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赁 合 同(盛汇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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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项目名称: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是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场地的使用权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租赁场地出租给乙方作为商业经营之用;乙方同意承租该租赁场地;现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场地概述
一、坐落:租赁场地为坐落于(具体位置及红线平面图详见附件)。
二、概况:A、楼层:负一层;B、层高:按现状交付;C、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三、面积: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租赁场地面积按红线所标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约 16000 平方米),如有误差,双方按最终测绘套内建筑面积对租赁费用进行重新计算,并多退少补。租赁场地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依据:独立外墙的,以墙体外围计算面积,与相临建筑为共墙部分,以共墙的二分之一计算面积。
四、权属状况:
1、甲方对该租赁场地享有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公证书》。
2、甲方应向乙方出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作为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如因甲方原因使乙方不能执行此合同的,甲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五、性质及用途:甲方保证该租赁场地为商业用地,出租给乙方作为商业经营场所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限为 40年,自交付租赁场地、经甲、乙双方验收后,次日开始计算。
二、物业改装期
1、物业改装期
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场地正式交付乙方之日起,甲方给予乙方个月物业改装期。
2、经营(市场培育)期
物业改装期满后乙方正式开业之日起,甲方给予乙方五年经营(市场培育)期,同时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给予市场开发的补助。
物业改装期内乙方无需缴纳租赁费用(含物管费、设备设施使用费、公共能源费),但要承担乙方使用的能源使用费(水、电)供暖费用及垃圾清运费。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人民币元,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甲方应在收到上述保证金后的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等额的收款收据。
二、甲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提前解除之日起15日内将前款所述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乙方。如因乙方违约产生损失或欠付租赁费用,甲方在扣除上述款项的情况下,应一次性无息退回乙方剩余保证金。
三、租赁期限届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乙方继续租用租赁场地的,前款所述保证金继续作为乙方履行租赁合同的保证金。
四条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租赁场地的起始租赁费用(即第一个计租起始租赁年度)为人民币壹佰万元/年,为了培育市场,前五个租赁年度内免收租金,自第七个租赁年度开始递增,租赁费用在上个租赁年度租赁费用标准的基础上
每个租赁年度递增一次,递增幅度为每次递增5%,租赁费用包含乙方应缴纳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含设施设备使用费、公共能源费)等所有费用,但不包含取暖费,取暖费由乙方负责承担。标准如下:
二、支付方式:乙方按年度支付租赁费用给甲方。甲方应于上年度末25日之前向乙方提供符合税务及相关部门要求的租赁费用发票,乙方在收到上述发票后,应在上年度届满前5日内将下年度租赁费用交付给甲方(遇节假日顺延)。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租赁费用发票,乙方有权延付租赁费用,直至甲方补齐租赁发票。(第一次租赁费用支付应包含当月计租之日至本年度末的租赁费用,具体以计租日为准)
三、本条所指租赁费用为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场地应支付给甲方的全部费用,除此之外,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因政府调价或其他任何原因,上述物业管理费、设备使用费及公共能源费有所上调,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乙方支付了超出本协议约定标准的任何费用,则乙方可以从应付甲方租赁费用中扣除。
四、本条所指“租赁年度”,系指自计租日起,向后推算,满壹拾贰个月为壹个租赁年度。
第五条租赁场地交付及责任
一、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2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约定条件(租赁场地经建筑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主体(含市政、道路、绿化、亮化工程,亭子、椅子等设施)消防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且符合双方约定的《租赁场地交付条件》)的租赁场地交付给乙方。
二、甲方在租赁场地符合交付条件后,应提前十五日向乙方发出书面交房通知。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检查场地情况,如场地达到双方约定的交付标准和条件则双方签署《租赁场地交付确认书》。《租赁场地交付确认书》签署之日为场地正式交付之日。
三、如租赁场地未达到双方约定的交付标准和条件,但为节约工程时间或因在建项目双方需进行交叉施工的,如双方同意乙方可提前进入场地进行筹备装修工作,双方可签署《提前进场确认书》,确定已达到交付条件项目及甲方未达到交付条件项目,待达到交付条件时双方签署《租赁场地交付确认书》。如双方对交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有争议,应由双方代表签署备忘录,以明确责任,并尽快协商解决。
四、逾期交房
1、因甲方违反本条约定逾期交房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一天,按第一计租年度日租赁费用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90日不能交房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款项及利息,并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如乙方选择不解除本合同,则甲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按照本款第1项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3、逾期交房的,租赁期限、免租期、计租起始日均相应顺延。
五、逾期接房:租赁场地具备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乙方在接到甲方交房通知后十五日内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一天,按第一计租年度日租赁费用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90天不派人办理交接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并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条转租
一、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同意乙方可将租赁场地对外部分转租,转租比例不得超过租赁面积的50%,甲方为乙方转租提供所需证明文件。
二、在必要时,乙方可与第三人成立合资、合作或联营公司或其他组织,作为本合同租赁场地的使用人,承担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乙方履行上述行为时,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甲方。
三、若乙方在当地成立全资子公司,甲方同意由乙方当地子公司承受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届时双方办理乙方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并由乙方承担履约保证。
第七条优先权
一、在租赁期限内,如甲方欲转让全部或部分租赁场地的,应至少提前60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如需继续租用本租赁场地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前60天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并在同等条件下拥有该租赁场地的优先承租权。
第八条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