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被害人过错的性质及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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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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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谈被害人过错 的性质及 区分
刘 宇
( 4 0 1 1 3 3 重庆长客轨 道车辆有限公 司 重庆 )
摘 要 :故 意伤 害罪 是指 故 意伤 害他 人身体 的行 为。所 以 , 故 意伤 害 罪 是 最典 型 的有被 害人 的犯 罪 ,被 告 人 只 需达 到 刑 事 责任 年 龄 ,具 有刑 事 责 任 能 力 ,并 且 达 到 轻伤 以上 的 程度 ,即 可构 成 本 罪 。在 对 故 意 伤 害 罪 的考 量 中,法 律 只 对加 害 人 有 加 害行 为作 了规 定 , 而根 据 现 有 的 法律 、司 法解 释 ,并未 对 被 害 人过 错 对 定 罪 量 刑 如何 适 用 加 以 规定 。 在 我 国 的 司法 实 践 中 , 由于被 害 人 的过错 引起 的故 意伤 害 案 件 有很 多 ,其 中有 的被 害 人具 有 明显 过错 或者 对于 激化 负有 直接 的责任 。
关键 词 :被 害人 过错 ;性 质 ; 区分
一
纪 律等 而受 谴责 的违 法 、违 纪 、不道德 行 为 。
、
被 害 人 过 错 概 述
1 . 被 害 人 过 错 的 定 义
关 于被 害 人 过 错 的 定义 ,有 学 者指 出 ,被 害人 过 错 是 指 由 于被 害人 自身 的故 意或 过 失 行 为 ,对 于 犯罪 行 为 的 产 生 、进行 以及 犯 罪 结 果 的发 生 或 者 加 剧起 到 了一 定 的促 进 作 用 。还 有 学 者指 出 ,被 害人 过 错 是 是基 于社 会 行 为 互动 论 的观 察方 法 ,就 被害 者对 刑 事 事件 形 成所 具有 的原 因性 作用 所 作 的否定 性 评价 。 另有 学 者 认 为 ,被 害 人 过错 是 指 在 犯 罪 过程 中对 犯罪 人 犯 罪 意 识 的诱 发 、犯 罪行 为 的 激化 具 有 直 接 或 间接 作 用 的被 害人 主 观 上 的故 意 或 过 失 。在 上 述 定 义 中 ,有将 被 害 人 过 错界 定 为 某 种 行 为 ,也 有 将 其界 定 为 否 定性 评 价 ,还 有 的界 定 为 主 观上 的故 意 和 过失 。就 此 ,笔 者认 为被 害 人 过错 不应 当是 一种 否 定 性 评 价 而 是 与加 害 行 为存 在 互 动 关 系 的某 种 行 为 , 因为评 价是 一 个 主 观 价值 判 断 的过 程而 非 被 害 人 过错 这 一 客 观事 实。 再者 ,被 害 人 过错 更 不 应 是 主观 上 的 故 意 和过 失 ,而是 一 种 客 观 的外 在 行 为 表现 。故 本 文所 指 的 被 害人 过 错 是 由被 害人 做 出 的促 成 加 害 行 为 的 实施 或 加 害结 果 的 实 现 ,能 够 影 响加 害 人 刑 事责 任 承 担并 受刑 法评 价 的过 错行 为 。 2 . 被 害人 犯 罪 学 中 对被 害人 的研 究 可谓 不 少 ,对 其 定 义 的 界定 ,总 的 来 说 ,有 广 义 和 狭义 之 分 。广 义 的 被 害人 是 指 合 法权 益 遭 受 犯 罪 行 为侵 害 的人 ,包 括 直 接或 间接 受 到犯 罪 行 为 侵 害 的个 体 被 害 人 、 团体 被 害 人和 社 会 被 害人 。 狭 义 的被 害 人 仅 指遭 受 犯 罪 行 为 侵 害 的 自然 人 ,即个 体被 害人 。 本文 所 探 讨 的 被 害人 过 错 中的 被 害人 属 于 刑 法 学上 的被 害人 ,不 应 包括 国家 ,只能 是 自然 人 和 单位 。这 是 因 为法 律 具有 国家 意 志 性 , 由国 家制 定 或 认 可 并 用 于维 护 秩 序 、实 现 统 治 的一 项 重 要 工具 ;犯 罪人 无 视 国家 法 律从 而实 施 犯 罪行 为 ,归根 结 底 是 对 国家 现 行 统 治秩 序 的 破 坏 ,侵 害 了国 家 的统 治 权 和 管理 权 ,在这 个 意 义 上讲 国家 理 所 当 然 成 为 了被 害 人 ,而 当犯 罪归 因于 国家 的管 理 不 善 、制 度 不 合 理 、贫 富 差 距等 社 会 问 题 时 , 国家 是不 是 应 当 为此 承担 相 应 的责任 从 而减 免犯 罪人 的刑 事责 任 。显 然 ,这是 不 合理 的 , 当这 种公 权 力 受 到 侵 害 而使 国家成 为 被 害 人 并将 一 些 社会 问题 作 为 犯 罪 的诱 因 ,是无 法 客 观 、具 体 地 来认 定 犯 罪 人 的人 身 危 险 性 及 行 为 的社 会 危 害性 ,不 利 于做 到 刑 罚个 别 化 和 罪 责 刑相 适 应 ,同时 ,也难 以在 刑法 学 中对被 害人 问题 展 开研 究 。此 外 , 需 要 强 调 的是 被 害 人 必 须是 直 接 遭受 加 害 行 为 侵 害 的被 害 人 , 因为 间接 被 害人 实 际上 无 法参 与 到被 害与 加 害 的互 动关 系 中来 , 对 加 害 人 刑事 责 任 的影 响微 乎 其 微 ,而 该 被 害人 所 遭 受 的 侵 害 既 包括 物质 上 的损 害也 包括 精神 上 的损 害 。 3 . 过 错 的 理 解 被 害 人 过 错 中 的过 错 要 与犯 罪 论 中所 研 究 的犯 罪 人 主 观上 的故 意 和 过失 相 区别 ,它 是 被 害人 主观 上 的 故 意 和过 失 外 化 为 种 客 观 的 表 现行 为 ,即不 当行 为 ,是 外 在 的客 观 行 为 而 不是 主 观上 的故 意 和过 失 。该 不 当行 为包 括有违 道德 、法 律 、习俗 、
一
二 、正 确 区分 被 害 人 过错 的 性质 和 程 度 1 . 被 告 人 存 在 轻 微 过 错 的 情 况 在 犯 罪 结 果发 生 的整 个 过程 当 中 ,被 害 人 的 过错 行 为 可 能 起 着诱 发作 用 , 积 极 的促成 犯罪 结果 的产 生 。因被 害人有 过错 , 但 过 错 实 属轻 微 ,则 对 犯 罪 人 可 以适 当从 轻处 罚 。但 被 害 人 的 轻 微过 错 只是生 活上 的错 误 、 道 德上 的缺 失 , 并 不足 以导 致犯 罪 , 而犯 罪 人 却将 此 有 心利 用 ,借 此实 施 犯 罪行 为 。被 害人 这 样 的 过 错 ,丝 毫 不 能 减 轻犯 罪 人 的 罪责 。尽 管不 能 说 被 害人 一 点 罪 责 没 有 ,但 尚未 上 升到 法 律 所 规制 的范 畴 ,与 犯 罪人 的犯 罪 行 为有 着 本 质 的 区别 ,因此 不 能 因被 害 人 的这 种 极 度 轻微 过 错 而 影 响对 犯罪 人 的量刑 。 2 . 被 害人存在 较大过错 的情况 被害 人 的 较 大过 错 通 常是 指 被 害 人 的过 错 行 为 在整 个 犯 罪 发生 形 成 过程 中有 着 直接 关 系 或 者 是故 意 行 为 ,对 犯 罪结 果 的 产生 起 着 较 大 的积 极作 用 。甚 至被 害人 的 过错 与 犯 罪 的产 生 有 着直 接 的 因果 关 系 。通 常 表 现 为犯 罪 人 与被 害人 因为各 自的利 益关 系发 生 冲 突 ,以致 互 相 伤 害 。在 互 相伤 害 的过 程 中 由于 一 方 的不 济 而遭 受 损 害 成 为被 害 人 ,而另 一 方则 当然 的 成 为 了犯 罪人 。这 种情 况 下 ,被 害 人 存 在较 大 的过 错 ,应 承 担 一定 的责 任, 在 考虑 确定 犯罪 人 罪责 时应将 被 害人 的过错 因素考 虑进去 , 双方 按 照 整个 事 件 过 程 中 自身 发 挥 的作 用 以及 给 对 方 造成 的损 害程 度来 承担 责任 。 三 、 被 害 人 过 错 对 量 刑 影 响 的 分 析 与 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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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谈被害人过错 的性质及 区分
刘 宇
( 4 0 1 1 3 3 重庆长客轨 道车辆有限公 司 重庆 )
摘 要 :故 意伤 害罪 是指 故 意伤 害他 人身体 的行 为。所 以 , 故 意伤 害 罪 是 最典 型 的有被 害人 的犯 罪 ,被 告 人 只 需达 到 刑 事 责任 年 龄 ,具 有刑 事 责 任 能 力 ,并 且 达 到 轻伤 以上 的 程度 ,即 可构 成 本 罪 。在 对 故 意 伤 害 罪 的考 量 中,法 律 只 对加 害 人 有 加 害行 为作 了规 定 , 而根 据 现 有 的 法律 、司 法解 释 ,并未 对 被 害 人过 错 对 定 罪 量 刑 如何 适 用 加 以 规定 。 在 我 国 的 司法 实 践 中 , 由于被 害 人 的过错 引起 的故 意伤 害 案 件 有很 多 ,其 中有 的被 害 人具 有 明显 过错 或者 对于 激化 负有 直接 的责任 。
关键 词 :被 害人 过错 ;性 质 ; 区分
一
纪 律等 而受 谴责 的违 法 、违 纪 、不道德 行 为 。
、
被 害 人 过 错 概 述
1 . 被 害 人 过 错 的 定 义
关 于被 害 人 过 错 的 定义 ,有 学 者指 出 ,被 害人 过 错 是 指 由 于被 害人 自身 的故 意或 过 失 行 为 ,对 于 犯罪 行 为 的 产 生 、进行 以及 犯 罪 结 果 的发 生 或 者 加 剧起 到 了一 定 的促 进 作 用 。还 有 学 者指 出 ,被 害人 过 错 是 是基 于社 会 行 为 互动 论 的观 察方 法 ,就 被害 者对 刑 事 事件 形 成所 具有 的原 因性 作用 所 作 的否定 性 评价 。 另有 学 者 认 为 ,被 害 人 过错 是 指 在 犯 罪 过程 中对 犯罪 人 犯 罪 意 识 的诱 发 、犯 罪行 为 的 激化 具 有 直 接 或 间接 作 用 的被 害人 主 观 上 的故 意 或 过 失 。在 上 述 定 义 中 ,有将 被 害 人 过 错界 定 为 某 种 行 为 ,也 有 将 其界 定 为 否 定性 评 价 ,还 有 的界 定 为 主 观上 的故 意 和 过失 。就 此 ,笔 者认 为被 害 人 过错 不应 当是 一种 否 定 性 评 价 而 是 与加 害 行 为存 在 互 动 关 系 的某 种 行 为 , 因为评 价是 一 个 主 观 价值 判 断 的过 程而 非 被 害 人 过错 这 一 客 观事 实。 再者 ,被 害 人 过错 更 不 应 是 主观 上 的 故 意 和过 失 ,而是 一 种 客 观 的外 在 行 为 表现 。故 本 文所 指 的 被 害人 过 错 是 由被 害人 做 出 的促 成 加 害 行 为 的 实施 或 加 害结 果 的 实 现 ,能 够 影 响加 害 人 刑 事责 任 承 担并 受刑 法评 价 的过 错行 为 。 2 . 被 害人 犯 罪 学 中 对被 害人 的研 究 可谓 不 少 ,对 其 定 义 的 界定 ,总 的 来 说 ,有 广 义 和 狭义 之 分 。广 义 的 被 害人 是 指 合 法权 益 遭 受 犯 罪 行 为侵 害 的人 ,包 括 直 接或 间接 受 到犯 罪 行 为 侵 害 的个 体 被 害 人 、 团体 被 害 人和 社 会 被 害人 。 狭 义 的被 害 人 仅 指遭 受 犯 罪 行 为 侵 害 的 自然 人 ,即个 体被 害人 。 本文 所 探 讨 的 被 害人 过 错 中的 被 害人 属 于 刑 法 学上 的被 害人 ,不 应 包括 国家 ,只能 是 自然 人 和 单位 。这 是 因 为法 律 具有 国家 意 志 性 , 由国 家制 定 或 认 可 并 用 于维 护 秩 序 、实 现 统 治 的一 项 重 要 工具 ;犯 罪人 无 视 国家 法 律从 而实 施 犯 罪行 为 ,归根 结 底 是 对 国家 现 行 统 治秩 序 的 破 坏 ,侵 害 了国 家 的统 治 权 和 管理 权 ,在这 个 意 义 上讲 国家 理 所 当 然 成 为 了被 害 人 ,而 当犯 罪归 因于 国家 的管 理 不 善 、制 度 不 合 理 、贫 富 差 距等 社 会 问 题 时 , 国家 是不 是 应 当 为此 承担 相 应 的责任 从 而减 免犯 罪人 的刑 事责 任 。显 然 ,这是 不 合理 的 , 当这 种公 权 力 受 到 侵 害 而使 国家成 为 被 害 人 并将 一 些 社会 问题 作 为 犯 罪 的诱 因 ,是无 法 客 观 、具 体 地 来认 定 犯 罪 人 的人 身 危 险 性 及 行 为 的社 会 危 害性 ,不 利 于做 到 刑 罚个 别 化 和 罪 责 刑相 适 应 ,同时 ,也难 以在 刑法 学 中对被 害人 问题 展 开研 究 。此 外 , 需 要 强 调 的是 被 害 人 必 须是 直 接 遭受 加 害 行 为 侵 害 的被 害 人 , 因为 间接 被 害人 实 际上 无 法参 与 到被 害与 加 害 的互 动关 系 中来 , 对 加 害 人 刑事 责 任 的影 响微 乎 其 微 ,而 该 被 害人 所 遭 受 的 侵 害 既 包括 物质 上 的损 害也 包括 精神 上 的损 害 。 3 . 过 错 的 理 解 被 害 人 过 错 中 的过 错 要 与犯 罪 论 中所 研 究 的犯 罪 人 主 观上 的故 意 和 过失 相 区别 ,它 是 被 害人 主观 上 的 故 意 和过 失 外 化 为 种 客 观 的 表 现行 为 ,即不 当行 为 ,是 外 在 的客 观 行 为 而 不是 主 观上 的故 意 和过 失 。该 不 当行 为包 括有违 道德 、法 律 、习俗 、
一
二 、正 确 区分 被 害 人 过错 的 性质 和 程 度 1 . 被 告 人 存 在 轻 微 过 错 的 情 况 在 犯 罪 结 果发 生 的整 个 过程 当 中 ,被 害 人 的 过错 行 为 可 能 起 着诱 发作 用 , 积 极 的促成 犯罪 结果 的产 生 。因被 害人有 过错 , 但 过 错 实 属轻 微 ,则 对 犯 罪 人 可 以适 当从 轻处 罚 。但 被 害 人 的 轻 微过 错 只是生 活上 的错 误 、 道 德上 的缺 失 , 并 不足 以导 致犯 罪 , 而犯 罪 人 却将 此 有 心利 用 ,借 此实 施 犯 罪行 为 。被 害人 这 样 的 过 错 ,丝 毫 不 能 减 轻犯 罪 人 的 罪责 。尽 管不 能 说 被 害人 一 点 罪 责 没 有 ,但 尚未 上 升到 法 律 所 规制 的范 畴 ,与 犯 罪人 的犯 罪 行 为有 着 本 质 的 区别 ,因此 不 能 因被 害 人 的这 种 极 度 轻微 过 错 而 影 响对 犯罪 人 的量刑 。 2 . 被 害人存在 较大过错 的情况 被害 人 的 较 大过 错 通 常是 指 被 害 人 的过 错 行 为 在整 个 犯 罪 发生 形 成 过程 中有 着 直接 关 系 或 者 是故 意 行 为 ,对 犯 罪结 果 的 产生 起 着 较 大 的积 极作 用 。甚 至被 害人 的 过错 与 犯 罪 的产 生 有 着直 接 的 因果 关 系 。通 常 表 现 为犯 罪 人 与被 害人 因为各 自的利 益关 系发 生 冲 突 ,以致 互 相 伤 害 。在 互 相伤 害 的过 程 中 由于 一 方 的不 济 而遭 受 损 害 成 为被 害 人 ,而另 一 方则 当然 的 成 为 了犯 罪人 。这 种情 况 下 ,被 害 人 存 在较 大 的过 错 ,应 承 担 一定 的责 任, 在 考虑 确定 犯罪 人 罪责 时应将 被 害人 的过错 因素考 虑进去 , 双方 按 照 整个 事 件 过 程 中 自身 发 挥 的作 用 以及 给 对 方 造成 的损 害程 度来 承担 责任 。 三 、 被 害 人 过 错 对 量 刑 影 响 的 分 析 与 解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