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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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申报程序

探矿权申报程序

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

一、受理范围

除下列情形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外,其余均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

1、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钨、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

2、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3、锡、锑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4、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

5、跨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

二、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审批条件

(一)不属于暂停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种;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相应矿种的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三)拟设置探矿权在空间上与已设置的矿业权互不重叠;

(四)勘查阶段高于现有工作程度;

(五)勘查投资者和作业者具备应有的资质条件;

(六)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探矿权申请流程

探矿权申请流程

探矿权申请流程

探矿权申请是指申请人向主管部门申请获取矿业权的程序。探矿权的申请流程相对复杂,需要申请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申请。下面将介绍探矿权申请的具体流程。

一、确定申请范围。

首先,申请人需要确定申请的矿业权范围,包括矿区的位置、面积等信息。在确定申请范围时,申请人需要进行详细的调研和勘察,确保申请范围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二、编制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通常包括申请书、勘查报告、矿业权调查表等内容。申请人需要认真填写各类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三、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完成申请材料的编制后,需要将申请材料递交给主管部

门。在递交申请材料时,申请人需要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提交,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四、接受审查。

主管部门在接收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

内容包括申请范围的合理性、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等。申请人需要配

合主管部门的审查工作,并根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五、颁发许可证。

经过审查合格后,主管部门将颁发探矿权许可证给申请人。探

矿权许可证是申请人获取矿业权的法定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需要妥善保管探矿权许可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六、履行相关手续。

申请人在领取探矿权许可证后,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

关手续。这包括土地使用手续、环境保护手续等。申请人需要按照

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确保矿业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开展勘探工作。

获得探矿权后,申请人可以开始开展勘探工作。勘探工作包括地质勘探、矿产资源评估等内容。申请人需要按照探矿权许可证的规定,开展勘探工作,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勘探成果。

探矿权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

探矿权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

探矿权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

第一篇:探矿权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

探矿权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

一、探矿权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推进探矿权市场化配置和管理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08〕33号)。

二、探矿权审批条件

(一)、按照矿法规定,申请范围必须属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权限范围;

(二)、申请登记的区块范围是否超出法定允许的最大范围,且为连续区块范围;

(三)、申请登记区块范围不能与已受理、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重叠;

(四)、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形成矿产地探矿权的,需对探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已经矿产资源主管部备案;

(五)、申请人在90日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已经注销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六)、申请人受到被吊销勘查许可证处罚的, 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

(七)、申请人必须为企业法人,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从事勘查工作;

(八)涉外企业申请探矿权必须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九)、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探矿权审批程序

厅办文窗口受理主办业务处室审查有关处室(局)(规划、资源、

矿管、地环处、执法局)会审主办业务处室复核主管厅长审核报厅长办公议(厅专题会议)审定业务处室制证厅办文窗口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探矿权审批的时限

图示采矿权申请材料及流程

图示采矿权申请材料及流程
探矿权申请流程
采矿
一、申请
(一)申请登记资料要求 1、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 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 3、勘查计划、合同或委托及资金的证明文件 4、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其附件 5、申请登记所必须的其他文件资料
一、
二、机关受理、审查、批报
(二)审查的主要内容 1、申请范围内是否有其它申请人先递交了申请书; 2、申请登记书的填写是否符合填表说明要求,附件是否齐全,提交的申请登 记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登记的区块范围是否超出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且为连续区块范围; 4、申请登记区块范围是否设置探矿权或采矿权; 5、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形成矿产地探矿权的,是否对探矿权价款进行 了评估,评估结果是否已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探矿权价 款的处置方式是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6、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前9日内,是否注销过申请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7、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是否受到被吊销勘查许证的处罚。
提交申请材料
附件材料目录 1、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2、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5、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6、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7、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8、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9、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探矿权申报程序

探矿权申报程序

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

一、受理范围

除下列情形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外,其余均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

1、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钨、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

2、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3、锡、锑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4、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

5、跨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

二、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审批条件

(一)不属于暂停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种;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相应矿种的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三)拟设置探矿权在空间上与已设置的矿业权互不重叠;

(四)勘查阶段高于现有工作程度;

(五)勘查投资者和作业者具备应有的资质条件;

(六)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探矿全证办理流程

探矿全证办理流程

探矿全证办理流程

前期准备工作:

1.资源调查和选址:进行地质勘探和资源调查工作,确定探矿的地点

和资源潜力。

2.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经济效益分析、环境

影响评价等,以确定项目是否有利于国家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3.项目报告编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结果,编制项目报告,并提

交给相关部门审批。

4.地勘工作:根据项目报告的要求,进行具体的地勘工作,包括地质

调查、物探、地球化学分析等。

5.资金筹集:根据项目报告的估算结果,筹集项目所需的资金。

6.部门审批:将项目报告提交给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如

国土资源局(矿业局)等。

证书申请和审批:

1.准备申请材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要求,准备探矿申请

所需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项目报告、地质勘探报告、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资金证明等。

2.申请提交: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并

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3.专家评审: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包括对地质勘探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

4.审批决策: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决策,决定是否发放探矿证书。

证书发放和使用:

1.签订合同:获得探矿证书后,在指定期限内与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签订探矿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

2.开展探矿工作:按照探矿证书和探矿合同的规定,组织开展探矿工作,包括勘探、开采矿石、矿石处理等。

3.出勤报告和备案:在探矿工作过程中,及时向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递交出勤报告,并备案相关数据和材料。

办理探矿权流程及手续

办理探矿权流程及手续

办理探矿权流程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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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流程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流程

1、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它相关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1

2

3

注:1.表中标“▲”为必须提交的资料(“要求”栏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标“—”为无须提交的资料。

2.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提交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扫描件各一份,且内容一致,其他申请资料提交纸质文档扫描件。

3.凡涉及申请人盖章,必须与矿业权人名称一致。

4.表中探矿权新立不包含竞争性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协议出让等情形。

4

申请采矿权的操作流程

申请采矿权的操作流程

申请采矿权的操作流程

Ol

发证权限在哪级自然资源部门?

(一)自然资源部

石油、烧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铝、稀土、锡、睇、铝、钻、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

(二)省自然资源厅

煤、煤层气、铁、铭、铜、铝、金、银、错、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及油页岩、铅、锌、锦、钢、钛、银、银也、镀、锄、锢、氮气、水泥用灰岩等14种矿产。

(三)市级自然资源局

除部、省、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权限以外的矿产,具体矿种参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中《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点击查看:《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四)县级自然资源局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石灰岩(建筑石料用,制灰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I页岩(砖瓦用)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此类矿种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02

申请采矿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新设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新设采矿权。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标准。不得与生态红线、各类保护地重叠,做到精准选址,规模开发。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服从国家产业政策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凡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点击查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三)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安全生产要求。凡采用明令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政策的,一律不予审批。

探矿权办事指南

探矿权办事指南

探矿权办事指南

第一篇:探矿权办事指南

探矿权各个环节办事指南

一、探矿权的管理

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领取勘查许可证,获得探矿权。

(一)探矿权的取得

1、探矿权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渠道,即授予取得和转让取得。其中,授予取得包括两种形式,一是通过批准申请取得;二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出让方式取得。转让取得主要是通过二级市场转让行为获得。

在实际操作中,除以上三种方式外,还可以通过融资方式进行合作勘查,可获得部分探矿权,但必须经原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2、探矿权的审批及发证权限:我国对探矿权审批实行的是部、省两级审批制度,即由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国土资源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第四条规定:金、银、锰、铜、铁、铅、锌、钼、磷等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第六条规定: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在此之前,省国土资源厅已经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凡与该通知不符的,在办理延续、转让、变更时,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

3、勘查项目设立的基本要求:新立项目最长为3年,且面积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面积(一个基本区块大约为2.83平方公里)。首次设立的勘查阶段要根据以往地质勘查程度而定,一般为普查,但是新立探矿权位于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固体矿产地的,首次设立探矿权的勘查阶段不得低于原矿产地最高勘查阶段。申请勘查矿种一般要根

探矿权申请基本程序

探矿权申请基本程序

探矿权申请基本程序

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有偿方式取得探矿权,并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

一、探矿权新立登记

(一)探矿权出让计划建议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州(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的请示;

2.拟出让探矿权的数量、项目名称、区块范围图和拐点经纬度坐标;

3.拟出让探矿权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勘查项目区块范围的地理位置和勘查矿种;以往地质工作情况;勘查区块范围内无矿业权重叠的说明;是否属于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的说明。审批流程见附件 1。

(二)探矿权出让方案应包括下列材料:

1.州(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探矿权出让方案的请示;

2.探矿权出让计划的批准文件;

3.探矿权出让方案。内容包括:拟出让勘查区块的简要情况;探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以及投标人、竞标人资格的要求;出让方式以及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审批流程见附件 2。

(三)探矿权新立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含电子报盘);

2.探矿权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3.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4.勘查单位的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5.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为同一主体的除外);

6.具有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勘查设计(含电子文档);

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探矿权的还应提交投资核准证明及完成军事调查的证明资料;

8.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审批流程见附件 3。

二、探矿权延续登记

(一)探矿权延续审批登记程序:

探矿权申报程序

探矿权申报程序

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

一、受理范围

除下列情形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外,其余均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

1、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钨、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

2、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3、锡、锑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4、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

5、跨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

二、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审批条件

(一)不属于暂停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种;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相应矿种的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三)拟设置探矿权在空间上与已设置的矿业权互不重叠;

(四)勘查阶段高于现有工作程度;

(五)勘查投资者和作业者具备应有的资质条件;

(六)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

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4.04.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

通知

〔2024〕3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相关处室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新立采矿权申请登记程序,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一)审查流程

1.申报受理(5个工作日)。申请人准备申报材料(1份)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由厅矿业权处对资料内容予以审查,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予

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未按时提交的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包括:(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复印件);(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提交);(4)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业务审查,明确是否同意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意见);(5)探矿权范围、申请的采矿权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三者叠合图(含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格式电子坐标);(6)勘查许可证(复印件);(7)申请人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送件人身份证复印件;(8)申请人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9)包含上述应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光盘)。

探矿权办理流程

探矿权办理流程

11.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的勘查项目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及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同时附具军事部门 12.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成交确认书及缴纳价款凭证;协议出让的协议项目 内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报告》及缴纳价款
的营业执照,同时附具军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意见;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年检; 探 矿 权 办 理 报 件 组 成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统检;
5.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项目,需提交成交确认书及缴纳价款凭证;协 还需提交批准协议出让的相关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源院《关于探矿权区块范围内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 凭证,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需附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wk.baidu.com实证明; 6.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8.交通位置图; 9.申请勘查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核实意见 或有关说明材料; 10.探矿权申请范围实地核查表;

探矿权审批程序

探矿权审批程序

探矿权审批程序

1、申请新立探矿权应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一式3份);

(2)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

(5)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6)资信证明文件;

(7)勘查工作设计及工程部署图;

(8)交通位置图(1份);

(9)合作勘查项目申请同时提交合作合同;

(10)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同时提交有关部门对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的批准文件;

(11)涉外项目同时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批准证书》。

2、申请变更(延续、保留)探矿权应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一式3份);

(2)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3)勘查许可证;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

(5)勘查工作年度报告;

(6)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报表(原件1份);

(7)申请探矿权延续的同时提交资信证明文件;

(8)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同时提交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

(9)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改变地址的同时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10)申请探矿权保留的同时提交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地质报告。

3、申请注销探矿权应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

(2)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

(3)项目成果资料汇交证明文件;

(4)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

4、申请转让探矿权应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一式4份;

(2)勘查许可证;

(3)地质报告、勘查年度报告,完成勘查投入证明;

(4)地理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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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申报程序

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

一、受理范围

除下列情形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外,其余均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

1、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钨、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

2、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3、锡、锑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4、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

5、跨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

二、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审批条件

(一)不属于暂停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种;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相应矿种的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三)拟设置探矿权在空间上与已设置的矿业权互不重叠;

(四)勘查阶段高于现有工作程度;

(五)勘查投资者和作业者具备应有的资质条件;

(六)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七)探矿权设置经过了现场踏勘和市、县审核,并有明确意见;

(八)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管理范畴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九)资料符合要求。

四、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一套)和电子报件。远程报批的报件,审查通过后,由政府大厅通知申请人送交一套与远程报件完全一致的纸介质原件资料存档。

(一)根据鄂土资发〔2006〕109号文规定,以申请在先方式确定探矿权申请人、无偿出让探矿权项目,提供以下资料:

1、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2、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3、初步的勘查实施方案(附交通位置图、区域地形地质图);

4、项目现场踏勘报告;

5、探矿权申请人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扫描);

6、合作勘查协议;

7、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扫描);

8、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根据鄂土资发〔2006〕109号文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项目,提供以下资料:

1、协议出让探矿权的批准文件或证明资料;

2、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3、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4、初步的勘查实施方案(附交通位置图、区域地形地质图);

5、项目现场踏勘报告;

6、探矿权申请人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扫描);

7、合作勘查协议;

8、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扫描);

9、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三)根据鄂土资发〔2006〕109号文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项目,由市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市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文件;

2、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3、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4、初步的地质勘查实施方案(附交通位置图、区域地形地质图);

5、项目现场踏勘报告;

6、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申请属于申报在先、无偿出让探矿权新立项目,可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书(样式见附件,可不附市、县国土资源局核实意见);

2、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3、初步的地质勘查实施方案(附交通位置图、区域地形地质图);

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申请后,发函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意见。有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调查函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并提供以下材料:

4、项目现场踏勘报告;

5、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设置探矿权的书面意见。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主办处室:矿产开发管理处

2、协办处室:规划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勘查处

3、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审方式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设置探矿权和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听证及资料补

正所需时间不计算期限。

4、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政务大厅接收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划定勘查作业范围申请材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申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在报件申请登记表上签收后向申请人发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报件受理凭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并将申报资料转送相关处室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2)处室审查。各有关处室在收到报件后,按照各自的职责,在4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在会签责任表上签署意见,转主办处室汇总。

(3)综合审查汇总与集中会审。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汇总各处室意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形成汇总表,送政务大厅安排会审。集中会审时间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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