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旅游立法
旅游立法中外对比

旅游发展的中外对比——以旅游立法为例摘要:自21世纪以来,中国旅游业一直保持着高速发展的态势,并且旅游业也一直在我国经济发展规划中被列为重点发展和支持的行业。
但随着旅游业的发展,特别是旅游市场的国际化,我国旅游立法方面的弊端的不足也愈加明显。
因此,借鉴国外旅游立法的经验并健全完善我国旅游法律体系,将是现阶段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必要之举。
1.现阶段我国的旅游发展与旅游立法1841年7月5日,托马斯·库克组织的第一次包团旅游,拉开了近现代旅游业的序幕,此后至二战后,旅游业开始兴盛。
然而我国的旅游业可以说是在上世纪80年代后才开始真正发展,而从开国初到在那之前,我国的旅游业仅仅是在政府主导下的接待入境旅游。
到了九十年代,旅游业所带来的创汇能力已经足够引起国家领导的重视,1993年,国务院对国家旅游业的发展提出了“搞活市场,正确领导,加强管理,提高质量”这样新的指导方针。
国家对于旅游业的发展也从“不宣传,不提倡,不反对”到了积极引导和支持旅游发展。
此后的1994年实施的双休日制度以及1999年实行的黄金周制度也刺激了旅游行业的发展。
中国的旅游业也一直保持着高速发展。
在旅游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旅游立法也在逐渐地跟上脚步。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至今的30年间,我国颁布了大大小小40多条旅游业以及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调整旅游行业结构、解决旅游纠纷、规范旅游市场等方方面面的旅游法规。
这些旅游法规也对我国的旅游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阶段的旅游立法相当的不完善,相比于旅游发展有着明显的滞后性。
如果将旅游业发展以主导者分为政府主导型、政府干预型、市场主导型的话,我国便是属于政府主导型。
那么,在如今这种旅游市场需求逐渐扩大,政府调节的影响力逐渐减弱的背景下,我国的旅游管理也愈发显示出不适应性,这就需要加快旅游立法的建设与完善。
2.中外旅游立法对比从人民的生活品质来说,中国现今的水平大约相当于美国的四十年前,那么对比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如美国、法国、英国、日本的旅游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的旅游发展经验,通过了解它们旅游发展的历程和现阶段更为领先的旅游法律体系,将对我国完善旅游法乃至发展旅游业大有裨益。
旅游权利法案

旅游权利法案第一条1.每个人休息娱乐的权利,合理限定工时的权利,定期带薪休假的权利,并在法律范围内不加限制地自由往来的权利,已在全世界得到承认。
2.实施这个权利可以促进社会平衡,提高国家和国际意识。
第二条作为本权利的结果,各国应当制定和实施旨在促进国内和国际旅游和谐发展并促进能为参加旅游的所有人带来益处的娱乐活动的政策。
第三条为达到这个目的,各国应当:1.鼓励国内和国际旅游业有条不紊和和谐地发展;2.将旅游政策纳入他们各级的全盘发展政策,包括地方、地区、国家和国际的,并扩大双边和多边,包括同世界旅游组织在内的旅游合作;3.“在根据他们国家的主次轻重和世界旅游组织工作总纲而制定和实施适当的旅游政策、规划和计划时,”要充分注意《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和《阿卡普尔科文件》的原则;4.鼓励采取措施,特别是通过更好地分配工作和娱乐时间,建立和改善年度带薪假期制度和错开休假日期,以及特别注意青年,老年和残疾人等旅游手段,使每个人都能参加国内和国际旅游;5.为了当前和后代的利益,保护包括人文、自然、社会和文化在内的旅游环境,因为它们是全人类的遗产。
第四条各国还应当:1.通过实施现有的联合国、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海事组织、海关合作委员会,或其他组织,特别是世界旅游组织的便利文件和条款,来鼓励国内和国际旅游者参观东道主的遗产,以不断促使旅行自由化;2.增强旅游意识,促进旅游者和东道主之间的交往,以增进相互了解和完善;3.通过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确保旅游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4.提供最佳卫生条件和健康服务条件,以及预防传染病和事故的条件;5.防止任何利用旅游从事娼妓活动而剥削他人的可能性;6.为保护旅游者和东道国人民,加强防止非法使用毒品的措施。
第五条最后,各国应当:1.在不妨碍各国为了国家利益对领土的某些区域采取限制性措施的情况下,允许国内和国际旅游者在本国自由往来;2.对待旅游者不允许采取任何歧视性措施;3.让旅游者及时得到行政和法律方面的服务,及时与领事代表联系并使用国内和国际的公共通讯设施;4.在过境和逗留地,向旅游者提供信息,使之进一步了解东道国人民的习俗。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第四条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
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增加情况和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
旅游法律法规

旅游法律法规旅游法律法规1. 介绍旅游是人们追求休闲与娱乐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一项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活动。
为了保护旅游者的权益、规范旅游行业的发展,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旅游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旅游法律法规,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旅游行业的法律规定。
2. 旅游相关法律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中国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法律,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明确了旅游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管理。
它规定旅游者有权享受安全、舒适、便利的旅行环境,有权了解和使用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有权提出投诉和要求赔偿。
2.2.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是中国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对旅行社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法规,于1993年发布实施。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旅行社的注册条件、经营范围、责任和义务,以及旅行社与旅游者的权益和义务。
根据该条例,旅行社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资质,提供真实、准确和合法的旅游信息,确保旅游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2.3. 《旅馆业管理条例》《旅馆业管理条例》是中国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对旅馆业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的法规,于2008年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旅馆的建设、执照登记、服务质量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内容,要求旅馆提供安全、健康、文明、便捷的住宿环境,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2.4. 《旅游者自愿购物条例》《旅游者自愿购物条例》是中国国家旅游局于2013年发布的,用于规范旅游购物活动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旅游者有权自愿参与购物活动,但不得强制购物或以购物为前提限制旅游者享受其他服务。
旅游者在参与购物活动前必须获得充分的信息,并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购物。
3. 国际旅游法律法规3.1. 欧盟旅游法规欧盟旅游法规被用来统一欧盟成员国旅游行业的法律规定。
该法规包括了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和运营要求,旅游者的权益保护,旅游合同的规定等内容。
欧盟旅游法规的目标是保护旅游者的权益,促进欧洲旅游业的发展。
国外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之启示

游消费者之间缔结的办理旅游业务的合同, 至少要明确办理旅游业务 的手续费用、 交易过程中金钱的收受与退赔 以及旅行社责任等事项。 2 3 其他国家。很多国家列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民法典中均有规 定。《 匈牙 利 民法典 : “ 旅行社未完全 按 照旅游 啥 同所约定的 条件
履行义务 , 旅游消费者有权请求减少费用, 还可以请求赔偿由于不完善 的旅游而 呦 面受到的损失。 ” 《 德国民法典 寸 方 同进行了系 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我国针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旅游法规 统的规定, 规定了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消费者之间的权利、 义务。 《 法国民 存在较大的缺失。 法典 劬茛 馆 撤 游消费者行李物品应负的责任问题谜行 了特别规定。 1 . 2 旅游基本法 的缺失。我 国现有的与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 的 3 国外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法律 比较分散 , 立法的层面大部分都是行政法规、 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 3 . 1 制定旅游基本法 。 旅游基本法能够通过协调各方面关系 , 促进旅 由于立法阶位较低 , 不能很好的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与我 国 快速发展的旅游业不相适应。随着旅游纠纷的增多, 仅靠较低阶位的 规章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极其不利 的。我国缺失一部旅游基本法——《 旅游法》 , 对旅游活动 中各主体 的 根本 I 生 权利义务做出原则性规定。 游业健康发展。各国以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出发点 , 通 过旅游基本法把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用法律的形式加以 确定 , 明确规定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 借鉴发达国家的立 法经验 ,在旅游基本法中明确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根本宗旨和政策, 对
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在旅游基本法中明确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根本宗旨和政策对国家的旅游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并规制其权限对旅游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制规定旅游消费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行政机关等旅游活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明确旅游争议解决的途径及其相关程序协调本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1.中国旅游法中国旅游法是1993年颁布的法律,旨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该法规定了旅游者的基本权利和旅游经营者的基本义务,并明确了旅游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责任。
以下是中国旅游法案例分析:案例:游客因旅行社推荐的酒店住宿环境差,要求退款和赔偿。
分析:根据中国旅游法第十七条,旅游者有享受安全、舒适、卫生的旅游服务环境的权利。
如果旅行社未能提供合适的酒店住宿,旅游者有权要求退款和赔偿。
旅行社应该为游客提供合理的补偿,例如退还旅游费用或提供替代的住宿安排。
2.美国旅游法美国旅游法是一系列针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旅游者的权益,规范旅游业的运作。
以下是美国旅游法案例分析:案例:旅游者在住宿酒店被偷窃,要求酒店赔偿损失。
分析:根据美国旅游法和相关州法律,酒店经营者有义务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
如果旅游者在酒店内被盗,酒店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旅游者可以要求酒店赔偿损失,包括丢失的物品的价值和相关费用。
然而,旅游者也需要证明他们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比如锁好房间门、保管贵重物品等。
3.欧盟旅游法欧盟旅游法是对欧盟成员国旅游市场的统一规范,旨在促进旅游业发展和保护旅游者的权益。
以下是欧盟旅游法案例分析:案例:旅游者在预定机票后,航空公司取消了航班,未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分析:根据欧盟旅游法,航空公司有义务向旅游者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并在航班取消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可能包括重新安排航班、提供替代交通工具,或者退还旅游费用。
如果航空公司未能履行这些义务,旅游者可以要求退款和赔偿。
综上所述,旅游法规案例分析通常涉及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和旅游经营者的责任。
旅游者在遇到问题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退款、赔偿或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同时,旅游经营者也需要遵守相关法规,提供安全、舒适、合理的旅游服务。
中国 出国旅游 政策

中国出国旅游政策
出境旅游是现代人们追求休闲和体验不同文化的一种方式,而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提供方便和安全的出国旅游政策,以满足人们的需求。
首先,中国对出境旅游目的地的选择非常丰富。
中国公民可以前往许多国家和地区旅游,包括亚洲、欧洲、美洲和大洋洲等多个地区。
这使得中国游客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旅游目的地,如历史文化名城、自然风光和购物天堂等。
其次,中国政府积极推动签证便利化。
为了方便中国公民去申请签证和入境旅游,中国与许多国家签订了互免签证协议。
这意味着中国游客可以凭借自己的护照自由出入一些目的地国家,节省了办理签证所需的时间和费用。
此外,中国政府一直重视保障中国游客的人身安全。
针对一些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中国外交部经常发布旅行警示和建议,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并为他们提供所需要的帮助。
这体现了中国政府对中国游客出境旅游安全的高度关注和负责任的态度。
另外,中国政府鼓励中国游客在境外文明旅游。
在出游过程中,中国游客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增强文明素质。
这样不仅能够促进中外文化的交流,还能够树立中国游客的良好形象,为中国游客提供更好的旅游体验。
总结来说,中国出国旅游政策提供了丰富的旅游目的地选择、签证便利化、人身安全保障和文明旅游倡导。
这些政策为中国游客提供了更好的旅游体验,也有助于促进中外旅游交流与合作。
正因如此,中国游客出国旅游逐渐增加,成为全球旅游市场的重要力量。
国务院关于《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1997]20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1997]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a4836e99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e6.png)
国务院关于《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正文:---------------------------------------------------------------------------------------------------------------------------------------------------- 国务院关于《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1997〕20号1997年3月17日)国务院原则同意《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由你们发布施行。
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97年3月17日批准,国家旅游局、公安部1997年7月1日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管理,规范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主要以团队形式进行。
团队是指由有经营权的旅行社组织的、三人以上的出国旅游团(以下简称团队)。
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部、公安部提出,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条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必须有组织、有计划、有控制地发展。
国家旅游局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绩,审批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向公安部备案,并对外公布。
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此项业务。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对组团社组织团队出国旅游实行配额管理,按组团社接待入境旅游人数的一定比例核定其组织团队出国旅游的人数,并统一印制、编号发放《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以下简称《审核证明》)。
《审核证明》每人一份,一式三联。
第五条组团社按照国家旅游局核定的出国旅游配额人数组团,办理参游人员报名、收费等手续,填写《审核证明》。
西方国家旅游合同立法模式选择及其借鉴

为尺度 , 现代 工 商社 会 的一 个典 型 的特 征 。随 着 是
人类生 活水平 的 提 高 , 文化 交 流 的 加深 和生 活 方式 的转变 , 一个 新 兴 的社 会 产 业—— 旅 游 业 正 焕 发 出 蓬勃 生机 。在旅 游产业 的运 行 中 , 旅游 契约 , 即旅 游 合同, 不可 避免 地扮演着 至关 重要 的角 色 , 在世界 旅 游 业发 达 国家 , 然 大都 秉 承 合 同意思 自治 的法 治 虽
法性 质决 定 了旅行社 与旅 游者 之 间虽 然是 在平等 基 础上 的交 易关 系 , 双方 的利益 取 向却 是相 反 的 , 但 在 利益 博弈 的过程 中 , 行 社 可 能会 利 用 其强 势 的 特 旅
原则 , 为旅游关 系 的缔约 双 方 提 供 充分 的协 商 和 自
由约定 的空 间 。但 由于旅游合 同与各方 当事 人 的利 益密切 相关 , 往 涉及 诸 多 体 现 专业 性 和 更 具 广 泛 往
具 体 内容 的 比 较研 究 , 析 了旅 游合 同不 同立 法体 例 选择 的 分
对我 国 的旅 游 法制建设 有 益 。
一
、
旅 游 合 同 立 法 选 择 的 缘 起 及 路 径 依 赖
内在 根 源 。探 讨 了 中 国旅 游 合 同 立 法 在 借 鉴 国外 先 进 经 验
基 础 上 可供 选 择 的 路 径 , 为将 旅 游合 同 立 法置 于《 同 法》 认 合 是 最佳 选 择 。
专 项立 法进 行 归类 , 其 囊 括 到 一个 更 大 的法 律 将
体 系范 畴 中去 , 后 按 照 所归 属 的 体 系 的基 本属 性 然 进行 细致 的基 本结 构 和 具 体 内容 设 计 。 由此看 来 , 对 某一 社会关 系进 行法 律调 整 的立 法体 例是 与对该 种社 会关 系 的基 本定 位 密 切 相关 的 , 游 合 同 的立 旅 法体 例 的选 择 也 首 先 取 决 于对 旅 游 合 同性 质 的认
《旅游法》对国内旅游市场的影响

江西财经大学2013~ 2014学年第1学期期末考试论文题目《旅游法》对国内旅游市场的影响课程编码 16A42 选课班 B01课程名称旅游政策与法规任课教师张瑾学号 ******* 姓名贺艳芳学院旅游与城市管理专业旅游管理考试时间 12月18日第三、四节课江西财经大学2013~2014第1学期课程论文考试评分表课程名称及代码:提交时间:注:教师提供选题者,选题项不予评分任课教师:《旅游法》对国内旅游市场的影响内容摘要:历经三十年酝酿和三次审议,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从法律层面围绕我国旅游产业发展中的主要关系和核心问题做出了全面规定。
本文将对比《旅游法》出台前后的一些现象,从《旅游法》能够长远的为旅游业输入正能量的角度,分析《旅游法》出台的背景、意义以及对国内旅游市场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旅游法》国内旅游市场影响一、中国旅游业现状及旅游法的颁布背景据悉2010年,旅游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
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15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大入境旅游接待国和第四大出境旅游客源国。
“十一五”期间我国旅游业投资势头旺盛,在投资规模上,全国“十一五”开发的大型旅游项目达12697个,未来我国旅游需求将快速增长。
据中国旅游研究院统计,2012年我国旅游业总收入2.57万亿元,国内旅游约29亿人次,出境旅游超过8000万人次,入境旅游1.33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485亿美元,新增旅游直接就业约50万人。
根据中国政府所制定的远景目标,到2020年,中国入境旅游人数将达到2.1亿人次;国际旅游外汇收入580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2500亿美元,总收入将超过3000亿美元。
这样一个黄金产业,近年来却被门票涨价、低价揽客、强迫消费等一系列市场乱象所困扰,旅游者投诉无门,执法者无法可依的问题较为突出,旅游消费者和旅游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完全保障,而我国目前却仍然没有一部专门的旅游法,与我国世界旅游大国的地位身份不相匹配。
旅游政策及法规旅游法概述

➢ 旅游基本法:《旅游基本法》
(2)美国的旅游立法
➢关于旅游的单行法规、法案 ➢旅游基本法 :《全国旅游政策法》
四、我国旅游立法和旅游法制建设
❖ 改革开放以前的近30年时间,我国缺乏旅游专 项法规。
❖ 1978年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是我国旅游法 制建设的萌芽时期。
(2)旅游法的调整对象是旅游活动中的各 种社会关系。
这些社会关系包括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的 关系,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企业之间的 关系、旅游企业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旅 游涉外因素的关系(如外国旅游企业和中国旅 游企业之间的关系)等。这些社会关系都是在 旅游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体现了旅游活动的 特点,这也是旅游法区别于其他法的一个显 著标志。
1.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
旅游法律关系是指由旅游法确认和调整的,在 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 的社会关系。
2.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
(1)旅游法律关系是受旅游法律规范调整的具 体社会关系
(2)旅游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 会关系
(3)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和变更是依据 旅游法规进行的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旅游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 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1.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就是指依照旅游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 一定义务的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旅游 企业、旅游者和境外旅游组织。
2.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所指向的对象,主要由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三部分组成。 ❖ 旅游法律关系中的物,从其形态上说,它可 以分为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和旅游商品。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条例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第三条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年+!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第四条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增加情况和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的’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组团社上年度经营入境旅游的业绩$经营能力$服务质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每年的(月底以前核定各组团社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定组团社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及组团社组织公民出国旅游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在下达本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时编号发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给组团社"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旅游者及领队首次出境或者再次出境#均应当填写在$名单表%中#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添人员"第八条$名单表%一式四联#分为&出境边防检查专用联!入境边防检查专用联!旅游行政部门审验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组团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旅游团队出境!入境时及旅游团队入境后#将$名单表%分别交有关部门查验!留存"出国旅游兑换外汇#由旅游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旅游者持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可以直接到组团社办理出国旅游手续’没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护照后再办理出国旅游手续"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前往国签证等出境手续"第十条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领队在带团时#应当佩戴领队证#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旅游团队应当从国家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旅游团队出入境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站对护照!签证!$名单表%的查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旅游团队可以到旅(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游目的地国家按照该国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或者免签证!旅游团队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的"组团社应当事先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组团社应当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组团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的出国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报价不得低于成本!第十三条组团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旅游合同由组团社和旅游者各持一份!第十四条组团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第十五条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境外接待社&"并与之订立书面合同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第十六条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第十七条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并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第十八条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第十九条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条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第二十一条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服从旅游团队领队的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有义务予以协助!第二十三条旅游者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第二十四条因组团社或者其委托的境外接待社违约"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依法对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第二十八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者低于成本报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务院)**(年+月)(日批准"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年(月)日发布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条例立法研究

求 . 遵 循 我 国法 律 基 本 原 则 的 前 提 下 。 许 经 营 个 性 在 允
化 的旅 游 服 务 内 容 。 该 原 则 的 最 大 特 征 就 是 要 充 分 满
世 界 一 流 的海 岛 休 闲 度 假 旅 游 目 的 地 、南 海 资 源 开 发
和 服 务 基 地 及 国 家 热 带 现 代 农 业 基 地 充 分 发 挥 海 南 区位 和 资 源 优 势 , 照 国 际 通 行 的 旅 游 服 务 标 准 . 面 按 全 提升 海 南旅 游 管理 和 服务 水 平 。 大 南海 油 气 、 游 、 加 旅 渔 业 等 资 源 的 开 发 力 度 . 使 海 南 成 为 我 国 南 海 资 源 开
建 设 国 际 旅 游 岛是 发 展 海 南 岛 屿 经 济 的 最 佳 战 略 选 择 , 制 定 《 例 》 目的 则 在 于 确 保 该 战 略 顺 利 实 而 条 的 施 。 分 利 用 经 济 特 区立 法 权 . 胆 创 新 . 立 促 进 旅 充 大 创
《 例 》 是 建 设 国 际 旅 游 岛 最 基 本 和 最 重 要 的 法 条
省 重 要 旅 游 资 源 的规 划 权 和 重 大 旅 游 项 目 的 审 批 权 集
安 机 关 相 关 部 门依 法 批 准 , 得 行 使 搜 查 权 、 查 权 。 不 检 三 是 提 供 多 样 化 旅 游 服 务 原 则 。根 据 各 国游 客 的 游 玩 需 求 不 同 .鼓 励 旅 游 经 营 者 积 极 发 展 多 样 化 的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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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法规

旅游政策法规旅游业是一个发展迅速的产业,在全球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为了提高旅游业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旅游资源,保障游客的权益,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旅游政策法规。
一、旅游政策1.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各地政府推出了一系列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主要包括优化旅游产业结构、发展旅游特色产业、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加强旅游宣传和推广等。
例如,国家旅游局将旅游业作为国家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支柱,提出了“十三五”旅游规划,力争让旅游业成为经济新常态下的新引擎。
各省市也相继出台了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如重庆市推出了旅游产业发展“百日攻坚计划”,力争实现旅游收入60亿元。
2.旅游外交政策旅游外交政策是各国为了促进国际旅游交流和友谊而制定的政策。
实行旅游外交政策可以扩大海外旅游市场,提升国家形象和声誉,促进境外投资和进出口贸易等。
例如,中国实行的“大力度推进‘中国制造2025’建设,构建‘一带一路’机遇,扩展东盟市场,拓展欧美日韩等高端市场”等措施,坚持大力发展旅游产业,推动旅游贸易发展。
二、旅游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我国旅游行业最为基本的法律文件,是国家监督、管理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旅游企业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规范了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环境的相关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景区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景区质量管理条例》是针对旅游景区的管理制度,规定了旅游景区的级别认定、内部管理、服务标准等。
该条例对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旅游服务1.旅游服务标准为了提高旅游服务的质量和规范旅游业者的行为,各地推出了一系列旅游服务标准,如景区服务标准、旅游餐饮服务标准、旅游住宿服务标准、旅游导游服务标准等。
这些标准明确了旅游服务的要求和规范,为游客提供了规范和标准的旅游服务。
2.旅游投诉管理制度旅游投诉管理制度是针对游客投诉旅游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管理制度。
美国旅游法旅游业的法律规定

美国旅游法旅游业的法律规定美国旅游业的法律规定在美国,旅游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部门,受到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监管。
这些法律的目的是保护旅游者的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并确保旅游业的运营合法、安全、可信。
本文将对美国旅游业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1. 旅行社注册和许可证要求根据美国法律,所有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机构都必须进行注册和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这些许可证是为了确保旅行社的诚信度和可靠性,保护游客不受不良旅行社的欺诈行为。
旅游者在选择旅行社时,应该确认该机构是否获得了相关的注册证书和许可证。
2. 旅游合同和责任美国的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必须通过正式的旅游合同来确立。
该合同应明确列出旅游行程、费用、取消政策以及双方的权责。
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时,必须详细阅读合同内容,并理解其中的条款和条件。
此外,根据美国法律,旅行社有责任确保提供给旅游者的服务和设施符合合同中的承诺。
如果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
3. 旅游价格和广告准确性美国旅行业的法律规定,旅行社在宣传旅游产品时必须提供准确的价格和详尽的信息。
旅游产品的价格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且不能误导消费者。
如果旅游者发现旅行社在价格或广告中有虚假宣传,他们有权要求解决方案或索赔。
4. 旅游保险要求根据美国法律,所有旅行社必须提供旅游保险的选择给旅游者。
旅游保险可以为旅游者提供意外伤害、航班延误、行李丢失等不可控因素的保障。
旅游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是否购买旅游保险,保证旅游期间的安全和权益。
5. 旅游安全和健康规定美国旅游法还规定了旅行社和旅游提供商必须遵守的安全和健康规定。
这些规定要求旅游提供商提供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合格的导游和服务人员,以及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和舒适的住宿条件。
此外,美国的旅游法还规定,旅行社和旅游提供商应提供旅游目的地的相关健康和安全信息,以便旅游者做出明智的选择。
总结美国旅游业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旅游者的权益和安全,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外旅游目的地游客管理研究进展

国外旅游目的地游客管理研究进展1引言治理(governance)范式是以国外20世纪90年代开始形成的治理理论为基础的现代公共管理新范式。
其既不同于传统的公共行政范式,也与新公共管理范式有明显的区别。
治理范式倡导政府与私营部门以及公民社会的伙伴关系,主张政府、市场、公民社会以及个体公民共同参与管理一定范围内的公共事务,追求实现4E(经济、效率、效益、公平)之目标。
其突破了公共管理中传统的二元论之认识论,从而实现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渗透、外部理性化与内部经济化的整合、政治价值与工具理性的互补。
治理范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应对社会的复杂性、多元性和动态性方面。
而旅游业发展环境正是动荡多变(turbulent)的,同时,目的地的构成要素、利益主体及其利益诉求等也都具有分散性和多元性。
因此,旅游目的地是一个具有多边性、不确定性、动态性和冲突性的系统。
旅游目的地管理要基于整体视角对目的地的不同资源、不同活动、不同利益及其主体进行整合,创造一个能够同时满足各方需求并确保可持续发展的独特的旅游产品系统。
这表明,旅游目的地管理必须要依靠包括目的地管理组织在内的多个公共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方可有效实现。
基于此,治理正是理解目的地管理之规范、规则与程序,从而更好地掌舵(steer)和控制(govern)目的地发展的重要范式。
国外旅游研究关注治理范式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2006年国外文献中开始使用“目的地治理”一词,2011年英国出版了以旅游目的地治理为专题的研究论文集。
这表明国外旅游目的地治理理论正在逐渐形成,治理范式也正在实践中推动着国外旅游目的地管理模式的优化。
基于此,本文将对目前国外已经公开发表的治理范式在旅游业中应用的相关研究文献进行综述,以阐释国外旅游目的地治理理论的形成及其实践应用,并提出其研究的不足和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2文献概况本文所使用的国外文献是指在中国以外国家出版或发表,并以非中国机构为作者单位的英文文献。
韩国立法保障游客权益

韩国立法保障游客权益作者:章江来源:《检察风云》 2019年第10期在旅游发展的最初阶段,韩国政府就将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有序的开发纳入法律保护的框架。
多年来各项旅游法律法规不断推陈出新,主要有《观光基本法》《观光振兴法》《观光振兴开发基金法》《韩国观光公社法》《关于支持观光住宿设施等的特别法》和《关于扶植国际会议产业的法律》等。
在保障游客权益方面,韩国相对完善的立法体系值得我们研究、借鉴。
设立观光警察队伍韩国始终将旅游业的发展置于政府的计划之中,以便有效配置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
旅游发展计划以法律为依据,有中期的五年计划、长期的十年计划以及专为某旅游项目制定的专项旅游计划,这些旅游发展计划是韩国旅游业发展的主线,也是韩国旅游政策的一大特点。
为了振兴和推广本国观光旅游业,开发和发展旅游资源,教育培养旅游领域人员,韩国政府于1987年6月10日成立了韩国观光公社。
作为观光旅游业的官方机构,观光公社设有旅客咨询中心,发行以各地方观光景点为内容的不同种类旅游小册子、旅游指南、免费地图、购物、酒店住宿的资料等。
观光公社目前在全球共设20个支社,宣传韩国旅游,开发海外市场。
具体业务包括多角度地向当地居民介绍韩国,提供本国具体的旅游信息,参与当地的媒体及有关的市场和广告活动,协助其他与韩国旅游有关的国际展览和各种活动。
随着赴韩国旅游的外国人数日趋增多,各种针对国外游客的不法行为有增无减,韩国体育文化观光部和警察厅学习希腊和马来西亚等旅游国家的做法,于2013年10月13日联合设立观光警察队伍。
他们共101人,由52名警察和49名“义务警察”组成,选拔标准除了工作能力外,还特别注重语言能力和仪容仪表等。
根据计划,观光警察制度在首尔试行后,若效果良好将逐步拓展到釜山、仁川、济州等外国游客集中地区,努力将其打造成本国的“观光名片”。
从当年10月16日起,观光警察在首尔市主要景点上岗执勤。
他们身着统一制服,戴贝雷帽,并在胸前佩戴中、日、英三种语言的名签,其中超过半数的人可以直接用外语和游客沟通。
旅游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旅游法概念及其特点
旅游法是以旅游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 ❖ (1)是调整旅游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 (2)调整对象是旅游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旅游关系。
(1)旅游法是调整旅游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的总和。
旅游法是调整旅游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 和,而非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这一规范体系以 旅游为主线统一起来。其既包括一个国家发展旅 游业的根本大法——旅游基本法,也包括涉及旅 游活动各领域内单行的旅游法律、法规、规章, 还包括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的有关旅游的法 律规定;既包括国内规范,也包括国际规范。
❖ 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 ,多种单项旅 游法规相继出台,旅游法制建设上了一个新的台 阶。
❖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是我国旅游法制建设 初步形成体系的时期。
旅游政策与法规
19世纪40年代在英国出现了专门从事旅游活 动的组织者和经营机构——旅行社,标志着人 类的旅游活动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也标志 着旅游业的诞生。
2.旅游法的产生
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错综 复杂的关系,以及必然带来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使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步意识到,必须用强有力 的手段,特别是用法律的手段来协调关系,缓 和矛盾,解决问题 ,于是旅游法应运而生。
➢ 与旅游相关的法律 :如《观光基本法》、《国土利用规划法》、 《环境基本法》等
➢ 旅游基本法:《旅游基本法》
(2)美国的旅游立法
➢关于旅游的单行法规、法案 ➢旅游基本法 :《全国旅游政策法》
四、我国旅游立法和旅游法制建设
❖ 改革开放以前的近30年时间,我国缺乏旅游专 项法规。
❖ 1978年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是我国旅游法 制建设的萌芽时期。
日本观光立国推进基本法的概要及主要内容

日本《观光立国推进基本法》的概要及主要内容首先,彻底修改《观光基本法》,通过法名称改为《观光立国推进基本法》,明确了21世纪日本将把旅游作为重要的政策支柱。
其次,为实现观光立国而制定政策的基本理念是,尊重地方作为主体发挥独特创意,建设令地方居民具有自豪感、充满活力且具有可持续性发展的地方社会,以此促进国际旅游、国内旅游的稳步发展,最终实现国民能够过上丰富多彩的生活。
再次,国家为推进观光立国必须采取综合措施,制定《观光立国推进基本计划》。
最后,观光立国的目标。
国家要在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且富有魅力的旅游地区;提高旅游产业国际竞争力,培养旅游振兴人才;振兴国际旅游;治理旅游环境促进旅游发展等四个领域实施必要的旅游产业政策。
4.2.3《观光立国推进基本法》的主要内容《观光立国推进基本法》于20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内容包括前言、正文和附则三部分,共计27条1。
(1)前言《观光立国推进基本法》在前言部分当中明确指出:“日本已经迎来世界上绝无仅有的高龄化、少子化时代”,“访问日本的国际游客数量与日本在世界占据的经济地位极不相称”;改变日本国际旅游落后局面的战略举措是实施观光立国战略,即“通过拓展国际旅游市场,增强日本各地域的国际旅游竞争力,实现观光立国”;实施观光立国战略是“21世纪日本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欠缺的政策课题”。
(2)正文正文包括总则、观光立国推进基本计划、基本政策、行政机关及团体四部分。
总则。
包括立法目的、制定观光立国政策的基本理念、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等内容。
第1条,立法目的。
立法的目的是:“制定实施观光立国战略目标和政策,确定观光立国的基本理念,明确国家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通过制定实施观光1観光庁.観光立国推進基本法[EB/OL].http://www.mlit.go.jp/kankocho/kankorikkoku/kihonhou.html,2010-10-26。
立国的政策,有计划地推进《观光立国行动计划》,从而增进与世界各国家之间的相互理解,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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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战后,为了振兴本国经济,率先提出“观光立国”的 口号。半个世纪以来,日本注意结合本国国情并积极吸收 外国经验,逐步形成了一套以旅游基本法为基础、以多项 旅游专项法规为主体、以大量相关法规为补充的相对完整 的旅游法规体系。其中与自然公园联系紧密的是旅游资源 相关法规体系,如自然公园法、国立公园法等。
• 日本的《旅游基本法》(1963)
• 日本《旅游基本法》第一条规定,“国家旅游政策的目 标:……旅游能在改进国际收支、促进和外国的经济文化 交流、增进国民的保健、鼓舞劳动热情以及提高教养上作 出贡献”。 在立法活动中,日本注重充分考虑旅游者的重要性,在 单项法规和基本法中对旅游者的权利、义务及保护措施都 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 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全国旅游政策法》(1979)
• 美国的《全国旅游政策法》是美国旅游政策总原 则的法律化。制定该法的目的,是要在联邦政府、 州和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公众和私人组织之间 建立一种合作,采取一切切实可办法和措施,包 括财政和技术援助,来执行全国旅游政策。这个 法案是美国全国贯彻执行旅游政策总原则的有力 保证。 其旅游基本法——《全国旅游政策法》的第一 编中,就规定了美国世代人的旅游观光权利,提 出了可持续旅游目标的明确要求;第二编中则有 很大部分是关于旅游资源保护的内容。此外,美 国还制订有《野外旅游条例》、《原始风景河条 例》等单向旅游资源保护法律。
•
国外旅游立法
• 日本1963年颁布了《旅游基本法》; • 巴西1966年颁布了《旅游组织法》; • 韩国1967年颁布了《旅游振兴法》; • 英国1969颁布了《旅游发展法》; • 美国1979年颁布《全国旅游政策
法》; • 墨西哥1979年颁布了《旅游法》; • 土耳其1982年颁布了《鼓励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