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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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办法(讨论稿)市政工程施工属于室外、多工种配合、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目前还不能达到工厂化、智能化,而且每个工程都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在施工中存在较大变化,制定本办法。

本方法以项目经理部责任制为管理主体,公司各部门配合、督促、检查形式实行。

在施工管理中,根据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作风、成绩,与相关工作人员的配合状况,结合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综合考评,纳入年底绩效考核工资。

第一章项目经理部组成与职责项目经理部组成: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管、技术员、安全员。

项目部管理人员分工不分家,在项目经理领导下,统一努力完成项目部的各项任务。

项目经理对公司负责,各管理人员对项目经理负责。

各项目部人员应满足公司人员出现临时调配或临时交付的其它工作的要求。

项目经理职责1、在授权范围内对项目经理部进行全面管理,是项目经营、施工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工期、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机械、材料、分包、文明施工和贯标等负有直接责任。

2、负责与公司总经理签定《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协议书》,严格执行协议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确保各项指标的顺利实现。

3、负责提出项目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建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负责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项目规章制度,确保项目经理部的正常运转。

4、指挥项目经理部人员,办理施工前的各种手续;作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临建搭设、现场准备,配备办公设备、交通设备等工作。

5、负责组织对物资分供商的评审和选择工作,经公司批准后,负责主持项目材料采购工作,并根据权限对外签定《采购合同》。

6、负责领导项目有关人员编制项目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创优策划、项目策划方案、工程总结等项目文件,并按照权限划分进行审批。

7、参与公司施工管理部组织的劳务分包商和工程分包商评审和选择工作,与公司选定的分包商签定相应分包合同。

8、参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项目制造成本测算会议,根据公司下达的制造成本,领导编制并保证项目制造成本计划的实施。

市政配套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市政配套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市政配套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配套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保障项目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提高工程管理的效率和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在承担市政配套工程建设任务过程中,进行项目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市政配套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管理、质量第一”的原则,落实“四必”要求,即必须确保工程质量、时间进度、安全施工、环境保护。

第四条市政配套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执行主体是项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阶段管理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的规划、政策和需求,确定市政配套工程项目的立项范围和标准,制定项目指南和指导意见,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影响等方面内容,具体走范围、规模、投资估算、建设期限、效益预测等内容。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应包括项目的立项背景、目的、建设内容、规划布局、总体构思、设计标准、主要内容、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

第八条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审批合格后,报送上级部门审批。

第九条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项目承建单位及相关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设计方案。

第十条施工方案和设计方案应满足项目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要求,并应经过项目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

第三章工程建设阶段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阶段是市政配套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阶段,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阶段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推进,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延期,需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阶段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

市政项目施工管理办法

市政项目施工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试行)1 目的为规范市政项目施工行为,降低施工成本,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利益,发扬江西火电优良传统,树立企业品牌形象,不断提高施工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管理的规范化制订本管理办法.2 适应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公司承接的市政项目的施工。

3 依据国家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2014年修订)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制订的管理规定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颁布的管理文件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4 职责4.1 工程管理部4。

1。

1负责承包商准入资质审核和分包商的能力评审。

4。

1.2督促项目部与分包商必须订立有效的规范的书面的工程分包合同。

4。

1。

3负责分包商的工程进度、质量的履约能力的考评。

4。

1。

4负责工程进度、技术、质量、协调。

4。

1.5负责协调公司资源支持工程施工。

4。

1.6负责督促项目部完善进度、质量、技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机构。

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4。

2 项目经理部4.2.1负责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合格分包商签定书面合同。

4.2.2健全项目部组织机构,制订岗位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4.2。

3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

并实行监督,不得“以包代管”。

4.2.4负责设备、材料的计划、采购、保管、施工、检查、整改、移交.4.2。

5负责施工方案编制、审核、批准。

4.2。

6负责编制清水砼、镜面砼、外立面装饰、道路开挖等专项方案并实施。

4。

2。

7负责及时上报相关工程报表.4。

2.8负责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

4。

2.9负责施工前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和做好相应措施.4.2。

10负责施工现场指导、监督和协调,现场文明施工满足要求。

制定考核办法。

4.2.11负责工程资料保管、整理、归档、移交。

4.3施工班组(专业施工单位)4。

2024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2024年工程建设项目,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建设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六条工程建设应注重社会效益,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需求。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利用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工程的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工法的研究和推广,鼓励和支持创新工法的应用,促进工程施工技术的提升。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等。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招投标,确保公平竞争,选择优秀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监理机构进行,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做好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并发放相应的合格证明。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工程管理行为,增强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政工程管理工作,市政工程管理办公室作为市政工程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政工程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市政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四条市政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和维护的需要。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计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遵循节约能源、合理使用土地等原则,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计应当符合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投资。

第七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格、技术和实践经验,同时具备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相应的能力。

第八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遵循规范标准,认真处理市政工程设计中的各个环节。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九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技术和实践经验,同时具备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相应的能力。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社会责任感,严格保护施工现场环境的卫生、安全和整洁。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施工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卫生有序。

第四章监理管理第十三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技术和实践经验,同时具备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相应的能力。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对市政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验收管理第十六条市政工程采取分部份项验收制度和整体验收制度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市政工程验收应当认真开展,须做到符合规范标准、符合实际需要、质量安全可靠等要求。

第十八条市政工程验收应当认真记录,并进行相关的都市阅览记录和归档。

市政工程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以确保市政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绿化等各类市政基础设施。

3. 市政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节约和环保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设立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监督管理和协调解决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事务。

2. 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项目审批、施工监督、质量检查、进度控制等。

3. 建立健全市政工程项目的责任体系,明确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三、规划与设计1. 市政工程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注重长远发展,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

2. 设计阶段应采用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3. 设计方案需经过专业评审,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施工管理1.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2.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安全。

3. 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定期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五、资金管理1. 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市政工程建设资金的专项使用和有效监管。

2. 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资金流失和挪用。

3. 对超出预算的支出,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六、竣工验收与维护1. 工程竣工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

2. 建立完善的工程档案,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为后期维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3. 制定长期的维护计划,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七、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办 法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办 法

市政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区管委会........监理公司年月日市政工程管理细则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认真落实本工程的施工管理程序,加强各参建单位的施工组织协调,规范施工现场参建人员的建设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订本工程管理细则,望各参建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参建各方组织管理:参建各方组织管理:1.参建各单位项目部应建立结构合理、分工明确的现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及岗位职责,并认真贯彻执行;2.参建各单位项目部人员应按合同及投标文件的约定派驻,并做到持证上岗,对确实无法到场的人员应征得业主和监理的同意,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各方管理人员一经确定,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换,项目部人员到岗到位,如有违反每人每次罚款1000 元;3.对不能胜任自己的岗位工作,或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业主和监理人员工作的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业主和监理方有权向项目经理建议撤换,对不服从业主和监理方管理的项目经理和施工管理人员,业主和监理方有权采取措施进行撤换、清退、处罚,直至停工;4.参建各方人员弄虚作假(假资料、假证明、偷工减料),一经发现每次罚款5000 元;5.参建各单位项目部人员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均应认真、勤奋的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涉及安全、质量的关键部位施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否则罚款500 元/处,夜间施工事前项目部要书面报送监理部,并且应安排相关管理、技术人员值班,否则罚款200-500 元/次。

6、各方所发文拒收、拒签一次罚款1000 元。

7、要求申报资料不能按期上报,处罚1000-5000 元,影响工程施工由责任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费用不予补偿。

8、对监理通知单及工作联系单的要求内容要认真落实,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否则处罚每项次300-3000 元。

9、现场必须服从建设、监理单位人员的指令、要求,如有疑问,或者建议,可以到办公室协商,或者出具工作联系单,或者向建设、监理单位人员的上级反映。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保障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严谨、高效的原则,充分运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市政工程施工水平。

第三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应包括施工组织、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

第四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共同负责,各方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施工技术管理工作。

二、施工组织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市政工程施工特点和规模,合理组织施工队伍,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质。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加强与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等沟通协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三、施工方案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批准。

第九条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工艺、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投资控制等内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施工方案,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四、施工工艺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设备,提高市政工程施工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工艺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符合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创新和工艺改进,提高市政工程施工水平。

五、施工质量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总结和评价,不断提高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水平。

六、施工安全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市政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工程建设单位的管理行为,维护单位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要求,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提高单位的综合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和改进管理工作,确保单位正常运转。

第三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要坚持依法管理、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管理科学化、法律化、精细化。

第四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推动单位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的素质和技能,提高单位的整体竞争力。

第六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关报告和备案手续,及时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违法违规经营,不得损害员工和单位的利益,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第九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不断完善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促进单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

第十条本制度由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制定,经单位领导审定并下发,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便于协调工作推进和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设立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按照规定分工负责,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单位业务发展。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级领导人员的职责分工,做到各负其责,形成层层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沟通和协调,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单位正常运转。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六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市政工程部门规章制度

市政工程部门规章制度

市政工程部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管理,规范市政工程建设行为,促进市政工程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市政工程部门是指负责市政工程管理和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市政工程部门负责制定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监督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市政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第四条市政工程部门的任务是:规定市政工程建设标准,审核市政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市政工程监理,检查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协调处理市政工程项目纠纷,保护市政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第五条市政工程部门的管理机构为市政工程局,是市政工程部门的领导机构,管理市政工程事务,并协调处理市政工程相关事宜。

第六条市政工程部门的具体职责由市政工程局根据本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七条市政工程部门实行科学管理,保障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市政工程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公开执法,严格执行职责,防止腐败行为。

第二章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第九条市政工程部门依法规范市政工程建设行为,监督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经市政工程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的规划设计方案,经市政工程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保障施工人员和周边居民的安全权益。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经市政工程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市政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过程、监理验收等情况进行记录归档。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部门应建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对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市政工程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市政工程部门应定期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市政工程部门应设立市政工程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依法保护施工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第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安全的管理。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安全管理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施工安全计划,明确安全目标和措施。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布置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保障施工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安全信息,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建立安全联络机制,加强安全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施工安全。

第四章安全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政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能力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提升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市政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工程维护管理活动,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符合城市发展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工程维护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负责市政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政工程维护管理应当本着保障市民生产生活安全和提高城市形象、环境质量的原则,加强市政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应急维修工作。

第四条市政工程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档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定期开展巡查维护工作,并及时对设施进行维修及更新。

第五条市政工程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维护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六条市政工程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政工程维护管理的工作考核机制,对维护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七条市政工程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市民生活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维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市政工程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工作机构,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职责,确保维护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市政工程维护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维护管理人员,具备维护管理工作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第十条市政工程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机制,定期对维护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维护管理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维护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维护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激励,保障维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维护管理工作内容和要求第十二条市政工程维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市政工程的维护管理计划,明确维护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维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工程的不同类型和属性,制定不同的维护管理方案,保障市政工程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政工程的巡查维护制度,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巡查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市政工程建设资料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建设资料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建设资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政工程建设资料的管理,规范市政工程建设资料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所有相关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及部门。

第三条市政工程建设资料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科学、便捷”的原则,确保市政工程建设相关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可靠。

第四条市政工程建设资料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管理、规范管理。

第五条市政工程建设资料管理要强调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市政工程建设资料数字化存档及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市政工程建设资料管理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七条相关责任部门应定期对市政工程建设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章市政工程建设资料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八条市政工程建设资料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律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管理市政工程建设资料。

2. 安全保密原则:严格控制市政工程建设资料的查阅权限,做到资料安全、保密。

3. 完整保存原则:保证市政工程建设资料的完整存档,避免遗漏、损坏。

4. 便捷获取原则:建立便捷的市政工程建设资料查询和借阅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市政工程建设资料管理应遵循分类、顺序、周期性、清晰化和定责原则。

第十条市政工程建设资料管理应遵循数据标准化、一致性和监测质量的原则。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建设资料管理应遵循信息共享、协作以及便携和安全的原则。

第三章市政工程建设资料管理的内容和要求第十二条市政工程建设资料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文件管理、图纸管理、合同管理、验收管理和档案管理等。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建设资料管理应做到以下要求:1. 文件管理要求:做到收发文件登记、文件分发、文件保存、文件查阅等规范化操作。

2. 图纸管理要求:做到图纸编制、图纸审批、图纸归档等流程化管理。

3. 合同管理要求:做到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合同管理的全过程监控。

4. 验收管理要求:做到工程验收的全过程监控和资料归档。

市政工程工作制度

市政工程工作制度

市政工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保障市民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政府及其所属各级单位以及从事市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市政工程应当规范、高效、优质、安全,符合规划要求,积极推进工程施工进度,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各级政府部门及单位应当遵守工程管理法规,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推进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维护公共利益。

第二章设计阶段管理第五条市政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法规要求,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人员和技术设备,负责对市政工程进行设计、勘察、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审等工作,确保设计方案合理、科学。

第八条市政工程设计审查部门应当依法行使审查权限,对市政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保障设计方案符合国家规定和地方法规。

第九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会审,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规划要求。

第十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有序。

第三章施工阶段管理第十一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人员和技术设备,负责市政工程施工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实施施工工作。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内容,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护环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标准。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涉及施工工作的相关事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4年修正)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4年修正)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0.12•【字号】•【施行日期】1990.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0年7月20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8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90年9月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4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1994年9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修正1994年10月12日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效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台阶坡道、广场等;(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等)、过街地下通道、涵洞、隧道等;(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设施等;(四)城市防洪设施:河道、自然排水沟、河堤、护岸、沿海堤坝、排洪道等;(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涵、过街地下通道、隧道、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六)上列市政工程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是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须持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执照。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质量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 1第三章质量保证体系 -------------------------------------------------------------------------------------------------- 1 3.1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1 3.2各级领导、职能部门的质量责任 ------------------------------------------------------------------------------------ 3 3.2.1项目经理:--------------------------------------------------------------------------------------------------------------- 3 3.2.2常务副经理(总工程师): ------------------------------------------------------------------------------------------ 3 3.2.3各部(室)主任: ----------------------------------------------------------------------------------------------------- 3 3.2.4作业队长:--------------------------------------------------------------------------------------------------------------- 3 3.3 质量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4 3.3.1项目经理职责 ----------------------------------------------------------------------------------------------------------- 4 3.3.2总工程师主要职责 ----------------------------------------------------------------------------------------------------- 4 3.3.3工程技术部主要职责 -------------------------------------------------------------------------------------------------- 5 3.3.4测量队主要职责: ------------------------------------------------------------------------------------------------------- 5 3.3.5 质量管理部主要职责 ------------------------------------------------------------------------------------------------- 5 3.3.6机电物资部主要职责 -------------------------------------------------------------------------------------------------- 6 3.3.7试验室主要职责 -------------------------------------------------------------------------------------------------------- 6 3.3.8工程管理部主要职责 -------------------------------------------------------------------------------------------------- 6 3.3.9计划合同部的主要职责 ----------------------------------------------------------------------------------------------- 6 3.3.10作业队主要职责------------------------------------------------------------------------------------------------------- 7第四章工序质量管理 -------------------------------------------------------------------------------------------------- 7第五章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制度--------------------------------------------------------------------------------------- 7第六章质量的管理控制措施--------------------------------------------------------------------------------------------- 9 6.1事前控制 ------------------------------------------------------------------------------------------------------------------- 9 6.2过程控制 ------------------------------------------------------------------------------------------------------------------- 9 6.3事后控制 ------------------------------------------------------------------------------------------------------------------10第七章质量奖励和处罚办法-------------------------------------------------------------------------------------------- 11 7.1质量处罚范围 ------------------------------------------------------------------------------------------------------------ 11 7.2处罚原则 ------------------------------------------------------------------------------------------------------------------ 11 7.3质量处罚实施细节规定------------------------------------------------------------------------------------------------ 11第八章质量考核 ------------------------------------------------------------------------------------------------------- 12 8.1编制说明 ------------------------------------------------------------------------------------------------------------------12 8.2质量责任考核 ------------------------------------------------------------------------------------------------------------12 8.3施工过程质量问题考核------------------------------------------------------------------------------------------------13质量管理办法8.4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考核---------------------------------------------------------------------------------------------14 8.5质量考核与奖罚---------------------------------------------------------------------------------------------------------14 8.6对质量事故的处罚------------------------------------------------------------------------------------------------------15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天津**开发区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全员质量意识,使天津武清开发区市政工程质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天津武清开发区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达到优良,争创“海河杯”。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设施管理第三章桥涵设施管理第四章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五章路灯设施管理第六章燃气、自来水管网设施管理第七章集中供热设施管理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功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大连市市辖区、县(市)及建制镇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均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以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洪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公用设施:城市自来水、燃气、集中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电力、电讯、绿化设施管理按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条例适用范围以外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内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内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建委集中供热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内供热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城建行政部门按现行体制的分工原则,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相应职能。

各级计委、建委、城乡规划、房地产、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其职责.第五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须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依照《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执行;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和质量标准;工程竣工后,提报竣工图纸和资料,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须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六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管理、科学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七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国家的公共财产,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和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应依法予以追究。

市政工程企业施工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新制定)

市政工程企业施工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新制定)

施工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施工项目成本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程序,科学合理确定项目成本,根据交通行业规定、集团公司、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材料价差调整坚持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承建施工项目的成本材料价差调整。

第二章调整范围第四条调价的材料分为主要材料和地方性主要材料。

主要材料包括:钢筋、型钢、钢绞线、沥青、柴油、水泥。

地方性主要材料包括:碎石、中粗砂、片石、生石灰。

第五条临时工程、临时设施材料消耗均不进行材料价差的调整。

第六条因项目部管理不善或工程质量不合格引起返工所消耗的材料用量不予调整。

第七条因项目部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迟,所发生的材料价差不予调整。

第八条材料用量应扣除自行开釆、循环利用的数量,应利用而未利用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价差调整只对材料原价(采购价)和税金进行调整。

第三章调整方法第十条材差调整根据***)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统购的主要材料由集团公司调整,公司统购的主要材料的价差由公司调整。

材料用量按调差期内计量工程量计算,但不得超过设计用量。

材料基准价格采用编制项目目标成本时的材料价格,当期价格采用集团公司统购价格。

调整期与工程计量同步。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对供货商材差调整,只调整受价格波动影响大的地方性主要材料价差。

材料用量按实际结算数量计算,但不得超过成本目标用量。

材料价格按采购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条款或补充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调整。

调整期为1个月一次。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对协作队伍材差调整,主要是由柴油和炸药价格涨跌引起的价差,通过调整综合单价的形式给予调整。

调整数量按调差期内实际结算工程量进行计算,但不得超过当前计量工程量。

以集团公司《施工定额》中的价格为基价,柴油涨跌500元/t以内、炸药涨跌1000元/t以内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涨跌超出以上幅度的综合单价给予调整。

调整期为1个月调整一次。

(具体涨跌调整费用见附表1 )第十四条材料价差调整时限自开工起至交工验收结束,工期不足6个月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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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便于工程的移交管护,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启动阶段、实施阶段和收尾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一、启动阶段
1、工程管理人员从项目的建设意图酝酿开始,调查研究,编写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报告),经经济发展局批复完成项目立项。

2、设计工作开展前,工程管理人员应对工程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各种建筑物(管线)进行调查统计,包括产权等有关情况,以便为后期工作打下基础。

3、根据规划部门的工程规划意见,委托有资质的勘察测绘单位对项目工程地点进行工程测量及地质勘察,并履行工程规划许可的报建程序,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

4、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结合审核后的地质勘察条件,通过招标确定设计单位(或直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工程设计委托书,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

5、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6、委托招投标代理单位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

7、确定项目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8、经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按照招标文件审核施工合同,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签订施工合同,协调工程进地。

9、确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检测合同。

10、根据建设局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11、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对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现场进行录像采集,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也留下影像资料,作为工程资料存档的一部分。

二、实施阶段
1、组织设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召开工程协调会,研究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会后将存在的问题形成文字材料,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设计单位变更或进一步研究。

2、组织勘察测量单位进行施工交桩。

3、在工程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组织设计,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组织设计报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存档。

4、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

5、若施工单位提出更换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应书面向工程管理人员提出申请,且更换后的人员资质不得低于投标文件,
6、审查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每月组织工地安全检查,协调处理工程过程中的各种纠纷。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1)在分项工程开工前,各种原材料、设备进场、试验检测仪器等,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并下达开工工作指
令,尤其是工程管理人员要与现场监理工程师要实地考察原材料提供厂商的实力,原则上施工单位从推荐的厂商中选择质优的厂商。

(2)施工过程中,实施工程跟踪管理,抽验施工工序中重要部位的产品质量。

(3)坚持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

上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专职检,认为合格再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到现场会同检验。

检验合格,经工程科管理人员签署认可方能进行下道工序。

(4)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配比,要严格按照有资质的实验单位所确定的方案进行。

(5)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待检测单位出具合格报告后进行下道工序。

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包括施工和设计方面原因造成的)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方面分析事故原因,并责成事故责任方及时写出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行处理,书面通知工程管理人员。

(2)重大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方案,并责成责任方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方案,经设计单位、监理总监、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处理。

(3)事故处理后责任方应提交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等文件报监理单位及建设局备案。

9、工程停工及复工
(一)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工程管理人员应与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顿:(1)未经检验认可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者;
(2)工程质量下降经指出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或采取了一定措施,而效果不好,继续作业者;
(3)擅自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
(5)擅自将工程转包;
(6)没有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盲目施工,已出现质量下降征兆者;
(7)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二)施工单位在接到停工令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因素。

(三)经整改已具备复工条件的,由监理工程师请示建设局后,方可发出复工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10、工程投资控制
(一)每月25日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进度月计量报表,由监理工程师按招标文书、合同的有关规定逐项核对,同时检查提交的工程质量自检报表,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签证或暂缓结算,对虚报工程量不予结算,工程管理人员上报分管领导签字后,作为支付工程款依据。

(二)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1)设计单位发来的设计变更,由工程管理人员会同监
理工程师研究,报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再转发施工单位执行。

(2)施工单位提出的材料代用,局部变更等工地洽商,须经监理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凡涉及变更设计的,还须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手续。

(3)凡影响工程进度和投资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应事先征得分管领导的同意。

(3)现场签证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招标文书、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合理补偿的原则及时办理,分管领导签认后,签证单由监理和工程管理人员保存。

(4)出现变更的部分,若工程量清单中无此项,先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2人以上的管理人员确定工程量,报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在工程决算中按照施工日期参照同期的信息指导价确定;若工程量清单中有此项,只确认工程量,价格按照投标文件执行。

11、及时与建设局质安监检科联系,对砂石垫层、安管、闭水试验、回填土、结构混凝土、面层、苗木规格等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要有质安监人员的检查。

12、监理例会制度
(一)每月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一次现场工程例会,例会由工程管理人员、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设计、质监部门参加。

(二)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讨论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工程技术、进度、质量、安全等
问题。

三、收尾阶段
1、分部工程验收
(一)各分部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填写相应的工程报验单,附上有关技术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验收,监理工程师验收后,将验收意见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对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工程漏项,限定施工单位处理期限和再验日期,对验收资料所缺部分和错误之处限期补正。

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监理工程师提请工程管理人员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和建设局质安监科等单位,进行正式验收,正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分部工程施工。

2、工程竣工验收
(一)初验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和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二)正式验收
由工程管理人员组织,参加人包括财政部门、市政中心(接收单位)、监理、施工、设计、质监、勘察等单位对工程进行正式验收。

单位工程正式验收后,按有关规定由质监部门核定质量等级,核定为合格的工程才能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市政中心(接收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管护费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为财政预算,拨付市政中心(接受单位)。

3、竣工资料整理
(一)工程管理人员督促施工单位遵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交竣工图及整理各种竣工技术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二)竣工验收资料以现场监理工程师为主,协助施工单位整理,监理单位相关监理工程师配合整理,完成后由总监审核签认提交。

(三)监理单位的竣工资料完成后上报工程管理人员。

(四)工程管理人员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将工程全部资料收集齐全,一并移交至档案管理部门。

(五)竣工资料移交后,组织进行竣工决算。

4、工程竣工决算
(一)工程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监理单位认同的竣工图及工程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等资料,工程管理人员初审后报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送工程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决算。

5、工程保修金
根据施工合同保修期时间,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联系维修,如施工单位未能按要求及时修复,由我局自行修复的其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保证期满后,退还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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