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2012年5号文件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3号——关于公布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3号——关于公布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2.03.29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2.03.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第1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精神,实施“兴内河”战略,加快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提高我国内河运输船队整体技术水平,实现2020年建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目标,我部组织编制了《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今后一个时期的内河标准船型,是指符合本公告公布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要求的船舶。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新开工建造内河船舶应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要求。我部之前有关标准船型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
1.通则
1.1目的和意义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本指标体系)的建立旨在按《全面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设现代化内河运输船队的要求,从“安全、高效、绿色、先进”四个方面入手,在安全(包括环保)上,以现行船舶建造规范法规的要求为基础;在高效上,通过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提高船舶与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适应性和通过能力,通过能源强度指标,提高船舶的能效性能;在绿色上,通过CO2排放强度指标,实现船舶减排的目标;在先进性上,通过鼓励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工艺和新能源等在船舶上的应用,鼓励技术进步。
关于三无船舶处理的法律依据
关于三无船舶处理的法律依据
关于三无船舶处理的法律依据
1、违法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
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
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
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2、处罚依据:
第二十三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
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持有登记证书;
(二)登记证书过期失效;
(三)登记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
第二十七条违反《船舶登记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
船舶吨位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数额50%的罚款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
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
名称: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交水发〔2016〕
发布机构:水运局
230号
发文日期:2017年01月06
主题分类:国内航运
日
索引号:2017-00018 主题词:运输船舶;报废制度;意见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决定对原交通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进行修改,删除文件中“报废船舶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运输,视情节轻重,予以扣留封存或者强制拆解,所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的内容,同时纳入原交通部《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交水发〔2002〕415号)关于同意将黑龙江水系第四类、第五类内河船舶强制报废年限分别延长至39年、41年的内容。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重新发布,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交水发〔2002〕415号)和《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意见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6号)同时废止。
交通部号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局部 或者全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 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 身难以消除的事故隐患。
隐患定义?
交通运输部系列文件
2016年12月,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 信息化建设指南》(交办水〔2016〕182号)。
从顶层设计层面,指导和推进地方港口管理部 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 提升安全监管和应急能力。
交通运输部系列文件
2016年12月,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
2016年9月,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 检查工作指南》(交办水〔2016〕122号)。
指导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尽责,明确港 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查什么、怎么查、查后怎 么办等问题,明晰了检查的机构和人员要求,规 范了检查的程序、内容、方式方法。
交通运输部系列文件
2016年12月,发布《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指南》(交办水〔2016〕178号)。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企业和有关中介及技术服务机 构等5家单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公路管理机构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问题
公路管理机构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问
题
观点:
1、对公路上的障碍物进⾏巡查、养护是公路管理机构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且应作更⼴义的解释。不能仅理解为只是对路障的清理责任,还应理解为当公路管理机构⾃⾝⽆法⽆⼒清理路障时,其对路障存在负有采⽤科技⽅式远程发现、提⽰、标记、围挡及请求相关部门(如公安机关)帮助清理路障等义务。
2、公安机关具有治理查处打场晒粮⾏为的权利,但并不因此⽽免除公路管理机构保障路⾯安全、畅通的义务。
3、⽆论我国的公路交通管理体制如何变化,但对于公路管理机构在服务管理过程中发⽣的公众损害赔偿问题已统⼀法律适⽤,不会因为政府部门内部权⼒的设置争议⽽影响公众权利的保护。
4、保险公司代位诉讼中对公路管理机构主张的民事赔偿包括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
5、因动物窜⾏⾼速公路造成车辆受损事故的先前⾏为,致使车辆驾驶员因道路管理瑕疵坠亡,公路管理机构应承担违约责任。
6、路产损坏案件应按照民事法律规定处理。
案例1:
2008年8⽉5⽇,陈某驾车从武汉市黄陂区⽯门店收费站缴费进⼊熊长线(黄陂区到黄冈市封闭公路),⾏驶⾄红安县觅⼉寺镇普安桥村袁家畈路段时,车辆起⽕燃烧致整车报废。经公安局消防⼤队及交通⼤队认定,事故⽕灾原因系道路上晒粮的稻草卷⼊底盘起⽕所致。此前车辆所有⼈胡某已为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额为258124元。此之后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限额内赔偿胡某244282元。因事发路段系黄陂公路局、黄陂养护中⼼、红安县公路段(以下简称三公路管理机构)的共管路段,故我们于2009年代理保险公司向三公路管理机构提出244282元的代位诉讼。
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有关内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6.06
•【文号】交公路发[2005]230号
•【施行日期】2005.06.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预算、决算,财务制度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6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
容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5]230号2005年6月6日)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6]612号,以下简称《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概(预)算编制的规定》(公设技字[2000]285号)、《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交工发[1992]65号)、《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交公路发[1996]610号)等法规颁布执行以来,为控制工程造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路投资的多元化及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大量采用,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我部拟对现行办法及定额进行修订。由于修订工作量大、内容繁杂,需进行大量的调研和测算工作,为尽快适应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在修订的办法等法
规正式颁布前先对有关内容提出完善意见,请各地按通知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参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管理费
JTG公路工程现行规范标准-2012
养 JTG H20-2007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护 管 JTG/T H21-2011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理 JTG H30-2004 JTG H40-2002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导则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建设部令第118号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CJJ36-200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2006年9月1日 现行 2006年9月1日 现行 2009年10月1日 现行
2 3 4 5 6 7 8 9 10 1 2 3 4 5 6 7
JTJ 052-2000 JTG E30-2005 JTG E41-2005 检 JTG E42-2005 测 JTG E50-2006 JTG E51-2009 JTJ E60-2008 JTJ 056-84 JTT 495-2004 JTG F10-2006 JTJ 036-98 JTJ 034-2000 JTG F30-2003 JTJ 037.1-2000 JTG F40-2004 JTG F41-2008
公路桥梁加固施工技术规范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喷射混凝土加固技术规程 碳纤维片材加固修复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公路沥青玛蹄脂碎石路面技术指南 公路机电系统维护技术指南 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外加刘与掺合料应用技术 指南 微表处和稀浆封层技术指南 公路冲击碾压应用技术指南 公路工程抗冻设计与施工技术指南 公路土钉支护技术指南 盐渍土地区公路设计与施工指南 公路钢箱梁桥面铺装设计与施工技术指南 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 横张预应力混凝土桥梁设计施工指南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3.11.10
•【文号】
•【施行日期】2023.1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
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
第三章货运经营管理
第四章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交通部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交通部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03.25
•【文号】
•【施行日期】1994.03.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994年3月25日交通部)现决定废止下列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序号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名称
1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交厅(秘)字49案1953年7月28日供给各机关资料规定续18号
2修订关于交通部行文交厅(秘)49案续1953年9月18日关系暂行规定及其说20号
明
3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厅秘字2号1954年1月9日部务会议简则
4交通部有关领导制度(55)厅秘801955年3月24日暂行规定
5交通部机关人民来信交厅秘(56)字第1956年6月4日
、来访工作暂行规定199号
6交通部企业、事业档(83)交办字1983年8月20日案工作整顿验收标准1629号
(试行)
7关于整顿治理道路、(89)交政法字1989年2月25日水路运输市场的决定89号
8汽车估价计算办法交核(51)字第1951年12月19日70号
9布置1953年起使交计(统)字7案1953年2月6日
用的基本建设统计报续2号
表制度及电报简速月
报制度
10中央交通部关于改进交计(统)字35案1953年8月11日现行基本建设定期统续48号
计报表的办法
11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交计统(综)字第1953年9月20日关于清理现行调查统100案续6号
计表格及禁止乱发调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
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
部长xx
局长xx栋梁2014年1月28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第5号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年第5号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2005年5月9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号――关于公布2011年度水运工程工法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号――关于公布2011年
度水运工程工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2.01.20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12.0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第6号)
关于公布2011年度水运工程工法的公告
为鼓励水运工程技术创新,提高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加速创新成果的转化,根据我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10〕245号),经组织对2011年度申请水运工程工法的成果进行评审,评出水运工程一级工法14项、二级工法5项,现予公布。
2011年度水运工程工法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算起)。
附件1:2011年度水运工程一级工法评审结果
附件2:2011年度水运工程二级工法评审结果
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附件1:
2011年度水运工程一级工法
附件2: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第
二次修正)
正文:
---------------------------------------------------------------------------------------------------------------------------------------------------- 交通运输部令
(第8号)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2年12月11日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第二款修改为: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
删除第三款。
二、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
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
原第二款变为第三款。
三、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盾构施工管理规定-PPT
减少开会次数!
✓ 相关咨询组主要负责人;
✓ 业主代表及项目管理单位。
5 专项施工方案和条件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盾构始发与到达、开舱、区间联络通道开口、穿越特一级风 险工程施工前的条件验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 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管理办法》(京建 发[2010]74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5 专项施工方案和条件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盾构无法推进而停机
由于地质、障碍物等原因导致 盾构无法推进,需停机处置
施工单位立即向 项目管理单位和
监理单位汇报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 组织召开专题分析会,制 定处理措施(含恢复掘进
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 区间自2011年8月初始发,截至至2012年3月23日共掘进643环,其间设 备故障频发,平均推进速度为2.8环/天;
✓ 盾构设备运行状态较差,施工过程中无法建立有效的土压平衡,沿线需穿 越京密引水渠及平房等重要风险源,盾构施工过程中安全风险隐患较大。
4 盾构设备管理
第十~十四条:层层把关,从源头避免安全风险
4 盾构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盾构设备进场前——适应性评估
螺
旋
输
送 机
螺旋输送机扭 矩极具增大
6号线一期慈~花区间右线
盾构因螺旋输送机轴断裂,
盾构突然停机进行检修。
交通部第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5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6月22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指导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公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广东省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含•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以下统一简称为•2007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2007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的执行
(一)2008年7月1日之前,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清单预算”等概算、预算不再调整。
(二)从2008年7月1日起,我省公路工程新建(包括改、扩建)项目的概算、预算的编制应按•2007编制办法‣、本补充规定及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按•2007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编制的概算、预算文件时,需与按1996年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工发…1996‟612号,以下简称•1996编制办法‣)、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粤交基…1996‟340号)及•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号)编制的概算、预算文件进行对比的项目,应将采用的办法、定额及政策性费用调整情况进行说明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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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文件
公通字[2012]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
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国务院2011年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考试
1、严格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的规定,落实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要求。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考试要严格落实夜间驾驶、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考试。其中,大中型客车要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临水临崖、雨天、冰雪或者湿滑路、突发情况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和考试,同时要增加山区、隧道、陡坡、高速公路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培训和考试,考试路线和考试里程要能够满足以上要求。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试点建立集中或分片集中的大型客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中心。
2、加强驾驶人培训考试衔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鼓励大中型客货教练车安装应用卫星定位系统。2012年4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2012年10月1日起,其他汽车类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计时管理系统要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其培训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驾驶培训机构统一申报的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实际道路考试预约时,要审核申请人的相关培训信息是否符合《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
3、强化培训和考试质量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严格落实《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加强对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积极推进规范化教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并联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核定其培训能力,确定受理考试人数,并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驾驶人考试项目和评判标准,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加强异常业务核查,加大驾驶人考试工作监管力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诚信经营等进行分析、排名,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
4、规范客货运驾驶人职业准入。从事大中型客货车营运的驾驶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经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件。驾驶人在申请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时,必须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还应当掌握各类危险化学品特性、应急处置常识等专业知识。
5、严格客货运驾驶人聘用。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对新聘用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从业资格和安全驾驶记录进行审查,不得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对新聘用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应当组织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要每月将聘用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6、实现营运驾驶人信息共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大中型客货车从业人员电子信息管理档案,包括驾驶证件、从业资格证件、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继续教育记录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每月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企业通报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违法、记分、事故情况。2012年6月底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驾驶证信息、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等信息共享。
7、建立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企业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诚信考核,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调离驾驶人工作岗位;对营运大
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从事营运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营运驾驶人“黑名单”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客货运驾驶人日常教育管理
8、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促道路运输企业组织客货运驾驶人继续教育,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安全警示教育。对持有从业资格证件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每两年要进行不少于24个学时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警示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客货运驾驶人的教育、培训和考核,督促参加继续教育。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完善客运场站、高速公路及国省道沿线服务区、收费站的交通安全宣传设施建设,营造交通安全宣传氛围。
9、推行客运安全告知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客运企业和客运驾驶人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安全告知制度。要由乘务员或驾驶人在发车前向乘客告知安全服务内容;要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经批准的停靠站点和投诉举报电话。2012年6月底前,所有省际班线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客车必须实行安全告知制度。
10、强化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2012年2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暂停营运车辆资格审验。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要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监督,按照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违法信息应至少保留1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提供的监管手段,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放数据传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依法查处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11、严厉查处客货运驾驶人违法行为。道路运输企业要督促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强制休息制度,客货运驾驶人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时段的管控,依法从严查处大中型客货车、校车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道路运输监督检查,重点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客货运驾驶人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车辆超员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责令其安排旅客改乘。
12、加强客货运驾驶人权益保障和服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客货运驾驶人行业自治组织,保障客货运驾驶人权益,畅通客货运驾驶人合理反映诉求渠道;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提高驾驶人工资待遇,落实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做好车辆安全检查保养,配齐安全装备,合理安排班次,保障驾驶人休息,不得强迫疲劳驾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手机短信服务平台,为道路运输企业及其驾驶人提供交通违法记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恶劣天气预警等信息提示服务;要依托交通安全服务站,为驾驶人提供指路、饮水和交通违法查询等服务。
13、加强社会监督。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要联合制定客货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落实举报奖励经费,发动群众通过电话和手机短信等方式监督举报。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格依法处罚,并计入对驾驶人和车辆所属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要在互联网、报纸、电视等媒体开辟专栏,表扬诚信安全运营的企业及其驾驶人,曝光事故违法多、群众投诉多的企业及其驾驶人;对发生死亡事故的,还要公布驾驶人培训、考试和车辆登记、检验等情况及事故责任倒查、处理情况,供社会群众选择服务企业,并进行监督。
四、严格违规问题责任追究
14、严格违规从事营运责任追究。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整改,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运输企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严肃追究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责任。
15、严格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对同一道路运输企业两年以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超员、超载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运输企业或者学校强迫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驾驶人违法驾驶,造成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企业或者学校相关负责人员依法予以拘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企业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抄送的车辆和驾驶人的违法信息及时进行处理,将相关记录根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要求计入企业和驾驶人的考核周期,并按照考核办法要求进行处罚。
16、严格违规培训考试责任追究。对考试合格率排名靠后、培训质量和服务质量低的驾驶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其培训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考试申请。对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到外地招揽学员,以及存在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钱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不到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受理其报考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不严格审核申请材料,交通民警减少驾驶人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驾驶人考试作弊的,从严追究责任。聘用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一律解聘。
17、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对营运大中型客货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责任追究。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由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