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样本)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卫函[2014]113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0.11
【实施日期】2014.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
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卫函〔2014〕113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落实和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
落实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并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积极推进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
制度。
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二、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全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扩大试点联系地区名
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卫函[2015]9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1.20
【实施日期】2015.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全省城乡家庭
医生式服务扩大试点联系地区名单的通知
(粤卫函〔2015〕9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全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联系地区名单的通知》(粤卫〔2014〕133号),我省确定了36个县(市、区)为广东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联系地区。
自我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各地不断试点探索,推行有效签约,扎实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取得了第一阶段的预期成效。
在36个城乡试点工作基础上,部分地市已扩大试点范围,引导基层医疗机构积极转
变服务模式。
为鼓励试点地区交流,推动家庭医生式服务工作在全省城乡区域范围内均衡协调发展,经各市申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决。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粤卫[2005]8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5.04.11【实施日期】2005.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卫〔2005〕8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属、部属、部队驻穗及厅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今年全国、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完善农村医疗服务体系,推动全省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促进城乡农村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二○○五年四月十一日广东省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贯彻落实今年全国、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建立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的工作机制,推动全省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水平,促进城乡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支援目标指导思想:坚持和贯彻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农村医疗服务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支援目标:建立二级以上医院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制度,提高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增强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使农民得到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卫生院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卫生院管理制度,提高卫生院的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
二、具体安排(一)省人民医院等省属、部属院校附属医院、部队驻穗及厅直三级医院除继续贯彻《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山区县医院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粤卫〔2003〕358号)要求外,每所三级医院对口支援1所乡镇中心卫生院、1所一般卫生院。
医疗联合协作协议书
医疗联合协作协议书甲方:XX省妇女儿童医院(以下简称甲方)地址:XXX,邮编:CCC电话:CCC;传真:CCC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根据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省卫计委关于规范医疗联合体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全面发展”的原则,建立医疗联合协作关系,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协作目的加强医院之间的协作,充分利用双方医疗资源,功能互补、资源共享,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推进分级诊疗制度。
构建医疗联合协作医疗服务体系,共同提高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水平,提升双方的知名度、美誉度,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优质、价廉、连续的医疗保健服务。
二、协作范围甲方作为省级牵头医疗机构,在本协议的基础上联合乙方等数家不同等级和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医疗联合体。
协作范围包括医疗技术、医院管理、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并通过开展延伸门诊、延伸病房等延伸服务,建立医疗联合体内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等运行机制。
三、协作内容双方根据自身地域位置、医疗资源配置现状,在现场调研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个性化的协作内容和模式。
先易后难,由浅入深,逐步向更加紧密的运作模式推进。
协作内容包括但不只限于以下内容。
(一)医疗技术。
在保障甲方医疗安全的情况下,根据乙方需求,甲方不定期派出专家到乙方进行坐诊、专题讲座、示教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重点带动乙方一批业务骨干的快速成长,协助乙方提升技术水平。
协作初期,甲方原则上不派遣专家到乙方开展手术。
(二)医院管理。
根据乙方需要和可能,甲方可为乙方提供医院管理、医院运营、医院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培训和咨询。
(三)人才培养。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提出进修学习计划,甲方根据乙方的业务需求,有计划、分期分批地接收乙方医务人员进修培训,并给予优先安排。
进修时间除临床医师不得少于3个月以外,其他人员的进修时间可根据乙方的工作需要确定。
广东卫生专项协议书
广东卫生专项协议书甲方:(全称)乙方:(全称)鉴于甲方作为广东省内的卫生机构,需要对特定卫生项目进行专项管理与执行,乙方作为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合作方,愿意承担并完成甲方委托的卫生专项任务。
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广东卫生专项项目中的合作内容、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目标的达成。
第二条合作范围乙方将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以下服务:1. 专项卫生项目的规划与设计;2.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3. 相关卫生数据的收集、分析与报告;4. 项目完成后的评估与反馈。
第三条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项目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之日终止。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2. 甲方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乙方相应的服务费用;3.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以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1. 乙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用;2. 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专项任务;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进展,并在项目结束后提交完整的工作报告。
第六条费用与支付1. 双方应根据项目的具体内容和工作量,协商确定服务费用;2. 甲方应在协议签订后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余款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支付。
第七条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条其他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发文字号】粤价[2006]13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6.06.16【实施日期】2006.06.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六年六月十六日粤价[2006]131号)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的通知》(计价格〔2001〕2020号)的要求,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及医疗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变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定价形式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医疗服务价格》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制定,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统一执行。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超过《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范本)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协议。
第二章合作范围1. 双方将在医疗技术、人员培训、医疗设备共享等方面进行合作。
2. 双方将共同开展疾病防控、医疗救援、医疗科研等方面的合作项目。
第三章合作内容1. 医疗技术合作1.1 双方将开展医疗技术交流活动,定期组织医生、护士等专业人员互访学习。
1.2 双方将共同研究和推广新的医疗技术、新的诊疗方法,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2. 人员培训合作2.1 双方将组织医疗人员参加培训班、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提升专业技能。
2.2 双方将共同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医疗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
3. 医疗设备共享3.1 双方将共享医疗设备资源,提高医疗机构的设备利用率。
3.2 双方将互相借用医疗设备,满足医疗救援和诊疗需求。
4. 疾病防控合作4.1 双方将共同开展疾病防控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
4.2 双方将互通疾病监测信息,加强疾病防控工作。
5. 医疗救援合作5.1 双方将建立医疗救援协调机制,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事故。
5.2 双方将共同组织医疗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 医疗科研合作6.1 双方将开展医疗科研项目合作,共同推动医学科研的进步。
6.2 双方将共享科研成果,促进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四章合作机制1. 双方将建立协作机制工作组,负责协调、推进合作项目的实施。
2. 双方将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合作经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
3. 双方将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医疗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1. 双方应积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合作内容,共同推动合作事项的顺利进行。
2. 双方应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3. 双方应共同承担因合作事项引发的法律责任。
武警部队与地方医疗机构(医院)医疗保障协作机制
武警部队与地方医疗机构(医院)医疗保障协作机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武警部队《关于二级以上医院与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14〕233号)和《关于落实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武警部队医院机构工作情况的通报》(武后〔2015〕17号)文件精神,制定此机制。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X大精神,落实国家、军队医疗体制改革和武警部队关于加强卫生建设的要求,通过推行警民医疗资源深度融合发展,以提升武警XX省总队基层卫生体系建设为主导,以地方医疗机构协作为依托,集中发挥警地医疗资源保障优势,提高部队医疗机构服务保障能力,有效解决武警XX省总队官兵看病就医问题。
二、工作目标依托地方和部队医疗资源,建立学科建设帮扶、人才培养协作、就地医疗保障“三项机制”,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武警XX省总队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形成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科学合理的对口支援工作格局。
地方支援单位每年为武警XX省总队卫生机构帮带一项医疗急需业务、培养一支人才技术团队、新增一个医疗服务项目,全面提高武警XX省总队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满足官兵医疗需求。
三、组织领导省卫生健康委与武警XX省总队建立警地医疗保障协作机制,成立由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和武警XX省总队分管后勤工作的副司令员为组长,后勤部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部长为副组长,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基层卫生处、科教处、人事处、省属医院、武警XX省总队卫生处、武警XX省总队医院负责人为成员的警地医疗保障协作机制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指导和推进警地医疗保障协作工作;警地医疗保障协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和武警XX省总队卫生处。
四、协作原则(一)科学指导、分工协作。
省卫生健康委和武警XX 省总队联合制定实施规范,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对警地协作工作进行指导。
武警支队、中队和各市、县卫健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进行对口协商,分工协作实施。
(二)统筹规划、整体安排。
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共建协议
五、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2.甲方负责确保合作期间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标的物的质量。
3.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合作费用。
4.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合作内容的履行。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获得甲方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
6.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应遵守本协议的保密条款,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八、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本协议所指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暴乱等)、政府行为(如政策变动、禁运等)、公共卫生事件(如疫情爆发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合作费用。
3.乙方应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
4.乙方在合作过程中应积极协助甲方,确保合作内容的顺利进行。
双方共同义务:
1.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作内容合法合规。
2.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共同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双方对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和隐私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确认,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
十、生效与终止条款
1.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生效时间:本协议自生效条件满足之日起开始执行。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对口支援县人民医院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对口支援县人民医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粤卫办[2015]1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4.08【实施日期】2015.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对口支援县人民医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15〕15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驻穗附属医院,委直属各医院:为加强对口支援工作,提升县人民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分级诊疗,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对口支援县人民医院工作的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医政处。
联系人:郭未艾,联系电话:020-83813425。
2015年4月8日关于进一步开展对口支援县人民医院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48号),现就进一步开展对口支援县人民医院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为指导,按照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的原则,围绕县域内住院量占比达到90%左右的目标,加快构建珠三角6市对口支援粤东西北8市、41家城市三级公立医院对口支援58家县人民医院的纵横双轴贯通的支援体系,着力加强以人才、技术、专科为核心的综合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水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统筹整合全省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城市三级公立医院建设发展优势,加大对全省县人民医院的支援力度,着力建立明确的帮扶关系,形成完善的对口支援网络,加快提升县人民医院服务能力,促进全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粤卫[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卫〔2009〕3号)各市、县(区)卫生局,省管定点医疗机构:为规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业经省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明确参加新农合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就医可以选择的医疗机构范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经县(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参合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管理。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服务水平、医德医风和医疗费用控制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估,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定点医疗机构的依据。
第五条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本辖区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报销范围。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各市、县的报销范围;对省内其他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本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作为市、县外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报销范围。
广东医院协议书模板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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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院协议书
甲方(医院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患者/家属/第三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的医疗机构,具有开展医疗服务的资质和能力。
2. 乙方因健康原因需要接受甲方的医疗服务。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服务内容
1.1 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以下医疗服务:
(详细列出医疗服务内容)
第二条服务期限
2.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第三条服务费用
3.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收费标准支付医疗服务费用。
3.2 医疗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详细列出费用构成)
第四条保密条款
4.1 双方对本协议内容以及医疗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乙方个人隐私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第五条争议解决
5.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
6.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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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内容,并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在打印时,确保使用清晰的打印设置,以便于阅读和保存。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卫生支农对口支援工作情况的通知-粤卫办函[2012]48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卫生支农对口支援工作情况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卫生支农对口支援工作情况的通知(粤卫办函〔2012〕48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有关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卫生支农对口支援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08〕17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系统对口支援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0〕2号)精神,请你们对2011年开展的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以发现亮点,查找不足,改进工作。
相关工作统计表(见附件1-4)请于2012年2月22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报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郭未艾,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附件:1.广东省省内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关系表2.广东省2011年度省内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统计表3.广东省2011年度农村巡回医疗工作统计表4. 广东省支援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作统计表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附件1广东省省内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关系表填报单位名称:填表日期:年月日地市名称支援医院受援医院填表说明:如支援医院帮扶多个受援医院,请按照实际情况逐一填写。
附件2广东省2011年度省内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统计表填报单位名称:填表日期:年月日项目2011年备注1、医疗业务开展情况派驻医务人员数(人)诊治住院病人数(人次)诊治门诊病人数(人次)开展手术例数(例)教学查房次数(次)手术示教次数(次)会诊及疑难病例讨论次数(次)义诊人次2、人员技术培训工作举办技术培训班或讲座次数(次)培训院内医务人员(人次)培训院外医务人员(人次)接收进修人员(人次)3、派驻医务人员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建立特色专科数量(个)支持和指导受援单位开展新技术、新项目(项)运用新技术、新项目诊治患者(人次)医院能独立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项)不能独立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项目(项)4、经费保障、捐赠设备、设施医院拨付对口支援配套经费(万元)捐赠设备、设施数(台/件)折合人民币(万元)填表说明:数据统计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部分内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部分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9.29•【字号】粤价[2006]237号•【施行日期】200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部分内容的通知(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粤价[2006]237号)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根据各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我们对《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粤价〔2006〕131号文下发)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通知如下:一、编码1109“床位费”第9点说明修订为“病房条件与规定不符的,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费价格报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各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费价格报各地级以上市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核准”。
二、“临床诊疗类”第5点说明修订为“临床诊疗项目中使用超声刀加收500元,氩气刀加收100元,双电极电凝器(PK)刀加收800元,动力钻、磨、锯加收300元,电动取皮刀加收200元”。
三、“手术治疗”第4、5点说明修订为“4.除了“除外内容”以外,手术或麻醉中进行的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输血)及所需的氧气费、笑气、器械、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注射器、输液器、钠石灰)等,均不得另行收费。
5.除注明内镜下手术以外,采用神经手术导航系统加收2000元、脑室镜加收700元、鼻内窥镜加收400元、胸腔镜加收800元、经皮肾镜加收800元、胆道镜加收800元、腹腔镜加收800元、宫腔镜加收400元、尿道、膀胱镜加收200元、关节镜加收400元、电子显微镜加收400元,其他内镜加收200元”。
四、编码311201048至311201050、311201053至311201056价格栏修订为“按粤计生委〔2002〕55号文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粤府办〔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计生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6日广东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推动社会办医发展,不断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医疗健康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社会力量办医服务创新能力和行业发展水平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合理流动,社会办医潜力和活力充分释放,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
每千常住人口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达1.5张,诊疗服务量达到30%,建成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社会影响和一定品牌特色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若干具有影响力的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服务供给基本满足群众不同医疗健康服务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健康服务新格局。
二、重点任务(一)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
鼓励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全科医师到社区、乡镇设立个体全科诊所,提供全科医疗服务。
支持社会办全科诊所建立包括全科医生、护士等护理人员以及诊所管理人员在内的专业协作团队,为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给予社会办全科诊所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粤卫办[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14〕10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驻穗附属医院,委直属有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的应急处理能力,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本《指引》制定本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并按照属地原则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向我委医政处反映。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4年4月2日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医疗机构应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专职承担医疗纠纷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医院纠纷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置场所,并安装监控设备。
在重点部门如门急诊、重症监护室、妇产科、儿科等显著位置公示医院纠纷管理部门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在医疗纠纷处置场所内悬挂有关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处置流程、患方权利义务等。
二、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纠纷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介入,向患方讲明投诉处理流程和指引,充分告知患方权利和纠纷处理途径。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范本)范文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范本)范文甲方(地方提供协作医疗机构):乙方(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为解决武警部队基层官兵看病就医问题,提升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卫勤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武警总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武警总队《转发〈关于二级以上医院与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地方协作医疗机构义务(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武警总部及省卫生计生委、武警广东省总队有关通知要求,根据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需求,组织专家以急需医疗技术帮扶为主,以人员培训为重点,以服务保障基层官兵医疗需求为主要内容开展医疗协作工作。
(二)每年根据新兵入伍、老兵退伍、季节变换等特殊时段及部队担负急难险重、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根据武警支队任务需要,派出专家到武警支队开展巡回医疗、心理咨询、健康宣教、技术帮扶等,对武警支队卫生队的医疗业务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二级以上医院建立武警官兵伤病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武警支队执行突发维稳、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任务时,确保武警官兵急诊伤病员得到优先救治和享受优惠医疗。
(三)地方医疗机构与武警支队共同研究制定进修计划,每年免费接收武警支队基层医务人员到地方进行业务培训或进修学习,提高武警支队卫生队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诊疗水平、防病治病能力;进修人员培训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费由武警支队承担,其他费用由医院培训方承担。
(四)帮助武警支队医疗机构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并结合实际拓展服务范围。
(五)地方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服务,为驻地官兵就诊、住院提供便捷服务。
二、武警部队医疗机构责任(一)严格落实好警地联合应急协作机制,在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发挥好部队卫勤保障突击队的作用。
(二)积极配合地方医疗机构开展工作,为地方医疗机构人员来部队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接种知情同意书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接种知情同意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04•【字号】粤卫办函[2014]249号•【施行日期】201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接种知情同意书的通知(粤卫办函〔2014〕249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科学规范做好我省预防接种工作,充分保障受种方的知情同意权,减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我委组织省卫生计生委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及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了现印发各地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预防接种知情同意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接种门诊规范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部署落实。
各接种单位、接种工作者要认真学习,掌握各种疫苗接种的相关知识,强化服务意识,保证受种者或者监护人在被告知、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自愿选择接种相关疫苗。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委疾控处。
联系人:王剑莉,联系电话:************。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4年7月4日附件:《广东省预防接种知情同意书(201401版)》201401版1.广东省卡介苗接种知情同意书【疾病简介】结核病是由结核杆菌引起的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传染病,通过呼吸道传播,肺部是常见感染部位,可累及全身多器官系统,传播到脑部可引起结核性脑膜炎。
【疫苗作用】预防儿童结核病,特别是对婴幼儿结核性脑膜炎和粟粒型肺结核有预防作用。
【接种禁忌】1.对该疫苗所含任何成分过敏者。
2.患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和发热者。
3.免疫缺陷、免疫功能低下或正在接受免疫抑制治疗者。
4.患脑病、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者。
5.妊娠期妇女。
6.患湿疹或其他皮肤病患者。
【不良反应】1.常见不良反应:一过性发热、红肿、化脓、溃疡、淋巴结肿大。
医防融合合作协议
医防融合合作协议甲方(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共卫生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共同推进医疗与公共卫生的深度融合,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及医疗服务水平,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目的1.1 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的无缝对接。
1.2 提升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及康复服务的整体效能。
1.3 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
二、合作内容2.1 双方将共同开展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传染病防控、慢性病管理等。
2.2 甲方提供必要的医疗资源支持,乙方负责公共卫生专业指导。
2.3 双方共同建立健康信息交流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与协同分析。
2.4 定期举办联合培训活动,提升双方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合作方式3.1 双方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具体合作项目的策划、实施与评估。
3.2 合作项目采取项目制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的职责分工。
3.3 双方应确保合作过程中的信息畅通与资源共享。
四、权利与义务4.1 甲方有权获得乙方在公共卫生领域的专业支持与指导。
4.2 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医疗资源进行合作项目的开展。
4.3 双方均应保守合作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信息。
4.4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确保合作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合作期限与续约5.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年。
5.2 协议期满前__个月,双方可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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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范本)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
协议编号:YH-FS-315174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
议(范本)
说明:本服务协议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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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地方提供协作医疗机构):
乙方(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
为解决武警部队基层官兵看病就医问题,提升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卫勤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武警总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武警总队《转发〈关于二级以上医院与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地方协作医疗机构义务
(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武警总部及省卫生计生委、武警广东省总队有关通知要求,根据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需求,组织专家以急需医疗技术帮扶为主,以人员培训为重点,以服务保障基层官兵医疗需求为主要内容开展医疗协作工作。
(二)每年根据新兵入伍、老兵退伍、季节变换等特殊时段及部队担负急难险重、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根据武警支队任务需要,派出专家到武警支队开展巡回医疗、心理咨询、健康宣教、技术帮扶等,对武警支队卫生队的医疗业务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二级以上医院建立武警官兵伤病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武警支队执行突发维稳、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任务时,确保武警官兵急诊伤病员得到优先救治和享受优惠医疗。
(三)地方医疗机构与武警支队共同研究制定进修计划,每年免费接收武警支队基层医务人员到地方进行业务培训或进修学习,提高武警支队卫生队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诊疗水平、防病治病能力;进修人员培训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费由武警支队承担,其他费用由医院培训方承担。
(四)帮助武警支队医疗机构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并结合实际拓展服务范围。
(五)地方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服务,为驻地官兵就诊、住院提供便捷服务。
二、武警部队医疗机构责任
(一)严格落实好警地联合应急协作机制,在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发挥好部队卫勤保障突击队的作用。
(二)积极配合地方医疗机构开展工作,为地方医疗机构人员来部队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
(三)及时向地方医疗机构反馈工作开展情况,为下步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至年月止。
四、其它事项
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送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
本协议书不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终止。
甲方代表人签字:乙方代表人签字:
地方提供协作医疗机构(盖章):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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