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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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以下简称甲方)与(国别)(以下简称乙方)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合营各方为:

甲方公司名称:,注册国家:中国。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乙方公司名称:。

中文译名:。(注:股东名称为英文的,选填此项,没有译名的此行删除)

注册国家(地区):,住所:。

授权代表人:,职务:,国籍:。

(股东为个人的按此:股东:,国籍:,号:住所:。)

(注:股东名称按商业登记名称或填写,若为英文须填写英文)

第二章合营公司名称、地址与组织形式

第三条合营公司名称:

英文名称:CO., LTD.(注:按中文名称翻译)

住所:。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合营公司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宗旨、经营围

第六条合营公司宗旨:。(注:各公司可自行确定。此段供参考: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为投资方谋求长期稳定的回报。)

第七条合营公司经营围:。

第八条合营公司生产规模:。(注:填写年产量、年产值或年营业额、产品外销比例)

第四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币别)万元。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币别)万元。

第十条合营各方出资(币别同上)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万元,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为:等值人民币万元,实物万元,土地使用权万元,知识产权万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万元,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为:等值可自由兑换外币万元,等值境外人民币万元,实物万元,土地使用权万元,知识产权万元。(注:根据各方实际出资方式填写,没有涉及的方式可删除。)

第十一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缴付,在年缴足。(注:合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改写为:公司原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新增注册资本于年缴足。股东自行做出明确的出资期限约定)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合营一方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合营他方征求同意,合营他方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五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名(注:人数为三至十三名)董事组成,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一名,由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____名,由____方委派。(注: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企业自选产生方式。)董事任期为三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公司合同、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中止、解散;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公司的合并、分立;

5、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的股权;

6、一方或数方将其在合营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7、合营公司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8、合营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注: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此行删除)

(二)下列事项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至少有各投资方委派的一名董事参加[注:括号条款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选用,如一方委派2名董事,另一方委派1名董事的情况下,为保护股东权益时选用此句])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决定合营公司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活动方案;

2、审定、变更或撤销合营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审议批准总经理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合营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合营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决定合营公司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审议合营公司的劳动工资计划;

10、决定合营公司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及其职权和待遇;

第十八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为履行,董事长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代理。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合营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在10日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做出决议,则其他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出席董事会会议。

前款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6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45日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合营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名(不少于三名),由产生。(注: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共同选举或各自委派)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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