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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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辩护词

滥用职权辩护词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受贿和滥用职权两个罪名,辩护人将针对被告人涉嫌受贿罪进行有罪辩护,对被告人涉嫌滥用职权罪进行无罪辩护。

一、受贿。

认可公诉机关指控,对范8000元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提出异议(劳务和技术付出)。

二、滥用职权。

起诉书认定因为被告人在任某镇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期间,违反《某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定办法》等规定,同意某村将公房冒充村民私房进行拆迁补偿安置,造成的损失300余万元,同时因虚假拆迁补偿安置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辩护人针对起诉书指控,将分别从职责、行为、损失和社会影响、因果关系四个方面进行辩护。

(一)职责:1、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有任何明确的职责。

2005年,我们某市制订了《某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某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滨江新城该次拆迁的依据也是这两个文件,关于这一点,被告人和证人的笔录中多次反映。

根据办法的规定,某市建设局是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规定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某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规划区内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为了协同做好房屋拆迁工作,某镇于05年3月发文(20号)成立了某镇建设指挥部,被告人任常务副总指挥,同时于05年5月8日发文(24号)就协同做好滨江新城建设拆迁工作提出要求。

主要体现在第一大点的第1、2小点上。

其中一(1)、指挥部下设若干个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拆迁过程的相关工作。

指挥部将定期召开例会,分析研究问题,督促工作进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推动工作。

一(2)、指挥部负责将拆迁任务分解到各条线,机关各部门。

各条线的拆迁工作由分管领导负总责,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这次拆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被告人指导某村。

其实这条要求明确了建设拆迁指挥部和被告人的职责,即指挥部的职责是定期召开例会,分析研究问题,督促工作进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推动工作。

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词范本

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词范本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词范本在我国公职人员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相信这只是少部分人的行为,在习近平主席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下,相信这样的行为会越来越少发生。

但有公职人员因滥用职权被人起诉,该如何进行辩护?辩护词要怎么写?赢了网为大家解答。

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词范本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本辩护人依照辩护人的职责,现就被告人XX被指控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XX不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由于被告人XX 既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具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因此,被告人XX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理由如下:(一)被告人XX收取张XX和李XX的款项是其合伙分红所得,不是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证据表明:1、被告人张XX、李XX都邀请XX入伙一起搞培训,XX也确实答应入伙并以提供借款的方式分别出资10万元、4万元和李XX、张XX合伙培训;2、被告人XX与张XX、王XX 合伙,及与李XX合伙期间有明确的分工,即XX负责培训指标,王XX负责财政补助,张XX负责培训的具体操作,和李XX的分工也依然如此,该分工虽然违反了相关纪律,但符合合伙经营的特征;(详见张XX、王XX口供卷第15页、第94页)3、XX在向张XX、李XX提供借款时虽然收取了较低的利息,但远远低于民间借贷的利息,对此,被告人XX辩称是保底型的投资,该投资形式在民间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入暗股受贿具有本质的区别;4、被告人XX于2017年10月调任某局工会主席后,已经无职无权,没有任何职务上的便利,不可能为被告人张XX及李XX谋取利益,但被告人张XX仍然送给他17万元,而李XX送给被告人XX14.6万元的款项(含债权利益)都发生在被告人XX担任工会主席之后。

滥用职权罪认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滥用职权罪认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Talents are the most profitable commodity, and companies that can manage talents are the ultimate winner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滥用职权罪认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包括辩护人基本信息。

辩护意见如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被告人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被告人有符合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

事实与理由。

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签字,日期。

相信就算是一个法盲都知道相关案件的辩护词,如果不结合具体的案情的话是没有办法提供参考依据的。

就像是滥用职权罪的辩护词,律师都是在详细了解了滥用职权罪的具体案情以后才结合着相关的法律,以专业的律师的角度来对当事人的这个案件书写辩护词的。

那么,滥用职权罪认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一、滥用职权罪认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后,应认真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了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把一切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来,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最后写成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

这样的辩护词,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主要是揭露犯罪社会危害性,阐明提起公诉、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

因此,双方发言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端。

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和矛盾充分揭露出来,使人民法院听到正反两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有助于全面地、客观地查清案情,判明真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

滥用职权罪缓刑刑事二审辩护词有哪些

滥用职权罪缓刑刑事二审辩护词有哪些

滥用职权罪缓刑刑事二审辩护词有哪些对于公职人员来说,滥用职权是相关人员最易触碰的界限,那么,滥用职权罪缓刑刑事二审辩护词有哪些,对于当事人来说,对于处罚结果自然是想获得最轻的惩处,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律师的辩护词的质量就决定了当事人案件的判罚结果。

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辩护词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对于公职人员来说,滥用职权是相关人员最易触碰的界限,那么,▲滥用职权罪缓刑刑事二审辩护词有哪些,对于当事人来说,对于处罚结果自然是想获得最轻的惩处,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律师的辩护词的质量就决定了当事人案件的判罚结果。

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辩护词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滥用职权罪缓刑刑事二审辩护词有哪些,对于受害人的权益保障有着重要的作用。

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受曾XX委托指派王XX、刘XX律师担任其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的辩护律师。

现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案卷材料足以证明被告人曾XX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肯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对被告人曾XX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曾XX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被告人曾XX在检察院2008年3月11日立案侦查前退赔26万元以及在县纪检调查时交待了滥用职权违规办证的全部事实,并于2008年2月20日向主动检察院提交了《自供材料》。

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曾XX前述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曾XX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情节。

第二、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曾XX有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

被告人曾XX退赔26万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较小,情节轻微,没有对XX湾的开发制造阻力。

滥用职权案无罪辩护辩护词

滥用职权案无罪辩护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接收被告人吕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吕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的辩护人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通过阅卷和今天的庭审,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第一部分:关于涉嫌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关于涉嫌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资格没有异议,但对其申报引导资金以及在企业获得引导资金后的监管职能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吕某未超越职权也没有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因而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引导资金前期的申报时县级体育部门不具有审核的职能(一)韩某某的企业投资超过200万元,符合项目要求。

2014年体育引导资金发放工作,是从2014年1月10日省体育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以《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省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苏体经[2014]1号)下简称2014年1号文)后开始的。

根据该文件第二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定,就韩某某企业申报项目的要求就是“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

(二)从文件规定来看,申报时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的职能是备案、汇总材料,连初审的权利都不具备。

1、根据2014年1号文第五条第(二)项的明确规定,县级职能是“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备案”、“将项目材料汇总后报省辖市体育局。

”也就是说,县级体育部门的职能是“备案”、“汇总材料”,并无对材料的审核权。

2、对县级体育部门而言,文件对其工作要求就是能报则报,鼓励推荐,否则反而是不作为。

2014年1号文在第六条第(一)规定中明确规定:“鼓励县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推荐当地优质体育项目,各市不得限定各县(市、区)上报项目的数量,县级体育部门也不得随意删减项目。

”3、引导资金申报的扎口单位是省辖市体育局。

根据2014年1号文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各省辖市体育局和财政局要切实履行作为省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市级工作扎口部门的职责。

”(三)从材料审查表中形式审查内容来看,县级体育部门不需要签署意见,表格中明确载明:第1~4部分,县级无需审查,第5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查。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辩护词的主要结构是什么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辩护词的主要结构是什么

The world will give way to those who have goals and vis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辩护词的主要结构是什么关于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辩护词的主要结构是先写标题,然后在前言,辩护人需要表明自己的合法地位,对玩忽职守案件做的一些基本的调查工作,至于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辩护理由,没有固定的标准,结尾可以对辩护理由进行归纳,并写明辩护人的姓名。

一、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辩护词的主要结构是什么?(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刑事案件辩护人范围刑诉法第32条: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ls;(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受贿罪辩护词

受贿罪辩护词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李XX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公诉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的辩护人。

我接受委托后,依法多次会见了李XX,并到贵院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对整个案情有了较为清楚的了解和认识,出席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经过法庭调查及质证,辩护人现依法独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不影响报告的认罪态度,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一、关于金X2万受贿部分的意见:1、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李XX涉嫌收取金X2万元受贿证据不充分,疑点较多,证据之间未形成证据链。

李XX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笔录一致的稳定,其与金X系认识多年的朋友关系,平常过节或红白喜事彼此互送礼金。

2008年五一节期间,金X虽然送了2万元给被告过节,但是被告未利用职权为其谋取任何利益,并且在同月因金X母亲去世,被告也送去5000元礼金。

这些事实有被告及金X的比录相互印证,因此被告收取金X2万元系朋友关系彼此礼尚往来的礼金,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受贿行为。

2、即使法庭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告本笔指控构成受贿罪,那么被告是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坦白交代同种犯罪事实。

本案是因何XX2012年2月16日向检察院举报被告2010年至2012 年在担任綦江县规划局书记期间收取其贿赂,降低处罚标准,给国家造成损失,检察院以被告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被告于同年3月1 日到案后,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在任消防队长期间曾经收取了金X2万元的事实。

根据被告的主动交代情况,2012年4月19日检察院经询问金X后印证了被告的交代。

以上事实有被告的供诉、何XX及金X的证言相互印证,充分证明被告收取金X2万元的事实系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坦白交代,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四条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最新整理滥用职权罪辩护词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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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滥用职权罪辩护词辩护词——朱明涉嫌滥用职权罪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致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朱明亲属的委托,指派张羽律师担任被告人朱明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是:控方证据没有证明朱明有滥用者职权的行为,即便认为朱明的违规行为属滥用职权的话,也没有证据证明所谓的滥用职权行为使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因此,本案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为由宣告被告人朱明无罪。

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判断朱明是否滥用职权的前提是弄清朱明的职权内容。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明的违规行为部分证据不足,或存在定性错误,不能认定为属于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滥用职权罪客观上应当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不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规或具体规章制度办事;或在是超越职权,在实体上或程序上,超越了职务上有权处理的限度。

本案中朱明的职权是什么?朱明的职务是戒毒所副所长,但是职务并不等于职权,我们认为在都明市看守所、戒毒所、拘留所三所合一这种管理体制下,朱明的职权并不非常明确,但是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来看,他的职权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协助所长处理公务,承办所长交办的任务;2、处理所集体会议或者所领导授权处理的事务;3、轮岗值班期间处理日常性管理事务,不能处理的,请示所领导;4、执行所里面已有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既有明令性的规章制度,也有都明市看守所在多年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习惯性规章制度,包括会见制度,生活管理制度等等。

理清了朱明的职权后,结合本案被告人朱明的行为,辩护人认为控方指控的事实均不能认定朱明有滥用职权的行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利用李力炒股的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即使李力为被告人炒股,也与朱明的职权无关;指控李力为朱明炒股不实,证据上控方没有证明谁决定让李力炒股,也没有证据证明李力为朱明炒股,高浩关于炒股的供述属孤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真实情况是朱明向李力谈起过股票投资事宜,退一步说,即便李力为高浩或者朱明炒股属实,也不能证明二被告有违规滥用职权的行为,应该说炒股本身与两被告的职权内容无关。

崔英杰案件辩护词

崔英杰案件辩护词

崔英杰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陪审团和法官您们好:
本案是一起涉及商业贿赂的案件。

作为崔英杰的辩护律师,我想重申一下我们的立场,即将客观的证据呈现在面前,以促成辩护团队和检方之间的公正和透明的对话。

首先,我们批判了检方在本案中滥用职权的行为。

检方通过了许多违反崔英杰基本权利的手段来强行推进这个案件。

因此,我们要求庭上的尊重,以确保我们可以平等地接触证据并保护我们的权利。

其次,我要谈谈对于关于商业上破坏和对公司造成的伤害的指控。

我们要强调的是,崔英杰没有企图诽谤或破坏公司声誉的行为。

他的行为是合法的和合适的,在公司利益和员工福利之间找到了平衡点。

这是一项难得的技能,体现了崔英杰身为企业家的聪明才智。

第三,我想特别讨论商业贿赂的指控。

崔英杰坚决否认这些指控,认为该指控是政治攻击的一种形式。

我们会在检方面前,展现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崔英杰并没有收受贿赂,甚至没有通过他的员工或代表收受贿赂。

最后,我要注意到的是,在我们不违法或不道德的情况下,每个企业家都在努力为他的企业发展做贡献。

崔英杰是一位值得尊敬和推崇的商人和领袖,他曾为公司、员工和社区作出了极大的努力。

我希望这些点能够在房屋前后绕过的整个证据中,为您展现出崔英杰的真实形象,让您们作出一个公正的决定。

非常感谢您们的时间和耐心倾听我的陈述!。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辩护词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辩护词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滥⽤职权罪辩护词滥⽤职权是常见的⼀种违法犯罪⾏为,滥⽤职权造成国家或者公民严重,是会构成滥⽤职权罪的,那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滥⽤职权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滥⽤职权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

庭前,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我们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对案件事实有了更进⼀步的把握。

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起诉书认定被告⼈李XX⾝为国有公司的⼯作⼈员,滥⽤职权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应当以国有公司⼈员滥⽤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起诉书所述事实不清,定性不当,李XX不构成犯罪,法院应依法宣告被告⽆罪。

理由如下:⼀、关于国有公司⼈员滥⽤职权罪的基本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168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作⼈员,滥⽤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业⼈员滥⽤职权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1年5⽉,《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颁布,其中第14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作⼈员,滥⽤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追诉:⼀是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是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三是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案中,对李XX的定罪依据的是上述第⼀种情形,即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数额30万元以上。

⽽确定损失数额的唯⼀依据,就是XX区价格认证中⼼所做的《价格评估报告书》。

⼆、XX区价格认证中⼼的《价格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控告⽅单⽅委托,缺少公正性。

《价格评估报告书》委托单位是XX区电影公司,⽽控告XX是其所属的诸多员⼯。

滥用职权罪轻辩护词是怎样的?

滥用职权罪轻辩护词是怎样的?

滥用职权罪轻辩护词是怎样的?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很多权利也有很多限制,并对一些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定罪,滥用职权就是其中一项,不允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玩弄职权,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以权谋私,不正确的履行职责等。

下面跟小编一起来了解滥用职权罪轻辩护词是怎样的吧。

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很多权利也有很多限制,并对一些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定罪,滥用职权就是其中一项,不允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玩弄职权,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以权谋私,不正确的履行职责等。

下面跟小编一起来了解滥用职权罪轻辩护词是怎样的吧。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本辩护人依照辩护人的职责,现就被告人xx被指控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xx不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由于被告人xx既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具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因此,被告人xx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理由如下:(一)被告人xx收取张xx和李xx的款项是其合伙分红所得,不是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证据表明:1、被告人张xx、李xx都邀请xx入伙一起搞培训,xx 也确实答应入伙并以提供借款的方式分别出资10万元、4万元和李xx、张xx合伙培训;2、被告人xx与xxx、xxx合伙,及与xxx合伙期间有明确的分工,即xx负责培训指标,xxx负责财政补助,xxx 负责培训的具体操作,和李xx的分工也依然如此,该分工虽然违反了相关纪律,但符合合伙经营的特征;3、xx在向xxx、xxx提供借款时虽然收取了较低的利息,但远远低于民间借贷的利息,对此,被告人xx辩称是保底型的投资,该投资形式在民间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入暗股受贿具有本质的区别;4、被告人xx于2008年10月调任某局工会主席后,已经无职无权,没有任何职务上的便利,不可能为被告人xxx 及xxx谋取利益,但被告人xxx仍然送给他17万元,而xxx 送给被告人xx14.6万元的款项(含债权利益)都发生在被告人xx担任工会主席之后。

滥用职权、受贿案辩护词

滥用职权、受贿案辩护词

王某某滥用职权、受贿罪案一审辩护词尊重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同意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滥用职权、受贿一案被告王某某的辩护人。

现依照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定性为受贿罪没有异议,但对滥用职权罪定性持有异议依照案件的特殊性,本人作有别于被告人的独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可涉案行为是一种滥用职权行为,但对这种行为是不是能组成滥用职权罪持有异议。

滥用职权罪客观组成要件有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主体必需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三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

本人对本案是不是具有第三个要素即是不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持有异议。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一个大体原那么。

为了避免我国司法权利的滥用,为了标准司法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出台了《关于渎职侵权犯法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对上述第三个要素作出了九项归纳,其中“第八项规定,严峻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恶劣阻碍的;”而本案也是适用这一项规定进行立案追诉的。

辩诉人以为,最高检的规定并无明确规定违规批生几个打算生育指标即为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那么咱们在适用第八项的时候应该慎之又慎。

咱们不能在冲击行政权利滥用的同时又犯了司法权利滥用的错误。

公诉方认定本案被告组成滥用职权罪的一个重要标准为本案滥用职权行为已经造成恶劣社会阻碍。

本人却以为,“造成恶劣社会阻碍”这一标准主观性、随意性都专门大,怎么样确实是恶劣社会阻碍?社会阻碍达到什么程度确实是恶劣?尚未人能给出明确的答案。

因此,本案在定性时应该慎之又慎。

从本案事实来看,本案时刻跨度为2004年至2021年八九年之久,而滥用职权行为也只有八九个,即平均每一年一个,如此的滥用职权能造成社会恶劣阻碍吗?若是真如其他证人所言那样,花点钱就能够够批生的话,那么在淮阴区第二大镇的南某某镇违规批生的数字应该远不止八九个,而应该是八九十个,乃至上百个,几百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辩护词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辩护词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失职罪辩护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犯罪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类,过失犯罪要刑法有规定的,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失职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失职罪辩护词1、⾸部。

⾸⾏要写明标题。

2、正⽂。

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第⼀,向法庭说明出庭⾏使辩护权的根据。

第⼆,向法庭讲明辩护发⾔的根据。

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第⼀,从控诉⽅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来辩护。

第⼆,从法律适⽤⽅⾯进⾏辩护。

第三,从情理⽅⾯进⾏辩护。

前⾔:主要有三项内容:⼀是申明辩护⼈的合法地位;⼆是讲辩护⼈在出庭前进⾏了哪些⼯作;三是讲辩护⼈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内容。

是辩护⼈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的⾏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结,⼀船讲两个内容:⼀是辩护词的中⼼观点;⼆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的处理建议。

辩护⼈:某某某年⽉⽇⼆、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滥⽤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作⼈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作⼈员有前款⾏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作⼈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庄学义“玩忽职守案”辩护词

庄学义“玩忽职守案”辩护词

庄学义“玩忽职守案”辩护词第一篇:庄学义“玩忽职守案”辩护词庄学义“玩忽职守案”辩护词(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四日加格达奇)审判席:我们参加今日庄案的诉讼活动,心情既复杂又沉重。

因为--第一,这是一个原本极其简单但却被人为地复杂化了的案件;第二,我们面对的不仅有尊敬的公诉人和法庭组成人员,而且有蒙受了巨大自然灾害的大兴安岭人民。

作为普通律师,我们既要面对法庭履行职责,请法庭审查;又应面对我们的人民讲出真情实感,请人民评判。

我们先就起诉书发言。

起诉书在它的最后提出了一个有关本案的重要命题:“庄学义在‘五·七’大火中,不认真履行其局长的职责。

”这个命题显然含有两层意思:一、庄学义作为局长,应履行他的职责;二、他在整个‘五·七’火灾中,都应认真地履行他的职责。

根据这一实事求是的分析,无可争辩地揭示了起诉书(连同公诉词)的不合情理,因为在它的字里行间始终未见庄学义在整个“五·七”火灾中作为局长的全部活动,而只是摘取了一个不大的片断。

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片面性;片面性不会产生说服力是无需说明的。

关于起诉书摘取的片断,它概括为七个字,即“庄学义育英之行”。

而后针对此“行”作了具体描述。

起诉书的这些描述,在一系列关键性情节上,也就是在事实上,或者是不真实的,或者是不准确的,我们先举出以下几点为证:第一点,起诉书说:庄学义五月七日八点廿五分左右到达育英林场办公室门前,“整个育英面临被大火包围吞噬的威胁。

”这里,把火区的范围划定为“整个育英”,是准确的;其错误在于,所谓“面临被……吞噬的威胁”,与实际不符。

通过庭审调查,连同全部案卷材料,大量的证言证实,起诉书所说的“八点二十五分到达育英林场办公室前”的那个时候,甚至贮木厂连同贮木厂办公室都已被大火吞噬了,其他地段的火情可想而知。

按照当时科学测定的大火以每秒15公尺即每小时45公里的推进速度,真正面临被吞噬威胁的不正是图强局本部么?这一点,按照起诉书的思路,可以说是衡量庄学义行为的是非、功罪的一个关键,因而不容含混。

某法制科长徇私枉法的辩护词

某法制科长徇私枉法的辩护词

某法制科长徇私枉法的辩护词首先写自己受他人委托作为辩护人委托参与此案辩护活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举例条款证明被告应从轻处罚或无罪。

条款需与法律相结合。

结尾总结表达辩护要求。

辩护人署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接受傅当胜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辩护。

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表明,傅当胜从2005年9月中旬调任法制科长到2005年12月29日廖建萍被执行逮捕并被湘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作出不起诉决定止,傅当胜在这一时间内应负什么责任?是否利用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实施了包庇廖建萍使其不受追诉的行为?抓捕廖建萍是不是傅当胜的职责?傅当胜没有抓捕廖建萍的行为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本律师与公诉机关的意见截然不同,本律师认为傅当胜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依法不能成立,下面本律师依据本案事实结合我国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傅当胜在本案中不负领导责任。

傅当胜在2005年9月中旬就任湘东公安分局法制科长时,“饮水思源伤害案”早已于2005年8月31日移交湘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傅当胜既不是当时的法制科长,也不是案件承办人。

在该案被检察院于2005年10月13日退回给梁久萍补充侦查后,又于2005年11月18日重新移送湘东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梁久萍根本没有向傅当胜汇报工作,湘东公安分局领导也没有指示傅当胜如何去做,傅当胜对案情也不清楚。

因些,在该案侦查和移送给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傅当胜没有任何领导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傅当胜明知检察院于2005年6月2日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而参与包庇廖建萍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

二、傅当胜的行为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1、傅当胜主观上没有徇私枉法的故意。

据据我国刑法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玩忽职守刑事辩护词(范本) - 法律文书

涉嫌玩忽职守刑事辩护词(范本) - 法律文书

涉嫌玩忽职守刑事辩护词(范本)-法律文书审判长、合议庭:我们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晋洪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

今天出席法庭履行我的辩护职责。

在开庭前,我们认真查阅了法庭提供的案件材料,会见并仔细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

同时,还就案件的某些重要情节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访问。

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

通过这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我们对办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形成了对本案的辩护意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同公诉人商榷,供合议庭参考。

我们的辩护意见的题目是:被告人刘晋洪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一、《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起诉书》除对被告人刘晋洪作了“在担任临汾市方便面厂厂长期间,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厂内人事、财务制度管理混乱”的全面否定评价外,还指控了被告人刘晋洪三条罪状:“其一、擅自聘用责任心不强的外单位停薪留职人员张林亭作为该厂业务员在外地联系业务;其二、发货时不开出库单、销售票,货发后,不向收货方要收货收据及时清理货款;其三、与购货方签订购销合同后,不按合同发货,使单位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辩护人现就《起诉书》的上述指控辩驳如下:1、《起诉书》关于“在担任临汾市方便面厂厂长期间,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厂内人事、财务制度管理混乱”的指控不符合事实。

首先,临汾市方便食品厂就是被告人刘晋洪一手创办的,并且从1985年建厂到1992年9月份担任厂长。

这是临汾市方便食品厂现任党支部书记告诉我们的。

梁书记在言谈中似流露出敬佩之情。

临汾市方便食品厂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被告人刘晋洪付出了自己全部的辛劳和汗水。

在被告人担任厂长期间,方便面从单一品种发展到了个,实现利税万元,购置固定资产价值30多万元。

相当于临汾市方便食品厂建厂投资总额的倍。

高XX滥用职权案罪轻辩护成功案例

高XX滥用职权案罪轻辩护成功案例

⾼XX滥⽤职权案罪轻辩护成功案例⾼XX滥⽤职权案罪轻辩护成功案例作者:郭永军律师时间:2017年9⽉30⽇摘要:被告⼈⾼XX,2006⾄2009年期间,为多⼈办理违规⼊警档案,经省、市及中央媒体曝光后,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因涉嫌滥⽤职权罪⼀案,于2015年10⽉20⽇被刑事拘留并被异地关押、指定管辖、异地审理。

依法成为本案被告⼈⾼XX的辩护律师,在依法复制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和会见了被告⼈⾼XX后得知,本案被告⼈⾼XX可能存在⽴功⾏为,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并未显⽰,其卷宗材料也并不⼗分清晰,本辩护⼈及时向审理法院和公诉机关进⾏沟通,并依法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依法调取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及省纪委案发后对被告⼈⾼XX讯问笔录及检举揭发他⼈的相关证据材料,后经公诉机关检委会决定对其变更起诉依法认定为被告⼈⾼XX存在⽴功表现。

辩护⼈认为,案发后⾼XX主动检举、揭发他⼈犯罪⾏为并查证属实,有⽴功表现,其有⽴功⾏为。

且悔罪、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量刑建议,被告⼈⾼XX犯滥⽤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附件:1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豫0212刑初196号公诉机关于封市祥符区⼈民检察院。

被告⼈⾼XX,曾⽤名⾼X枝,⼥,19XX年6⽉18⽇⽣于河南省XX市XX区,汉族,⼤学本科,在河南省XX县XX局⼯作,副科级侦查员,中共党员,住河南省新乡市XX区XX⼤道中XX号X号楼X单元X楼X户。

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于2015年10⽉20⽇被开封市祥符区(原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开封市祥符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5⽉12⽇被取保候审。

经开封市祥符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7⽉4⽇被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郭永军,河南⼤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祥符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6】298号起诉书和汴祥检诉刑变诉【2017】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XX犯滥⽤职权罪,于2017年7⽉4⽇向本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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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受贿和滥用职权两个罪名,辩护人将针对被告人涉嫌受贿罪进行有罪辩护,对被告人涉嫌滥用职权罪进行无罪辩护。

一、受贿。

认可公诉机关指控,对范8000元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提出异议(劳务和技术付出)。

二、滥用职权。

起诉书认定因为被告人在任某镇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期间,违反《某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定办法》等规定,同意某村将公房冒充村民私房进行拆迁补偿安置,造成的损失300余万元,同时因虚假拆迁补偿安置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辩护人针对起诉书指控,将分别从职责、行为、损失和社会影响、因果关系四个方面进行辩护。

(一)职责:1、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有任何明确的职责。

2005年,我们某市制订了《某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某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滨江新城该次拆迁的依据也是这两个文件,关于这一点,被告人和证人的笔录中多次反映。

根据办法的规定,某市建设局是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规定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某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规划区内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为了协同做好房屋拆迁工作,某镇于05年3月发文(20号)成立了某镇建设指挥部,被告人任常务副总指挥,同时于05年5月8日发文(24号)就协同做好滨江新城建设拆迁工作提出要求。

主要体现在第一大点的第1、2小点上。

其中一(1)、指挥部下设若干个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拆迁过程的相关工作。

指挥部将定期召开例会,分析研究问题,督促工作进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推动工作。

一(2)、指挥部负责将拆迁任务分解到各条线,机关各部门。

各条线的拆迁工作由分管领导负总责,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这次拆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被告人指导某村。

其实这条要求明确了建设拆迁指挥部和被告人的职责,即指挥部的职责是定期召开例会,分析研究问题,督促工作进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推动工作。

而被告人的职责是对条线拆迁工作负总责,同时指导某村拆迁。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负总责还是指导某村拆迁,被告人的职责必须限定在“按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工作”这条政府40文的范围内,而对于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是文件明确由某市建设局负责。

2、其次,根据2005年5月10日,某市某镇人民政府和某市滨江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委托协议书。

首先这份协议书是一份民事合同,不是行政授权。

规定被告人属于从镇机关抽调到拆迁指挥部脱产从事拆迁工作。

而作为乙方的某镇政府的责任是:1、负责做好被拆迁户全过程的思想工作,确保平稳拆迁、按时结束。

2、负责做好安置区建设及乙方其他工程建设工程中的群众工作,及时调处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所涉及到的有关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3、负责做好货币补偿费的发放,双方共商安置方案的制定,安置房的订购及分配工作。

3、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首先,这份协议书是一份民事合同,不是行政授权。

这份协议书由三方签字,该份协议主要规定了甲乙双方,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责任,而丙方滨江新城建设指挥部的职责只有一条,负责本协议的监督、执行,确保履约到位。

需要注意的是,监督和执行的是本协议,而不是整个拆迁过程,至于被告人及拆迁指挥部为何会被牵扯其中,辩护人刚才提问时,被告人已经做了回答。

综合以上三点,结合辩护人对被告人的提问,辩护人认为所谓滨江新城建设指挥部的职责主要就是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搭建一个平台,协调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推进拆迁工作的开展,而不是监督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达成协议,鉴别协议的真假。

而指挥部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其他工作人员之间具体如何分工,并没有任何规定,检察机关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不具备成立滥用职权罪应当有的任何职责。

(二)行为1、被告人为何会同意弄两三户?在辩护人刚才的发问中,被告人已经做了回答,即被告人认为其并没有权利私下向姚、施表这个态,鉴于村里两个主要领导一大早就到我家请示,而且我的驾驶员又已经到我家接我去开会,所以我就随口说了弄两到三户,虽然是随口说的,但是我心里是有底的,因为一个不违反政策,另外我事先也向总指挥请示过这个事情,另外,仅凭他们两个也无法完成公房定私房2-3户这个事情。

2、关于被告人表态同意了几户,又实际知道几户。

被告人多份笔录及证人笔录反映到某村村长姚和支书施曾两次为某村公房顶私房的事情向其请示过,第一次是在2005年5月,当时被告人没有同意,但是事后即向领导汇报。

第二次是在2005年6月中旬,当姚和施在被告人家里向其请示时,被告人表态同意弄两三户,补贴补贴。

被告人在整个过程中,仅有这一行为。

至于某村村干之间如何计议,如何实施,如何在现有公房之外虚构其他公房,如何将现有公房的面积增大,如何冒充拆迁户签字,如何卖房等一系列活动,某村村干既没有向被告人请示,也没有向被告人汇报。

而且直到事发后,2006年8月镇纪委介入调查时,某村村干也只肯承认弄了6户,订了11套安置房。

他们之所以没有请示和汇报,其根本原因是他们明知其行为一旦被被告人知道,一定会被制止。

3、关于被告人有无在假协议上签字盖章。

证人姚、陈在证言中反映,被告人曾亲手在8份假协议上盖章并签字。

关于这一情节,首先被告人从未在笔录中承认过,其次,刚才在庭审中,经过被告人辨认,所有印章后的代字都不是他的笔迹,而且不需要鉴定就可以看出,手写的那个代字不是同一个人的笔迹。

这几份假协议可以直接推翻姚、陈二人的证言,并印证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并且从姚和陈两人笔录关于这一情节惊人的相似度,可以看出,事发后,某村村干进行过串供,而串供的目的就是将莫须有的责任推到被告人身上,借以隐瞒、推卸自己的责任。

因此,辩护人严重质疑此二人证言的可信度,也请求法庭采信证据时,予以考虑。

第三,辩护人找到滨江办事处会计陆询问了当时拆迁协议的盖章情况,也印证了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4、公房拆迁的补偿标准到底是什么?根据政府40号文件,第二十一条,拆除公益事业用房以及交通岗亭、交通标志等公共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重置价、房屋区位补偿款等组成。

根据某市建设局30号文件规定,非住宅非营业性用房,如公益事业性用房等的评估原则上参照住宅用房的计算方式确定。

也就是说,村里的公房应当按照住宅房的标准计算拆迁补偿价格,即应当由房屋重置价、区位补偿款、拆迁奖等组成。

至于为何会出现公房不能拿区位价和拆迁奖这种论调,刚才辩护人在提问时,被告人已做了回答。

综上,辩护人认为,某村村干在2005年4、5月份就已经计议以公房顶私房,并以村里开支大为由,向被告人请示以公房顶私房。

被告人在考虑到严格按照40号文的情况下,公房是可以拿区位价和拆迁奖的情况下,就同意某村搞2-3户,补贴补贴村里的拆迁开支。

而事实上,某村干并没有按照被告人的要求搞2-3户,而是按照购房户的数量来虚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一次就弄了5户,后来又弄了8户,并且在镇纪检介入调查时,也妄图欺骗镇纪检,只承认弄了6套。

公房顶私房得到的钱也没有用来补贴村里拆迁开支,而是用于了农民健身中心和绿化等村里公益设施建设,可以说是完全违背了被告人的要求。

从事前预谋,到事中的操作,再到事后的串供,某村村干就是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以向领导请示为名,弄虚作假为村里谋取利益,被告人也是在政府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很谨慎地同意了2-3户,并无任何滥用职权行为。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同意之前向领导请示过,也就是说这是这一行为是一个经过领导层讨论一致的合法的组织行为,而非个人的行为。

(三)损失的计算和社会影响1、损失的计算。

起诉书中并没有明确损失的具体数额,而是分两个部分表述了事实。

辩护人认为没有任何损失。

首先,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我国先后有两个规定,一个是1999年9月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简称1999年立案标准),一个是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简称2005年立案标准),05年立案标准附则第六条最后一款规定,对于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简称司法解释时间效力规定)办理。

根据司法解释时间效力规定第三条,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在本案中,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时间在2005年5月左右,对照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应当适用1999年立案标准对被告人更加有利。

而1999年立案标准中仅规定了直接损失,而没有规定间接损失。

其次,两个规定中对直接经济损失都有一致的定义。

即“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本案中,被告人仅仅是同意以两到三户公房顶私房,没有造成造成财产毁损和实际价值的减少。

第三,某村公房顶私房所得到的补偿款,没有被任何私人贪污或挪用,而是投入到了某村的基础建设或者存放于某村的账上。

第四,退一步讲,即使要计算损失,被告人也只需要对其同意的两到三户公房顶私房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而对于某村村干虚增公房面积、虚设公房骗取补偿款及违规使用补偿款造成的损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两到三户公房顶私房造成了多少直接损失,检察机关提供的材料里没有任何反应,辩护人认为没有损失。

第五,该案于2009年8月立案,而被告人在2006年6月,就将26万元拆迁补偿款从某村划到了滨江建设指挥部,并扣留了部分安置房的钥匙,防止了损失的扩大。

如果说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失,那么应当扣减这26万元。

第六,分析本案中另外几个相关的主体有无损失,首先是购房户,安置房是不能买卖的,购房户本身有过错。

另外,购房户虽然支付了购房款,但是2008年底,某村已经将这部分购房款连本带息还给了购房户。

其次是滨江公司和滨江办事处有无损失。

首先,滨江公司拿出的23安置房的钥匙,早在2006年,镇纪委接入后,被告人就及时扣留,并陆续发换给了滨江公司。

其次,根据案卷材料中某居委会2008年11月分别向王市长和滨江办事处提出的关于在滨江新城一期拆迁中协调相关补偿的请求,及某镇2008年12月18日关于对原某村23户购房户集访一事进行调查处理的情况报告,滨江新区办事处和滨江有限公司应当分别支付给某村105万元和183万元,这是一个正常的结算程序。

至于某镇划给某村的124.7601万元,辩护人认为,某村隶属于某镇,某镇划款给某村可能有各种原因,但是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里并没有证明这笔钱与某村的损失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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