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土资发[200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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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范围按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执行。

二、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负责具体征收,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

土地出让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三、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第三期)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任务书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第三期)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任务书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第三期)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任务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3.24•【字号】•【施行日期】201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第三期)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任务书的通知各相关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受委托主体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勘查项目设计书审查情况,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第1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我厅于2009年8月6日下达了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勘查项目任务书(川国土资函[2009]1042号)。

近期,各项目承担单位已按要求提交了勘查工作成果报告,并经技术专家审定。

根据勘查工作成果报告技术审查情况,结合我省震后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第三期)62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任务随文下达,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及时完善并提交前期成果对已通过审查但尚未提交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复核的项目,各项目承担单位尽快将修改完善后的勘查成果报告提交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复核。

对已通过专家复核的,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专家审查和复核意见,尽快对勘查工作成果报告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至各相关市(州)国土资源局。

对于同一项目的勘查、设计工作由不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承担的,勘查工作成果报告经专家复核通过后,勘查单位要主动与设计单位衔接,全面移交勘查工作成果资料,以供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

对于因勘查工作成果资料移交不及时、不全面而导致施工图设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我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乃至取消参与四川省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资格。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2.27•【字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对低效利用土地进行整理,对废弃土地或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项目,分为省级投资项目和市、县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市、县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省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资金管理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决算批复和绩效监督。

其中: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决算批复和绩效监督;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决算批复,以及各级投资项目的绩效监督。

第五条土地整治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综合整治、规模推进,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分级负责、强化监管的原则,科学制定土地整治规划,引导和鼓励群众参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条件,实现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03•【字号】川发改价格[2010]1071号•【施行日期】201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071号2010年11月3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川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经清理整顿,现将中央和省两级管理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决定保留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41项(见附件1)。

其中国家管理的项目20项,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予以保留。

二、决定取消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22项(见附件2)。

与取消项目相关的文件,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同时废止。

三、决定降低标准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6项(见附件3)。

降低标准的政策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另文印发。

四、决定规范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15项(其中国家项目省定标准2项,见附件4)。

规范项目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对收费的项目、标准、对象、范围、管理等进行重新规范,并尽快出台新的政策性文件。

五、决定停止执行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16项(见附件5)。

与停止项目相关的文件,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同时废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继续收取的项目,由执收部门(单位)按程序重新申请。

六、决定划出定价管理范围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7项(见附件6)。

划出定价管理范围的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原相关文件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川国土资发[2007]5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已经2007年4月29日第五次厅务会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五月十一日主题词:国土资源金土地工程管理办法通知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7年5月11日印发(共印80份)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土地工程”项目是指2005年—2015年期间全省统一组织实施的1000万亩土地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国家投资项目、省投资项目和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政策和相关技术要求,发布项目指南;负责国家投资项目的入库审查和申报;负责受理省投资项目入库备案、初设预算审查和下达项目计划;负责组织国家和省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负责用于国家和省批准农用地转用占补平衡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的新增耕地的审核批复和验收;委托四川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负责项目的有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和对国家、省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管。

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国家和省投资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监管工作;负责省审核批复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的立项、监督管理和验收,并对新增耕地进行初验;负责用于市(州)批准农用地转用占补平衡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的立项、监督管理和验收。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8.04•【字号】川国土资发〔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53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增减挂钩试点改革,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根据《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的意见》(川办发〔2015〕69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8月4日四川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加大对我省扶贫开发和生态移民搬迁工作的支持力度,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4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函〔2014〕474号,以下简称474号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支持乌蒙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的若干意见>的函》(国土资函〔2014〕569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四川省巴中市扶贫攻坚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14〕9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474号文下发后,四川省内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的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申报、实施、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是指拟复垦为耕地的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建新区(部分或全部)分别位于省域范围内不同县级行政区域内,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

《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07月06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4‟164号各市、州、县国土资源局,攀枝花市国土局、厅直属各单位:•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厅务会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整理,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以及农村居民生活条件,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

本规定不适用于依法批准的城市、集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整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整理项目包括国家投资项目,省投资项目,市(州)县投资项目、乡镇投资的项目和用地单位投资项目及社会资金投资的项目。

国家和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是指由国家和省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安排的土地整理项目。

市(州)、县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县城以上(含县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实施的占补平衡和建设用地指标折抵的,由市(州)、县人民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

乡镇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实施占补平衡和指标折抵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

用地单位投资项目是指用地单位为实施占补平衡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

社会资金投资项目是指除以上投资之外的社会资金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

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

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

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一、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第四十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四十一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川国土资发[2010]123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123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确定的工作任务,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将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调控合力各地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加强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各类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下同)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规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和国有工矿区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3.24•【字号】川国土资发〔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53号各市(州)、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深刻学习领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文件精神,做好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工作,切实加强房地产土地供应管理和全程监管,积极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

二、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每年7月2日和次年1月2日前,将当年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落实情况汇总报送省厅。

各地应及时将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及计划落实情况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当地有形市场和相关媒体上公开。

三、各地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行为,切实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严格按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面积。

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制度。

对于采取拍卖方式供应的土地,积极推行无保留底价拍卖。

四、各地要结合出让合同专项清理等工作,积极作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严格规范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行为,严肃查处房地产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国土资源部通知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监管有关问题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土地规范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土地规范
继续适用
51.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办发【2003】6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继续适用
52.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3】5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通知
继续适用
53.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3】53号
关于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14.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函【2007】74号
关于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沉抗水库农转非移民给予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继续适用
1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函【2006】1305号
关于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请示废弃机场土地农民长期耕种收回用于城市建设是否补偿安置的复函
继续适用
16.
继续适用
23.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27号
关于“金土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有关问题的通知
继续适用
24.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123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7部(委、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2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111号
28.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5】124号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29.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办发【2005】37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36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但是,近期个别地方在招商引资、所谓“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等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反规定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事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二、规范土地前期开发,坚决制止土地出让收益分成行为。

各地对已完成征收、转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通过市场公开招标选择实施单位。

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应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前期开发整理的审计,审计费用纳入前期开发整理成本,所需经费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规定列支。

国有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凡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协议、合同立即终止。

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文件立即废止。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质勘查资质和地质勘查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质勘查资质和地质勘查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质勘查资质和地质勘查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1.12•【字号】•【施行日期】201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质勘查资质和地质勘查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相关地质勘查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4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和地质勘查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抽检地勘单位及项目名称根据国土资源部相关要求并结合四川实际,按照川国土资发[2010]96号文确定的原则,分别抽取12个省内地勘单位合计35个项目、12个省外地勘单位合计36个项目,进行检查,抽取地勘单位及项目名称(详见附件1)。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原始地质资料检查1.是否按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地质工作;2.实施的地质工作是否符合相关地质勘查工作规程规范;3.地质工作质量状况。

(二)野外实地核查根据专家组对项目原始地质资料检查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选取项目进行野外实地核查,并根据检查和抽查结果形成对地勘单位资质能力与项目质量评审意见。

三、地勘项目检查及地勘资质评定通过地勘单位所承担地勘项目的室内初评与野外核查,真实反映其地勘资质等级与承担的地勘项目工作质量、地质工作能力等是否一致,检验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水平。

本次检查结果将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对抽取的所有项目不合格的地勘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计入其诚信档案。

四、需要提供的主要资料1.抽取项目情况概况;2.勘查项目实施方案(工作设计及相关图件);3.项目实施野外原始地质资料(不同比例尺野外地形地质测量相关图件及记录资料,槽、坑、钻探编录及记录资料,物、化、遥地质资料;样品采、加、化地质资料;其他原始地质资料。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土地规范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土地规范

附2: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土地类)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继续有效理由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8】4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19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41号关于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群众工作和信访工作的意见继续适用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5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5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继续适用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58号关于监督检查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继续适用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385号关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项目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挂钩项目征地报批材料,继续适用 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切实做好政策性住房土地供应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继续适用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46号关于规范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收资问题的函继续适用1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951号关于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1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891号关于开展土地综合整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1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250号关于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1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603号关于耕地被破坏由谁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继续适用1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74号关于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沉抗水库农转非移民给予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继续适用1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1305号关于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请示废弃机场土地农民长期耕种收回用于城市建设是否补偿安置的复函继续适用1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816号关于计税耕地被全部征收是否可以撤销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批复继续适用1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435号关于对《关于对90年代包干征地的情况说明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1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1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继续适用1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70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的》的实施意见继续适用2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372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产权转让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2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127号关于转发《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92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27号关于“金土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2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123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7部(委、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111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适应新形势搞好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82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行直属(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实施意见继续适用2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87号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2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24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2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5】3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继续适用3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0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继续适用3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5】321号关于转发《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3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72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3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64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继续适用3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59号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3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4】580号关于转发《对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权限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3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42号转发《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3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1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继续适用3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70号关于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通知继续适用3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71号印发《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4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4】17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加油站用地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4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4】244号对《关于〈内江市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和农转非人员安置办法〉有关问题解释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4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126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4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46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4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309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4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3】838号关于民营企业投资开发城市基础设施有关供地方式的复函继续适用4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3】486号对《资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房搬迁安置费用分摊问题的紧急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4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3】10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依法收回军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何补偿问题的答复》的通知继续适用4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3】3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带地入社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4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181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5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3】540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继续适用5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3】6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5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5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5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53号关于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继续适用调控的紧急通知》的通知5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2】468号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家标准)的通知继续适用5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2】30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5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1】191号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5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1】61号对达县国土局《关于国家在职干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房屋后,没有如实提供情况而获得批准改、扩建用地行为,能否构成骗取批准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5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1】392号对广元市国土局《关于国有农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能否收取耕地开垦费的请示》的批复继续适用5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1】231号对广元市国土局《关于国有计税农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能否收取耕地开垦费的请示》的批复继续适用6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1】2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转让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6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0】157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6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发【2000】33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6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0】62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64.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资函【2000】38号关于对《四川省〈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问题询问的答复继续适用65.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资函【2000】31号关于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解释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66.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函【1999】194号关于临时用地审批后是否办理土地登记的答复继续适用67.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函【1999】49号关于对《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算出让年限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68.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9】305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69.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函【1999】158号关于对国有企业工人轮换回农村征地后是否给予安置补助费的请继续适用示答复70.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函【1999】76号关于对轮换工参与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71.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9】95号关于对建设用地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72.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资发【1999】136号关于转发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特制土地证书收费标准的批复”继续适用73.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8】74号关于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继续适用74.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6】145号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继续适用75.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6】7号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矿产、地环类)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继续有效理由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7】23号转发部办公厅《关于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和储量评审备案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12号关于建立四川省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制度的通知继续适用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19号关于转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继续适用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382号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换证登记)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土资源部相关要求制定,继续适用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1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进一步规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828号关于停止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按行政许可法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资质注册登记工作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530号关于我省限制勘查区地质勘查工作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6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是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文件,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1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351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通知》的通知是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灾避险迁安置工程的文件,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1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21号关于切实巩固和发展整顿工作成果积极稳妥推进矿产资源继续适用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1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3号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继续适用1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47号关于依法吊销和注销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的通知继续适用1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002号关于煤炭资源整合中采矿权登记初审有关要求的通知继续适用1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69号关于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1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550号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继续适用1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31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继续适用1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43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1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44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暂行)的通知继续适用2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76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6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继续适用2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22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825号关于开采采矿许可证允许开采煤层以外煤层是否属于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的复函继续适用2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1122号关于加强我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2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6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申报国家矿山公园的通知根据国土资源部相关要求制定,继续适用2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5】11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2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5】11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2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彻底整治继续适用川国土资发【2005】17号和规范矿业秩序全面推进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的通知》的通知2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13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3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97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3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06号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继续适用3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5】913号关于整治规范矿业秩序有关问题的意见继续适用3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4】366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红层丘陵区找水打井工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是规范和加强红层丘陵区找水打井工程的文件,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3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15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公园申报、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3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40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3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4】61号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红层(丘陵区)找水打井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有效管理,继续适用3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45号国土资源部印发《全国危机矿产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2004--2010年)的通知继续适用3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101号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3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4】34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4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166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4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3】248号关于申请探矿权编制“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实施方案(设计)主要内容”(暂行)的意见继续适用4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42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的通知继续适用4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143号关于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4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248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4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249号关于印发《四川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的通知继续适用4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25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4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1】299号关于温泉矿产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4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矿【2000】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矿产品准运证制度的通知继续适用4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0】31号转发《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50.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发【1999】73号转发《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发及相关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51.四川省地勘局川地勘办发【1999】2号关于转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52.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办发【1998】19号转发《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53.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办发【1998】17号转发财务部关于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收取行政性收费年检费的通知继续适用54.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办发【1998】1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品准运证》的通知继续适用55.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发【1998】6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品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继续适用56.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发【1997】70号关于转发地矿部确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通知继续适用57.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办发【1996】64号转发地矿部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问题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58.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办发【1996】53号转发地矿部对冶金矿山企业缴纳补偿标准的有关文件的通知继续适用59.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发【1995】191号关于征收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60.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发【1995】190号关于转发地矿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有关文件的通知继续适用61.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发【1995】189号关于征收跨(地、州)矿山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继续适用知6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10号关于加强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6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20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启用《四川省拟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的通知继续适用6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17号关于矿山企业变更名称如何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的通知继续适用6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2】163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6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27号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及利用对策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及利用对策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及利用对策陈利兵(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川 宜宾 644500)摘要:当前我国愈发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及资源的利用,使得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变得格外重要。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可以将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扩大地区的空间格局,可以说其在保障民生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基于此,本文对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进行探讨,分析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潜力,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对策,以期能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对策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在生态修复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其可以有效改善地区的环境,且可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工矿废弃地复垦率仅为20%,该问题是由于复垦缺少治理措施,导致各类生态恶化现象频发,这样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针对现存问题做好复垦工作,挖掘其潜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的基本概述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十分重要,复垦指的是将被破坏地区的地貌进行修复,而工矿废弃地指的是矿产挖掘后被破坏且弃置的土地也包括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在复垦中具体包括地形地貌、植物、动物群落等,在修复过程中需要进行勘测规划、填平治理,使区域土地能够被再次利用,且修复后的区域能够满足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求[1],并可以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矿产资源的开采难免会导致土地荒芜化,这也是世界矿产资源利用中的首要问题,由此可以看出土地复垦工作不仅关系到生态问题,且关系着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以生态重塑为核心,实现发展建设的终极目标。

工矿废弃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相互依存,其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修整后,土地有机物质会自我恢复,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由于生态破坏严重,单纯依靠自然修复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3.16•【字号】川国土资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4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的编制。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应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编制大纲》进行编制,确保所采用的工作手段、方法符合地质规律、勘查区实际和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及标准,特别是要科学部署和设计坑探、槽探工作,对地质依据不足的,不予设计,避免盲目投入和生态环境破坏;对深部矿体的揭露,要优先考虑钻探工程,包括浅钻;地表槽探工程,要根据实地覆盖物情况,尽量部署在覆盖物少,岩石出露良好的地段,避免长、大通槽。

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

为提高审查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降低找矿投资风险,促进找矿突破,根据四川的实际情况,对申请新立、延续、变更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省厅委托相关部门或单位按以下分工组织相应专业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家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要求》进行审查:(一)国家投资的矿产勘查项目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二)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申请登记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其主管局(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化工、盐业、建材等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由省内其它国有地勘单位的主管局(单位)组织专家审查;(三)其它申请人申请登记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

农田水利施工图设计说明

农田水利施工图设计说明

农田水利施工图设计说明农田水利工程设计说明一、灌溉工程设计标准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3、川国土资发[2007]53号文。

4、《灌溉与排水设计规范》GB/-99;5、《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J021-89;6、《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SL/T4-1999;7、《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SL267-2001;8、设计灌溉保证率为P=75%;9、SL25-2006《砌石坝设计规范》;10、GB/T-2006《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11、GB-94《防洪标准》;12、GB/T-97《泵站设计规范》;13、GB-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14、SL18-2004《渠道防渗工程手艺标准》;15、GB/T-2006《农田低压管道输水浇灌工程手艺标准》;16、《**省水文手册》及当地实测水文、景象材料等。

17、本项目建筑物按5级建筑物设计;二、旱地蓄水池(一)、旱地蓄水池设计:1、选择有一定集水面积,且较平坦,不是石滩的地方建蓄水池。

2、施工时按图示位置建蓄水池,但根据上条原则,可适当在图示位置的附近作调解。

3、采用人工开挖土方,人工打眼放炮开挖石方,但应注意施工面,和一定的边坡,防止垮塌事故发生。

在接近迟底,约15cm时,截止爆破开挖,采用野生检打平池底。

4、先用C15砼现浇池底,厚度,宽度按设计图施工,砼一定要拌合均匀,采用平板式振动器,将砼原振捣密实,并原浆抹平。

5、待池底砼有一定强度后,用M7.5沙浆砌标准页岩砖池壁。

6、砖砌体要求:(1)、在施工前,应将砖浇水湿润,湿润程度根据沙浆、砖块性质和天气条件而定,要求能达到将砖块砍断后砖心还有10-15mm 的干心为宜,防止湿润不均或过度湿润。

(2)、施工前,应作砂浆配合比的实验,现场在按试验的合格配合比拌合砂浆,砂浆应随拌随用,不得积存。

(3)、砌筑前应按池子的设计尺寸放样,划线。

中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党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县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党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县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党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县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川国土资党委[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党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县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土资党委〔2011〕38号)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经2011年26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县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9月30日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县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之间,不同业务岗位之间,以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交流,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内设机构、厅直属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交流,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对县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调任、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第二章交流对象第四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三)在一个单位、部门或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五条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特别是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资金分配、干部管理等岗位任职满三年的,可以交流;任职满五年的,应该交流;任职满八年的,必须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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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7]53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已经2007年第五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请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反馈。

附件: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二○○七年五月十一日附件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1 总则1.1 目的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科学决策水平,合理确定项目的工程建设标准、项目投资水平,提高项目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1.2 适用范围1.2.1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开展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1.2.2 本标准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引用方法、要点、注意事项。

为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项目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提供技术依据。

1.2.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局部地区或单项工程已达到本标准要求的,不宜新增相应的工程措施,应保持现状或局部优化改进,项目区其余地区或单项工程按本标准执行。

1.3 基本原则1.3.1 因地制宜原则以自然、社会经济、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和工程建设实践经验为基础,合理划定工程类型区,考虑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根据各区域地形地貌、土地利用方向和限制性因素,结合土地开发整理的建设目标,确定不同区域内的工程模式、体系和建设等级。

1.3.2 科学性原则尊重科学,以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为基础,兼顾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规划设计合理、安全适用。

1.3.3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土地资源持续利用为前提,节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使土地利用类型、结构、空间分布与自然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1.3.4 集中成片、综合整治原则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

1.4 术语1.4.1 工程类型区engineering type area体现土地开发整理地域差异和工程组合特征的单元。

在同一工程类型区,其建设条件基本一致,对应工程建设内容基本一致。

1.4.2 工程模式engineering pattern为实现土地开发整理目标而确立的各项工程的组合方案。

1.4.3 工程关键指标engineering key indices表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参数。

1.4.4 冬水田、囤水田Paddy for water storage in winter我省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的农田,由于缺少灌溉水源,每年大春收割前后进行蓄水保水,以备第二年大春作物用水。

这种利用秋冬季节降水进行囤蓄大春灌溉水源而不种小春作物的农田,叫冬水田或囤水田。

部分秋冬季囤蓄灌溉水源较深、水量较多的农田,不仅能解决本田的栽插水源,还可以解决其他稻田的栽插水源,叫囤水田。

1.4.5 中低产田地Middle—and—Low—Yielding Fields由于土壤、地下水等的限制而造成的单产低于一般农田的耕地,如丘陵区的石骨子地、死黄泥田地、平坝区低槽的下湿田和烂泥田等。

1.4.6 石骨子地rock chip发源于紫色砂页岩母质的耕地,母质较易风化,多为幼龄土,表现为土层浅薄、质地粗,耕地中含有大量岩石碎屑的坡耕地,多分布于山丘地区的中、高台位。

1.4.7 坡改梯Changing Slope Fields into Terrace通过对坡耕地实施修筑土(石)埂、增厚土层、平整土地、整治坡面水系等工程措施,变坡耕地为水平梯地或缓坡梯地,达到土壤保水、保肥、保土、高产稳产的目的。

1.4.8 田块cultivation plot田坎(埂)所围成的田块,是田间作业的基本单元,包括田面、田坎(埂)、背沟。

1.4.9 植物护埂Borders Protected by Plants为防治水土流失,改善农田生态环境,提高农作物产量和产值,增加农林复合经营系统的稳定性,将适宜的、多年生的草本植物或灌木、矮乔木配置在梯田埂坎上形成的一种植物护埂生态田土坎。

1.4.10 挹灌use spoon small amount to irrigate一种传统的雨水集蓄型灌溉模式,它是采用水肥混合,人工窝、行浇灌,灌关键水和救命水的一种局部灌溉和非充分灌溉模式,在四川缺水地区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中普遍采用。

1.4.11 山平塘石河堰pond山平塘:拦截和贮存地表径流,蓄水量不足10万立方米的蓄水设施;石河堰:拦截溪河,抬高溪河水位,修建在溪河岩石地基上的石坝(浆砌条石、砼重力坝或拱坝)。

2 建设目标2.1 总体建设目标根据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2 具体建设目标2.2.1 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田块规则成形、田面平整、耕作土壤深厚、埂坎稳固,耕作方便,经土地开发整理后的耕地质量等级要有提高,符合高产稳产基本农田的标准要求。

2.2.2 水:农田灌溉水源充足,灌溉保证率达标,灌排设施及坡面水系布局合理、配套完善。

采用节水型输配水和灌溉方式,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工程设计经济、安全。

2.2.3 路:路网与项目区外主干公路衔接,路面平整,布局合理,配套完善,满足机耕、农业生产运输和农民生活的需要。

2.2.4 林:满足农田防护需要和环境景观协调要求,起到保持水土、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作用。

2.2.5 村:实施农民新村建设,有条件地开展村庄整治,尽可能让居民住宅相对集中,节约住宅用地,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3 建设条件3.1 项目合法性3.1.1 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水利、农业、林业、交通、村镇建设、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相关部门规划相衔接。

3.1.2 不得在禁止土地开发整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湿地保护区、天然草场、退耕还林区实施项目,不得毁林毁草和占用行洪河道、围湖造地等。

3.2 现有基础设施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应基本具备下列基础设施,确保项目实施后达到建设目标:3.2.1 农田水利灌溉设施:项目区农田灌溉水源有保障,骨干输水设施基本完善。

3.2.2 河堤:为保护河流两岸的农田、村镇等,应具备达到相应标准的河堤。

3.2.3 滞洪区及其排水设施:项目区有防洪、排涝、排渍要求时,应具备滞洪区及其排水设施。

3.2.4 道路:具备比较便利的交通条件,项目区路网基本形成,村道以上级别的道路基本建成。

3.2.5 电力设施状况:项目区完成农网改造,有动力电源,具备项目施工用电及项目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用电条件。

3.2.6 防护林:具备为项目区提供生态保护的防护林网。

3.3 水土资源项目区能做到水土资源平衡。

土壤的土质和肥力满足农业耕作和农产品质量的要求。

3.4 其它3.4.1 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没有土地权属纠纷,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民主制定,合理可行,项目实施中涉及的工程建设占地能妥善解决。

3.4.2 当地各级政府、公众支持和积极参与土地开发整理。

4 工程类型区和工程布局4.1 工程类型区和工程模式根据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耕地分布的主要地貌类型及灌排条件作为分区的主导因素,结合气候和土壤母质类型,将四川省划分为5个一级工程类型区和5个二级工程类型区。

4.1.1 一级工程类型区根据地形地貌、气候和耕作制度、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空间布局、农业区划等条件,采取归类和叠加的办法,全省划分为5个一级工程类型区。

包括:盆西平原工程类型区、盆地丘陵工程类型区、盆周山地工程类型区、川西南山地工程类型区、川西北高山高原工程类型区,一级工程类型区的地貌类型、土壤类型、农业生产特征以及区域特点等详见附录A。

4.1.2 二级工程类型区在一级工程类型区的基础上,根据灌排方式、土地利用存在的限制性因素和工程内容,全省划分为5个二级工程类型区,包括:自流引水工程类型区、紫色土治理工程类型区、坡面蓄水保土工程类型区、山地蓄保水工程类型区、沟谷治理工程类型区,二级工程类型区的区域范围、土壤类型、地貌特征以及主要工程模式组合等详见附录A、B。

4.1.3 工程模式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共分5种工程模式,其组合特征见表4.1.2。

工程模式对应的基础条件及工程特征详见附录C。

表4.1.2 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及工程组合特征说明:以上各种工程模式取水方式均为自流/提水,排水均为自流。

4.2 项目总体布局4.2.1 工程布局原则1. 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

2. 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与社会进步的需求。

3. 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生产能力。

4. 工程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4.2.2 工程布局内容和要点项目布局应结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在工程类型区、工程模式和土地适宜性评价,突出重点,合理科学规划各单项工程。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主要由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保护与生态环境工程、农村居民点工程组成。

本省各工程类型区工程布局要点:1. 盆西平原工程类型区以建设高产稳产的基本农田和农村居民点为主要目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科学合理规划耕地、田间道路、灌排渠系、农村居民点、防护林网,提高机械化耕作水平,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农业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通过土地权属调整,实现土地节约集约经营。

2. 盆地丘陵和盆周山地工程类型区以建设高产稳产的基本农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为主要目标,因地制宜修筑梯田,治理沟壑,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兴建坡面蓄排水工程,增加有效灌溉水源,发展节水灌溉,改善道路条件,科学合理布局农村居民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和抗灾能力。

3. 川西南山地工程类型区围绕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进行梯田修筑和沟壑治理,在确保能灌、能蓄、能排的基础上,布置灌溉蓄水、输配水和农田防护与水土保持工程,发展节水灌溉。

4. 川西北高山高原工程类型区围绕保水、保土、防风固沙、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在确保生态环境改善的前提下,规划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排灌工程、农田防护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

4.3 单项工程布局4.3.1 土地平整工程规划布局根据项目建设类型、地形条件及土壤状况等自然地理因素、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现代化农业建设要求和农业耕作习惯,因地制宜确定土地平整区域位置、平整田块布局、规格、土地平整形式和耕地质量建设要求。

通过土地平整工程规划将零碎的、不规整的、坡度大的、土层薄的、未利用的地块,通过整理,达到地块规整,土层增厚,方便耕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目的。

土地平整工程由田块规划布置、田块修筑、耕作层表土剥离及移土培肥工程等内容组成,应与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等工程布局相衔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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