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环境影响评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9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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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9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青政办函〔2020〕81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9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情况的通报青政办函〔2020〕8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全省2019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有关工作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对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2019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现场评价考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目标完成情况(一)目标任务:2019年,省政府下达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分别是:0.1%、0.1%、1.0%、0.2%、0.5%;能源消耗增量控制目标分别为:160万吨标煤、50万吨标煤、150万吨标煤、30万吨标煤、10万吨标煤。
(二)完成情况1.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2019年度单位GDP能耗分别同比下降7.5%、17.36%、4.27%、0.4%、5.17%,均超额完成年度强度目标;能源消耗增量分别为-22.67万吨标煤、-86.91万吨标煤、28万吨标煤、7.62万吨标煤、-1.61万吨标煤,均控制在目标以内。
2.进度目标完成情况:2016至2019年,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单位GDP能耗分别累计下降30.26%、32.44%、7.83%、7.81%、8.04%,除海西州外均达到进度要求;能源消耗累计增量分别为-49.61万吨标煤、-49.65万吨标煤、256万吨标煤、12.74万吨标煤、-23.27万吨标煤,除海西州外能源消耗增量均控制在目标进度以内。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629374d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88f4175.png)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青政〔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2024〕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28日青海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统筹推动我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进一步拉动有效投资,激发潜在消费,促进节能降碳,减少安全隐患,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持续提升先进产能比重,推动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大幅提高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为加快培育发展具有青海特色的新质生产力创造条件。
到2027年,重点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
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显著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72%、77%。
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持续提升。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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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青生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为全面规范和指导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源头推进绿色发展,生态环境部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规范工作程序。
按照《意见》要求,各类园区在编制(修编)开发建设规划时,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规划审批前按程序报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将规划环评结论、优化调整建议及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决策、招商引资、入园项目环评审批等的重要依据予以落实。
同时对实施五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规划,及时推进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确保园区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二、压实工作责任。
督促指导辖区内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园区规划环评工作,切实落实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
充分协调发挥有关部门、专家、技术机构职责作用,强化规划环评报告书审查把关,严格园区环境质量目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等方面的措施要求,加强与“三线一单”工作衔接,着力提升规划环评质量,发挥规划环评效力。
三、强化工作监管。
强化督导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结合《青海省规划环评监管工作方案(2021—2023年)》要求,建立健全规划环评跟踪监管长效机制,落实规划环评“全覆盖”核查任务,切实加强对规划环评制度执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以及园区环境质量与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的监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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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分工方案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19日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2017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749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行动方案〉的通知》(青发〔2013〕20号)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强化任务落实,建立健全我省循环经济统计评价方法制度体系,为我省循环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数据支撑,推动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工作分工(一)主要资源产出率(由于目前我省主要资源产出率指标统计工作尚不成熟,暂时将“主要资源产出率”替换为“能源产出率”,视以后“主要资源产出率”指标统计情况,适时采用“主要资源产出率”)。
1.指标解释:国内生产总值与主要资源实物消费量的比值。
主要资源包括:化石能源(煤、石油、天然气)、钢铁资源、有色金属资源(铜、铝、铅、锌、镍)、非金属资源(石灰石、磷、硫)、生物质资源(木材、谷物)。
2.计算方法:主要资源产出率(元/吨)=国内生产总值(亿元,不变价)÷主要资源实物消费量(亿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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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青发改生态〔2021〕106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近年来,福建、江西、贵州和海南四省围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共90项14个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11月印发了《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发改环资〔2020〕1793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要求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工作实际和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我委研究提出了我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和具体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区、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学习借鉴推广,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广的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本次学习借鉴并推广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共52项,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环境治理体系、生活垃圾分类与治理、水资源水环境综合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与修复、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绿色金融、生态补偿、生态扶贫、生态司法、生态文明立法与监督、生态文明考核与审计等14个方面。
(详见附件)二、高度重视学习借鉴和推广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部署要求,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把学习借鉴推广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持续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水平。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d0e6d0e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cb.png)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08•【字号】青政〔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2022〕4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2022年9月8日青海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精神,确保全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扣“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准确把握“三个安全”战略定位,严格执行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强化节能减排政策执行,推动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严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实现节能降碳减污协同增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为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完成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下降12.5%的基本目标,力争完成下降14.5%的激励目标,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0.48、0.03、0.55、0.15万吨。
节能减排政策体系更加完善,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控制水平显著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明显成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fc89bac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9e.png)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青政办〔2021〕96号•【施行日期】202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1〕9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7日青海省“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行动方案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途径。
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969号)要求,为持续推动我省循环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青海循环经济规模不断扩大,资源综合利用和产出效率明显提高,发展基础更加稳固。
2015年至2020年,水资源产出率由90元/立方米提高至123元/立方米,建设用地产出率由72.42万元/公顷提高至82.64万元/公顷,能源产出率由0.4875万元/吨标煤提高至0.6464万元/吨标煤,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由48.7%提高至5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复用水率由85.4%提高至93.1%,农畜产品加工转化率由50.2%提高至60.1%,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由80%提高至86.9%,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由65%提高至81.5%,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由77.64%提高至96.7%,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由57.3%提高至94.2%。
全省循环产业体系初步构建,盐湖资源综合利用、锂电等循环经济产业链基本形成,农畜产品种养殖—精深加工—废物综合利用的现代农牧业体系基本建立,生态旅游、绿色物流等新兴业态不断涌现。
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2020-203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2020-203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442c9c58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3a.png)
市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2020-203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二〇二一年十二月目录1规划背景 (1)2规划概述及分析 (3)2.1规划概况 (3)2.2规划区域环卫收运处理规划 (4)2.3规划协调性分析 (8)3环境质量现状及环境保护目标 (22)3.1环境质量现状 (22)3.2环境保护目标 (23)4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分析 (24)4.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24)4.2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25)4.3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25)4.4声环境环境影响分析 (25)4.5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26)4.6土壤环境影响分析 (26)4.7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26)4.8环境风险分析 (26)5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分析 (28)6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29)6.1大气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29)6.2地表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32)6.3地下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35)6.4声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36)6.5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37)6.6土壤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37)6.7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37)6.8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38)7规划的优化调整建议 (44)8综合结论 (45)1 规划背景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产生量亦逐年上升,但我国不少地区的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却远远滞后于城乡发展速度,因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理处置不当而导致的环境问题日趋显著,许多城市的经济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不平衡成为其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
为解决相关问题,从国家到省、市的各级政府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6 年12 月,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到2020 年底,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50%以上,其中东部地区达到60%以上。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青政办[2010]12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青政办[2010]1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ad4bfdd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7b.png)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青政办〔2010〕12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青海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为确保“十一五”末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任务全面完成,促进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与省政府签订的《青海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和《青海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全省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和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订本计划。
一、编制总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和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推动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和统筹发展,在调整结构、转变方式上取得新突破,把加强环境保护与扩大内需、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绿色发展有机结合,坚定不移推进污染减排,加大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的污染治理,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协调配合,综合推进,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目标。
(二)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4.《青海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5.《青海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6.《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7.《青海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8.《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9.《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10.《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11.“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调度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12.《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三)编制原则1.全过程系统控制原则。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fe494fc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cb.png)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4.10•【字号】青发改循环〔2020〕243号•【施行日期】2020.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QHFS02-2020-0005青发改循环〔2020〕24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塑料污染治理力度,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4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塑料在生产生活中应用广泛,是重要的基础材料。
不规范生产、使用塑料制品和回收处置塑料废弃物,会造成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加大资源环境压力。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为积极应对塑料污染,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努力建设美丽中国青海新篇章。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2019年本)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2019年本)](https://img.taocdn.com/s3/m/7466bb59b4daa58da0114ab9.png)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5〕192号)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中所列建设项目,是指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级管理建设项目,以及生态环境部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
一、造纸和纸制品业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
二、石油加工、炼焦业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等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项目;煤化工(含煤炭液化、气化)项目;炼焦、煤炭热解、电石项目。
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化学原料、农药、合成材料、专用化学品制造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肥料制造项目(盐湖钾盐制钾肥的除外)。
四、医药制造业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项目。
五、化学纤维制造业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产项目。
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项目。
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水泥、平板玻璃制造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陶瓷制品项目。
八、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炼铁、球团、烧结、炼钢项目;铬冶炼项目。
九、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十、汽车制造业整车制造项目(仅组装的除外)。
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火力发电(含热电)、综合利用发电、生物质发电项目;除生态环境部审批之外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项目;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十二、环境治理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矿物油除外)利用及处置项目。
十三、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十四、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省级有关部门核准的煤炭开采项目。
十五、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油、页岩油开采和天然气、页岩气、砂岩气开采(含净化、液化)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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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4•【字号】青政办〔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9〕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4日关于加强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投入,建成并投入运营了一批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农牧区垃圾处理设施不足的状况逐步得到改善。
为确保投运后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范、稳定运营,有效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现就加强全省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是由政府主导推动的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加强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充分发挥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作用,是地方政府深入推进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全面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
调研发现,目前各地乡(镇)垃圾处理设施普遍存在责任不明确、管理不规范、运营经费短缺、无害化达标率低和存在二次污染隐患等问题。
为此,各地要正视存在的短板和不足,从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重要性,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一优两高”战略部署的具体行动,作为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生态大省的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宁市大通县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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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宁市大通县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0.10
•【字号】青发改价格〔2019〕591号
•【施行日期】2019.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西宁市大通县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9〕591号
西宁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西宁市大通县城区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已建成,并具备并网发电条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西宁市大通县城区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自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495元执行。
其中,高于我省补贴基准的部分,通过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10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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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10.16•【字号】•【施行日期】201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根据我省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总体部署,经各地申报,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技术人员审核筛选,制定了2019年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计划,并由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下达2019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预算的通知》(青财建字﹝2019﹞1684号)。
为做好2019年项目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使用规定。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关于印发〈2019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资金整合方案〉的通知》(青农社﹝2019﹞134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资金整合和资金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已由省财政厅以青财建字﹝2019﹞1684号文件印发)。
2019年村庄生活垃圾治理、卫生厕所建设等项目,按照每村平均30万元标准下达,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按项目投资需求下达。
项目村内经民宗委登记在册的藏传佛教寺庙要纳入村庄整治范围一并整治。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评审和验收由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评审和验收意见作为县政府批复依据。
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项目验收意见须报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州)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督促指导所属县(区、市)按照项目任务,尽快调整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抓紧时间批复实施。
设备采购项目须年底前全部完成、配发到位,工程施工项目年内开工,2020年6月底前完成。
要按照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加快资金执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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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规划单位:青海省能源局评价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2019年9月西安前言青海省位于中国西部,雄踞世界屋脊青藏高原的东北部。
因境内有国内最大的内陆咸水湖——青海湖而得名,简称“青”。
青海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故被称为“江河源头”,又称“三江源”,素有“中华水塔”之美誉。
青海省地理位置介于东经89°35′~103°04′,北纬31°36′~39°19′之间,全省东西长1200多公里,南北宽800多公里,总面积72.2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十三分之一,面积排在新疆、西藏、内蒙古之后,列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第四位。
青海北部和东部同甘肃省相接,西北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邻,南部和西南部与西藏自治区毗连,东南部与四川省接壤,是联结西藏、新疆与内地的纽带。
随着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逐步顺利推动,乡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将全部纳入统一的收运体系,各市(县)垃圾量处理将显著增加,如西宁市、格尔木市等市(县)垃圾填埋场日处理量最大超出原有设计规模100%,将造成填埋场设计服务年限急剧缩短。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属于现代化垃圾处理资源利用技术,不仅能充分节约土地资源,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又能最大化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
建设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对加快自治区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逐步实现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减少垃圾填埋场对区域水环境、大气环境及土壤的污染及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做好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规划和选址工作,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落地,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要求,青海省能源局组织编制了《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简称《规划》)。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相关规定,2019年7月12日青海省能源局特委托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进一步优化规划的实施过程,协调规划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2)接受委托后,我公司按照规划环评的有关要求,于2019年7月对规划的4个项目进行了现场收资工作。
(3)2019年7月18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进行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一次环评信息公示。
(4)2019年9月编制完成了《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对规划内容的调整建议,并将建议反馈给规划单位,除I条外,其他建议均取得规划编制单位同意和认可。
规划内容的调整建议主要包括:I、鼓励跨区域合作,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建设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服务半径,建议调整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服务区,将西宁东部垃圾纳入项目服务区,互助县纳入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服务区。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规模及调整后的服务半径,建议调整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处理规模为4×750t/d,一期建设3×750t/d(2019-2022年),二期建设1×750t/d(2023-2025年);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处理规模为2×750t/d同时建设(2019-2022年),不分期。
规划编制单位考虑互助县运往西宁市运距过长,西宁市生活垃圾增长情况,未采纳本条意见。
II、鼓励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施热电联产。
III、有针对性的提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IV、进一步核实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情况,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
V、提高垃圾焚烧质量,鼓励企业实行“蓝色焚烧”。
VI、推进垃圾分类处理。
VII、严控氯元素含量。
VIII、加深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烟囱高度的研究。
IX、项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用水政策并降低新鲜水用量,最大限度减少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X、开展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
XI、加强对具体项目环评的要求在具体项目环评中,需高度关注项目工艺、污染源强核实、环境防护距离设置、环保搬迁等可能带来的重大环境问题,需对重点烟气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背景值进行详细的调查,以便进一步核准项目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XII、充分考虑拟选址厂区周边未来规划情况,对周边用地控制提出相关要求XIII、充分考虑目前规划的垃圾发电项目消耗的生活垃圾量,合理确定新建及扩建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和进度,避免重复建设。
XIV、严格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化垃圾焚烧发电厂外景观设计,考虑与周边区域发展的协调性。
在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基础上,面向周边居民设立共享区域,因地制宜配套绿化、体育和休闲设施,实施优惠供水、供热、供电服务,安排群众就近就业,将短期补偿转化为长期可持续行为,让垃圾焚烧设施与居民、社区形成利益共同体,变“邻避效应”为“邻利效应”。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过程中,我公司得到了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青海省水利厅、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住建厅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表示衷心地感谢。
1 总则1.1 规划背景与任务由来青海省位于中国西部,雄踞世界屋脊青藏高原的东北部。
因境内有国内最大的内陆咸水湖——青海湖而得名,简称“青”。
青海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故被称为“江河源头”,又称“三江源”,素有“中华水塔”之美誉。
青海省地理位置介于东经89°35′~103°04′,北纬31°36′~39°19′之间,全省东西长1200多公里,南北宽800多公里,总面积72.2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十三分之一,面积排在新疆、西藏、内蒙古之后,列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第四位。
青海北部和东部同甘肃省相接,西北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邻,南部和西南部与西藏自治区毗连,东南部与四川省接壤,是联结西藏、新疆与内地的纽带。
随着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逐步顺利推动,乡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将全部纳入统一的收运体系,各市(县)垃圾量处理将显著增加,如西宁市、格尔木市等市(县)垃圾填埋场日处理量最大超出原有设计规模100%,将造成填埋场设计服务年限急剧缩短。
由于填埋场露天操作,恶臭、渗滤液以及填埋气的控制较为困难,而生活垃圾焚烧可(全封闭)工厂化操作,因而恶臭、渗滤液以及烟气等问题的解决较为容易。
生活垃圾焚烧主要是将有机物质彻底分解与稳定,可最大程度地降低需最终处置的废物量,以及最大程度地利用垃圾中的热能,同时具有占地较省、减量效果明显等特点,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也有30年的应用历史。
目前,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装备日趋成熟,产业链条、骨干企业和建设运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中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提前规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
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
青海省生活垃圾主要由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和服务业垃圾等组成。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成分的总体变化趋势是有机物含量和可回收类的比例将逐步提高,易堆腐垃圾和废品的含量持续增长,灰土类无机物比例将呈下降趋势。
生活垃圾成分的变化将更加适合于采用焚烧处理技术。
综上所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属于现代化垃圾处理资源利用技术,不仅能充分节约土地资源,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又能最大化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
建设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对加快自治区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逐步实现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减少垃圾填埋场对区域水环境、大气环境及土壤的污染及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做好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规划和选址工作,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落地,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要求,青海省能源局组织编制了《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简称《规划》)。
根据规划,到2022年,青海省将规划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3座,2023-2025年规划建设1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扩建1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
到2022年底,青海省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51.8万吨/年(含已建成的茶卡盐湖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占生活垃圾总产量比例不小于59%,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达到约5.54亿千瓦时/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业体系初步建立。
规划到2025年底,青海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62.8万吨/年(含已建成的茶卡盐湖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占生活垃圾总产量比例不小于63%,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达到约5.90亿千瓦时/年。
在按照规划进行建设过程中,将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各环境要素等产生一定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需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综合评价,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及优化调整建议,以避免由于决策失误带来的环境影响,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受青海省能源局的委托,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院公司”)承担了《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评价单位在对规划范围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实地踏勘、收集研读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分析规划方案和相关资料、当地环境现状及特征等有关资料后,将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130-2014)等技术导则要求,编制完成《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
1.2 评价对象与时段评价对象:《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