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公开公示制度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制度背景与目的 • 制度内容与要求 • 制度实施与监督 • 制度评价与完善 • 相关案例与实证研究 • 相关附件与参考文件
01
制度背景与目的
背景介绍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提高计划生育政务透明 度,加强社会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制定《计划生育政务公 开制度》。
有限,政府部门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和沟通有待加强。
未来发展方向与建议
加强监督与考核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政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 核,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完善反馈渠道
拓展公众反馈渠道,建立健全的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加强政 府部门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和沟通。
强化制度建设
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内容、形式、时间等要求 ,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02
制度内容与要求
公开的范围与内容
公开范围
涉及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优惠政策等领域的政务信息。
公开内容
包括政策法规、工作计划、行政审批、执法结果、公共服务项目等。
公开的方式与时间
公开方式
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公告栏、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 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
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公开,如政策法规在发布后7个 工作日内公开,工作计划在每年初公开。
3
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 反映。
违规处理
违规行为认定
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认定程序,对违反《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进行 认定。
处理措施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撤 销荣誉称号等。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2篇)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____依法治国方略,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机关依法行政能力,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与服务行为,根据《中华____行政许可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内容等方面要合法。
二是合理性原则,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在合法的基础上要符合公平公正和符合情理的原则。
三是要保证行政效率的原则,即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对相对人的要求要积极____办理,不能久拖不决。
对各种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
四是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三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一)明确行政执法依据,规范行政执法主体。
(二)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三)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实行错案追究制度。
第四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我局按照《条例》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内设机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和从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本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口管理办,具体负责实施责任制的日常____、协调工作。
局长是我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总责任人,兼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三名副局长兼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副组长。
各股室负责人是本股室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并担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
副股长协助科长做好本股室行政执法工作,向股长负责;股室工作人员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人,并向股长负责。
第二章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内容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依据(一)《____人口与计划生育法》、《____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十项制度
公民对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赔偿执行情况可以进行监督,包括申请执行、跟 踪进度、反映问题等。
06 行政监察制度
行政监察对象与内容
监察对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监察内容
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
行政监察程序
制定监察方案
明确监察的时间、地点、人员 、任务和计划等。
监督
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 理和回应,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估 和改进。
09 行政信访制度
信访事项范围与处理方式
信访事项范围
包括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对行政 机关的投诉、对违法行为的举报等。
处理方式
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 原则,对信访事项进行分类处理,包括受理
政务公开内容与方式
内容
包括政策法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社会抚养费征收、奖励优待、社会救助等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政 务信息。
方式
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宣传栏、公示牌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方便群众获取信息。
政务公开程序与监督
程序
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反馈等环节进行 ,确保公开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转送、交办、通报等。
信访工作程序与监督
要点一
工作程序
包括登记、受理、告知、转送、交办、通报、回复等环 节,确保信访工作流程畅通。
要点二
监督
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信访工作进行监督 和评估,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同时,接受 社会监督,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10 责任追究制度
包括调查、决定、执行等环节,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权利和 义务。
村务公开工作制度
村务公开工作制度一、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村务公开主要分党务、事务、财务公开,重点是财务公开,当前需要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1、村集体财务收支:包括年度财务计划、各笔收入和支出、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投资等。
2、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包括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和承包情况,集体土地管理(包括耕地、果园、水面等经营承包、流转和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集体资产承包。
3、土地征用及宅基地管理:包括宅基地规划方案、申报、批准、使用,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情况。
4、计划生育:包括人口增减、年度可生育对象名单和计划外生育受处情况。
5、农民负担情况:包括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上级有关部门涉及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6、党务工作:包括村党组织的任期和年度目标、干部个人廉政承诺、党员缴纳党费情况、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情况、民主评议情况、发展党员及村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情况。
7、村干部管理:包括村干部的职责分工,任期目标、报酬、误工补贴、民主评议、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8、社会优抚、救济情况:包括拥军优属、扶贫助残、社会捐款等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上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9、国家、省、地、县新近出台的政策与法规和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开展的其他工作情况。
10、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11、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12、村民普遍关心和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二、村务公开的主要形式1、在方便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村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予以公布,并设置意见箱。
2、在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公开。
三、村务公开的时间要求1、定期公开:财务公开实行按月逐笔公开,在次月10日前公开;年度财务计划、村干部任期目标、经济发展规划等年度性工作实行年初公布,完成结果在年底公布。
2、常规性公开:计划生育、农民负担、宅基地审批、年度性用工人员确定、党务工作等常规性工作实行一事一公开制度。
3、随时公开:基建工程招投标、集体资产经营承包、优抚费、救灾款物的发放、各类政府补贴、资助款等重要事务及村民反映强烈、要求尽快公开的事务,要求全过程公开四、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1、村两委会、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要求提出具体方案。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公布日期】2008.09.25•【文号】国人口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现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地要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动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坚持依法办事、群众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把握阶段性特征和工作重点,逐步构建政府推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权自律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机制。
各级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创造条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落实专(兼)职计生干部报酬待遇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对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定期组织培训,做好规范、评估,增强群众的自治能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群众的自治权利,明确村民委员会的协助责任,实行"费随事转",并自觉接受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广大群众的监督。
要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广泛动员、组织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各地可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评估活动,切实防止发生政府推卸或转嫁责任的现象,切实防止发生重责任轻权利、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强化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办实事求实效,逐步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引向深入。
医院计划生育规章制度
医院计划生育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规范医疗机构的计划生育服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院计划生育工作是医院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支持。
第三条医院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全程服务、社区参与的原则,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医院计划生育工作要遵循“尊重人权、保护人权、促进人权”的原则,尊重患者的个人隐私和选择权,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
第五条医院计划生育规章制度是医院管理的重要基础,各级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医院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专门负责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第七条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由院领导任命,负责制定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和计划,指导各科室开展计划生育服务。
第八条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设立计划生育管理小组,由医院主要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定期开会研究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第九条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要加强与计划生育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及时掌握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最新动态,保证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条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要定期进行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和改进。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一条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妇女节育、避孕、人工流产、计划生育手术等服务。
第十二条医院应设立妇产科、计划生育科等专业科室,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妇女节育和避孕咨询、人工流产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等服务。
第十三条医院计划生育工作要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向患者提供科学的节育方法和技术指导,保障患者的生育健康和权益。
第十四条医院计划生育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开展工作,严禁超生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五条医院计划生育工作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计生委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制度
计生委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制度一、背景计划生育是中国全面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历经几十年的实践,经过多次调整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逐渐成为了一个比较成熟和稳定的系统。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的人口形势也发生了变化,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利,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计生委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和制度迫在眉睫。
二、政务公开的意义政务公开是现代化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对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增强政府公信力,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政务公开将通过信息让公众更好地参与监督和参与政府工作,从而实现政府与民众的合作、共赢。
三、计生委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一)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计生委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制定并公布相关政策、规章。
公开工作分为主动公开和接受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主动公开包括网站公示、公开声讯电话、宣传栏、政务公开日等方式,接受申请公开主要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向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核查公民家庭计划生育登记资料。
(二)公开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重要数据。
计生委将重点公开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数据,让公众了解我国人口发展的基本状况和政府有关的方针、政策、措施等信息。
其中包括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普查等信息。
(三)加强舆情分析与应对。
计生委将认真研究各种舆情信息,加强舆情分析与应对工作。
计生委将着重强化对媒体、网络等新媒体的管理,及时发布承诺公布的政府信息,切实维护政府形象,增强政府公信力。
(四)加强信息公开培训。
计生委将加强政务公开的培训,提高其公开工作的水平,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计生委还将加强公开监督和评估,对公开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并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实施纠正措施。
四、计生委政务公开的制度(一)政务公开责任制。
计生委通过文件规定政务公开人员的职责,明确各负其责,厘清公开工作的职责关系,确保政务公开的有机衔接。
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4篇)
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标题: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普查与计划生育统计第三章婚姻登记与婚育双方年龄限制第四章怀孕与避孕措施第五章临床妊娠检查与产前护理第六章健康生育宣传与教育第七章非法生育、乱收费和违法行为处理第八章激励政策与扶助措施第九章监管与处罚第十章督察与考核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合理调控人口数量和结构,维护人口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包括各级政府机关、计划生育部门、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坚持科学、合理、人性化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坚持生育与非生育的平等待遇和平等权利,尊重妇女和夫妻的自主选择,倡导健康、平安、幸福的家庭观念。
第五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相协调,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相适应,推动人口专项规划的有序实施。
第二章人口普查与计划生育统计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人口普查与计划生育统计,包括人口数量、年龄结构、性别比例、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等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
第七条基层政府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人口普查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人口普查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应及时反映在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中,保证数据的及时共享和利用。
第三章婚姻登记与婚育双方年龄限制第九条所有未婚夫妻应在年满18周岁的情况下合法结婚,禁止早婚和包办婚姻。
第十条准夫妻双方应签订婚前医学检查协议,接受必要的婚前身体健康检查,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婚育双方的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婚育双方年龄限制:男方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方年龄在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超过婚育双方年龄限制的夫妻,应提供合理的生育计划和生育能力鉴定证明,经备案后方可生育。
医院 计划生育规章制度
医院计划生育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计划生育工作,包括生育服务、节育服务、避孕服务和不孕不育服务等内容。
第三条本医院计划生育工作遵循“健康第一,以人为本”的原则,推行全面计划生育,保障妇女和儿童健康,促进人口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医院设立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生育服务第五条本医院开展生育服务,为育龄夫妇提供孕前咨询、孕前检查、孕期保健、分娩服务等服务。
第六条发现孕妇出现疾病或高风险情况,应及时转诊到专科医院进行治疗。
第七条本医院建立孕妇产检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孕妇的个人信息、孕检情况、检查结果等,确保孕期健康。
第八条孕妇在分娩时,由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指导和帮助,保障母婴安全。
第三章节育服务第九条本医院开展节育服务,为已生育夫妇提供避孕措施和节育咨询。
第十条节育服务包括口服避孕药、避孕环、避孕药丸、避孕注射等各种避孕方式,由受过专业培训的医护人员提供指导。
第十一条对于需要进行人工节育手术的患者,应严格按照手术操作规范进行手术,保障手术质量和患者安全。
第四章避孕服务第十二条本医院开展避孕服务,为未育夫妇和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提供避孕措施和避孕咨询。
第十三条避孕服务包括避孕套、避孕药、避孕环等避孕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指导。
第十四条对于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提供专业的避孕知识宣传和心理咨询服务,指导他们健康正确地进行避孕措施。
第五章不孕不育服务第十五条本医院开展不孕不育服务,为不孕不育夫妇提供生育调理、生殖辅助技术等服务。
第十六条对于不孕不育的夫妇,应根据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进行综合治疗。
第十七条对于需要进行人工受孕或试管婴儿等技术的患者,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保障操作质量和患者安全。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本医院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制度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制度一、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1、《行政执法证》持有人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方可依法施行行政执法行为。
2、《行政执法证》严禁伪造、涂改、转借、变造、毁损,严禁持《行政执法证》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活动,工作变动必须将证交回原发证机关,遗失应公告作废,申请补办。
3、《行政执法证》每年须经发证机关年审和审验,未经年审或查验的无效。
4、《行政执法证》持有人在依法行政检查过程中,必须对当事人出示本证,表明身份。
5、《行政执法证》持有人在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中,如有违法或越权,将收回本证,取消执法或监督资格。
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七不准”的规定1、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及其家属;2、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产、庄稼、房屋;3、不准不以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社会抚养费;4、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5、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诛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6、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7、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要求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在政治、思想上与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能正确理解、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3、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实事求是,作风民主,深入实际,走群众路线,善于做群众工作。
4、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行政工作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
5、能够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为政清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
6、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增强服务意识,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职责1、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管理职能。
村计生协会工作制度(六篇)
村计生协会工作制度一、加强上级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积极宣传____的“____”重要思想,宣传贯彻《____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内容上贴近群众的要求,突出“一法三规一条例”的学习,认真开展“婚育文明村,婚育文明家庭”活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向会员和群众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科学知识,广大会员中心户利用会议等形式____认真学习,联系本村实际,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理清思路,找准目标,落实措施,促进了活动的正常开展,更好地强化了宣传与服务的功能,使广大的会员明白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内容,明白了群众是计划生育的主人,明白了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会员要起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全村广大群众参与学习,接受宣传,增进了对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积极开展“双民主”活动,增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意识以党的____精神为指导,以实践“____”重要思想为动力,以实现计划生育工作争优创先为目标,着力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深化优质服务,提高群众的知识普及率,知情选择率,随仿服务率及群众满意率,推进计生协会工作向纵深发展,开展“双民主”活动,增强广大群众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在群众中开展“零距离”服务,多层次,全方位地发挥协会作用,会员积极履行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五项职能,进一步增强广大理事会员的光荣感,使命感,极大激发了理事、会员无私奉献的热情,继续巩固“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成果,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新的婚育观、生育观,使许多老年人放弃了儿媳生了女孩想再生的念头,新社会男孩女孩都一样的想法大有增加,及时为农村部分独生子女家庭符合对象办理了奖励金,让他们知道实行计划生育国策,国家没有忘记他们,通过开展各项活动,涌现了许多的好人好事,婆媳关系融洽,给特困户、缺劳户、军烈属帮耕帮种大多数是协会会员,通过活动的开展,激发了会员参与帮扶工作。
一年来,村协会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与兄弟协会相比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村协会理事成员将更好地带动全村会员认真学____的“____”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学____的“____”的精神内涵,努力实现“____”,向兄弟单位学习,取别人之长补自己之短,为我村的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再上新台阶而努力。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制度
方案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全面贯彻方案生育“一法三规〞,标准执法行为,维护广阔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方案生育行政执法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方案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二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二、在执行公务时要使用文明标准语言,当事人不明白的地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讲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法程序,一经立案,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不推辞,不受任何行政上的干预,不承受任何说情,秉公执法,公平公正。
四、对本地区发生的方案生育突发事件、有影响的重大事件、恶性案件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区人口计生委。
五、方案生育行政处分案件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案件的文字材料齐全,归档及时,一案一卷。
严格按法定的时限办案、结案或中止、终结案件。
六、对方案生育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工作提供正确、可靠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和依据,并做好应诉工作。
七、严格执行方案生育“八不准〞规定,树立方案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 .八、定期培训考核行政执法人员,不合格的不能上岗。
. v .方案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方案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为保证方案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提高办案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过错是指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成心或重大过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二、过错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1.在办理行政案件时,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结案,以至造成错案的。
2.办理行政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3.办理行政案件时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文有错误的。
4.行政处分有失公正的。
5.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对行政执法过错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认真总结教训并限期改正;2.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书面检查;. v .3.暂扣或撤消行政执法证件;4.给予行政处分;5.调离现职岗位;6.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成心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当局部或全部赔偿费用。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简介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是指政府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向公众传达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计划生育经费支出情况等信息的制度。
该制度着重强调政府的公开透明,让公众更了解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情况,以达到监督政府,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等目的。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重要性1.增强政府的公信度计划生育工作是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并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国家人口安全。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政府应该秉持公正、透明的态度,合法合规地开展工作。
如果政府不能及时披露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情况和政策,就会造成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甚至产生不信任的情绪。
因此,加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能够有效增强政府的公信度。
2.加强社会监督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可以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信息,特别是政策制定、执行和经费支出方面的信息。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了解相关的政策和工作进展,以及政府在计划生育工作上的作为和成效。
这样可以便于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促进政府更好地“公正用权,廉洁用权”。
3.优化计划生育工作加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可以让政府开展的计划生育工作更加透明、科学。
通过公开计划生育的政策制定和工作进展等信息,政府可以更广泛地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计划生育工作。
同时,政府也可以依据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和优化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1.计划生育政策的公示政府应该及时公示计划生育的政策,包括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的调整、优惠政策、扶助政策等。
有关政策应该及时在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之于众,让社会公众第一时间了解到相关信息。
2.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情况公开政府应该及时公示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情况,包括计划生育的工作进展、工作成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等信息。
政府可以通过不同的媒介公开信息,如政府官网、新闻媒体、政府公报等,让社会公众了解计划生育工作的工作进程和效果。
计生条例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予以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9.03【实施日期】2002.09.0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02年9月3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计划、财政、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条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31【实施日期】2018.05.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三章技术服务第四章管理责任第五章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第六章保障与奖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
********卫生院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精神和市卫生局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切实落实措施和责任,进一步加强本院干部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制订以下制度: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继续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使“一法一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人人皆知,进一步提高全院干部职工,特别是已婚育龄夫妇对计生政策的认识,增强执行政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觉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使之成为一项自觉,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
二、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把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医院议事日程,突出位置,切实做到齐抓共管,常抓不懈,进一步完美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采取一级抓一级的做法,逐级签订责任书;院长跟科室组长签订责任书,科室组长跟个人签订责任书,把计划生育管理的各个环节落实到各级干部身上.强化责任追究制、对满报、漏报已婚育龄妇女。
造成计划外生育的,除依法规追究超生对象的责任和处理外,将执行“一票否决”制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认真执行婚育计划生制度对卫生院干部、职工(含聘用工、临时工)、提倡按法定年龄推迟三年(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申请结婚,并要求按规定申领《准生证》、方准生育,生育后应向市卫生局申报备案。
正常生育满三个月,剖腹产满半年应上节育环,并将有关证件原件送交卫生院查验。
四、建立健全查环查孕制度和公示制度对已婚育龄夫妇生育节育情况要按规定如实上报,且上报准确,不得瞒报、漏报,落实专人负责对已婚育龄妇女按期到所在地计生服务所接受孕情检查,临时聘用人员无按期查环查孕的,一律辞退,发现计划生育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每次孕情检查情况按规定时间准时上报备案,对不按期进行孕情检查的,将按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随访监督,严格请假制度进一步严肃功劳纪律,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严格请、销假制度,落实专人定期上门家访,掌握情况,跟踪了解,并按时督促孕查,同时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来信来访,凡群众举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迅速组织调查,发现一宗处理一宗,并级时将情况上报市卫生局,卫生院举报电话******六、完善档案管理,确保措施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已婚育龄夫妇档案卡、结婚登记册,落实节育登记册、按期查环查孕登记册、及时准确掌握育龄对象的生育,节育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使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努力使计生管理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计生三项制度公示模板
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的通知》(国人口发〔2006〕191号)精神,为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促进人口性别平衡,现就做好2007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1.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坚持“一把手”负责制,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
2.加大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稳定增长。
3.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
充实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力量,稳定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优先政策4.优先发展教育。
坚持计划生育与教育同步规划,实施“少生快富”教育促进计划,加大对农村人口较少民族、贫困地区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扶持力度。
5.优先发展卫生和健康。
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推广普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生殖健康等优质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6.优先发展就业。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等服务,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增加收入。
三、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7.完善奖励扶助政策。
继续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逐步扩大奖励扶助范围,提高奖励扶助标准。
8.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扶持力度。
在安排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方面,优先照顾计划生育家庭。
9.开展生育关怀行动。
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加强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关怀帮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四、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10.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形势任务教育、人口老龄化教育、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治理教育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教育,广泛宣传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优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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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郭村计划生育公开公示制度
一、公开公示原则
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
二、公开公示内容
1、年度内生育指标审批、出生情况;
2、计划生育“七不准”内容。
3、生育政策,再生育的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奖励扶助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
4、有关办事规定及流程。
5、人民群众关注的计划生育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以及建议意见等。
6、其它应该和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公开公示时间
经常性工作年初公开,阶段性工作在开始前一周公开,重大事项、临时性工作及时公开。
四、公开公示形式
1、在村固定的公开栏内公开。
2、在村工作室、协会活动室公开:
3、编印办事须知、宣传手册等文字资料。
东郭村计生协理事议事制度
1、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研究工作,汇报交流。
2、常务理事每季度向会长汇报一次工作。
3、发挥理事人才优势,每年集中1-2次,利用各种形式开展优生优育优教活动,扩大协会的社会影响力。
4、平时根据各自工作岗位和特长,为计划生育各尽所能。
计生协会组织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