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案例答案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自测案例1答案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的协议。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
试题2正确得分 2.00/2.00 分标记试题试题正文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
试题3正确得分 2.00/2.00 分标记试题试题正文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
试题4正确得分 2.00/2.00 分标记试题试题正文定值保险单指载明保险标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
通常为货物的CIF或CIP价加上10%的买方预期利润。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
试题5正确得分 2.00/2.00 分标记试题试题正文流动保险单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预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
根据流动保单,被保险人按承保期间内能启运的货物价值预交保险存款,在每批需要承保的货物装运后通知保险人,保险单自动生效,每批货值从货物的总价值中扣除,直至保险总额用完,保险合同终止。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
试题6正确得分 2.00/2.00 分标记试题试题正文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险引起的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
试题7正确得分 2.00/2.00 分标记试题试题正文重复保险单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与数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重复保险金额的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答案是“对”。
试题8正确得分 2.00/2.00 分标记试题试题正文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式保险合同。
通常仅载有正式保险单正面的条款,如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名称、运输工具种类与名称、投保险别、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而对保险单背面有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条款则不予登载。
保险案例
案例第二章1.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张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若:(1)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2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1)该说法错误。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分);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而且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1分)(2)该说法错误。
因为一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1分)二则王某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不是遗产。
2.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
职工张一指定妻子刘二为受益人,半年后张一与妻子刘二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一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张一生前欠单位借款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刘二已与张一离婚为由交给张一父母。
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答:此企业处理错误。
(1分)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分)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1分)同时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或按遗产分割。
(1分)因此该保险金应当归刘二。
(1分)3.学生王某随父亲在非游泳水域游泳时溺水身亡,王某的父亲也因家人指责喝农药自尽。
王某的母亲李女士与公婆不和,迫于生计,在办理完父子俩的丧事后改嫁他人。
由于王某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赔付6000元。
但在李女士与王某的祖父在究竟谁能领取这笔保险金的问题上产生了纠纷。
保险法案例解析--案例解讲读
寿险投保单询问“目前是否有已参加或正在申请 参加的其他人身保险?如有,请告知承保公司、 保险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单生效时间” 黄某 填写了“否”; 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投保单中,黄某没有在上面 的问答表的空格中填上“是”或者“否”。
黄某生前除投保该两份总额为50万元的保险外,还在 当年分别向其他保险公司购买了11份不同种类的人身保 险,合计保额达173.8万元。此前,黄某与妻子何某都 曾在另一家保险公司做过兼职的保险代理人。 2005年8月27日,何某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以黄某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 合同等为由拒绝赔付。同年8月30日,保险公司曾向当地 公安分局控告何某涉嫌保险诈骗罪,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 案的决定。 何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 保险赔偿金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法理分析
二审法院认为:
李某为赚取150元的报酬,用投保汽车搭载 3名乘客,其行为显然改变了 “家庭自用”用 途,行为不仅违反了保险条款的约定,而且 增加了汽车被抢的危险程度,并最终导致了 汽车被抢。
法理分析
二审法院认为: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
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 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 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 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 偿保险金的责任 。
法理分析(2006年)
一审法院认为: 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周某在投保时已明 确两位受益人的受益份额采用均分方式。 保险的受益人之一周某的弟弟对投保人
周某的死亡无过错,其享有的受益份额不应
因另一受益人过错行为而丧失。
法院判决(2006年)
保险案例分析 有答案
案例分析: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
(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 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答:(1)a不正确。
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
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
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
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
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第16例王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
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
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答:被保险人王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
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
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
”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
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第17例1996年2月30日,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
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
1998年5月1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
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
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
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答: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
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18例王,男,24岁。
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12、1997年8月1日,A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同年8月30日,在工作时将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内,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三指残疾,医院和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失,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三关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关节活动尚可。A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二十项的约定,即“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18%”,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万6千元。保险公司认为从A的伤残程度来看,其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和无名指部分丧失功能,不符合上述比例表和给付标准第二十项“残缺”的规定,只能适用第二十一项约定“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之指骨部分残缺的给付保险金额的2%”,既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4000元。A对保险公司的赔付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
自杀条款只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精神病、未成年人儿童不适用,其女儿属于未成年人,所以保险公司要赔偿。
二、各险种案例
人寿保险案例
10、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生效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保险合同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由予以拒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刘先生既是该份保险的投保人,也是该份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此,刘先生指定其儿子小虎为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
2001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2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
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2。
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
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
保险基本原则案例及解答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且转让致危险程 度增加,则保险公司对因危险程度增加所致损失可以拒赔。而本案中, 车辆损失是在危险程度没有增加,甚至是降低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属于 保险公司可拒赔的情况之列,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从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来看,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就合同条款解释发生 争议时候,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因此本案中法院据此也应 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
精品课件
近因原则案例3.1
某日清晨,65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僻的马路时,李某驾驶的一 辆出租车在她身后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行的赵 某撞倒。急于逃跑的李某非但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 某在前后轮之间又反复碾压了三次。赵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 李某因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肇事后又倒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 依法逮捕。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在张某离开D城时,爷爷曾为她购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保险期限10 年),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可是在张某到E城后,一年后的某一天, 在一次上学途中遇交通事故,张某不幸身亡。事发后,张某的爷爷及 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保险金,但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请分析该 案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精品课件
案例1.1解答要点:
由于所有的保证事项都是属于重要事项,不管被保险人出于什么原因, 只要违反了保证事项,保险公司都可以拒赔。
精品课件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2.3
钱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保额为18000元,其中楼房保额 为7000元,房屋以外财产保额为11000元。在投保时,钱先生对于投保 财产的详细地址没有填。后来,钱先生租了附近一间平房用来堆放物 品。
2020年(金融保险)保险法案例
(金融保险)保险法案例保险法案例乙:下面我们讨论哪一部分?甲:现在我们讨论保险法。
涉及到保险法,虽说法律是统一的,执法者却会有自己的理解和看法。
保险业内人士与业外人士看法,也会不一样。
在保险案件的审理中,同样的案件经不同法官审理,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对于一个案例的判决正确与否,99名法官,或者99名律师,都会有不同意见,看法相左。
如果因为偷窃一件对于社会十分不重要的东西,例如,偷了丈夫与情人合影的像册,因为偷电意外触电身亡,保险公司赔不赔?如果法院认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才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而偷窃丈夫与情人合影的像册,是轻微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就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比如,酒后开车是常有的事情。
如果酒后驾车,车毁人亡,可能因其行为违法而不赔偿。
如果法院判定酒后驾车造成损失可以不赔,那么,开车时候打手机造成事故,也可以不赔么?穿拖鞋驾车造成车祸,也可以不赔么?这样会导致什么结果呢?保险可能会失去人们的信任。
人们谁还会相信保险公司呢?2002年12月,“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经过中国保监会备案,并且被批准。
也就是酒后驾车肇事,致使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受到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酒后驾车,在某些保险公司也可以上保险了。
人们对此看法也是不一致的。
有的人认为:这个险种,存在道德风险,纵容人酒后驾车。
另外还有人认为:保障第三方利益不违法。
比如,盗窃险也是保障第三方利益。
因此,有时候,法院的判决也不是无懈可击的。
乙:您说的很对。
在这里,我们如何讨论保险法?甲:我们从10个方面讨论。
它们是:一、保险法基本原则。
二、保险合同之订立。
三、保险合同之主体。
四、保险合同之解释。
五、保险合同之履行。
六、保险合同之内容。
七、保险合同之转让与抵押。
八、保险合同之效力,无效,变更,解除。
九、保险合同之索赔理赔。
十、保险合同之欺诈。
乙:我们先谈保险法基本原则吧?甲:好。
保险法案例
保险法案例1、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50万元,保险金额按50万元确定。
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
问题:(1)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2)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60万元。
保险人应赔多少?(3)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2、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
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
银行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
后此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
问题:(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1)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万元,但因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而只有50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50万元。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达50万元。
(2)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又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30万元。
当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度只有30万元,所以只能获得30万元保险赔款。
2、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10000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元,生前指定的受益人均为其妻刘某。
问题:受益人刘某可获得多少保险金?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发作,即疾病。
意外伤害保险只保意外伤害不保疾病,所以其受益人不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10000元保险金,而只能获得团体人身险的3000元。
3、被保险人成某,2007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保险学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一)李某1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缴清了保险费。
200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把保险单转让给周某。
200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
问:(1)若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一)分析:(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房屋出售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有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李某对该房屋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房屋出售时起失效;(2)(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因为: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单是属人的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准把它转让给他人。
(二)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
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
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
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
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
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
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分析: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司法考试真题单选多选案例
单选33.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指定其秘书乙为受益人。
保险期间内,甲、乙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
该起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人丙承担全部责任。
现甲的继承人和乙的继承人均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保险金应全部交给甲的继承人B.保险金应全部交给乙的继承人C.保险金应由甲和乙的继承人平均分配D.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丙追偿【答案】A34.张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损失险。
某日,张三的汽车被李四撞坏,花去修理费5,000元。
张三向李四索赔,双方达成如下书面协议:张三免除李四修理费1,000元,李四将为张三提供3次免费咨询服务,剩余的4,000元由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
后张三请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5,000元。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34题)A.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全额支付保险金5,000元,且不得向李四求偿B.保险公司仅应当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有权向李四求偿C.因张三免除了李四1,000元的债务,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D.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支付5,000元保险金,再向李四求偿【答案】B【考点】代位求偿权【解析】选项A错误。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据此可知,若保险公司向张三支付了保险金的,是可以向李四进行追偿的。
选项B正确,选项C、D错误。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题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张三放弃了对第三者李四的部分赔偿请求权,那么保险人对放弃部分不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而非对全部保险金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仅应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有权向李四求偿。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 2001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2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2.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判决结果如何答: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 3.某年春节,李某为其刚满8岁的儿子买了价值200元的烟花爆竹.某日,李某与其妻出门访客.其子独自在家感觉无聊,遂将李某藏的烟花爆竹翻出,在屋内玩耍,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衣服,被褥,家点,家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约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赔付对于这样一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造成的,而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付.而李某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对"故意行为"的认定.根据法理解释,"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显然,故意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关.本案中行为人是刚8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8岁的儿童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谈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问题,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民事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门之前将烟花爆竹藏起来,说明他已尽了责任,但将未成年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将有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对此,李某及其妻应该想到,但却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说李某及妻子有过错,但决不是"故意".结论:既然本案的财产损失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4.2003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1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该如何判决.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费是否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财险合同属于承诺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合同双方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承担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补偿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或诉讼的方式追讨.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合同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只是在保单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乡政府是否按约定交付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这样,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应视为合同签订时开始生效,保险人便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例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
保险法案例分析题_附解析
保险法案例分析题(附解析)保险法概述1.道德风险是否属于保险事故的范畴,保险人对此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最大诚信原则中保险方的弃权:【案例】2000年4月1日生病在家的李小姐,与上门推销保险的业务员签定了保险合同。
李小姐请业务员代填投保书。
投保书健康询问栏的事项为:0:健康。
1:残疾。
2:低能。
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
业务员觉得这些与李小姐情况不符,就留了空白,没有填写。
李小姐阅后,没有异议,签了字。
保险公司在核对时,也没有注意这点,签发了保险单。
2001年3月15日,李小姐因病亡故。
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李小姐在投保时就已经重病在家,而李小姐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拒付。
受益人要求未果,起诉。
法院审理后,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有2种意见:1.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付保险金。
理由是:李小姐知道自己生病,没有在投保书中填写有关情况,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该拒付。
2.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
理由是:投保书要求投保人告知的哪一项,都与李小姐情况不符,李小姐无法告知,如果有过错,错在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核保后签发保险单,可以看作是保险公司放弃告知权利,于是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
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
禁止发言:某海绵公司于2002年12月8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
2003年4月18日。
海绵公司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鉴定。
起火原因为海绵自燃。
海绵公司称,该公司自1985年以来,一直在A公司投保。
2001年B保险公司多次登门拜访、劝说承诺以更为优惠的条件为海绵公司承保,即将自燃造成的事故视为保险事故,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内。
当年,海绵公司转而向B保险公司投保。
2002年A保险公司又通过各种关系将海绵公司的保险业务拉回来。
在办理投保手续过程中,A保险公司业务员曾经口头承诺按照与B保险公司同样的条件来承保。
但是,投保单和A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对此没有记载。
保险法案例
张某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甲和8岁的女儿张乙投保意外 伤害险事宜。张某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 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 89.在张某为其母亲甲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中,依法可以确定谁为受益 人? A.以被保险人甲为受益人 B.以被保险人甲指定的张乙为受益人 C.以投保人张某为受益人,但须经甲同意 D.以投保人张某和被保险人甲共同指定的第三人为受益人 90.在张某为其女儿张乙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如何产生? A.因张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张某可以监护人身份指定受益人 B.张乙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因她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她可以 指定受益人 C.因张乙无民事行为能力,她可以委托张某指定受益人 D.张某作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张乙的同意
89. ABCD
90. A 91. AD 92. C
25.李某为其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人身保险,期限5年,保费已一次缴清。两年后其 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李某要求保险公 司履行赔付义务。对此,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A.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B.根据李某已付保费,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 退还 C.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返还保险 费 D.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全额返还保险费 B
保险法第42条案例
保险法第42条案例
【典型案例】
客户胡女士于2018年7月,为自己投保一份终身寿险,投保时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的爱人王先生。
2021年2月份,客户胡女士意外身故;2021年3月份,客户胡女士的儿子到柜面申请理赔。
经调查受益人王先生于2019年3月份因病身故,胡女士的父母也早已身故,胡女士只有一个儿子,最终保险公司将所交保费及分红赔付给胡女士的儿子。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的受益人。
【风险提示】
保险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益,尤其是身故保险金的领取,是一项严谨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严格的遵守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前,要认真了解相关内容,确保自己的保险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如果遇到不明白的,一定要找专业的人员或机构进行咨询,以避免潜在的权益纠纷和经济损失。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案例解析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案例解析
案例一:甲与乙投保人之间的纠纷
案情描述:甲与乙为投资项目合作,为降低投资风险,甲向乙购买了
意外伤害保险,并为乙作为受益人。
乙在投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身亡,
甲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了申请。
解析: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四十五条,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受
益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优先受益权,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在
该案中,乙作为受益人享有优先受益权,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违法的,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
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案例二:丙与丁发生车辆碰撞事故
案情描述:丙与丁发生车辆碰撞事故,丁向车辆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但保险公司认为丙有过错,拒绝了赔偿申请。
解析: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车辆保险合同的车辆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受委托代办车辆保险事务的人引发车辆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受到损害的,应当由保险
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丙有过错,只要丁遭
受了损害,仍然有权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了赔偿申
请是违法的,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解析,可以看出《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保险合
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并保护了保险人的合法权
益。
在处理保险纠纷时,应当根据该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进行适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 案例分析题答案
例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
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第3例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
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第4例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
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
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保额。
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答: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
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
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
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5例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保险法案例分析2
保险法案例分析张某有配偶李某和儿子张甲,2004年1月,张甲经与张某协商取得其书面同意,为张某办理了人寿保险,期限为三年,张某指定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保险合同约定张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保险金2万元。
2004年4月,张某突感身体不适,经查为肝癌晚期,6月5日,张某死亡。
李某根据张某的临终交代,向其子张甲索要保险单,张甲此时才告诉李某:他向同事许某借款1万元,将保险单质押给了许某。
李某遂找许某索要保险单,许某则以保险单是质押物为由拒绝返还。
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许某归还保险单。
许某则称,只有李某还他1万元,才能将保险单交出。
法院受理后,通知张甲参加诉讼,张甲提出,是他为张某投的人寿保险,保险费也是他交的,2万元的保险金应属张某的遗产,他有权继承其中的1万元用于还债。
问:(1)张甲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4分)(2)李某能否要回保险单,为什么?(4分)(3)张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5分)答案:1、该保险合同有效:首先,张甲与张某系父子关系,有可保利益,因此张甲可以做为投保人为张某投保人寿保险;其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已经经过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的书面同意。
以上两点均符合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该保险合同有效2李某可以要回保险单:作为该保险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拥有的是期待权,在被保险人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给付条件后,已经转化为可以实现的权利,李某按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险金,不受他人干涉;3张某的主张不成立:李某作为张某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在张某身故后,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的给付条件,应当享有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不是遗产,张甲无权要求继承。
1996年7月20日,A市五金公司与B航空公司办理了40台TCL王牌彩电的航空托运手续,货款总值共计人民币12万元,托运目的地为C市。
双方有关托运的各种手续以及托运货物的包装均符合航空货物托运规章的要求。
保险法案例
保险法案例
案例一:张某在驾驶车辆时发生的意外
张某驾车行驶途中,突然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伤和车辆损毁。
由于张某没有购买车辆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所以他需要自己承担所有损失。
如果张某购买了车辆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那么他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不过,在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事故发生地、时间、经过、证人证言、医院诊断书等。
因此,张某需要保护好自己的证据和材料,以便理赔时能够顺利进行。
案例二:王某买保险时选择了不恰当的保险产品
王某购买了一份外包装的保险产品,但由于其并没有详细阅读合同内容,导致在理赔时遭受到了拒赔。
这是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可能存在着一些限制条件,比如免责条款、责任限制、赔偿限制等。
而如果被保险人没有精确理解这些限制条件,就可能导致理赔失败或者赔付不足。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及其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免赔额、理赔方式、赔付标准等内容,以便正确选择保险产品,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赵某在购买保险时欺诈保险公司
赵某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并故意隐瞒了自己曾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事实,以此获得更低的保险费用。
然而,在发生人身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发现这一行为,决定拒绝赔付。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必须诚实守信,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车辆情况等,否则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理赔,并可能追究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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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供下列哪选项正确A.甲构成违约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D.甲应承担民事责任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希望和人订立合同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希望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视要约本题甲公司发布广告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要约规定视要约;而乙行也构成承诺因此购车合同成立有效甲公司无货供应构成违约2. 3、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
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
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
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答案:D解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后成立的。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做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做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本题中,厦门乙公司还盘要求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对香港甲公司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所以该还盘是一个新要约,而不是承诺,由于香港公司没有回音,合同没有成立,答案选D。
3. 案情简介1996年8月15日,深圳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接业务员报案,称被保险人于8月8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
因双方对保险合同的标的有分歧,公司于9月3日发出“撤保通知”,受益人之监护人不服,于1997年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付保险金四十万元。
案情调查(1)被保险人吕萍于1989年黄雷结婚,1992年至1993年婚姻出现危机,1995年7月吕萍正式提出离婚,后撤诉。
黄雷遂与其二人的好友黄海东约定,由黄海东将吕萍杀害,免除其所欠黄雷的8万余元债务。
1996年8月8日,黄海东约吕萍在外吃饭,后在其车内用尖刀将吕萍刺死,抛尸野外。
经法医鉴定,被保险人吕萍的死亡时间为8月8日晚8时许。
(2)吕萍于1996年5月在深圳人寿保险公司给自己买了10万元的寿险。
5月底,深圳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福田支公司在街头咨询,吕萍为女儿买了10份少儿终身幸福险,并留下家庭地址、电话。
当晚福田支公司业务主任根据吕萍留下的地址,上门收取了10份少儿险的保费。
7月29日,吕萍填写了我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2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20万元。
次日,吕萍交纳了300元的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标的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吕萍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这300元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
8月7日,吕萍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诉吕萍,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吕萍即告诉业务员,如果加费承保的,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
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元,吕萍便与业务员约定,8月9日晚6时30分在吕萍家收取保费(3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
8月9日业务员到吕萍家,吕不在,从其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
据吕母讲,这笔钱是吕萍下午出门时交给她的,并说明已约好平安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来取的。
业务员拿到钱后,给吕母开具了编号为0088737的“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并收回了先期开出的300元的体检押金收据。
由于8月10日、11日公司休息。
8月12日,业务员将吕萍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EM:+75%承保”,并发出了《新契约投保事项审核通知书》,指出吕萍因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加费400元”。
业务员为吕萍垫交了这笔加费。
8月14日,深圳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签发了吕萍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20万,附加人身意外险20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黄昊,投保人吕萍,保险责任自1996年8月12日中午12时起。
8月15日,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吕萍家,得知被保险人吕萍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死亡。
案情焦点(1)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2)投保人死亡时,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有没有合同关系?(3)300元是体检押金还是保险费?案情分析(1)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为1996年8月12日投保人于1996年7月29日签署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投保书》后,向保险人实施投保要约行为,保险人在审核了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和投保书后,于1996年8月12日对投保人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即要求被保险人以次标准体加费承保。
1996年8月12日业务员代表被保险人吕萍接受了保险人的反要约,即代被保险人交纳了加费的费用。
从合同成立的角度来看,投保人与保险人间的保险合同成立于1996年8月12日。
(2)投保人死亡时,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没有保险关系。
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成立于1996年8月12日,被保险人于1996年8月9日早7时前已死亡,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标的已经不存了,《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标的于保险合同成立时已灭失,因此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没有保险合同关系。
(3)300元人民币是体检押金,不是保险费。
业务员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就已明确说明300元是体检押金,且在投保单的封面上注册“预交体检费”,之后,被保险人根据已交付的体检押金进行了体检,根据“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注明“今收到吕萍交来的保险费300元。
若该申请单被我公司接受,此项费用即自动转为保单项下之首期保费,并使保单生效,我公司亦会另开具正式收据,若该申请单不被接受,则此项费用会及时返还投保人。
”300元是暂收款,不是保险费,从合同成立角度看,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同成立于1996年8月12日《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不存在保险费的问题,300元只能是预收款,在合同成立时转为保险费。
判决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签定时,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已经死亡,保险标的已灭失,保险合同不成立,所签发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不负保险金赔偿义务,对受益人的索赔请求不予支持。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由此判决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胜诉。
4. 2002年3月12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到顺安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按照投保单格式填写了投保申请书:保险期限为2002年3月13日零时至2003年3月12日24时。
2002年3月13日凌晨4时,发生泥石流,损失500万元。
2002年3月13日上午,顺安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保险单送至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自2002年3月14日零时至2003年3月13日24时。
保险单还约定了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等其他事项。
迟至2002年3月20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才将保险费缴到保险公司。
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顺安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提出索赔。
顺安保险公司声称:事故发生在约定期限之外,拒绝赔偿。
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顺安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保险合同,起诉于法院。
5. 李某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
出院后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按保险公司要求体检,交纳保险费。
后,李某因为药物性多器官功能损害,全身衰竭死亡。
李某之妻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
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患有牛皮癣,并且服用激素2年。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实情,投保时牛皮癣已经对保险事故构成重大影响,故,拒绝赔付保险金。
受益人不服,起诉于法院。
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按要求作了体检,投保书没有明示询问牛皮癣或皮肤病,所以投保人可以免除牛皮癣的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书中有关于“有无慢性疾病或自觉不适症状”,投保人对此告知“无”,已经构成不实告知,并且这一不实告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所以,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拒付保险金。
李某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
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按保险公司要求体检,交纳保费。
后,李某因病死亡。
李某之妻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患牛皮癣,并且服用激素2年,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实情,牛皮癣对保险事故的发展构成重大影响,故拒绝赔付。
受益人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法》采用询问告知的立法形式,因保险人没有询问所以投保人没有告知,不能认为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投保单中没有明示牛皮癣这个疾病,投保人也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做过体检,故应该赔付保险金。
遂判保险公司败诉。
5. 2000年4月,张先生委托相熟业务员填写投保书,其中健康状况栏的询问事项为0:健康。
1:残疾。
2:低能。
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
业务员在代填投保单时,觉得这几项都与张先生的状况不符,因此在该栏留了空白。
张先生看了没有提出异议,就签名确认,投保了一份养老和医疗保险。
保险公司核保后同意,签发了保单。
01年6月,张先生因肌肉无力症病情恶化而死亡。
受益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平安保险在审核时才发现投保人投保时已患有此病,遂以未如实告知而拒付。
1997年6月,张先生因病情恶化身故,他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张先生在投保时已患有严重的肌肉无力症,在家休养,而投保时张先生并未将真实病情告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
张先生的儿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要未果,于是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分析结论:一、双方都有责任,主要责任方在保险公司。
1、本案中,虽然投保书的健康状况栏有设计不尽合理的地方,但是,张先生对自己的病情和一直在家休养的情况是清楚的,应当告知保险公司,却由于疏忽没有填写,从而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