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行)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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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做好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验收工作,促进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新办)负责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负责重点项目验收材料的初审和验收申报工作。

第三条重点项目验收委员会由省高新办、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等的有关人员和同行专家组成,一般5-7人。

第四条重点项目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若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能力等指标确需调整,须经过省高新办批准。

第五条申请验收的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按领导小组批准文件全部建成投产,生产能力已经达到申报时的计划指标;

2、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生产工艺先进,可完成申报时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齐全,产品质量稳定,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安全生产措施完善;

5、三废排放达标。

第六条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3、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

5、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质量水平评价证明;

6、项目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产业验收实施方案

产业验收实施方案

产业验收实施方案

一、引言

产业验收是指对某一产业或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是否能够投入生产和运营。产业验收实施方案是对产业验收工作进行具体规划和安排的文件,其编制和实施对于保障产业发展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产业验收准备工作

1.明确验收目标

在进行产业验收前,需要明确验收的目标和要求,包括产业的发展目标、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安全环保要求等。只有明确了验收目标,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准备工作。

2.组织验收团队

组织验收团队是产业验收工作的重要环节,需要根据产业的特点和要求选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验收团队,确保验收工作的专业性和全面性。

3.准备验收资料

在进行产业验收前,需要梳理和准备相关的验收资料,包括产业发

展规划、技术标准文件、质量检测报告、安全生产记录等,以便验

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产业验收实施

1.现场检查

产业验收的核心工作是现场检查,通过对产业生产现场的实地考察,了解产业的生产流程、设备运行情况、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措施等

情况,对产业的实际运营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

2.技术评估

针对产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技术评估工作,包括对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环保措施、能源消耗等方面进行专业评估,确保产业的

技术水平符合要求。

3.质量抽检

对产业生产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检测产品的质量指标是否符合相

关标准和要求,确保产品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4.安全环保评估

对产业的安全生产和环保措施进行评估,确保产业的生产运营符合

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保障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四、验收结果处理

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验收(精)

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验收(精)

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 (简称“重大专项”项目验收管理,依据《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鲁财教… 2007‟ 48号,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项目(含后补助项目,项目经费补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完成项目合同指标或合同到期后,均须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项目验收以立项文件、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和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主要依据, 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五条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 由规划财务处牵头, 相关业务处和单位参加。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简称“主管部门”协助。

第六条项目验收以会议验收的方式进行,由省科技厅邀请技

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 专家人数不少于 7人。与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七条项目完成后, 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填写《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验收申请表》(见附件 1。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 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验收申请表;

2. 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立项批文及项目合同书;

3. 项目执行工作总结;

4. 项目执行技术报告;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冀科资函〔2021〕3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冀科资函〔2021〕3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2月2日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一、验收范围

省级科技计划中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及其他按照科技计划规定在“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平台”)管理的各类项目。

二、验收时限

(一)提前验收:在项目执行期内,已全面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各项指标,可申请提前验收。

(二)按期验收:在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在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程序(完成验收程序是指省科技厅完成最终的验收证书审核)。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

一、背景

为了推进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的落地和开展,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效果,需要制定相应的项目验收办法,确保项目能够按照计划达到预期目标。

二、验收范围和标准

1. 验收范围

本验收办法适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

•高新技术产业化基础设施项目;

•高新技术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项目;

•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企业发展项目。

2. 验收标准

(1)项目进度

验收人员应按照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关键节点及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要重点关注已经落地实施的项目及进展情况。

(2)项目质量

要对项目的技术含量、市场前景、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和验收。

(3)项目效益

要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和验收。

(4)其他

要注意项目的遵守法律法规、环保要求、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验收。

三、验收程序

1. 前期准备

项目方或管理方在项目实施期间应根据项目验收标准,适时进行项目进行期的自我评估,并提出符合标准的项目验收申请。

2. 正式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管理方应根据项目验收标准,在项目落实后一定时间内提出申请,企业发展重点项目应该在项目批准后的时间内完成申请。申请需提供项目完整数据和文件材料。

3. 验收人员组成

由高校、研究机构和专家组成的专业验收团队,以及区、市、省级高新区管委会、政府或规划管理部门代表组成的验收组。

4. 验收程序

(1)现场考核

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查看项目文档,了解现场情况,并进行对关键节点完成情况的验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0.19

•【字号】冀发改高技〔2020〕1616号

•【施行日期】2020.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发改高技〔2020〕161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为进一步规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pdf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19日

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工作规程 (试行)

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工作规程 (试行)

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工作规程

(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鄂科技规〔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工作规程(试

行)

鄂科技规〔2020〕1号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保障验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由湖北省境内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由省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且面向社会完全公开竞争的前资助项目,包括省科技计划类别中的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发计划(军民融合类除外)以及科技创新服务及人才专项中的软科学研究类项目,以及签订任务书、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

第二条验收原则

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分类评价、注重质量、精简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的作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及考核目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议。

第三条验收依据

项目验收以《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和《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成果产出、经费管理使用及项目组织实施等情况进行评议。

第四条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分为结题验收、现场验收和依托单位验收等三种方式。原则上财政经费资助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或相关领域重点计划项目应采取现场验收方式,自然科学基金面上类项目采取依托单位验收方式,其他项目采取结题验收方式。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高新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高新区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经济发展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建设管理局、财务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称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六条经济发展局会同财务局及相关部门根据高新区中长期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需要按程序在年初编制和年中调整《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高新区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从《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产生,新增项目需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由项目单位根据《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12.05.27

•【字号】陕发改产业[2012]550号

•【施行日期】2012.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陕发改产业〔2012〕550号)

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工信主管部门:

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1号令)、《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产业〔2009〕795号)、《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0〕1723号)、《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2〕564号),为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批复文件内容建成,能够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应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负责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

改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组织竣工验收;省属企业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组织竣工验收,也可委托市发展改革委(局)、市工信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1000万元及以下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含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局)、市工信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8.08.10

•【字号】青科发计财〔2018〕114号

•【施行日期】2018.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战略咨询决策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等精神,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10日

附件

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战略咨询决策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我省科技发展政策和规划制定、科技计划指南编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知识产权评审、人才评价、决策咨询等各项科技活动的专家,均纳入专家库管理。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

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7.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省

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动力源,全方位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超越,支撑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和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围绕《福建省“十四五”科技发展和创新驱动专项规划》,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战略科技力量,着力推动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资金链深度融合,积极打造区域创新高地、产业高地、人才高地和孵化高地,持续提升科技自立自强和协同创新发展能力,制定了2023年度支持区域发展等14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现予以发布。请按指南要求

做好项目申报、推荐工作。

一、申报基本要求

(一)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闽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其中厦门市企事业单位可申报的部分项目,按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项目经费由厦门市科技局安排,项目后续管理由厦门市科技局负责。

(二)申报单位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项目。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

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1.12.11

•【字号】云科规〔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

理办法》的通知

云科规〔2021〕3号各州(市)科技局,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各项目推荐部门:《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省科技厅2021年第1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2月11日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云南省科技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确保达到科技计划执行效果,实现绩效目标,规范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获得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方式为前资助方

式的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纳入验收范围。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省科技厅委托项目推荐单位、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厅属相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第三方机构作为项目验收机构开展验收工作。

项目管理规范、制度健全、项目集中且具备验收工作经费承担能力的项目推荐单位,可向省科技厅申请确认为自主项目验收机构,参照本办法要求对所承担的科技项目,自行组织验收。

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属国有工业企业(集团)研发投入量化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属国有工业企业(集团)研发投入量化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属国有工业企业(集团)研发投入量化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6.08.18

•【字号】陕科产发〔2016〕128号

•【施行日期】2016.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属国有工业企业(集团)研发投入量化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属国有工业企业(集团):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引导推动省属国有工业企业(集团)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应用的主体地位,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及其《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等最新文件规定,我们修订了《陕西省省属国有工业企业(集团)研发投入量化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省属国有工业企业(集团)研发投入量化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1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量化考核与奖惩标准

第三章量化考核与奖惩程序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附件

陕西省省属国有工业企业(集团) 研发投入量化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报送贯彻落实《青海省贯彻实施方案任务分工》情况总结的报告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报送贯彻落实《青海省贯彻实施方案任务分工》情况总结的报告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报送贯彻落实《青海省贯彻实施方案任务分工》情况总结的报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7.09.04

•【字号】青科发政〔2017〕142号

•【施行日期】2017.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报送贯彻落实《青海省贯彻实施方案

任务分工》情况总结的报告

省政府: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青办字〔2016〕62号)要求,我厅以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征集各地区、各部门相关任务分工完成情况,经研究梳理,形成了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任务分工情况的总结报告,现报上,请审阅。

2017年9月4日

(联系人:赵长建联系电话:0971—8244525)

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任务分工情况的总结报告

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青海省科技创新工作围绕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时提出的“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省委提出的“四个转变”发展新思路,全面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青海省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带动全面创新,以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一、主要措施

2022年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方向) 申报指南

2022年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方向)  申报指南

2022年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方向)申报指南

(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社会进展方向)

申报指南

海南省重点研发方案是我省科技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方案依据我省经济和社会进展需求及科技进展优先领域和重点方向,面对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企业的科研优势,加强行业、区域的协同创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进展供应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一、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中央在琼企事业单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运行管理规范,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财务状况良好,有研发经费投入,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等匹配条件。

(三)鼓舞企业牵头或产学研联合申报。立项的项目中,企业牵头或产学研联合申报的项目占比不低于40%。

高新技术方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鼓舞产学研联合申报。由企业牵头申报的应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本事域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由高校、科研院所牵头申报的,应与高新技术企业或本事域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联合申报。

正式申报时,两家及两家以上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应提交项目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职责、讨论内容、成果提交的时限、经费的来源及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并经法人单位盖章。

(四)项目产业化示范及应用地点应在海南省内。

五)项目组成员、担当单位和参加单位具有良好的信

誉。

(六)企业单位当年申报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科技方案研发类项目不得超过1项,违反规定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重大项

目)和2024年科技成果

应用及产业化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定位

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分为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型号专项和临床专项。2023年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只征集重大项目,2024年征集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型号专项和临床专项。

重大项目瞄准贵州“六大产业基地”定位,通过场景驱动和需求牵引,每年遴选“十项技术”重点转化应用,体现“向科技要产能”;一般项目侧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主要评价技术成熟度的提升水平;型号专项推动工业倍增等行动,立项评审以企业评价为主,以产值论英雄,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聚焦产品创新,深入实施规上企业研发活动扶持计划,支持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要求;临床专项支持以服务患者为导向的临床诊疗技术应用与推广。

二、资助强度和实施周期

重大项目通过公开竞争与政府组织相结合方式实施,一般项目、型号专项和临床专项采取公开竞争、择优遴选方式。实施周期从签订项目任务书之日算起。

1.重大项目:每年支持10项。对每个根据有关标准可独立鉴定(定型)的系统/分系统/关键技术元素,给予不高于IOOO万元的无偿资助,实施周期以2年为主,不超过3年。

2.一般项目:每项无偿资助经费50万元(含50万元)到100万元(含IOo万元),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其中国家区域医疗中

心援黔人员牵头申报项目不超过10项。

3.型号专项:每项无偿资助经费50万元(含50万元)到100万元(含IOO万元),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4.临床专项:每项无偿资助经费5万元,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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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

行)

第一条为了做好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验收工作,促进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新办)负责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负责重点项目验收材料的初审和验收申报工作。

第三条重点项目验收委员会由省高新办、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等的有关人员和同行专家组成,一般5-7人。

第四条重点项目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若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能力等指标确需调整,须经过省高新办批准。

第五条申请验收的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按领导小组批准文件全部建成投产,生产能力已经达到申报时的计划指标;

(2)、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生产工艺先进,可完成申报时预定的主要

技术经济指标;

(3)、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齐全,产品质量稳定,符合有关标准要求;(4)、安全生产措施完善;

(5)、三废排放达标。

第六条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3)、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

(5)、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质量水平评价证明;

(6)、项目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7)、医药、食品、通讯产品、公共安全产品、计量设备等许可证制

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项目验收月份前几个月财务报表;

(9)、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环保、安全、奖励等)。

第七条重点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1)、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相关材料,经所在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高新办;

(2)、省高新办项目管理部对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省高新办派员与市地有关人员组成测试组,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重点项目进行生产测试,出具生产测试考核报告;

(4)、验收委员会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重点项目申报书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重点项目进行会议验收。经过听取企业汇报和考核组生产测试考核报告、查看生产线、审查材料、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后,验收委员会作出验收结论。

第八条验收结果经省高新办批准后生效。对验收合格者,颁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九条省高新办要本着勤俭高效的原则搞好验收工作。为减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对曾列入其他计划的重点项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验收工作可与其他部门合并进行。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填报验收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新项目。

第十一条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对所作结论负责,不得徇私舞弊。违者取消其参加验收工作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监督xx要加强对验收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以保证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高新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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