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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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一、背景

规范性文件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它是国家机关和组织制定的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文件,用于规范和指导各方行为。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监督和管理,我国制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要由国家机关、部门和地方自治机关进行,从立项、起草、审议到颁布实施,全部程序必须合法、公开、透明。其制定应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导向和社会实际,并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论证,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备案审查环节是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重要监督环节,主要由相关部门负责

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包括对文件的法律依据、合法程序、内容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确保文件的符合规定,有效防止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保

障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加强备案审查,能够有效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增强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文件的效力和执行力,保障国家和社会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改进方向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效率和质量,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的审查规范和流程,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备案程序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备案审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备案审查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五、结语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维护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加强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文(3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文(3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法治化管理,保障行政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建立法治化管理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由行政文件备案审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由备案审查机构确定。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依法备案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保障备案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不得擅自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定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及时高效,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便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落地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备案申报义务,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和信息,并积极配合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报与审查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申报应当按照备案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和信息。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备案申请书;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文及其附表、附件;

(三)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政策解释、解读等涉及的相关文件;

(五)行政文件的立案依据及程序材料;

(六)其他备案审查机构认为必要的材料。

第十条备案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漏报重要事实。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审查结果。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2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2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理性,维护国家法治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连续性,根据《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工作。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及时、准确地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备案审查的基本要求

(一)备案审查应当合法、公正、客观、及时、高效。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确保备案审查的结果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相一致,保持备案审查的连贯性和权威性。

(四)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备案结果予以公示。

三、备案审查的程序

(一)备案审查程序包括受理、审查、意见反馈、备案决定及公示等环节。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对备案申请进行逐一审查,确保所有备案申请都能得到公正、客观的审查。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备案材料的法律依据、规范性文件名称、内容、形式、发布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对存在瑕疵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备案申请及时向制定机关发出审查意见。

(四)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备案申请的审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制定机关,并根据情况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

(五)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申请做出相应的备案决定,并及时进行公示,确保备案审查的结果公开透明。

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公布日期】2003.04.22

【实施日期】2003.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2003年4月22日)

《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已经2003年4月9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的,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本省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按照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五条按照本办法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负责备案工作的法制机构。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5份。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二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二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

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在各个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可操作性,将制度化备案审查程序纳入法律法规的规制框架成为当务之急。本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推动法规的规范化和优化,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1. 法治原则:审查过程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法规是审查的根据和基础,必须严格依法执行。

2. 公正公平原则:审查程序必须公正公平,不偏不倚,不得违背公共利益,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透明公开原则:审查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对相关信息及时进行公示,确保审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 便民利民原则:审查程序必须便民利民,疏通信息渠道,优化备案方式,提高审查效率,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服务。

三、主要程序

1. 提交备案申请:备案申请人需按照规定格式,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影响评估报告、有关方面的意见等。

2. 初步审查: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相关事项的审核。

3. 公示与反馈:备案机关将初审结果公示,并向备案申请人提供审查结果反馈意见,申请人有权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材料。

4. 再审评估:备案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修改与补充情况进行再次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善统一。

5. 审查决策:备案机关根据再审评估结果作出审查决策,即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同时向备案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科学性、透明性和公正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编制或修订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和单位,以及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审查机构。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贯彻公正、科学、高效、便捷的原则。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不得超越法律界限。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注重预防性审查,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发生。

第二章具体内容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遵循以下顺序进行:

(一)备案申请:编制或修订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交备案申请,申请包括备案材料和备案申请表。

(二)初审:审查机构对备案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核。

(三)公示:初审通过的备案申请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备案材料的主要内容和公示渠道。

(四)听证:依法或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听证程序,听证应当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五)复审:听证结束后,审查机构对备案申请进行复审,包括对听证结果的综合评估和备案材料的详细审核。

(六)备案:复审通过的备案申请应当进行备案登记,并颁布备案公告。

第七条编制或修订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时限提交备案申请,确保备案工作按时完成。

第八条审查机构应当快速、准确、公正地办理备案申请,确保备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

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主要负责人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六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精选文档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精选文档

规范性⽂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精选⽂档

规范性⽂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

制发规范性⽂件是⼀种抽象⾏为,⼀个违反宪法法律法规、不适当或有失公正的规范性⽂件⼀旦实施,危害的不是⼀个⼈或者⼏个⼈的利益,⽽是影响到⼀个⽅⾯、⼀个系统、⼀个地区,会在⼀个较长时间,损害成千上万⼈民群众的利益,甚⾄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对规范性⽂件进⾏备案审查,是对权⼒进⾏制约的⼀种有效⼿段,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更是促使国家机关依法办事、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需要。

⼀、界定规范性⽂件的审查范围是开展备案审查⼯作的前提

规范性⽂件备案审查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但在实际执⾏中还是暴露出审查的范围过⼩的问题。在《监督法》实施之前,⼀些省、⾃治区通过⽴法将备案审查的范围扩⼤到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决定、决议和命令上,个别省、⾃治区还将范围扩⼤到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对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各种⽂件。这些审查范围的扩⼤,对于维护法制的统⼀、保护⼈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些省、市均未将党政联合发布的⽂件以及司法机关发布的⽂件列⼊审查的范围。

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审查制发⽂件的主体、审查⽂件内容

等⽅式来确定规范性⽂件的备案审查范围。

从制发主体看是否属于⼈⼤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象。⼀是本级⼈⼤常委会、政府及其⼯作部门、⼈民法院、⼈民XX院和下⼀级⼈⼤及其常委会,这些机关制发的规范性⽂件应由⼈⼤常委会(⼈民代表⼤会)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因为本级国家机关由⼈⼤及其常委会产⽣,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是⾏使撤销权的法理基础。单⼀制国家机构的⼀项组织原则是“下级服从上级”,故⽽上⼀级⼈⼤常委会可以撤销下⼀级⼈⼤及其常委会的规范性⽂件。⼆是受政府委托⾏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临时机构和协会组织,如城管办、⼯商联、⾏业协会等。其制发的不适当的⽂件应视为规范性的政府⾏⽂,可由⼈⼤常委会决定责成政府撤销或部分撤销。根据⾏政法的理论,受政府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应由政府对其⾏为负责,⽽这些机构或组织不是由⼈⼤及其常委会产⽣的,故⽽由⼈⼤常委会责成政府撤销。三是在联合发⽂中,发⽂主体有上述两种主体之⼀者,均可撤销,或责成政府撤销。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正文:

----------------------------------------------------------------------------------------------------------------------------------------------------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7日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的,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和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正).doc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正).doc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正)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12-20

执行日期:1996-12-2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工作制度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七)行政复议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措施和工作制度;(二)受理行政复议;

(三)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

(六)审查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档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高文件备案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行政对外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制度中的术语定义如下:

1. 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国家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性或直接强制力,直接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具有规范性质的文件,包括命令、决定、通告、规定、规程、办法、条例等。

2. 备案审查: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文件备案程序

第四条【备案申请】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应在文件正式发布前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备案审查】备案机关收到备案申请后,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文件合法性审查:审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设定权限等。

2. 文件合规性审查:审查文件是否符合现有政策、制度的要求,是否与其他文件相冲突或相矛盾。

3. 文件合理性审查:审查文件是否合理、科学、适用,是否考虑了公众利益和各方诉求。

第六条【备案决定】备案机关在进行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备案决定。决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备案通过:备案机关认为文件符合相关要求,予以备案,并向制定单位发放备案通知书。

2. 备案驳回:备案机关认为文件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问题,予以驳回,并向制定单位说明理由。

第七条【备案公示】备案机关将备案通过的文件公示一定时间,在单位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

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主要负责人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六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机关建设,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5]31号)要求,我委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和《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有关规定,本着“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委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5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按相关工作要求,将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中继续有效的、修改的、废止的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工作,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已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委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应抓紧修改,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对涉及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责任处室(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后续宣传解释工作。

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篇

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篇

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篇Regulations of Jiangxi Province on the filing and examin ation of normative documents

编订:JinTai College

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篇

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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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篇章2: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下文是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欢迎阅读!

篇章1: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6月2 2日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7月7日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监督管理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在《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和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的基础上做了较大调整。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省级实际,起草《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和结构内容

1、起草依据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江西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拟定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

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2、结构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条,具体内容参照了《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11号),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监督问责等内容,旨在界定范围、明晰概念、规范流程、确定具体职责,促进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科学有效管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

一、制度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确保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公信力。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编制和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进行备案审查的工作。

三、制度内容

1.备案审查申请

(1)单位在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前,需填写备案审查申请报告,包括文件的背景、目的、主要内容和立项单位等相关信息。

(2)备案审查申请报告需提供相关的依据文件和材料,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2.备案审查组成

(1)备案审查组由主管部门确定,一般由行政管理、法律事务、政策研究等相关部门组成。

(2)备案审查组成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保证审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备案审查程序

(1)备案审查组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

(2)备案审查组需全面审查备案申请报告,并对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

(3)备案审查组应与立项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解决问题和明确要求。

(4)备案审查组应出具备案审查意见书,明确对文件备案的建议和要求。

4.备案审查结果

(1)备案审查组应将备案审查意见书提交给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给立项单位。

(2)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审查意见书后,应及时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意见书对文件的备案进行决定。

(3)备案审查决定应书面通知立项单位,同时送达备案审查组。

5.备案后事项

(1)立项单位依据备案审查决定,及时修订和完善文件内容,并报送给主管部门备案。

(2)主管部门应对备案决定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布备案公告,确保备案结果的透明度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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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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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Writing

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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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下文是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欢迎阅读!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

文件。

第四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以及授权其办公厅(室)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细则、办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三)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性规定以及实施中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五)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二)负责规范性文件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

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分送工作;

(三)对规范性文件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四)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联系、协调、指导工作;

(五)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或者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以及说明等书面材料。说明应当包括制定、修改、废止的必要性和依据、规范的主要内容。报送备案的材料应当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本。

第八条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备案登记,并在七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分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提出意见。

第九条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决定相抵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

(五)有其他不适当情形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权审查的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权审查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收到审查要求后,应当及时登记、审查,并在七日内分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收到审查建议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在十五日内研究是否需要审查。需要审查的,同时分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不需要审查的,应当告知审查建议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七日内告知审查要求人、审查建议人。

第十二条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

作机构或者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提出审查意见,报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交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办理。

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共同审查,书面提出审查意见,报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交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办理。

第十三条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审查时,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交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废止的意见,并向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书面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收到有关意见后,应当及时分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制定机关认为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废止的,应当在反馈后两个月内自行修改、废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废止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予修改、废止的意见不当的,或者制定机关经督促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意见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的议案、建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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