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汇编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中国建设报/2002年/10月/31日/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美国费城3411996现批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注:1表中所列日用水量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
在核定城市居民用水量时,各地应在标准值区间内直接选定。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考核不应以日作为考核周期,日用水量指标应作为月度考核周期计算水量指标的基础值。
3指标值中的上限值是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水高峰月变化参数确定的,一个年度当中对居民用水可分段考核,利用区间值进行调整使用。
上限值可作为一个年度当中最高月的指标值。
4家庭用水人口的计算,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则或办法。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 —————————————————————————————————————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1.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注:1 分区范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1.3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内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X》、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1.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XX、、、、、、;二区包括:、、、、XX、、、、、、、XX河套以东和XX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XX、、、XX河套以西和XX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1.2农村居民最高日用水量注:1 分区X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1.3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内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实际上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应高于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
GBJ15—88规定的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按下表确定。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用水量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的规定。
条文说明:用水量标准本条按照地域分区给出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以下简称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1 地域分区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各种自然条件差异甚大。
本标准在分区过程中参考了GB50178—93《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结合行政区划充分考虑地理环境因素,力求在同一区域内的城市经济水平、气象条件、降水多少,能够处于一个基本相同的数量级上,使分区分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划分成了六个区域。
即:第一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第二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第三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第四区:广西、广东、海南第五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第六区:新疆、西藏、青海本标准参照“GB50178—93标准”在一级区中将全国划为7个区,其中重点是将青海、西藏、四川西部、新疆南部划出一个区,新疆东部、甘肃北部、内蒙西部又划出一个区,其他五个区范围与本标准基本吻合。
2 标准值的确定(1)数据调查结果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分别由沈阳、天津、武汉、上海、深圳、成都六城市自来水公司作为组长单位对六个区的居民用水进行了用水情况调查。
其中沈阳组负责第一区调查,天津组负责第二区调查,武汉组负责第三区(A)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的调查,上海组负责第三区(B)的上海、江苏、浙江、福建三省一市和第六区的调查,深圳组负责第四区的调查,成都组负责第五区的调查。
调查工作分别用“四个调查表”采集了108个城市的1998、199 9、2000年三个整年度的居民用水数据;2002年12个月的分月数据;对一些住宅小区和不同用水设施的居民用户按A、B、C三类用水情况进行了典型调查。
七个组对六个区的调查数据经过加工整理后数据汇总情况见表1及表2。
表1 居民生活用水数据采集调查情况分组汇总表表2 居民生活用水人均日用水量区域分类统计表表2中调查的A、B、C三类用水户其定义为:A类系指室内有取水龙头,无卫生间等设施的居民用户;B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卫生设施的普通单元式住宅居民用户;C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洗浴等设施齐全的高档住宅用户。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 50331-2002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 —————————————————————————————————————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1.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注:1 分区范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1.3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内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2020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2020
2020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一、常住人口
1、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日生活用水标准:130升;
2、城市流动人口每人每日生活用水标准:100升;
3、每个家庭用水收费标准:每人每月30元;
二、学校
1、小学及以下学校,每人每日生活用水标准:100-110升;
2、中学及以上学校,每人每日生活用水标准:130-140升;
3、每个学校收费标准:每个学生每月25-30元;
三、医院
1、每人每日生活用水标准:150-170升;
2、每所医院的收费标准:每1万名病人每月需支付4-5万元;
四、其他机构
1、每人每日生活用水标准:根据机构当地水费情况进行定价;
2、每个机构收费标准:根据用水量及价格确定收费;
五、工业用水
1、工业用水标准: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实际用水情况进行定价;
2、收费标准:根据用水量及价格确定收费;
2020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比以往更为严格,以保证居民的正常生活及保护本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要严格遵守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加强水质监测,确保各区域供水平稳运转。
总的来说,2020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对常住人口、学校、医院、机构以及工业都有明确的指导,同时也给出了相应的收费标准,旨在保证居民能够充分享受生活便利,环境也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2002-9-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use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1 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 用水量标准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 50331-2002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用水量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的规定。
条文说明:用水量标准本条按照地域分区给出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以下简称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1 地域分区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各种自然条件差异甚大。
本标准在分区过程中参考了GB50178—93《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结合行政区划充分考虑地理环境因素,力求在同一区域内的城市经济水平、气象条件、降水多少,能够处于一个基本相同的数量级上,使分区分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划分成了六个区域。
即:第一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第二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第三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第四区:广西、广东、海南第五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第六区:新疆、西藏、青海本标准参照“GB50178—93标准”在一级区中将全国划为7个区,其中重点是将青海、西藏、四川西部、新疆南部划出一个区,新疆东部、甘肃北部、内蒙西部又划出一个区,其他五个区范围与本标准基本吻合。
2 标准值的确定(1)数据调查结果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分别由沈阳、天津、武汉、上海、深圳、成都六城市自来水公司作为组长单位对六个区的居民用水进行了用水情况调查。
其中沈阳组负责第一区调查,天津组负责第二区调查,武汉组负责第三区(A)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的调查,上海组负责第三区(B)的上海、江苏、浙江、福建三省一市和第六区的调查,深圳组负责第四区的调查,成都组负责第五区的调查。
调查工作分别用“四个调查表”采集了108个城市的19 98、1999、2000年三个整年度的居民用水数据;2002年12个月的分月数据;对一些住宅小区和不同用水设施的居民用户按A、B、C三类用水情况进行了典型调查。
七个组对六个区的调查数据经过加工整理后数据汇总情况见表1及表2。
表1 居民生活用水数据采集调查情况分组汇总表表2 居民生活用水人均日用水量区域分类统计表表2中调查的A、B、C三类用水户其定义为:A类系指室内有取水龙头,无卫生间等设施的居民用户;B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卫生设施的普通单元式住宅居民用户;C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洗浴等设施齐全的高档住宅用户。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农、林、牧、渔业用水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用水
4.3.2
采掘业用水
煤炭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金属矿和非金属矿以及其他矿和木材、竹材采选业的用水
4.3.3
食品加工、饮料、酿酒、烟草加工业用水
粮食、饲料、植物油加工业、制糖业、屠宰及肉类禽蛋加工业、水产品加工业、盐加工业和糕点、糖果、乳制品、罐头食品等其他食品加工业、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软饮料制造业、制茶业和其他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的用水
4.2.8
社会福利保障业用水
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救济业以及其他福利保障业的用水
4.2.9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用水
科学研究、气象、地震、测绘、环保、工程设计等单位的用水
4.2.10
金融、保险、房地产业用水
银行、信托、证券、典当、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单位的用水
4.2.11
机关、企事业管理机构和社会团体用水
机电制造业用水
C
35~37.39.40
4.3.18
电子、仪表制造业用水
C
41~42
4.3.19
其他制造业用水
C
43
4.3.20
电力、煤气和水生产供应业用水
D
E
44~46
47~49
4.3.21
地质勘查、建筑业用水
F
G
50
52~58
4.3.22
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讯业用水
G
9
4.3.23
其他生产运营用水
5本标准同GB/T 4754对照情况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附 录A
(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对照表
表A1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 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1.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注:1 分区范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1.3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内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参考]
城市居民日子用水量规范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家规范城市居民日子用水量规范 GB/T 50331-2002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主编部分:中华公民共和国建设部同意部分:中华公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建设部布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规范《城市居民日子用水量规范》的布告现同意《城市居民日子用水量规范》为国家规范, 编号为 GB/T50331-2002,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规范定额研讨所安排我国修建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公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运用水资源, 加强城市供水办理, 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省用水, 保证水资源的可继续运用, 科学地拟定居民用水价格, 拟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承认城市居民日子用水量目标。
各地在拟定本区域的城市居民日子用水量当地规范时, 应契合本规范的规矩。
1.0.3城市居民日子用水量目标的承认, 除应履行本规范外, 尚应契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矩。
2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寓居地、非常常活动、相对安稳地在某地寓居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日子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运用公共供水设备或自建供水设备供水的, 城市居民家庭日常日子的用水。
2.0.3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 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均匀日子用水量的规范值。
3用水量规范3.0.1城市居民日子用水量规范应契合表3.0.1的规矩。
表3.0.1城市居民日子用水量规范适用规模地域分区日用水量(L/人·d)一80~135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二85~140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三120~180 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安徽四150~220 广西、广东、海南五100~140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六75~125 新疆、西藏、青海注:1表中所列日用水量是满意人们日常日子根本需求的规范值。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GB/T 50331-20XX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XX年XX月XX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函建标标函[2018] 185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修订工作的函”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情况,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用水量标准。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确定原则;2.增加居民生活保障基本用水量;3.根据最新调研情况,按照人均水资源量,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进行分级取值。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第二设计研究院,邮政编码:200092)。
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北京建筑大学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用水量标准 (3)本标准用词说明 (4)附:条文说明 (7)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inologies (2)3 The standard of water consumption (3)E x p l a n a t i o n o f Wo r d i n g i n T h i s S t a n d a r d (4)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7)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确定居民生活用水量,制定本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是指城市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用水量的标准。
合理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不仅可以有效地保障居民的生活需求,还可以节约水资源,保护环境。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该根据居民的实际生活需求来制定。
一般来说,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包括饮用水、洗浴用水、厨房用水、洗衣用水等。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应该在100-150升之间。
然而,由于不同地区的气候、生活习惯、经济水平等因素的不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其次,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还应该考虑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用水量不断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因此,制定合理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可以引导居民节约用水,减少浪费,保护水资源。
同时,通过科学的管理和技术手段,提高城市供水系统的效率,也可以有效地减少漏水和浪费现象,从而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最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制定还应该充分考虑到环境保护的要求。
合理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不仅可以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还可以减少城市的污水排放,降低水污染的风险。
因此,在制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到环境容量,避免过度抽取地下水和超量排放污水,从而实现城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制定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不仅可以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还可以节约水资源,保护环境。
因此,我们应该根据居民的实际生活需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各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建议值
5
3.0
4.3
云南
西藏、青海、新疆
6
2.6
4.3
注:1、表中地域分区及阶梯水量建议值依据《城市居民生活 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制定;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中第 6 区三省份居民生活用 水量标准较实际偏三年居民实际用水量作适 当调整。
附件:
各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建议值
地区
地域 分区
单位:吨/人〃月
阶梯水量建议值
第一级
第二级
内蒙古、辽宁、吉林、
1
2.4
4.1
黑龙江
北京、天津、河北、
山西、山东、河南、
2
2.6
4.3
陕西、甘肃、宁夏
上海、江苏、浙江、
安徽、福建、江西、
3
3.6
5.5
湖北、湖南
广东、广西、海南
4
4.6
6.7
重庆、四川、贵州、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用水分类的类别名称和包括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其他相关的计划、规划、设计、节水管理机构和工程建设等单位,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GB/T 4754-199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
3基本要求
本标准只设一、二级全国统一汇总类别,三级以下的细分类别,可由各城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或不予设置。
4城市用水分类
4.1居民家庭用水分类见表1。
表1居民家庭用水分类
4.2公共服务用水分类见表2。
表2公共服务用水分类
4.3生产运营用水分类见表3。
表3生产运营用水分类
4.4消防及其他特殊用水分类如表4。
表4消防及其他特殊用水分类
5本标准同GB/T 4754对照情况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对照表
表A1。
用水量标准(山东)
用水量标准(山东)4 附则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每人每日85-120升。
3.0.2 城市公共生活用水范畴内的各个行业用水量标准,应当符合表3.0.1的规定。
4.0.1 本标准所列用水量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和相应设施正常运行的标准值。
在核定城市生活用水量时,各地应在标准值范围内直接选定。
4.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考核应以月作为考核周期。
家庭用水人口的计算,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管理规则或办法。
4.0.3 指标值中的上限值是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水高峰月变化参数确定的。
一个年度中,可对用水量进行分段考核,利用区间值进行调整使用。
上限值可作为一个年度当中最高月的指标值。
4.0.4 如遇不可抗力原因,城市供水水源无法保障正常供水时,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可制订应急的、临时性的、低于本标准的用水量管制标准,报请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0.5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
4.0.6 以本标准为指导,各地视本地情况可制定地方标准或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表3.0.1 山东省城市公共生活用水量标准序号行业门类具体类别单位用水量标准备注1 行政办公升/人·日 30-50宾馆旅馆 1 普通旅馆、集体宿舍(无淋浴) 升/床·日 70-120 公共集中淋浴2 普通旅馆、集体宿舍(有淋浴)升/床·日 120-1603 宾馆客房(三星级(含)及以下)升/床·日 140-2004 宾馆客房(四星级(含)及以上)升/床·日 200-260餐饮业 1 快餐店、职工及学生食堂升/人·次 20-252 中档饭店升/餐位·日 60-80 不含空调用水3 高档饭店升/餐位·日 75-95医疗卫生 1 综合性医院升/床·日 200-4002 专科医院升/床·日 200-3003 疗养院升/床·日 150-200 有单独卫生间4 门诊部、诊疗所升/人·次 15教育1 幼儿园(无住宿)升/人·日40-70 不包括校园绿化、供热用水2 幼儿园(有住宿)升/人·日 50-80 同上3 中小学校(无住宿)升/人·日 25-35 同上4 中小学校(有住宿)升/人·日 40-70 同上5 大专院校升/人·日 60-100 同上商业服务 1 商场、购物中心升/m2·日 5-8 按营业面积计2 理发室、美容院升/人·次 203 洗衣房升/kg干衣 50文化体育 1 电影院、剧院升/人·次 3-52 展览场馆升/人·次 3-63 会议厅升/人·次 5-74 室内(外)游泳池补水占池容积/日5(10)% 8 建筑施工工地用水 m3/ m2 1 建筑面积特种行业 1 公共淋浴升/人·次 50-602 桑拿洗浴升/人·次 80-1203 洗车业升/辆·次 6-104 空调冷却补水占循环量百分比 1.5%5 热水采暖锅炉每吨每时 4%~6%其他 1 城市绿化升/ m2·日 4-62 水冲式公共厕所升/蹲位·日 50-703 农贸市场升/ m2·日 5-10。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 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条文说明前言《城市具名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建设部于2002年9月16日以第60号公告批准发布,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是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标准编写的具体组织单位是中国城镇供水协会,参加编写的单位有:中国城镇供水协会企业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给水管理处上海市自来水集团市南有限公司营业所深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自来水公司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总公司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便于各地自来水公司和相关部门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或制定本地区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编写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使用中如发现本标准条文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至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1 总则1.0.1本条说明了标准编制的目的,是增强城市居民节约用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持续利用,推动水价改革。
1 我国淡水资源日益短缺,进行合理开采、有效利用、节约控制,是今后水资源管理的重点内容。
转变粗放型用水习惯,制定合理的居民用水标准,满足居民生活的基本用水需要,并建立核定与考核制度,使之不断完善,形成体系,是控制粗放型用水的基本手段,也是简单易行的有效方法。
2 以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基础,为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水价机制,进一步理顺城市供水价格创造条件。
1.0.2本标准适用范围确定为“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地流动人口数量变化、供水状况及管理要求等情况不同,在执行本标准时,需要结合本地区的管理,计量方式等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标准或办法推动实施。
1.0.3本条规定了各地在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GBJ13—86《室外给水设计规定》1997年(修订版)对部分条文做了修订,其中区域分类方式和定值方法做了重大调整。
修订后的标准将原来的五个分区变成了三个,以城市规模的大小划分了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三楼,定额值取消了时变化系数的调整方法,直接给定了平均日和最高日定额值。
这个规范是用于室外给水设计的文件,与本标准用途不同。
本标准的指标值是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指标,低于设计标准。
2 术语2.0.1城市居民本标准城市居民定义为有固定居住地的自然人,其含义是指在城市中居住的所有人,不分国籍和出生地,也不分职业和户籍情况。
随着城乡差别的缩小,择业就业方式和观念的变化,户籍管理方式的改革,人口流动等情况将大大地增加,作为标准为增强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及能基本适应实际的使用情况,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城市居民”的内涵和外延。
人口统计和管理非常复杂,各地差异也很大。
在执行本标准或制定地方标准时对城市居民的确认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来确定,本标准对城市居民只作一个定性的定义。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1 本定义是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计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自来水。
其具体含义为用水人是城市居民;用水地是家庭;用水性质是维持日常生活使用的自来水。
2 在用本标准核定居民生活用水量时,对于家庭内部走亲访友流动人口可不作考虑,对户口地与居住地分离的,按居住地为准进行用水量核定或考核。
2.0.3日用水量1 每人每日居民生活用水量平均指标值计算单位。
标准列表中此项指标值的单位用“L/人·d”,是一个阶段日期的平均数。
此指标作为计算月度考核周期对居民用水总量的基础值。
2 以日用水量为基数,每个年度按365天计算,可按平均每个月为30.4天核算月度用水量,一年12个月中各月天数不一样,有大月和小月,如果以月度或季度作为用水量考核周期时,可用此平均天数计算,避免按实际天数核定的繁琐。
3用水量标准3.0.1本条按照地域分区给出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以下简称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1 地域分区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各种自然条件差异甚大。
本标准在分区过程中参考了GB50178—93《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结合行政区划充分考虑地理环境因素,力求在同一区域内的城市经济水平、气象条件、降水多少,能够处于一个基本相同的数量级上,使分区分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划分成了六个区域。
即:第一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第二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第三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第四区:广西、广东、海南第五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第六区:新疆、西藏、青海本标准参照“GB50178—93标准”在一级区中将全国划为7个区,其中重点是将青海、西藏、四川西部、新疆南部划出一个区,新疆东部、甘肃北部、内蒙西部又划出一个区,其他五个区范围与本标准基本吻合。
2 标准值的确定(1)数据调查结果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分别由沈阳、天津、武汉、上海、深圳、成都六城市自来水公司作为组长单位对六个区的居民用水进行了用水情况调查。
其中沈阳组负责第一区调查,天津组负责第二区调查,武汉组负责第三区(A)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的调查,上海组负责第三区(B)的上海、江苏、浙江、福建三省一市和第六区的调查,深圳组负责第四区的调查,成都组负责第五区的调查。
调查工作分别用“四个调查表”采集了108个城市的1998、1999、2000年三个整年度的居民用水数据;2002年12个月的分月数据;对一些住宅小区和不同用水设施的居民用户按A、B、C三类用水情况进行了典型调查。
七个组对六个区的调查数据地经过加工整理后数据汇总情况见表1及表2。
表2中调查的A、B、C三类用水户其定义为:A类系指室内有取水龙头,无卫生间等设施的居民用户;B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卫生设施的普通单元式住宅居民用户;C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洗浴等设施齐全的高档住宅用户。
表2中各列数据反映了不同用水设施和条件的三种类型,以及不同时期、最近一年整体居民、典型户居民的用水状况,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既反映了历史情况又反映了当前的实际状况。
(2)其他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调查情况为使标准值的确定既能符合居民生活用水的实际水平,又能清楚反映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的关系。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成员查阅了许多国内外有关居民生活用水的资料。
从调查资料情况看,欧洲国家用水水平和我国的现状情况基本一致;台北、香港用水消耗与多数沿海和南部经济发达城市水平相当;美国多数城市用水消耗水平比较高,反映了宽裕的用水水平。
如几个国家有代表性的城市用水状况见表3。
另据《城镇供水》杂志2001年第二期有关文章介绍,欧洲15个国家平均家庭生活其中包含住宅区小商业用水的水平是1980年154L/人·d;1991年161L/人·d;平均年递增0.41%。
我国的居民用水水平高于比利时和西班牙,基本与芬兰、德国和匈牙利持平,略低于法国、英国和挪威,低于瑞士、奥地利、意大利、瑞典、卢森堡、荷兰、丹麦。
(3)居民生活用水跟踪写实和用水推算情况为进一步掌握居民不同用水设施、居住条件的用水情况,编制组组织了有关人员对一些用水器具、洗浴频率、用水内容进行了跟踪写实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用水量推算,以此对统计调查的数据作进一步的印证分析。
调查情况见表4。
从表4中所反映的数据是按照居民用水设施的必要的生活用水事项计算确定的,不包含实际使用过程当中的用水损耗、走亲访友在家庭内活动的用水增加等一些复杂情况的必要水量。
因此,表中的水量值是一个不同生活水平的人员必不可少的水量消耗,所以调查值相对较低。
表2中反映的A、B、C三种类型的各项数据是家庭生活用水的全貌,贴近生活实际。
实际上跟踪调查的居民用水情况与整群抽样的典型户调查基本接近,与整年份的总体统计数据也大体吻合,说明此次数据采集的调查结果具有很好的使用价值。
(4)标准值的确定综合以上数据本着节约用水,改变居民粗放型用水习惯,满足人们正常生活需要的原则,以2000年调查均值为核心采用[(2000年均值+A类典型调查均值)/2确定指标下限值,(2000年均值+B类典型调查均值)/2×1.20确定指标上限值]的计算方法,经过去零取整参考地域宽度确定了分区标准值。
这种标准值确定的理由是:①各组调查的1998、1999、2000年的三年均值与2000年均值近似相等,采用2000年均值既与我们现在的实际居民生活用水现状相接近,又能反映各类不同用水条件、各种不同用水水平、各类不同用水情形的综合状况;②上限值的确定用各组调查的高月用水变化系数平均值“1.20”对(2000年均值+B类典型调查均值)/2进行修订,既考虑了季节变化因素,对不同月份可以在指标值区间内选用,有灵活的可操作性也客观合理,又考虑了今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用水条件改善、用水量上升客观要求;③在典型调查中A类的调查户占10%,B类占76%,B类用水水平家庭是城市中用水人群的主体,B类典型调查均值为基点参加的上限值确定,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也是一个中等水平的用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