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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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

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

引言概述:

贸易案例分析是对历史上十大经典贸易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以探讨这些案例在全球贸易发展和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和影响。这些案例涉及不同国家、不同行业和不同时代,从中可以学习到许多有价值的经验和教训。本文将对这十大经典贸易案例进行分析,并就每个案例分别阐述其背景、影响以及对贸易发展的启示。

正文内容:

一、法国与英国的红酒贸易战

1.1背景:法国和英国在19世纪末发生了一场以红酒贸易为起因的贸易战。

1.2影响:这场贸易战导致了双方经济损失,并最终以签署贸易协议解决。

1.3启示:国家之间的贸易战对经济都是有害的,通过协商和合作可以解决贸易争端。

二、美国与中国的贸易战

2.1背景:美国和中国在2018年爆发了一场以贸易关税为核心的贸易战。

2.2影响:这场贸易战对全球经济产生了严重影响,两国经济损失巨大。

2.3启示:贸易战不仅对参与方有害,也对全球经济和市场稳定造成危害,应当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贸易争端。

三、美国与欧盟的钢铝关税争端

3.1背景:美国在2018年对进口钢铝征收关税,引发了与欧盟之间的贸易争端。

3.2影响:这场关税争端对全球钢铝行业产生了冲击,也对美欧关系造成了紧张。

3.3启示:贸易保护主义不利于全球经济的发展,各国应加强合作,推动贸易自由化和开放化。

四、对美国汽车的出口限制

4.1背景:上世纪80年代,对美国汽车实施了一系列出口限制措施。

4.2影响:这些出口限制措施导致了美国对汽车市场的贸易不平衡。

4.3启示:贸易保护主义不仅会引发贸易争端,也会对双方造成损失,应提倡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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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

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1]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

[案例2]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案例3]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案例4]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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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本文主要针对近年来发生的一起国际贸易案例进行分析,并探讨该案例背后所涉及到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等方面的问题。该案例是2018年中美贸易战,该事件起始于美国政府单方面对

中国大陆商品进口加征关税的决定,由此引发了一场贸易摩擦,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和政治影响。

首先,从经济角度分析,该贸易战涉及到的商品涉及到了多个领域,其中包括农业、能源和普通消费品等等。美国政府宣称该举措旨在保护美国本国厂商的利益,同时减少对中国的贸易逆差。然而,这些关税的加征对于中国厂商来说,并不是说要将生产转移到其他地方,而是要严格控制其进口数量,从而可能对美国市场上的产品供应造成短期抬高的影响。此外,在中国,则可能会引发减少进口美国商品的影响,最终导致双方经济合作关系的破裂。可以看出,这些经济方面的问题将彻底改变世界贸易体系的形态,尤其是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来说,可能会对他们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其次,政治因素在该贸易战中也十分重要,美国政府单方面加征关税的决定背后存在着复杂的政治利益矛盾。一方面,美国政府要求中国在知识产权和市场准入方面进行改革,这涉及到诸多敏感问题,另一方面,中国政府新时代的经济引擎也需要建立在贸易和开放的前提下。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政府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而采取了不同的反制措施,同时使用自身的经济和政治实力,进行对抗。这说明政治因素占据了该次贸易战的重要位置,同时该危机也预示着新的经济和政治秩序的到来。

最后,从法律角度来看,该贸易战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难以避免。而贸易战的声援活动以及抵制措施,更强制了各方必须参与其中的依赖。然而,这些举动很容易引起对方国家的不满而导致贸易争端的出现。因此,各国政府贸易问题的解决不应在贸易战争中得到解决,政府应通过合法的途径以及豁免和减免税的方式来解决这些纠纷。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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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由温州某外贸企业提供

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 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案例分析

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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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

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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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00美元CIF旧金山,写明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

“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immediately”(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

2. 【案情】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10日到有效。9日意商用电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失常价格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3. 【案情】香港A商行于5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B公司于20日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11整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整送达香港A商行。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5月20日电发盘撤销。”但上海B公司在22日下午3时才收到该电报。试问:(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5月20日的发盘?(2)A商行与B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了合同?

4. 【案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行合同,按惯例可免除一定的责任。1976年7月我国唐山发生地震,在之前某外贸企业与日商订有三份煤炭出口合同,合同中商品名称分别为:“现货开滦煤”、“在某堆场存放的开滦煤”、“中国煤”。试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如何向日方提出免责要求。

国际贸易理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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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案例分析

一、引言

国际贸易是各国之间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换的重要方式,它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国家福利和加强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国际贸易理论则是对国际贸易现象进行解释和分析的理论体系。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的国际贸易案例,探讨国际贸易理论的应用和实践。

二、案例背景

假设某国A生产大豆和小麦,某国B生产大豆和石油。两国之间存在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国家A的大豆生产效率高于国家B,而国家B的石油生产效率高于国家A。双方决定进行贸易,并通过比较优势实现互利互惠。

三、国际贸易理论分析

1. 比较优势理论

比较优势理论是由亚当·斯密和大卫·里卡多提出的,它认为国际贸易的基础是各国在生产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相对成本差异。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国家A应该专注于生产大豆,而国家B应该专注于生产石油。这样,双方都能够在自己擅长的领域实现生产效率的提高。

2.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关税是一种常见的贸易壁垒形式,它是对进口商品征收的税费。国家A和国家B之间存在关税壁垒,这导致了贸易成本的增加。非关税壁垒包括配额限制、技术壁垒和补贴等形式,它们也对贸易产生了限制和影响。

3. 绝对优势理论

绝对优势理论是亚当·斯密提出的,它认为一个国家在生产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绝对成本优势决定了贸易的方向。根据绝对优势理论,国家A应该专注于生产大豆,而国家B应该专注于生产石油。这样,双方都能够在自己具有绝对优势的领域实现生产效率的最大化。

四、案例分析

在国家A专注于大豆生产,国家B专注于石油生产的情况下,双方通过贸易可以实现以下效果: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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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

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小港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

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

东港船长同意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试车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巨大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

②800箱货物由于林宏吉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短路;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

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

答:①③⑤属于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及货物所有

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满足一下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或者其他承保危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第二,必须是船方、货

方或是其他利益如若的损失。①③⑤都是由于雷击导致的,而火灾是

意外的、偶然的,适应并且只是船方单方面的损失满足单独海损条件。

②④属于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遇

互助危险,为了解除联合危险,有意特殊合理的就难措施所直接造成

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祭出费用的损失。②是为了灭火而而使货物受损,④是为了使船舶恢复航行而采取的行动,二者都切合共同海损的定义。

2.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

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收款付款,请电复。”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1。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 2.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季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 3.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公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问:(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果最后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

案例1分析

•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现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所以,责任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案例2分析

•本案中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

•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卖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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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签约、审证失误致损案

案情简介

中国东方公司向外国某B公司出口一批冻虾,双方合同约定,装运期为1993年5月,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凭卖方开具见票后30天付款的跟单汇票议付。合同签订后,经东方公司多次催证,B公司6月20日才开出信用证,而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7月20日,并且记载“本信用证在你方收到授权书后方生效。”东方公司审证时误以为此条属银行业务未提出异议。

7月5日,东方公司将货装船完毕,议付交单时,因信用证未生效被拒绝,即电告B公司“货已装船,但无授权书。”7月8日,B公司告知授权书办理需要时间,要求将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托收方式,并采用“承兑交单见票后30天付款托收”,以方便提货。避免货物滞留港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货船已启航2天,东方公司回电同意,但要求托收费由B公司承担,B公司对此确认,7月10日,东方公司由原议付行,现委托行申请,将付款方式改为“承兑交单见票后30天远期”,并在托收指示书上指示:托收费由B公司承担。

8月21日,代收行告知,7月21日B公司承兑,8月20日收款时拒付,其理由是产地证与发票合一,不符当局规定,并且产地证上的重量与发票不一致,无法通关。东方公司立即纠正,通过委托行重新寄出发票、产地证。但B公司仍不付款。后经第三方调解,降价20%处理。但代收行、委托行因B公司不承担托收费,便从货款中扣去该费用,最终东方公司损失20%货款和托收费。

分析:

1、东方公司在此案例中存在那些问题?

2、此托收业务中,代收行扣除托收费是否合理

案例2 网络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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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该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

2、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 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3、某年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税捐和签证费用”。美方又回电称:“成交时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2000》办,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的规定,前电所述的费用应由进口方承担。”恰巧这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扬,我方又急需这批钢材投产,只好通过开证行将信用证金额增至19万美元。请问,我方为何造成如此被动的局面?美方的要求合理吗?

4、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面粉。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经调查,原因是运货船舶是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航期延长了一个多月。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此发生霉变。对此损失,我方应向谁索赔?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采用FOB 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库(带详解答案)

篇二: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篇三: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2

E_W

某公司按E_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

1、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本案例涉及E_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____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_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

FCA

我国江苏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合同签订后两星期内,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当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试问:(1)根据《____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2)买卖双方孰是孰非?(3)

国际贸易案例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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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

国际贸易案例

简介

案例背景

案例分析

1. 贸易顺差与逆差

中美贸易中,美国一直存在较大的贸易逆差。美国对中国的进口量远大于出口量,使得贸易逆差持续扩大。这种现象引发了关于贸易政策的争议。一方面,贸易逆差对于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冲击,一些企业因竞争压力而减少生产和就业。另一方面,中国的低成本劳动力和制造业优势使得美国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购买中国商品,从而使得物价相对较低,惠及美国消费者。

2. 农产品贸易

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农产品消费市场,而美国则是世界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之一。中美贸易中,农产品贸易占据了重要地位。中国对于美国的大豆和猪肉需求量巨大,而美国则倚重中国市场来扩大农产品的销售规模。在贸易争端升级的背景下,中国对于从美国进口大豆的需求减少,导致美国农民面临销售渠道缩减的困境,也增加了中国寻找替代市场的压力。

3. 贸易战影响

中美贸易战对两国经济造成了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两国对彼此的商品加征关税,导致双方经济遭受损失。美国加征关税使得中国对美国商品的出口受阻,影响了中国的经济

增长。中国也对美国商品进行报复性关税,对美国的农产品、汽车

等行业带来了困扰。贸易战的升级对全球贸易秩序造成了不确定性,引发了大量争议和讨论。

结论

国际贸易案例中的中美贸易关系,展示了国际贸易对于各国经

济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贸易顺差与逆差、农产品贸易以及贸易战等

因素对两国经济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贸易

关系,有助于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推动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贸易案例也提醒我们,尽管贸易关系存在一些困难和摩擦,但也为各国合作提供了机会。通过构建更加开放、稳定和透明的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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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

1. 【案情】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00美元CIF旧金山,写明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

“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immediately”(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

2. 【案情】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10日到有效。9日意商用电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失常价格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3. 【案情】香港A商行于5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B公司于20日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11整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整送达香港A商行。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5月20日电发盘撤销。”但上海B公司在22日下午3时才收到该电报。试问:(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5月20日的发盘?(2)A商行与B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了合同?

4. 【案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行合同,按惯例可免除一定的责任。1976年7月我国唐山发生地震,在之前某外贸企业与日商订有三份煤炭出口合同,合同中商品名称分别为:“现货开滦煤”、“在某堆场存放的开滦煤”、“中国煤”。试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如何向日方提出免责要求。

5. 【案情】日本某商人在广交会上向我天津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仪器一批,合同未规定任何日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决条件。中方5月开出L/C后被日方告知,该仪器为“巴统”出口管制产品。日方因无法获取许可证,要求解除合同,按不可抗力请中方免责。问中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6. 【案情】北京某物资部门与美国某贸易商签订一项进出口化肥的合同,进出口数量为20吨,规定3月份交货,但到3月10日外商来电称:其两个化肥厂中有一个遭受火灾,要求解除合同。此时正值国际市场化工产品涨价之机,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才较为妥当?

6. 【案情】A商场进口一箱由集装箱装的电视机,在结关后由承运人B公司另雇C 运输公司运到北京,结果运送的汽车在中途翻车,电视机部分受损。

问:①A、B、C三方面均有投保,则A商场应先向哪方索赔?

②各保险公司相互之间如何分摊?

7. 【案情】某贸易商以FOB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物,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今年七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迟延五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3%。

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

8. 【案情】我某公司向香港某商进口30台精密仪器,每台3万港元,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额4万港元,事后卖方只交付12台,其余18台不能交货。当时因价格上涨,每台价格为4万港元,卖方企图赔付4万港元以了解此案,但买方不同意,在上述情况下,你认为买方能向卖方索赔的金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9. 【案情】国内某研究所与某日商签订了一项进口合同,欲引进一台精密仪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但到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表属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自

宣布日起15天后生效。后日方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问:日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10. 【案情】某公司以CIF条件从美国进口一套设备。合同总价值为800万美元。合同中规定,如果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500万美元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我公司迟迟收不到货,因而影响到自己的生产、经营。故此,我公司在索赔期内向美方提出索赔,而美方却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法院将如何判决?

11. 【案情】我方E公司与法国G公司订立一份出口300公吨冻品合同,规定4~9月份平均交货50公吨,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不可缺乏的单据之一。4~6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至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7月31日,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8月7日出口人在同船又装运50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两批货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有何失误及开证行拒付有何依据?

【分析】(1)倒签提单做法不对。所谓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但是该提单上记载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由于倒填日期签发提单,所以称为“倒签提单”,这种做法有关当事人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

(2)商检证中测温日期与其它单据不一致。商检证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虽然由于船期延误,拖延至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但海运提单却倒签为7月31日,故造成单证不一致。

(3)根据国际商会《UCP》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装运,而任何一期未按期装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在本按理中,L/C中规定4~9月份平均交货50公吨,属于定量分批装运,故7月份因船期延误而未按规定装运,则7~9月各批均告失效,这三批不应该再装运,而应该与进口方商量后再作决定。

(4)根据国际商会《UCP》第四十条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目的地、同一航次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运港、接受监督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为分批装运”。在本案例中,8月5日与8月7日实际将货物装上了同一只船,故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所以,开证行有权拒付。

12.【案情】我某出口企业与非洲某商成交货物一批,到证按合同规定9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直至11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货币改证,同时要求展延装运期。次日非商复电:“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始终未到,致使货运单据寄达开证行时遭到拒付。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接受进口人改按D/P·T/R提货要求。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试就我方在这笔交易中的处理过程进行点评。

【分析】(1)合同规定的装运期过早;(2)要求改证过迟;(3)修改书未到,先行发货不妥;(4)进口人电告L/C正修改,但修改书迟迟未到,说明进口人由欺诈可能,在此情况下再同意改按D/P,T/R由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借单不应该。

13. 【案情】某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了困难,遂要求对方以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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