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人事档案管理水平,促进全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人事档案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档案,指根据相关规定将本行员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职务聘任、工作业绩、薪资待遇等文件材料整合而成的个人档案。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
人事档案工作由总行统一领导,统一要求,统一保管。
(二)规范管理。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符合总行统一管理规范。
(三)真实完整。
人事档案应做到资料齐全、信息真实、归档准确、编目清楚、字迹清晰。
(四)安全保密。
对在人事档案中所涉及的各种员工基本信息应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合同制员工。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总行人力资源部职责(一)负责全行人事档案规章制度的制订;(二)负责全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培训;(三)组织、指导各部门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四)负责评估、选择具备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社会存放机构,并做好员工人事档案存放的协调管理。
第六条总行其他相关部门职责(一)督促所在部门员工及时向总行人力资源部提交人事档案材料。
(二)督促所在部门员工做好档案材料的补缺和催收。
(三)协助总行人力资源部做好本部门员工档案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总行人力资源部应安排政治上可靠、掌握人事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合同制员工,担任本单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并保持档案管理员的相对稳定性。
第三章人事档案的接收管理第八条档案材料接收(一)总行人力资源部应在员工入职后 1 个月内,做好员工人事档案的催调和接收工作。
(二)因个人户籍挂靠等原因无法调档的,应由档案保管单位提供档案保管证明,确保档案有处可查。
(三)因个人出国、跨城市就业等各种原因,造成个人人事档案遗失或无法查找的,应由员工本人至相关部门补齐证明文件,如无法补齐需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银行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业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银行业在各项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和声像等资料。
第三条银行业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安全保密原则;(三)科学利用原则;(四)依法依规管理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银行业档案管理工作由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第五条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职责:(一)制定本单位的档案管理规划、计划;(二)组织实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三)对档案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档案安全、完整、准确;(四)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业务工作提供支持。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银行业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三)组织开展档案人员的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四)监督检查档案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档案安全、完整、准确。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银行业档案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二)真实性原则;(三)及时性原则。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整理原则;(二)编目原则;(三)规范化原则。
第九条档案收集与整理的具体要求:(一)对业务文件、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二)按照档案的保存价值、保管期限和保密要求,进行归档;(三)建立档案目录,方便查询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原则;(二)分类保管原则;(三)保密保管原则。
第十一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利用原则;(二)公开利用原则;(三)方便利用原则。
第十二条档案保管与利用的具体要求:(一)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实体安全;(二)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按规定进行销毁;(三)为业务工作提供档案查询、复制、利用等服务。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会计档案管理,更好的服务于我行各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分支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会计档案信息有关各机构的商业机密,其查询、调阅、保管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查阅方便,严防损毁、散失。
会计档案的管理、检查、指导工作,在会计档案移交前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移交后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办理会计档案交接需填写“银行会计档案交接清单”(见附件2)。
结算运营部/分行会计财务部:总行结算运营部/分行会计财务部作为会计档案的主管部门,下设总/分行会计档案管理中心,简称“档案管理中心”。
我行的会计档案按照属地关系进行管理,总行档案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总行及市辖营业机构会计档案。
分行档案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分行及下辖营业机构的会计档案。
档案管理中心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工作。
— 1 —行政管理部:负责会计档案室库房建设工作。
本着安全、实用、方便的档案库房建设指导原则,会计档案室库房应远离易燃、易爆、空气污染区,档案室用房按照功能区分,一般要求档案室库房、办公室、阅览室分开(位置要相连),楼房作为档案室的,楼板承重应到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档案室库房应做到防火、防水(潮)、防盗、防虫、防鼠等要求。
科技部:负责对磁介质、非纸质会计档案的维护工作。
对已实现电子存储的会计档案,其电子档案文件的生成、积累、保管,由科技部统一管理,指定人员负责,保证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安全保卫部:负责会计档案室库房安全保卫工作,室内消防器材应配备齐全,确保性能良好、有效。
审计部:负责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范围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我行在财务、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柜面业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我行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原始凭证。
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营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商业银行档案管理的对象包括:业务档案、财务会计档案和行政管理档案。
第四条商业银行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商业银行档案应按照档案分类、目录、鉴定、归档等规范进行管理。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原则第六条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⒈法定性原则: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应依法进行,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⒉效益性原则: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应以提高运营效益和服务水平为目标。
⒊安全性原则: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应保护档案的安全,防止丢失、损坏和泄露。
⒋适用性原则: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应根据业务需要进行针对性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档案管理的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商业银行档案管理部门应负责商业银行档案的组织、管理和保管工作。
第八条商业银行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⒈制定和修订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⒉制定档案管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⒊负责商业银行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和归档。
⒋制定商业银行档案的保管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
⒌组织商业银行档案的鉴定、查询、检索和利用。
⒍指导商业银行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执行。
⒎定期组织档案管理的督导和检查。
第九条商业银行各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本部门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十条商业银行档案应按照分类规范进行收集和整理。
具体步骤如下:⒈收集阶段:商业银行各部门应根据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提供所需档案材料。
⒉整理阶段:商业银行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排序、编目等工作。
⒊归档阶段:整理好的档案资料按照统一的归档规则进行归档,并制作档案目录。
第五章档案的鉴定与归档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进行鉴定。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保证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本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的重要文件和凭据,主要由相关契约及凭据、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借款人的信贷业务资料、本行综合管理资料等组成。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个人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保函等表内外业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我行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及自然人客户。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即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分、支行负责管理和保管本级行的信贷档案。
分行负责对本行系统的信贷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上级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条件具备的分行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进行规范化管理。
条件不具备的分行,信贷业务档案暂在支行集中统一管理,分行要经常监督、检查支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情况。
条件成熟后要立即着手统一管理。
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按客户建立,一户一档,做到科学管理。
各分、支行要按本办法要求办理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手续,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各分、支行根据业务量配备专门的熟悉信贷业务、责任心强、严守秘密的信贷档案管理员。
第六条各分、支行要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档案库要指定专人统一管要配备必要的设施,具备防盗、防火、防渍、防腐蚀、防有害生物的功能。
出纳库中可设库中库(或保险箱,下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涉及本行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信贷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分类、分区与归档范围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其中客户的信贷业务档案分四类: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本行内部管理资料列为综合类。
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工作,保护银行档案安全和完整,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管理。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和归档第三条档案的分类商业银行的档案应按照业务类型、责任主体、存储形式等方面进行分类。
第四条档案的归档商业银行的档案应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分类归档,并牢记每个档案的位置和存放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第五条档案的保管责任商业银行应设立专门责任的档案保管部门,明确保管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档案的保管措施商业银行应采取合适的环境条件、安全设施和技术手段,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章档案的借阅和利用第七条借阅和利用权限商业银行应设立借阅和利用权限管理制度,明确不同人员的借阅范围和权限。
第八条借阅和利用申请商业银行的员工或外部人员需提出正式的借阅和利用申请,并说明具体目的和需求。
第五章档案的销毁和转移第九条档案的销毁商业银行应依据档案保管期限和相关规定,对到期的档案进行销毁。
第十条档案的转移商业银行在需要时可以将档案转移至专门的档案库房或其他存储设施中进行保管。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档案的监督商业银行应建立档案的监督和检查机制,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档案的检查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档案的内部和外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附件:商业银行档案管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档案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面规定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定。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商业银行的运营和监督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和管理。
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商业银行业务档案管理规范》(DA/T 98-2023)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确保档案工作有序进行。
3. 适应银行业务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业务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档案管理范围1. 商业银行业务档案:包括对公信贷业务档案、零售信贷业务档案、中间业务档案、国际业务档案、财务管理档案、风险管理档案等。
2. 行政管理档案:包括人事档案、党务档案、工会档案、纪检监察档案等。
3. 科技档案:包括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数据库等产生的档案。
4.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和资料。
四、档案管理职责1. 总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行档案管理的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
2. 分行、支行等各级机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档案管理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4. 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五、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收集:各部门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和资料。
2. 档案整理:档案管理员对收集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档案归档: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将整理好的档案归档保存。
4. 档案保管: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和修复。
5. 档案利用:根据业务需要,提供档案查询、复制、借阅等服务。
6. 档案鉴定: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
7. 档案销毁: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六、档案信息化管理1. 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保证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本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的重要文件和凭据,主要由相关契约及凭据、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借款人的信贷业务资料、本行综合管理资料等组成。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个人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保函等表内外业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我行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及自然人客户。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即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分、支行负责管理和保管本级行的信贷档案。
分行负责对本行系统的信贷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上级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条件具备的分行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进行规范化管理。
条件不具备的分行,信贷业务档案暂在支行集中统一管理,分行要经常监督、检查支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情况。
条件成熟后要立即着手统一管理。
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按客户建立,一户一档,做到科学管理。
各分、支行要按本办法要求办理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手续,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各分、支行根据业务量配备专门的熟悉信贷业务、责任心强、严守秘密的信贷档案管理员。
第六条各分、支行要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档案库要指定专人统一管要配备必要的设施,具备防盗、防火、防渍、防腐蚀、防有害生物的功能。
出纳库中可设库中库(或保险箱,下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涉及本行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信贷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分类、分区与归档范围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其中客户的信贷业务档案分四类: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本行内部管理资料列为综合类。
银行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档案的科学管理,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结合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统一管理、集中存放档案的原则,总部及各支行对本单位在经营管理、基本建设、党、政、工、团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组卷后,由档案管理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三条全辖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各支行形成的文件材料原则上由本支行负责立卷和归档。
第四条总部及各支行均设立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总部设两名,每支行设一名具有一定档案业务水平的人员负责档案材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条总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对各支行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各类材料的形成与归档第六条归档范围(一)各级党、政领导机关、人民银行、监管部门颁发的决定、命令、规定、制度、办法、通知等;(二)以单位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监管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指示;(三)各类会议记录、纪要;(四)各种会议的通知、报告、总结、典型材料、会议简报、汇报和领导同志的指示,以及会议讨论和参阅的文件;(五)本单位的工作总结、计划、统计材料;(六)各单位参加有关会议的文件材料;(七)总部下发的各类文件、各类综合性报告、专题报告、调研报告、工作总结和转发的重要经验材料等;(八)财务、会计及其管理方面的报表及文件材料;(九)经营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十)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竣工、维修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一)内部刊物、简报和各种汇编材料;(十二)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十三)在日常管理及重大活动中的各类影像资料;(十四)单位印鉴启用和作废的文件材料、交接登记薄;(十五)上级领导检查、视察工作时形成的指示、讲话、工作汇报以及其他文件材料;(十六)获得市级(含)以上或本行表彰奖励的相关文件及进行表彰的审批材料;(十七)其他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资料。
银行部门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保密安全原则;(三)分级负责原则;(四)便于利用原则;(五)持续改进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行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设立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本分支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档案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二)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三)工作认真负责,能够保守档案秘密。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本行各项业务、管理、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等;(二)本行与其他单位、部门、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等;(三)本行各类会议、活动、培训等形成的文件、资料;(四)本行内部出版的各类出版物、宣传材料等。
第八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材料应按照《档案分类法》进行分类;(二)档案材料应按照档案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三)档案材料应填写完整、规范,字迹清晰;(四)档案材料应装订整齐,封面标注档案名称、卷号、页数等。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等设施;(二)档案柜应配备锁具,由专人管理;(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四)档案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归还时进行检查。
第十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二)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坏、丢失;(三)档案利用者应按照规定期限归还档案。
第五章档案销毁第十一条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银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ⅩⅩ银行(以下简称ⅩⅩ银行)系统的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各项业务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银行档案是ⅩⅩ银行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材料的总称。
是国家档案全宗的组成部分。
是ⅩⅩ银行各项工作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原始凭证。
是考查ⅩⅩ银行工作,研究ⅩⅩ银行历史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ⅩⅩ银行系统档案工作由总行统一领导,实行总行、分行、地市级行和县级行四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级ⅩⅩ银行应明确一名行政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工作计划,并在档案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费用开支和库房ⅩⅩ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五条各级ⅩⅩ银行的档案工作,由各行办公室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总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在办公室下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地市级行应配备专职的档案工作人员,县级支行及其以下机构、网点应根据工作量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七条各级ⅩⅩ银行档案部门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系统、本行的档案工作管理规章。
2.指导和督促本行立卷归档工作。
3.集中统一管理本行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和提供利用工作,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
4.对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5.按规定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6.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八条ⅩⅩ银行的档案由文书档案、会计档案、贷款项目档案、计算机技术档案、基建档案和声像档案等种类组成。
第九条各级ⅩⅩ银行应加强档案工作制度ⅩⅩ,制定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统计、保密和岗位责任制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各级建行的全部档案(含党、政、工、团及人事、保卫、财会等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由本行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与保密,充分发挥档案在银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银行在各项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或接收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银行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保密原则;(三)科学分类、便于检索原则;(四)安全保管、有效利用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银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行档案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二)指导、监督全行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三)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四)提供档案查询、借阅、复制等服务;(五)参与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资源的共享。
第五条银行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本部门档案管理制度;(二)按规定归档各类文件材料;(三)协助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鉴定、销毁等工作;(四)加强档案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银行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文件材料;(二)银行内部管理、决策、监督等方面的文件材料;(三)银行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往来文件;(四)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记录、业绩材料等。
第七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将文件材料进行分类整理;(二)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真实;(三)收集的档案应具有保存价值。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将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二)对档案进行编号、登记;(三)编制档案目录,便于检索;(四)对破损、褪色的档案进行修复、复制。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二)确保档案库房的安全,防止火灾、水灾、盗窃等事故发生;(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四)加强档案保密工作,防止档案泄露。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4月4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扩建工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档案是指各级建设银行在建造、购置、租赁和管理本行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及其他附属设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与载体的文件、图纸、图表、数据、声像等材料。
第三条基本建设档案作为各级建设银行档案全宗的组成部分,直接反映各级行基本建设工作情况,按照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原则,应由各级行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其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各级行档案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行基本建设档案工作,并参加本行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基本建设档案的归档范围一、项目立项、审批及可行性研究文件;二、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三、工程管理文件;四、施工文件;五、竣工文件;六、设备管理文件;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文件;八、房屋购置、租赁文件;九、房屋管理、使用方面的文件;十、项目技术改造文件。
第六条基本建设档案平时收集和管理工作由各级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从项目申请立项起,即应开始进行基本建设档案材料的积累、整理和审查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后,完成基本建设档案材料的收集移交工作。
第七条基本建设档案立卷整理要求一、在基本建设档案材料收集齐全的基础上,各级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对应归档的各类档案材料要进行科学的整理立卷;凡归档的基本建设档案材料都应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保管要求。
银行部门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部门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银行部门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文书、合同、财务、人事、技术、安全等档案。
第三条银行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室存放;(三)归档及时,整理规范;(四)安全保密,便于查阅。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归档第四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收集制度,确保档案收集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档案收集范围:(一)银行各项业务活动、内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二)银行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三)银行各项财务、人事、技术、安全等档案资料;(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档案归档程序:(一)各相关部门在完成档案材料后,应及时整理并填写归档目录;(二)归档目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档案管理部门;(三)档案管理部门对归档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归档要求的,予以归档。
第三章档案整理与保管第七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装订等规范进行;(二)档案分类应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原则;(三)档案编号应统一、规范,便于检索;(四)档案装订应牢固、美观,便于保存。
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盗、防火、防虫、防鼠;(二)档案柜应摆放整齐,便于查阅;(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档案调阅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确保档案安全。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查询第九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档案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二)确保档案信息安全;(三)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十条档案查询程序:(一)档案利用者应向档案管理部门提出查询申请;(二)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查询申请,符合查询条件的,予以提供;(三)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查询规定,不得擅自复制、传播、篡改档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银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银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实施会计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会计档案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制度,做到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泄密。
银行应改善保管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实现会计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银行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
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0.12.28•【文号】建总函字[1990]第475号•【施行日期】1990.12.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建总函字[1990]第475号1990年12月28日)第一章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的作用和范围第一条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是建设银行科学技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银行计算机技术研究、应用活动的真实纪录,是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
为了做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是指建设银行系统在计算机开发应用研究活动中形成的,作为查考依据和原始记录保存的图像、图表、文字声像、计算数据等科技文件材料。
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包括:1.计算机研究、应用文件材料;2.计算机及其他硬件设备文件材料;3.计算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文件材料;4.计算机房基建档案;5.对计算机管理和应用制订的各项技术规范、制度及管理办法;6.计算机技术人员的技术档案;7.其他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
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归档范围详见附件A。
第三条为了建立、健全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管理,建设银行各级计算机管理部门在制订规章制度、安排计划、评选时,都要对其计算机应用技术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后的管理提出相应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以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目的。
第二章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的形成和立卷归档第四条计算机技术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是科技人员的职责,应列入有关计算机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进行考核。
每项科技工作完成或告一段落后,技术人员必须将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分类,并按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认真填写提供的统一表格(常用表格及使用说明见附件B),做到字迹工整,格式统一,图样清晰,签字手续完备。
中国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银行各级机构、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散使用;(三)科学管理,方便利用;(四)确保安全,防止失泄密。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全面收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二)及时收集,防止档案散失;(三)按类别收集,保证档案的系统性;(四)依法收集,尊重档案形成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便于查找利用;(二)编号管理,实现档案的有序化;(三)编制目录,方便检索;(四)归档保存,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存放,保持档案的整洁和有序;(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安全;(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的自然损坏;(四)加强防火、防盗、防虫、防霉等措施,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
第七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档案法规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二)提供档案查阅、复制、摘录等服务,满足利用者的需求;(三)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提高档案利用率;(四)建立档案利用登记制度,记录档案利用情况。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八条档案鉴定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法规和行业标准,对档案进行鉴定;(二)鉴定结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三)对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采取措施延长其寿命;(四)对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依法进行销毁。
第九条档案销毁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档案法规和行业标准,对档案进行销毁;(二)销毁档案前,应当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销毁档案的准确性;(三)销毁档案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失泄密;(四)销毁档案后,应当做好销毁记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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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ⅩⅩ银行(以下简称ⅩⅩ银行)系统的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各项业务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银行档案是ⅩⅩ银行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材料的总称。
是国家档案全宗的组成部分。
是ⅩⅩ银行各项工作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原始凭证。
是考查ⅩⅩ银行工作,研究ⅩⅩ银行历史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ⅩⅩ银行系统档案工作由总行统一领导,实行总行、分行、地市级行和县级行四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级ⅩⅩ银行应明确一名行政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工作计划,并在档案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费用开支和库房ⅩⅩ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五条各级ⅩⅩ银行的档案工作,由各行办公室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总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在办公室下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地市级行应配备专职的档案工作人员,县级支行及其以下机构、网点应根据工作量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七条各级ⅩⅩ银行档案部门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系统、本行的档案工作管理规章。
2.指导和督促本行立卷归档工作。
3.集中统一管理本行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和提供利用工作,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
4.对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5.按规定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6.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八条ⅩⅩ银行的档案由文书档案、会计档案、贷款项目档案、计算机技术档案、基建档案和声像档案等种类组成。
第九条各级ⅩⅩ银行应加强档案工作制度ⅩⅩ,制定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统计、保密和岗位责任制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各级建行的全部档案(含党、政、工、团及人
事、保卫、财会等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由本行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ⅩⅩ银行的档案,由本行文书部门或职能部门整理立卷,按规定向本行档案部门归档,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各种临时机构产生的档案资料,应于该机构撤销时由其文书管理人员整理立卷,按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第十三条各级行隶属的附属企业各类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比照本行职能部门办理。
本行投资入股的各类公司的档案材料,凡属于本行档案管理范围的,由本行文书部门或本行业务管理部门一并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档案部门对接收的各类档案,应进行审核、分类和必要的加工整理,并分别编目、排列。
第十五条各级ⅩⅩ银行档案部门,应积极开展档案的提供利用和编研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编写档案资料,力求做到查找方便,调卷迅速准确,努力为业务工作、历史研究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档案部门在办理档案借阅时,应按照档案保密和借阅管理方面的规定,严格掌握借阅范围和履行借阅手续,既要满足各项工作对档案的利用需求,又要保证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十七条各级ⅩⅩ银行要加强档案库房ⅩⅩ,根据保
存档案的种类和数量,设置必备的专用库房和柜架。
库房要坚固,并备有防盗、防光、防火、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和防虫等设施。
第十八条各级ⅩⅩ银行要不断提高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工作需要添置复印机、电子计算机等必要的设备,逐步改善档案管理手段,高质量、高效率地为ⅩⅩ银行各项工作服务。
第十九条各级ⅩⅩ银行档案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十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经过鉴定,对于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由档案部门整理加工后进行插卷、补卷处理;对于失去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由档案部门登记造册,报本行办公室负责同志和分管档案工作的行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销毁档案时,应指定两人负责监销,以防档案遗失和泄密。
审批人、制表人和监销人均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档案工作是一项很重要的专门事业,各级ⅩⅩ银行应配备政治上可靠,熟悉ⅩⅩ银行业务,热爱档案工作,并具有一定档案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干部从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ⅩⅩ银行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需要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行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档案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对违反国家档案管理法规和总行有关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必要的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ⅩⅩ银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修改时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