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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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根据2005年第四次院所长联席会议决定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生科院”)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产生、保护、经营和管理,鼓励研究所(中心)和科技人员从事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依据国家、上海市和中国科学院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之知识产权,其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签署的国际公约或协议之规定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
术和商业秘密、著作权和商标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之相关样品,是指生科院所有人员(包括研究生、博士后、进修和实习人员等)主要利用生科院的各种资源(其中包括但
不限于国家、地方和中国科学院等各种基金),主持或参加工作所完
成、创作、产生或收集的各种样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质粒、菌株、
细胞株、模式生物、化合物、仪器、软件、数据库、血液和组织标
本等等。
第三条生科院所有人员执行生科院的任务或主要利用生科院的各种资源主持或参加工作所完成、创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和/或获得的相关样品
均属生科院所有,生科院保障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完成人的相关权
益。
生科院对所有的成果依法主张相关知识产权并加以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生科院所有人员对生科院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负有保护和保密责任;对有可能产生知识产权的成果,在公开其结果前,应首
先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具体工作按照或参照《专利工作规
定》执行。
第五条生科院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成功转化取得经济收益后,对该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的完成人给予相应的奖酬。
第六条生科院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实行统一管理。
生科院知识产权与产业化中心是负责生科院知识产权的产生、保护、经营和管理的服务与
管理机构。
各研究所(中心)的科研管理部门协助生科院知识产权
与产业化中心加强对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生科院的名义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和获取任何形式的利益。
生科院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样
品,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本职工作之外使用,不得
以任何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利用其从生科院以外的其他方获取任何
形式的利益。
生科院的科技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国际惯例,
仅为纯科学研究目的而与生科院外的其他单位科技人员交换相关样
品的,应在交换相关样品前由知识产权与产业化中心负责与其他单
位签署相关协议。
第八条生科院鼓励科技人员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市场需求,面向国内外企业和自然人,从事生科院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的转化工作。
具体规
定按照《技术转让规定》执行。
第九条生科院鼓励有市场前景的知识产权以技术入股的形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生科院相关规定组建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成果完成人、技
术和管理骨干个人持股。
具体规定按照《以技术入股方式进行成果
转化的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条生科院鼓励科技人员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市场需求,接受国内外单位和自然人的委托,从事合同研究工作。
遵循“谁投入、谁受益”
原则,成果的分享从其约定。
具体规定按照《合同研究(技术开发)
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生科院鼓励研究所(中心)、所属企业、国内外科技中介机构和个人依法从事知识产权项目和相关样品的转化,并根据实际贡献获得相
应的中介经济收益。
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生科院在其所属事业法人单位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转化的经济收益中享有一定比例的权益,具体分配比例另行讨论确定。
第十三条鉴于生科院历史情况,在2002年7月3日前, 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已成功转化或已签署转化协议但尚未获得经济收益的,按所属各单
位原规定执行。
生科院在所属单位经济收益中的分配事宜,将另行
讨论确定。
第十四条生科院所属事业法人单位的知识产权属该单位所有。
生科院所属事业法人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知识产
权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对侵犯生科院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生科院有权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并追索相应的经济损失,以保护生科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7月3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签署的各类转化协议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的解
释权属生科院。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200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