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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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年月日由股东制定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股东自愿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资本万元人民币,实物万元人民币,知识产权作价万元人民币,土地使用

权作价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自然人)股东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法人)法人名称:住所:

出资方式:出资额:

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出资证明一式两联,一联交该股东,一联交公司备案。

第六章股东出资的转让

第八条股东可向其它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请出资份额相应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力状况,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

(四)按照第五章第八条规定的比例分取红利;

(五)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按照第五章第八条的规定的比例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八)本公司股东共享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出纳所认激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激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八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有全体股东组成,时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的报酬事项

(四)生意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十一)对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作出聘用、解聘决定;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出资相同的股东共同协商决定首次会议的召集人及主持人。

第十四条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00元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一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执行董事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或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议对所做事项作出决定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规定通过。但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二项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的档案资料予以保存。

第十八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间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支持资本的方案

(七)你的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总经理对故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公司比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总经理履行公司职务时违法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权利时,要求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给予纠正;在得不到纠正时,可向股东会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约定及股东会给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配上责任。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表决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本公司决定代表人由公司的

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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