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402
合同法402
合同法是指国家法律对合同的规范和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面是合同法的一些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合同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合同的定义、合同法适用的范围、合同的解释等基本概念和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部分规定了合同的要件、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等方面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的对象和合同的内容。合同可以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成立,但是涉及到法定形式或者需要特定形式的合同必须按法定形式或特定形式才能成立。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部分规定了合同的履行义务、合同的变更程序以及合同的转让等内容。根据这一章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需要变更合同的内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至于合同的转让,则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应的手续。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和效果
合同的效力和效果部分主要规定了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失效以及合同的效果等内容。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合同存在违法情形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可以被宣告无效。此外,合同的效果包括了合同的履行义务和合同的责任等。
第五章合同的违约和故意违约责任
合同的违约和故意违约责任部分规定了合同的违约行为以及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合同的违约行为包括了不履行合同、延迟履行合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等情况。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违约方故意违约,还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的违约责任。
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章总则
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合同行为,制定本法。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通则
合同是自愿订立的、相互依存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节合同的解释和修订
合同的解释和修订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解释应当根据合同的字
面意思、交易目的和公平原则确定。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履行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施。
第二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包括履行完毕、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规定等。
第四章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一节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义务、赔偿损失等。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当事人可以选择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履行违约责任。
第三节违约责任的免除和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免除或者限制。
第五章特别合同
本章规定了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第六章合同的效力确认和撤销
第一节合同的效力确认
合同的效力确认主要通过签订合同、交付合同标的物等方式进行。
第二节合同的撤销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撤销权利行使等方式撤销合同。
第七章不当得利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第八章附则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暂行条例》。
第二章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撤回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 要约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力,要约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撤销要约使受要约人遭受损 失的,要约人承担赔偿责任。 失的,要约人承担赔偿责任。 要约的有效期限: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5)要约的有效期限: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 期限届满,承诺人未做承诺的,要约失效。 期限届满,承诺人未做承诺的,要约失效。 商品房买卖中的楼书、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商品房买卖中的楼书、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不实是否构成欺 商店中对商品标明价格是否构成要约? 诈?商店中对商品标明价格是否构成要约?公交车投币箱是 否是要约?悬赏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否是要约?悬赏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 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 照下列规定到达(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 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 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 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要约期限发出承诺的, 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要约期限发出承诺的,除 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 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 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 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 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 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 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 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 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 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开 始计算。 始计算。”
第2章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二、承诺的方式 三、承诺的期限 四、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五、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 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法》第21条 21条
承诺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承诺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二)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四)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五)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承诺的方式
所谓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通过何种形式将承诺的 意思送达给要约人。 意思送达给要约人。 承诺的方式作为有效承诺的一种要件的条件:要约的内 容是否对承诺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容是否对承诺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要约中明确 规定了, 规定了,那么承诺的方式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反 之,则不能将承诺的方式作为有效承诺的特殊要件。 则不能将承诺的方式作为有效承诺的特殊要件。
(二)交叉要约 所谓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 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对于交叉要约是否可以成立合同,有两种不同观点: 1.交叉要约本身并不能成立合同。 2.既然双方已经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可推定双方已 经作出了承诺。 本书认为:从鼓励交易的需要出发,可以认定双方已经 达成了合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文规范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文规范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根据需要约定条件。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第七条合同的成立,要符合下列要件:
1. 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订立合同的内容确定;
3. 提供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4. 根据合同的性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形式。
第八条合同的成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成立合同的时间。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约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条件。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的效力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合同的效力由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确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六条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并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当事人履行金钱债务,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十八条当事人履行债务,可以约定实际履行或者支付违约金。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3)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①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 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 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②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 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⒊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4、承诺的撤回: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 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多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 定,下列要约中,不得撤销的有( )。 A.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 B. 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 C. 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约人尚未承诺的要约 D.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且已为履约 做了准备的要约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未指定 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 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或者承诺到达时间。( )
3、9月8日。 4、ACD 5.错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一、形式 (一)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公证形式、鉴证形式、登记 形式、审批形式 (二)口头形式 (三)其他形式(默示形式) 司法解释: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 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 “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自动售货机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01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一、概念
《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协议就是合意,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当事人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成立的意义:解决合同存在问题;区分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
注意: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概念,他们的关系体现在:成立是事实判断,生效是价值判断;成立是生效的前提。
二、合同成立的条件
1、主体条件。
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这是合同成立的决定性条件,首先需明确什么是合同主要条款。其次,各种合同的条款各不相同,主要条款也千差万别,但是一般来说应当包括标的物和数量条款。
3、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任何合同的订立都需经过这两个阶段才能最终成立。
第二节要约
一、要约的含义和法律性质
依《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等。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合同法》称之为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4对要约人的界定采纳了大陆法系民法的传统见解,要约的学理解释是:“要约者以缔结契约为目的而唤起相对人承诺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即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要约本身在法律上虽亦发生一事实上之效力,但仅有要约不能成为法律行为。要约仅为够成契约行为之一的意思表示,并非法律行为。
二、要约有效条件。
1、要约人有订约能力。要约人是将来的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其意思表示生效的条件首先是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合同的条件和要素齐备,并经过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协议后产生法律效力的过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下列要素:
1. 征得意思表示: 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应明确表达合同的意愿,在合同中明确阐述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2. 合法目的: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有合法目的。合同的目的不能
违反法律法规,也不能违反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
3. 合同条款明确: 合同的成立必须明确约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各种权利和义务,包括服务、产品的规格、数量、质量、价格、支付方式、交货时间等细节必须明确规定。
4. 同意意思一致: 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见。当双方的意见不一致时,不能形成合同关系。
5. 合同形式: 合同的成立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在某
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同需要采取特殊的形式,如公证、合同登记、合同公示等。
合同的成立通常经历下列阶段:
1. 洽谈阶段: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洽谈,包括产品、
价格、交货时间等。双方可以就合同的条件进行讨价还价,达
成一致的意见。
2. 写作阶段: 写作阶段是指将洽谈阶段达成的意见,整理成书面文件。书面文件应包括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履行期限、赔偿金、争议解决等事项。
3. 签订阶段: 当双方对合同的内容无异议后,双方当事人会签署合同。签署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4. 执行阶段: 当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责任并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4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
《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 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 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 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 要约。”
7
2、要约的存续期间(承诺期限 ) 要约期限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决定要
约的期限,只能根据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具体合理 期限。 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形式拘束力)
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不得 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实质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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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提单上约定货到付款,运费总金额60元。此 后1小时左右,托运人接到快递公司送货人员的电 话,说货物在运送途中被窃。事发后,双方进行 交涉。快递公司承认货物丢失责任,并表示愿意 按快递提单背面协议所列明的运费5倍进行赔偿。 但托运人不同意,称自己没有看到上述内容,向 法院起诉,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损20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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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 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 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 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 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 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 式”。
2-合同法-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
表示。《合同法》第21条 • 承诺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间为承诺生效时间。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 根据大陆法的到达主义,则意思表示到达
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 根据英美法的送信主义,则发信人所在地
为承诺生效的地点。 • 我国: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二节 要约
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 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 撤回只能使用于其他非直接对话的订约方式。
•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 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 撤销与撤回区别表现在: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 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 承诺的期限内。
• 第一,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是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第二,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 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合同法要点笔记框架整理.
合同法要点整理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
条件要约承诺时间地点缔约过失责任1、成立条件
主体意思程序
存在双方或多
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经过要约与承诺
方当事人
2、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
条件效力撤销失效
要约的条件
主体意思对象内容程序
有订约能力的人订立合同的意思受要约人具体确定送达
要约的效力
到达生效,合理期限内存续
形式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变更要约
实质拘束力受要约人取得承诺资格,一经承诺合
同成立
要约的撤销
时间撤回:到达前或同时到
撤销:承诺发出前
到
阻却事由附期限的要约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的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
为要约不可撤销并
为此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一自致,三他致
被拒绝被撤销被无视被变更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实质性变更
要约内容
3、承诺: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
诺
条
件
方式期限迟延撤回确认书特殊情况承诺的条件:
主体意思对象内容程序
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
思
要约人与要约一致时间、方式送达
承诺的方式:口头、书面或者要约人要求的方式,到达生效
承诺的期限:
对话场合即时作出承诺,否则要约失效非对话场合在合理期间内做出承诺
承诺的迟延:承诺未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迟发迟到要约人通知OR新要约
早发迟到要约人通知OR有效
承诺的撤回:到达前或同时到达
确认书: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殊情形:
交叉要约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实际成立(事实合同)但是人没有按照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约的,但一方一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就视为合同成立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高频实务问题解析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高频实务问题解析
第一章:引言
合同是人们日常生活和商业交往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合同的履行对
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为了准确解释和适用《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出台成为了必要的法律补充。本文将对于《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的高频实务问题进行解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2.1合同的要素和成立要求
根据《合同编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要素包括意思表示、实
质内容和形式要件。要素齐备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合同。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符合通信方式的形式。
2.2不特定对象合同的成立
《合同编通则》第十六条对不特定对象的合同做了详细的规定。当一
方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可以自行决定将来的债权或者债务的对象或者数量,合同即为成立。例如,当买方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数量时,合同即为成立。但是,根据司法实践,当一方恶意操纵不特定对象合同的自决权,违反公平原则,会导致合同无效。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3.1合同的履行地
《合同编通则》第三十一条对合同的履行地做了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当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的,履行地应当根据合同性质和当事人意愿决定。如果合同的履行具有特定地点的,履行地即为该特定地点。
3.2合同的代理履行
根据《合同编通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合同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履行。代理人代理合同履行时,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委托和合同的约定履行,
不得超出代理权。
第四章:合同的修订和解除
4.1合同的修订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一.ppt
(二)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 、撤销或修改。(特殊的单方意思表示,法律对信 赖利益的保护) (三)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受要约人获得承诺的资格,但没有必须承诺的义 务。(商业信用关系)P58 (四)要约的存续期间 Art.23: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限的,要约在该期限 内有效,要约中没有规定其有效期限的,则应分为 两种情况:P58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所有合同成立必要的共同 的条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其 代理人订约人不同与合同主体,合同的主体是 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 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法》Art.12对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 ◎须注意的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并非是每一个 合同都必须包括的。首先以当事人的约定为 准。如没有约定的,则应以该合同的性质而 定。
◎怎样判断合意的达成? (1)当事人一旦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即可。 对次要条款或非必要条款并未达成协议则不影响合 同的成立。 (2)达成一致的协议意味着意思表示一致,至于当 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不在合同成立的考虑范 畴。如,重大误解。
3、合同的成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的阶段。Art.13
(二)特殊成立要件
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一)要约的撤回 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做出的 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Art.17: P58 (二)要约的撤销 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做出的 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处理。P59 要约撤销的条件:Art19, P59. 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 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属于要约不得撤销的情 形。(1)(2)(3)P59.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 解析: •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 性‘ ’ ,该函件可视为“要约撤回”。 • 根据 《 合同法 》 第 17 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 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 到达受约人。 • 题中一个字’‘旋” . 即马上发出撤回要约的函,可以推 定出该函与要约同时到达,虽然受要约人的工作人员没将 其交给董事长,但并不影响要约撤回的法律效力,在法定 期间内.到达受要约人即发生效力,受要约人法定代表人 是否知道,并不影响撤回要约的法定效力。既然要约已被 撤回, B 项的正确性被排除。
• (3)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但符合 要约规定的,为要约。
• (4)法律的特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 告和宣传资料的性质 •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商品房 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 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 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 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 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 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 (3)要约的存续期间。 • 要约的存续期间,又称承诺期间,指要约 处于生效状态,受要约人可得承诺以使合 同成立的期间。承诺须于承诺期间内到达 要约人,才具有承诺的效力。
• 要约的存续期间分为约定期间与法定期间 。
【精品课件】合同的成立与订立
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除争议 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有实质性变更。承诺 对要约的内容作出。
(3)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 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 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四)承诺的方式
1.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 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单纯的沉默不构成承诺
3.沉默作为承诺的情形 (1)法律有特别规定时
(2)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时 如甲和乙事先约定甲对乙发出的所有要约,
若乙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拒绝的视为接受,那么 乙对甲的要约未表示拒绝的视为承诺。
不过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 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 销,即撤销的意思表示不生效,对方进行承诺的仍然 成立合同: (1)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明确表明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 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即时作出承诺的 意思表示,承诺生效,若不即时作出要约即归于失效。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所谓合理期限应当综 合考虑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受要约人考虑的时 间(依合同的性质不同而不同)、承诺到达要约人的 时间等。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讲义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合同成立的要件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一、合意主体: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存在
二、合意内容:对必要条款达成合意
(一)必要条款的认识
所谓必要条款,最实质的特征是就合同目的和性质而言该条款不可缺少,如缺少则合同即没有确定性。由于每一种合同的特性不同,它们所要求的必要条款也有不同,试图抽象出所有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必要条款是困难的。如在买卖合同中,通常认为标的、数量和价款构成必要条款。
(二)达成一致的认定
达成一致是指意思外在表示的一致,而不是内心意思的一致。在这个方面,如何界定合同不成立与合同得撤销,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案例:买卖双方签订一份蒜苗购销合同,在卖方所在地区,蒜苗是指青蒜(蒜叶),在买方所在地区,蒜苗是指蒜薹(蒜的花轴)。买方本意要买蒜薹,卖方以为是青蒜。发生纠纷后,法院以重大误解为由判决撤销合同。此案属于“隐藏的不合意”,而不是重大误解。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多义性,客观上意思表示不一致,就合同标的根本没有达成合意。而重大误解系指意思表示错误,内心意思与外在的表示不一致,此案的买卖双方都不存在这种情况。
三、合意程序: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
第二节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有效条件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约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合同订立的启动点和起始点,是当事人实质进行合同订立过程的开始。
合同法规定的合格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缔约意图
要约应当有相对人承诺即成立合同而受其约束的确定意思。一方面,要约应明确要约人与接到要约的人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如甲向乙提出“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显然甲并没有决定订立合同,但如果甲向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就表明甲已决定订立合同;再如新产品发布会、不是为销售而仅是展出的产品展销会、博物馆内展出的文物,因不具有与出席展会的人订立合同的意思,所以不构成要约。另一方面,要约应当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成立合同并受其约束的表示。如果要约中声明,要约人接到承诺后,可自由确定成立合同或不成立合同,那么受要约人的承诺就并不产生成立合同的效果,这种意思表示也就不构成有效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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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与要约的有效期:
从我国合同法来看,承诺期限和要约的有效期从起点 (要约从送达时生效)算不一定相同,但终止点一定相 同。起算点不同只是因为相对语境下的意义不同而已, 要约有效期的起算点是为了解决是否能撤回的问题,而 承诺期限的起算点是为了解决以某种时间长度表达承诺 期限时,为计算上的必要,明确一个起始点,以最终计 算出承诺的确切终止时间点。
从这个意义上看,承诺期限和要约的有效期实质上是一 回事。从他国和国际法上的立法例来看,也常常以“承 诺期限”来作为对要约的效力期间的表达。例如CISG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要约在“承 诺期限”前可撤销。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要 约定有承诺期限者,非于其期限内为承诺,失其拘束 力。”日本民法典亦有类似规定。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 内到达。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 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 间。
(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形式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要 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随意 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思考:已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有两种法律效力:其一:法律拘束力,即当事人不 得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效力;其二,当事人享有期 待权,此种权利亦不可侵害。
第二节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
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依据王利明教授观点,要约是意思表示而非法律行为
为此,原告以被告迟延履约为由,向法院起 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问: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若成立, 双方对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是什么?
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要约后,原告所作的
承诺已经改变了要约的内容,不产生承诺的法律效力, 所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所作承诺对被告要约的修改,由 于被告并未提出异议,所以合同成立。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对被告的要约的内容修改,已经 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修改,所以不能产生承诺的法 律效力,但可以作为一个反要约。被告虽然未直接以通 知的方式表示接受反要约而承诺,但其已经实际履行合 同,所以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最终的实际处理结果以第三种意见为准。
思考:法院的处理意见是否成立?
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决定的。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
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 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 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 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 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3、沉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作为承诺。
4、意思实现: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人明示的意思表 示,承诺人无需将承诺送到要约人,只需做出承诺的行 为合同即成立的合同订立方式。
三 、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这一期限 即承诺期限。
对于承诺期限的起算,合同法第24条:“要约以 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 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 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 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实质拘束力(承诺适格):受要约人在要约 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 位。
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一)概念: (二)对比:撤回在要约生效前,撤销在生效后。 合同法: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
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 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二,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1、对合同的必备条款(要素)达成一致,则合同可成
立。对于非必备条款(包括常素和偶素)若未做表示, 不影响合同成立; 2、所谓合意,应采客观解释方法。例如买方本欲买白 糖,却误买为盐,则为错误(重大误解),合同已成立, 但可撤销。 3、不合意有公开的不合意和隐藏的不合意。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 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但在实践中,显然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可适用此规则。
三、要约邀请 (一)要约邀请的概念: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它
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意行为。 要约邀请本身并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因此并非法律上
思考:要约人死亡对要约效力的影响如何? ——大陆法一般认为原则上有效,但能推出相
反意思的或者合同的履行具有人身性质的除外。
第三节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不能对要约做出实质性变更。若做出实质性变更的,
四、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一)承诺迟延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又分为必然的迟延和偶然的迟延。
Leabharlann Baidu二)承诺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 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五、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一)确认书及其性质: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
隐藏的不合意与错误有别。例如所谓“白头翁”的买卖 既是。
——所谓“白头翁”在不同的方言中有不同所指,有指 一种鸟类,有指一种蟋蟀。若甲乙约定买卖“白头翁” 一只,但双方理解不同,此时合同不成立。盖因“白头 翁”的确切含义本无定论,不可谓某一方的理解就是错 误的。
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系统地提出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是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 他于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4卷上发表了题 为《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或未完成时的损害赔偿》一 文。耶林写到:“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外的消 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 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 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 中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 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 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 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 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 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 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 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
不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合同法第30条)。若是非实质性 变更的,承诺原则上有效(合同法第31条) 。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承诺的方式::合同法第22条
1、明示
2、默示:默示的承诺的范围如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默示承诺仍然需要通知,广义的默示承诺包含意 思实现(依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的预先声明,特定的表 示承诺意思的事实或行为发生时,合同即成立的缔约方 式。)因此,订货的发出,是针对要约人的行为,形式 上认为也包含了“通知”的意思在里面,是狭义的默示 承诺,而宾馆依要约保留房间,或者旅客取用宾馆房间 冰箱中的饮料,是意思实现(因为无需通知)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 发出。
1、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是特定人,但特殊情况下也可 以是不特定的多人(例如在报纸上刊登的悬赏广告即为 “公众要约”);
2、要约必须发出(例如,以书信做出要约,但信件放 在抽屉中尚未发出,则这封信件尚不构成要约)。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超期撤销的法律后果:强制缔约还是缔约过失责 任?——有学者认为是缔约过失责任,我认为此说 在逻辑上存在困难,但在精神上符合合同自由原 则。)
六、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应理解为未到达)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一个奇怪的概念纠缠)。其逻辑是: 1、要约是意思表示(而非事实行为),因为要约能
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2、要约不是法律行为,因为要约只有在经承诺后才
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合同成立)。
二、要件
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这是最关键的要素,实质是要约人具有接受合同拘束的 意图。对于是否具备该意图,应采客观解释。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
一 、概念和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
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致另一 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制度萌芽于罗马法。一方面,作为缔约过 失责任理论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法律化最早源 头始于罗马法,这为该制度的萌芽奠定了初步的理 论基础;另一方面,罗马法已规定,在缔约过程中 一方对另一方应当负有“勤谨注意的义务”,这是 先合同义务法律规定的先声。
一般而言,只要要约具备了使合同成立的最低限度的内 容即可。
由此引申出的问题是:价格条款是否属于此种最低限度 内的内容?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不属于。该司法解释第 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 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 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 要约不可撤销(例如写明“确定的要约”、“将保 持要约的有效性”以及“open offer”、 “guarantee”等字样的要约。);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 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的事实。了解这一概念,主要是为了和要约区分。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要
约和要约邀请: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合同法第15条) 2、根据当事人意愿来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
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二)合同的实际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 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合同成立。
(三)交叉要约
缔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 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案例:
原告:某市大山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大山公司”)
(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
规定的,视为要约。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英美:发信主义;大陆: 到达主义(对公众要约的到达如何确定?)
(二)要约的存续期间完全由要约人决定。如果没有明 确规定该要约的存续期间,则:
被告:某市飞龙建筑材料厂(以下简称“飞龙厂”)
某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报价单,在报价单 中称:飞龙厂愿意向大山公司提供10万吨石灰石,每吨 价格为10元,价格中包括运费在内,在合同成立后两年 内运送完毕。
3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一份购买石灰石的定单:大山 公司要求飞龙厂从3月11日开始提供石灰石,每天提供 1000吨,总计10万吨。按照该订单,10万吨石灰石应当 在同年6月份运完。但由于各种原因,被告未能在原告 指定的时间内履行完,而是直到10月份才全部交完货。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一、概念: 合同的成立即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要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
题,是一个事实判断。 而合同的生效是对一个存在的合同,国家(通过
法律)表明是否认可其效力的问题。是一个法律 判断。
二、要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