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背考点【民法】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法人概述
法考民法考点
法考民法考点
法考民法考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事实等。
2.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其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重点,需要掌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等;法人的分类和设立也是重要考点。
3. 物权法:包括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等。其中,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基本原则是重点。
4. 债权法: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
5. 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
6. 婚姻家庭法:包括结婚、离婚、收养等。
7. 继承法: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
8. 民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等。
9. 代理:包括代理的种类和效力、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等。
10. 诉讼时效:包括诉讼时效的种类和效力等。
以上是法考民法的主要考点,考生需要全面掌握相关内容,并熟悉案例分析和法律推理等方法,才能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法考-01、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本章考情分析
题型19年18年
14年
15年16年17年A卷B卷
单选 *1 1题1题1题1题1题1题1题
多选 *1.5 1题1题1题2题
案例
合计1分 2.5分 2.5分 2.5分4分1分1分
第一节法律基本概念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2、特征
01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
02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03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04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05 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3、法律体系
01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02 刑法
03 行政法
04 民商法
05 经济法
0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二、法律渊源★★★ (一)制定部门与效力层级
1、关于法律
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作为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三、法律规范★★★
1、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2、特征:法律规范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规定主体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
【例题·单选题】
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23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背诵重点
2023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背诵重点
一、民法背诵重点
1. 基本权利行为主体
在民法领域,主体是指能力行为能力的人。民法主体的能力主要有民
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行使能力,而主体的能力行为又以能力和活力
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在民法的范围内,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主体的能力行为分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行使能力。
2. 民法的客体
民法的客体主要指合同和财产。在合同的范围内,民法客体主要涉及
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形式。在财产的范围内,民法客体
主要涉及财产的种类、财产的归属和财产的取得。
3. 民法的法律行为
在民法的范围内,法律行为主要指合同和不履行合同责任。在合同的
范围内,民法法律行为主要涉及合同成立、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变更。在不履行合同责任的范围内,民法法律行为主要涉及不履行合同责任
的形式和不履行合同责任的后果。
4. 民法的侵权行为
在民法的侵权行为范围内,主要涉及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侵
权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后果。
5. 民法的继承和赠与
在民法的继承和赠与范围内,主要涉及继承和赠与的主体、继承与赠与的对象和继承和赠与的形式。
二、民事诉讼背诵重点
1. 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
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和民事诉讼的适用程序。
2. 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
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权利。
3. 民事诉讼的诉讼客体
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客体的诉讼请求和诉讼请求的内容。
4. 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审理程序的审理程序和审理程序的审理方式。
法考必背知识点_概述及解释说明
法考必背知识点概述及解释说明
【1. 引言】
1.1 概述
本文旨在概述和解释法考必背知识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内容。通过系统整理和阐释法考涉及的知识要点,旨在为备考者提供一份全面而清晰的参考材料。
1.2 文章结构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将简要介绍文章的目的、结构和相关概况;正文部分将具体阐述九个核心知识点,包括知识点一至九;结论部分将对文章进行总结回顾,并展望这些知识点在未来的应用与发展前景。
1.3 目的
本文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法考必背知识点,并理解其重要性与实践意义。通过详细说明每个知识点的内涵和相关要点,读者可以更好地准备法考,提高备考效率和成绩水平。
以上是“1. 引言”部分的内容。
2. 正文:
2.1 知识点一
知识点一是指……(在此详细解释知识点一的内容,包括定义、理论基础等等)。具体来说,知识点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是……(详细说明);第二个方面是……(详细说明);第三个方面是……(详细说明)。通过深入了解和掌握知识点一,我们可以……
2.2 知识点二
知识点二是指……(在此详细解释知识点二的内容,包括定义、理论基础等等)。具体来说,知识点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是……(详细说明);第二个方面是……(详细说明);第三个方面是……(详细说明)。通过深入了解和掌握知识点二,我们可以……
2.3 知识点三
知识点三是指……(在此详细解释知识点三的内容,包括定义、理论基础等等)。具体来说,知识点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是……(详细说明);第二个方面是……(详细说明);第三个方面是……(详细说明)。通过深入了解和掌握知识点三,我们可以……
【法考】民法通关笔记五章代理真题+解析(012-013)
2019年民法通关笔记第五章代理真题+解析(012-013)
1.13-03-52
(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形下,甲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A.甲公司董事乙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擅自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
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盖公章,但乙公司已付款,且该款用于甲公司项目建设
C.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委托员工丙与丁签订合同,借用丁的存款单办理质押贷款用于经营
D.甲公司与乙约定,乙向甲公司交纳保证金,甲公司为乙贷款购买设备提供担保。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以个人名义收取该保证金并转交甲公司出纳员入账
【参考答案】ABCD
【考点】法人的责任能力;无权代理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A中,乙虽然不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其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使用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对外签署合同,该合同应由甲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故A当选。
B中,虽然甲公司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盖公章,但是,依据《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见,B当选。
C中,丙受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借用存款单去办理质押取得贷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故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由此,C当选。
D中,保证金虽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收取,但实际转交给了公司出纳员,且收取该保证金是履行甲、乙签订合同的结果,故由甲公司承担责任,故D当选。
综上,本题选ABCD。
2.14-03-52
(多选题)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1.分类图(P17段波)
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
(2)法外空间:⼀般⾃然现象和⽇常活动;
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
(3)婚约(彩礼的⽀付是民事法律事实)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合同法)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然⼈、法⼈、其他组织、国家
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内容
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
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成果和⼯商业标记
⼈⾝权法律关系——⼈格利益或者⾝份利益
⼆、民事权利概述
(⼀)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
1.按照权利作⽤分类:形成权、抗辩权、⽀配权、请求权
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形成权
1.概念:权利⼈单⽅意思表⽰就能使权利发⽣、变更、消灭的权利
2.类型
(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效⼒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的)撤销权
(效⼒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
(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试⽤买卖合同中的)买受⼈认可权
(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
债务免除权
(间接代理中的)第三⼈选择权
法定抵消权
(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
典物回赎权
(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
继承权抛弃
受遗赠权抛弃
遗产分割请求权
(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撤销权
收养关系解除权
离婚请求权
PS:债权⼈撤销权和效⼒待定合同中相对⼈催告权不是形成权
法考与司法考试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真题与解析
1(单选题)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
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
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答案】C
【考点】非法人组织
【解析】《民法典》第973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
就是说合伙企业清偿企业的对外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
责任,不足部分由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题中,甲企业系普通合伙企业,对外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其自
身仅有财产20万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先用该20万元清偿。对于不
足的30万元应由合伙人即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C项正确,当选。A、B、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2(多选题)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
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
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此外,金耘
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
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
B.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
法考常考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法考常考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本资料由法考网课同步课程资料-明德法考考资-mdfkedu点com收集整理。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
3.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社会作用一方面,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4.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5.法的效力层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6.法律制裁以惩罚为主要形式,主要包括:(1)民事制裁。(2)行政制裁。(3)刑事制裁。(4)违宪制裁。
7.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8.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母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9.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1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12.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1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分类和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整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法典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获得民事权利能力的生命体。一般认为,出生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与母体相分离;二是出生时必须是活体。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自然人主体的延伸,为自
然人属性,以户为单位。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即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按照民事行为
能力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主体法人
/\
法人即法律拟制的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等。
非营利法人是指以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一般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我国《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
法考与司法考试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重点知识点
法人的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法人机构的概念」
法人机构分为单一机构或多元机构。
1.多元机构通常可分为意思机构(决策、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代表机构、监督机构等。
2.单一机构是法人的意思形成、指挥、行动由一个机构全权担当,如“厂
长负责制”就是这样的单一机构。
「营利法人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1.权力机构(必设机构):法人的权力机关,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执行机构(必设机构关):如,法人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监督机构(必设机构):如,监事会或监事。
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査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业务执行辅助机构:如经理人。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法人的分支机构」
1.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需要进行登记。
2.经登记的法人分支机构,可以自己名义参与民事活动。
3.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既可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
产承担,不足清偿的,再由法人承担,也可以直接由法人承担。
4.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有相
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采“部分权利能力论”,即有程序意义上的独立
诉讼地位,但不具有独立承担实体责任的能力。
「法定代表人」
1.概念
2.责任承担
法考《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2018法考《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知识点及经典真题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另附真题练习,检测知识盲点,高效提分。
【知识点详解】
第三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一、法人基础理论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属于社会组织,这点与自然人相区别。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这点区别于法人的成员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的成员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法人的学理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
(1)公法人,是指行使公权力为目的,并依公法组织起来的法人。公法人得为法人,应指其涉及私法领域时的主体性一面,而不指其行使公权力的一面。
(2)私法人,是指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并依私法所设立的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以法人成立的构成要素为标准对私法人的进一步分类。
(1)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法人,为人的集合。如公司、合作社、协会等。社团法人既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公益法人,还可以是中间法人。
(2)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法人,为财产的集合。如基金会、慈善组织等。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
(1)营利法人,是指以分配其经营获得的经济利益给成员为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
(2)公益法人,是指专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请简述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请简述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法人是指在法律上被承认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组织或团体,它可以与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法人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可以拥有财产、参与经济活动、行使权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可以根据它的性质、权利义务、成立方式以及规模等方面进行分类。
➀根据法人性质的不同,法人可以分为多种类型。最常见的是国家法人,即由国家组织设立并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法人,如国家政府、中央银行等。此外,还有社团法人,它由由志愿组织、非营利组织等自愿结合而成的,如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另外,还有事业法人,它是由政府组织设立并承担公益事业的法人,如公立学校、医院等。最后还有公司法人,它是由私人或多个个人联合设立的,以追求盈利为目的,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
➁根据法人的权利义务的不同,法人可以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公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家行政管理的法人,如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等。公法人在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受到行政法的调整和限制。而私法人是指根据民法规定设立并拥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人,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私法人在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受到民法的规范。
➂根据法人的成立方式的不同,法人可以分为设立法人和自然法人。设立法人是
指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通过设立文件、申请注册等方式设立的法人,如公司、社团等。自然法人是指法律上认定具有法人地位的个体或团体,如国家、地区等。自然法人并非通过特定的程序设立,而是根据其具有强制力的性质而获得法人地位。
➃根据法人的规模和属性的不同,法人可以分为大规模法人和小规模法人,以及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大规模法人是指拥有较多资金和员工,规模庞大,业务涉及范围广泛的法人,如大型企事业单位、跨国公司等。小规模法人则相对规模较小,如个体工商户、小型企业等。营利法人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它通过经营活动追求经济利益,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而非营利法人是以服务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其盈余不分配给出资者,如慈善机构、社会团体等。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
一、民法基本原则:掌握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①【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②【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概念:公序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共同要求的公共秩序(有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伦理秩序),良俗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的一般的伦理和道德。
2、常见违反公序良俗的总结:
第一:破坏社会伦理:儿媳嫁公公、人工代孕、子女在父母在世时预立分割遗产契约。断绝亲子关系、约定子女和父母不能生活在一起。
第二:破坏家庭婚姻关系:性交易契约、通奸约定、换妻契约。
第三:破坏经济秩序:大股东和小股东达成协议投票一致,控制股东会、赌博约定、竞价价格串通的行为。
第四:破坏社会公益秩序:花钱换选票的协议。
二、民事法律关系:掌握概念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各要素
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基础点)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1、主体: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2、客体:物、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民事权利
3、内容: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利用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我们可以将民事案件分析的十分清楚透彻,这就是民事案件的基本分析方法: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法。
1、分析思路: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案件处理结果。
2、图形化表示
三、民事权利:重点掌握民事权利根据权利作用进行分类的权利内容
2019法考必备考点:民事权利的客体
2019法考必备考点:民事权利的客体
一、民事权利的客体
(一)物的分类
1.区分:动产与不动产
(1)所有权人限制。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为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或对抗效力。
(3)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4)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民法上有专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条文,以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动产因能移动,所以不发生特定人之间的相邻关系。
(5)地域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因动产引起的民事诉讼,则依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2.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
区分标准:是否具有可替代性。种类物可替代,特定物不可替代。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专属性。民事法律关系,有的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租赁、借用合同等,而有的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消费借贷、货币借贷等。
(2)标的物灭失时的法律效果不同。当特定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该物于交付对方当事人前灭失的,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改负过失赔偿责任。而若以种类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不能以交付前物已灭失作为免除交付的抗辩理由,仍需以同样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
法考与司法考试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重点知识点
法人概述
「法人的理解」
“人”在民法中意为民事主体,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民事主体,而法人是与自然人对称的,是由法律创造的“人”。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既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又可以以独立财产承担责任,即出资人负担有限责任。
「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组织(团体)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小结】法人与其成员在三个方面各自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
责任独立。
「法人的学理分类」
1.设立依据不同:公法人、私法人
(1)公法人
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仅当这些组织参与民事活动
或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时,才将他们视为公法人;当其以行政主体身份实
施行政行为时,是不论其公法人之人格的。
(2)私法人
公司、合作社、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
(3)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别
①在设立方式上,私法人依设立人意思设立,公法人依法律或者行政命令
设立;
②在法人成立上,私法人须登记,公法人无须登记;
③在财产来源上,公法人是根据财政预算拨款,私法人则有设立人或捐赠
人出资;
④公法人当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意思自治,私法人则营利与非营利
两者皆可设立。
2.私法人根据成立基础不同:又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我国民法目前
未采纳)
(1)社团法人
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
之集合。
【注意】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团体法
人中有的属于社团法人,如工会、学会等,有的则属于财团法人,如各种
基金会。
(2)财团法人
主要形式就是基金,故《民法典》称之捐助法人。
法考与司法考试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真题与解析
1(单选题)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2(单选题)宗某患尿毒症,其所在单位甲公司组织员工捐款20万元用于
救治宗某。此20万元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中。宗某医治无效死亡,花了15万元医疗费。关于余下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归甲公司所有
B.应归宗某继承人所有
C.应按比例退还员工
D.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
3(单选题)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
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
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
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
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
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
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答案】B
【考点】法人的分类
【解析】AC项: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
东的集合,工会为会员的集合,他们都是社团法人。所谓营利法人,是指
通过商业活动获取利益并将该利益分配给成员的法人。仅营利而不能将利
益分配给出资人的法人,不是营利法人。可见,社团法人中有营利法人,
也有非营利法人。故AC项错。
B项:基金会法人都以从事公益为目的,属于公益法人。故B项正确。 D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
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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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组织(团体)
法人区别于自然人的特点,就在于自然人是由个体充任民事主体,而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者说是社会组织。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法人的出资人一旦将财产所有权移转于法人,其享有的就只是股东权而不再是所有权。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人成员仅对法人负担出资义务,即出资额为限间接承担有限责任。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法人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是由法人代表人、代理人或者其他雇员出面。但法人既为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在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时,其人格就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其行为名义上属于法人,其效果自然也由法人承担。
【小结】法人与其成员在三个方面各自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二、法人的分类
(一)民法学上的学理分类
1.设立依据不同:公法人、私法人
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别在于:
①在设立方式上,私法人依设立人意思设立,公法人依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设立;
②在法人成立上,私法人须登记,公法人无须登记;
③在财产来源上,公法人是根据财政预算拨款,私法人则有设立人或捐赠人出资;
④公法人当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意思自治,私法人则营利与非营利两者皆可设立。
2.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我国民法目前未采纳)
社团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团体法人中有的属于社团法人,如工会、学会等,有的则属于财团法人,如各种基金会。
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故民法总则称之捐助法人。
3.设立目的不同: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由于财团法人性质决定不能营利,是“天生”的非营利法人。所以,这个分类主要是对社团法人的再分类。
(1)营利的实质:持续性开展营业活动;获取盈利;可分配给法人成员。公司等企业法人则属于营利法人。
(2)仅仅获取营利而不能将利益分配给出资人的法人,不能称为营利法人,如公立学校虽然收取学费或也从事其他营利活动,但所得收益用于补充经费不足或扩大其事业规模,“营利为了更好的公益”,所以仍属于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中的律师协会、红十字会等都属于非营利法人。
(3)在社团法人中,既难归于营利法人,又不宜认定为公益法人的,则归入中间法人。最典型的中间法人,应属合作社法人。
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不展开
(二)立法分类
民法总则在法人一章,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前两者应就属于普通法人。
1.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主要指公司与其他企业法人,当然也不排除其他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并向出资人分配红利的非企业法人,如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等。只要法人的目的为营利并由出资人收取营利的,皆为营利法人。
2.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除此之外,宗教团体、境外非政府组织符合法人成立要件的,也属于非营利法人范畴。
①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法人(包括宗教协会和活动场所)。
②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按设立人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可分为两类:(1)国家机关举办,如公办的大学、医院、科研院所、艺术团体等;(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研究所学校、医院等。
③社会团体法人,如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
3.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第96条列举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四类特别法人。
(1)机关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是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也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并将营利分配给成员或用于农村公共事务或基础设施建设在性质上,应该属于中间法人。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从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事业区分,有以承包经营土地权入股为特征的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专业合作社;从入股的出资形式区分,有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也有以资金入股的。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