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私法的起源及其演进
试论公私观念产生于国家之前
试论公私观念产生于国家之前公私观念在我国社会学说史上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学者们从各个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分析和研究,其中有不少学者注意到了中国公私观念的发展有自己的特色,即它主要不是围绕财产所有制来争论,而是从政治文化角度去做价值判断,正因如此,也妨碍了我们对公私观念来历的认识。
考索文献资料,公私观念之争早在先秦时期就已兴起,其余波迄今不绝。
总的来说,高扬“大公无私”、“先公后私”、“立公灭私”构成中国公私观念的基本格调。
对于先秦时期公私观念的研究,分歧最大的地方是公私观念的起源问题。
有部分学者试图从字义构形上去溯源公私观念的来历。
例如有学者用人脸的造型去解释“公”与“私”,以为“公”字是人脸的正面形象,“私”字是侧面的鼻子。
除了让读者赞叹其想象力的奇巧外,这种解释在科学研究面前实不足取。
笔者以为抛开“公”“私”二字所蕴含的社会存在,将目光仅仅停留在字形上根本无法使我们理解和发现公私观念的真正来历!还有学者根据文献资料和社会政治的新发展以为公私观念出现于春秋或战国时期。
例如刘泽华先生将公私观念与专制主义联系起来进行的研究就很具启发,说明了在战国时期诸子对公私观念的集中探讨与这时专制主义加强的关系。
刘先生说公私对立的趋势是基于治国、集权的需要:君主专制程度越强,“天下为公”的呼声越高,最后“王公”分化出的概念走向了专制主义。
还有如刘畅说:“验之观念发展,商周时期,公私只有具体义,而乏抽象义,春秋时,公私对举、内涵对立的例子也不多见。
至于战国,随着君主专制意识的加强,社会出现了对‘尚公’普遍社会理念的旺盛需求,才催生出比较成熟的公私观念。
”还有学者从私有观念的角度去分析春秋战国时期公私观念的形成,虽然与所有制联系起来了,但是作者却认为私有观念作为大众意识形态的兴起,肇始于西周末年土地所有制的变化,这种观点笔者实难苟同。
从文本记录看来,公私观念确是出现于春秋战国时期,但是我们是否就能肯定在此之前,甚至国家产生之前不存在这种文化观念呢?“无论什么时代,政治家和思想家集中讨论的问题,往往就是当时存在的社会问题,他们很少涉及的问题并不说明当时还不存在,只不过未成为社会病症而已。
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
首先你要明白私法和公法是罗马法对法律的一个划分,调整私权关系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是私法,调整公权关系有从属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为公法,公法中有一主体一般是代表国家公权力出现的。
现代公,私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在私法中引入了越来越多公法的调整方法,手段和概念,比如商法中的反不当竞争法等就是典型的私法公法化,在本应是私法调整的商业竞争领域中加入了公权力的限制和调整,这就叫私法公法化。
19世纪末20世纪初,特别是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以来,国家干预的加强成为资本主义法律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
这直接影响到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及其理论基础。
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认为,公法与私法、私人自治领域与公共权力行使领域之间没有一条明显的界限。
古典法学家所谓“公法与私法划分”和“私人自治”理论都只不过是一种“幻想”。
而所谓“私法”只不过是公法的一种形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现实主义法学有很多方面被后来的法学家继承下来。
他们认为,公法与私法、公共权力行使领域与私人自治领域之间的界限不是固定不变的、绝对的,而是流动的、活的、而且正在形成一些介与公法与私法的具有两个领域的某些特征的“中间领域”。
随着西方国家对经济生活领域控制的加强和法律社会职能的凸显,一些学者指出,当代大陆法系传统的公私法分类已经出现了危机。
公私法划分的危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公法的私法化”。
由于政府职能的扩大,传统的私法调整方式被部分地或间接地引入了公法领域,私法关系向公法领域延伸。
尤其随着社会与公共服务事业的扩大,要求公共机构根据私法准则执行公共职能。
第二,“私法的公法化”。
指公法对私人活动控制的增强,从而限制了私法原则的效力,如为了公共利益而对私人财产的使用加以限制,对当事人契约自由的限制等。
第三,新的、“混合”性(也称社会法)的法律部门的出现。
既不是公法关系也不是私法关系的法律部门已经产生和完善起来,如经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社会保障法等。
先秦公私观的逻辑演变及启示
这种尚公的基本态度是中华民族重整体精神道德传统的直接来源也是中国传统伦理的基本精神千百年来中华民族多少仁人志士遵循这种尚公写了一段英雄篇章尽管这种的传统在封建社会曾被推至极端个人价值曾被级的局限性但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在今天仍然具有积极意义
2 0 1 3 年第 3 2 期
总第 2 1 4期
经济研 究导刊
弟之心形 于内 , 则 自然 对 上 有 一 种 尊 敬 爱 护 之 心 , 以这 种 尊
以复兴传统礼乐为 己任 的孔子对于公 、 私 的看法大体是 继承了《 诗经》 中重公轻 私的基本精神 。 《 论语 》 中虽然没有对 公、 私对称地使用过 , 也鲜有 以公私为话题讨论 的章节 , 但是 《 论语 》 对于义利 的价值 分却是众 所周知 的 , 即“ 君子喻 于 义, 小人喻于利” ( 《 论语 ・ 里仁》 ) 。 后来 , 程伊川对此的解释是
求, “ 君子 以义 为质” ( 《 卫灵公》 ) 。 而对 于个人之利 , 孔子认为 “ 放 于利而 行 , 多怨 ” ( 《 里仁》 ) , 就是说 , 一个 人如果 放纵 自 己, 一味追求私利 , 就一定会招致许多人的怨恨。 不符合公义 的富贵即便再好 , 也是 “ 与吾 如浮云” ( 《 述 而》 ) 。 可见 , 孔子公 私观的基 本精神是大公 小私 、 尚公轻私。 但是 , 孔子也不是完
的、 政治 的层 面上应 该优先 “ 公” , 但是并 不认为 “ 私” 是一种 恶, 从而进行全盘否定 , 这从 “ 言私其 ” 、 “ 遂及我私” 可 以看 出。 因此 , 《 诗经》 的公私观在 总体上是主张大公小私 、 先公后
大陆法系法律的分类
– 近代资本主义刑法在经历了17、18世纪的深 刻变革后形成。
– 古典刑事学派创始人、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 亚的著作《论犯罪和刑法》和1789年法国《人 权宣言》都明确提出了近代刑法的理论和原则:
• 罪刑法定、法律不溯既往、罪刑相当、无罪推定、 禁止酷刑等。
二、公法
3. 刑法/法国
第6讲 大陆法系法律的分类
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1. 公私法之分的起源和盛行
– 来源于罗马法 •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 •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
– 中世纪的西欧大陆,公私法之分默默无闻 – 11世纪后,在注释法学家及其后的法学家研
究罗马法的著作中,又重新出现了公私法之 分。
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1. 公私法之分的起源和盛行
谢谢观赏
二、公法
法国宪法和德国宪法的差异
– 规定人和公民权利方面不同 • 法国:宪法序言规定:法国人民热爱1789年《人权和 公民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 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 德国:德国联邦基本法第一章包括19条,专门规定 了关于人和公民基本权利,包括保护人的尊严等人 权、公民的各种权利自由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
二、公法
法国宪法与德国宪法的共同性:
– 都以成文宪法制确立国家为共和国制; – 都实行代议民主制、多党制、议会两院制; – 都以保护人和公民权利自由等基本原则作为宪
法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等。
二、公法
法国宪法和德国宪法的差异 – 国家结构形式不同; 法国:单一制的共和国 德国:联 邦制 – 实行代议制形式不同; 法国:兼有议会制和总统制的合制形式 德国:议会制 – 设立的行政法院和违宪审查机关的性质不同; • 法国:行政法院属于行政机关系统 司法职能+行 政咨询职能 未设立宪法法院,而是设立了一个宪法委员会, 属于一个政治机构 • 德国:行政法院为独立的司法机构,设立了联邦宪法法 院和各州的宪法法院
公私法的划分及二元法律结构的构建
公私法的划分及二元法律结构的构建【摘要】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一直是大陆法系国家公认的基本法律分类。
在公私法发展过程中逐渐呈现出: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现象,使得部分学者对公私法划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所质疑,笔者认为应关注私法精神,构建公私法二元法律结构。
【关键词】公私法的划分;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一、公私法划分的渊源及现状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时期,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客观上促进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离,产生了公、私法的第一次主观划分。
而首次提出公私法划分的是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他认为:“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即涉及城邦的组织机构;私法是调整公民个人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 [1],这是公法和私法最经典的定义。
而现代意义上的公私法划分是随着于资本主义制度在欧洲大陆的普遍确立而形成的。
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过度干预,特别是“福利国家”膨胀,给社会经济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于是反对国家干预、主张经济自由的新自由主义学派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
这就直接影响到公私法的划分及其理论基础,出现了否认公私法划分的观点。
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主张,他们认为公法和私法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公私法划分是不可能的。
[2]到了现在,公法和私法出现了许多新变化,公法和私法从对立走向融合即所谓的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现象。
二、公私法划分的必要性从罗马时期到近代以前,虽然在理论上承认公私法的划分,但均未以此为基础构建整个法律体系,直到近代以后,在自然法学派启蒙思想的引导下,欧洲才掀起了近代的法典编纂运动,这种运动与公私法划分的思想相结合,就出现了以公私法的划分为基础构建整体法律制度的现象。
公私法的划分,也为私人活动和国家活动指明了基本范围和方向。
通过公私法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使私人活动的领域和国家的政治活动领域界限分明,使私人和国家各负其责。
私人活动主要集中于私的领域。
公、私法融合的法理分析
摘要: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公认、对法律制度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分类。
但随着社会现实和中西方法律理念的发展,出现了公、私法融合现象,以前的法律分类已暴露出一定的缺陷。
笔者比较赞同当今法律界提出的在法律中分离出公私融合法的法律分类的观点。
本文阐述了公私融合法的社会和法律因素,并论述了此种法律分类对社会法律现实和法律体系、法律价值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法私法公私融合法社会因素法律因素一、公法、私法的发展趋势――相互交融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起源于罗马法时期,是西方法学开创的传统法律分类,目前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基本的、首要的分类。
“公法”是以维护社会整体的普遍利益为目的而经常并典型性地运用国家公权力来推动其具体运作的法律,以保护国家利益为基本价值取向,同时也限制国家权力对私人利益的过多干预;而以维护法律上的个体的特殊利益为目的并主要由主体的自由与自主行为推动其运作的法律为“私法”,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的价值取向,协调私人之间的利益。
在19世纪,以法、德为代表的法典编纂和法制改革过程中公、私法的划分理论得到广泛的运用。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拿破仑法典。
一战后,法学家们认真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时,此种理论也是他们重建法律制度的基础。
公、私法划分理论不断演进和发展的历史,使之产生了极大的权威,是整个法秩序的基础,是法律体系划分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也成为大陆法系各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之一。
这种“相安无事”的法律分类在20世纪初遭到了极大的挑战,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促进了国家干预的发展,这也直接影响到了公法和私法划分的理论基础。
美国的斯坦福大学教授梅里曼认为,当代大陆法系传统的公法与私法分类已经出现了危机,其原因有十个方面,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公法与私法的相互渗透导致了私法的“社会化”、“公法化”以及公法的“私法化”,公、私法的融合趋势给公、私法的法律分类提出了新的问题――公、私法划分理论是否有必要随着社会现实作出必要的修正?答案是肯定的,而且这种修正意识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已经有了普遍的共识。
论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的历史发展_叶秋华
法律研究论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的历史发展*叶秋华洪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是西方法律文化的重要成果,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历史。
其由古罗马法学家创立,中世纪一度沉寂至罗马法复兴得以延续,近代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中获得充分发展。
20世纪后出现/私法公法化0和/公法私法化0趋向,传统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发生动摇。
关键词:罗马法;公法;私法;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中图分类号:D909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91(2008)01-0141-06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是西方法律文化的重要成果,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法制历史。
其由古代罗马法学家创立,在中世纪日尔曼王国中曾一度沉寂,后伴随罗马法的复兴得以延续。
近代是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发展的黄金时期,其不仅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最重要的法律基础性分类,也成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特征。
20世纪以来,公法与私法之间开始相互渗透,呈现出/私法公法化0和/公法私法化0趋势,甚至出现新的社会立法而无法归类。
尽管如此,这种划分依然是当代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存在与发展的逻辑基础,并保持着大陆法系法律分类无可取代的基础性地位。
一、古罗马时期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的提出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最早源自古代罗马国家。
早在罗马法形成时期,罗马人中就已存在相当强烈的/公私相分0观念。
在古代罗马社会中,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被严格加以区分,同一位罗马公民在这两种生活中可能扮演着不同身份的角色,享有不同的权能。
而要实现这种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分离,客观上就必须以建立两种彼此相区分的制度为前提。
此外,民间流行的一些法律谚语也反映出罗马/公私相分0的理念,如/公法不得被私人简约所变通0、/私人协议不得变通公法0等,这说明在罗马社会生活中,公法与私法的运行需要遵从各自不同的原则。
正是在这样一种社会条件下,罗马公法与私法的观念得以形成和确立,公法与私法的领域逐渐被区分和界定,两者在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公共领域和规制家庭生活的私人领域依据各自的原则施行,相互之间基本上自成一体,并行不悖。
论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
论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作者:谢丽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6期摘要法划分这一理论起源于罗马,并于17、18世纪最终确立。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代公法与私法互相渗透,相互溶合,出现了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并存的局面,导致理论界对这一理论产生了质疑并进行了激烈的存废博弈,本文拟对此质疑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见解。
关键词公法私法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01-02一、公私法划分理论及其作用(一)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确立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最早起源于古代罗马国家,首次明确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与私法的是乌尔比安。
其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帝国的规定,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规定”。
从乌尔比安的这一理论可以看出,划分公法与私法的首要标准是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
随后罗马法学家在乌尔比安这一学说的基础上,又继续了这一划分,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指出: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变更,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这表明,公法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无条件遵从;而私法的规定则是任意性的,可以依照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
根据乌尔比安的学说以及后人对这一学说的发展,罗马法中的各项制度都以此为标准被分别纳入“公法”或“私法”的范畴。
但罗马法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其研究重心集中在私法方面,公法几乎没有涉及,因而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只是形式主义,远没有达到对一种成熟的分类体系进行宏观划分的地步。
公私法的划分最终得以确立是在17、18世纪,在近代资本主义革命特别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推动下,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统治,确立民主政治时,决定把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主张制度化、法律化时,公法才逐步发展,并最终形成了公私对峙的二元划分理论。
公法发展起来后,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日益明显,公私法的分类也就最终确立了。
(二)公私法划分的作用大陆法系对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除有助于认识二者的特色外,其主要意义在于诉讼法院的管辖及救济程序,因为这一理论的存在,使整个法律更具有体系性和条理性。
公法与私法之划分
公法与私法之划分区分公法与私法源远流长,期间形成的理论学说不胜枚举,最具代表性的有利益说、隶属说与主体说三种。
1、利益说罗马法时期,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
”但哈耶克认为,公法对应公共利益,私法只保护私人利益的观点,实属是非颠倒之论,从根本上说,私人目的在自由秩序中顺利实现才是真正的维护公共利益之道,通过政府组织实现公共福祉,反倒是拾遗补缺之举。
2、主体地位说该说主张:第一,在法律关系的内容方面,公法关系中主体地位具有隶属关系,下位意志受制于上位意志;私法则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任何一方意志不得强加于对方。
第二,在法律关系的发生方面,公法关系一般是依国家意志而产生,相对人处于他治地位,无自由选择之余地,私法关系则因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产生。
但这一学说也有缺陷:其一,一方面等级相同的国家机关地位平等,但彼此权力划分与行使关系由公法调整;另一方面,私法社团内部、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均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却属于私法;属于私法契约的雇佣契约与培训契约,受雇人与受教育人亦需受制于对方意志。
其二,一方面,私法关系未必依自由意志而产生,如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属之间的抚养关系以及法定继承关系等。
另一方面,公法关系亦可能由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引发,如国家之间的国际法关系,国内公法关系的入籍申请等。
欧陆传统对公私法划分的否认凯尔森主张公私法一元论,他认为公法与私法之别,只在于法律的创制方式不同,,无论是行政法还是民法典,作为一般规范,均是国家意志的产物,因此国家公法行为与私人法律行为融汇于统一的国家意志,公法与私法具有一元性纵然有着某种对立,亦不过存在于体系内部。
凯尔森统合公私法的观点,遭到哈耶克的强烈批评,后者指出:“就正当的法律行为规其是私法而言,法律实证主义所谓法律的内容始终是立法的意志之表示的断言,根本就是谬误的。
”在哈耶克开来,奉行组织规则的公法与奉行正当行为规则的私法,其间差别是根本性:组织规则是立法机构刻意制定、用以规范公权力机构的规则,规范对象必须遵照相应的命令作出行为;正当行为规则则是在历史演进中自发形成的,不依赖于任何人的意志,亦不指令当事人作出积极行为,只是通过禁止性规则划定行为界限,实际如何行为,取决于行为人的自由意志。
公法私法化
公法私法化起源及发展通说以为,公法与私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标志性的法律分类方式.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公私法划分的依据也不断发展,以致出现了“公法私法化”现象,下面就让我们共同了解一下公私法划分依据的发展,进而了解“公法私法化"。
首先我们来共同了解一下公私法划分的起源及其历史演变:1、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起源于古罗马,本质上反映的是公、私观念的对立。
2、封建制社会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3、公私法划分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现代意义上的公私法划分,是随着资本主义制度在欧洲大陆的普遍确立而形成的。
4、现代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的变化:国家与个人发生了互动关系,原有的明确界限被打破。
公法与私法之间开始相互渗透,呈现出“公法私法化”趋势。
其次我们看一下公法的私法化含义:由于政府职能的扩大,传统的私法调整方式被部分地或间接地引入了公法领域,私法关系向公法领域延伸。
尤其随着社会与公共服务事业的扩大,要求公共机构根据私法准则执行公共职能。
再次它的表现:主要表现是将平等对立、协商较量、等价有偿、恢复补偿等私法手段引入有政府和公权力加入、以公共利益为考量的公法关系。
具体表现如下,首先,国家直接将私法领域内的原则运用到公法领域来,创立了一种非私法又非公法、介于私法与公法之间的法,例如劳动法、土地法,其中最为典型的还是经济法,从一方面来说,这个是国家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的结果;另外一方面也表现了,这些原本应当属于私法领域的法律地位的重要。
其次,国家大力发展国家资本,组建国有公司,从事直接的经济活动。
例如,国家直接向私人企业大量订货或者供货,这个都是通过有关机关或直接经营企业进行的.这些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业都具有了民事主体的资格,他们是以私法手段来进行公务活动的,他们在法律上都受私法规范的调整,与私法的一般主体是具有平等的资格的,这个是公法私法化的另外一个表现.最后,公法私法化促进了私法的公法化,许多私法领域的原则直接被运用到了公法的领域,这个也是公法私法化所带来的反作用的影响。
私法公法的诠译
公法与私法的现代诠释公法与私法的现代诠释绪论绪论新中国建立后对法学及法律体系分类的理论,始终采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的划分方法,但无产阶级在革命取得胜利变为统治阶级后,如何在阶级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科学的对法学和法律体系加以分类,使之适应执政的需要,是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国家不可回避的问题。
党和国家明确提出在2010年前后要初步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版。
,但是,在法学界、法律界对如何构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存在有较尖锐的分歧和不同的看法;在实践中存在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不分,即使在公法规范内部也存在有“保权法”和“限权法”比例失衡的现实问题依目前我国行政法中的发达性质分类而言,“限制权力法”仅占20%左右,而“保障权力法”确占到80%以上,监督性的法律法规仅占0.87%,这反映了我们法律体系结构上的严重失调。
见刘楠:“论公私法二元结构与中国市场经济”。
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卷),第42页。
;在对外开放中,我国的法律体系与国际公法、私法体系也不协调。
因此,从理论上首先搞清楚公、私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一基本问题,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起源于罗马法时期,目前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基本的也是首要的分类。
公、私法划分是否适用现代?是否适用我国现代化法治建设?公、私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有什么样的作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否适用于我国,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和认识:一、应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出发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指出:“唯物主义历史观从下述原则出发: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在每个历史地出现的社会中,产品分配以及和它相伴随的社会划分为阶级或等级,是由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交换产品来决定的。
公私法之分与合的理论思考
一、公私法之分的溯源与作用依据大陆法系的传统分类,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
①公私法之分由来已久,源远流长,其生命力绵延数千年而不衰。
迄今的法制文明,仍不容低估公私法的概念及公私法之分的作用和影响。
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制实践和法学理论的发展,都曾经或依然从传统公私法理论中不断受益和得到有益启发。
从公私法之分的溯源看,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最早提出了公私法之分:“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②之后,《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接纳这一划分,从理论上确立起公私法之分的基础。
当时,划入私法的主要有人法、婚姻法、物法、债法等,而公法则包括宗教信仰及其活动法规、裁判官法、行政公职人员的权利义务规范等。
这一划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公私法的上述区分,深刻揭示出了国家和个人二者间的差异与对立。
两者的差别,鲜明地体现于乌尔比安随后在《学说汇纂》中具体化的列举之中:“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
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
”据此,公法和私法的职能分工和调整范围得以相对明确并长期沿袭下来。
上述关于公私法的宏观划分,影响深远,对当时处于简单商品经济阶段的罗马社会,更是具有积极意义。
特别是,涉及“个人利益”的罗马私法以及以之为基础形成的私法文化,有力推动了罗马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使私法成为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法律的最完备形式”和“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
”③为此,恩格斯曾指出:“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但是它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
”④因此,“在19世纪的西欧大陆,公私法之分在广泛开展的法典编纂和法律改革中被普遍应用,并成为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基础。
对民法法系的法学家来说,公私法之分几乎成了一个自明的真理。
这一现象是同当时经济领域的自由竞争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个人自由主义不可分的。
”⑤逐渐地,公私法划分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构建法律体系的基础,大陆法系国家的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
论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私法划分...
The essence feature ofdemocracy and nomocracy in harmonious society is that restricts and controls the public power.Power-right mode of nomocracy thought emphasize the power of states and government out oflaw,
of law system developing under the market economy system,SLim up the
trends of public law to have the characteristic of prirate law,wonder to explore some useful legislation to perfect the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ystem and law system,positively to promote our socialig market
special situation of country.删rd.fi'om the feature of market economy and
the attribute of private law,an of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under the market economy system,nail down the special guide principle and legal副丑塔鹤.Finally,though the discussion and research
(完整word版)中国伦理道德思想与公私观的关系
中国伦理道德思想与公私观的关系一、中国传统公私观的历史演变公私观是对公与私的关系根本看法,是人生观的一个重要方面。
公私关系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在原始社会初期,由于生产力低下,没有剩余产品和私有财产,因而没有私有观念,也不存在公与私的对立。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社会公有制解体,出现了私有财产和私有制,由此产生私有观念,形成公私关系.1、先秦时期,诸子百家中的公私观念。
儒家。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
儒家主张以道德完善和自律来灭私。
儒家学派的基本社会政治主张是行“仁政”,故“仁”是儒家学说的一个最核心的范畴。
何者为“仁”?一曰“克己复礼为仁”,所谓“克己复礼”,其一般的意义是指克制、压抑一“己”之私欲,是个体的言行完全服从于“礼”即公共秩序。
儒家名言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jǔ)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guān)、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fèn),女有归.货恶(wù)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
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2,法家。
在先秦,法家最先提出尚公论。
在《韩非子》中有“禁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
”法家立公灭私的思路是以法为公,一断于法。
在公私相背的视点中,韩非子强调公私对立的绝对性,坚定地否定私而倡导公,进而提出解决公私冲突的原则和方法。
“去私行公”、“废私立公”是韩非提出的作为臣民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故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举公义,辟私怨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也;必行其私,信于朋友,不可为赏劝,不可为罚沮,人臣之私义也。
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
人臣有私心,有公义。
修身洁白而行公行正,居官无私,人臣之公义也;污行从欲,安身利家,人臣之私心也。
公共法与私法的关系研究
公共法与私法的关系研究公共法与私法是法学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社会的法律体系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公共法是指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规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而私法则主要规范私人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者在社会生活中密不可分,相互交织又互相独立,他们的关系的研究对于法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公共法与私法的关系体现了法律的整体性。
公共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中心,包含了宪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内容,向社会传递了国家的权力和公共的利益。
而私法则主要规范了个人、家庭和组织的利益关系,如民法规定了合同、物权和婚姻家庭等法律事项。
这两个领域的法律规则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具有协调和平衡的功能。
其次,公共法和私法在法律尺度上有所区别。
公共法是指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规则,以国家法律为主要内容,其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充当着国家的最高意志。
例如,刑法中的杀人罪、盗窃罪等都属于公共法范畴。
而私法则以保护私人权益为主要目标,其法律尺度是个人、家庭和组织之间的关系,主要依据合同法、物权法等规范来解决各种纠纷。
例如,合同法的内容就是为了保护个人和企业在交易中的权益。
此外,公共法与私法在理论基础上也有所不同。
公共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国家的权力和公共利益,它与政治学、法社会学等学科有密切关联。
公共法主张通过法律规范来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和公共秩序。
而私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个人自由和私人权益,它与道德伦理学、社会心理学等学科有更多的联系。
私法主张通过建立个人和组织之间的平等协商关系,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自由、财产和尊严。
最后,公共法与私法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自身的特点。
公共法的司法实践主要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通过法院审判、警察执法等手段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民众在面对公共法的时候是被动接受的。
而私法则注重个人和组织之间的自主选择和自愿约束,在出现争议时,民众可以通过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私法更加注重满足个别人的需求和利益。
简论公法与私法之划分
简论公法与私法之划分简论公法与私法之划分前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西方法制和法学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大陆法系影响的各个法律体系中,奉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几乎都把公法和私法作为一种基本的分类。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也是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试从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必要性、历史和它们之间相互渗透的趋势等方面做些理论性的探讨。
一、公私法划分之开端——罗马帝国统治的应用(一)罗马公私法划分理论概况大陆法系的公私法划分起源于罗马法时期。
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中,罗马法学家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他们认为,由于法律关系的性质、调整方法及法律后果不同,法律应首先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其中,首次正式提出的还是古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在其《学说汇纂》中提出的,他说:“他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于私人。
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
他认为规定国家事务为整个社会整体谋利益的是公法,保护私权为私人利益的是私法。
可见,乌尔比安对公私法的划分基本上是以法律所保护利益标准为基础的。
这标志着公私法理论初步的提出。
乌尔比安的这一分类得到了查士丁尼的肯定。
(二)罗马重私轻公的公私法划分的背景分析罗马人以战争征伐起家,然后约在公元前四世纪形成了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社会。
罗马帝国在其征服地中海沿岸的国家期间,得到了地主和商贩的支持,这种支持使罗马社会的阶级结构发生了改变,商贩和地主慢慢进入了主流社会,成了罗马帝国的支柱之一。
自帝国时期以后,罗马逐步从一个单一的农业社会完成了农业经济与商品经济并存并重的社会,在帝国中期以后,商品贸易和商业交换活动对罗马社会经济的意义甚至占据了主要地位。
②这是罗马重私轻公的经济原因。
罗马共和国强大后,不停地开疆拓土,同时罗马国家的政体也发生变化,国家不稳定因素的存在和政体的变化都要求公法也随之变化,否则国家就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危机,于是公法总是处于变动之中的。
也因此,罗马法学家认为,从事公法研究是危险的、无意义的。
公法概念产生的背景
公法概念产生的背景【摘要】:公法的概念及产生到目前为止,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
公法起源于罗马法,经历了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直到近现代崛起并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其在演变和发展过程中是复杂多变,文章通过探讨公法概念产生的背景来更好的理解公法概念。
【关键词】:公法;私法划分;公法概念;公法背景从公元3世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创公法概念以来,公法在不同的时代、法系和国家其内容、功能、作用等表现出不同的特点,而这与它产生与发展过程中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具体背景是有密切关系的。
关于公法的概念各国立法上都没有明确的界定,法学家们也一直没有形成比较一致的答案。
一、罗马时期公法概念形成的背景公法概念产生的起源是从罗马共和国到罗马帝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变迁来阐述的。
1. 罗马共和国早期,家长权的出现产生了最早的公私二元对立首先是在罗马共和国早期。
罗马作为一个自由农民的贵族社会,手工业,贸易不受重视,农业是其主要经济形势。
早期的罗马共和国是在城邦制基础上建立的父权机制。
家长作为一家之主,对奴隶和家庭成员享有不受限制的绝对裁决权,即家长权。
家长权作为与公权力对抗的力量,产生了最早的公私二元的对立。
2. 罗马共和国后期,父权制的衰弱,私法发展并逐渐完善,公法被忽视在共和国后期由于父权制的衰弱,自由民取得了资助财产权,商品经济非常发达,使得私法发展并逐渐完善。
3. 罗马帝国主义时期,公私法划分的提出,私法发展更加繁荣在罗马帝国主义时期为了更好的发展私法,防止公法对私法的干预提出了公私法的划分。
使得后世学者认为只有罗马私法,不存在公法。
实际上罗马时期的公法是存在的。
蒙森说过:公法是政治权力结构的指示器,私法则表现着社会和家庭的财产分配结构。
公法和私法正是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反映。
有什么样的私法就会有什么样的公法,有什么样的公法就会有什么样的私法。
共和后期随着古代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私法迅速发展,以不成文宪法、税法、军事法以及土地法等为内容的公法则为私法成长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如果没有不成文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度和作用方式作出规定,私法就难以产生,私法所提供的私人产权和契约自由保障更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