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6年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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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0年钨、锑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0年钨、锑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理 ;0 1年 6月 3 t ,原 则 上 21 0 E前
目和 使 用 中 央 地 质 勘 查 基 金 或 省 级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开 展 的 普 查 和 必
2 1 年 全 国 稀土 矿 开 采 总 量 控 制 指标 00
暂 停 受 理 新 的 钨 矿 、锑 矿 和稀 土
矿 勘查 、 开采 登 记 申请 。现 将 有关 事 项通 知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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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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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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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 照 《保 护 按
性 开 采 的特 定 矿

7 8
门;
广西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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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 开 采 总量 控制 指 标 6 50吨 ; 92 综 合 利 用 340吨 暂 不 下 达 各 省 08 ( ) 稀土 矿 ( 区 。 稀土 氧化 物 R O) E
探矿权 。
( ) 四 根据 中央有 关 的 区域 经 济 扶持 政策 , 与相 关省 ( 、 ) 部 区 市 人 民政 府 签署协 议 , 需要 予 以支持
的建设项 目。
目, 经 纳 入 省 级 矿 产 资 源 规 划 已 并 经 部 批 准 的 , 下 达 预 算 文 件 凭 向部 申请 ,按 计 划 设 置 探 矿 权 ; 省 级 矿 产 资 源 规 划 中 未 明 确 安
为 800吨 ,其 中主采 指标 640 00 68 吨 , 合 利 用 指标 15 0吨 。锑 矿 综 32
( 属 量 ) 开 采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为 金 100 0 0 0吨 , 中下 达 各 省 ( ) 其 区 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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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管理,防止优势矿产资源过度开采,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下文是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管理,防止优势矿产资源过度开采,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包括按国务院要求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以及部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

第三条部负责确定全国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分配下达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下达和监督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指标的确定和分配第四条部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矿产资源潜力、市场供求状况、资源保障程度、采矿权设置和产能产量等因素,确定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部分配各省(区、市)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可采用基数测算法或定量测算法。

具备条件的矿种应实行定量测算法。

基数测算法以本年度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结合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及相关因素,确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核增核减额度。

核增因素主要包括:国家实施产业布局调整需要增加指标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到位,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的;矿产开发秩序稳定,严格执行总量指标管理制度的;以及需要核增的其他情形。

核减因素主要包括:指标管理责任不落实,年度超指标生产或不按时上报指标执行情况的;矿山安全事故多发的;环境破坏较严重的;未及时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矿权未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的;以及需要核减的其他情形。

定量测算法的具体测算公式及说明见附件。

第三章指标的下达第六条部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当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失效部分文件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失效部分文件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失效部分文件的通知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失效部分文件的通知省执法监察总队,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经第81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省厅决定废止、失效国土资源文件55件,并形成《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废止或失效的文件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不得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江西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7月25日附件: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印发时间1关于转发《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7〕赣土〔籍〕字第03号1997年2月21日2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3〕43号2003年3月19日3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4〕23号2004年3月7日4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赣国土资发〔2004〕18号2004年9月29日5江西省新办煤矿及煤矿扩大矿区范围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赣国土资发〔2005〕6号2005年5月30日6关于印发厅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试行)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06〕17号2006年8月3日7关于明确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出让方案审查权限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06〕20号2006年9月8日8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证书管理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06〕142号2006年12月8日9关于印发《厅机关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厅机关借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07〕17号2007年6月26日10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07〕7号2007年4月26日11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局部调整备案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07〕76号2007年5月31日12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县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程序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7〕60号2007年6月13日1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的意见赣国土资发〔2007〕33号2007年10月26日14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7〕109号2007年11月26日15关于规范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08〕62号2008年5月14日16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8〕122号2008年8月8日17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8〕123号2008年8月8日18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8〕165号2008年10月23日19关于加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备案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8〕176号2008年11月13日20关于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间成果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布局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8〕195号2008年12月16日21关于成立江西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9〕21号2009年3月18日22关于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09〕31号2009年4月29日2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9〕109号2009年6月17日2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9〕110号2009年6月17日25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09〕67号2009年7月8日26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9〕124号2009年7月15日27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调整具体要求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09〕70号2009年7月28日28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做好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9〕132号2009年7月13日29关于全力支持服务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化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0〕20号2010年1月15日30关于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意见赣国土资字〔2010〕59号2010年3月18日31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0]4号2010年3月29日32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0〕106号2010年5月19日33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萤石矿开采总量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0〕155号2010年7月30日34关于加快我省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0〕95号2010年9月28日35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军用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0]103号2010年10月9日36关于下达稀土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补充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0〕236号2010年12月13日37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1]33号2011年3月4日38关于开展2010年度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1〕30号2011年3月8日39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1〕40号2011年3月15日40关于全面开展全省地热岩盐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1〕27号2011年4月1日41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1〕9号2011年6月4日42关于下达2011年全省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1〕116号2011年7月4日43关于下达2011年全省萤石矿开采总量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1〕128号2011年8月1日44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1〕15 号2011年9月14日45关于采矿权租赁相关问题的函赣国土资函〔2011〕533号2011年11月3日46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发电〔2011〕172号2011年11月4日47关于下达2011年度预留的钨矿稀土矿锑矿萤石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1〕179号2011年12月5日48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实施意见赣国土资发〔2011〕21 号2011年12月26日49江西省2013年-2015年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总体意见赣国土资字〔2012〕179 号2012年8月31日50关于下达2012年度预留的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2〕224号2012年12月25日51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3年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3〕10号2013年1月28日52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3年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3〕170号2013年11月12日53关于土地储备和融资规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4〕29号2014年4月4日5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4年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4〕85号2014年8月4日55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5年全省钨生产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5〕55号2015年6月18日——结束——。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17•【文号】国土资规〔2015〕9号•【施行日期】2015.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稀土矿、钨矿是国务院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自实施开采总量控制以来,稀土矿、钨矿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勘查、开采审批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暂停受理新的稀土矿勘查、稀土矿和钨矿开采登记(含扩大矿区范围)申请。

下列情形除外:(一)全额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的稀土矿预查、普查或必要的详查项目,凭下达预算文件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项目结束应办理查明登记后注销探矿权,按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进行管理。

(二)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为采储平衡需要而申请设立的稀土矿勘查项目。

(三)申请新设稀土矿和钨矿采矿权,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产能平衡要求,具有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且不突破指标设置。

其中,稀土矿采矿权申请人应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

二、稀土矿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办理转让登记,转让受让人应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

三、稀土矿、钨矿采矿权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要求。

四、凡涉及共伴生资源开采的,应将稀土矿、钨矿的开采纳入总量控制指标管理,超指标开采的应进行储备,不得销售。

不具备储备条件或储备能力不足的,不得办理扩大矿区范围、扩大生产能力。

五、属离子型稀土矿床类型的,按《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第二类矿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稀土矿、钨矿探矿权因受政策限制不能实现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在完成普查或必要的详查后应办理查明登记,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7年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7年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7年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7年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各有关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局,丰城市地质矿产局、鄱阳县国土资源局:为保护和合理利用优势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稀土、钨矿资源有序开发、持续利用,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7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4号)精神,现就我省第一批稀土矿和钨矿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7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两批下达,本次下达第一批。

全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待国土资源部下达后,另行分配。

二、严格执行稀土矿和钨矿矿山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稀土矿、钨矿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省厅分配给相关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去年控制指标下达情况和矿山实际开采情况分解下达到具体矿山。

三、认真做好矿山企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落实工作。

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矿山企业按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产。

四、加强对矿山企业执行控制指标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对矿山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日报表等与开采总量控制和资源保护相配套的企业管理制度。

五、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建立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报表等工作,加强信息沟通,确保矿山企业在每月2日前报送上月稀土矿和钨矿生产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

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稀土月报和钨矿季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开展网上直报工作。

六、严格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矿产品销售情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结果的通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结果的通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06•【字号】赣府厅字〔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结果的通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16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服务发展、保护资源、维护权益”三大职责,以目标考核工作为抓手,强化精准服务、依法依规、改革创新、担当干事,认真开展了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及时查处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了各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各设区市违法用地总量持续下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0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省里组织开展了考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结果通报如下:一、2016年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成绩位列前三名设区市依次是吉安市、上饶市、景德镇市与九江市(并列第三名),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专项经费。

二、鉴于2016年度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形势总体较好,各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明显好转,2016年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不评后两名设区市。

希望各地在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强化监管、创新工作、依法依规、全面履职,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保障服务能力和资源保护水平,为我省决战同步全面小康、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作出更大的贡献。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6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函〔2016〕31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6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函〔2016〕31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6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6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函〔2016〕316号有关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相关规定,2016年继续对稀土矿、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

根据需要,部研究确定了2016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其中含《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6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函〔2016〕14号)下达的第一批指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度全国稀土矿(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05000吨,其中离子型(以中重稀土为主)稀土矿指标17900吨,岩矿型(轻)稀土矿指标87100吨。

全国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91300吨,其中主采指标73200吨,综合利用指标18100吨。

分省(区)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配见附件。

二、有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及时将指标分解下达到市县或企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并应在部下达指标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稀土矿、钨矿指标及分配给稀土集团的稀土矿指标分解下达、公告并报部备案。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三、采矿权人要认真执行稀土矿月报和钨矿季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开展网上直报。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稀土矿、钨矿指标执行情况的核查与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3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3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3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3.09.26•【文号】自然资发〔2023〕183号•【施行日期】2023.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3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83号内蒙古、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相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稀土矿、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全国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下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11000吨。

上述指标含《自然资源部关于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及2023年第一批指标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8号)下达的第一批指标。

各省(自治区)分配情况见附件。

二、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区分主采指标和综合利用指标。

对采矿许可证登记开采主矿种为其他矿种、共伴生钨矿的矿山,查明钨资源量为大中型的,继续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在分配上予以倾斜。

对共伴生钨资源量为小型的,不再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矿山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钨精矿产量。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细化措施,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三、有关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在本通知下发10个工作日内做好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

四、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已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3〕159号)下达,请各稀土集团向下属矿山企业分解,报矿山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矿山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开采总量指标执行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要对指标执行情况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

国土资源部下达2017年度第一批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国土资源部下达2017年度第一批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元 ,调查其 中的矿产资 源类别、面积 、数量 和质量等 ,形成 理 ,按照 《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 稀土矿钨矿探矿权 采矿 权审 国土资规 E 2 0 1 5 3 9号 )执行。 相 关调查 图件和调查成果 。三是登记 审核 。根 据调查结果 和 批管理 的通 知》 ( 相关审批 文件 ,结合用途 管制、生态保护 红线 、公共管 制及 特殊保护规 定或政策性 文件 、不动产登记结果 资料 以及矿业
三 、加强统 计报告和监督检 查。组织采矿权 人认真执行
稀土月报和钨矿季报制度 ,及 时、准确 、规范开展网上直 报。
地热 、矿泉 水的探 明储量 。以矿产资源储 量估算范 围作 为矿 地方各级 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要采取措施 ,切 实加强稀土矿 、 产资源确权 登记单元 。二 是登记调查 。利 用现有的储量登 记 钨矿指标执 行情况 的核查 与检查 ,工作 中遇到 的问题 应及时 库 ,结合矿 产资源利用现状 调查 数据库 、矿 业权审批登 记数 报 部 。 据 库和 已有 的 国家 出资探 明矿 产地 清理 成 果等确 定 登记 单 四 、稀土矿 、钨 矿探矿权采 矿权 审批及开 采总量 控制管
二 、及 时分解指标和 落实责任 。有 关省级 国土 资源主管 矿物制 品业在 内的六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增 长 5 . 2 %,占规模
部 门要严 格按照规定 ,认真做好指标 分解和下达工 作 ,及时 以上工业增加值的 比重为 2 8 . 1 %。 将指标 分解下达 到市 县或企业 ,分级 负责 、层层 落实 ,并应 全年规 模 以上工 业企业实现 利润 6 8 8 0 3 亿 元 ,比上年增
制指标分两批 下达 。 日前 ,国土资源部下达 2 0 1 7 年度稀 土矿
钨 矿 开 采总 量 控 制指 标 ( 第 一 批 ) 的通 知 。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6〕10号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6〕10号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6〕10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节约集约利用耕地,高效利用零星耕地后备资源,缓解耕地占补平衡矛盾,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16年国土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严守耕地红线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25号)有关要求,现就全省范围内实行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的范围和指标归属(一)明确项目范围。

本通知所称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是指使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各类涉农资金及社会投资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新增的耕地。

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经确认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发改、财政、农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烟草等部门的国家千亿斤粮食增产工程、种粮大户粮田建设工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标准粮田项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项目有新增耕地的均可适用本通知。

(二)明确指标归属。

各类项目的管理按照“谁立项谁管理”的原则确定,各类项目新增耕地的占补平衡指标归属县级人民政府。

社会投资项目新增耕地分收益不分指标,其收益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严格项目实施管理,确保新增耕地真实准确(三)优化项目立项。

项目选址时,要依据现有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最新变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按照土地整治规划充分挖掘区内后备资源,合理选定项目区域和规模。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去产能关闭煤矿认定剩余储量和退还剩余储量采矿权价款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去产能关闭煤矿认定剩余储量和退还剩余储量采矿权价款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去产能关闭煤矿认定剩余储量和退还剩余储量采矿权价款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去产能关闭煤矿认定剩余储量和退还剩余储量采矿权价款工作的通知九江、景德镇、萍乡、新余、宜春、上饶、吉安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为抓紧办理去产能关闭煤矿认定剩余储量并退还剩余储量采矿权价款事项,省厅进一步简化了注销采矿许可证程序,合并了认定需退价款的剩余资源储量(以下简称剩余资源储量)和返还剩余资源储量价款的办事流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相关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注销省级发证采矿权有关程序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8〕28号)相关要求,于6月30日前向省厅报送2016年、2017年去产能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的注销材料,确保尽快完成2016年、2017年去产能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注销。

对列入2018年去产能关闭名单的煤矿,相关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下达关闭文件并公告后,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要及时报送采矿许可证注销材料。

二、将申请认定剩余资源储量和申请返还剩余资源储量价款合并为一个事项,去产能关闭煤矿向省厅政务大厅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认定剩余储量和退还采矿权价款:1.认定剩余储量和退还剩余资源储量价款的申请;2.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盖章的去产能关闭煤矿剩余资源储量申报表、计算表及计算剩余资源储量的相关材料(具体见附件);3.采矿许可证以及省厅正式注销文件;4.采矿权价款缴款凭证;5.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文件。

三、相关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给去产能关闭煤矿,抓紧督促去产能关闭煤矿加快申请认定剩余储量和退还剩余资源储量价款,确保尽快完成该项工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填报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填报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填报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06•【文号】国土资厅函[2010]692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填报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6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8号)和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部署视频会议精神,详细了解各地稀土等矿产开采企业指标分解落实及执行情况,掌握稀土等矿产勘查开采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情况,确保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部制订了《稀土、钨、锑、高铝粘土、萤石矿产开采企业控制指标等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2)。

请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填写,并于7月15日前将附件1报部,8月10日前将附件2报部。

联系人及电话:李晓宇************66558883传真:66558259电子信箱:**************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附件1稀土、钨、锑、高铝粘土、萤石矿产开采企业控制指标等基本情况统计表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日期:2010年月日注:此表请按稀土、钨、锑、高铝粘土、萤石不同矿种分别制表填报。

附件2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审核人:填报人:填报日期:2010年月日注:1.表中“建立矿区协管员制度矿区数”栏中的“矿区”包括稀土等矿产的允许勘查开采区、勘查开采保护区和禁止勘查开采区等。

2.“稀土等矿产”包括稀土、钨、锡、锑、钼、高铝粘土、萤石七种矿产。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关闭煤矿退还采矿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关闭煤矿退还采矿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关闭煤矿退还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国土资字[2016]9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1.07
【实施日期】2016.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关闭煤矿退还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
环境恢复保证金工作的通知
(赣国土资字[2016]99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81号)、《江西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推进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发改能源〔2016〕80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退还关闭退出煤矿剩余资源储量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关闭退出煤矿。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2016年矿产督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2016年矿产督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2016年矿产督察工作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6.05.06【实施日期】2016.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2016年矿产督察工作计划》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现将《江西省2016年矿产督察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6年5月6日江西省2016年矿产督察工作计划为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维护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积极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部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督察任务(一)对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吉山钨矿等40家大中型矿山的矿产资源现场督察,各督察小组承担矿山现场督察工作,在11月中旬前,全面完成督察工作(督察员分组和督察矿山名单见附件)。

(二)组织编制《江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督察报告汇编》(以下简称《督察报告汇编》),巡回督察组承担《督察报告汇编》的资料收集、整理、编印,各督察小组予以配合。

在12月中旬前,完成《督察报告汇编》编印出版。

(三)召开《江西省矿产督察工作会议》,总结第四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工作,部署下步矿产督察工作,时间初步定在12月下旬。

二、督察内容:今年主要开展矿山督察工作,对大中型矿山进行现场督察。

矿山现场督察主要内容:1.采矿权人持证开采情况;2.依法缴纳规费情况;3.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情况;4.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5.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执行情况;6.矿山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年度报表和完成情况;7.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督察内容。

三、督察方式(一)矿产督察组,承担矿山矿产督察工作。

江西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

江西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

江西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江西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以下简称保护性矿种)的管理,做到合理开采、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护性矿种,是指由国务院确定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黄金。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依法审批的保护性矿种矿产资源的开采和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选冶、收购、运输、销售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对黄金矿种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对保护性矿种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规范经营、重点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保护性矿种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性矿种的保护工作,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保护性矿种的合理开发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保护性矿种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统一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保护性矿种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开采保护性矿种矿产资源和选冶保护性矿种矿产品,应当采取科学、安全、合理的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禁止破坏、浪费资源和破坏、污染环境。

第九条开采保护性矿种矿产资源必须符合保护性矿种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第十条保护性矿种实行总量控制。

开采保护性矿种的矿山企业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产,不得超总量控制指标生产,不得将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

第十一条开采保护性矿种的矿山企业在进行生产前,应当编制年度开采计划,并报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未经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矿山企业不得压覆保护性矿种矿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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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6年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2016年7月26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开采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07.26
【实施日期】2016.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6年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各有关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有关省直管县国土资源(矿管)局:为保护和合理利用优势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稀土、钨矿资源有序开发、持续利用,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6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函〔2016〕316号)精神(含年初国土资发〔2016〕14号下达的第一批指标),现就我省2016年全年稀土矿和钨矿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含第一批下达的指标)分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稀土矿和钨矿矿山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稀土矿、钨矿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省厅分配给相关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局和有关省直管县国土资源(矿管)局,由各局根据去年控制指标下达情况和矿山执行开采控制指标、矿山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开采规模等相关情况分解下达到具体矿山。

二、认真做好矿山企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落实工作。

各设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矿山企业按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产。

三、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日报表等与开采总量控制和资源保护相配套的企业管理制度。

四、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建立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报表等工作,加强信息沟通,确保矿山企业在每月 2 日前报送上月稀土矿和钨矿生产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

各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稀土月报和钨矿季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开展网上直报。

五、严格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矿产品销售情况。

对向非指定的收购单位销售钨矿和稀土矿或收购无证开采的钨矿和稀土矿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其他相关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2016年全省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方案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7月26日
附件:
2016年全省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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