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一二三章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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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合同行为,制定本法。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通则合同是自愿订立的、相互依存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节合同的解释和修订合同的解释和修订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解释应当根据合同的字面意思、交易目的和公平原则确定。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施。

第二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包括履行完毕、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规定等。

第四章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义务、赔偿损失等。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履行违约责任。

第三节违约责任的免除和限制根据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免除或者限制。

第五章特别合同本章规定了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第六章合同的效力确认和撤销第一节合同的效力确认合同的效力确认主要通过签订合同、交付合同标的物等方式进行。

第二节合同的撤销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撤销权利行使等方式撤销合同。

第七章不当得利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第八章附则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暂行条例》。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标准全文。

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

2023最新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通用范文(正式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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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接受要约,依法律规定订立的平等主体地位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

合同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有合法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作为合同的标的。

合同的标的可以是属于法律或者法律规定的属于公共利益范围的平等交换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益。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主进行协商,并可以约定适用行业套用的习惯,但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确定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条款:1.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履行地点和时间,以及其他合同履行所必须的事项;2.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违约责任的内容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4.分割、转让、终止等合同的内容和方式;5.争议解决的方式;第七条合同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八条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当事人不能以未成形式为由推翻合同。

第九条合同经过一方修改并通知另一方后,通知到达即生效,无需对方的确认。

第十条合同设有条件的,根据约定的条件生效;约定的条件不能实现的,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另有约定,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违约的程度、折算的困难程度等因素,适当予以减少。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变更或者补充,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文规范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文规范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文规范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根据需要约定条件。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七条合同的成立,要符合下列要件:1. 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 订立合同的内容确定;3. 提供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4. 根据合同的性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形式。

第八条合同的成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成立合同的时间。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约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条件。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的效力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合同的效力由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确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五条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六条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并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当事人履行金钱债务,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十八条当事人履行债务,可以约定实际履行或者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当事人履行债务,应当将合同标的交付对方。

第二十条当事人履行债务,应当按照质量要求交付标的。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当与其他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要求转让合同的,可以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 全文

合同法 全文

合同法全文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下面将为您提供合同法的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约自由】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订立合同的平等主体资格。

第三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合同一旦成立,就成为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合同内容、订立方式等法律性质明显违背基本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五条【适用外国法】与外国人、外国法人、外国组织订立的合同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但是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六条【要约】订立合同,当事人可以使用书面形式,也可以使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七条【要约的效力】要约具备明确性,就发生法律效力。

要约明确提出了对方接受的方式,对方接受即为合同成立。

第八条【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被要约人撤销,但是要约人以任何形式表示撤销的,要约即为失效。

第九条【要约的通知】要约的通知可以采用通告、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通信方式。

第十条【不得恶意撤销】要约人撤销要约的,应当及时通知要约人。

通知应当采用与要约方式相同的通讯方式。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一条【合同的订立】合同经当事人一方提出,对方接受,就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成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口头合同】订立的合同一方未按照法定形式订立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要求补正;对方表示可以补正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补正。

第十三条【有限公司合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合同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竞业限制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竞业限制合同。

竞业限制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应当由劳动者提出。

第十五条【无竞业限制合同】无论竞业限制合同是否订立,在劳动者离职时,用户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全额支付约定的竞业限制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济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订立的合同关系。

第三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设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五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六条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与法律相一致的事项,也可以约定法律未规定而属于当事人自由决定的事项。

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产生效力,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以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方式排除或者限制自己的法定权利;(二)实施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该合同无效。

第九条合同无效,其效力自始没有发生。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支持商事信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形式。

法律规定必须为书面形式的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的方式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定金是买卖合同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支付方违约不能履行约定合同时,无过错的一方无条件退还已交的定金。

第十六条投标商要求投标人对未投标成功的工程承揽合同提供定金,一方违约给对方无过错的一方无条件退还已交的定金。

第十七条关于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卖合同项下的需供品应当具有按照约定要求的质量。

第十八条消费者合同部分无效第十九条关于消费合同履行第二十条关于租赁合同履行第二十一条学术论著合作交流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二条关于技术合作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三条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约定第二十四条关于服务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五条关于借款合同的约定第三十六条关于担保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七条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第三十八条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九条关于承揽合同的约定第四十条关于追偿合同的约定第四十一条关于补充通知的约定第四十二条关于媒体合同的约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当事人订立的民事合同,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依法平等地订立、履行合同,自愿地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预约、说明、协商、信用、保密等义务。

第四条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民事主体订立、履行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规定。

第六条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人与其代理事务无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意思办理。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明确。

第八条合同的条款、形式应当与合同的性质、内容相适应。

第九条打算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真进行协商。

第十条合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订立,不得强迫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民事主体有权对其订立的合同的内容和约定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第十三条民事主体订立一项合同,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履行预约、说明、协商、信用、保密等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诚信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有欺诈、胁迫对方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

第十六条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民事主体可以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来约束当事人履行义务。

但是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应当合理,并且不应当侵犯人身权。

第十八条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另有规定外,不得转让;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二十条合同的民事主体应当依法有权代表自己或者经过授权代表他人订立合同。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真实、准确地表示自己的意思,并对其所表达的意思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拟定。

本合同内容和各项条款符合法律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二条本合同双方为: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三条甲方的基本信息如下:名称:[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甲方地址]电话:[甲方电话]第四条乙方的基本信息如下:名称:[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地址]电话:[乙方电话]第五条甲方、乙方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合同约定第六条甲方与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约定以下条款:一、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服务内容]服务,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质量、时间和数量及时提供服务。

二、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服务标准、付款时间和金额支付服务费用。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服务发票和收款凭证。

三、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所需材料和信息,如未能提供,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五、本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章履行方式和期限第七条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服务质量、时间和数量履行义务,并在服务完成后向甲方提供服务报告和工作总结。

第八条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如有特殊情况导致服务延迟,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重新约定时间,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经营。

第九条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如未能按时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条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质量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甲方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最新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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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调整和规范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的内容、标的和方式。

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的解释和履行方式。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和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形式。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合同外的事由为由不履行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合同成立时,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表示意思。

第十三条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当事人通过电子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数据合成等电子方式。

第十五条当事人通过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字或者作出认可等表示。

第二节邀约第十六条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邀约的,应当明确表示或者明确表示的要素具备,对邀约受邀请人有效。

第十七条邀约的接受,自邀约受邀请人发出接受意思表示时生效。

第三节有奖招标第十八条有奖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预先公告的条件,向社会公开邀请他人以竞争方式提交标的,选择合同相对人并与其订立合同的行为。

第十九条有奖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遵循平等、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有奖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足够的信息和合同招标文件,不得有欺骗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经过合同当事人的协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的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其需求自由订立、变更、终止合同。

第五条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合同当事人的资格;(二)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三)具备合同成立所必需的形式。

第六条公民、法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第七条官方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所订立的合同,应当与自然人、法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军队、其他组织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法。

第九条合同的内容由合同当事人约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约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十一条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对合同事项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并表明有意成为合同关系的表示。

第十二条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的成立,一般以合同书为依据。

但是,实际行为已经发生,而无合同书的,可以认定为合同成立。

第十四条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活动的,其投标书是合同条款的要约文件。

招标人选定投标人后,应当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九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使得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也可以请求赔偿。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可以按照约定取得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损失的实际金额。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同没有约定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履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行义务。

合同没有约定时间、地点和方式的,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履行。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应当对履行合同负有注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合同的法律地位,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

第四条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国家保护合同自由,禁止非法干涉和限制合同自由。

第六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序良俗。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合同对象和合同内容;(二)当事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明确;(四)依法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依据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经营方式和交易习惯、诚信原则等约定合同条款。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文字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中文书写。

第十条当事人利用因网络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原则,并按照网络交易的特点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合同的内容、格式等。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一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诚信原则,通知对方并经过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受限制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合同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主张合同作为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方式、期限、数量等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与合同约定的方式不同的方式履行合同,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中国合同法全文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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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字数超过了每次回答的限制,我无法一次性提供全部内容。

以下是中国合同法的前几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合同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调整民事合同关系。

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不得有损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四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使权利,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效。

第六条民事行为的标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缔约第七条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经过接收人的明确表示或者默示亦属有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被接收人接收以前,发出人可以变更、撤回,发出人的变更、撤回到达以前,以变更、撤回后的意思表示为准。

第八条撤回的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电视电话、电话、网络留言等方式发出。

被撤回的表示到达后,发出人已经撤回的,为无效。

第九条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不明确的,接收人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接收。

第十条决定是具备有效内容的意思表示。

第十一条损害因增加的利益,投标人由采购人依法承担。

第十二条买卖合同的内容没有约定的,适用本法关于买卖的有关规定。

采取依法进行追偿的方式。

应当自追偿义务发生之日起2年内。

第三章履行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四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请求采取补救措施:(一)重要的履行义务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明示或者默示拒绝履行重要的履行义务;(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或者黑店、黑市虚假招揽买卖;(三)在合同订立之后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收益;(四)被宣告破产、被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吊销;(五)因合同订立之后信用变化,致使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能得到合同没有订立时可以预期的履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规范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规范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规范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调整合同关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的权益。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撤销等行为,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适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六条合同的订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 订立合同的内容、标的和数量等主要条款;3.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可以通过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除外。

第八条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合同之时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标的和数量等主要条款。

第九条采用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且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合同的内容。

第十条当事人可以通过要约方式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通过接受方式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数据电文或者其他形式作出。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三条合同的效力自合同订立时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合同的效力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合同的效力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也受法律、行政法规的保护。

第十六条合同的效力受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的权益。

第十七条合同的效力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过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合同的效力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经过协商确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九条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债权转让、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债权转让、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总则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分则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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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合同法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基本概念第一节合同的概念(1)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2) 合意要有债的内容;(3) 合意要有一个外在的形式。

【结论】合同=合意+债第二节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1) 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关系,不适用合同法;(2) 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的管理活动,是管理和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合同法;(3) 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不属于其调整的范围。

第三节合同的主体一自然人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地签订合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二法人1 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2 机关法人指国家机关,不以营利为目的。

包括:(1) 立法机关(2) 行政机关(3) 审判机关(4) 检察机关3 事业单位法人由国家拨给经费,从事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

如:学校、医院、剧团、图书馆、研究所等。

4 社会团体法人公民志愿组成的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如:社会公益团体、协会、学会等。

三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以其所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如: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非法人联营企业等。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合同成立与订立的概念一合同成立的概念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

即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1主体上的要求:当事人为双方或多方。

2内容上的要求:具备必要条款。

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1) 关于“一般包括”的解释:一般包括并不意味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

但“标的”、“当事人名称”是每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而其他条款则视合同具体情况而定。

(2) 关于“标的”、“住所”等主要条款的解释。

3形式上的要求: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达成合意。

三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按照要约和承诺的程序达成协议的行为和过程。

四合同订立与成立的关系(1) 合同的订立是达成协议的过程,反映的是“线”;(2) 合同的成立是达成协议的结果,反映的是“点”。

第二节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及要件1概念: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构成要件2.1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至少应当具有合同成立所必须的条款。

即要约的内容需达到一旦被受要约人全盘接受(承诺),合同就告成立的程度。

【注意】(1) 要约的内容不以拟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为限;(2) 不同性质的合同对必要条款有着不同的要求,因而要约的内容因合同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2.2 有“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的表示;2.3 要约须向受要约人发出。

受要约人是要约人期望与其订立合同的人,一般情况为特定人,但对不特定人做出,有时也构成要约。

这主要看其是否具备其他两项构成要件。

二要约邀请1 概念合同法第15条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2.1 要约是当事人主动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他人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2 要约必须包括未来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邀请不一定包含合同的主要内容。

2.3 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要约邀请不含此意思。

3 法定的要约邀请(1) 寄送的价目表(2) 拍卖公告(3) 招标公告(4) 招股说明书(5) 商业广告三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生效的时间采到达主义【注意】1.1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要约,数据电文到达时间界定的两种情况;(见合同法第16条)1.2 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

2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见合同法第17条)。

3要约可以撤销3.1 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称为撤销要约;3.2 撤销要约采发出主义(见合同法第18条)。

【注意】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要约不能撤销(见合同法第19条):(1)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 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失效(见合同法第20条)【注意】4.1 实质性变更(见合同法第30条)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2 非实质性变更的几种情况:(1) 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增加了一些法律本来就规定了的义务,则这些增加的内容是一种非实质性变更;(2) 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增加了一些建议性、希望性的条款,但这些条款没有加重要约人的负担,相反可能给要约人带来好处。

增加的这些条款也属于非实质性变更;(3) 受要约人在要约的实质内容基础上增加了一些说明性的条款,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第三节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1 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 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注意】(1) 是“到达”,不是“发出”;(2)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合理期限的确定问题。

3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注意】(1)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2)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不能构成承诺生效的两种情况。

三承诺的效力1承诺生效的时间采到达主义(合同法第26条)【注意】到达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

2承诺可以撤回(合同法第27条)3承诺不能撤销4承诺迟到的效力4.1 迟发的承诺(合同法第28条)以新要约为原则,以承诺为例外。

即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4.2 迟到的承诺(合同法第29条)以承诺生效为原则,以承诺不生效为例外。

4.3 发出时没晚到达时必然晚的承诺参照“迟发的承诺”处理。

四承诺期限的规定1 承诺期限的确定1.1 承诺期限的起算点(期限开始时间的确定)【注意】(1) 合同法第24条规定的两种要约形式如何确定起算点(2) 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1.2承诺达到时间的确定(承诺结束时间的确定)1.2.1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视为承诺到达要约人;1.2.2 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1)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 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 承诺期限的规定2.1 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在此期限内到达。

2.2 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1)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即时作出(即时到达);(2)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

第四节合同成立的规定一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1合同成立时间的三种规定1.1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5条);1.2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2条);1.3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3条)。

【注意】按合同法第33条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两个条件:(1) 当事人须以信件、数据电文的形式实现要约和承诺;(2) 签订确认书的要求应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提出。

2三种规定的适用关系【案例】某建筑公司(甲)需要石灰石500吨,便电告某建材公司(乙),询问是否可以供货,价格多少等。

乙回函说,我公司可以如数提供,并提供了送货与提货的不同价格标准。

甲在比较了几家建材公司的价格后,用传真的方式向乙正式提出购买500吨石灰石的请求,同时还就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日期、违约责任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要求乙能在10天之内给予答复。

在发出传真的第8天,甲为了保险起见,又给乙发出一传真,提出如果乙同意供货,两公司最好能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确认书。

传真发出当天,甲收到乙发来的信函。

该信内容:同意贵公司意见,准时发货。

甲接信后,便按原来传真的内容起草了一式两份合同确认书,并自己先在合同确认书上签了字,然后将该合同确认书寄给乙,请乙签字后将甲的那份寄回。

这时,因石灰石涨价,乙提出提高价格,甲不同意。

理由是乙已经用信函作出承诺,合同已经成立。

合同确认书只是对已成立的合同的确认,乙应按自己的承诺履行合同。

乙拒绝在合同确认书上签字,两家纠纷顿起,打起了官司。

问:合同成立否?2.1 第一、二种情况并存(1) 若双方签字或盖章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一致,则以第一种情况为合同成立的时间;(2) 若双方签字或盖章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不一致,则:(2.1) 先承诺的,以签字或盖章为合同成立的时间;(2.2) 先签字或盖章的,以承诺生效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2.2 第一、三种情况并存只要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一方当事人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无论该要求先于,还是后于承诺到达,都以签订确认书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2.3 第二、三种情况不存在并存问题二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1合同成立地点的两种规定1.1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第34条)1.2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第35条)【注意1】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时间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的地点有两种情况:(1) 签字或盖章的地点在同一地,签字或盖章的地点只有一个,该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 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不在同一地,签字或盖章的地点有多个,以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注意2】如果合同既签字又盖章,并且签字和盖章不在同一个地点,则以完成其中第一个行为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案例】某蔬菜基地(甲)给某蔬菜商场(乙)发出一传真,提出在一个月后,甲方每天能供应乙方5000公斤蔬菜,同时提供了一份供应蔬菜的品种价格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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