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教授 侵权责任法听课笔记(学生整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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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一、侵权责任法(一)概念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 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 对侵权损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1.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2.内容极具复杂性3.体系相当完备且系统4.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5.内容具有广泛性(三)地位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并列。

是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救济法。

(四)立法目的1.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五)立法亮点1.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2.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3.明确医疗损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4.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5.车辆借人出了车祸由使用人承担责任6.剑指虚拟网络侵权7.产品召回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二、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一)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1.一般人格利益(1)人格平等: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2)人格尊严: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3)人身自由2.死者的人格利益3.占有:占有而未形成权利,如拾得遗失物和漂流物,发现埋藏物等。

4.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1)违反法定或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的他人损害。

(2)盗用他人的姓名、帐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损害。

(3)对交易安全负有补充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4)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欺诈他人造成损害无法得到合同法救济的。

(5)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损害的。

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6)第三人侵害债权。

阻止债务履行,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散布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止或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的行为。

(二)民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的权利(三)本法保护的民事利益须为合法的利益,且其损害应当达到重大程度三、侵权特别法的适用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原则3.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4.实是求是,综合分析四、侵权行为(一)概念杨立新: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新闻侵权抗辩的22个关键词(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新闻侵权抗辩的22个关键词(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新闻侵权抗辩的22个关键词(上)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7-272008年5月16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召开“媒体侵权专题讨论会”,专门讨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如何规定媒体侵权责任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郑保卫教授、中国传媒大学王军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欣新研究员、中央电视台法规处仇刚处长、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处长、光明日报社法律处黄晓处长、中国记者协会研究室阚敬侠处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张晓霞法官。

会议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主持,民法室相关官员出席会议。

2003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在2007年制定完成了《物权法》之后,立法机关开始制定《侵权责任法》和《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

会议围绕《侵权责任法》是否应当专门规定媒体侵权责任,应当规定哪些媒体侵权行为,规定哪些媒体侵权抗辩事由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我认为,我国的新闻法不发达,依靠新闻侵权法借以规范新闻媒体的新闻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同样,研究新闻侵权的抗辩,则从另一个角度规范新闻行为,保护好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更好地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

中国的新闻侵权抗辩是一个严密的体系,具体规则明确。

正确主张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新闻媒体可以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

但新闻侵权抗辩滥用,则构成侵权责任。

我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以及理论研究成果,提出以下22个新闻抗辩的关键词,借以推动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发展。

一、事实基本真实事实基本真实,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

如果媒体报道的事实是基本真实的,那么,新闻媒体的报道就不存在侵权问题,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可以参考的是《美国侵权法重述》第581A条规定:“就事实而作具有诽谤性之陈述公布者,如该陈述为真实者,行为人毋须就诽谤而负责任。

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材二版)

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材二版)

法定的特定作为义务的来源


1、法律的直接规定 如《婚姻法》规定,父母有管教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母亲对于哺乳期子女有抚养义务,亲属之间负有扶 养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等 2、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如修建地下工作物应负预防危险的作为义务,游泳 场救护员负有抢救落水者的作为义务等 3、行为人先前的作为 行为人先前的行为给他人带来某种危险,对此必须 承担避免危险的作为义务
过错责任说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1):任何人,故 意或过失以违反法律的方式损害他人生命、 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任何其他权利, 即应对他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见义勇为案件
2012年6月1日,广东云浮云市新兴县六祖镇,冯 开雇请工人为其清理荒废多年的腌制凉果废渣池, 没想到废渣池却发出浓烈沼气,工人李卫堂很快晕 倒在池中。冯开的大儿子冯柄辉下池施救,随即晕 倒。正在同一个厂房内焊钢窗的李聪森和李摄森闻 声下池救人,不幸兄弟俩也晕倒在池内。村民苏自 等随后赶到,他们先用电风扇通风,再下池将四人 全部救起。李卫堂、冯柄辉、李聪森三人陆续治愈 出院。李摄森疑因窒息过久,昏迷不醒至今成植物 人。出事后,李家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起诉冯开、 冯炳辉和李卫堂,要求赔偿损失。经过法院一审、 二审,冯开、李卫堂、冯柄辉需共同承担总计28万 余元的李氏兄弟经济损失。
权利表现为一种积极的利益, 利益表现为一种消极的权利
合法利益的保护方式
对于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一 般是通过间接的方式给予司法保护。 如:在我国没有正式确认隐私权这一权利型 之前,相关司法解释将隐私作为自然人的名 誉权的一个内容予以保护

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 规定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以作为或不 作为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 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 违法行为

新版《侵权责任法》建议稿的特色与进步(杨立新)

新版《侵权责任法》建议稿的特色与进步(杨立新)

新版《侵权责任法》建议稿的特色与进步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7-7-8目前,我们已经有四个版本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虽然我们这个版本是第五个版本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但我们这个版本有一个后发优势。

这个新版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主要体现了我对侵权责任法的研究思想和研究成果,可以说这个版本的主要思想资源来源于《侵权法论》、《人身权法论》和《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

一、基本指导思想2002年接受侵权责任法草案起草任务的时候,我就想好了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一个指导思想,即“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用,广泛吸纳司法经验”。

(一)大陆法系为体我们是一个大陆法国家,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一定是大陆法系的侵权责任法。

坚持大陆法系为体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坚持成文法。

第二个方面,就是要坚持一般化的立法方法。

我们一直也在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侵权责任法从立法方法上来看,大陆法系是一个一般化的立法方法,其侵权责任法都有一个一般条款,一般条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侵权责任法的质量问题。

英美法系的侵权责任法是一个类型化的方法,他们的侵权责任法当中看不到一般侵权行为的概念,主要是具体侵权行为。

相比较而言,我们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当然应该采用一般化的立法方法。

第三个方面,我们应该坚持大陆法系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简明、操作性比较强的立法方法,大陆法系侵权责任法的典型特点就是简明,最简明的就是《法国民法典》只有五个条文,当然现在增加了一些;《德国民法典》只有二十几个条文;《日本民法典》只有十几个条文;最多的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有一百三十多个条文。

而《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大概有一千多个条文,只是具体规则太繁琐了,如果侵权责任法写一千多个条文,那我们的民法典就要写五千多个条文。

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只有六十八个条文。

(二)英美法系为用英美法系为用主要也是体现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英美法系的侵权责任法是独立的,不依附于其他的民法部分,不像大陆法系有的国家把侵权责任法放在债法当中,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是两个并列的法律。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侵害行为有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有侵害行为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强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

但第2条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没有损害后果,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失的存在为要件。

(1)民事权益,首先在“民事”二字。

(2)此处的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3)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权益损失1,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1就财产损失而言,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

前者,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人身伤害中受害人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都属于积极损失;后者,指应该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如因误工减少收入,或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

只要损害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也就是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损害本身又具有可补救性和确定性,即可追究责任。

否则,不构成侵权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民法将过错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区分标准是过错程度的大小。

故意,是指明知损害发生危险的存在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疏忽或者过于自信。

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的预见标准一般分为普通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

前者是指一般人通常对事务应具备的预见能力,后者是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具有的中等预见水平。

一般认为,一个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预见水平的,即构成重大过失。

由此,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一般场合下看行为人的身份,如果专业人员未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认为构成重大过失。

来看两例:(1)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

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

本例中,就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的行为肯定具有过失,再考虑到郭某作为搬家工人的专业背景,认定为构成重大过失。

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杨立新)

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杨立新)

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4-1-14[基本案情]2002年1月26日下午,某市家润多超市的广告氢气球系着红色的飘带,脱离了控制,飘摇到了该市桃林镇学区联校的上空,很多学生驻足观看。

学区联校学生方勇飞、李龙等7名学生从学校围墙的缺口跑出来,拉扯氢气球的飘带,使氢气球落地,又往塘坝上拉。

村民方国良赶过来与学生对拖,双方僵持嬉笑。

这时,氢气球突然燃烧爆炸,致使方勇飞和李龙受伤,其他2名学生受轻微伤。

方勇飞伤害后果为头面部、颈部、双手背烧伤,伤残六级;李龙伤害后果为头面部、双手烧伤,伤残十级。

方勇飞和李龙以家润多超市、金叶广告公司和桃林镇学区联校为被告起诉,请求三被告连带承担侵权责任,赔偿10.5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经过调查认定,方勇飞虽在学校受伤,但他因双休日无须到校,桃林镇学区联校对其在校外的行为不具有监护义务。

但是,学校作为教育管理义务机关,明知氢气球易燃易爆,在众多学生围观、争抢氢气球的情况下,不予及时制止,对须到校的李龙应承担次要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判决其承担1394.12元。

家润多超市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其疏于广告管理监督,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两原告为初一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金叶广告公司没有责任。

这个案件从总体上说,法院的判决是不对的,只要的错误在于混淆了侵权责任中的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界限,对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的学校判决承担了连带责任,在责任的性质上出现了错误。

因此,无论判决学校承担多少责任,都因为违背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性质的规定性,都不符合侵权行为法的法理。

结合本案,本文着重研究侵权行为的补充责任问题。

一、侵权行为补充责任概述一般认为,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就是补充责任。

这一点,可以从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的规定中看出来。

法学专家权威解读《侵权责任法》

法学专家权威解读《侵权责任法》

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民商法前沿论坛之第346期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10-10-18 浏览次数:21587字体大小:大中小内容提要:2010年1月5日,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教授应邀出席,并作了题为“《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责任形态论”的精彩演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尹飞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丁海俊副教授应邀出席论坛。

论坛由我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熊丙万主持。

论坛上,杨立新教授首先就《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和具体规则的适用作了简要分析。

他说,一般条款究竟是第2条还是第6条第1款抑或其他,大的一般条款和小的一般条款的争议学界讨论不断。

他认为《侵权责任法》现在采取的是“大小搭配的双重一般条款体系”,此外各章节中还有更小的适用于各特殊侵权的一般条款,大的一般条款在于提示侵权法保护的权益的范围并预留权利保护空间,小的一般条款提供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立法时,如果采大的一般条款,一定要有侵权行为类型化的规定;如果采小的一般条款,则一定要有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

现在我们既不是采取全面的类型化,也不是采取完全的特殊侵权行为列举,因此需要大小搭配的一般条款与之相适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他指出,《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和第7条不能作为请求权的基础,因为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对应着此后的具体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受害人应根据后面的具体规定行使请求权。

他认为,关于《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的定性,最好写出抽象的关于侵权责任形态的规定,但现在关于主体的特殊规定在标题上属于一般规定,但在内容上实际属于具体规定,即分则规定。

随后,杨立新教授就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表现出来的侵权责任形态作了详尽分析。

他说,侵权责任形态问题在英美法上称为“侵权责任承担”,大陆法系则通过“多数人之债”来研究,是对应于侵权行为类型的重要问题。

杨立新最新讲座:对侵权责任法讨论的意见.

杨立新最新讲座:对侵权责任法讨论的意见.

对侵权责任法讨论的意见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6月10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以“和而不同——对侵权责任法讨论的意见”为题,向我校师生作了精彩的演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姚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洪堡总理奖学金(BUKAS)获得者朱岩副教授担任评议人。

此次论坛由我院博士研究生孟强主持。

杨立新教授主要就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以及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这两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针对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问题,杨立新教授主要阐述了自己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的看法。

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概括了全部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

分析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的逻辑结构,其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1、侵权责任法草案第7条、第8条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即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中最主要的部分,即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2、侵权责任法草案第17条规定的八种侵权责任方式中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相对应其他七种侵权责任;3、侵权责任法草案第22条规定的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对于公平责任原则是否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如张新宝教授认为公平责任是一个具体责任形式问题,而王利明教授则认为,这是和过错原则具有完全一致地位的归责原则;4、制定侵权责任法草案时无法预料到的新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作为一般条款具有以下四点优势:1、侵权责任法草案一般条款概括了全部的侵权行为,具有极大的弹性和广阔的空间,能够预见到将来出现的任何侵权行为;2、包括了全部侵权责任方式;3、侵权责任法草案一般条款保护的对象包括所有民事权利以及民事利益;4、这个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涵盖,不仅仅包括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把这些全部都概括在里面,这样的侵权行为法,能够张开逻辑性,把整个侵权法都概括到里面去。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杨立新版本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杨立新版本
三是《侵权责任法》第2条与第6、7条相对应
第6条第2款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第7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 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依照其规定。
不同观点:何为一般条款?第2条能否作为一 般条款?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二)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
第4条第2款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 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节 侵权特别法的效力
一、侵权法与侵权特别法
广义的侵权法包括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法, 狭义的侵权法专指侵权普通法,即国家关于侵 权行为集中的、专门的立法。在我国指《侵权 责任法》。
思考:其处于何一法律位阶?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第1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 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 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思考:法的作用/功能有哪些?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一、一般条款的两种不同理解
第一种理解: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全部侵权行 为,即大的一般条款;
三、侵权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思考: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
法原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本章要点: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包 括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发展和 立法目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侵 权请求权、法规竞合与侵权请求权
的优先保障权、以及侵权特别法 的效力等。
第一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侵权责任法也称为“侵权法”、“侵权行为法”,
是调整有关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自己的加害行 为和准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是我国民法的竞合 是民事责任竞合的一种,是指一个行为

侵权责任法笔记

侵权责任法笔记

最新侵权行为法特殊侵权总结动物侵权:关于归责原则的再次归纳一、无过错责任1. 监护人责任——免责—尽到责任可以减轻2. 替代责任——1)用工单位2)用工个人--接收劳务方3)劳务派遣--用人单位3. 产品责任——对外-销售者,生产者无过错;对内-销售者无过错4. 机动车事故责任——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免责:非机动车过错-减轻(无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10%)非机动车故意-免责2)租借的——使用人3)转让的——受让人4)盗窃的——盗窃者5)逃逸的——相关责任人5. 环境污染——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并且采取合理措施——举证责任倒置(无因果和免责事由)6. 高度危险作业——免责事由:情形不同,各不相同7. 动物侵权——一般侵权(含遗弃,逃逸的饲养动物)—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违法规定;饲养烈性犬——绝对无过错责任8. 不动产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免责事由:第三人直接导致9. 动产损害——不明抛弃物,坠落物—使用人—免责事由:不是侵权人,指出侵权人二、过错推定责任1. 教育机构责任——无行为能力人受损2. 医疗机构责任——法定情形下的过程推定3. 动物侵权——动物园饲养动物—免责事由:饲养人,管理人无过错,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4. 树木折断——所有人,管理人5. 不动产——脱落,坠落——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倒塌-无过错)6. 动产——堆放物(无过错可以公平责任)(不明抛弃物,坠落物——无过错)妨碍通行三、准过错推定1.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其过错由被害人举证2. 产品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销售者的,自己承担责任3. 环境污染——无过错责任——举证倒置(无因果和免责事由)。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的二十个问题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的二十个问题

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的二十个问题——“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28期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作者:杨立新日期:2009年03月11日内容提要: 2008年12月12号晚,我院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举行。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我院博士研究生导师杨立新教授主讲了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的二十个问题。

论坛由我院博士研究生孟强主持。

首先,杨立新教授简单介绍了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结构。

他指出:侵权责任法草案共分12章。

随着草案的逐步改进,法条数目有所减少,章节结构有所调整。

然后,杨立新教授指出了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五个特点:侵权责任法草案继承《民法通则》的规定,继续使用“侵权责任法”的提法;侵权责任法草案借鉴英美法传统,单独制定侵权责任法,使之在民法中具有独立的地位;侵权责任法草案实质上是总则与分则的结构形式;侵权责任法草案分则中的特殊侵权规定改变了原来特殊侵权归责原则适用单一的情况;侵权责任法草案在坚持自己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各国侵权法的优势,使之不仅具有自己的特色,而且兼具外国的先进制度。

随后,杨立新教授讨论了侵权请求权与绝对权请求权的竞合、四种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的分担、共同侵权行为、过失相抵、抗辩事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产品质量责任、高度危险作业、动物致人损害、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监护人责任、雇主责任、网站侵权、安全保护义务、学生伤害事故等二十个问题,其中重点论述了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关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问题。

他指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一般有四种不同的规定方式:法国式、德国式、《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式、列举式。

其中,我国提倡采取最后一种方式,列举规定侵害公民的不同权利类型。

二是,关于归责原则体系问题。

他指出: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归责原则体系的规定十分明确。

其中,第8条是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第9条是无过失责任原则。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即将于年月日起正式施行。

笔者有幸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派遣,曾于年月日——月日参加了国家法官学院在河南分院举办的全国《侵权责任法》培训班第一期的培训学习。

授课的专家学者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姜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明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林文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等。

通过三天的培训学习,笔者深感受益匪浅。

为了与法院同行及对《侵权责任法》感兴趣的朋友分享学习体会,笔者特将培训班课堂笔记予以整理汇报。

需要说明三点:一是为便于理解和适用条文,课堂笔记的编排采用了类似于条文释义的方式,但有些观点表述并不是仅仅针对某一条文而言的;二是所作笔记纯系笔者耳听手写所记,虽然尽量记准记全授课专家的原话,但因非根据讲课录音详细整理而成,故笔误、遗漏之处在所难免;三是各位授课专家就同一问题的观点和具体表述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

基于以上三点,法院同行在个案法律适用中,要以自己对法律全面、正确的理解为准,不要盲信、偏信课堂笔记中授课专家的有关观点和具体表述。

特此说明。

──笔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侵权责任法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是民事基本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先以民法典草案第八篇的形式出现。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通过,是各方利益博弈平衡的结果。

票赞成,票反对,票弃权。

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必要性和意义:、此前没有完整的侵权责任法;、多年来新类型案件审理的需要;、现行侵权法律规定不一致,有两元化问题,比如医疗事故处理,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现行一些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经统计四十多部法律中有民事侵权规定。

专访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突破和不完善

专访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突破和不完善

专访杨⽴新:侵权责任法的突破和不完善关于专访杨⽴新:侵权责任法的突破和不完善的内容是什么,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专访杨⽴新:侵权责任法的突破和不完善《民法典》⾃2021年1⽉1⽇起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中国⼈民⼤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主任、法学教授杨⽴新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起草⼈之⼀。

对《侵权责任法》的⽅⽅⾯⾯,杨⽴新有着相当权威的见解。

时代周报:《侵权责任法》有许多新的提法,总的来说,您认为《侵权责任法》在哪些地⽅取得了突破?杨⽴新:第⼀,采⽤英美法系侵权法的⽴法模式,单独制定了⼀部《侵权责任法》,从⼤陆法系把侵权法规定在债法中的做法分离出来,这是⼤陆法系侵权法⽴法的第⼀次,是第⼀次出现了以侵权法命名的法律。

第⼆,《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既有总则性的规定,⼜有分则性的规定,是既不同于⼤陆法系的侵权法,也不同于英美法系的侵权法,是独创性的。

第三,在《侵权责任法》第⼆条全⾯列举了《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范围,仅明确规定的就有18种权利,这是⾮常少见的做法,德国民法典规定侵权法保护的权利仅仅规定了四种。

特别是在这些列举的权利中,将⽣命权和健康权列在⾸位,突出了对⼈的权利的保护。

第四,第⼀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突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保护⼈⾝权益。

第五,规定了恶意产品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在消法规定违约的惩罚性赔偿⾦和⾷品安全法规定恶意⾷品侵权责任的侵权惩罚性赔偿⾦之外,规定了适⽤更为⼴泛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责任。

第六,第⼀次全⾯规定产品警⽰、召回制度,为全⾯完善召回制度,保护消费者权利提供了基础。

在规定建筑物等倒塌责任中,规定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和施⼯单位的连带责任,针对的就是汶川地震以及上海市房屋倒塌案件的损害救济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学习侵权责任法应当掌握的主要问题2019

学习侵权责任法应当掌握的主要问题2019
1.自己责任 自己责任是最基本的侵权责任形态,是一般
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即《法国民法典》第 1382条规定的责任形态。《侵权责任法》第 6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般侵权行为自己责任的 基本规则,第36条第1款和第37条第1款是特 别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五、《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 形态非常丰富规则各有不同
2.对人的替代责任 对人的替代责任是侵权替代责任中的主要类
型,《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的典型的对人 的替代责任有以下六种:(1)第32条前段规 定监护人责任;(2)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 单位责任;(3)第34条第2款前段规定劳务 派遣责任;(4)第35条规定规定个人劳务责 任;(5)第54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6) 第57条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第一章至第三章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当于 《侵权责任法》的总则;
第四章至第十一章属于分则性规定,相当于《侵权 责任法》的不完整的分则。
第十二章是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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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结构 是总分结构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至第三章,分别规定 的是“一般规定”、“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 及“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这些 规定都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性规定,规 定了侵权责任的范围、侵权请求权及其保障、 侵权特别法的效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共 同侵权责任及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方式、损 害赔偿请求权、公平责任以及免责和减责事 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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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一 般条款采大小搭配的双重模式

杨立新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讲义

杨立新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讲义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讲义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侵权责任编调整范围的规定。

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是专门调整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规范。

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发生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被侵权人是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请求权人,是权利主体,侵权人是责任主体,负担满足被侵权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责任。

侵权责任编就是调整这种法律关系的专门法。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及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它有三个功能:1.确定对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调整,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基本要求,无过错者无责任。

2.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是一般侵权行为,即本编第三章至第十章没有具体规定的侵权行为,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包含请求权,请求权人可以直接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直接起诉,法官依此作出判决。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问行为人致人损害时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侵权法认为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但是,在工业革命之后,由于高度危险活动的广泛发展,在很多情况下强调无过错则无责任,将会使很多受害人无法得到侵权赔偿的救济,因而创设这一归责原则,使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而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能够得到赔偿救济。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一)

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一)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一)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2008年9月24日至2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侵权责任法草案研讨会”,民法学界部分专家和人民法院的法官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深入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

在本次会议讨论中提出的主要问题经过整理,概括为以下20个问题,分别进行简要的说明。

一、关于如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在《侵权责任法》中如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与会专家和法官的争论比较激烈,主要的意见有四种方案:1.法国法式。

这种主张认为,《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的形式和内容都比较好,基本特点是保护的范围具有较大的弹性,可以进行扩张解释,不存在立法条文对侵权法保护范围的限制,适用范围很宽。

但更多的专家认为,法国法的一般条款过于宽泛,不符合现代侵权法的立法精神,因此,不应采用法国式的一般条款模式。

2.德国法式。

德国法式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为与会法官代表所重视,特别是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和第826条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列举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以及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的规定,最为适用,应当采纳。

但学者对此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认为德国法的一般条款的最大缺点,在于侵权法所保护的范围的封闭性,不利于对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特别是不适用于变动中的人格权的保护,因此,不应当采用这种模式。

3.民法通则式。

多数学者主张仍然采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即列举“人身、财产”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既可以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可以包括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况且经过20多年的司法实践,也证明这个规定比较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且法官对此的掌握也都比较熟练,因此,可以仍然采用这种模式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

4.列举式。

立法机关比较倾向于作出一定的列举,以宣示侵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例如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名誉、肖像、隐私、物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版)

侵权责任法(第二版)
05
第二十章违 反安全保障 义务的侵权 责任
06
第二十一章 教育机构的 责任
第二十三章处理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的基本规则
第二十二章产品代 言连带责任及法律
适用规则
第二十四章医疗损 害责任改革与医疗 损害责任一般条款
01
第二十五章 环境污染责 任中的因果 关系推定
02
第二十六章 高度危险责 任限额赔偿 的理解与适 用
大陆法系侵权法的立法模式是一般化方法。
由此建立的我国的损害赔偿制度,是以填补损害为基本原则,以惩罚性赔偿为个别适用的损害赔偿责任规则, 具有鲜明特色。
目录分析

01
第一章侵权 责任法对国 外立法经验 的成功借鉴
02
第二章大小 搭配的双重 侵权责任一 般条款
03
第三章侵权 责任法保护 民事利益范 围的实务判 断
03
第二十七章 饲养动物损 害责任
04
第二十八章 建筑物等倒 塌损害责任 的法理基础
06
第三十章网 络交易信用 欺诈行为及 侵权责任承 担
05
第二十九章 消费欺诈行 为及侵权责 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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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侵权行为
侵权
结构
类型
责任
规则
责任法
责任法
责任 侵权
条款
侵权
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听课记录

侵权责任法听课记录

侵权责任法听课记录主讲人:杨立新记录人:段文秀时间:2010年4月11日第一章到第三章是总则性规定,从第四章起是分类型讲侵权责任,是分则性规定。

第四章规定得较抽象,从第五章起规定的较详细。

我们的侵权责任法分则是不完全的规定、不全面,所以往往要用到总则性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5个条文,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三个方面的立法目的:保护民事权益、制裁侵权行为、预防违法犯罪。

(《侵权责任法》第1条)第二条适用范围: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2条)该条盖定全部的侵权范围,盖定全部的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注意:身体权、名称权、债权等权利没列举也受侵权法保护),该条是大的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

第三条受害人具有侵权责任请求权。

该条和第二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一个较闲的条文。

第四条侵权赔偿请求权优先保障: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条)侵权并存的法规竞合,对抗的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对抗其他的民事权利。

第五条侵权责任效力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侵权责任法是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法。

据统计有78部法律中有侵权法内容的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总则性规定,最为复杂。

(一)第六条和第七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一般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责任推定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等;注意无过错不等于不可以免责(二)第八条开始至第十四条共同侵权行为和连带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这二人以上存在关联的共同过错。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1)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1款)(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专家讲解

《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专家讲解

《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侵权责任法》在2002年12月曾经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做过审议。

当时想出台一部大的《民法草案》,其中共有九编内容: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和人格权法。

当时那个大本子拿出来之后,在常委会审议期间,很多常务委员提出了意见,说这个内容太多,提出建议说希望能够分编审议为宜。

所以根据这个精神,我们就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在那之后,首先出台的是《物权法》,差不多用了五六年的时间出台。

《物权法》在2007年出台之后,就开始起草《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在2009年12月正式颁布。

《侵权责任法》是一个权利的救济法,按理说它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而且有很多可以借鉴国外的东西,但是没有想到,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过程中还是碰到了很多挑战。

其中有一个比较大的挑战就是,考虑到我国经济确实相对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因此在设定很多制度的时候困难比较多。

比如说损害赔偿金到底怎么确定,地区之间的差异就会带来很大不同,在确定赔偿标准的时候就觉得难度比较大。

另外一个比较大的挑战在于,我国的保险体制不是很健全,所以一旦出现需要赔偿的情况下,怎么支付这笔钱就成了很大的问题。

我们也到德国一些国家做过调研,发现这些国家保险机制很健全。

比如说在德国发生医疗事故之后,赔偿会得到很快解决,因为它有两个保险在支撑:一个是病人的保险,病人看了病之后所有的医疗费基本上都能得到赔偿,通过保险机制得到救济。

另一方面医生还有一个医疗责任险,医生如果出了事故造成病人损害的,同样可以通过保险给病人支付。

因此,由于保险机制的健全,他们在赔偿方面基本上不存在很大的问题。

但是我国的保险机制很不健全,现在除了一个机动车有强制责任险之外,其他很多行业都没有这样的责任险。

因此出现了纠纷之后,这钱从哪儿赔,即使法院判决了之后如何执行,确实带来了很大的问题。

也就是说,我们在设计制度的时候,要妥善地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而才能解决好我国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

最新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笔记

最新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笔记

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笔记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笔记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介绍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在12月26号通过的,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时候,一共有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这样一个通过的比例,我觉得还是非常满意的,因为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它在各方面的利益表现得都比较突出,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也比较明显,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能够这样一个高票通过,说明大家对这个法律是非常拥护的。

一、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应注意的问题(一)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我首先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的地位。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究竟是一个怎么样的地位?它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

我们看到一部《民法》,首先应该是总则部分,然后要规定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样一些权利,最后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怎么样去保护?怎么样去救济?那么这一部分就是《侵权责任法》所要承担的任务。

因此,我们都认为,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也是一部对公民权利的损害进行救济的法律。

(二)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我们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我觉得应该是这样?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现在有12章。

在这12章中,可以分为两部分吗?第一部分是关于总则的规定。

我们可以看到,《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其分为总则和分则,但就其具体内容和逻辑结构而言,它分为总则和分则。

那么,从第一部分到第三部分,本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它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适用于所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从第四章到第十一章,这一部分主要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责任,相当于什么呢?相当于一个《侵权法》的分则,在这一部分里面,一个一个去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它的规则是什么,它的责任形态是什么,它的责任是怎么去承担,所以这一部分当中,主要是讲具体问题。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与刑法的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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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ຫໍສະໝຸດ 责任按份责任混合责任
第 10 条 共同危险行为及责任 第 11 条 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 12 条 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 13 条
连带责任规则
第 14 条
1、中间责任 连带责任 2、最终责任(份额)
3、追偿权
补充不真正连带责任规则
1、中间责任 2、最终责任(全部) 3、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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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授听课笔记 整理人:段慧青
总则 法律关系规划
人法
人格权 身份权 继承权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财产法
权利保护:侵权责任法
总分结构 总分总结构 一般化立法——大陆法系 类型化立法——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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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授听课笔记 整理人:段慧青
适用范围
构成条件
一般侵权行为 违法行为
( 6-1 条 ) 33 损害事实 条、36 条、37 因果关系 条、39 条、40 过错 条、54 条
部分特殊侵权
责任 32 条、33 条 -1 、 34 、 35 条、38 条、55 同上 条、交通事故、
81 条、第十一 章
1、产品责任第 五章 2、环境 污染 3、高度 危险责任 4、 饲养动物 5、 工伤事故
附条件 1、法定条件 不能提供有效信息 2、约定条件 第 15 条 侵权责任方式 第 16 条 人身损害赔偿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赔偿 间接受害人的扶养来源丧失 第 17 条 大规模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 第 18 条 责任分担
侵害生命权的受害人 赔偿请求权人 权利继承说 义务说 瞬间取得说 双重受害人说 第 19 条 财产损害赔偿 第 20 条 公开权损害赔偿
德国法 6 要件 责任能力 过失 行为 违法性 损害 因果关系
前苏联 沿用德国法 中国 四要件
违法行为 行为违法性
作为 规定为不作为义务者而违反 不作为 规定为作为义务者而违反
法定义务为标准
作为义务来源
1、法律规定 2、特定职务 3、来自前一个行为
行为违法性
1、绝对权的义务人违反不可侵义务 2、相对权的第三人违反不可侵义务 3、对他人应当保护的利益违反不可侵义务
精神性的 标志型:姓名、名称权、肖像权 自由型:人身自由、隐私、性自主权
第 21 条 侵权禁令及紧急措施 第 22 条 精神损害赔偿 第 23 条 见义勇为的补偿 第 24 条 公平分担损失 第 25 条 定期金赔偿
对未来的损害赔偿
发生
裁判
已经发生的损失
将来发生的损失
1、劳动能力损失赔偿 2、残疾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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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授听课笔记 整理人:段慧青
信用权 肖像权 形象权 声音权 隐私权 姓名权
财产价值 归权利人所有 开发者 未经同意而开发
抽象人格权(权能性)
一般人格权
公开权
自我决定权
具体人格权
物质性的、生命、健康、身体权 评价型:名誉、荣誉、信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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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授听课笔记 整理人:段慧青
1 权利被侵害 2、利益受损失
1、死亡
2、重伤、丧失劳动能力
3、轻伤 治愈
人身损害
破坏实质完整性
4、侵害身体
破坏形式完整性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
精神痛苦
损坏 质变
灭失
财产损害
侵占 位移
3、先付责任
索赔僵局
生产者 销售者
追偿
第三人 缺陷
请求权
6-1
受害人
4、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销售者 服务者
追偿权 交易平台提供者
请求权
请求权 受害人
福利:附赠一张杨老师真迹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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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授听课笔记 整理人:段慧青
对人私犯 私犯 对物私犯
盗窃私犯
准私犯
法官断错——自己责任
悬挂物
抛物
对他人负责
店员
对物的损害负责
主人与雇员
对人 替代责任 对物
行为
结果
原因
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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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授听课笔记 整理人:段慧青
四要件说
三要件说
法国法三要件 过失行为 损害 因果关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 1 条 立法目的 1、制裁违法 2、保护权利 3、教育公众(阻吓)
侵权责任法
第 2 条 一般条款与保护范围 被遗忘权 大的一般条款 埃塞俄比亚 小的一般条款 法、德
1、大的 2-1 条 埃国法
一般条款体系 2、中的 6-1 条 法、德、日
3、小的 5-10 条 自创
保护范围 民事权利
1、定期金
2、一次性
第三章 免责事由
阻却违法
第 26 条 过失相抵
与有过失——过失相抵
过错比较
原因力比较
第 27 条 受害人过错
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
第 28 条 第三人原因
44 条
68 条 无过错责任
83 条
其他责任人:85、86-2 条
第 29 条 不可抗力
第 30 条 正当防卫
第 31 条 紧急避险
1、所有的民事权利都予以保护 1、合法债权 2、第三人债权
债权 3、故意 4、债权不能实现 5、因果关系 1、其他人格利益 2、死者人格利益
2、民事利益保护范围 3、胎儿人格利益 4、其他身份利益 5、其他财产利益
法益
民事利益 其他不保护的利益
第 3 条 侵权请求权
权利 义务 责任
债权
权利类型
请求权
加害
同态复仇 自由赔偿 强制
过错责任原则(6-1 条)
归责原则体系 过错推定原则(6-2 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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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 则
竞合侵权行为
11 条 12 条
分别侵权行为
责任形态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 分别侵权行为
竞合侵权行为
11 条
12 条 43 条 37-2 44 条 消保法 44 条
叠加的分别侵权 半叠加的分别侵权 典型分别责任 提供条件的竞合侵权 提供机会的竞合侵权 政策考量的竞合侵权 提供平台的竞合侵权
绝对权中包含的内容
权利本身的请求权
权利保护方法
侵权的请求权
债权
请求权债务人
二次 两次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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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授听课笔记 整理人:段慧青
第 4 条 责任竞合与侵权责任优先权双保障 1、非冲突的责任竞合 2、优先权保障
其他财产利益损失
1、精神痛苦
2、精神性人格权的精神利益损失
精神损害 3、身份利益损失的痛苦
4、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5、知识产权中的精神性权利损害
1、直接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2、相当因果关系
3、推定因果关系
过错条件 故意 过失 过错程度
多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形态
共同侵权
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
典型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优先权 非典型 让与担保
所有权保留
第 5 条 侵权特别法 1、其他法律
特别法 2、侵权责任 3、另有规定
使用原则:1、优先 2、与普通法基本原则相悖时无优先权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 6 条 归责原则体系
第 7 条 责任构成要件
归责
客观结果
归责原则 过错
损害
有损害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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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 部分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先付责任 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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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授听课笔记 整理人:段慧青
第 8 条 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共同过错 关联共同 主观:共同故意
客观 第 9 条 教唆人帮助人责任及单向连带责任 1、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责任 2、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侵权人 3、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侵权人 4、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等责任 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授听课笔记 整理人:段慧青
1、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生产者 缺陷
追偿权
销售者
请求权
请求权
选择
受害人
2、补充责任
侵权人
防范制止
饭店
顺位
请求权 加害
请求权 安保义务
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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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授听课笔记 整理人:段慧青
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 四个要件原告 举证 抗辩事由被告 举证
责任形态 通常是自己责 任 少部分替代责 任
前三个要件 原告举证 过错要件 被告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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