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民法典合同编正式版
民法典合同编正式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交易自由,平等互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调整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关系,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编。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事主体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合同一经订立即成为法律约束双方的文件。
第三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滥用权利、陷害对方、强迫对方订立或变更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四条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完全一致;(二)有明确的约定内容;(三)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触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六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包括合同条款、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可以附加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或者通信地址;(二)约定的履行期限;(三)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期限;(四)商品的质量标准、性能指标、用途、包装方式等;(五)房地产买卖合同必须登记。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时,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也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以恶意阻止对方实现合同目的。
第四章合同的转让和承受第十条可以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但是合同的性质不得转变,合同的转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合同转让应当经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并且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十二条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约定或者经对方同意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应当与原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权益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合同行为,制定本法。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通则合同是自愿订立的、相互依存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节合同的解释和修订合同的解释和修订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解释应当根据合同的字面意思、交易目的和公平原则确定。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施。
第二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包括履行完毕、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规定等。
第四章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义务、赔偿损失等。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履行违约责任。
第三节违约责任的免除和限制根据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免除或者限制。
第五章特别合同本章规定了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第六章合同的效力确认和撤销第一节合同的效力确认合同的效力确认主要通过签订合同、交付合同标的物等方式进行。
第二节合同的撤销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撤销权利行使等方式撤销合同。
第七章不当得利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第八章附则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暂行条例》。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标准全文。
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
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章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前款所列的其他内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承担已尽合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2)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济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订立的合同关系。
第三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设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五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六条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与法律相一致的事项,也可以约定法律未规定而属于当事人自由决定的事项。
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产生效力,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以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方式排除或者限制自己的法定权利;(二)实施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该合同无效。
第九条合同无效,其效力自始没有发生。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支持商事信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形式。
法律规定必须为书面形式的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的方式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定金是买卖合同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支付方违约不能履行约定合同时,无过错的一方无条件退还已交的定金。
第十六条投标商要求投标人对未投标成功的工程承揽合同提供定金,一方违约给对方无过错的一方无条件退还已交的定金。
第十七条关于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卖合同项下的需供品应当具有按照约定要求的质量。
第十八条消费者合同部分无效第十九条关于消费合同履行第二十条关于租赁合同履行第二十一条学术论著合作交流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二条关于技术合作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三条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约定第二十四条关于服务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五条关于借款合同的约定第三十六条关于担保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七条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第三十八条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九条关于承揽合同的约定第四十条关于追偿合同的约定第四十一条关于补充通知的约定第四十二条关于媒体合同的约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题: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2. 诚实信用原则3. 合法原则4. 鼓励交易原则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一.名词解释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1. 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1.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4. 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2.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3.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2024精)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法治建设的要求,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依法平等地设定、变更、终止合同,自愿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第六条合同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对方披露与合同有关的情况。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恶意拖延履行或者以不合理方式履行合同。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约定合同的形式。
第十条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期限、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方式和时间。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提供或者采取排除一个当事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二条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十四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合同成立。
第十五条合同书的订立可以以字据、信件、数据电文或者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以要约、承诺的文件或者交换要约、承诺的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也视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依照其规定。
口头形式的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应当明确。
第十九条订立合同应当依法开始。
第二十条合同应当有明确的标的。
第二十一条合同约定的标的是无事物内容或者法律禁止的,该部分合同无效。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标的以及标的的权益可以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外。
第二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撤销或者变更约定的标的。
合同法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简单介绍
合同法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简单介绍合同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和保护合同的缔约、履行和终止等各个环节。
下面是合同法法律规定的简单介绍:第一章总则合同法第一章主要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定义和适用范围。
其中,第二条明确了合同自由原则,即民事主体有权自由订立、修改和终止合同,但应当遵守法律的限制。
第三条规定了平等协商原则,即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平等协商,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该章还规定了合同的分类和合同的效力等。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二章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方式和主要要素。
第五条规定了合同成立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无形式。
其中,书面形式指需要将合同内容写入文字,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双方互相口头表明意思达成协议,无形式指合同成立并未有明确的形式要求的合同。
第七条规定了合同的要素,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三章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无效。
该章主要规定了合同的生效条件,即合同应当满足法定条件、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以及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该章还规定了合同的无效情况,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约束,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等。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第四章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该章规定了各种履行方式,包括交付、支付、提供服务和让与等。
此外,该章还规定了履行期限的计算和履行的地点等。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法第五章规定了合同的变更和合同的转让。
该章规定了合同变更的原则和方式,包括当事人一致同意、书面形式和法律的约束等。
此外,该章还规定了合同转让的原则和方式,包括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形式和符合法律规定等。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和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六章规定了合同的保全和合同的解除的具体情况和方式。
该章规定了申请保全措施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被保全人的义务和责任等。
同时,该章还规定了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形和解除的程序,包括依法解除合同和协商解除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合同双方:甲方(出租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乙方(承租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解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进行解读,旨在帮助合同双方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第二条《民法典》合同编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合同的要件第三条合同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明确。
(三)标的合法、明确。
(四)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节合同的生效时间第四条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一节合同的效力范围第五条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瑕疵第六条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效力可能受到影响:(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订立的。
(三)因显失公平订立的。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节合同的履行方式第八条合同的履行可以采取一次履行或分次履行的形式。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期限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期限。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一节合同的变更第十条合同可以依当事人的协商变更。
第二节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合同可以依法解除。
第六章合同的转让和终止第一节合同的转让第十二条当事人经对方同意,可以将其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节合同的终止第十三条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的构成第十四条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
第二节违约的责任第十五条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争议解决第一节和解谈判第十六条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和解谈判解决。
第二节诉讼或仲裁第十七条当事人不能通过和解谈判解决争议的,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第九章附则第一节适用范围第十八条本解读适用于《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
2-合同法-合同的成立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
所决定的。 • 合同成立的时间的几种特殊情形:
• 第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 导致承诺到达迟延。
• 第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 第三,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
•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 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 • 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 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 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 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
表示。《合同法》第21条 • 承诺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承诺
五、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 4、合同的实际成立条件《合同法》第36条 第一,必须是双方实际从事了履行行为。 第二,必须是双方履行了主要义务。 第三,如果双方的实际履行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思考
• 吴某听孙某说某高档自助餐厅(同时兼营炒菜)近期八折 酬宾,便约朋友到餐厅就餐。吴某自己从自助餐厅摆放的 牛肉、鸡肉、红烧鱼中各乘一盘,其中牛肉标价一盘15元、 鸡肉一盘18元、红烧鱼一盘20元;另外在炒菜部点一菜一 汤,按照打八折计算共计72元(实价90元)。在就餐过程 中,服务业端上一盘清蒸排骨,吴某虽然没有点这道菜, 却招呼朋友一块儿吃了这道菜。后来餐厅发现原来上错了 菜,为此向吴某所要一盘清蒸排骨的价金20元,吴某认为 自己没有点这道菜,但是你们却上了这道菜,因此餐厅的 行为构成赠与;而餐厅认为,自己上了清蒸排骨,吴某未 加拒绝并吃了菜,购买清蒸排骨的合同已经成立。另外, 孙某告知吴某餐厅打八折酬宾实为玩笑,其实自助餐厅上 的标价都是实价,而不能打折。因此,吴某在结账时与餐 厅发生争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3.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施行日期】1985.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布日期:1999年3月15日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但是,国际运输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
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
第八条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培训2024年
合同法培训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合同法概述1.1 合同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1.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3 合同法的功能与作用第二章:合同的成立2.1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2.2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2.3 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第三章:合同的效力3.1 合同的生效条件3.2 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3.3 效力待定的合同第四章:合同的履行4.1 履行的原则与方式4.2 履行抗辩权4.3 履行的保障措施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5.1 合同的变更条件与程序5.2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5.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六章: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的认定6.2 违约责任的形式6.3 违约责任的免除与限制第七章:合同争议解决7.1 协商与调解7.2 仲裁解决机制7.3 诉讼程序与规则第八章:特殊类型合同8.1 买卖合同8.2 租赁合同8.3 居间合同第九章:国际合同法概述9.1 国际合同法的特点9.2 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9.3 国际合同争议的解决第十章:合同的法律规制与监管10.1 合同法律规制的目的与手段10.2 合同监管机构与职能10.3 违反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第十一章:合同风险管理11.1 合同风险的识别与评估11.2 合同风险的预防与控制11.3 合同保险与风险分散第十二章:合同的信息化与电子合同12.1 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12.2 电子合同的操作规范12.3 电子合同的安全管理第十三章:合同法实务操作13.1 合同的起草与审查13.2 合同的签订与备案13.3 合同的执行与监督第十四章:合同法培训总结14.1 培训内容回顾14.2 合同法的应用实践14.3 签字栏、签到时间、签订地点合同法培训2024年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合同法概述1.1 合同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1.1.1 合同法的界定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
2024版有关合同法的论文题目
2024版有关合同法的论文题目合同目录第一章:合同法概述1.1 合同法的定义与历史发展1.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3 合同法的功能与作用第二章:合同的成立2.1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2.2 合同的成立条件2.3 合同的形式与效力第三章:合同的履行3.1 合同履行的原则3.2 履行过程中的义务与责任3.3 履行障碍与违约责任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4.1 合同变更的法律条件与程序4.2 合同解除的类型与条件4.3 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第五章:合同的担保与保证5.1 合同担保的类型与作用5.2 保证的设立与效力5.3 担保与保证的解除与责任第六章:合同的争议解决6.1 合同争议的类型与特点6.2 争议解决的途径与方法6.3 争议解决的法律程序与效力第七章:特殊合同类型7.1 买卖合同7.2 租赁合同7.3 服务合同第八章:合同的法律监管与执行8.1 合同法律监管的框架8.2 合同执行的程序与机制8.3 合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九章:合同的电子化与数字化9.1 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与特征9.2 数字化合同的发展趋势9.3 电子合同与数字化合同的风险与防范第十章:合同签订的实践操作10.1 合同签订前的准备与审查10.2 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0.3 合同签订的签字栏、签到时间、签订地点等细节以上为合同法论文的目录,涵盖了合同法的各个方面,从基础理论到实践操作,为读者提供了全面的视角。
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合同法概述1.1 合同法的定义与历史发展合同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起源于古罗马法,经过中世纪的演变,至现代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合同法的发展历程反映了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和法律思想的进步。
1.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性以及合同自由。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石,确保合同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国际合同法范本
国际合同法范本《国际合同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合同范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
第二条定义本合同范本所称合同,是指双方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三条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双方可以约定其他形式作为补充。
第四条要约合同的成立始于一方的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表示意愿,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第五条承诺要约经另一方接受即构成承诺。
承诺是指接受要约的一方表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六条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自承诺生效之日起成立。
承诺的生效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除非另有约定。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合同的无效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九条合同的撤销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三)合同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条履行原则合同履行应遵循全面履行、诚实信用、公平原则。
第十一条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按照合同的性质、用途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点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什么叫劳务合同关系
什么叫劳务合同关系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劳务合同关系:指雇主与雇员之间,根据合同约定,雇员向雇主提供特定劳务,雇主支付相应报酬的法律关系。
1.2雇主:指需要劳务,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3雇员:指提供劳务的自然人。
1.4劳务:指雇员根据合同约定,为雇主提供的具体工作或服务。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1合同的成立: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2.2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劳务内容(1)劳务的具体内容;(2)劳务的具体地点;(3)劳务的具体时间。
3.2劳务变更:雇主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务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内容应书面通知雇员,雇员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劳务。
第四章报酬与支付4.1报酬:雇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雇员支付报酬。
4.2支付时间:雇主应按照约定的支付周期,及时足额支付报酬。
4.3支付方式:雇主应以现金、转账等方式支付报酬。
第五章合同的终止5.1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5.2合同的解除: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5.3违约解除: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4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合同终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六章保密条款6.1保密义务:雇员在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应对雇主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6.2保密期限:雇员对雇主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合同终止后____年。
第七章竞业限制7.1竞业限制:雇员在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____年内,不得在与雇主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或提供服务。
7.2竞业限制补偿:雇主应按照约定向雇员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第八章违约责任8.1违约行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视为违约。
8.2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争议解决9.1协商解决: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2023《借款标准合同条例》
借款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人以出借人提供的资金为特定目的或者不特定目的的需要进行适当利用,并按照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三条出借人应当具备出借资金的合法所有权,借款人应当确保所借用的资金用于合法目的。
第四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借款合同的成立应满足条件:1.出借人和借款人达成一致意见;2.合同内容必须明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3.符合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借款合同的签订是自愿的,不得以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强制签订。
第七条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借款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等重要条款,合同中不得含有排除法律保护、损害借款人利益的条款。
第三章利率及费用第九条借款合同中的利率可以由借款人和出借人相互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法定利率。
第十条出借人向借款人收取的费用应当合法、合理,并经借款人明确同意。
第十一条借款期间内出现的费用或者所发生的费用事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出借人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和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出借人收取的利息和费用,应当以合理的方式计算,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四章还款责任第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不得擅自延期还款。
第十五条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
第十六条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者抵押物以确保借款的偿还。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出借人进行还款,并承担因还款延误造成的一切责任。
借款人有权提前偿还借款,但需提前通知出借人,并支付约定的提前偿还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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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一、概念: 合同的成立即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要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
题,是一个事实判断。 而合同的生效是对一个存在的合同,国家(通过
法律)表明是否认可其效力的问题。是一个法律 判断。
二、要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隐藏的不合意与错误有别。例如所谓“白头翁”的买卖 既是。
——所谓“白头翁”在不同的方言中有不同所指,有指 一种鸟类,有指一种蟋蟀。若甲乙约定买卖“白头翁” 一只,但双方理解不同,此时合同不成立。盖因“白头 翁”的确切含义本无定论,不可谓某一方的理解就是错 误的。
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
一 、概念和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
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致另一 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制度萌芽于罗马法。一方面,作为缔约过 失责任理论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法律化最早源 头始于罗马法,这为该制度的萌芽奠定了初步的理 论基础;另一方面,罗马法已规定,在缔约过程中 一方对另一方应当负有“勤谨注意的义务”,这是 先合同义务法律规定的先声。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 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但在实践中,显然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可适用此规则。
三、要约邀请 (一)要约邀请的概念: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它
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意行为。 要约邀请本身并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因此并非法律上
为此,原告以被告迟延履约为由,向法院起 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问: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若成立, 双方对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是什么?
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要约后,原告所作的
承诺已经改变了要约的内容,不产生承诺的法律效力, 所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所作承诺对被告要约的修改,由 于被告并未提出异议,所以合同成立。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对被告的要约的内容修改,已经 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修改,所以不能产生承诺的法 律效力,但可以作为一个反要约。被告虽然未直接以通 知的方式表示接受反要约而承诺,但其已经实际履行合 同,所以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最终的实际处理结果以第三种意见为准。
(超期撤销的法律后果:强制缔约还是缔约过失责 任?——有学者认为是缔约过失责任,我认为此说 在逻辑上存在困难,但在精神上符合合同自由原 则。)
六、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应理解为未到达)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被告:某市飞龙建筑材料厂(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简称“飞龙厂”)
某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报价单,在报价单 中称:飞龙厂愿意向大山公司提供10万吨石灰石,每吨 价格为10元,价格中包括运费在内,在合同成立后两年 内运送完毕。
3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一份购买石灰石的定单:大山 公司要求飞龙厂从3月11日开始提供石灰石,每天提供 1000吨,总计10万吨。按照该订单,10万吨石灰石应当 在同年6月份运完。但由于各种原因,被告未能在原告 指定的时间内履行完,而是直到10月份才全部交完货。
系统地提出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是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 他于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4卷上发表了题 为《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或未完成时的损害赔偿》一 文。耶林写到:“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外的消 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 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 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 中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 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 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 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 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 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 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 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
不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合同法第30条)。若是非实质性 变更的,承诺原则上有效(合同法第31条) 。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承诺的方式::合同法第22条
1、明示
2、默示:默示的承诺的范围如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默示承诺仍然需要通知,广义的默示承诺包含意 思实现(依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的预先声明,特定的表 示承诺意思的事实或行为发生时,合同即成立的缔约方 式。)因此,订货的发出,是针对要约人的行为,形式 上认为也包含了“通知”的意思在里面,是狭义的默示 承诺,而宾馆依要约保留房间,或者旅客取用宾馆房间 冰箱中的饮料,是意思实现(因为无需通知)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 内到达。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 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 间。
(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形式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要 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随意 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一个奇怪的概念纠缠)。其逻辑是: 1、要约是意思表示(而非事实行为),因为要约能
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2、要约不是法律行为,因为要约只有在经承诺后才
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合同成立)。
二、要件
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这是最关键的要素,实质是要约人具有接受合同拘束的 意图。对于是否具备该意图,应采客观解释。
思考:要约人死亡对要约效力的影响如何? ——大陆法一般认为原则上有效,但能推出相
反意思的或者合同的履行具有人身性质的除外。
第三节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不能对要约做出实质性变更。若做出实质性变更的,
第二,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1、对合同的必备条款(要素)达成一致,则合同可成
立。对于非必备条款(包括常素和偶素)若未做表示, 不影响合同成立; 2、所谓合意,应采客观解释方法。例如买方本欲买白 糖,却误买为盐,则为错误(重大误解),合同已成立, 但可撤销。 3、不合意有公开的不合意和隐藏的不合意。
从这个意义上看,承诺期限和要约的有效期实质上是一 回事。从他国和国际法上的立法例来看,也常常以“承 诺期限”来作为对要约的效力期间的表达。例如CISG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要约在“承 诺期限”前可撤销。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要 约定有承诺期限者,非于其期限内为承诺,失其拘束 力。”日本民法典亦有类似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 要约不可撤销(例如写明“确定的要约”、“将保 持要约的有效性”以及“open offer”、 “guarantee”等字样的要约。);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 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一般而言,只要要约具备了使合同成立的最低限度的内 容即可。
由此引申出的问题是:价格条款是否属于此种最低限度 内的内容?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不属于。该司法解释第 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 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 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四、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一)承诺迟延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又分为必然的迟延和偶然的迟延。
(二)承诺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 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五、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一)确认书及其性质: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
的事实。了解这一概念,主要是为了和要约区分。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要
约和要约邀请: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合同法第15条) 2、根据当事人意愿来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
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二)合同的实际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 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合同成立。
(三)交叉要约
缔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 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案例:
原告:某市大山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大山公司”)
思考:法院的处理意见是否成立?
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决定的。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
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 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 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 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 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
规定的,视为要约。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英美:发信主义;大陆: 到达主义(对公众要约的到达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