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背考点【民法】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法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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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组织(团体)
法人区别于自然人的特点,就在于自然人是由个体充任民事主体,而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者说是社会组织。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
法人的出资人一旦将财产所有权移转于法人,其享有的就只是股东权而不再是所有权。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人成员仅对法人负担出资义务,即出资额为限间接承担有限责任。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法人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是由法人代表人、代理人或者其他雇员出面。
但法人既为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在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时,其人格就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其行为名义上属于法人,其效果自然也由法人承担。
【小结】法人与其成员在三个方面各自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二、法人的分类
(一)民法学上的学理分类
1.设立依据不同:公法人、私法人
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别在于:
①在设立方式上,私法人依设立人意思设立,公法人依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设立;
②在法人成立上,私法人须登记,公法人无须登记;
③在财产来源上,公法人是根据财政预算拨款,私法人则有设立人或捐赠人出资;
④公法人当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意思自治,私法人则营利与非营利两者皆可设立。
2.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我国民法目前未采纳)
社团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
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团体法人中有的属于社团法人,如工会、学会等,有的则属于财团法人,如各种基金会。
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故民法总则称之捐助法人。
3.设立目的不同: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由于财团法人性质决定不能营利,是“天生”的非营利法人。
所以,这个分类主要是对社团法人的再分类。
(1)营利的实质:持续性开展营业活动;获取盈利;可分配给法人成员。
公司等企业法人则属于营利法人。
(2)仅仅获取营利而不能将利益分配给出资人的法人,不能称为营利法人,如公立学校虽然收取学费或也从事其他营利活动,但所得收益用于补充经费不足或扩大其事业规模,“营利为了更好的公益”,所以仍属于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中的律师协会、红十字会等都属于非营利法人。
(3)在社团法人中,既难归于营利法人,又不宜认定为公益法人的,则归入中间法人。
最典型的中间法人,应属合作社法人。
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不展开
(二)立法分类
民法总则在法人一章,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前两者应就属于普通法人。
1.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主要指公司与其他企业法人,当然也不排除其他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并向出资人分配红利的非企业法人,如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等。
只要法人的目的为营利并由出资人收取营利的,皆为营利法人。
2.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除此之外,宗教团体、境外非政府组织符合法人成立要件的,也属于非营利法人范畴。
①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法人(包括宗教协会和活动场所)。
②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按设立人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可分为两类:(1)国家机关举办,如公办的大学、医院、科研院所、艺术团体等;(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研究所学校、医院等。
③社会团体法人,如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
3.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第96条列举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四类特别法人。
(1)机关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是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也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并将营利分配给成员或用于农村公共事务或基础设施建设在性质上,应该属于中间法人。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从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事业区分,有以承包经营土地权入股为特征的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专业合作社;从入股的出资形式区分,有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也有以资金入股的。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