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外法史 第六章 教会法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3.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和特征1.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规定了国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无限权力。
详细规定了军事制度,建立常备军,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
对宫廷和神庙财产特别保护,处刑极为严厉。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对盗窃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且进行极为严厉的惩罚。
视奴隶为权利客体,可以随意买卖、出租或抵押。
3.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钦努,法典对两者的权利保护是完全不同的。
4.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手工业商业的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借贷契约:废除债务奴隶制,限制高利贷)5.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子女的特权:婚姻以契约为基础,妇女是婚姻契约的标的。
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地位极不平等。
在家庭关系中,妻子和子女完全处在家长控制之下。
6.保留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土地长期实行国有制。
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遗迹。
对许多纠纷的处理还保留着自行解决争端的原始遗风。
神明裁判广泛应用。
四、法典的历史地位巩固了两河流域的中央集权制,推动了经济发展。
为后世研究两河流域及整个东方社会提供了原始材料。
在古代东方法制发展史上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三章古印度法古印度法的特征:与宗教紧密相联,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法律、伦理、道德、宗教玄谈和哲学理念的混合物。
一、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法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解释种姓制度的起源及其实质,说明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二、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极其重要第九章英国法一、法律渊源(一)普通法形成:中央集权制的建立统一司法机构的建立1、普通法院制度↗民事诉讼高等法院(私人民事案件)僧侣贵族\↗御前会议御前会议↑↘王座法院(刑事和国王民事案件)高级官吏/↘理财法院→理财法院(皇室财政税收案件)2、亨利二世司法改革(1)1179年,温莎诏令将巡回审判改为定期永久性制度(2)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建立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刑事司法制度(3)1176年,诺桑普顿诏令建立由皇室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4)1179年,大巡回审判诏令基本原则:遵循先例主要特征:程序先于权利(二)衡平法形成:社会经济关系快速发展普通法自身缺陷:1、保护范围有限,由令状确定2、在封建自然经济中形成,内容僵化3、以损害赔偿为主,救济方法有限(三)制定法种类: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二、宪法(一)渊源: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二)宪法性文件1215年《大宪章》(限制王权,保障臣民权益,成为《权利法案》的典范)1628年《权利请愿书》(重申《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及对臣民权利的允诺)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性质:奠定君主立宪制政体的重要宪法性法律之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内容:1、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实施或终止法律;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款;不得征集和维持常备军;不得设立宗教法院和特别法院;不得滥施酷刑和罚款2、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3、议员在国会地自由发表言论而不受国会以外任何机关的询问1701年《王位继承法》1911年与1949年《议会法》(三)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原则;法治原则(四)特点: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英国宪法的内容很不确定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三、信托制(一)概念: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制度(三)受托人的权利:有权按自己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有权选择最有利的时机出售信托财产并进行投资有权按规定取得报酬(四)受托人的义务:按规定将将信托财产的收益交给受益人,以公正态度对待各受益人定期向受益人提供充分的收支账目报告除非得到委托人或法院许可,不得把自己的职权委托他人行使不得从所经营的信托财产中牟利,不得购买信托财产始终善意地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四、对价制度(一)概念: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为了使对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保证(二)原则:对价无需相等过去的对价无效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平内尔原则(部分免除无效)不得自食其言原则(衡平法上之禁止推翻/承诺禁反言)第十章美国法一、《独立宣言》时间: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内容: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列举英国殖民统治的暴行宣布殖民地成为自由独立的合众国影响:鼓舞和推动美国乃至欧洲各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二、《邦联条例》时间:1777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1781年3月1日起生效内容:没有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中央政府的权力小,各州的权力大,保留各自主权国会采取一院制三、《联邦宪法》时间:1787年9月15日通过草案;1789年3月4日起生效基本原则:1、分权原则以列举方式授予联邦权力:联邦立法权;联邦司法权;外交权;军事权货币与度量衡;设立邮局;征税与计划福利;保障著作和发明专有权;接纳新州与管理州际事物;提出宪法修正案与修正宪法以禁止性条款规定各州不得行使的权力2、制衡原则(立法、司法与行政机关;联邦政府与州政府)3、限权政府原则影响:是美国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美国宪法所设计的制度对很多国家产生了影响四、法院组织(一)联邦法院/首席法官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8名法官联邦专门法院↗(二)州法院基层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五、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与区别同:法律渊源相同;法律分类一样;法律风格一致;重视法律程序;法官作用突出异:因地制宜移植改造外来法;法律体系实行一国双轨多元制;制定法和判例法具有极大的伸缩性;重视成文法的制定和作用;独创许多重要的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六、美国法律地位成为普通法系中与英国法并驾齐驱的又一代表性法律制定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宪法中所体现的分权、制衡、法治原则奠定资产阶级宪法基本格局首创违宪审查制度,开创宪法监督和保障制度的先河,推进宪政制度的发展创造立法与司法的双轨制,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经验刑法率先创造缓刑制度,将教育刑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改革第十一章法国法一、《人权宣言》[背景无需记忆,仅作理解之用]背景:18世纪启蒙思想传播1789年7月14日,巴黎人民攻陷巴士底狱,爆发法国大革命时间:1789年8月26日国民会议通过性质:法国大革命中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内容:集中体现启蒙思想家思想人权:天赋人权(卢梭)政权:主权在民(卢梭);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法治: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罪刑法定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影响:推动法国大革命对法国宪法与法制发展起到先导作用对法国乃至世界人权、公民权和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二、《1793年宪法》背景:1792年8月,巴黎人民第二次武装起义,推翻君主立宪统治外国法制史重点第3 页共8 页比较完整确立了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权利平等;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治;过失责任原则保留着旧制度的若干内容:维护父权制家庭的传统;重新确立夫权;有限的离婚自由;未给予非婚生子女完全平等的地位体例上继承罗马法传统,内容上注重实际效用影响:上承罗马法基本精神与内容,下接《德国民法典》统一法国民事法律,巩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巩固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经济基础,促进资本主义发展成为世界各国立法范本七、法国法与大陆法系[翻阅课本第272页]八、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翻阅课本第181页]重要第三章古希腊法一、德拉古立法时间:公元前621年内容:能够自备武装者才享有公民权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评价:维护贵族利益,开启雅典成文法发展二、梭伦改革时间:公元前594年内容:颁布“解负令”,废除一切债务以拥有的财产为标准重新划分公民的等级,废除贵族政治上的世袭特权设立陪审法庭和四百人会议采取鼓励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的措施废止德拉古法,创立遗嘱继承制度评价:改良主义的民主革命三、克里斯提尼改革时间:公元前509年内容: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
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六章法兰西王国法律(中世纪)第一节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一、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形成及其在西欧的典型性公元843年查理大帝帝国的瓦解,标志西欧法律史上实行属人主义的日耳曼法占统治地位的阶段结束,西欧走上以分散的地方习惯为主的阶段(封建割据阶段)。
法兰西王国在中世纪是西欧封建制度的中心,它的法律制度在西欧具有典型性,明显体现了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法兰西王国法律制度经过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二、公元9-13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在政治上是封建割据,国王的权力只及于王室直辖领地,大封建主(公爵和伯爵)在自己领地享有独立的政治军事和审判权力。
这时法国法律的发展有以下特点:1、属地主义代替了属人主义。
封建领主在审判其所属陪臣和农奴时,适用同一种法律(本领地、本地区的习惯法),而不问被告的祖先属于哪一个民族。
2、主要实行不成文的习惯法。
由于政治上分散,过去的成文习惯法《撒利克法典》和王室法令不再通行,而实行本地区的习惯法,这种习惯法是在日耳曼法和罗马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包括日耳曼法和罗马法两种因素,以日耳曼法为主。
3、法律是分散、不统一的,明显分为南北两部分。
教会法可能是全国唯一大体统一的法律。
南部习惯法中罗马因素较多,而且西哥特罗马法典等罗马成文法还在通行,所以叫做罗马法区或成文法区;北部采用习惯法,称习惯法区。
这种划分在整个封建制法律时期一直存在。
三、13-16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公元11世纪开始,形成了城市和市民等级,支持王权和统一,法国具有了实现政治统一的前提,建立了等级代表君主制,这是从封建割据到君主****的过渡阶段,其主要标志和基本特征是建立了等级代表机关三级会议。
法律发生以下变化:1、习惯法的成文化及分散性逐步减轻。
通过成文汇编,首先在一些大的地区使习惯法统一起来,公元13世纪出现的是私人着作,如《诺曼底大习惯法典》《圣路易习惯汇编》《波瓦西习惯集》等。
6.教会法
帝创造的秩序;其调整的核心问题是上帝与人的关系,而 非人与人的关系。 2.教会法具有封建性:A.教会内部的等级结构与行政官僚 体系;B.法律内容的封建性 (二)影响: 1.教会法传统为法律注入了“信仰”,指引人们确信法律 甚至愿意为维护其权威而献身。 2.对于近代宪法的影响 3.对于私法和刑法的影响 4.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4.继承制度
对于动产,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并更倾
向于前者。 教会法对遗嘱加以限制,使其不能剥夺活着的配偶和子女的继承 权。 (五)犯罪及刑罚 1.世俗“犯罪”与宗教“罪孽” 2.惩罚的目的在于纠正、救赎而非毁灭,教会刑罚包含仁慈的精神 (六)司法体系 宗教法院体系: 1.普通法院(主教法院和大主教法院)-教皇法院 2.宗教裁判所(异端裁判所):西欧天主教会13世纪专设的特别刑 事法庭,专门审理有关宗教案件的司法机构,直接隶属于教皇。
教会法?一教会法与基督教?一教会法的含义?教会法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教令章程法典和其他规范的总和它以天主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尤其是中世纪时期的法律为主
教会法
一、教会法与基督教
(一)教会法的含义 教会法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
(三)教会法典 19世纪罗马天主教会面临近代工业化、科技发展和全球传教带来的
一系列紧迫问题。中世纪遗留下来的《教会法大全》等立法已不能 适应时势。教会吸取借鉴世俗之法典的系统简洁,于1917年、1983 年两度颁布《教会法典》。
(四)世俗法律的原则和规范 教会法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借鉴吸收了许多原则和制度。欧洲封
教会通过异端裁判所与世俗封建法律相配合,把纠问式诉讼发展成
第六章 教会法
刑事制度
刑事罪孽 贬黜
刑事罪孽
概念: 所谓刑事罪孽,也就是教会法中 的犯罪,也就是对教会法违反所构成的犯罪。 构成要件: 一是它必须是一项严重的罪孽, 二是罪孽必须表现为一种外在的行为, 三是行为必须对教会产生滋扰后果者。
贬黜
永久地剥夺所有教会职位和权利; 罢免特定的教会职位; 暂停参加圣事仪式、施舍; 向所受到伤害的人赔偿;
二、教会法的内容
教阶制度 神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财产制度 契约制度 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刑事制度
司法制度
教阶制度
教皇
教廷大臣 主教 神父 修士 修女 红衣主教
主教级
司祭级
神职人员的权利
第一,享有获得神品及领取教会恩俸之权,以及 按等级规定享有该教区执行宗教事务和征收什一 税的管辖权。 第二,享有与其品位及等级相应礼节的权利,凡 侮辱或侵犯这些权利,便以亵渎罪论处,给予严 厉惩罚。 第三,享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
C、允许反复用刑逼供。
D、任何人凡是给予被告以法律援助的, 均被革除教籍。 E、对认罪又翻供的被告,可不再审讯即 处以死刑。
(3)评价:异端裁判所在客 观上曾起过扼杀科学和进步 思想的坏作用。
教会诉讼制度的特点
第一、 教会诉讼程序必须是书面的。 第二、证据必须经过宣誓后提出,对于伪 证要加以重罚。
外国法制史公元23世纪罗马最鼎盛时期地图一教会法概述基督教的历史教会法的概念教会法的渊源教会法的历史阶段基督教的历史1公元1世纪的时候基督教产生于巴勒斯坦2罗马帝国初期将基督教视为邪教后来承认了基督教的合法地位3公元380年基督教成为罗马的国教4公元49世纪是基督教进一步发展的时期51054年基督教分裂615世纪之后教会权力开始衰落管辖范围缩小
7外法史 第六章 教会法
第二节 教会法的主要内容
一、教阶制度
教阶制度是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 务管理的制度。教会以“ 务管理的制度。教会以“整个世界就是以上帝为 主宰的等级结构”观念为理论根据, 主宰的等级结构”观念为理论根据,在教会内部 划分出享有不同权利的等级, 划分出享有不同权利的等级,形成森严的教阶制 教阶制度反映出教会法的封建性质。 度。教阶制度反映出教会法的封建性质。 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 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 甫等,统称大教职,下设修士、修女等小教职。 甫等,统称大教职,下设修士、修女等小教职。 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 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
三、司法制度
罗马教皇在13世纪时在法国、意大利、 罗马教皇在13世纪时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 13世纪时在法国 等国普遍设立宗教裁判所,又称异端裁判所,在欧 等国普遍设立宗教裁判所,又称异端裁判所, 洲横行了500年之久。 500年之久 洲横行了500年之久。 异端裁判所的根本任务就是镇压异端, 异端裁判所的根本任务就是镇压异端,以及一 切进步思想和科学主张。为了实现这一目的, 切进步思想和科学主张。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它们 把纠问式诉讼发展为极端野蛮残忍的审判制度。 把纠问式诉讼发展为极端野蛮残忍的审判制度。这 种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不须控告, 种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不须控告,法院主动进行侦 实行秘密审判,以有罪推定为指导思想; 查;实行秘密审判,以有罪推定为指导思想;刑讯 逼供,一切有利于被控告人的证词都不能成立; 逼供,一切有利于被控告人的证词都不能成立;招 供后处以重刑(火刑、终身监禁、流放等) 供后处以重刑(火刑、终身监禁、流放等)并没收 全部财产。 全部财产。
二、婚姻家庭制度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欧洲长期实行,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欧洲长期实行,对 近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很大。 近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很大。 第一,关于婚姻的成立。教会法确认了“ 第一,关于婚姻的成立。教会法确认了“一 夫一妻” 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规定: 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规定: 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 “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结婚 时要举行宗教仪式,16世纪后这种仪式已成为婚 时要举行宗教仪式,16世纪后这种仪式已成为婚 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第二, 第二,关于应禁止的婚姻的条件和撤销婚姻 关系的条件。教会法规定婚姻不能解除, 关系的条件。教会法规定婚姻不能解除,但若属 于应禁止的婚姻和应撤销的婚姻,则可宣布无效。 于应禁止的婚姻和应撤销的婚姻,则可宣布无效。 第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 第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
教会法
第六章教会法近年出题情况09年1月11.教会法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标志是(D)A.格拉奇教令集B.尼卜法八世教令集C.克雷门五世教令集D.格拉蒂安教令集33.《圣经》(名词解释)08年10月11.12世纪中叶由意大利僧侣私人编集的历代教皇教令集,通常被称为(D)A.教会法大全B.宗规法大全C.美诺森教令集D.格拉蒂安教令集28.教会法的渊源有(ABCDE)A.《圣经》B.教皇教令集C.希伯来法D.宗教会议决议E.世俗法08年1月14.特伦托公会议确立的一项重要婚姻法律制度是(D)A.一夫一妻制B.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要件C.禁止离婚D.结婚必须举行宗教仪式07年10月14.最早出现的教皇教令集是(A)A.格拉蒂安教令集B.克雷门五世教令集C.尼卜法八世教令集D.教会法大会07年1月6.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影响最大的是(B)A.刑法B.婚姻家庭法C.诉讼法D.国际法06年10月14.《教会法大全》编纂于(C)A.14世纪B.15世纪C.16世纪D.17世纪32.教阶制度(名词解释)总结:(1)本章出题较少,一般为一道单选加一道多选或一道名词解释。
(2)本章的重点内容是教会法的渊源,如《圣经》、教令集。
1、教会法(注意名词解释)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教会法是西欧中世纪的三大法律支柱之一,对后世的法律和法学影响深远。
2、《米兰敕令》(注意单选、名词解释)是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于公元313年发布的一个敕令,内容主要是停止迫害基督教徒,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
它是基督教史上的转折点。
3、《尼西亚信经》是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
(注意单选)4、《圣经》(注意名词解释)是基督教最为重要的经典,也是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它不仅是教会立法的主要依据,而且本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教会法庭审判活动的主要准则,对世俗法院也有一定约束力。
海大法学院 外国法制史之教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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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阶制度品级示图
基督教徒之首,是教会的最高统治者
教皇
包括枢机主教、主教、神甫三个级别
大教职
包括修士和修女
小教职
4
5
神职人员的权利:
从“神职人员是上帝的仆人”的观念出发,基督教认为,与世 俗众人相比,教会内部的神职人员本身就是享有特权的阶层; 神职人员可以领取恩俸和神品,可以按品级等次享有相应的礼 节特权和各种司法特权; 神职人员犯罪职能由教会法庭审判,免受世俗法庭干涉; 如果宗教法院判决被告无罪,任何人不得再提起诉讼; 还享有豁免兵役和赋税的特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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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明确规定缔结婚姻的实质要件:男女双方合意
形式要件:1.男女双方首先表示自愿教父或者接受对身体的永久专权 2.必须履行特定的宗教仪式 一方不足法定婚龄 双方有亲属关系
一方无性行为能力
禁止婚姻及 可撤销婚姻的 条件:
一方曾誓愿守贞
一方重婚
一方是异教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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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
教会法继承制度有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形式。 遗嘱有两种形式:书面的和非书面的。非书面的遗嘱可以是 临终遗言,也可以是一般口头遗嘱。 教会法还限制遗嘱的自由,对死亡人的配偶和子女进行特别 保护,以免他们的全部继承权被遗嘱剥夺。 教会有验证遗嘱及监督遗嘱执行的权力,有处理无遗嘱的遗 产的分配权。但这些都限于对动产。 至于不动产的继承则仍适用封建国家的法律,特别是封建 “采邑制”下所取得的土地,不适用遗嘱继承;死者无合法继 承人之遗产,收归教会,作为救济基金;有些教区规定,死者 的遗产必须划出1/10的遗产税,归还教会。
另外教会还采取世俗的刑罚来保护教会,如没收领地、 剥夺财产、流放、监禁、鞭笞、死刑、 天主教会依照封建国家法院的模式,建立不同等级的教会法院, 构成独立的完整的宗教法院体系。主教法庭是第一审级法院,由主 教或主教代理人主持,通称为“教会裁判官”。下设副主教法庭, 管辖一般民事案件。大主教法庭是第二审级法院,由大主教主持。 还有大修道院、皇宫礼拜堂所设的专门法庭。 教会还于13世纪专设了特种刑事法庭,即异端裁判所或宗教裁判 所。它是专门审理有关宗教案件的司法机构,直接隶属教皇及其代 理人。
外法史复习资料(根据周伟文与冷霞划的范围整理-仅供参考)
(根据周伟文所给范围整理,下划线部分为冷霞所给范围)导论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 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Romano Germanic Family),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1、《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2、《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①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②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
③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3、《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汉穆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
基本内容包括:①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
②社会结构。
③婚姻、家庭、继承法。
④债权法。
⑤刑法。
⑥诉讼制度。
4、《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①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②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
③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
④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5、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①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
②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
③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第二章印度法1、古代印度法的渊源:按其历史发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①吠陀。
②法经(Dharmasutra)。
③法典(Dharmasmrti)。
④佛教经典。
⑤国王诏令。
2、种姓制度(System of Caste)①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②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
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
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
第三章古希腊法1、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①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
外法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
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
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
《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
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外国法制史-第六章--日耳曼法-全文可读
(三)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的并存与融合日耳曼部族建立国家、实现习惯法的成文化之后,在适用法律上仍沿 袭氏族社会时期的习惯,采用属人主义的原则,即确认日耳曼人仍然依 据自身的部族习惯法生活,同时允许罗马人仍然依据罗马法生活,当日 耳曼人和罗马人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时,则适用日耳曼法。随着日耳曼人 与罗马人混合居住局面的延续以及社会封建化程度的加深,这两种法律 间的相互影响与融合也进一步得到加强。为了便于适用, 一些日耳曼王国也曾对这种罗马法进行编纂,如西哥 特王国国王阿拉列克二世506年颁布施行的《阿拉列克罗马法辑要》。(四)王室法令的发展随着日耳曼国家的发展,国王对立法权的加强,王室命令逐渐增多, 特别是法兰克王国查理大帝时期,为了加强王权,提出了用王室的法律 取代所谓“公约”,并废止了“自由人大会”参与立法的权利,试图通 过王室法令推进全国范围内的法律统一。9世纪中期以后,法兰克王国 发生分裂,西欧大陆各地相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日耳曼法被分散的地 方性习惯法所取代。
王国
法典
西哥特
尤列克法典
法兰克
萨利克法典
东哥特
第六章_教会法
(三)教会法诉讼制 度的特点:
第三节 教会法 的基本特征
一、教会法是一种与神学密切 联系的神权法 二、教会法带有世俗的封建性
三、教会法具有相对完善的体 系性
教会法带有世俗的封建性
1. 体系完备的教会权力的等级 结构。 2. 法律内容与世俗封建制度密 切联系,表现出封建性。
教阶制度
教皇
枢机主教 (红衣主教)第二节 教会法的 基本内容源自一、神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教皇
枢机主教 (红衣主教)
主教
司祭(神父)
教阶制度
修士、修女
(一)基本权利
• 享有获得神品及领取教会恩 俸之权,以及按等级规定享 有该教区执行宗教事务和征 收什一税的管辖权。
一、神职人员的 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权利
• 享有与其品位及等级相应礼节 的权利,凡侮辱或侵犯这些权 利,便以亵渎罪论处,给予严 厉惩罚。 • 享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 • 享有世俗兵役豁免权。
(二)义务
• 宣讲教 义和忠 实履行 教职的 义务。
(二)义务
• 教士的自省、忏 悔的义务。 • 凡领受高级神品 的高级神职人员, 皆有坚守独身, 恪守贞操的义务。
科隆大教堂
二、财产制度:
• “自由施舍土地 保有制度”—— 教会的大多数 土地和建筑是 由赠予人向教 会社团及其官 员的捐赠而取 得的。
二、财产制度:
• “占有权救 济”——一种 恢复土地、财 产以及无形权 利的法律诉讼。 • “弃绝罚”— —一种严厉的 惩罚措施。
三、契约制度:
• 凡经当事人宣誓的 契约,必须严格履 行。
• “协议必须恪守”
• 高利贷被严格禁止。 • “正当价格”原则。 • “契约终结”制度 • “死抵押”
外国法制史重点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成文化阶段。
《汉摩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比较集中的反映了汉谟拉比时期两河流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发展状况,而且比较完整的保留下来,因此是我们研究楔形文字法的最可靠的史料。
汉谟拉比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制定一部通行全王国的法典成为当时的一种迫切的需要。
2.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
当时出现的许多新的经济关系在原有各国的法律中未得到反映,需要新法律予以规范。
3.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由于私有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社会各阶层、各阶级之间的矛盾尖锐化,亟需一部统一的法典缓和阶级矛盾。
汉摩拉比法典的特点:1.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维护汉谟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2. 法典体现团体本位思想: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3. 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4.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楔形文字法的特点:1.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2.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法的基本领域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缺乏理论抽象和一般原则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努力只是其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婆罗门教法和早期佛教法,也包括国王政府颁发的敕。
古代印度的范围远比现代的印度广阔,大致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几乎相当于整个南亚次大陆。
古代印度法的渊源:(1)吠陀。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代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
因铭刻在一黑色玄武岩圆柱上,故又称《石柱法》。
内容包括诉讼手续、财产权、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奴隶等。
是世界上保存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
现存法国巴黎的罗浮宫博物馆。
3.《摩奴法典》它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
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
这部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是佛教法的渊源。
4.种姓制度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
它包括四个种姓: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第一种姓,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税;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第四种姓为首陀罗,最低贱,多为奴隶。
5.《十二表法》旧译“十二铜表法”古代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法律。
制定于公元前451年。
因刻在十二块板上,故称。
内容包括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与监护、所有权与占有、房屋与土地等。
是留传下来最早的古罗马成文法典。
6.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
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5.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 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 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止步形成的。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 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 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 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 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4、 《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法律重述》将司法方面浩繁的判例加以综合整理,对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法 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加以重新阐明,然后分类编纂成册。因此,它不是立法,并不创造新规范,只是对当时尚有效的普通法规定 以条文形式加以“重述”,为法官和法学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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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家庭制度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欧洲长期实行,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欧洲长期实行,对 近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很大。 近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很大。 第一,关于婚姻的成立。教会法确认了“ 第一,关于婚姻的成立。教会法确认了“一 夫一妻” 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规定: 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规定: 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 “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结婚 时要举行宗教仪式,16世纪后这种仪式已成为婚 时要举行宗教仪式,16世纪后这种仪式已成为婚 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第二, 第二,关于应禁止的婚姻的条件和撤销婚姻 关系的条件。教会法规定婚姻不能解除, 关系的条件。教会法规定婚姻不能解除,但若属 于应禁止的婚姻和应撤销的婚姻,则可宣布无效。 于应禁止的婚姻和应撤销的婚姻,则可宣布无效。 第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 第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
(二)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 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 10——14世纪 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 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 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 期,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1054 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 年,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西派教会以罗马为 中心,称天主教, 中心,称天主教,成为西欧各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 宗教。 宗教。 (三)衰落时期(公元15——18、19世纪) 衰落时期(公元15——18、19世纪) 15——18 世纪 15世纪后, 15世纪后,随着文艺复兴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制的形 世纪后 教会地位开始下降。16世纪在欧洲各地相继发生的宗 成,教会地位开始下降。16世纪在欧洲各地相继发生的宗 教改革运动,带来基督教的再次分裂。资产阶级革命后, 教改革运动,带来基督教的再次分裂。资产阶级革命后, 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世俗化, 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世俗化,教 会法的管辖范围缩小到信仰、道德等领域。 会法的管辖范围缩小到信仰、道德等领域。
三、教会法的渊源
1、《圣经》 圣经》 圣经》是基督教各派信仰的基础, 《圣经》是基督教各派信仰的基础,是教会 法最重要的渊源,不仅是教皇立法的主要依据, 法最重要的渊源,不仅是教皇立法的主要依据, 而且本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而且本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教会法庭活动 的主要准则,对世俗法院也有一定约束力。 的主要准则,对世俗法院也有一定约束力。 圣经》包括《旧约全书》 新约全书》 《圣经》包括《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两 部分,合称为《新旧约全书》 旧约》 部分,合称为《新旧约全书》。《旧约》是犹太 教的经典,形成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1世纪, 教的经典,形成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1世纪,为 基督教全盘继承。 新约》是基督教本身的经典, 基督教全盘继承。《新约》是基督教本身的经典, 形成于公元1世纪下半叶至公元2世纪下半叶。 形成于公元1世纪下半叶至公元2世纪下半叶。 现今流行各国的《新旧约全书》 现今流行各国的《新旧约全书》版本的内容和目 是由公元397年第三次迦太基宗教会议确定的。 397年第三次迦太基宗教会议确定的 次,是由公元397年第三次迦太基宗教会议确定的。
三、司法制度
罗马教皇在13世纪时在法国、意大利、 罗马教皇在13世纪时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 13世纪时在法国 等国普遍设立宗教裁判所,又称异端裁判所,在欧 等国普遍设立宗教裁判所,又称异端裁判所, 洲横行了500年之久。 500年之久 洲横行了500年之久。 异端裁判所的根本任务就是镇压异端, 异端裁判所的根本任务就是镇压异端,以及一 切进步思想和科学主张。为了实现这一目的, 切进步思想和科学主张。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它们 把纠问式诉讼发展为极端野蛮残忍的审判制度。 把纠问式诉讼发展为极端野蛮残忍的审判制度。这 种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不须控告, 种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不须控告,法院主动进行侦 实行秘密审判,以有罪推定为指导思想; 查;实行秘密审判,以有罪推定为指导思想;刑讯 逼供,一切有利于被控告人的证词都不能成立; 逼供,一切有利于被控告人的证词都不能成立;招 供后处以重刑(火刑、终身监禁、流放等) 供后处以重刑(火刑、终身监禁、流放等)并没收 全部财产。 全部财产。
三、教会法的渊源
2、教皇教令集
教皇教令集是罗马教皇和教廷颁布的敕令、 教皇教令集是罗马教皇和教廷颁布的敕令、 通谕和教谕的汇编,是教会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 通谕和教谕的汇编,是教会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 1582年教皇格利哥里十三世将教令集汇编 至1582年教皇格利哥里十三世将教令集汇编 在一起,定名为《教会法大全》 亦称《 在一起,定名为《教会法大全》(亦称《宗规法 大全》 寺院法大全》),成为中世纪后期教 大全》、《寺院法大全》),成为中世纪后期教 会法的重要渊源,一直沿用到1917 1917年才被新编的 会法的重要渊源,一直沿用到1917年才被新编的 《天主教会法典》所代替。 天主教会法典》所代替。 3、宗教会议决议 宗教会议决议是由教皇或地方召开的各种宗教会 议所制定的决议和法规。 议所制定的决议和法规。 4、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
第二节 教会法的主要内容
一、教阶制度
教阶制度是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 务管理的制度。教会以“ 务管理的制度。教会以“整个世界就是以上帝为 主宰的等级结构”观念为理论根据, 主宰的等级结构”观念为理论根据,在教会内部 划分出享有不同权利的等级, 划分出享有不同权利的等级,形成森严的教阶制 教阶制度反映出教会法的封建性质。 度。教阶制度反映出教会法的封建性质。 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 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 甫等,统称大教职,下设修士、修女等小教职。 甫等,统称大教职,下设修士、修女等小教职。 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 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
第六章
教会法
第一节 教会法概述
一、教会法的概念
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 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 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 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 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 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 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 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到中世 纪中期才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纪中期才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广义的:是基督教的法律; 广义的:是基督教的法律; 狭义的:是中世纪天主教的法律。 狭义的:是中世纪天主教的法律。
二、教会法的发展和演变
教会法的演变大致经历形成、鼎盛、 教会法的演变大致经历形成、鼎盛、衰落三个 时期: 时期: 形成时期(公元4——9世纪) (一) 形成时期(公元4——9世纪) 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的《 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的《米兰敕 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的 正式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 令》正式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是基督教史上 的转折点。 的转折点。 公元333 333年 主教裁判权获得帝国政府确认。 公元333年,主教裁判权获得帝国政府确认。 教会法就是在教会裁判权的基础上形成的。 教会法就是在教会裁判权的基础上形成的。 公元380 380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宣布基督教为罗 公元380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宣布基督教为罗 马的国教,教会由民办变为官办。 马的国教,教会由民办变为官办。
第三节 教会法的特征与影响
一、教会法的特点
第一,教会法是与神学密切联系的神权法。 第一,教会法是与神学密切联系的神权法。 第二,教会法是封建性法。 第二,教会系。
二、教会法的影响
教会法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会法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教 会法与罗马法、 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一同构成欧洲中世纪三 大法律支柱。 大法律支柱。对近现代西方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 要影响。 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