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备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提高集团公司管控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提高集团公司管控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10.20
•【字号】冀国资[2009]7号
•【施行日期】2009.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提高集团公司管控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冀国资〔2009〕7号)
省国资委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委机关各处室(部),纪委,监事会各办事处:为深化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改革,提高集团公司管控能力,增强集团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管理经营风险,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省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关于提高集团公司管控能力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各企业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并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提高集团公司管控能力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改革,提高集团公司管控能力,增强集团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管理经营风险,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集团公司管控能力的必要性
集团公司管控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提高集团公司控制能力,充分调动子企业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管理活动。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改革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一些重点企业集团公司的规模扩大,实力增强。但随着企业规模快速扩XXX市场环境剧烈变化,亟需通过制度安排和体系建设提高集团公司管控能力,这已成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的通知-冀国资字[2012]9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
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的通知
(冀国资字〔2012〕92号)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完善反腐倡廉、惩防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实物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加强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物资产转让的要求
(一)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各级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转让方)将所属实物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物资产转让),由转让方委托河北省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实物资产确需在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有偿调配的,应当在控股企业间进行。
(二)本通知所称实物资产包括房地产、机动车、特种车辆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其他单宗原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批次原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机器设备、核销资产、物资等。
单宗原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批次原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机器设备、核销资产、物资由企业自行公开处置或委托产权市场公开处置。
加工企业产生的边角余料以及生产企业用于再生产的废品废料由企业按照决策程序自行处置。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1.20
•【字号】冀国资[2012]10号
•【施行日期】2012.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资〔2012〕10号)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执行。
省国资委
2012年11月20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本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投资监管实施办法(冀国资[2006].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
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
通知
(2006年11月22日冀国资[2006]51号)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2006年第3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2005年9月印发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的投资活动,提高所出资企业投资决策的可行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所出资企业在国(境)内进行的下列投资活动: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产权收购;
(三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用货币和实物资产、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投入设立企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形式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对所出资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对所出资企业及其独资和控股子企业的投资决策与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和规范国有股股东行为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和规范国有股股东行
为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05.08
•【字号】冀国资字[2004]166号
•【施行日期】2004.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省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和规范国有股股东行为的意
见
(冀国资字[2004]16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省内上市公司及其国有控股股东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内上市公司(不含中央国有股股东控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规范国有股股东行为,促进省内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省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权限和程序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的职能和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省国资委是省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省级主管机构。
(一)省国资委对下列事项实行核准管理:
1.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应配股份;
2.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划转;
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回购;
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
5.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后的股权性质界定;
6.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中需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核准的,由省国资委履行上报手续。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1.10
•【字号】冀国资[2012]1号
•【施行日期】2012.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国资〔2012〕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附件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指导监督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各设区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省、设区市国资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分别对设区市、县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
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9.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监管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监管企业投资管理,调动投资积极性,加快转型升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投资额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在项目总投资额中按股权比例确定的投资额。
第四条省国资委审核确定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及投资方向,审核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将年度投资计划报省政府研究审定。
第五条省国资委根据国家和河北省发展战略及转型升级要求,制定并发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鼓励类投资项目目录》和《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管控类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项目目录),促进监管企业重视国有资本投资价值,引导监管企业以高质量投资带动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项目目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六条监管企业投资应体现出资人意图,聚焦转型升级。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向创新驱动、高端化、集约化、绿色化、智能化、服务化方向和价值链中高端转型升级。同时,要坚持规范运作、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的原则。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资字[2007]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企业国有产权
转让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7年2月12日]冀国资字[2007]14号
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省直有关部门,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委代管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第3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和《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操作规则》(冀国资[2005]40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并经省政府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二、我省出台的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文件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前后规定不一致的,以后发布文件为准。各市制定的文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不经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批准。各市属企业的协议转让项目,由各市国资委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省政府国资委批准;省直厅局属企业的协议转让项目,由所属厅局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省政府国资委批准;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协议转让项目,由所出资企业报省政府国资委批准。
相关机构或部门在审核、批准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对产权转让是否符合协议转让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协议转让的操作程序和实施结果是否规范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中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本省实行由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河北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河北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精神,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21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和省“两会”决策部署,按照“三六八九”工作思路和“稳进好准度”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定不移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快国资国企改革,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和公平竞争原则,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加快推进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力度,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为新时代全面建
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试点目标。
到2020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取得突破性进展。围绕中央确定的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赋予河北的功能定位,通过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主体,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快推进国有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实现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
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2.10
•【字号】冀国资[2012]12号
•【施行日期】2012.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资〔2012〕12号)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执行。
省国资委
2012年12月10日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持有的境外国有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前款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同时遵守境外注册地和上市地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行为。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国资[2012]5号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冀国资〔2012〕5号)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增强监管企业抵御各种风险的内在能力,实现做强做优、科学发展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战略目标,省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增强监管企业抵御各种风险的内在能力,实现做强做优、科学发展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战略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省国资委成立以来,监管企业通过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和创新发展,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有力地促进了省属国有企业整体实力的大幅提升,为支撑和引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依然是当前监管企业十分突出的重要任务。
一是企业仍存在着基础管理薄弱、管控能力不强、风险防范不力、战略管理滞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
企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壮大,特别需要企业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外部环境和适应市场的激烈竞争。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范围的通知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范围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6.18
•【字号】冀国资字[2012]66号
•【施行日期】2012.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范围的通知
(冀国资字〔2012〕66号)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范围已经2012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中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本省实行由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
的通知
【标 签】计税工资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冀国资字﹝2004﹞299号
【发文日期】2004-07-15
【实施时间】2004-07-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3﹞28号)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与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完成了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的交接。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为有效行使出资者职责,需要加强对其监管企业薪酬制度的管理。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之前,工效挂钩办法仍然是计税工资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为协调好改革完善国有企业薪酬制度和加强计税工资管理的关系,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09号)精神,现就河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监管的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国有企业的计税工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负责审核确定所监管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抄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要及时将经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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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对外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民商事法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各级独资、全资、控股子公司(简称企业)对外担保适用本办法。企业作为债务人以自有资产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对等原则;
(二)依法担保和规范运作原则;
(三)风险可控和审慎原则。
第五条对外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企业对外担保一般以保证方式为主。
第六条企业不得向监管企业范围之外的企业、自然人、非法人单位及经营状况非正常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其参股公司提供超过其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担保额。
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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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备案事项与投资审核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冀国资字[2012]1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2.06
【实施日期】2012.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备案事项与投资审核
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
(冀国资字〔2012〕11号)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备案事项与投资审核事项办理规程》已经2012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备案事项与投资审核事项办理规程
一、本规程依据《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
二、备案事项。监管企业制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等报省国资委备案。
三、审核事项。监管企业的计划外投资项目、计划内超过预算投资额20%的投资项目、非主业和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非金融投资类企业的金融类产品投资项目、三级及以下企业的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等报省国资委审核。
四、备案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