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三国两晋南北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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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的与要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重要的承上启下阶段。学习本章,重点理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体现法律儒家化的内容;了解这⼀时期法律所出现的为后世所继承的新变化。

课程内容

第⼀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三国时期:“治定之化,以礼为⾸,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两晋时期:纳礼⼊律

三、南北朝时期:礼律进⼀步融合

第⼆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概况

⼀、主要⽴法

三国时期;两晋时期;南北朝时期。

⼆、法律形式的变化

“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式”也发⽣变化。

三、律学的发展

法律注释⽔平明显提⾼;法典编纂技术渐趋成熟;律学理论⽔平进⼀步发展。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刑事法制

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刑罚的发展变化。

⼆、民事法制

关于⼈的⾝份;关于⼟地制度;关于婚姻制度。

三、⾏政法制

⾏政机关的演变;官吏管理制度。

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的演变

中央司法机关;地⽅司法机关。

⼆、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直诉制度的形成;刑讯的制度化;皇帝参与审判录囚;死刑复奏制的形成。

考核知识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曹魏的《新律》、西晋的《泰始律》、北齐的《北齐律》:“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式”也发⽣变化;律学的发展:“⼋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条”:“官当”;废除宫刑;⼟族与庶族;曹魏的屯⽥制、西晋的占⽥制、北魏的均⽥制:“⼠庶有别,良贱不婚”;中央三省制的形成;九品中正制;⼤理寺;律博⼠;登闻⿎的直诉制度;南梁的测囚之法与南陈的⽴测法;死刑复奏制的形成。

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

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

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

要想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思路清晰,首先要把下面这个历史朝代歌烂熟于心,因为以历史朝代为线索,才能对法制史的内容做出有序的梳理。

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楚吴

二晋前后沿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

中国古代法制线索:源于夏商——盛于西周——春秋社会动荡,法制有所发展——战国由礼法制度向成文法典转变——秦汉成文法体系全面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发展迅速——隋唐法制成熟、定型——宋元明清时法制沦为人治的工具——清末变法修律,法制开始近代化。

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了解中国法律的产生极其特点;夏商周立法概况:“夏禹商汤周九刑”;奴隶制五刑的名称和含义(墨、劓、剕(刖)、宫、大辟);了解天罚与神判;分别夏朝监狱与商朝监狱的名称;了解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吕侯制刑,史称《吕刑》”;了解九刑的两种含义;熟悉礼与刑的关系“出于礼而入于刑”;了解西周的立法原则及“五过”的含义;掌握民事契约:“大质小剂、一傅二别”;了解七出三不去的含义;了解六礼的含义;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商朝晚期;大司寇源于商朝,西周沿用;民事——听讼;刑事——断狱;了解“五听”含义;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公布——郑国铸刑书——孔子反对;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晋国“铸刑鼎”邓析的私人著作:“竹刑”;了解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二章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断于法”的指导思想;《法经》的内容和结构及历史地位;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几种刑名和罪名的含义;秦律中的定罪量刑原则;秦朝中央司法机关及神判制度;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文帝废除肉刑;汉朝刑罚适用原则;主要罪名的含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曹魏律》:①将《法经》“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②“八议”入典③进一步调整法典结构与内容;《晋律》:泰始律、张杜律;《北魏律》:在当时占有重要的地位,规定“官当”;《北齐律》:①当时水准最高的封建法典②12篇体例③在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承前启后④东魏麒趾格、西魏大统式;“重罪十条”的含义;“八议”的适用对象;“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准五服以制罪” (斩齐大小缌);死刑复奏的确立。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史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史
• 1 《魏律》18篇
• 2 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并 置于律首
• 3 引“八议”入律 • “八议”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
功、议贵、议勤、议宾。
• 亲: 皇帝的亲戚;故:皇帝的故旧
• 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能:有 大才能的人;功:有大功勋的人;贵: 贵族官僚;勤:为朝廷勤劳服务的人; 宾:前代皇室宗亲
其二、南迁的少数民族积极吸收中原的包括法 律文化在内的汉族文化。
其三、豪门士族的各种特权陆续被纳入法律之 中。并且进一步促进了礼律融合的过程。
其四、秦汉以来的律学在此时进一步发展。
一 立法概况与律学成就
• 1 立法指导思想 • 总的发展趋势是沿着汉朝确立的“德
主刑辅”思想继续推进法律的儒家化, 进一步引礼入律。
第二条:卑亲属杀伤尊亲属,服制越重,处刑 越重,服制越轻,处刑越轻。
斩衰 三年
用生粗麻布制成、 不缝衣边的丧服
齐衰 一 年 或 一 年 一 以生粗麻布制成的

缝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边的丧服
大功 九月
以熟粗麻布制成的 丧服
小功 五月
以较细麻布制成的 丧服
缌麻 三月
以细麻布制成的丧 服
• 案例:
• 张三,色胆包天,跟邻人某甲妻子某乙勾搭成奸, 某甲胆小,暗地里只向张三勒索财物作为精神损失 费,但心里很是咽不下去这口气。张三有一子,非 常不满父亲的兽行,但不好骂自己的父亲,只能天 天挖苦某甲,某甲忍受不了侮辱,想搬家。张三贪 恋某乙美色,不让其搬,他痛恨儿子坏了自己的好 事,于是私下和某甲商量要除掉自己的儿子张小三。 某甲心里大喜,想“你杀儿子是主犯,我顶多是放 风,也就是个从犯,了不起判个流刑,主犯杀人怎 么着也是斩立决。这样可以报我多年忍辱之仇”。 于是两人按原计划将张小三杀之,张三亲自将儿子 勒死,某甲放风把守。案发后,某甲判流刑、张三 判徒刑。某甲不解,请大家告诉他为什么?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

北齐律的立法成就




《北齐律》共12篇,949条,篇目依次为 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 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它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提 供了范例; 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 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 继续沿用前代法律中的“八议”规定。
北周大律
魏律对两汉旧律的改革




增加了篇条; 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吸收律外的傍章科条,调整、归纳了各 篇的内容; 在律中正式规定维护特权的“八议”条 款; 改革刑罚制度。
两晋立法:《晋律》
司马昭辅魏政时,即命贾充等人以 汉魏律为基础修定律令,晋武帝泰始三 年完成,又称《泰始律》,史称《晋 律》共20篇、620条。该律经张斐、杜 预分别注释,晋武帝昭班天下,后人称 之为“张杜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 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
设立“重罪十条”

沿革
汉律以来就把“不道”“不敬” “大逆不道”、 “降”、“大逆”列为重罪。《北齐律》“重 罪十条”,就是对以前历代重罪的总结。

内容
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不孝、不义、内乱。

影响
隋朝《开皇律》中的“十恶”,就是在“重罪 十条”的基础上发展完善的。
以服制定罪量刑(1)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变化

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四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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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三国两晋南北朝

1.曹魏《新律》、西晋《泰始律》及北朝《齐律》的立法成就。

答:(1)《新律》的立法成就

《新律》虽属“删约旧科,傍采汉律”而成,但与汉代旧律相比,所进行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立法成就。

①第一项改革内容是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李悝编撰《法经》时,《具法》位居第六篇,这次制定《新律》,将《具律》提前,置于全律篇首,并改为《刑名》,解决了原来的“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弊端,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并且使之名副其实,堪称我国古代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重大创新。

②第二项改革内容是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这次制定《新律》时,大量剔除“不宜复以为法”的内容,分门别类编成《州郡令》等单行法规,而把基本法典的篇目及其内容重新进行归纳整理和分类合并,最终编成《新律》十八篇。经过这次大规模的修订法律活动,大大扩充了基本法典的篇目与内容,使新的律令体系“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克服了原来国家基本法典“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的缺陷,既突出了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也使其篇目分类更为系统、条理、规范,推动了立法技术的进步。

③第三项改革内容是明令废止旧刑罚体系,确立新五刑制度。在制定《新律》的过程中,曹魏政权按照刑罚制度的实际需要,“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正式规定于第一篇《刑名》中,“以为律首”。这项刑罚体系的改革,在墨、劓、剕、宫、大辟之类的旧五刑制度之外,首次提出了完全不同的新五刑制度。它共有七种刑名三十七等,包括死刑三等、髡刑四等、完刑与作刑各三等、赎刑十一等、罚金六等、杂抵罪七等。其中的

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

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
பைடு நூலகம்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内容的发展

(一)刑事立法 1、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1)“准五服以制罪” ,礼法进一步结合 “五服”: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的制度。 丧服依据服丧期限的长短、丧服质地的粗细及其制作的不同分五 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共分五等,故称“五服”。 服制是巩固宗法统治的一项重要制度,以父系宗族为主,由 己身向上推,为父、祖、曾祖、高祖;下推为子、孙、曾孙、玄 孙,连己身各为五世,合称九族。在此范围内的直系血亲与旁系 姻亲均为有服亲属,按服制规定应为死者服丧. “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亲属间的犯罪,按五等丧服制度所规 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服制愈近, 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卑犯尊,处刑相对加重;以尊犯卑,相对减 轻。作为定罪量刑的首要依据。是罪刑确立标准进一步儒家化的 重要表现。【西晋《泰始律》服制入律】

(2)确立“重罪十条”
《北齐律》对前代严惩危害皇权、危害纲常的犯罪 行为的历史经验进行总结,正式将“重罪十条”入律, 将严重危害封建国家利益与违背礼教的言行归纳在一起, 作为最严重的犯罪,置于律典的首篇,强调这十种犯罪 属于刑罚重点镇压的对象。犯此十种罪者,即使原应享 有“八议”特权,其罪仍不赎不赦。

(三)民事法规
严格维护封建等级秩序,在婚姻上强调士庶不婚, 良贱不婚。 继承上严别嫡庶,庶子无身份继承权。财产继承上 诸子均分。 (四)土地立法――既维护士族经济特权,同时保护封 建经济关系 1、曹魏屯田制 2、西晋占田制 民户按性别、官员按品级高低限额占田的制度,占 田法其实质在于限田,实施后对农民垦荒占田,发展农 业生产有一定积极意义。 3、北魏均田制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二)诉讼制度
1.加强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 制
(1)皇帝亲临听讼和录囚; (2)建立直诉制度。 2.规定严格死刑复核制度 3.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4.使用酷刑进行逼供
(三)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监察机关明显发展, 是建立的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 —御史台,其长官御史中丞,有权对中央和地 方的各级司法机关和官吏进行监督、弹劾。
(坊)、里(村)。
(三)官吏选任制度
隋唐时期官吏来源有多种途径,但主要是通过科 举考试进入仕途。科举,分科取士。由国家设立科目, 定期进行统一考试。隋朝的科举考试后直接任官,唐 考中后只获得出身,还须经吏部考试,才能为官;
科举制打破了魏晋以来“门第”界限,改变了 “上品无寒门”的现象,为中小庶族出身和知识分子 发挥其聪明才智,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为唐朝选拔优 秀人才,推动封建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南朝立法
南朝宋、齐、梁、陈4朝,对法制建树甚少,主要
沿用晋律。齐武帝时曾制定《永明律》,史书上说并
未施行。梁、陈两朝虽有六律,但实际照抄晋律,故
对后世影响不大。
南朝在法制建树甚少,是有深刻社会原因的。晋
室南迁,作为晋朝支柱的北方士族地主大批到江南。
在剧烈的社会动荡面前,他们空虚绝望、颓废纵欲,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内容主要发展 (一)刑事立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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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讲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学习重点:

主要内容: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

二、立法概况

三、法律内容的发展与变化

四、司法制度

掌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制儒家化的表现。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

1、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曹操认为:治理太平之世,统治者应致力于礼乐教化,以淳朴风俗;而治理乱世,统治者首先应树立法律的权威,以安定社会。

2、两晋:纳礼入律

首先,晋代统治者认为“礼治”是法制的灵魂。其次,晋代统治者认为立法与执法社会效果的优劣,完全系之于礼。再次,晋代统治者在立法实践中“纳礼入律”,使礼律合一

的思想得以充分体现。礼律合一在晋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3、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

南朝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多拘守魏晋主张,因而无大建树。北朝统治者是异族入主中原,对中原文化,尤其儒学充满兴趣。他们热衷“汉化”,所以他们更加注重礼地法的

指导作用,注重礼与律的统一。

思考:为什么传统中国社会少数民族政权总要汉化。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概况:

1、三国时期:《魏律》又称为《新律》(见教材p151)

1)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2、两晋时期:《晋律》又称为《泰始律》(见教材p152)

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公元220---公元581)

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公元581年)

第一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

学习重点:

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一、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一)曹魏《新律》

1.体例上,首次把《汉律》中规定刑罚种类和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改变了过去具有总则性质的内容既不在始又不在终的状况,使法典体例更为科学合理。2.在篇目上,于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又增加诈伪、断狱等九篇,并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且简练严密。

3、在内容上,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使封建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4.改革刑罚制度,制订了与奴隶制五刑不同的新五刑。死刑,劳役刑,赎刑,罚金,杂抵罪,不再列入汉朝的斩右趾和宫刑,标志着肉刑已非国家的法定刑罚。缩小株连的范围。

(二)西晋的《晋律》(《泰始律》)

1《晋律》将《魏律》的《刑名》篇分成了《刑名》和《法例》,放在首要位置,完善了《魏律》的刑法总则部分

其次,精简律令章句,以“刑宽禁简”著称

2,再度改革刑罚,将魏律中完刑和作刑合并于髡刑中,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五刑”;再度缩小株连的范围。

3,增加律疏注释。因其律文简约,易生歧义,张斐、杜预分别对律条进行了解释。注释完成后经晋武帝批准正式颁行全国,成为与晋律条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官方解释。后世把该注释和律文合为一体,统称《张杜律》。

(三)北朝的《北魏律》和《北齐律》

1、北魏——《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其特点是“纳礼入律”。

(1)在刑罚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废疾减刑免罪等;

法制史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两晋地图
一、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北齐律》
第一,将篇章结构压缩为12篇, 体例内容更为精练。 第二,将《刑名》、《法例》两 篇合为《名例》一篇,为后世历 代立法所继承。
南北朝时期
(二)法律注释成就突出
张斐、杜预对晋律的注释成就最为 突出,对中国古代注释法学的发展 产生了重要影响。 杜预: 首先解释了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其次对《晋律》进行了全面解释
《北齐律》
• 共有12篇949条,其篇目为: 名例、禁卫等。 • 承前启后。 • 程树德:‚南北朝诸律,北优 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三、法律形式的发展
• 以律为主,辅之以令、科、比、 格、式等。 王羲之兰亭序
第二节 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一、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一)法典编纂技术的成熟完善
曹魏《新律》
第六章 三国两晋 南北朝法 律制度
三 国 两 晋 南 北 朝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 ◎进一步引礼人律 • 曹魏政权:‚治 定之化,以礼为 首;拨乱之政, 以刑为先。‛
魏武帝 曹操
一、法制指导思想
• 两晋时期: ‚礼有等 差‛ ,引 礼入律。
一、法制指导思想
• 南北朝时期: 北朝确立了 以德礼为主 的法制指导 思想。
第一是删繁就简,并增加了一些必要的新 篇目。 第二,调整法典体例结构,《具律》改为 《刑名》,置于法典首篇。 第三,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

•一、首创“八议”、“官当”制度,在刑法适用•

••••

•一、司法机构•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但随着历史的演进,法制也不断地变化和发展。本文将从不同的历史时期来探讨中国法制的发展历程。

1. 先秦时期

在先秦时期,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以礼法为主,即以礼治国。礼法是一种以道德规范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它主要通过礼仪、规范和惯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当时最著名的礼法著作是《礼记》和《尚书》。

2. 秦汉时期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改革。他颁布了《律令》和《法章》等法律文件,建立了以律为主的法律制度。这种制度以惩罚为主要手段,严格执行法律,加强了国家的统治力度。汉武帝时期,又推行了以刑为主的法律制度,即以惩罚为主要手段,进一步加强了国家的统治力度。

3. 魏晋南北朝时期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开始逐渐转变为以律为主,以宽为本的制度。当时最重要的法律著作是《晋律》和《南北朝律》。这些法

律不仅对犯罪进行了规定,还对人权、婚姻、继承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4. 唐宋时期

唐宋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唐朝时期颁布了《唐律疏议》和《唐刑统》等法律文件,宋朝时期颁布了《大宋律》和《大宋宪书》等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不仅对犯罪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还对人权、婚姻、继承等方面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范。

5. 元明清时期

元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元朝时期推行了“一律、一官、一统”的法律制度,明朝时期颁布了《大明律》和《大明鞠书》等法律文件,清朝时期颁布了《大清律》和《大清御定常例》等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不仅对犯罪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还对人权、婚姻、继承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2018法硕考试法制史复习资料: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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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南北朝法律

1、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对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制度。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十种,称为“重罪十条”,置于法典的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这十种犯罪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此十条者,不仅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

从“重罪十条”的内容看,主要包含两大罪行:一类是严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个人尊严及威胁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另一类是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把这两类行为列为重罪予以严惩,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的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秩序。

“重罪十条”自北齐确立以后,对后世封建立法影响极其深远。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2、官当

所谓“官当”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挡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又一具体体现。“官当”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从“八议”到“官当”,能够享受减免刑罚特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而“官当”后的损失则被控制在最低限度内。“官当”制度明确细致、便于在实践中掌握实施,是对“八议”以外一般官吏的特殊保护,而“官当”与赎刑的结合,则使这种保护更加严密。在这一时期,由于高官显爵几乎被世族贵族大地主所垄断,因此,“官当”成为保护犯罪的贵族官僚地主逃脱刑罚制裁的手段。“官当”制度确立以后,隋唐宋的封建法典均予以沿用。明清法律中虽未明确规定“官当”之制,却代之以罚俸、革职等一系列制度,以继续维护封建官僚的等级特权。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配套题库-章节题库-三国两晋南北朝【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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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三国两晋南北朝

一、概念题

1.张杜律

答:“张杜律”是曹魏时期《晋律》的又一称谓。曹魏末年,晋王司马昭即命贾充、羊祜、杜预、裴楷等人以汉、魏律为基础,修定律令。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公元267年)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或《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为晋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具法律效力,故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又称《晋律》为“张杜律”。这一形式成为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并行的先河。《晋律》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字。《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梁武帝改律共承用达二百三十五年,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促进了封建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2.《北齐律》(青岛大学2011年研)

答:《北齐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齐的一部重要法典。公元550年,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改东魏为北齐。初沿用《麟趾格》,至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在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省并篇名,务存清约,编定成《北齐律》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隋唐法典影响最直接的一部法典。在体例上,《北齐律》把“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率其余ll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近人程树德说:“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

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

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

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

『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

篇数总结

法经6篇

汉九章律9

曹魏律18

北魏和晋各20

北齐12

大明7

法经总则具法,最后一篇

商鞅改法为律,为具律

在九章律里也叫具律,不过放在了中间

曹魏具法改名为刑名,放在首

晋律中又把刑名分离出一篇法例,完善了刑律总则

北齐又合在一起,首创名例律

大清新刑律改叫总则

夏商周就有流刑

只是北周分为五等

西周司寇

秦汉廷尉

南北朝大理寺

北周这个朝代复古,所以司法机关是秋官大司寇

1.曹魏《新律》/《魏律》

(1)增加了篇条,由原来的九篇增加到十八篇,基本上解决了因篇少带来的缺陷;(以汉律为基础,将《九章律》中《具律》改为《刑名》,《兴律》改为《擅兴》,《厩律》改为《邮驿令》置于律外,增《诈伪》《请赇》《偿赃》等13篇,统为18篇。)

(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使体例更加科学。

(3)在律中正式规定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始入曹魏)

【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

(4)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的内容,文字简要而通顺;(5)改革刑罚,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取消宫刑,将刑罚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等

(6)限制从坐的范围,如改革妇女的从坐,规定出嫁之女只“从夫家之罚”等等。

2.《晋律》/《泰始律》

(1)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地位。晋律开始区分律与令的性质,律是固定性的规范,令是暂时性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

张斐、杜预注律:与法条有同等效力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律:定罪量刑

令:典章制度

(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晋律20篇620条,篇名为刑名和法例,盗律、贼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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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斐·律注表》
四、《北魏律》


篇目——20篇 体例沿袭西晋——置刑名、法例篇 内容——确定了“官当、存留养亲”等制 度。 地位——承前启后。
五.《北齐律》
1.
2.
3. 4.
篇目——12篇 体例变化——把刑名、法例合成一 篇,始称“名例”篇。 内容——确定了“重罪十条”。 地位——继承了前朝的成果,开创 了中国封建法典的篇章体例,深刻 影响了隋唐的律典。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 时期的法律
公元270年~581年
第一节 动荡多变的社会与法律
一、历史发展线索
魏 西魏 北周
东 汉

西 晋
16国
北魏
东魏 北齐


东晋 宋 南齐 梁

三国形式
184年统一的东汉
三国形式
• •
184年统一的东汉 186年黄巾起义
三国形式
• •
184年统一的东汉 186年黄巾起义

200年群雄割据
三国形式
• •


184年统一的东汉 186年黄巾起义 200年群雄割据 229年三国鼎立
三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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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年统一的东汉 186年黄巾起义 200年群雄割据 229年三国鼎立 263年魏灭蜀
三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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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年统一的东汉 186年黄巾起义 200年群雄割据 229年三国鼎立 263年魏灭蜀 263年魏吴对峙

三、法律特征
1. 2. 3. 4.
各朝法律制度在多变的社会政治环境中 得到了比较学习、吸收补充的机会。 法典在编篡体例上不断发展,出现了置 于律首的有总则性质的---名例律。 法律内容上体现为法律儒家化的程度进 一步加深;封建刑罚体系基本形成。 律学得到进一步发展。
第二节 代表性法典
曹魏《新律》 西晋《泰始律》 北魏《北魏律》 北齐《北齐律》
4.内容变化----八议入律、新五刑 概念
三.西晋《泰始律》
1.
2.
3. 4. 5.
含义——又称晋律 篇目——20篇 体例——“刑名”分出 “法例”成为 两篇,置于律首。 内容——准五服制罪入律、五刑完成 形式变化——后张斐、杜预又增律疏 注释,与文本一体后世称为“张杜 律”。
杜 预
杜预(222—284 年),字元凯, 京兆杜陵(今陕 西西安东南)人。 西晋著名政治 家、军事家、 文学家和学者。
南 朝 士 族 像
南朝贵族
右上:贵族妇女 左下:贵族乐队 右下:贵族仪仗
释义:
门阀士族:古代称读书人为士人,东汉时期以后, 地主阶级内部逐渐形成了历代读书做官的大族, 他们以学术文化、出身门第相榜,促进了经学和 律学的发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政治、经济 特权。 经学:把儒家经典作为研究对象的学问。内容包 括了哲学、史学和语言文学。 经书:包括易经、书经、诗经、周礼、议礼、礼 记 、春秋、论语、孝经等儒家经典,是研究我 国古代历史和儒家学术思想的重要资料。
张 杜 注 律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 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 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 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 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 道,凌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 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 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 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 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 十者,律义之较名也。
三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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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年统一的东汉 186年黄巾起义 200年群雄割据 229年三国鼎立 263年魏灭蜀 263年魏吴对峙 265年西晋代魏
三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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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年统一的东汉 186年黄巾起义 200年群雄割据 229年三国鼎立 263年魏灭蜀 263年魏吴对峙 265年西晋代魏 280年西晋伐吴
南北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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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年魏宋对峙 479年南齐代宋 502年梁代南齐 534年北魏分裂 550年北齐代东魏 557年北周代西魏 557年陈代梁 577年北周伐北齐
南北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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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年魏宋对峙 479年南齐代宋 502年梁代南齐 534年北魏分裂 550年北齐代东魏 557年北周代西魏 557年陈代梁 577年北周伐北齐 578年周陈对峙
两晋形式

281年西晋统一
两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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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年西晋统一 300年五胡南下
两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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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年西晋统一 300年五胡南下 319年十六国分立
两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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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年西晋统一 300年五胡南下 319年十六国分立 418年刘裕北伐 438年拓拔魏南下
南北朝形式

439年魏宋对峙
隋的统一

581年隋代北周
隋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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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年隋代北周 589年隋灭陈
隋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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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年隋代北周 589年隋灭陈 589年隋重新统 一中国
朝代更替表
魏 西魏 北周
东 汉
蜀 吴
西 晋
16国
北魏
东魏 北齐 陈

东晋 宋 南齐 梁
二、社会特征
1. 2. 3.
4.
自秦以后中国第一次社会大分裂, 政治统治权力更迭频繁。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族大融合,丰 富了汉民族文化。 门阀士族成为主要的、稳定的政治 势力。 经学和律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简况
魏 东 汉 蜀 西 晋 16国 北魏 西魏 东魏 北周 北齐


东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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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齐


汉 新律 泰 无 律 始 蜀科 律 吴科
北 魏 律
大统式
大律
麟趾格
沿用晋律
北齐 律 永明律 梁 陈 律 律
开 皇 律
二.曹魏《新律》
1.制定
2.篇目----18篇
3.体例----具法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法律篇目 与结构比较
律名 汉律
魏新律
泰始律 北魏律 北齐律
开皇律
篇目 特点 60 正律60篇,令300篇,法比900卷, … 七百万言 18篇 具律前移为《刑名》,删减篇 目 20篇 《刑名》分出《法例》 20篇 12篇 《刑名》《法例》合并为《名 例》 12篇 基本继承北齐
南北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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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年魏宋对峙 479年南齐代宋
南北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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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年魏宋对峙 479年南齐代宋 502年梁代南齐 534年北魏分裂
南北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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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年魏宋对峙 479年南齐代宋 502年梁代南齐 534年北魏分裂 550年北齐代东魏 557年北周代西魏 557年陈代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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