
长1m全幅卷材二块
在同批卷材中,任取一卷卷材,切除距外层卷头2500mm后,顺纵向切取长度1m的全幅卷材二块。
以同厂家、同品种、同标号的,每10000m2为一批,不足10000m2者亦按一批计。
按胎基分为聚脂胎(PY)和玻纤(G)
按上表面分聚乙烯(PE)细砂(S)矿物粒(片)(M)
以400m3或600t同产地同规格且同一次进场的为一验收批。不足者以一批计。
若检验不合格,应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jgj 52-2006

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等(人工砂:石粉含量,压碎指标)
不少于30kg
在料堆上取均匀分布的8处,铲除表面,抽取大致相等的砂共8份,组成一组样品。
以400m3或600t同产地同规格且同一次进场的为一验收批。不足者以一批计。
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取样简介
一、建筑砂、石
名称
检测项目
送样数量
取样方法和批量
备注
碎石或卵石
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含量,压碎值指标等
最大粒径31.5mm不少于50kg;最大粒径40mm,不少于60kg。
在料堆顶部、中部和底部均匀分布的15个不同部位,(将表面铲除)抽取大致相等的石子15份,组成一组样品。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取样规定建筑检测常用2016修改版要点

见证取样规定建筑检测常用2016修改版要点

建筑检测常用取样规定(2015.03修订版)一、水泥见证取样规定:依据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 175-2007/XG1-2009(2009.09.01实施,现行有效);水泥的命名、定义和术语GB/T 4131-2014(2015.02.01实施,现行有效);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2008(2008.08.01实施,现行有效)1.水泥取样送样规则1)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水泥委托检验样品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

4)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

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5)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有前作复验。

6)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2.水泥取样规定1)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

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

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 1 --为:4为一编号;以上,不超过4000t、200×10tA44t,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120×10t~20010B44为一编号;10t~120×t,不超过1000t、C60×1044为一编号;t10,不超过600t30D、×10t~60×44,不超过×、1010t~30×10t400t 为一编号;E4 200t为一编号。

10、10×t以下,不超过F允许该编号的数量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2) 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见证取样规定建筑检测常用2015修改版

见证取样规定建筑检测常用2015修改版

建筑检测常用取样规定(2015.03修订版)一、水泥见证取样规定:依据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 175-2007/XG1-2009(2009.09.01实施,现行有效);水泥的命名、定义和术语GB/T 4131-2014(2015.02.01实施,现行有效);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2008(2008.08.01实施,现行有效)1.水泥取样送样规则1)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水泥委托检验样品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

4)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

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5)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有前作复验。

6)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2.水泥取样规定1)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

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

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 1 --为:4为一编号;以上,不超过4000t、200×10tA44t,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120×10t~20010B44为一编号;10t~120×t,不超过1000t、C60×1044为一编号;t10,不超过600t30D、×10t~60×44,不超过×、1010t~30×10t400t 为一编号;E4 200t为一编号。

10、10×t以下,不超过F允许该编号的数量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2) 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建设工程专项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检测的规定

建设工程专项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检测的规定

建设工程专项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检测的规定一、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的业务内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1、专项检测的业务内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

2、见证取样检测的业务内容: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碎石;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有防水要求的阳台)以及防渗接头等使用的防水材料;8)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9)道路工程用沥青、沥青混合料、水泥、石灰、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10)地基、垫层、道路路基、道路结构层、回填土等的测强测密;11)建筑外窗、幕墙材料;12)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13)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高强螺栓连接副、及防腐防火材料等;1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料、外墙密封材料等。

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1、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2、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1)见证人员:应有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目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2)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标志。

建筑质量见证取样规则

建筑质量见证取样规则

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和备案必要条件
本附件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部令)、《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鲁建发[2006]26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建质[2006]25号)以及《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的资质标准和有关要求制定。

本附件分为: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的必要条件(A表)
地基基础工程(专项)检测机构的必要条件(B表)
主体结构工程(专项)现场检测机构的必要条件(C表)
建筑幕墙工程(专项)检测机构的必要条件(D表)
钢结构工程(专项)检测机构的必要条件(E表)
备案检测机构(建筑节能)的必要条件(F表)
备案检测机构(智能建筑)的必要条件(G表)
备案检测机构(室内环境)必要条件(H表)
备案检测机构(水电暖检测)的必要条件(J表)
备案检测机构(墙体/饰面砖板/门窗/化学分析/水质分析/防水材料检测)的必要条件(K表)
备案检测机构(空调系统检测)的必要条件(L表)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的必要条件(A表)
注:同时具备“编号/项目”栏1-6项的可申报见证检测机构地基基础工程(专项)检测机构的必要条件(B表)
主体结构工程(专项)现场检测机构的必要条件(C表)
建筑幕墙工程(专项)检测机构的必要条件(D表)
钢结构工程(专项)检测机构的必要条件(E表)
备案检测机构(建筑节能)的必要条件(F表)
备案检测机构(智能建筑)的必要条件(G表)
备案检测机构(室内环境)必要条件(H表)
备案检测机构(水电暖检测)的必要条件(J表)
备案检测机构(墙体/饰面砖板/门窗/化学分析/水质分析/防水材料检测)的必要条件(K表)。

最新见证取样规定(建筑检测常用2015修改版)

最新见证取样规定(建筑检测常用2015修改版)

最新见证取样规定(建筑检测常⽤2015修改版)建筑检测常⽤取样规定(2015.03修订版)⼀、⽔泥见证取样规定:依据标准:《通⽤硅酸盐⽔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 175-2007/XG1-2009(2009.09.01实施,现⾏有效);⽔泥的命名、定义和术语GB/T 4131-2014(2015.02.01实施,现⾏有效);⽔泥取样⽅法GB12573-2008(2008.08.01实施,现⾏有效)1.⽔泥取样送样规则1)⾸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泥的⽣产⼚是否具有产品⽣产许可证。

2)⽔泥委托检验样品必须以每⼀个出⼚⽔泥编号为⼀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编号混合取样。

3)⽔泥试样必须在同⼀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

4)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泥⽣产⼚名、商标、⽔泥品种、强度等级、出⼚编号或出⼚⽇期、⼯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等。

⽤于装饰的⽔泥应进⾏安定性的检验。

5)⽔泥出⼚⽇期超过三个⽉应在使有前作复验。

6)进⼝⽔泥⼀律按上述要求进⾏。

2.⽔泥取样规定1)⽔泥出⼚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

袋装⽔泥和散装⽔泥应分别进⾏编号和取样。

每⼀编号为⼀取样单位。

⽔泥出⼚编号按年⽣产能⼒规定为:A、200×104t以上,不超过4000t为⼀编号;B、120×104t~200×104t,不超过2400t为⼀编号;C、60×104t~120×104t,不超过1000t为⼀编号;D、30×104t~60×104t,不超过600t为⼀编号;E、10×104t~30×104t,不超过400t为⼀编号;F、10×104t以下,不超过200t为⼀编号。

当散装⽔泥运输⼯具的容量超过该⼚规定出⼚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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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检测常用取样规定(2015.03修订版)一、水泥见证取样规定:依据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 175-2007/XG1-2009(2009.09.01实施,现行有效);水泥的命名、定义和术语GB/T 4131-2014(2015.02.01实施,现行有效);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2008(2008.08.01实施,现行有效)1.水泥取样送样规则1)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水泥委托检验样品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

4)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

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5)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有前作复验。

6)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2.水泥取样规定1)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

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

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为:A、200×104t以上,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B、120×104t~200×104t,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C、60×104t~120×104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D、30×104t~60×104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E、10×104t~30×104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F、10×104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注:水泥取样时需附上相应的水泥出厂合格证二、砂、石的取样规定:依据标准: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2012.02.01实施,现行有效);建筑用砂GB/T 14684-2011(2012.02.01实施,现行有效)1)砂、石用大型工具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

用小型工具运输的,以200 m3或300t为一验收批。

不足上述数量的以一批论。

当砂石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较大时,可1000t为一验收批。

2)在料堆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

然后对于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

对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

(石子:100Kg,砂子:50Kg)3)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

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

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三、基础回填取样规定:依据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2007版)GB/T 50123-1999(2007版)(现行有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 JTG F80/1-2004(现行有效)1.在回填前应在现场取回填材料做击实试验,采取的土样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粘土:30kg;砂砾土及级配砂石:50kg)2.密实度取样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场地平整:每层100m2~400 m2取1组;B、单独基坑:20 m2~50 m2取1组,且不得少于1组;C、室回填:沟道及基础,每层20 m2~50 m2取1组;D、其他50 m2~200 m2取1组。

四、钢筋原材取样规定:依据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现行有效);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2008(现行有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 1499.1-2008/XG1-2012(2013.01.01实施,现行有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GB1499.2-2007/XG1-2009(2009.09.01实施,现行有效)原材料取样规则:1)热轧光圆钢、余热处理钢筋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2)热轧带肋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

3)碳素结构钢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4)冷轧带肋钢筋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外形、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每批不大于60t。

5)型钢应按批进行检查与验收,每批重量不得大于60t。

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组成。

2.原材料取样数量(钢筋的试样数量根据其供贷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1)直条钢筋:每批直条钢筋应做2个拉伸试验、2个弯曲试验。

用《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验收的直条钢筋每批应做1个拉伸试验、1个弯曲试验。

2)冷轧带肋钢筋:逐盘或逐捆做1 个拉伸试验,牌号CRB550每批做2个弯曲试验,牌号CRB650及其以上每批做2个反复弯曲试验。

4)型钢:每批型钢应做1个拉伸试验,1个弯曲试验。

(GB/T 700-2006)3.取样方法拉伸和弯曲试验的试样可在每批材料中任选两根钢筋切取。

钢筋试样不需作任何加工。

注:取样数量及长度详见表一另:原材重量偏差取样要求从不同钢筋上取,数量不少于5支,每支试样长度不小于500mm,长度应逐支测量,精确到1mm。

测量试样总重量时,应精确到不大于总重量的1%。

五.钢筋焊接件取样规定依据标准: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GB/T 10433-2002(现行有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12(2012.08.01实施,现行有效);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 27-2014(2014.12.01实施,现行有效)1)1.闪光对焊2)力学性能检验时,应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6个接头,其中3个做拉伸试验,3个做弯曲试验。

3)在同一台班,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级别、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一批。

当同一台班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之累计计算;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应按一批计算。

4)封闭环式箍筋闪光对焊接头,以600个同牌号、同规格的接头作为一批,只做拉伸试验5)2.电弧焊6)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

每批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

7)在装配式结构中,可按生产条件制作模拟试件,每批3个,做拉伸试验。

3.电渣压力焊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当不足300个接头时,仍应作为一批。

每批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

4.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1)当进行力学性能试验时,应以300件同类型预埋件作为一批。

一周连续焊接时,可累计计算。

当不足300件时,亦按一批计算。

2)应从每批预埋件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试件的钢筋长度应大于或等于200mm(单边200mm,双边即400mm),钢板的长度和宽度均应大于或等于60mm。

注:具体试样长度详见表一六、机械连接接头取样规定依据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JGJ 107-2010(现行有效);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 163-2013(2013.10.01实施,现行有效)1、钢筋连接接头的现场检验按检验批进行。

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以连续生产的500个为一检验批进行检验和验收,不足500个的也按一个检验批计算。

取3根做拉伸试验。

2、在现场连续检验10个检验批,当其全部单向拉伸试件均一次抽样合格时,检验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为1000个。

注:委托时,需提供相应的《型式检测报告》及注明接头级别(具体取样长度详七、普通混凝土试件的取样规定依据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12(2013.09.01实施,现行有效);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2002(2013.10.01实施,现行有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04-2002(2010版)(现行有效)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2009(现行有效)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2002(现行有效)1.现场搅拌混凝土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 50204-2002)规定,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2)每拌制100盘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6)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一组为3个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a)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b)对混凝土结构工程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c)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d)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同样的养护方法。

7)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按规定留置试块外,(商品)混凝土运至施工现场后,还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规定取样: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

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在混凝土运送到交货地点后按《普通混凝土拌和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2002)规定在20min完成,强度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完成。

2)交货检验的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量的1/4~3/4之间采取。

3)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少于0.02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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