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1号令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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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部目 录A分部 总则67.1-----目的和依据67.3-----适用范围67.5-----航空人员67.7-----职能部门67.9-----航空体检鉴定机构67.11----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67.13----费用B分部 体检合格证67.15----定义67.17----体检合格证的分级67.19----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67.21----体检合格证的申请67.23----体检鉴定67.25----体检鉴定的结论审核与体检合格证的签发67.27----体检合格证的生效67.29----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67.31----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计算方法67.33----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67.35----体检合格证的更换和查验67.37----体检合格证的补发67.39----体检合格证特许签发的申请67.41----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签发67.43----特许签发的体检合格证的限制67.45----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67.47----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申请、认可和签发67.49----申诉C 分部 Ⅰ级体检合格的证医学标准67.101----适用性67.103----一般条件67.105----精神疾病67.107----神经系统67.109----循环系统67.111----消化系统67.113----传染病67.115----呼吸系统67.1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67.119----血液系统67.121----泌尿生殖系统67.123----妊娠67.125----骨骼肌肉系统67.127----皮肤及其附属器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67.131----听力67.133----眼及附属器67.135----远视力67.137----近视力67.139----常规辅助检查D 分部 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67.201----适用性67.203----一般条件67.205----身高、体重67.207----精神疾病67.209----神经系统67.211----循环系统67.213----呼吸系统67.215----消化系统67.217----传染病67.219----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67.221----血液系统67.223----泌尿生殖系统67.225----妊娠67.227----骨骼肌肉系统67.229----皮肤及其附属器67.231----耳、鼻、咽、喉及口腔67.233----听力67.235----眼及附属器67.237----远视力67.239----近视力67.241----常规辅助检查E 分部 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67.301----适用性67.303---一般条件67.305---精神疾病67.307---神经系统67.309---循环系统67.311---呼吸系统67.313---消化系统67.315---传染病67.3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67.319---血液系统67.321---泌尿生殖系统67.323---骨骼肌肉系统67.325---皮肤及其附属器67.327---耳、鼻、咽、喉及口腔67.329---听力67.331---眼及附属器67.333---远视力67.335---近视力67.337----常规辅助检查F 分部 罚则67.401---无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 67.403---未携带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 67.405---对隐匿、伪造和擅自销毁体检资料的处罚G 分部 附则67.407---废止67.409---颁布与施行日期A分部 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飞行安全要求,规范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工作,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中国民航乘务体检标准(提供参考)

中国民航乘务体检标准(提供参考)

中国民航乘务体检标准(提供參考)根据民航总局第101号令CCAR-67FS《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67.17条〔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规定: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F分部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67.401〔适用性〕Ⅳ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403至67.415(a)(b)、67.417至67.435(a)的规定,方可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

Ⅳ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403至415(a)(c)、417至433和435(b)的规定,方可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403〔一般条件〕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1)心理品质不良;(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405〔精神科〕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1)精神病;(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3)人格障碍;(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407〔神经系统〕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1)癫痫;(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409〔循环系统〕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1)心肌梗塞;(2)心绞痛;(3)冠心病;(4)严重的心律失常;(5)心脏瓣膜置换;(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7)心脏移植;(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一、身体状况1. 身高:男性不低于165厘米,女性不低于160厘米。

2. 体重:以千克为单位,体重应大于等于50千克,且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

3. 视力和听力:裸眼视力不应低于0.3,矫正视力不应低于0.8;听力应正常,无色盲、色弱、耳聋等情况。

4. 无影响工作的慢性疾病或精神疾病,无传染性疾病。

二、心理素质1. 应具备正常的智力、记忆和判断能力,能够正常完成工作任务。

2. 应具备积极的心态和良好的情绪控制能力,能够在高压环境下保持冷静、沉着应对。

3. 应具备适应飞行职业要求的能力和素质,如应对紧急情况、适应长时间工作和倒班等。

三、生理适应性1. 应适应高空环境,无恐高症、晕机等高空适应障碍。

2. 应适应时差和不同气候条件下的工作,无因时差和气候变化引起的适应障碍。

3. 应适应长时间工作和倒班的生活规律,无因生活规律变化引起的适应障碍。

四、体检合格证1. 飞行员应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体检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

2. 体检应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相关规定进行,包括一般体格检查、心电图、X光、超声波、血液化验等项目。

3. 体检合格证应按照规定进行更新和补办。

五、健康档案1. 飞行员应建立健康档案,记录身体状况、心理健康状况、生理适应性等方面的检查结果和诊疗记录。

2. 健康档案应按照规定进行更新和保管,以便追踪和管理飞行员健康状况。

3. 如发现飞行员存在健康问题,应按照规定进行及时处理和治疗。

六、职业病防治1. 飞行员应了解和遵守职业病防治规定,注意保护自身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2. 如发现职业病疑似症状或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治疗。

3. 航空公司应按照规定为飞行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健康检查服务。

七、医疗保障1. 飞行员应享受必要的医疗保障服务,包括定期检查、治疗和康复等。

2. 如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应及时就医并按照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3. 航空公司应为飞行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确保飞行员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宣贯课件 43页PPT文档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宣贯课件 43页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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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7FS-R1与CCAR-67FS-R2对比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 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R1) A 分部 总则 67.1 [目的和依据] B 分部 体检鉴定 C 分部 体检合格证 D 分部 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标题、结构以及章、条编号 A章 – F章 主要内容 部分规定和称谓 行政许可程序 医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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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标题、结构以及章、条编号
标题: R1:《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R2:《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结构: R1:A-H分部,1个附录。正文C–F分部为I-Ⅳ级医学标准; R2:A-F章; 3个附件(A-C)。医学标准为附件;增加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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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B章 体检鉴定
第67.13条 体检鉴定结论 (b)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c)不合格和暂时不合格的,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报告管理局。
暂时不合格的结论90日内可以单科体检;超过90日的, 应重新体检鉴定。
项目和频度
附件A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 体
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附件B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样式 附件C 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 认
可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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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A章 总则
第67.5条 机构与职责 (c)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特许颁 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 对体检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和技术检查。 (d)体检机构承担体检鉴定任务。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67.17条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67.17条
根据民航总局第101号令CCAR-67FS《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67.17条〔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规定:
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F分部 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409〔循环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1〔听力〕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进行低语音耳语听力检查,每耳听力不低于5米。
67.4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盲;
67.4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有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来自 (2)严重的月经失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425〔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1)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2)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民航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委任规则及常见病鉴定简介共40页文档

民航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委任规则及常见病鉴定简介共40页文档

4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 自由发 挥自己 的才能 ,而不 是为了 束缚他 的才能 。—— 罗伯斯 庇尔
46、我们若已接受最坏的,就再没有什么损失。——卡耐基 47、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48、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49、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
民航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委任规则及常见病鉴定简介
41、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 罪的法 律,而 是针对 疯狂的 法律。 ——马 克·吐温 42、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 像影子 跟随着 身体一 样。— —贝卡 利亚 43、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 步。— —杰弗 逊 44、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 理。— —托·富 勒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宣贯课件43页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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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明确了结论通知时间;暂时不合格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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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B章 体检鉴定
第67.15条 特许颁证体检鉴定 (b)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由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 (d)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结论为: (1)合格。身体符合相应医学标准,无需特许合格的。 (2)特许鉴定合格。 (3)特许鉴定不合格。 (e)特许颁证体检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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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B章 体检鉴定
第67.13条 体检鉴定结论 (b)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c)不合格和暂时不合格的,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报告管理局。
暂时不合格的结论90日内可以单科体检;超过90日的, 应重新体检鉴定。
和直升机商用驾驶员。 (b)II级体检合格证除(a)款之外的其他航空器驾驶
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 (c)Ⅲa或Ⅲb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 (d)Ⅳa级适用于客舱乘务员; (e)Ⅳb级适用于航空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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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C章 体检合格证
第67.33条 有效期
周岁以上者为24个月,年龄满50周岁以上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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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C章 体检合格证
第67.35条 有效期的延长 (b)有效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下述期限: (1)I、Ⅲ、 Ⅳ级体检合格证持不超过45日; (2) Ⅱ级体检合格证持有人不超过90日。
R2缩短了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延长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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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B章 体检鉴定--规范体检鉴定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已经2001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A分部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005年1月15日
6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137
61-R2
2004年12月16日
2005年1月15日
已被173号令修订
65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
138
201
2004年12月16日
2005年1月15日
66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1990年6月13日
1990年6月13日
4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24
37AA
1992年4月1日
1992年4月1日
5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及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28
183AA
1992年12月11日
1993年1月1日
已被60号令修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29
1992年12月28日
1998年6月10日
23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78
375SE
1998年7月20日
1998年7月20日
24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79
70TM
1998年8月1日
1998年8月1日
25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80
21-R2
1998年8月20日
1999年3月1日
已被183号令修订
100
25-R3
2001年5月14日
2001年5月14日
3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101
67FS
2001年8月31日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一、基本要求1. 必须年满18周岁;2. 具备正常智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3. 没有躯体缺陷或残疾,能正常完成空勤员或空中交通管制员职责;4. 没有任何疾病、心理障碍或倾向,可能危及人员和飞机的安全;5. 不得患有传染性疾病,且无携带或使用禁药和毒品的习惯。

二、身体检查项目1. 心血管系统包括心脏、血管和循环系统的基本检查,如心电图、心率和血压测量,以确保正常的心血管功能。

2. 呼吸系统包括肺部结构和功能的检查,如胸部X射线和肺功能测试,以确保良好的呼吸功能。

3. 神经系统包括对神经系统的全面检查,如神经系统功能、反射和神经影像学,以确保正常的神经系统功能。

4. 眼科包括视力、色觉和眼底检查,以确保正常的视觉功能。

5. 听力测试包括听力测试,确保正常的听力功能。

6. 正常血常规检查包括血液和尿液检查,以确保正常的血液参数。

7. 肝肾功能检查包括肝功能和肾功能的基本检查,以确保正常的肝肾功能。

8. 免疫系统检查体内免疫系统的功能,以确保正常的免疫状态。

9. 内分泌系统检查内分泌功能,确保内分泌功能正常。

10. 胸部和骨骼系统三、其他补充事项1. 需进行心理测评,以确保良好的心理素质;2. 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每年需要重新进行体检;3. 若在体检过程中发现任何异常或疾病,需进行进一步检查和治疗,并复查后方可获得合格证;4. 合格证的持有人有义务随时向所属机构报告自己的身体状况变化。

以上是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通过体检合格的人员方可从事相关职位,以确保空中安全。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部目录A分部总则67.1-----目的和依据67.3-----适用范围67.5-----航空人员67.7-----职能部门67.9-----航空体检鉴定机构67.11----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67.13----费用B分部体检合格证67.15----定义67.17----体检合格证的分级67.19----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67.21----体检合格证的申请67.23----体检鉴定67.25----体检鉴定的结论审核与体检合格证的签发67.27----体检合格证的生效67.29----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67.31----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计算方法67.33----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67.35----体检合格证的更换和查验67.37----体检合格证的补发67.39----体检合格证特许签发的申请67.41----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签发67.43----特许签发的体检合格证的限制67.45----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67.47----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申请、认可和签发67.49----申诉C 分部Ⅰ级体检合格的证医学标准67.101----适用性67.103----一般条件67.105----精神疾病67.107----神经系统67.109----循环系统67.111----消化系统67.113----传染病67.115----呼吸系统67.1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67.119----血液系统67.121----泌尿生殖系统67.123----妊娠67.125----骨骼肌肉系统67.127----皮肤及其附属器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67.131----听力67.133----眼及附属器67.135----远视力67.137----近视力67.139----常规辅助检查D 分部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67.201----适用性67.203----一般条件67.205----身高、体重67.207----精神疾病67.209----神经系统67.211----循环系统67.213----呼吸系统67.215----消化系统67.217----传染病67.219----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67.221----血液系统67.223----泌尿生殖系统67.225----妊娠67.227----骨骼肌肉系统67.229----皮肤及其附属器67.231----耳、鼻、咽、喉及口腔67.233----听力67.235----眼及附属器67.237----远视力67.239----近视力67.241----常规辅助检查E 分部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67.301----适用性67.303---一般条件67.305---精神疾病67.307---神经系统67.309---循环系统67.311---呼吸系统67.313---消化系统67.315---传染病67.3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67.319---血液系统67.321---泌尿生殖系统67.323---骨骼肌肉系统67.325---皮肤及其附属器67.327---耳、鼻、咽、喉及口腔67.329---听力67.331---眼及附属器67.333---远视力67.335---近视力67.337----常规辅助检查F 分部罚则67.401---无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67.403---未携带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67.405---对隐匿、伪造和擅自销毁体检资料的处罚G 分部附则67.407---废止67.409---颁布与施行日期A分部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飞行安全要求,规范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工作,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A章总则第67.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职责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67.3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以及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67.5条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c)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

(d)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根据民航局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任务。

第67.7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申请人通过体检鉴定证明其符合本规则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方可申请办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持有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或者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满足体检合格证或认可证书上载明的限制要求。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

第67.9条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体检文书是指记录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信息的所有材料,包括体检鉴定表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b)医学资料是指与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健康有关的诊疗记录(包括门诊、住院以及用药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以及医学、(数字)影像资料、身体状况资料和疗养记录等。

民航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委任规则及常见病鉴定简介

民航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委任规则及常见病鉴定简介

常见病的鉴定原则及要点(眼科)


各级申请人患有青光眼时应停飞接受治疗。单纯的眼压升 高在排除中央角膜厚度等影响因素后,经随访观察,不伴 有视功能损害、无临床症状的高眼压症受检者可继续飞行; 出现眼压升高而不伴有视神经损害、视野损害的早期青光 眼应临时停飞处理,采取降眼压治疗,及早干预,保护视 神经,待眼压得到稳定控制在正常范围内后,重新进行鉴 定,可考虑放飞 如确诊为青光眼,做停飞处理后,用无缩瞳作用的降压眼 药水眼压可控制在正常范围,双眼视野可代偿后达到安全 要求,可考虑申请专家委员会特许。
常见病的鉴定原则及要点(耳鼻喉科)




患有影响履行执照权利的鼻骨骨折、鼻疖、鼻前庭疾病应 评定为不合格。 鼻窦内窥镜手术后,地面观察至少30天,术腔粘膜上皮化 良好,无明显水肿、血痂、异常分泌物者,可以合格。 申请人纯音听阈检查,每耳在500、1000、2000Hz任一 频率上损失超过35dB;在3000Hz频率听力损失超过50dB 时:a)每年进行一次纯音听阈检查。b) 如果背离试验和 实测检查结果均为正常,可评定为合格。 背离试验检查方法:受检者在2米远处背向检查人用双耳 听到检查者发出的通常强度谈话声音。 实测检查:在飞机驾驶舱噪声环境或工作环境背景噪声环 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能够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 台信号声;此检查由体检医师或飞行监察员或飞行检查委 任代表实施,并写出检测报告。

CCAR-183-FS

专科医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高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取得《医师资格证》和该专业《医师执业证》 3.具有初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通过民航局飞标部门认可的民航医学基础、专业知识培训和体检 医师任职培训 5.一年以上相应专业的三级医院工作或进修经历或获得该专业硕士 及以上临床型研究生学位 6.具有三个月以上该专业“民航体检医师培训基地”实习经历并取 得实习考核合格证书 7.遵纪守法,能履行该专业职责 8.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等 9.民航局飞标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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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附:修正本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发文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5号发布日期:2004-7-12执行日期:2004-8-12经2004年6月2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2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决定对2001年8月3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01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作如下修改:一、第67.5条(b)款修改为:“(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持体检合格证行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第67.11条修改为:“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所需的费用。

”三、第67.19条(d)款修改为:“(d)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20天内完成对体检鉴定结论的审核:(1)认为体检鉴定结论正确的,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签发体检合格证,并在签发体检合格证之日起1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体检合格证;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者在体检表上签署认可意见,并在签署之日起10天内送交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四、第67.27条修改为:“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需行使执照权利的,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30天前向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局方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

对从事商用航空运输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当地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项目的检查并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90天;对于从事非商业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180天。

”五、G分部“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增加一条作为第67.501条:“局方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关于办理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体检合格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办理体检合格证、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第67.507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则67.7、67.19的规定,在申请体检合格证时隐瞒病史、病情或者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局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并给予警告;对已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局方收回其体检合格证,并在一年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8月3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01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4年8月12日起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修正)A分部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持体检合格证行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67.7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 〔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67.11 〔费用〕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所需的费用。

B分部体检合格证67.13 〔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种类〕对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下列种类的体检合格证:(1)Ⅰ级体检合格证;(2)Ⅱ级体检合格证;(3)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5 〔临时体检合格证〕(a)经体检机构按本规则的医学标准进行体检鉴定且鉴定结论为合格的更新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在等待局方对其颁发体检合格证时,可由体检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临时体检合格证。

临时体检合格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0天。

(b)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体检合格证失效:(1)收到局方颁发的体检合格证;(2)临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3)收到局方拒发体检合格证通知。

67.17 〔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a)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1)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2)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3)领航员执照和领航学员合格证;(4)飞行机械员执照和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

(b)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1)飞行通信员执照和飞行通信学员合格证;(2)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3)私用驾驶员执照。

(C)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其他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d)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Ⅲa级体检合格证;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Ⅲb级体检合格证或Ⅲa级体检合格证。

(e)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9 〔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与颁发〕(a)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执照前,应当向体检机构提出体检鉴定申请,填写体检表,出示身份证明,提供真实、完整的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如实反映健康状况,不得隐瞒病史、病情。

(b)体检机构根据申请人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种类,依据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作出符合申请人身体状况的下列之一的体检鉴定结论:(1)合格;(2)暂时不合格;(3)不合格。

(c)体检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的体检表报局方审定,同时可以根据本规则67.15的规定签发临时体检合格证。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暂时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送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没有所在单位的直接送交申请人。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送交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将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报送局方审定。

(d)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起20天内完成对体检鉴定结论的审核:(1)认为体检鉴定结论正确的,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签发体检合格证,并在签发体检合格证之日起1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体检合格证;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者在体检表上签署认可意见,并在签署之日起10天内送交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2)认为体检鉴定结论不正确的,对其中不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的退回体检机构,责成其重新体检鉴定;对其中由于体检机构适用医学标准不当,而做出错误体检结论的,局方可直接改变体检鉴定结论,签发或拒绝签发体检合格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体检机构和申请人所在单位。

(e)局方在审核体检鉴定结论过程中可要求申请人或体检机构提供有关资料或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检查。

67.21 〔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为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本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录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的规定,接受常规辅助检查,必要时还应当接受其他专项辅助检查。

67.23 〔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a)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日期的计算方法,应当自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相应期限的最后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止。

(b)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行使执照的权利,Ⅰ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分别为:(1)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的为12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2)领航员、领航学员的为12个月;飞行机械员、飞行机械学员的为12个月;(3)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学生驾驶员的为12个月;(4)行使本条(c)款所列权利时,有效期按本条(c)款执行。

(c)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行使执照的权利,Ⅱ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为:(1)飞行通信员、飞行通信学员的为12个月;(2)私用驾驶员和初级飞机、滑翔机、轻于空气的航空器的商用驾驶员及其学生驾驶员的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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