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之比较
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试题458
37.某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认定段某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办“学习班”名义将段某关押5日。
之后,该局以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将段某移交某县公安局处理,段某被刑事拘留15日。
段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某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和某县公安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B.对段某关押5日的每日赔偿金应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C.对段某刑事拘留属错误拘留,应为段某消除影响和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D.就段某对某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和某县公安局提出的赔偿请求,应适用行政赔偿程序立案受理【答案】B【考点】国家赔偿【解析】依《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本案中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是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而县公安局是行使刑事职能。
所以,两机关如果涉及国家赔偿问题的话,应当分别适用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程序各自进行,而不是共同赔偿。
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依《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故B项说法正确,当选。
依《国家赔偿法》第30条,如果本案中县公安局对段某实施的是错误拘留,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但是不会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
故C 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段某对某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适用行政赔偿程序立案受理。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而《国家赔偿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是司法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属于不同性质的国家赔偿类别,在赔偿事由、赔偿义务机关以及赔偿范围和程序上都不相同,所以,不可将两者混为一谈。
故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国家赔偿法春电大考试复习资料7
国家赔偿法复习资料一、问答题1、如何理解我国国家赔偿的概念?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四层意思:⑴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
首先,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受国家侵犯行为侵害的相对人所给予的赔偿;其次,国家赔偿的费用来自于国库。
⑵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引起。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明确:A、国家赔偿限于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在上述机关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害;B、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C、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
⑶国家赔偿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
⑷国家赔偿是一项旨在为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的具体的法律制度。
2、我国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是什么?在我国,国家赔偿是独立于民事赔偿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表现在:⑴赔偿主体不同。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但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而民事赔偿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是一致的。
⑵赔偿发生的基础不同。
国家赔偿发生在国家权力的运作过程中,由国家侵犯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则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发生在民事活动中。
⑶归责原则不同。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原则,以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为补充。
⑷赔偿的程序不同。
国家赔偿的程序分为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民事赔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⑸赔偿范围不同。
国家赔偿主要限于直接物质损害;民事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⑹赔偿方式不同。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而民事赔偿既可采取余钱赔偿的方式,也可采用恢复原状等方式。
3、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有什么区别?⑴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
⑵性质不同。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其目的是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国家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由法律规定为限,其目的是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相对人的提供补偿,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
国家赔偿法关于 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理解与适用 (2011版)
3、关于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 故意不执行、拖延执行的认定 (1)审查法院是否有职责和义务; (2)审查法院是否有条件和能力; (3)该不作为行为是否为导致财产流失的直 接原因。
• 混合责任问题
(1)析清全案脉络,掌握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2)查清案中所涉之各种违法、过错行为,以及造 成之损害结果; (3)分清各行为应承担之责任及与损害结果之因果 关系; (4)理清相关救济途径和予以国家赔偿的关系 (对确属混合责任造成损害的案件,应探讨赔偿与 其他程序救济的关系问题,以及能否由法院先行 赔偿后追偿的问题)
• 民事判决错误执行回转不能是否赔偿
(1)实践中存在争议; (2)民事判决错误本身是司法豁免情形,与 法定赔偿情形有着本质区别; (3)倾向于通过其他救济途径或司法救助解 决,不通过赔偿来解决。
4、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情形 、
(司法解释第五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 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应当比照国家赔偿 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予以赔 偿。) •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 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的。
• 关于对请求时效的审查 •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八条:“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 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 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规定的审 查
国家赔偿法读书笔记
第九章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一节司法赔偿请求人一、司法赔偿请求人概念和特征司法赔偿请求人是指人身权和财产权被违法司法行为侵害,依法享有国家赔偿请求权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一概念主要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司法赔偿请求人是人身权和财产权遭受违法司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司法赔偿请求权人是依法享有司法赔偿请求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行政赔偿请求人相比,司法赔偿请求人的特征表现为:第一,司法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赔偿请求人产生于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各自运行的特定范围中。
第二,行政赔偿请求人依其申请救济的不同程序而有不同的称谓, 司法赔偿请求人的称谓始终如一。
二、司法赔偿请求人的确认依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请求人确定的一般标准,可以认为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请求人也可依照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规定确定。
第二节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一、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概念和特征所谓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在国家赔偿中代表国家接受赔偿请求、具体承担赔偿义务、并支付赔偿费用的国家机关。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履行司法赔偿义务。
第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复杂,这主要表现在刑事赔偿领域。
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结合《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以及批复中所表明的法律见解,对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认定作出说明。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五)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作出该行为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比较行政赔偿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
一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行政赔偿程序的最大特点就是:在引起行政赔偿程序发生的方式上,允许两种方式——“单独式”和“一并式”并存。
(一)单独式。
即“单独提起”,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被确认,赔偿请求人仅就赔偿问题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当赔偿请求人采取这种方式时,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首先,要具备“单独提起”的前提。
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3条、第4条规范的是行政赔偿范围,即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何种违法情形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一款所说的”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 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是”单独提起“的前提。
也就是说,因”单独提起“而发生的行政赔偿程序,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的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的基础上进行。
那么,什么叫”依法确认“、由谁来确认、怎样进行确认?根据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1.作出违法行为的机关或者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进行确认:2.行政行为经相对人申请复议,被复议机关确认为违法,或被复议机关撤销;3.由于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已被法院确认为违法,或者判决撤销,且判决生效;4.具体行政行为系终局裁决行为,被拥有终局裁决权的行政机关确认为违法。
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通过上述途径被确认为违法后,受害人就可单独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赔偿请求人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处理。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受害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也就是说,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一个必经程序,赔偿请求人不能越过该“雷池”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究其原因,不难理解,行政赔偿责任的承担终究是要落实到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设置该先行程序,可把大量的赔偿纠纷消灭在该阶段,从而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也给赔偿义务机关提供了一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补救的机会,是符合设立国家赔偿制度的最终目的的。
行政赔偿有哪些途径及程序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赔偿有哪些途径及程序我国将行政赔偿分为两种途径:一种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提出;另一种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
行政赔偿有哪些途径及程序?(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
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与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相比较,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的特点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先行处理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请求损害赔偿时。
先向有关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双方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或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从而解决赔偿争议的程序。
其意义表现在:1.为赔偿义务机关自我纠正错误提供机会,体现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2.有利于迅速解决赔偿争议,减少受害人的诉累。
先行处理程序手续简便、及时,从而根本上有利于减少赔偿义务机关和受害人的支出。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和处理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时,办理手续:1.确认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从国际赔偿法的规定和实践经验来看,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以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为前提。
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途径有:(1)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
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书面承认其行为的违法性。
(2)通过行政复议确认。
行政复议机关的撤销决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是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直接根据。
(3)通过行政诉讼确认。
人民法院的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确认判决都是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根据。
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
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应当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具备以下事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
请求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行政法国家赔偿
包括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 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造成财产 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等行为。
行政赔偿的条件
包括行政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属于法定的赔 偿范围等。
司法赔偿的流程
申请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 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赔偿的计算标准与方式
司法赔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和影响等 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
司法赔偿的方式
包括金钱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等方式。具体方式根据案 件具体情况而定。
议。
国家赔偿的法律责任与追究
01
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2
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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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性质
国家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国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过失行为所遭受的损害给予的救济和补偿。
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
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 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赔偿制度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 。
03 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的范围与条件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程序
一、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程序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2、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规定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程序二、申请司法赔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赔偿申请书;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4、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或者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5、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交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6、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7、赔偿义务机关的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据。
三、司法赔偿程序的特点是什么1、采用国际通行原则,由法院终局解决司法赔偿纠纷,司法侵权行为受害人请求司法赔偿应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不作决定或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最全的电大简答题带答案--电大法学本科-国家赔偿法
第一次作业1、我国国家赔偿的概念与外国国家赔偿的概念相比,有哪些特色?2、试述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3、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有哪些区别。
4、国家赔偿具有哪些基本特征?5、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有哪些?6、试述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必要性。
7、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现实条件,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8、我国国家赔偿法有何特色?9、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什么?10、试述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1、确定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有哪些?1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事项范围包括哪两种?1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哪些情形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4、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分为哪几类?15、国家赔偿法明确列举的两种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是什么?第二次作业1、我国公民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哪几种情况?2、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哪几类?3、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应注意哪些问题?4、试述行政赔偿程序与民事赔偿程序、刑事赔偿程序的区别。
5、行政先行处理原则的内容是什么?其优点如何?6、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条件是什么?7、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什么条件?8、赔偿机关在行使追偿权,确定追偿金额时,一般应遵循哪些原则?9、按法律规定,追偿人应包括哪几种?10、按法律规定,被追偿人具体有哪几种情况?1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刑事赔偿的范围如何?12、在司法实践中,属于错误拘留和错误逮捕的情形各有哪些?13、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有哪些情形?14、刑事赔偿请求人的资格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15、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按照哪些原则予以确定的?第三次作业1、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原则有哪些优越性?2、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赔偿申请书之后,应予审查哪些内容?3、在哪些情形下,可能引起刑事赔偿复议程序的发生?4、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书后要对请求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应区别哪些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5、提起刑事损害赔偿的事实条件有哪些?6、我国国家赔偿法将行使刑事追偿权限制在什么范围?7、我国国家赔偿方式有哪几种?8、试述中外国家赔偿方式的异同。
司法赔偿程序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司法赔偿程序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提出司法赔偿的前提是司法行为违法确实认,对于司法赔偿程序,具有规定的操作流程。
接下来由为你详细介绍司法赔偿程序的操作流程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司法赔偿处理程序是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和处理受害人赔偿请求的程序。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领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先行处理,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裁决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的,才能申请复议。
1、司法行为违法确实认是提出司法赔偿的前提。
错误拘留确实认是公安机关发给被害人的释放证明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
错误逮捕确实认是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撤消逮捕决定,撤消案件决定,和起诉过程中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院作出的撤消逮捕决定和无罪判决。
错误判决确实认是再审改判的无罪判决。
对因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构成犯罪的,以刑事判决书为依据,不构成犯罪的,由实施上述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文书予以确认。
司法机关侵犯财产权确实认是依照审判监视程序再审的无罪判决。
对于司法机关违法扣押、冻结、查封、追缴财产,或者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用对妨害诉讼的强制、保全措施或者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的损害确实认由作出该行为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确认。
当事人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如果复议决定撤消或者变更了原裁定或者决定,那么原裁定和决定的违法得到确认。
通过申诉程序确认。
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其行为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予以确认,如果不予确认,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
2、司法赔偿请求的提出。
A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B赔偿义务机关适格;C 应当递交。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请求赔偿要求、请求赔偿的工程予金额;(三)要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四)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程序名词解释
行政赔偿程序名词解释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时,受损方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步骤,最终由行政机关依法赔偿的过程。
行政赔偿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1. 提出赔偿请求:受损方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如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行政机关存在过错等。
受损方需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2. 受理程序:行政机关收到赔偿请求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请求的合法性,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可以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受理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了解事实情况和证据,并依法进行证据保全。
行政机关还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或调查,确保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提起诉讼:如果行政机关不同意赔偿或者没有给予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根据审查程序和法定条件进行受理和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对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或裁定。
5. 履行赔偿:如果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败诉,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赔偿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判决执行,并尽快履行赔偿义务。
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6. 工作机制:为了保证行政赔偿程序的顺利进行,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确保各个环节的衔接和协调。
这包括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合理安排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回复并履行赔偿义务等。
行政赔偿程序的正常运行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通过法律程序的方式来保障受损方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增强了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规范性,提高了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最终达到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联系和区别
司法赔偿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都属于国家赔偿,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如赔偿损害的范围、计算标准、赔偿主体等,但两者之间也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
在行政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公务人员以及事实上的公务员。
在司法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履行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的保卫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在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
2、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同。
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
而司法侵权行为发生在司法活动中,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以及在民事、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为构成要件。
3、追偿的条件不同。
无论是行政赔偿中还是在司法赔偿中都实行追偿制度,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可以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但是,国家赔偿法对两者的追偿条件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行政追偿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种标准具有明显的主观性。
司法追偿的条件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殴打和以其他暴力方式伤害公民的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伤害他人的工作人员和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工作人员。
相比较之下,司法追偿的范围要比行政追偿的范围窄。
国家赔偿法划分这种区别,主要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面临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规定了较大的裁量权,认定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比较困难,而且追偿的范围不能过宽,否则很容易挫伤司法人员的积极性。
4、程序不同。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区别是什么
一、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区别是什么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给无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它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司法赔偿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主要包括,行使侦查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司法赔偿的原因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司法权,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司法赔偿实行有限赔偿原则,范围比较窄。
第四,司法赔偿不是以诉讼程序进行的,包括侵权机关和侵权行为人所在机关自己确认行为违法并赔偿的程序,上级机关对赔偿复议的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的决定程序。
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都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许多方面都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许多区别:首先,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
行政赔偿中,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赔偿中,其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其次,实施的时间不同。
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司法侵权行为发生在从侦查到监狱管理等一系列活动中。
再次,追偿条件不同。
行政追偿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具有明显的主观性;而司法追偿的条件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殴打和以其他暴力方式伤害公民,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伤害他人,或者审理案件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相比之下,司法追偿的范围要比行政赔偿范围窄。
最后,二者程序不同,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具体程序在法律规定中是不一致的。
例如,公安机关的双重职能就可以体现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区别。
公安机关在履行治安管理职能的过程中行使行政权,如果违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会产生行政赔偿责任;如果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能的过程中违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只可能产生司法赔偿的责任。
司法赔偿与国家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司法赔偿与国家赔偿的区别是什么司法赔偿和国家赔偿是在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尽管它们都属于赔偿制度的范畴,但其适用范围、主体关系、赔偿依据以及申请程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就司法赔偿与国家赔偿的区别进行分析和比较。
一、司法赔偿的概念与特点司法赔偿是指个人在刑事、民事等司法程序中,因为司法机关或司法工作人员的过错或不作为而导致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法定程序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获得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
主要包括刑事赔偿、国家赔偿和国际赔偿三个方面。
司法赔偿的特点是:1. 法律性质:司法赔偿是法定的、依法实施的,赔偿的形式和数额通过法定程序确定。
2. 赔偿范围:司法赔偿主要涉及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侵害,包括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损失、国家公务员违法侵权、刑事冤错案件等。
3. 赔偿责任主体:司法赔偿责任主要由国家承担,也可以由责任人个人或者侵权单位承担一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二、国家赔偿的概念与特点国家赔偿是指个人在行政行为中,因为行政机关、法院等国家机关的过错或不作为,使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国家机关提起请求,获得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
国家赔偿的特点是:1. 行政性质:国家赔偿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滥用职权或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导致公民、法人等权益受损时,国家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国家赔偿主要涉及到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包括非法拘禁、刑事冤错、非法征收、不正当行政处罚等。
3. 赔偿责任主体:国家赔偿责任由行为主体直接承担,也可以由国家机关代为承担,赔偿数额和方式要根据损失情况和其它相关法定标准来确定。
三、司法赔偿与国家赔偿的区别1. 法律性质:司法赔偿是司法行为的结果,而国家赔偿是行政管理的一部分。
2. 受损主体与侵权主体:司法赔偿的侵权主体是司法机关或司法工作人员,而国家赔偿的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
3. 申请程序:司法赔偿的申请程序较为复杂,需要申请人提出请求并经过司法程序的审查和裁决;而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相对较简单,申请人只需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即可。
国家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When I was young, happiness was a thing, and when I got it, I felt happ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国家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导读:1、首先,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以及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
3、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
4、赔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制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人们的法制意识也不断提高,更加关注自身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有的时候会遭到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这时就需要申请国家赔偿,因此就需要知道国家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下文为大家介绍。
一、国家赔偿定义和分类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二、国家赔偿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是以行政或司法机关违法为前提。
赔偿又分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在国家赔偿法中设置了不同的程序。
1、刑事赔偿主要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违法,给当事人造成侵害。
其赔偿程序的初始得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确认申请,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其行为违法。
确认违法有多种形式,如错判、错拘、错捕等,这些明显错案的,实际已经确认违法,不需要再走确认程序。
不明显的,或当事人认为是违法,但需要行政或司法机关确认的,则需经行政或司法机关确认,确认的期限是60日。
对确认有异议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能“申诉”,也就是进入了“信访程序”。
一旦该机关确认自己行为不违法,你就永远走不进赔偿的实体中了。
这也是现行国家赔偿法的缺憾,故被人们称为“不赔法”。
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区别
⾏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区别请求不同、维护利益的⽅式不同是国家赔偿与⾏政诉讼之间的区别。
国家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是⽐较多的案件,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政机关⼯作⼈员在执⾏职务活动时,对公民合法利益造成侵犯时,由相应的⾏政机关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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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和⾏政诉讼的区别1、请求不同。
⾏政诉讼的请求⼀般是向法院请求撤销具体的⾏政决定。
⽽国家赔偿的请求是对侵权⾏为造成的损失进⾏赔偿。
2、维护利益的⽅式不同。
⾏政诉讼是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政决定,⽽国家赔偿的请求⼈可以直接向侵权的国家机关提出,如果就赔偿有争议时,才需要提起诉讼。
⼆、国家赔偿属于⾏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1、国家赔偿适⽤于⾏政诉讼程序,属于⾏政诉讼中的⼀个特殊类别。
2、赔偿请求⼈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作⼈员⾏使职权时的⾏为侵犯其⼈⾝权、财产权之⽇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3、《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作⼈员⾏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赔偿义务。
第三⼗九条赔偿请求⼈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作⼈员⾏使职权时的⾏为侵犯其⼈⾝权、财产权之⽇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时⼀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政复议法、⾏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内,因不可抗⼒或者其他障碍不能⾏使请求权的,时效中⽌。
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通过以上的分析,⾏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是不同的案件,两者之间存在很⼤的区别,也有⼀定的联系,例如⾏政机关侵权时,当事⼈可以提起⾏政诉讼撤销⾏政决定,也可以提起诉讼主张国家赔偿。
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复习指导
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复习指导【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给予赔偿的活动。
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赔偿是对前述机关及其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的责任。
国家赔偿是对违法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及其特征】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损害承担的责任。
特征是:1、国家赔偿由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2、赔偿范围有限。
3、赔偿方式合标准特定化。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4、赔偿程序多元化。
受害人要求行政赔偿,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还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受害人提出司法赔偿请求,需先向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然后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最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但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二者的引发原因不同,国家赔偿是违法行为引起的,国家补偿是合法行为引起的。
性质不同,国家赔偿是普通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国家补偿是例外的特定民事责任,并不具有对国家职权行为的责难。
此外适用范围、标准、方式也有所不同。
【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二者的责任主体、责任性质均不同。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
国家机关对此承担的责任也是民事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规范;是一定范围内法律规范的总和;是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一体的法律。
【国家赔偿法的作用】落实宪法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国家赔偿责任主体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主体条件,即国家对那些组织和个人的侵权行为负责赔偿。
【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赔偿义务机关针对行政赔偿作出的各种不同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的规定
【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赔偿义务机关针对行政赔偿作出的各种不同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的规定司法解释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下列行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确定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行政赔偿决定;(二)不予赔偿决定;(三)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四)其他有关行政赔偿的行为。
起草背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是否可以提起诉讼,或者说是否只需直接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而不用对行政赔偿决定提起诉讼等问题,一直都有较大的分歧,各地人民法院的实际做法也差异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本质属于给付诉讼,不是撤销诉讼、确认诉讼,只能审查行政赔偿争议,不能审查相关的赔偿决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赔偿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行为,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而且行政赔偿决定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是直接影响其权益的决定,应该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也应当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进行审查和裁判。
鉴于司法实践中对行政赔偿中这一重要问题存在的认识分歧,本解释专门对这一事项作出了规定,以明确赔偿义务机关针对行政赔偿作出的各种不同决定可以被纳入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
另外,本条也是对《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细化和增加。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上述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行政赔偿决定已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且在起草本规定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数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变更判决的规定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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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之比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构成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全部内容。
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有着许多相同的地方,例如,确定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司法赔偿责任的原则都是按“违法原则”;两者实行相同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等。
然而,它们毕竟体现了对不同的国家权力的监督和事后补救,在很多方面它们又呈现出自己的特点。
其中,两者在赔偿程序上的差异就是一个较为明显的例证。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国家赔偿法中有关国家赔偿程序的规定,本文拟就行政赔偿的特点、行政赔偿程序和司法赔偿程序的区别和等作一分析。
一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行政赔偿程序的最大特点就是:在引起行政赔偿程序发生的方式上,允许两种方式——“单独式”和“一并式”并存。
(一)单独式。
即“单独提起”,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被确认,赔偿请求人仅就赔偿问题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当赔偿请求人采取这种方式时,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首先,要具备“单独提起”的前提。
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3条、第4条规范的是行政赔偿范围,即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何种违法情形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一款所说的”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 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是”单独提起“的前提。
也就是说,因”单独提起“而发生的行政赔偿程序,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的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的基础上进行。
那么,什么叫”依法确认“、由谁来确认、怎样进行确认?根据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1.作出违法行为的机关或者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进行确认:2.行政行为经相对人申请复议,被复议机关确认为违法,或被复议机关撤销;3.由于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已被法院确认为违法,或者判决撤销,且判决生效;4.具体行政行为系终局裁决行为,被拥有终局裁决权的行政机关确认为违法。
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通过上述途径被确认为违法后,受害人就可单独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赔偿请求人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处理。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受害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也就是说,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一个必经程序,赔偿请求人不能越过该“雷池”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究其原因,不难理解,行政赔偿责任的承担终究是要落实到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设置该先行程序,可把大量的赔偿纠纷消灭在该阶段,从而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也给赔偿义务机关提供了一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补救的机会,是符合设立国家赔偿制度的最终目的的。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该依照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二)一并式。
即“一并提起”,也可称为连带提起,是指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或要求撤销该违法行为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一并式”具有以下特点:1.赔偿请求人将两项不同的请求——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撤销该行为和要求赔偿向同一个机关提出,要求并案审理。
这里的“两项不同请求”应当是两项属于同一诉讼系列即行政诉讼系列的不同请求,而不是不同诉讼系列的两项不同请求。
因为行政赔偿诉讼其性质仍属于行政诉讼。
后者则较常发生在当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它)们相互之间的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进行处理,当事人既对该处理不服,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同时又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原权属纠纷,因此而形成的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2.“一并提起”的条件是两项请求之间存在着内在。
这种表现在:其一,该行政行为违法。
因为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条件就是行政职权行为违法。
其二,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该违法行为引起的,两者具有因果。
3.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可一并在行政复议中提出,也可一并在行政诉讼中提出,这里既包括在申请复议和起诉的同时提出,也包括在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过程中提出,因此,“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程序实际上就是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综上,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解决行政赔偿责任的最终程序都是赔偿诉讼程序。
其中,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必须先经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
二与行政赔偿程序相比,司法赔偿程序有很大不同,其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方面:(一)司法赔偿程序只能“单独提起”。
前已述,行政赔偿请求既可以“单独提起”,也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
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司法赔偿只能单独提起。
通过对两种提起方式的分析,不难看出,“一并提起”是在同一个程序中解决两个请求,而“单独提起”却要通过两个程序才能达到同样的目的,相比之下,无论是在效率方面,还是在便于受害人行使以至实现其赔偿请求权方面,“一并提起”都要优于“单独提起”。
那为什么在司法赔偿程序中不采取“一并式”,允许赔偿请求人在要求确认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违法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呢?这绝不是立法者们任意所作的选择,而是有其内在缘由的。
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是由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决定的。
在这个机制中,一方面,三机关可以相互纠正对方的错误,比如,错拘可以经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予以确认;错捕可以经法院判决无罪予以确认;错判可能因检察院抗诉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确认。
另一方面,三机关又是分工负责,自己有权改变自己作出的决定。
如检察院在逮捕公民后,可能因撤销案件、决定免予起诉或者改为取保侯审,将该公民释放,对此,人民法院无权审查检察院的决定是否正确。
如果允许“一并提起”,意味着在当事人认为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取保候审等决定违法侵权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就有权对检察院的决定进行审查并进行确认。
从目前来看,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与现行刑事诉讼机制背道而弛。
而行政赔偿不存在这个问题。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复议机关有权裁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行使司法监督权,以判决的形式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我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等等。
因此,允许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是顺理成章的事。
不存在任何障碍。
其次,是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
刑事赔偿实行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而认定有罪还是无罪,是依靠刑法,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的。
比如,对发生法律效力的错判,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予以纠正。
如果允许“一并提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申诉就必须受理,受理后就必须首先来认定原判是否有错误,这就大大破坏了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无异于另外搞了一套程序来替代审判监督程序,极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同样道理,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等行为也不能“一并提起”。
总之,在司法赔偿程序中,只能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确认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在违法行为得到确认之后再提起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司法赔偿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这一点和行政赔偿是一致的,即(1)必须具备“单独提起”的前提。
在单独提起赔偿请求之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得到了确认。
(2)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所不同的是,确认“违法情形”的途径和依据不一样。
1.错拘。
由有权采取拘留的公安、安全等机关自己认定,或者,在公安等机关报捕后,以检察院认为既没有犯罪事实也没有犯罪嫌疑而不批准逮捕来加以认定。
2.错捕。
由检察院自己确认,或者经普通审判程序宣告无罪确认。
3.错判。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撤销原判来确认。
4.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由作出行为的司法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自己确认;由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提起公诉,或者由受害人向法院自诉,经法院判决来确认。
5.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违法扣押、冻结、查封财产的,经该机关或上级机关来确认。
6.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扣押、冻结、查封财产等强制措施,或者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由该机关或上级机关确认。
(二)复议为司法赔偿的必经程序。
无论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还是“单独提起”司法赔偿,首先都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是两者的共性。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或者与赔偿请求人达不成协议,行政赔偿请求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而司法赔偿请求人的下一步则是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即上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等申请复议,即司法赔偿多了一个复议程序,而且是一个必经程序,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2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就是终局决定了。
应当指出,司法赔偿复议和行政复议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
(1)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而司法赔偿复议则应归入司法行为的一类。
(2)处理的内容不同。
行政复议所要解决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司法赔偿复议是针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而展开,仅解决赔偿问题,它不涉及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的合法与否。
(3)救济途径不同。
对不少行政复议裁决,相对人若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而受害人对司法赔偿复议机关所作的处理不服不能起诉,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作出赔偿决定的请求。
(4)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有着一套较为完备、独立的程序。
而司法赔偿复议程序,国家赔偿法规定得很不详尽,可以说这是立法中的一个缺陷,给将来的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这就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
(三)终局解决司法赔偿的程序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司法赔偿,终局解决赔偿纠纷的都在人民法院,但终局解决行政赔偿的是诉讼程序,而终局解决司法赔偿纠纷的程序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2条,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程序与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不同:1.当事人的称谓不同,赔偿决定程序中只有申请人(赔偿请求人)和被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诉讼程序中的原告、被告之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