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刑事诉讼制度 - 白板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制度
The judicial system in the United Kingdom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and independence. It is essential for maintaining the rule of law and upholding justice in the country. The system consists of different courts, legal professionals, and processes that work together to ensure the delivery of justice.
At the top of the judicial hierarchy is the Supreme Court, which is the highest court in the UK and acts as the final court of appeal. It hears cases of great public importance and decides legal disputes that have significant implications for the law. The Supreme Court is composed of experienced judges who are appointed based on their legal expertise and experience.
英国刑事审判制度
英国刑事审判制度
英国的刑事审判制度是基于公平公正原则的。在英国,刑事审判由独立的法院和陪审团负责执行。以下是英国刑事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1. 对犯罪行为的起诉:由检察官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起诉。
2. 聆讯阶段:一旦被告被起诉,案件进入聆讯阶段。聆讯涉及证据的呈现、辩护律师的辩词和陪审团的决定。
3. 法院和陪审团:英国的刑事审判由独立的法院和陪审团进行。陪审团由12名市民组成,对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进行裁决。
4. 公开审理:英国刑事审判原则上是公开进行的。任何人都可以进入法庭旁听。然而,有些案件可能被要求封闭审理,以保护涉及案件的敏感信息。
5. 无罪推定:英国刑事审判制度重视“无罪推定”原则,即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6. 辩护律师:被告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以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其权益。如果被告没有财力支付辩护律师,可以获得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
7. 刑罚:如果被告被判有罪,法官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被告的个人情况,决定刑罚的类型和长度。
总的来说,英国的刑事审判制度注重公正公平,强调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和公开审理。这一制度应用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程序,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试析英国刑事上诉制度
论文摘要英国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基本上实行的是两级上诉制,本文主要就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仅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英国刑事制度上诉起诉审理
英国的刑事制度,特别是刑事上诉制度一直以来都是世界法律史学家和刑事法学者共同热衷研究的对象。而在当今法治社会的刑事司法体制中,刑事上诉制度除了实现传统的纠错功能以外,还具备了很多以往所不具备的其他一些功能,比如保障法律的司法监督、统一实施、创制法律解释和司法审查等。而随着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一定程度上“广泛的”融合,加强对英国刑事上诉制度的借鉴和参考研究,对世界法律史的探索和各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的修订与完善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英国刑事上诉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英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由来已久,有着悠久的历史。1907年,英国相关法院根据1878年的“刑事法典委员会”的相关决议通过了《刑事上诉法》并据此创立了英国首个刑事上诉法院,创设的刑事上诉法院取代了之前的刑事案件由保留法院审理的做法,这标志英国正式建立起了刑事上诉制度。英国的刑事上诉法院主要审理因对事实以及法律这两个方面做出的判决不服或者是认为判决过重而提出的上诉,这是英国刑事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两种理由。刑事上诉法院于1968年被英国通过的《刑事上诉法》而予以撤销,撤消后将之前的英国刑事上诉法院的管辖权移交给1873年创设的上诉法院之下的英国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与形式上诉法院相比,权力基本相同,其主要是受理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审判而提出的上诉案件。但是到了70年代后,刑事审判庭的管辖权不断地扩大,并逐渐的与大陆法系的刑事上诉制度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其主要表现在:
英国刑事司法制度
歐洲人權公約、警察與刑事證據法、得起訴犯罪、皇家檢控機關、下議院、上議院簡易審判程序、起訴審判程序。
Keywords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PACE,
indictable offence,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CPS,the House of Commons,the House
of Lords,summary trial,trial on indictment.
*張明偉,美國舊金山金門大學法學博士,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
摘要
雖然人們習於以「英美法」一辭稱呼美國與英國的法律制度,不過在相當程度上,由於美國獨立後的相關發展,目前英國的法律制度實際上與美國的現行法律制度存在不小的差異,刑事訴訟程序亦然。為避免將英美刑事訴訟制度混為一談,並提供作為進一步認識英美刑事司法制度間差異之基礎,本文旨在介紹英國刑事司法制度之重要特徵及發展,至於具體英美法制度間之比較,並不在本文探討之列,合先敘明。因此,本文首先介紹英國刑事法律制度之架構,而由於英國之刑事訴訟制度在沿革上係以警察制度為發展之基礎,因而在介紹英國檢察制度前,先行介紹英國警察制度及PACE之發展。又鑑於英國刑事審判程序構造之特殊性,本文遂進一步說明英國各類刑事法院及審判程序之特徵,特別是英國最高法院之設置發展。又因英國已於1998年通過人權法,雖英國法院於審判時並無義務直接依據歐洲人權法院的裁判而為裁判,但因在援引歐洲人權公約時,英國法院必須採納人權法院的觀點,因此本文也將簡述部分來自歐洲人權公約的法制衝擊。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的特点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的特点
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为对抗制诉讼模式,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辩论主义”诉讼,“竞争主义”诉讼,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英美法系将调查证据的任务交给控、辩双方,法官则被要求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自我克制,以保持客观中立。英美法系的庭审中,法官不是运动员而是裁判,他们不主动提供证据、发表见解,而是客观、中立的听取控、辩双方的发言。(从《费城故事》可以看出,法官在庭审时几乎很少说话)
英美法系的这一特征与大陆法系有很大不同。大陆法系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由法官来推进诉讼过程。法官通常会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在庭审时他们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
中国的诉讼制度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不太相同。整体上看,中国的诉讼制度更接近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它通常也是由控辩双方进行对抗的。但在中国的刑事审判中,法官并不是完全的裁判者,法院仍享有案件事实、证据的核实调查权,审判人员也有权审讯被告人、询问鉴定人和证人,有权宣布休庭采取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或冻结等方式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因此,中国的诉讼制度中,法官并不被要求自我克制,他们对控、辩双方的证据不满时,可以自己去调查取证。
2.英美法系案件实施的发现委诸于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交叉询问是一个控、辩双方的博弈。通过双方交换进行举证、质证,可以发现有疑点的证据、去伪存真,还可以推动诉讼的进行。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的检察制度(简介) 英国的检察制度(简介) 在英国不存在与法院并行的检察机关。 在英国不存在与法院并行的检察机关。 英国检察机构体制是由以总检察长为首长的 中央法律事务部、 中央法律事务部、刑事检察署以及区检察署 构成。 构成。中央法律事务部的首脑称总检察长和 副总检察长。 副总检察长。 检察官分为首席检察官、分部检察官、 检察官分为首席检察官、分部检察官、助理 分部检察官、高级检察官和检察官。 分部检察官、高级检察官和检察官。 英国的检察机关实行分级设置、垂直管理。 英国的检察机关实行分级设置、垂直管理。
法院编制的确定 年宪制改革法案》 《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确立了联合王国最 年宪制改革法案 高法院法官的遴选制度。 高法院法官的遴选制度。 根据法案,最高法院一旦出缺,将由一个遴 根据法案,最高法院一旦出缺, 选委员会负责遴选工作, 选委员会负责遴选工作,这个特别委员会成 员包括最高法院正、副院长二人、 员包括最高法院正、副院长二人、以及由英 格兰及韦尔斯司法任命委员会、 格兰及韦尔斯司法任命委员会、苏格兰司法 任命委员会及北爱尔兰司法任命委员会各派 出一名委员担任。 出一名委员担任。
除了上面12席常任法官席位, 除了上面 席常任法官席位,最高法院院长 席常任法官席位 亦可要求其他资深法官署任最高法院法官, 亦可要求其他资深法官署任最高法院法官, 但人选必须从下列两大类别中选取: 但人选必须从下列两大类别中选取: 第一类是「资深地方法官」:即英格兰及韦 第一类是「资深地方法官」:即英格兰及韦 」: 尔斯上诉法院法官、北爱尔兰上诉法院法官、 尔斯上诉法院法官、北爱尔兰上诉法院法官、 以及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内院的第一庭或第 二庭法官; 二庭法官; 第二类是「补充名单」:即已经退休, 」:即已经退休 第二类是「补充名单」:即已经退休,但年 龄未过75岁的资深法官 这类法官获委任前, 岁的资深法官, 龄未过 岁的资深法官,这类法官获委任前, 需先获得最高法院院长之书面许可。 需先获得最高法院院长之书面许可。
英国刑事诉讼法
3、预审的内容复杂化:从审控方证据到解决 程序问题
法律问题 有罪答辩问题 争议确定问题 证据问题 庭审准备
功能的变化
4、预审的时间缩短:96%案件半天
Fra Baidu bibliotek
总结:趋向于效率与犯罪控制的改革;在 传统性功能弱化的同时,实际上变得更为重要
1、实质性公诉权的取得
——2019年《刑事司法法》:决定是否指控某 人有罪由警察局转移到了检察院(警察保留 对部分轻微犯罪决定是否指控的权力)
1、讯问笔录 2、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待遇 3、律师援助 4、讯问录音录像 5、羁押官和审查官(讯问记录,审查羁押、监督)
1、预审方式的改变:言辞审到书面审
—— 《2019年刑事诉讼与侦查法》取消了言词预审, 只实行书面预审
2、预审的案件范围变窄:可诉罪
——《1987年刑事审判法》:严重和复杂的欺诈案件 ——《1991年刑事审判法》:针对儿童的严重伤害 或性侵犯案件。 ——《2019年刑事诉讼与侦查法》:当起诉书表明 案件复杂,或者审判时间可能很长,以至于实质利益 需要通过预审来保护的案件才需要进行预审 ——《2019年犯罪与违反秩序法》:能够正式起诉 的犯罪将不再经过预审程序
英国刑事诉讼的法律渊源与基本程序
1、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2、1985年犯罪起诉法
法律渊源
3、1988年法律援助法 4、1994年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
(二)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研究
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研究(二)
4.对上诉的裁判
(1)对不服定罪上诉的裁判
在《1995年刑事上诉法》实施之前,上诉法院必须考虑定罪是否安全或者令人不满意;初审法官是否在法律问题上做出了错误的裁定;或者审判过程中是否有重大违规的情形。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上诉法院然后才进一步决定是否确实出现了“正义流产”。《1995年刑事上诉法》第2条对《1968年刑事上诉法》第2条进行了修改,简化了上诉法院对不服定罪的上诉的裁判标准。新的规定是:上诉法院“如果认为定罪是不安全的,应当支持上诉;在所有其它情况下,应当驳回上诉。”对仅仅针对定罪的上诉案件中,上诉法院没有权力干预刑事法院对上诉人的判刑。
判断一项定罪是否安全的标准是一个主观标准,它取决于每一个上诉审合议庭成员对于刑事法院的有罪判决是否有合理的疑问或者潜在的疑问。如果有疑问,他就应当支持上诉,否则就应当驳回上诉。另外,一项定罪必须是合法的才能是安全的,如果审判本来就不应当发生,那么,定罪就不能被认为是安全的。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上诉人在上诉理由中首先会提到审判时出现的特定的法律或程序性错误,然后再总结性地声称定罪是不安全的。但是,《1968年刑事上诉法》第2条并没有限定以定罪不安全为由提出的上诉只能是上诉人能够指出在对他的审判中存在某些特定错误的案件。如果严格按照该条规定的字面解释,上诉人完全可以控诉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为理由提出上诉。然而实际上,由于对于证据证明力(包括证人的可信性)的判断属于陪审团的权限,上诉人要想通过攻击控诉方在审判中提供的证据的质量的方式使上诉审法官对于定罪的安全性产生疑问是极其困难的。因此,假如审判中没有发生法律上的错误,上诉人只有在能够以某种非常例外的情况使上诉法院断定可能发生了“不正义”时,他的上诉才能成功。
论英国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规则
二、 英国品格证据规则 的具体 内容
英 国普通法对 品格证据进行 了区分 , 不仅包括 良好品格证据与不 良品格证据 ; 还包括被告人 的品格证 据、 被告人以外的证人的品格证据 、 特定案件中被害人的品格证据 , 并对不同种类 的品格证据适用不同的 证 据规则 。 ( ) 一 良好 品格 证据 规 则 英 国普通法长期 以来一直容许提出良好品格证据 , 特别是被告人有权提出 自己的 良好品格证据 , 制定 法对此从未进行过任何干预 , 这似乎是早期司法实践中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的具体体现。在《 8 8年刑事 19 证据法》 第一条赋予被告人有资格作为证人 为 自己辩护 以前 , 良好 品格证据 的提出只能在交叉询问证人 的过程中以一般声誉证据的形式得以实现 , 并且仅仅与被告人是否有罪相关 。在现代司法实践 中, 良好品 格证据不仅在交叉询问中可以提出, 被告人也可主动提出, 并且 良好品格证据的形式也不仅仅局限于一般 的声誉证据 , 个人意见证据 、 以前具体的善 良行为证据以及清白的警察记录等形式均被容许。 在英国普通法中, 良好品格证据得以容许的基础在于其具有相关性。但是, 对于被告人 良好品格证据 具有的相关性 的内涵却长期存在争议 , 一种观点认为 , 良好品格 证据仅与作 为证人 的被告人的可信性相 关;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 良好品格证据不仅与被告人 的可信性相关 , 与被告人是否犯有指控 的罪行也是相 关的 , 具有 良好品格的人更少可能会犯被指控的罪行。对此 , 普通法长期坚持第一种观点。但在 17 93年 RV A C N R— T E .F L O E A L E一案中, 上诉法院认 为, 虽然 良好 品格证据 主要是与可信性相关 , 但它还有更 广泛的意义 , 陪审团可能凭此认为 , 一个具有良好品格 的人是不可能犯下被指控的罪行 的。在 19 年 R 96 V A i一案 中,t n法官认为 :在逻辑上 , .z z Sy e “ 被告人的 良好品格与其可信性是相关 的, 而且也与其是否会 实施争议 中的犯罪相关 , 这是早 已公认 的原则。 ” ( 不 良品格 证据 规则 二) ’ 1 被告 人 的不 良品格 证据 . 在英国普通法中, 良品格证据规则是品格证据规则的核心和要点 , 不 而其中被告人的不 良品格证据占 据了中心地位。根据英 国普通法 , 原则上不得 以被告人 的不 良品格作为证据来证明他在特定场合下从事 了与其品格一致的行为, 良品格被推定为没有相关性 , 不 不得采纳作为定罪的依据。该项不 良品格证据禁 止是全面的, 在主询问与交叉询问中均禁止提出此类证据。但是 , 在主询问中, 被告人为特定 的 目的仍被 容许提出 自己的不 良品格证据, 例如在强奸案件中, 被告人在主询问中提出 自己是同性恋这一不 良品格证 据 以证明 自己不可能实施强奸行为。在交叉询问中, 在特定的情况下 , 被告人不 良品格证据的提出也存在 例外。至今仍然有效的(8 8 19 年刑事证据法》 规定 了交叉 询问中被告人不 良品格证据禁止 的例外情况。 该法的立法内容表明立法者在对待被告人不 良品格证据上的犹豫与妥协立场 , 一方面 , 若不禁止对被告人 不 良品格证据的提出 , 选择作证的被告人将面临道德与推�
英国刑事诉讼制度 - 白板
为大多数重罪罪行的审判质量,规定对死刑案件被告人 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证据) ➢ 1836年 英国才保证被告人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但不 保证律师参与审判) ➢ 18世纪早期,对于复杂的刑事案件,被指控人更需要律 师帮助 ➢ 18世纪后期被害人聘用专业人士帮助办理不同法律业务 手续的现象。 ➢ 18世纪末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理念已经被司 法界广泛接受。
➢16世纪 英国刑事法律在制度中,将罪行分 为公诉罪(公罪)与简易罪(私罪)
公诉罪-----正式起诉的审判程序
私罪------适应的简易审判程序
• 普通法在这一时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并 成为世界上独立的法系之一,即英吉利法 系,以后成为英美法系。
(三)发展改革期(18世纪) • 背景:英国犯罪数量的增加(死刑数量从1660年到18
多元的审判权
• 自治体法院(communal courts) 英格兰基本 政治区域单位。
• 封建的或领主法院(feudal or seignorial court) 土地分封为媒介建立的。(特权法院)
• 教会法院(ecclesiastical court)处理宗教事务, 涉及民族信仰、婚姻、道德、遗嘱效力和继 承。
(三)预审法官负责审查起诉
➢凡是正事起诉程序由刑事法院审判的案件, 都要经过治安法院的预审。
英国刑事审判制度简介
英国刑事审判制度简介
介绍
1.英国刑事法律制度是构建政府与个人之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1000多年的变化与发展,刑事法律制度作为一项权力逐渐从国王与王后手中转移到了民选的议会之中。英国政府(行政机关)由议会中占多数的政党组成,政府根据自身的政策考虑将新的法律置于议会(立法机关)讨论,经过议会讨论后通过。然后,这些法律就成为议会法案或是条例,由法官和法院(司法机关)予以执行。
2.这样,这些新的法律就成为现行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现行法律中的大部分是建立在先前判例(指由上诉法院判决的案例)的基础之上,这部分就是所谓的普通法。我们从未感到我们需要一部成文的宪法,在这一点上我们与法国等其他大部分欧洲国家是不同的。我们坚信我们所推崇的价值观:个人自由、言论自由、法治,以及在普通法下给予最大的宽容,使那些违法或是具有反社会行为的人受到适当的公允的惩罚。尽管美国的法律制度有时被称作“盎格鲁——美利坚制度”,但实际上美国发展了其独特的权力制衡的法律制度,这主要是通过下面这种方式实现,即允许其最高法院通过解释宪法使一些政府通过的法律由于违宪而归于无效。
3.刑法主要是在警方、皇家检方、法官、法律职业工作者以及公众间运作的。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警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被分成了大约40个分区,到目前为止负责大伦敦地区的伦敦警察局是最大的。尽管各个分区彼此独立,都有自己的高级警官及自己的财政预算,但他们都努力协调运作以期达到近乎相同的标准。维护法律与秩序,抓捕罪犯以及在许可的地方收集证据是他们的工作。
4.皇家检察机关同样是在地方层面上组织起来的国家政府机构。这些机构的检察官员都是律师,他们有权作出独立的判断,尽管其中的高级检察官们以及伦敦公诉检察长要向政府的一位部长,即司法大臣负责。案件发生后,警方会首先想到检方。检方负责将案件提交到法院以供审判,负责阐述检方的指控以及准备证据。他们会在进行公诉准备的时候接管案件并在必要之处提供建议。对于一些小案子,他们会自己代理;对于那些影响较大的案子,他们会从独立的律师事务所指定高级律师作为检察官代为诉讼。
外国刑事诉讼法PPT课件
• 一类是:以职权主义为基础、同时大量移植或引进当事人主义刑事诉 讼制度而形成的混合式刑事诉讼。所谓“以职权主义为基础”,就是 其刑事诉讼的主体部分还是职权主义的,或者说其职权主义成分所占 比例大于当事人主义的比例,否则,就是前一类混合式刑事诉讼。 • 这类结构模式的典型有意大利、俄罗斯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结 构。 • 例如,意大利原本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刑事诉讼结构属于职权 主义。1988年,意大利修改其刑事诉讼法,大量移植美国刑事诉讼中 的证据交换制度 ( discovery of evidence )、辩诉交易制度 ( plea bargaining or plea negotiation ) 和庭审中的交叉询问制度( crossexamination )等,使得意大利刑事诉讼呈现出典型的以职权主义为基 础的混合式刑事诉讼。 • 又例如,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经全民公决通过新宪法,新宪法确 立起“人和人的权利与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的宗旨。根据该宗 旨,俄罗斯于2001年11月22日通过新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其后又于2002年5月15日和6月10日通过两个法律文件对刑事诉讼法进 行修订和增补,大量引入了当事人主义的制度和原则,如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禁止重复追究原则、辩诉交易制度(被告人认罪案件之速决 程序)和量刑建议制度,等等,对其传统的职权主义结构进行改造, 创建了俄罗斯以职权主义为基础的混合式刑事诉讼。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是一个权利、民主和法治国家。英国司法制度建立在几百年的发展和演变之上,是目前为止最为完善的一种体制之一。英国的司法制度采取的是普通法制,这意味着法官能够根据先前类似案件的裁决作为法律依据来判定新案件。这种方式使司法制度能够不断发展并保持适应力,以适应日益变化的社会和经济环境。
英国的司法体系分为三级: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在最高法院的顶部,是由十一名大法官组成的高度权威的司法机构。最高法院是负责审理各种个案,以及对英国权利法和公法的最终解释权的机构。上诉法院是由对法官、法官及其他独立专业人士组成的,其职责是审理上诉案件,并确保被控诉人在审判中得到公平对待。地方法院则负责处理最多的小型案件,例如交通违法、租赁争端和婚姻离婚等。
英国的司法体系还包括的优于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例如,英国的公共检察官办公室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检察。检察官会在犯罪疑点得到确认时,调查并采集证据。然后,他们会向法院起诉或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此外,英国的监狱和社区处罚体系也非常完善。监狱推行纪律严明但符合人道主义的管理,而社区处罚则注重恢复罪犯的自我价值和社会形象。
正如其他国家的司法体系一样,英国的司法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这些挑战包括不断增长的案件数量、缺乏足够的经费、司法独立的威胁以及案件耗时较长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英国的政府和司法机构正在进行一系列改革,以确保司法体系能够更好地满足公众的需求。
总之,英国的司法制度被认为是世界上最现代化和公正的体制之一。同时,它也在不断发展和进步,以更好地满足公民和社会的需求。
英国的法律制度
英国的法律制度
英国的法律制度扎根于英格兰的传统法律,并逐渐发展为包括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下面将介绍英国法律制度的概况。
首先,英国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普通法制度。普通法源于法官制定的判例法,即根据过去类似案件的裁决创立的法律原则,被称为“先例”。这些先例通过国家的上级法院的裁决成为法律准则,逐渐形成一个可预测、一致和发展性的法律框架。
其次,英国的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主要领域。公法主要涉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和刑法等。私法则处理个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合同法、财产法、家庭法和侵权法等。这些法律形成了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并规范了个人和组织的行为。
第三,英国拥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司法体系。司法体系由各级法院组成,最高法院是英国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最高级别的法律解释和裁决。下一级别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系统,最终级别是地方法院和犯罪法庭。另外,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各自拥有自己的法院系统和部分独立司法权力。
第四,英国的法律体系被高度尊重和维护。在宪法基础上,英国政府、公民和组织都有责任遵守法律。法律是平等和普遍适用的,任何人都可以依靠法律寻求公正。此外,英国法律允许人们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司法救济,例如起诉、上诉和仲裁等。
最后,英国的法律体系也具有改革和发展的特点。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新的法律挑战的出现,英国政府和司法机构不断努力更新和改进法律制度,以适应当代社会的需求。这种法律体系的灵活性和容错性使得英国的法律制度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尊重。
总之,英国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普通法制度,作为一个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国家,英国拥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框架和司法体系。这个制度通过判例法和法律程序来确保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秩序,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改进和发展。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
⼤概了解下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对于理解⼀些法律英语和合同总总是有好处的,起码看起来不会觉得很陌⽣。
以下我根据《professional english in use》⼀书整理的英国司法制度的⼤概,其实就是按照根据英⽂概括成中⽂⽽已。这是⼤概,具体的⼀些制度等有时间了慢慢整理出来。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的法律体系
1、民法与刑法
英国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国家,只要是判例法。笼统的说英国法律分为私法(private law)与公法(public law),更明确来说,英国法律分为民法(civil law)与刑法(criminal law),民法是处理法⼈(legal person)和独⽴个体(private individuals)之间的纠纷,⽽刑法则是国家对⼀些不法⾏为的惩罚。在民法中,由民事主体提出诉讼请求(give rise to a claim),要求赔偿(compensation)或法院发放限制令(injunction),⽽在刑法中则是有国家就犯罪⾏为提起公诉(prosecute)。
2、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substantive law)是关于各个法律领域中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法律,与实体法(procedural law)相⽐,程序法则是处理法律执⾏过程中程序问题的法律。
3、英国的宪法(constitution)
英国是君主制(Monarchy)国家,元⾸是国王(the monarch),但是国王授权政府处理国家事务。威斯敏斯特议会
(westminster parliament)有两个众议院(chamber):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与下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议院与下议院由各⾃独⽴的原则设⽴的。下议院议员(member of parliament)是选举产⽣的,⽽上议院议员(senate)则多数是指定(appointed)的,少数为替代世袭议员(the hereditary peers)⽽选举产⽣。实质的改⾰由上议院执⾏。
英国高等法院的审判程序
英国高等法院的审判程序
从古至今,法律一直被视为社会秩序和公正的最高准则。作为英国
法律体系中的核心部分之一,英国高等法院在处理案件和实施司法程
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介绍英国高等法院的审判程序,包
括其组成、诉讼流程、证据规则和判决方式。
一、英国高等法院的组成
英国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England and Wales)是英国司法体系
中的最高级别法院之一。该法院由多个分部组成,包括刑事法庭(Queen's Bench Division)、公法法庭(Administrative Court)和商事
法庭(Chancery Division)。不同分部负责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根据
案件性质的不同,上诉至高等法院的案件需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定。
二、英国高等法院的诉讼流程
1. 起诉阶段:当起诉方决定提起诉讼时,需向高等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包含起诉原因、事实背景、要求和相关证据。被告方会收到起
诉状,并在一定期限内做出回应。
2. 庭前准备:在开庭前,双方律师需进行庭前准备。这包括交换证据、商讨案件细节、提出辩护策略等。此阶段也可通过调解或达成和
解来解决争端。
3. 庭审阶段:在庭审阶段,双方律师将逐个呈递证据和争论法律问题。法官会主持庭审,并向双方发问以说明案件细节和相关法律原则。当双方口头辩论结束后,法官会宣布休庭。
4. 判决阶段:法官会在休庭后考虑案件的证据和争议点,最终做出
判决。判决可包括针对被告的判决和赔偿金额。判决书将通过邮寄或
其他适当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三、英国高等法院的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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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人起诉制度使起诉人不堪重负
➢ 诉讼成本过高导致警察起诉制度应运而生, 刑事法律方面出现了大量的单行法律。但 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到现在,英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 系统的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
• 审判方式:
➢11世纪将罪犯提交审判的程序,提交审判 的主体是被害人,被指控者的“征什一税” 负责找。
➢12世纪起,大陪审团制度。专门负责案件 审判,它是指控犯罪的机构。 指控—逮 捕—保护公民免受诉讼的机构。(初审? 审查证据、是否提起诉讼,无权决定实体 问题)
➢13世纪,审判陪审制度(也称小陪审团)。
➢16世纪 英国刑事法律在制度中,将罪行分 为公诉罪(公罪)与简易罪(私罪)
公诉罪-----正式起诉的审判程序
私罪------适应的简易审判程序
• 普通法在这一时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并 成为世界上独立的法系之一,即英吉利法 系,以后成为英美法系。
(三)发展改革期(18世纪) • 背景:英国犯罪数量的增加(死刑数量从1660年到18
为巩固其统治,国王一方面对原有的法律、 制度和习惯准予保留和沿用,以维持起码的秩 序和稳定;另一方面大力加强君王的中央集权, 不失时机的采取一切措施统一全国的司法制度。
国王法庭(Curia Regis)(中央的司法机关)
• 对所有涉及国王利益的案件都毫无条件地具有 管辖权,认为一切罪行都是“危害国王的安宁、 王位及其尊严”的。
英国殖民地图
英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雏形期 1. 1066年以前处于初创阶段。古罗马大约从
公元1年到450年侵占了英格兰,但罗马法却并 未坚固地在英格兰的土地上立足。
2. 公元450年居住在北欧西海岸的日耳曼部落 开始穿越英吉利海峡移民至英格兰。这些盎格 鲁—撒克逊人在英格兰建立数个王国,古罗马 文化被扫荡,当时这些王国各自为政,没有统 一的法律。
• 13世纪 重罪 + 轻罪 (轻罪是指除叛逆和重罪以外的其他 应予起诉的罪行)
• 一切刑事案件的最高监督权属于王座法院 • 巡回法官办案法律依据: ✓ 国王的诏书和敕令 ✓ 当地的习惯
办案结束后,互相交换意见,将各地遵守的习惯逐步加以 统一形成判例。 “法官造法”
➢14世纪中叶 地方各郡相继设立了治安法院 和治安法官,负责处理破坏治安的案件。
多元的审判权
• 自治体法院(communal courts) 英格兰基本 政治区域单位。
• 封建的或领主法院(feudal or seignorial court) 土地分封为媒介建立的。(特权法院)
• 教会法院(ecclesiastical court)处理宗教事务, 涉及民族信仰、婚姻、道德、遗嘱效力和继 承。
• 意义:国王法庭是英国刑事审判史上的一个重 要的发展阶段,以后的王座法庭、刑事法庭以 及巡回法庭都是由它发展起来的。
巡回审判制度 • 检查行政、财政、司法--专门针对司法活动 • 亨利八世 划分若干巡回区,建立法官巡回审判制度 • 1166年 赋予法官审判所有重大犯罪案件的权力 ,并在全
国范围内使用统一的刑法。
受火水刑考验、对天起誓、决斗。
• 法律渊源: 基督教文献、遗嘱、土地转让证书以及历代盎格鲁—撒克 逊历代国王的命令或判决。(教会势力强大、教会法院)
(二)形成发展期 时间:1066年至17世纪 历史事件:诺曼底公爵威廉(Duke William of Normandy)于1066年征服英国的同时,将封建 制度带入英国。 解决纠纷的方式(封建色彩浓厚) ➢ 首先,中世纪英国法院 就是领主庄园(庄园法院)同时 是重大会议、重要仪式举行地。 缺点:没有警察执行逮捕行为, 每年只开庭两次或四次。
英国法体系
• 狭义的英国法:我们通常所说的英国法 (English Law )系指适用于英格兰地区的法律。 (the Law of England)。
• 威尔士法律:1936年《威尔士法》规定,英格 兰与威尔士的法律制度实现完全的统一。
• 苏格兰法律苏格兰法律:源于法国,以罗马法 为基本依据,不属于英美法系,更确切地说, 是带有两大法系混合性质。
• 北爱尔兰法律 也有属于自己相对独立的司法 体系。
英国地图
• 英美法体系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 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 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 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 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 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 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 主要法系之一。
• 其他的地方法院 有时也承认在定期集市开 设的商人法院独立的审判权。
➢ 其次,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的启 动都是被动的,由当事人提出,众人协助 诉讼。
• 重罪的案件:不仅要求自己寻找,而且 “大声喊叫”邻村的居民协助寻找,自己 告发。(罪犯或被指控的人被关押在贵族 城堡的地牢)
• 轻罪的案件:bohr制度,征什一税。 (与现代警察和保释金的只能相似)(秦 朝连坐)
英国刑事诉讼制度专题
2010级
引言
•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资本主义类型的国 家,是英美法系的发源地。
原因: 英国的殖民地扩张 不同的理念 个人利益至上 判例是英国司法中的特色之处
英国刑事诉讼法
• 英国法的体系 • 英国法律的发展时期和历史沿革 • 英国刑事诉讼的特色制度与程序 • 刑事诉讼发展的最新动态
雏形期的法律特点:
• 实体方面: ➢ 习惯法为主,遵循不同地方的习惯。(日耳曼神判法) ➢ 罪名:杀人、伤害、通奸等。 ➢ 刑罚:死刑、断肢、鞭刑、罚金等。 • 审判程序上(极端原始) ➢ 公诉方式:领主、地方官、司法委员会。 ➢ 自诉方式:受害人本人 ➢ 取证证明方式:被告人自己提供证人证明自己无罪、
世纪末增加了大约200件。) ➢ 18世纪早期,普通法法院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嫌疑人,并
为大多数重罪罪行的审判质量,规定对死刑案件被告人 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证据) ➢ 1836年 英国才保证被告人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但不 保证律师参与审判) ➢ 18世纪早期,对于复杂的刑事案件,被指控人更需要律 师帮助 ➢ 18世纪后期被害人聘用专业人士帮助办理不同法律业务 手续的现象。 ➢ 18世纪末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理念已经被司 法界广泛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