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合同-国名、地名商标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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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2章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2章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 93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1.引 言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 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包括附图) 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说明书及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章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要求作了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一般性规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以及化学领域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若干具体问题,适用本部分第九章和第十章的规定。

2.说明书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分别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作了规定。

2.1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的含义,适用本部分第四章第2.4节的规定。

2.1.1清 楚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 (1)主题明确。

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商标的审查标准

商标的审查标准

(一)与宗教、民间信仰有关的商标审查标准以宗教及其专指名称、圣物、图像、标记、法事场所作商标容易伤害宗教界感情,应禁止作商标。

1、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民间信仰主要指妈祖。

如“观音”、“阿拉”、“圣母”、“默娘”(妈祖)。

2、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如“金山寺”、“碧霞祠”(道观)。

3、根据国办1994年145号令规定,宗教组织或团体可兴办自养企业。

宗教企业和宗教自养企业(经授权)可以将自己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前提是这个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在全国是唯一的,不会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利益。

如,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授权可以注册“少林寺”商标。

4、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例如“喇嘛”、“小和尚”、“正一”(道教教派之一)、“色两目”(真主与你同在)。

5、虽与宗教有关,但联系不太紧密或是意思已经泛化的文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如“涅磐”、“太极”。

(二)国名商标审查标准1、以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官方缩写形式构成的商标或以国名的其他词性构成的商标,禁止使用并注册。

但国名的旧称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可以注册。

2、商标由形容词修饰国名的,不予注册。

3、商标虽包含国名但从整体上已具有其他含义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商品上准予注册。

如“中华龙鸟”,“HTTP//”。

4、商标是由国名和某一行业的通用名称构成,如果商标申请人是该国家或地区的垄断行业,在该国家或地区是唯一性的,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的,可以注册。

(三)地名商标审查地名商标主要指中国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构成的商标及包含上述地名的商标。

原产地和地理标记除外。

1、一般原则:仅由行政区划或其简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者其同根词或其缩写构成的商标不予注册,有其他含义的行政区划名称除外。

商标审查及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及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及审查标准摘要:1.商标审查简介2.商标审查标准的重要性3.我国商标审查标准4.商标审查流程5.商标审查中涉及的法律问题6.商标审查的未来发展趋势正文:商标审查及审查标准是保障商标注册质量,维护商标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需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提交的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注册条件。

商标审查标准对于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商标审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商标显著性:商标需具备一定的显著性,使相关消费者能够将其作为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2.禁止性规定:商标不得含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等内容。

3.类别相同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得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4.驰名商标保护:对于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予以跨类保护,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流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形式审查:对商标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手续是否完备、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2.实质审查:对商标的显著性、禁止性规定等方面进行审查。

3.公告异议: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进行公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将不予注册。

4.注册发证:对公告无异议的商标,予以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

在商标审查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商标权属纠纷:审查过程中如出现商标权属纠纷,需中止审查,待纠纷解决后再恢复审查。

2.优先权:外国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临时措施:对于涉嫌侵权的商标,权利人可以申请采取临时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继续扩大。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商标审查标准将更加严格,审查流程也将不断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诉讼,审理和判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其属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12.13•【文号】国知办发运字〔2021〕5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管理,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2月13日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强化商标执法业务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一般违法:(一)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三)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四)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被许可人未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五)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六)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七)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的;(八)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的;(九)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十)其他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

国际商标检索规则

国际商标检索规则

国际商标检索规则(实用版)目录1.国际商标检索规则的概述2.国际商标检索规则的组成部分3.国际商标检索规则的实际应用4.国际商标检索规则的意义和影响正文1.国际商标检索规则的概述国际商标检索规则是指在国际商标注册和审查过程中,为了保证商标的独特性和避免商标侵权,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则。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商标局的审查员在检索和评估商标时,能够遵循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商标争议。

2.国际商标检索规则的组成部分国际商标检索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品和服务分类:商标申请时,需按照《尼斯协定》中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对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分类。

这有助于审查员在检索时,快速找到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2) 检索要素:商标检索时,需对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等要素进行分析,以便在数据库中找到相似的商标。

(3) 检索数据库:国际商标检索规则要求商标局建立一个包含所有已注册商标和正在申请的商标的数据库,以便审查员在检索时进行查询。

(4) 检索报告:商标局在完成商标检索后,需向申请人提供一份详细的检索报告,列明与申请商标相似的已注册商标或正在申请的商标。

3.国际商标检索规则的实际应用在国际商标注册过程中,遵循国际商标检索规则能够确保商标的独特性和避免商标侵权。

例如,当一个企业申请注册一个商标时,商标局会根据国际商标检索规则进行检索,以确定该商标是否与已注册商标相似。

如果发现相似的商标,商标局会拒绝申请,从而避免产生商标争议。

4.国际商标检索规则的意义和影响国际商标检索规则对于国际商标注册和审查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遵循这些规则能够确保商标局的审查员在检索和评估商标时,能够遵循统一的标准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这些规则有助于减少商标争议,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最后,遵循国际商标检索规则有助于加强国际间的商标保护合作,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欧盟商标审查指南

欧盟商标审查指南

欧盟商标审查指南欧盟商标指南是一份用于指导商标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官方文档。

该指南提供了关于商标注册流程、商标权利、商标分类、商标检索等方面的详细介绍。

以下是欧盟商标审查指南的主要内容:1.商标注册流程首先,商标申请人需要确定商标种类,然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欧洲知识产权局将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以确保该商标符合欧盟商标的法定要求。

如果申请通过了初步审查,欧洲知识产权局将公布该商标,以便公众提出反对意见。

如果没有反对意见,商标将被注册并颁发证书。

2.商标权利商标权利是指商标所有者拥有的权利。

商标所有者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商标,也可以禁止他人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商标。

商标权利可以在欧盟范围内受到保护。

3.商标分类商标分类是根据商标的种类和用途进行的。

欧盟商标分类将商标分为45个不同的类别。

商标申请人需要确定自己的商标属于哪个类别,并在申请时指定。

4.商标检索商标检索是指通过欧洲商标数据库对商标进行查询。

商标申请人可以在提交商标申请前进行商标检索,以确定是否已经存在与自己商标相似或相同的商标。

在申请商标时,商标申请人还可以选择让欧洲知识产权局对商标进行检索,以确定商标是否已经被注册。

5.商标相似性商标相似性是指商标在外观、发音、含义等方面与已有商标相似。

在申请商标时,商标申请人需要注意避免与已有商标存在相似性,以免导致商标申请被驳回。

总之,欧盟商标审查指南为商标申请人提供了详细的指导,确保商标申请的成功。

商标申请人需要仔细阅读并遵守该指南的要求,以确保申请能够顺利进行。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doc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doc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标标及标理标准标家工商行政管理标局批准~标《商标标标及标理标准》予以公布。

国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标局商标局国会家工商行政管理标局商标标标委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商标标理标准第一部分不得作标商标的标志的标标一、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下列标志不得作标商标使用,条;一,同中标人民共和的家名、旗、徽、标旗、标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国国称国国央家机标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标形相同的~国称称;二,同外的家名、旗、徽、标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标政府同意的除外~国国称国国国;三,同政府标标标标的名、旗标、徽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但标标标标同意或者不易标标公的国称众除外~;四,表明标施控制、予以保标的官方标志、标标印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但标授标的除外~与;五,同“标十字”、“标新月”的名、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称;六,标有民族标性的~歧;七,大宣标标有欺标性的~夸并;八,有害于社主标道德标或者有其他不良影的。

会尚响标标以上行政的地名或者公知标的外地名~不得作标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区划众国含标或者作标集商标、标明商标标成部分的除外~已标注的使用地名的商标标标有效。

体册二、相标解标不得作标商标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第一款标定的不得作标商标使用的标志和第二款标条定的不得作标商标的我标标以上行政的地名和公知标的外地名。

本部分第三至第十国区划众国条一标《商标法》第十标定的款、标的理解适用依次予以标明。

条条与三、同中标人民共和的家名、旗、徽、标旗、标章相同或者国国称国国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家机标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或者标志性建筑国称物的名、标形相同的称本中的“家名”包括全、标和标~条国称称称写我家名的全是“中标人民共和国国称称国称国称写”~标标“中”、“中标”~英文标或者标标“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国旗”是五星标旗~徽的中标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标~周标是谷穗和标标国~“标旗”是中人民解国放标的“八一”标旗~标旗标标底~左上角标金色五角星和“八一”字~“标章”是家有标黄两国部标授标标家、社有标的人或者标标的表示标的标章~“中央家机标所在地特定地点或者标国会献誉国志性建筑物”包括“中南海”、“标标台”、“天安标”、“新标标”、“紫光标”、“标仁堂”、“人民大堂”等。

《关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发布

《关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发布

《关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发布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的重要性也变得越来越突出。

商标可以通过自己的独特性表现出自己的个性和品牌形象,成为企业的标志,它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为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优势。

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企业并不知道如何保护他们的商标,并未妥善的处理含有地名商标的问题。

下面本文就介绍一些关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的指引。

一、申请含地名商标应遵循的原则1、不得侵犯已有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如已有地名商标主体,或已有地名的组合内已有商标主体申请注册的相应组合商标,则无法再以该地名进行商标注册。

2、不得使用涉及特定地点或地区的普遍词语作为商标。

如“三亚岛”、“西藏天空”等开放的景点、地区或天体名称等,为人们熟知的景点等地方,是没有权利要求专用的。

3、使用地名商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相关规定。

4、与商标所表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相符,并符合商品或服务所在行业的通用标准。

二、地名商标注册时应注意的事项1、对于地名商标,前面的名词,例如“北京大学”、“厦门鼓浪屿”等,一般不能直接注册为商标,但可以通过配合后缀词语,如“科技园”、“度假村”等,与被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相对应而进行注册。

2、商标的组合应当具有独特性,同时还要符合商标的功能要求。

商标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拼写、发音、图形、想象等方面,通过改变拼写、发音、组合、示意图等,从而使商标具有独特性。

3、涉及到地名商标的使用,应该注意公司名称的不同。

商标和公司名称的注册是两个不同的过程,它们的申请、评审、注册规定和标准也不相同。

因此,在使用地名商标时要注意,不能将企业名称的区域范围等于商标名称的范围。

三、地名商标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1、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地名商标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相关规定。

2、在使用地名商标时,应该使其与企业的经营策略、发展战略相一致。

这样才能使商标的使用更有意义,更能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些国名、地名的含义

一些国名、地名的含义

一些国名、地名的含义
佚名
【期刊名称】《政工学刊》
【年(卷),期】1995(0)6
【摘要】一些国名、地名的含义阿富汗:骑士的国土。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因穆
斯林在麦加,面向东方站立,“也门”意为“右边”,象征吉祥昌盛。

阿曼:船。

巴基斯坦:纯洁。

巴勒斯坦:移民。

巴林:两个海。

朝鲜:晨曦清亮之国。

菲律宾:西班牙国王腓力普二世名。

柬埔寨:高棉人传说...
【总页数】1页(P46-46)
【关键词】几内亚比绍;捷克斯洛伐克;西班牙;埃塞俄比;黑人;阿尔及利亚;委内瑞拉;毛里塔尼亚;波利维亚;列支敦士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91
【相关文献】
1.含有国名\地名商标的审查——商标审查标准解读之一 [J], 汪泽
2.先秦时期冠以国名或地名的"某尹"当为"某君" [J], 刘政学
3.与地名国名有关的德语习语 [J], 薛松
4.领悟人生的十个笑话(下)/人体共存在多少种微生物?/地名系列:中国国名的由来[J],
5.国名、地名串串烧 [J], 忍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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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商标审查准则、外文商标审查标准

外文商标审查准则、外文商标审查标准

外文商标审查准则、外文商标审查标准
外文商标审查准则和标准通常指的是对外文商标的审查和评估的指导方针和标准。


同国家和地区的外文商标审查准则和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外文商
标审查准则和标准:
1. 相似性原则:外文商标应与已存在的商标进行比较,避免与已经注册或申请的商标
有太大的相似度。

2. 可区分性原则:外文商标应该具有足够的独特性和区分性,能够与其他商标进行区分。

3. 合法性原则:外文商标应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如不涉及非法或违反伦理的内容。

4. 语言规则:外文商标应满足当地语言规则,包括语法、拼写和发音等。

5. 文化敏感性:外文商标应避免使用与当地文化和传统相冲突的词语或符号。

6. 品牌价值原则:外文商标应具有一定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吸引力,能够在市场中获得
一定的竞争优势。

7. 公共利益原则:外文商标不应具有欺骗性或误导性,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其独立的外文商标审查准则和标准,具体的要求
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申请外文商标时,最好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人或咨询机构,以确保符合当地的审查要求。

商标审查标准文档

商标审查标准文档

商标审查标准第一部分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一、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相关解释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和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的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本部分第三条至第十一条对《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款、项的理解与适用依次予以说明。

三、同中华人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本条中的“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缩写,我国国家名称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国”,简称为“中国”、“中华”,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的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八一”军旗,军旗为红底,左上角缀金黄色五角星和“八一”两字;“勋章”是国家有关部门授给对国家、社会有贡献的人或者组织的表示荣誉的证章;“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包括“中南海”、“钓鱼台”、“天安门”、“新华门”、“紫光阁”、“怀仁堂”、“人民大会堂”等。

商标评审规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

商标评审规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

商标评审规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商标评审规则》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厚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商标评审规则第一条为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定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

第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

第五条当事人在商标评审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约款除外。

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评审申请:(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六)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七)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评审事宜。

外文商标审查规则

外文商标审查规则

2009-2-19——摘自四川商标热线/ch/sczz/disp.asp?fileid=2383一、显著性审查(一)仅以一个或两个标准印刷字体的拉丁字母构成的无含义商标,因过于简单,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的除外);B MX但下列情况不在此限:1、有含义的商标:ON MY NO2、数字+字母构成的商标(与行业特点发生冲突的除外,如表示型号、质量等级(3A)的);U2 4U F-1 3M3、一个或两个字母加上其他符号构成的商标;…T……M…J!MXA+B A&B(二)非标准印刷字体的字母,或者三个以上的字母组成的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注册;例:ABC(三)过于复杂的文字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例:(MIT DER QUALITAT VON HENKEL)(四)仅由贸易场所的普通名称作为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例:MARKET(意译:市场)SHOP(意译:商店)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例:SCHAFER SHOP(五)仅由企业的组织形式或企业名称中公知公用部分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例:COMPANY(意译:公司)INC.(意译:有限公司)STUDIO(意译:工作室)CLUB(意译:俱乐部)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例:IRWIN SEALING COMPANYYOSBITAKEINC.(六)仅由常用于商贸中的语言或标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例:BRAND(意译:牌)COLLECTION(系列)SYSTEM(系统)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RIVERBRAND(意译:江河牌)(七)非独创性的广告用语,或描述商品或服务的某些特点的用语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例:LET'S MAKE IT BETTER(意译:让我们做得更好)WE TAKE IT PERSONALLY(意译:我们亲自做)但独创性的广告用语,或含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例:BROTHER AT YOUR SIDE(意译:兄弟在你身边)(八)表示行业或技术标准的文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例:MP3(商品:音像设备)I.S.O.9002(商品:化工原料)二、禁用条款审查(一)国名的全称、简称或缩写,或与国名近似的,禁用为商标:例:ALLEMAGNE(意译:德国)U.S.A.(意译:美国)(二)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或与其简称、缩写相同的,禁用为商标:例:BENELUX(意译:比荷卢经济联盟)WTO(意译:世界贸易组织)(三)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及与国际局提请我国保护的有关标志相同或近似的,禁用为商标:例:ALADI(四)仅由本商品或服务的能用名称构成的文字禁用为商标:例:CSNTROL SYSTEMS(意译:控制系统)TRADEMARK SERVICE(意译:商标事务所)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例:TAU CERAMICA (意译:TAU/陶瓷)(商品:陶瓷)VACATION SERVICES INVESTMENT(意译:VSI/假期服务投资)(服务:资本投资)(五)仅仅直接表示本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的文字,禁用为商标:1、表示质量的(即使带有其他显著部分也不予核准注册):例:SUPER(意译:超级)(商品:茶)ADVANCED SERVICES(意译:先进服务)(服务:金融)2、表示原料的:例:PURE COTTON (意译:纯棉)(商品:服装)ALL WHEAT (意译:全麦)(商品:面包)3、表示功能或用途的:例:PRESSURE CONTACT(意译:压力接触)(商品:血压计)SPRAY&WASH(意译:喷洗)(商品:洗涤剂)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例:PRITT CORRECT-IT(意译:修正它)(商品:修正液)4、表示商品型号的:例:C2588(商品:移动电话)WNG1-0.7-AIII(商品:卧式内燃固定炉排)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例:HYUNDAJ H 1005、表示商品颜色的:例:GREEN(意译:绿色)(服务:餐饮)RED(意译:红色)(商品:唇膏)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或用在与颜色无关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不在此限:例:BLACK MAGIC(意译:黑色魔力)(商品:服装)THE BLUE (意译:兰色)(服务:餐饮)6、表示价格的:例:24USD(意:24美元)(商品:T恤)7、表示服务内容和范围的:例:FIRST BUSINESS TRAVEL INTERNATIONAL(意译:第一国际商务旅游)(服务:旅游安排)8、表示特定消费者的:例:BABY(意译:婴儿)(商品:婴儿食品)WOMEN(意译:女人)(商品:服务)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例:阳光女人SUNSHINE WOMEN(意译:阳光女人)(商品:服装)9、表示其他特点的:例:NATURAL (意译:天然)(商品:化妆品)THREE INE ONE (意译:三合一)(商品:香波)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例:SOMAT 3IN1(商品:洗涤剂)(六)具有不良影响的:(1)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例:NUMBER ONE (意译:第一)(2)具有政府不良影响的,包括涉及国家党、政、军职务和军衔的:例:CHAIRMAN MAO(意译:毛主席)SECRETARY GENERAL (意译:总书记)COLONEL(意译:上校)MAJOR GENERAL(意译:少将)但非军衔序列的除外:例:GENERAL(意译:将军)GENERAL SMITH(史密斯将军)(3)以各国货币的名称或标志做商标的:例: ROUBLE (意译:卢布)(4)以宗教派别的名称、偶像做商标,有伤宗教感情的:例:BUDDHA(意译:佛)CATHOLIC(意译:天主教)(5)侵犯名人的姓名权的:例:BILL CLINTON (意译:比尔克林顿)ABRAHAM LINCOLN (意译:亚伯拉汗.林肯)但本人自己注册、本人授权他人注册、常用的姓名以及已丧失权利的除外:例:JOHN SMITH (意译:约翰史密斯)BEETHOVEN(意译:贝多芬)(6)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例:STRIP TEASE (意译:脱衣舞)OPIUM(意译:鸦片)(7)用民族或种族名称作为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民族或表示民族特色,或者用在某些商品上具有歧视性:例:TIBETAN(意译:西藏人)(服务:餐馆)(非西藏申请人)DARKIE(意译:黑鬼)ESKIMO(爱斯基摩人)(七)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地名商标的问题研究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地名商标的问题研究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地名商标的问题研究文章作者:刘晓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录入时间:2012-02-11 21:23:20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11、2012-01地名是用以确定或代表某个地方并与其他地方相区别的标志,多为文字或图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上述条款一般被称为地名条款或地名商标条款,在确立其基础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即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的地名如果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则继续有效,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则可作为商标。

本文主要分析地名条款的前两种例外情形。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仅指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从我国行政区划情况来看,“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地级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省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区;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可能引起的疑问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是否仅指国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是否包括国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事实上一些国家尤其是亚洲国家也确有“县”级行政区划,如在日本行政区划中“都、道、府、县”属于一级行政区划,相当于我国省级行政区划,其下还设置市、町(相当于镇)、村。

如果仅从《商标法》规定的文字内容来看,“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并未明确限定为我国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故似乎应包括国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如果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包括国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必然产生的问题是:国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是否相当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如果国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并不相当于我国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则是否比照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来确定国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举例来说,日本行政区划中“县”相当于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划,如果不比照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确定日本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而是直接按日本行政区划确定我国《商标法》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则实际确定的日本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当于我国省级行政区划;如果比照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确定日本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则日本的市相当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是指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和审理时所遵循的一系列标准和程序。

商标的审查及审理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因此,了解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于申请商标注册的企业和个人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包括了对商标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

初步审查主要是对商标申请材料的形式和法定要求进行审查,包括是否提交了商标申请书、商标图样、商品或服务清单以及付费凭证等必要材料,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而实质审查则是对商标申请的商标图样、商品或服务的描述进行审查,主要是检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区分性和可注册性。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要求商标图样不能与他人商标权产生混淆,商品或服务描述要明确清晰,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其次,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还包括了对商标的审理程序和时限的规定。

商标局在接受商标注册申请后,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审理。

审理程序一般包括了受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公告、异议、复审等环节。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要求商标局在审理商标注册申请时,要依法依规进行审理,不能超出法定时限,同时要保证审理程序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另外,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还包括了对商标异议、撤销和无效宣告的审理程序和标准。

在商标注册后,如果他人认为商标不符合法定要求,便可以提出商标异议或者申请商标撤销、无效宣告。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要求商标局在接受商标异议、撤销和无效宣告申请后,要依法依规进行审理,听取双方意见,进行调查核实,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定。

总的来说,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是商标注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了解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于申请商标注册的企业和个人来说至关重要。

只有充分了解并遵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才能顺利申请注册商标,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也为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做出贡献。

国名、地名商标审查标准(2020新版)

国名、地名商标审查标准(2020新版)

编号:JY-HT-06890国名、地名商标审查标准(2020新版)Any parties with a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can sign a contract to protect legal rights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国名、地名商标审查标准(2020新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一)和(二)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做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一、国家名称本部分内容主要涉及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审查准则。

(一)仅由国家名称构成的商标1、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或以官方缩写形式构成的商标,均视为与国名相同。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chn(中国的缩写)德国usa(美国的缩写)france(法国的英文名称)2、与国名近似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englanb(与英国国名england仅差最后一个字母,且无其他含义)但是,以下文字可以注册:fransis(该商标虽与法国国名france读音近似,但由于法国国名france的公众知晓度很高,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具有区分识别的能力,故不应判为与国名近似而予以驳回。

但是,商标中若带有法国特有的标志时,应考虑予以驳回。

)但国名的旧称已不再作为国名使用时,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准予注册。

商标字母审查要点

商标字母审查要点

商标字母审查要点
商标字母审查要点是指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对商标中包含的字母进行审查的一些重要标准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审查要点:
1. 三个字母相互不一样,不近似。

这意味着商标中的三个字母应该有明显的区别,不能与其他已注册或已申请的商标相似。

2. 三个字母组成一样,但排列顺序不一样,不近似。

即使三个字母的顺序不同,只要它们的组合方式相同并且与其他已注册或已申请的商标不相似,也不会被认为是近似的。

3. 三个字母中有个别字母字型一样,会判为近似。

例如:Q和O、D和
E、F和P、R和C、G和I、T等,这些字母在形状上非常接近,可能会被认为是相似的。

此外,为确保商标审查的公正性和一致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制定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这份指南为商标审查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和判断标准,确保了商标审查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在提交商标申请时,申请人还需要注意其他关键要素,如确保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提交申请、确保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符合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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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文库()/合同范文
商标专利合同:国名、地名商标审查
标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一)和(二)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做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一、国家名称
本部分内容主要涉及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审查准则。

(一)仅由国家名称构成的商标
1、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或以官方缩写形式构成的商标,均视为与国名相同。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
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CHN(中国的缩写)
德国
USA(美国的缩写)
FRANCE(法国的英文名称)
2、与国名近似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ENGLANB(与英国国名ENGLAND仅差最后一个字母,且无其他含义)
但是,以下文字可以注册:
FRANSIS
(该商标虽与法国国名FRANCE读音近似,但由于法国国名FRANCE的公众知晓度很高,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具有区分识别的能力,故不应判为与国名近似而予以驳回。

但是,商标中若带有法国特有的标志时,应考虑予以驳回。


但国名的旧称已不再作为国名使用时,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准予注册。

扶桑(意指日本)
花旗(意指美国)
3、仅由与国名近似的其他词性构成的商标,应视作为与国名近似。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AMERICAN(意译:美国的)
FRENCH(意译:法国的)
4、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中文国名的简称共同组合在一起的商标,原则上准予注册,但在一些特定商品上,应予以驳回。

中泰(指定用在第8类铁锤上),准予注册。

中法(指定用在33类葡萄酒上),予以驳回。

(二)商标文字中含有国名的,视不同情况分别判定
1、商标由形容词修饰国名构成的,应予驳回。

富饶的的中国("富饶的"是修饰"中国",无其他特殊含义)浪漫的法国("浪漫的"是修饰"法国"的,无其他含义)
2、商标中的国名修饰其他显著部分,且整体上已具有显著性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应视具体商品或服务考虑准予注册。

整体保护。

THECHINESESOPRTSMAN(意译:中国运动员)
DUTCHBOY(意译:荷兰男孩)
INDIANNIGHTS(意译:印度之夜)
法兰西乡情
中国娃
中华鼎(特种物)
(三)以域名形式表现的含有国名的商标,如果该商标有显著部分,且申请人确实来自于域名商标中所标示的该国家或地区,不会引起消费者产源误认的,可以考虑准予注册。

例:(us为美国的缩写)
(cn为中国的缩与)
(四)商标是由国名和某一行业的通用名称共同构成的,如果该商标申请人是该国家或地区的垄断行业,在该国家或地区是性的,不会给消费者造成产源误认,可考虑准予注册。

例:DEUTSCHEOPST(意译:德国邮政)
中国银行
中国电信
二、行政区划及地名
本部分的内容主要涉及以/或含有中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省、州、城市)做为商标的审查标准。

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除外。

(一)仅由行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其简称、缩写构成的商标,应予驳回。

1、仅由行政区划、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其简称、缩写构成的商标,应予驳回。

例:MILANO(意大利语意译:米兰)
长清(山东济南一县名)
鲁(山东的简称)
但其他含义强于行政区划含义的除外(暂以局务会讨论认定具有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为准,见附件一);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同音不同字的也不在此限。

例:仙桃(我国某地区一县名,但其实含义已强与其作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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