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预审阶段收集证据的特点和应注意的问题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权威性等方面。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性和证据的真实性,在
审查证据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
下面介绍刑事证据审查的三步法则。
第一步:收集证据、排查证据来源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罪犯有罪或无罪的重要判断依据,因此必须收集全面、准确的
证据。
在审查证据时,首先要了解证据的来源,只有证据来源可靠才能保证证据真实有效。
如果证据来源不清晰,就需要进一步了解证据的获取途径、有关人员的证言等信息,以此
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注意必须遵循合法程序,不能侵犯被告人的合
法权益。
第二步:提取证据、鉴定证据真伪
在证据收集完成后,就需要对证据进行提取和鉴定。
通常这个过程需要通过专门的鉴
定机构和专家来进行证据鉴定,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也需要对证据进行
细致的推理和分析,了解证据所涉及的事实是否成立、证据之间是否有关联等技术问题,
以此来判断证据所包含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第三步:审查证据、评估证据价值
在证据鉴定和提取完成后,还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
这一过程通常需要包括诉
讼法律者、检察官、辩护律师等多种角色,以确保证据审查的真实、公正、权威。
在证据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证据所反映的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包括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
合法定证明规则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评估证据价值,用以辅助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或无罪。
刑事诉讼中庭前会议的准备及注意事项
刑事诉讼中庭前会议的准备及注意事项刑事诉讼庭前会议是指在庭审阶段之前,由公诉机关与被告及其辩护人共同参与的一种会议形式。
庭前会议的目的在于解决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弥补证据的不完整性,并为庭审做好准备。
下面将就庭前会议的准备和注意事项进行阐述。
一、庭前会议前的准备1.收集整理证据公诉机关在庭前会议前需收集、整理、核实相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并提交给被告及辩护人,确保相关证据完备且真实可信。
2.准备相关调查材料公诉机关对于庭审中可能扩大的问题,需提前对相关调查材料做充分准备,包括相关专家论证、鉴定人员的调查结论等。
确保相关材料的完备性和充分性,以便在庭前会议中进行应对。
3.与辩护人预审调解在庭前会议前,公诉机关与被告的辩护人可以事先进行预审调解,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预审调解可以有效地减少庭审时间和社会对犯罪的关注,有利于案件的快速解决。
二、庭前会议中的注意事项1.会议的主持和发言规则庭前会议由法庭主持,公诉机关和被告及其辩护人均有发言权。
在发言时,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注意言辞的严谨性和准确性。
不得有恶意攻击或辱骂他人的行为。
2.问题的逐一梳理在庭前会议中,应就案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事实争议、证据缺失、法律适用等进行逐一梳理,并予以解答或补充。
不能因为一时无法解决而敷衍搪塞,需要有条不紊地进行讨论和处理。
3.调解的尝试庭前会议还可以是一次调解的机会,公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被告及其辩护人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可以是对被告产生积极影响,也可以有效地解决争议,降低案件处理的成本。
4.保护被告的权益庭前会议中,公诉机关应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不得有歧视、侮辱、侵犯人权等不合法行为。
被告及其辩护人也有权提出相关申诉或异议,公诉机关应保持公正的态度进行回应。
5.制定庭审计划庭前会议的最终目的是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在庭前会议中可以制定出庭审的计划和时间表,以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证据调查的原则有哪些
证据调查的原则有哪些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
2、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
3、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
4、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
5、依靠群众与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
6、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注意保守秘密。
7、证据必须及时固定,妥善保存。
证据调查是指为了查明诉讼过程中的相关事实或证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相关活动。
证据调查为了有效地规范执法过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证据调查过程中应遵循相关的原则。
关于证据调查的原则有哪些,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
▲一、证据调查的概念证据调查,是指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有关的各种调查活动的总称,即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及其有关人员,为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调查活动。
证据调查主体: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律师、仲裁人员、纪律检察人员,私人侦探。
▲二、证据调查的原则1、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主观主义、反对表面主义、反对片面主义2、遵守法制的原则3、节约成本的原则▲三、证据的分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延伸到涉税工作中,税案证据按种类可分为: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过程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戡验和现场笔录;按照税案证据的属性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等。
1、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
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起到至关重要作用的元素,它承载着法庭对案件真实情况的了解和判断。
因此,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过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相关问题,为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信息和见解。
一、证据收集的重要性证据收集是刑事诉讼中的首要步骤,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证据的收集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确保公正、合法和合规。
收集证据有助于还原案件发生的真实经过,找出罪犯并保护无辜。
在收集证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证据充分性原则: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不仅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罪行,还能够证明被告人的无罪。
3.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原则:证据在收集、保管和呈现过程中应避免毁损或篡改,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证据的收集方法1.取证讯问:法庭可以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以获得相关证据。
讯问需要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下进行,并且应确保被讯问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2.现场勘察:刑事案件发生现场的勘察可以提供重要的证据。
勘察人员需慎重行事,认真勘查现场,记录相关细节并保护现场的完整性。
3.物证鉴定:物证是指与案件相关的物品,如血迹、指纹等。
通过鉴定可以确定物证的性质,为案件提供科学依据。
4.书证和证人证言:书证包括文书、书面记录等,可以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
证人证言是指案件相关人员的口述陈述,且必须在法庭上以宣誓的形式进行。
5.技术手段:现代科技手段在证据收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如视频监控、通讯记录等。
三、证据的运用方式证据的运用是在合法框架下进行的,以确保审判公正。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运用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提请法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可以提请法庭采信某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观点。
法庭应当根据证据的合法性、可靠性和足够性对其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接纳。
2.辩护陈述:被告人有权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并可以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护。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自考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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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紧急警务现场态势评估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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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20、 关于公安民警实践执法为民思想的思考
审查调查中取证问题
审查调查中取证问题
审查调查中取证问题是指在进行审查调查工作时,需要收集证据、获取信息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证据的收集
1. 证据的广泛性:在进行审查调查时,可能需要收集各种类型的证据,如书面文件、电子记录、口头证言等。
如何确保收集到的证据准确全面是一个重要问题。
2. 证据的合法性:在进行调查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确保所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
如何确保证据的合法性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3. 证据的保全: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需要采取措施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防止证据被篡改、灭失或损毁。
二、信息的获取
1. 信息的可靠性:在进行调查时,需要获取相关方提供的信息。
如何判断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2. 信息的保密性: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需要确保信息的保密性,以防止信息泄露导致调查的失败或影响到相关方的权益。
3. 信息的获取方式:在获取信息时,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如面谈、调查问卷、搜索等,以确保获取到足够的信息来支持调查工作。
以上是审查调查中取证问题的一些例子,针对不同的具体案件和情况,可能还会存在其他特定的取证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审慎考虑这些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中的证据收集方法与技巧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中的证据收集方法与技巧掌握有效的证据收集方法和技巧,是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中取得成功的关键。
正确的证据收集可以为案件提供确凿的证据,保证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本文将介绍一些司法部工作人员常用的证据收集方法和技巧,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一、调查前准备在开始案件调查之前,应对案件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对案件基本信息进行全面了解,包括案件的当事人、案发时间、地点、背景等,并做好相关记录。
其次,准备好必要的调查工具,如相机、录音笔、调查问卷等,以及必要的人员配合和权限。
同时,要确保自己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以更好地应对各类案件。
二、证据保全在开始调查之前,必须明确哪些信息是需要保全的证据。
证据保全是司法部工作人员的首要任务之一,它保证了案件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在证据保全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 场景保全:记录案发现场的构造、地形、物证等相关信息。
拍摄照片、采集录像,以保留现场原始状态。
2. 图像保全:保全涉案人员、相关物品的图片和录像资料。
例如,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全身照、指纹、DNA样本等,确保后续的鉴定工作。
3. 文件保全:妥善保管相关文件、记录和电子数据。
采取措施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丢失,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询问和讯问技巧询问和讯问是收集证据的重要环节,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一些有效的技巧,以搜集到相关的信息和证言。
以下是一些技巧建议:1. 保持中立:在调查过程中,要保持中立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以公正的立场对待案件,向询问对象传达询问目的和重要性,并保证他们的安全感和信任。
2. 开放问题:提问时要使用开放性问题,可以引导被讯问者进行详细陈述,以获取更多的信息。
例如,“请您详细描述当时的情况”。
3. 追问细节:在讯问过程中,应注意关注细节,并追问可能被遗漏的信息。
通过追问细节,可以验证和补充案件的证据。
4. 注意非语言信息:注意被讯问者的非语言信息,如表情、姿势和语气等,这些信息可能会提供重要线索。
调查取证注意事项
调查取证注意事项调查取证是指在法律、公安、企事业单位等领域,为了查明事实、达到预定的目标而进行的一种证据收集过程。
在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1.遵循法律程序:调查取证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程序,包括法定的权限、程序等。
在进行调查取证前,要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2.保护隐私权:在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尊重被调查对象的隐私权。
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在收集证据时,应遵循必要性原则,仅收集与调查目的相关的证据。
3.物证保全:物证是指调查过程中所收集到的实物证据,包括文件、物品等。
在收集物证时,应注意保全物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被篡改或者损坏。
同时,在物证保全中,要保护现场,以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4.证人传唤和询问:调查取证过程中,可能需要传唤证人并进行询问。
在传唤和询问证人时,应尊重证人的权益和合法权益,确保对证人的法律知情权、表达权以及申辩权的保障。
5.采访方法与技巧:采访是调查取证中的重要环节。
在采访中,应注意采用合适的方法与技巧。
如采用开放性问题,引导证人用自己的语言叙述事实;保持中立态度,不对证人进行引导或者干扰;适时校对并澄清证人的说法等。
6.书面记录与归档: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将证据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并进行分类、编号、归档等工作。
书面记录应准确、完整,经过核实并得到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
归档工作要做好文件的保密工作,保证证据的安全性与保密性。
8.确保证据可信度:调查取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可信的证据。
在整个调查取证过程中,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度。
可以通过多个渠道收集证据,进行比对和核实,以增加证据的可信度。
9.合作与沟通:调查取证往往需要与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合作和沟通。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个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与其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达到预定的调查目标。
10.尊重调查原则: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尊重调查原则,包括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等。
解析法院工作中的调查和取证技巧
解析法院工作中的调查和取证技巧在司法领域中,调查和取证是法院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它们对于确保案件公正、准确的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法院工作中的调查和取证技巧,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过程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一、调查技巧1.明确调查目的在进行调查之前,调查人员应明确调查的目的。
这有助于确定调查的范围和重点,避免无谓的浪费时间和精力。
例如,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调查目的可能是确定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或者找到其他相关证人。
明确目的有助于指导调查人员的行动,并确保调查的有效性。
2.制定调查计划制定调查计划是调查工作的重要一环。
调查计划应包括调查的时间安排、调查人员的分工、采集证据的方法等。
通过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可以提高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调查计划还应考虑到可能的风险和挑战,以便及时应对。
3.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是调查的核心工作。
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计划的要求,采取合适的方法和手段收集证据。
这包括调查人员的现场勘查、讯问嫌疑人和证人、查阅相关文件和记录等。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调查人员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主观偏见的干扰。
4.分析证据分析证据是调查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步。
调查人员应根据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研究。
这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可信度和相关性进行评估,以及对证据之间的关联和矛盾进行分析。
通过科学的分析,可以帮助调查人员形成准确的调查结论。
二、取证技巧1.保护现场在进行取证工作时,保护现场是至关重要的。
调查人员应尽力保持现场的原貌,避免对现场进行无谓的破坏或污染。
他们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戴手套、鞋套等,以防止现场的污染或破坏。
同时,调查人员还应留意现场的细节,如摄像、拍照等,以便后续的分析和证据收集。
2.采集物证物证是取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人员应根据案件的需要,采取合适的方法和手段采集物证。
这可能包括拍照、录像、采集指纹、提取DNA等。
在采集物证的过程中,调查人员应遵循科学的方法和程序,确保物证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审查证据的“三性”应掌握哪些方法和技巧
审查证据的“三性”,应掌握哪些方法和技巧?审查证据“三性”的方法和技巧按照学界通说,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简称为证据“三性”。
审查证据“三性”是公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可或少的重要一环,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
我们知道,某个证据材料要被用来作为定案的根据,就必须是合法可采、客观和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三个特性缺一不可。
如果收集来的证据材料是不合法的、非客观的或者与本案无关联的,就不得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下面,我们结合司法实践,对如何审查证据材料的“三性”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证据“三性”的要求证据“三性”要求包括合法性要求、关联性要求和客观性要求。
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分析并不是局限于在法庭上由法官来进行。
实际上,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内的公安司法机关以及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都要对自己或他人收集来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
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必须对自己收集来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确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合法、相关、客观真实,并在此基础上,确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才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同样,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自行补充侦查所收集的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分析,认为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单个证据和全案证据达到了法定的要求,才能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法官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同样存在一个审查分析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才能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决。
辩护律师对证据也同样需要进行审查分析,一方面用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另一方面质疑控方的证据和反驳控方的主张。
(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法律,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是关键环节。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探讨证据的收集、保存和运用等相关内容。
一、刑事证据的收集刑事证据的收集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通过各种合法手段获取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信息、物证等。
刑事证据的收集需要严格依法进行,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1. 直接证据的收集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监控录像等。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需积极调取和固定相关证据,如走访目击证人、勘查现场等。
同时,法庭在开庭审理时,应充分利用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确认。
2. 间接证据的收集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推断出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如,通过出入记录、通信记录等可以间接证明被告人与案件有关。
在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推理非常重要,需要采取合法手段予以收集。
3. 书证、物证的收集书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证据,如合同、收据等。
物证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如血迹、指纹等。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需妥善保管和固定相关书证、物证,并在法庭上予以呈现,以支持案件事实的证明。
二、刑事证据的保存刑事证据的保存是指相关机关在证据收集完毕后,需妥善保存证据原件,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电子证据,应当进行数据提取和备份,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丢失。
1. 实物证据的保存实物证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如毒品、凶器等。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需要对实物证据进行分类、登记和封存,并妥善保管。
在法庭上,公安机关应当带齐实物证据,以供法庭审议。
2. 书证、电子证据的保存书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证据,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证据。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需将书证、电子证据予以保存,并在法庭上通过呈现等方式提供给法庭和辩护人查阅。
刑事案件中的侦查取证难点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侦查取证难点分析侦查取证是刑事案件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起着关键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常常面临着各种困难和挑战,这些困难和挑战也成为了案件侦查取证的难点。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侦查取证难点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证据获取困难在刑事案件中,无论是证人证言、物证还是书证,证据的获取往往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
首先,涉及到的证人数量众多,他们的口供可能存在矛盾,证明事实的难度加大;其次,某些证据往往处于隐蔽状态,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和搜索才能找到;再次,一些重要的物证和书证可能被当事人销毁或隐匿,需要侦查人员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搜集和甄别。
针对这些困难,侦查人员应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他们应该深入了解案件,摸清证据的来源和可能的通向,有针对性地展开调查工作;其次,他们应与证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倾听其供述,排查可能的矛盾之处;最后,他们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在案发现场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分析,以获取更为准确的物证。
二、证据保全难度大在刑事案件中,有些重要证据的保全难度往往较大。
一方面,证据可能因为时间的推移而销毁或变质,比如血迹的褪色、纸张的腐烂等;另一方面,有些涉及到技术手段的证据可能需要特殊设备才能保全,比如音视频资料或电子数据。
对于这个问题,侦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技术专长和敏锐的观察力。
他们应迅速到达案发现场,对可能的证据进行及时鉴定和保全。
此外,他们还可以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获取专业的技术设备来保全一些特殊的证据。
同时,法律界也应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技术手段,以更好地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证人作证难度大案件侦查的成功和证人的作证紧密相关。
然而,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证言常常存在着不真实、矛盾、回避等问题,导致案件侦查的困难增加。
为解决这一问题,侦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素质和沟通技巧。
他们应在合适的环境下,采取正确的调查方法和问讯技巧,引导证人如实陈述事实。
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哪些,收集证据有什么注意事项
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哪些,收集证据有什么注意事项证据收集的方法:(一)询问。
(二)讯问。
(三)辨认。
(四)勘验。
(五)检查。
(六)搜查。
(七)实验。
(八)鉴定。
收集证据要注意(一)应明确取证方向。
(二)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
(三)应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四)应深入、细致地收集证据。
(五)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
刑事案件中,一般证据收集的工作都是由侦查机关来进行的,当然作为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也是需要实际实际对他们有利的证据才行,这样在诉讼过程中才能更好的提供辩护。
那证据收集的方法都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一、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哪些(一)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
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
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
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
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
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
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
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
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本院于_年_月_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_(写明案由)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收集证据应该注意什么?在处理案件的时候,需要收集证据来证实案件事实,首先应该明确收集证据的方向,需要到哪些地方收集证据,做出收集证据的整体计划,然后迅速及时地进行证据收集活动。
下面是网的小编为您详细阐述的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一、应明确取证方向1、明确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
调查收集证据必须目标明确,有的放矢,而案件事实正是通过调取证据查明的,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般在法律条文中均有明确规定。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据此规定,工商机关应当查明的事实包括经营者本身情况的事实、贿赂行为的事实、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事实、贿赂手段的事实以及情节是否严重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
这些事实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工商机关在办理同类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均必须查明,否则不能定案。
2、应当确立查明事实的标准。
在明确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根据法律规定明确查明相应案件事实的标准,即工商机关在调取哪些证据的前提下,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得出最终的事实认定结论,达到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标准。
3、应明确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收集的证据形式。
工商机关在根据法律规定明确了应当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标准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明确为了查明和认定这些事实,需要哪些证据,也就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
预审办案工作方法
预审办案工作方法一、案件受理1.接收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确定预审人员,展开预审工作;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退回移送部门。
二、证据收集1.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确定需要收集的证据种类和数量;2.依法依规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3.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类、编号、归档,便于后续审查和使用。
三、现场勘查1.对案件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了解现场情况,搜集物证、人证等证据;2.对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进行记录和分析;3.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形成勘查报告,为后续案件处理提供依据。
四、案情分析1.对收集到的证据和现场勘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明确案件性质和法律责任;2.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案件进行定性分析,确定预审方向和重点;3.根据案情分析结果,制定预审计划和方案。
五、嫌疑人审讯1.对嫌疑人进行传唤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手段带至办案场所;2.对嫌疑人进行讯问,了解其供述和辩解,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3.对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进行记录和分析,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六、法律文书制作1.根据案件性质和预审结果,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如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2.确保法律文书的格式规范、内容完整、表述准确;3.在法律文书中充分阐述预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七、案件汇报1.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请示汇报;2.对预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领导反映并寻求支持和指导;3.在汇报中充分体现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严谨性。
预审的概念
预审的概念预审是指在正式审判之前的审查程序,旨在确定案件是否具备正式审判的条件和要求。
预审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环节,其功能是过滤瑕疵案件,加速审判进程,保障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预审程序的实施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事先审查案件材料和证据,以确定是否足够支持起诉的,二是审查案件的性质、法定程序等,以确定是否具备立案条件。
在预审阶段,法院会对起诉状、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首先检查起诉状的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以及是否包含了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法院还会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证据是否合法、可靠、充分的评估。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会注意是否存在事实认定不准确、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法律适用错误或不当等情况。
如果发现这些问题,法院可以要求检察官补充、修改起诉状或提供更充分的证据。
如果无法解决上述问题,法院可能会拒绝受理案件或终结审理。
此外,预审还包括对案件性质的审核。
对于不适合立案的案件,法院会提前进行评估,并在确认案件不满足立案条件的情况下,拒绝受理。
例如,对于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案件、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告状等,法院可能会在预审中加以剔除。
预审的目的是过滤掉那些没有实质内容、证据不足、法律不适用、案件性质不符要求等问题的案件,以减轻法院工作负担,加快审判进程,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
通过预审,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用、时间和资源的浪费,使司法资源能够更好地利用在真正有需要的案件上。
预审的必要性在于规范起诉标准,防止滥诉和冤错案件的发生。
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过于宽松的立案条件可能会导致超载的案件负担,反而影响诚信当事人的权益,降低司法公信力。
而通过预审程序,可以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案件的合理性和证据的充分性,从而提高司法正义的实现度。
预审同时也具备一定的主动性和机动性。
比如,当审查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等问题时,法院可以要求检察官提供更充足的证据材料;当有必要时,法院还可以要求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与呈现。
预审工作预审程序与流程解析
预审工作预审程序与流程解析一、概述预审是指在正式审理前,对案件或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和评估的工作。
它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正式审理的成本和时间,提高审理效率,并确保审理的公正和合法性。
本文将对预审工作的预审程序与流程进行详细解析。
二、预审程序1. 提交申请预审工作的第一步是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向相关部门或机构递交预审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申请表格应包括项目或案件的基本信息,申请人的背景和经验,以及预期的审理结果等内容。
2. 审查材料相关部门或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的重点包括申请人的资质、项目或案件的可行性和合法性等方面。
审查材料可能涉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证明文件、财务报表等。
3. 筛选项目在材料审查的基础上,相关部门或机构会根据一定的评估标准对申请进行筛选。
筛选的目的是将不符合条件或不合格的项目剔除,以减少后续审理的工作量。
筛选结果通常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4. 预审会议对于通过筛选的项目或案件,相关部门或机构会组织预审会议。
预审会议是对项目或案件进行详细评估的环节,旨在验证申请人提出的论证和预期效果。
会议通常由专家组成,他们会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并就项目或案件的各个方面进行讨论。
5. 编写预审报告根据预审会议的结果,相关部门或机构会编写预审报告,该报告对项目或案件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包括可行性、风险因素、预期结果等。
预审报告通常会给出建议意见,以供后续决策的参考。
6. 通知申请人预审报告完成后,相关部门或机构会书面通知申请人结果。
通知内容可能包括通过预审的项目或案件的具体要求,以及未通过预审的原因和改进要求等。
对于通过预审的项目或案件,申请人将继续进入正式审理阶段。
三、预审流程1. 申请提交申请人向相关部门或机构递交预审申请表格和相关文件。
2. 材料审查相关部门或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评估其可行性和合法性。
3. 项目筛选根据预审标准和要求,对申请进行筛选,剔除不符合条件或不合格的项目。
取证应遵循的规则
取证应遵循的规则一、前言在司法实践中,取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取证不仅涉及到案件的胜败,还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因此,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们需要遵循一些规则来进行取证工作。
二、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所有的取证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在进行取证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客观性原则取证应该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受到个人情感或利益的影响。
对于现场信息、物品等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保存。
3.保密性原则在进行取证时,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并且不得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三、现场勘查规则1.现场勘查前准备工作在进行现场勘查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包括确定勘查人员、制定勘查计划、准备必要工具和设备等。
2.现场勘查过程中注意事项在进行现场勘查时,必须遵守以下注意事项:(1)勘查人员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勘查,不得随意更改勘查方案。
(2)勘查人员应当认真记录现场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信息,并且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
(3)在勘查过程中,勘查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得受到个人情感或利益的影响。
(4)在现场勘查中发现的证据必须予以保护和保存,并且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四、证据收集规则1.证据收集前准备工作在进行证据收集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包括确定证据收集人员、制定证据收集计划、准备必要工具和设备等。
2.证据收集过程中注意事项在进行证据收集时,必须遵守以下注意事项:(1)证据收集人员应当按照计划进行证据收集,不得随意更改证据收集方案。
(2)在进行证据收集时,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并且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对于涉及涉密信息或商业秘密的证据,在处理时必须保密,并且不能泄露相关信息。
(4)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必须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得受到个人情感或利益的影响。
五、证据保存规则1.证据保存前准备工作在进行证据保存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证据有哪些特征
证据有哪些特征证据具有三个特征:1.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
不能是主观的推理判断。
办案⼈员不能要求证⼈、嫌疑⼈、被告⼈按照办案⼈的主观判断去陈述。
不能对嫌疑⼈、被告⼈、证⼈的陈述做歪曲、⽚⾯的记录。
不能只收集、出⽰被告⼈有罪的证据,不出⽰对被告⼈有利的证据。
逼供、诱供取得的⼝供和证⾔不能作为证据使⽤。
推理得出的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
2.相关性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是与嫌疑⼈、被告⼈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
与定罪和量刑⽆关的事实不属于证据。
3.合法性收集证据的⽅式必须合法。
⼀⽅出⽰的证据必须经过对⽅质证才具有合法性。
未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
即必须是《刑事诉讼法》所举⼋种证据形式中的⼀种。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可以⽤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三)证⼈证⾔;(四)被害⼈陈述;(五)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种形式以外的证据法庭不予接受。
证据的⼋种表现形式:⼀、物证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物证痕迹。
包括:1.犯罪⼯具如杀⼈的凶器、撬锁的⼯具、制造毒品的仪器、印刷⾮法出版物的设备。
2.犯罪的物质对象如起获的赃款、被盗的汽车、贩卖的毒品。
3.犯罪⾏为产⽣的物品如伪造的证券、⾮法制造的枪⽀、⽣产的假药、假酒。
4.犯罪⾏为产⽣的痕迹如犯罪现场留下的⾎迹、精斑、撬压痕迹。
5.表现犯罪结果的物品如砸毁的汽车、烧毁的房屋、被杀的⼫体。
6.证明犯罪⼈⾝份的现场遗留物和痕迹如遗留在犯罪现场的⼿机、电话本、烟头、指纹、脚印。
7.犯罪⼈对抗侦查伪造的各种物品和痕迹。
8.其他可供查明案情的物品和痕迹。
物证的证据作⽤⾼于⼈证,物证⽐⼝供和证⾔相⽐更具有客观性和稳定性。
⼆、书证书证是以其记载的或者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字材料。
预审学
预审学第1章导论1预审的概念公安机关预审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侦查部门侦破的案件进行继续侦查,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的侦查过程。
2 预审学的概念是研究预审制度,预审案件特点规律和预审方法的学科3研究方法(经验总结专题调查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移植借鉴)第2章我国预审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 世界上最早实行预审制度的国家是法国,在1808年颁布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2 1933年9月国家政治保卫局制定了《审讯术》,具体规定了预审工作的性质,任务,原则程序,预审人员的条件忽然预审工作的方法。
《预审术》是革命根据地建立预审制度后颁布的第一个规则性文件第3章预审工作的任务,方针,原则1 预审工作的任务(1查明犯罪事实2 查明同案犯罪嫌疑人追清其他犯罪和犯罪线索,查破积案3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4对有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服法,改恶从善的教育5收集犯罪资料,研究犯罪活动规律)2 预审工作的方针(1实事求是,克服主观臆断2重证据,不亲信口供3重调查研究,反对单纯坐堂问案4采取合法的讯问方法,严禁逼供信)3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1正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2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调查和讯问相结合3依靠群众4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第4章预审人员1预审人员是指公安机关预审部门负责预审办案活动的侦查人员(预审员助理预审员记录员各级预审部门的负责人)2预审人员的自我心理,调节的主要要求(一保持清醒的思维定向排除各种形式的干扰,不被假象所迷惑二要有稳定的良好的情绪和情感状态三坚持必胜的意志力,排除各种阻挠在意志上压倒和战胜对方)第5章受理案件 1 受理案件概念是指预审部门依法对侦查部门移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受审理的诉讼活动。
第6章第7章犯罪嫌疑人心理1犯罪嫌疑人心理的特点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心理现象和心理变化规律2 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处罚的一种心理状态3侥幸心理(1 过去经验的影响2 犯罪嫌疑人对预审人员掌握证据情况的错误判断3盲目相信自己的饭讯问能力)4在戒备心理支配下,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常有如下表现(1对一切询问活动抱有戒心,疑虑重重 2 对周围环境有着高度警觉)5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指14周岁到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特点(1 认识肤浅,片面,思维方式简单2情绪的调控能力差3意志力薄弱,极易受到外界影响)第8章讯问的策略和方法1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为了证实犯罪和查明犯罪人,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进行诘问,并将其供述和辩解记入笔录的一种侦查行为.2 《刑事诉讼法》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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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预审阶段收集证据的特点和应注意的问题作者:赵明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1期摘要:预审在起诉和审判之间起着中间桥梁的作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
预审的主要任务是,收集犯罪证据,揭露犯罪事实,查明案情。
而提升办案质量的关键在于侦查人员在预审阶段能不能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依法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运用和审查判断证据。
为此,需对收集证据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进行对策性思考:提高侦查人员法律素养;努力培养综合型侦查人员;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实各种规章制度。
关键词:预审;收集证据;特点;对策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22-02作者简介:赵明(1991-),男,甘肃天水人,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侦查学。
一、刑事预审制度的含义(一)预审基本概念的界定关于预审的概念的界定,现在在各个国家,被众多的专家学者所研究。
美国学者编著的教科书中对预审的界定:“预审是指法官审查是否具有足够充分的证据指控被指控者所犯的罪名并将其提交法庭审理的一种程序。
”[1]法国学者皮埃尔·尚邦称:“预审法官确认犯罪事实,查证情节,集中所有的迹象,力求正式作案人,这就是预审。
”[2]但英美法系预审程序的含义与法国意义上的预审在概念的本质上存在很大的差异。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预审是介于案件侦破之后、法院正式审判之前的一个中间阶段,是在法院在进入正式审判活动之前既对刑事案件进行的初步的审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以后经过早期的初步侦查,判定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认为存在犯罪事实,另外在初步侦查中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预审,并查证核实在初步侦查中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预审工作的任务根据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第三条的规定,预审的任务是,迅速地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事实,对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应迅速追捕,保障无辜的人正当的合法的权益。
[3]据此,我国学者通常将预审的任务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1.快速、全面、准确地查明案件所有事实情况;2.查缉犯罪嫌疑人,寻找并收集犯罪线索,侦破案件;3.切实维护无罪的人合法得正当的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护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更要做好已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的后续工作;4.研究各类案件的犯罪活动规律,加强对各类案件犯罪情报资料的收集工作;5.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改造,使其从内心认罪服法,重新做人。
从上述归纳的预审的五项任务来看,其中涉及到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有四项,第三项只强调了保护无罪之人,但在预审的第三项任务中并没有作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知情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保障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一项任务是在我国公安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之后,案件随即进入预审阶段,公安机关查明进一步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获取犯罪证据,使其与在初步侦查阶段得到的证据形成证据链。
预审之所以作为侦查程序中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因为在侦破案件后审查复核所取得的口供、笔录等证据材料需要一个进行再次审核把关的环节,以便查清案件全部的真实情况并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决定是否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或者撤销案件,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错误。
预审和侦查破案都处于侦查阶段,虽然二者彼此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它们有着不同的侧重点。
[4]预审重在办案核实补强证据,而侦查破案重在破案抓捕嫌疑犯。
从刑事诉讼意义这个角度来讲,侦查破案是预审的前提和基础,预审则是侦查的继续和发展,同时对侦查破案这个阶段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再次进行核实和验证。
在绝大多数案件中,侦查破案和预审是具有十分密切联系的两个阶段,但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却是有着先后顺序的两个阶段。
预审工作在保证办案质量方面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保障人权方面,预审环节更是起着独特的作用。
二、预审阶段取证的方法和特点(一)预审阶段取证的方法无论是在预审阶段还是在侦查阶段,收集证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法律所规定措施方法进行。
预审中收集证据是对侦查阶段取证的补充和检验,但是决不能只拘泥于已有的证据材料,而应该进一步发现侦查中没有发现和掌握的犯罪事实和线索。
为此,侦查人员必须采取多种方法,广泛地收集犯罪证据。
在预审阶段主要应通过以下方法收集证据:1.适时地、积极主动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
由于犯罪嫌疑人突然进入了新的环境,不适应,加上其此时心理复杂,情绪不稳定,在良心谴责和罪恶感的双重压力下心理防线更容易崩溃,此时突击讯问效果甚佳。
所以,这时应当在嫌疑人未及时筑起防范审讯的心理防线时及时开展正面审查、诘问等侦查措施,突破其心理防线,促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供述心理,得到最真实、最接近案件发生时情况的供述和笔录,利于掌握犯罪事实,获取证据。
2.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失时机搜集证据。
从犯罪活动具有物质性和社会性的特点,决定其发生必然会和周围的事物之间相互联系,产生影响,留下种种痕迹、物证。
尽管嫌疑人为掩盖已发生的犯罪事实,会想尽各种办法来掩盖或者甚至破坏由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罪证。
但无论嫌疑人如何费尽心机其努力可能会事与愿违,因为留痕性决定了其破坏行为会引起新的变化,留下新的痕迹,使侦查人员和侦查机关掌握更多的犯罪行为信息,这就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额外的、更丰富的线索来源。
3.利用科学技术收集证据。
犯罪分子利用现代日益发达的科技手段进行犯罪应当引起广大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引起执法人员足够重视。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必须特别注意科学技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的运用。
在收集证据时同样要大胆的尝试,科学的发现,谨慎地提取,认真地固定,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4.提供与调取。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收集、调取证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推脱、阻碍,否则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
部分证据可能在知情人、目击者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公民或者其他人手里。
因此,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安、司法机关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相关证据时,相关单位和个人也必须依法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据。
(二)预审阶段收集证据的特点预审是刑事案件在起诉前所进行地预备性审查活动,其实质是通过调查、讯问等方式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检验和查证的活动。
从某种意义上讲,预审是侦查工作的继续,是对侦查阶段成果的检验。
通过调查、讯问可以补充核实证据材料,同时也是侦查机关对自身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有效方式之一,可以说预审工作是围绕“证据”二字展开的。
因此,预审阶段收集到的证据主要有以下特点:1.还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需要对其进一步地审查补充。
侦查结束后就进入预审,但此时,侦查机关只是从事实上把握了案情,没有从法律的角度审视,还不能揭示案件真相,对于犯罪过程及主要犯罪情节还有待于在预审阶段进一步去查证核实。
2.证据不稳定。
在对案件实施侦查行为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笔录变化无常,畏罪心理和饶幸心理同时存在,犯罪嫌疑人随时可能翻供。
有的案件供证不一,关联证据少,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链条。
3.证据的证明力弱。
在预审阶段,要在查清全部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的口供、证据之间的矛盾进行合理的排除,也就是说用来认定案件的证据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唯一的、肯定的、排他的。
三、当前预审阶段收集证据应注意的问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些司法人员不能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进行,很容易造成失误:(一)由于少数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偏低,对立法精神的认识不深刻、全面、准确,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收集证据的意识不强,只靠经验或者个人喜好去办理案件。
(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人员的执法意识和证据意识不强,不能依法全面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出现只注重收集言词证据材料而轻视实物证据,重有罪证据而轻无罪证据等一些比较突出的现象。
(三)用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取得不是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收集到的。
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就不能视为非法证据。
相反,只要偷拍偷录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第一,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第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收集的视听资料,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四、预审阶段收集证据所存在问题的对策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必须制定和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工作以加强、改进和创新。
(一)严格要求侦查人员认真学习法律知识,逐步提高其法律素质。
首先,通过深入学习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修正案,全面、深刻理解立法精神,正确运用法律,将法律运用到日常的工作行为当中。
其次,在工作之余广泛涉猎自然、历史、文化、社会、哲学、科学技术等各个领域的知识,以适应当今世界迅猛发展的科学文化。
只有在熟知并能运用法律的基础上,达到更深层次的理解法律原意。
(二)确保树立执法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精神,培养执法意识和法律思维。
[5]只有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查判断,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和犯罪过程,加强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欠缺、不足的方面,特别是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方面的学习与利用问题。
(三)重视视听资料作为刑事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
首先,视听资料在收集的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收集,保证其来源的合法性;其次,在案件中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审查使用时,要认识到视听资料所包含的巨大的信息量,以及在被我们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所反映出的准确、直观、便于使用的突出特点。
但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视听资料极易被犯罪嫌疑人或者第三人伪造、裁剪造成证据失真,甚至会造成证据中包含的与案件相关的情报线索的丢失,使案件侦破难度加大。
据此,在使用过程中我们要从各个方面,比如视听资料的可信度,视听资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对视听资料进行分析研究,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错误。
(四)有效运用证据资源,调动人民群众提供证据的积极性。
证据资源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有限的,所以充分保护和运用证据资源就十分重要了。
如果我们任意践踏证据,或浪费证据,无疑会对我们查明案件事实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为此,我们一方面要珍惜,同时要努力开发,要使一切可能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都能成为证据。
尽可能避免由于违法而导致的证据的损失,消除一切阻力和障碍,从而搜集到一切可能有用的证据材料,保障其充分的说服力和证明性,实现诉讼目的。
[参考文献][1][美]诺曼·M.嘉兰,吉尔伯特·B.斯达克.执法人员刑事证据教程(第四版)[M].但彦铮,等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22-23.[2]李欣.分化视角下刑事预审制度类型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23(02):48-52.[3]曹文安.预审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313-314.[4]侯海东.基于审判中心主义的我国预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7(04):88-92.[5]吴秋玫.论案件预审工作机制问题与重建策略[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02):4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