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期限未约定 担保期限如何算
详解2024年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限问题
详解2024年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限问题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担保人责任期限的定义与范围1.1 担保人的责任期限是指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所承担的担保责任的有效期限。
1.2 担保责任期限的计算方式应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进行,如无明确约定,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2. 担保责任期限的起始时间2.1 担保责任期限的起始时间应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2 如果债务提前履行,担保责任期限的起始时间应从债务提前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3. 担保责任期限的终止条件3.1 担保责任期限终止的条件应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执行。
3.2 如果担保合同中未约定终止条件,则担保责任期限在债务履行期限内持续有效。
4. 担保责任期限的延长4.1 担保责任期限的延长应经过担保人和债务人的书面同意。
4.2 延长担保责任期限的期限和条件应在书面同意书中明确约定。
5. 担保责任期限的缩短5.1 担保责任期限的缩短应经过担保人和债务人的书面同意。
5.2 缩短担保责任期限的期限和条件应在书面同意书中明确约定。
6. 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限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6.1 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应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的期限。
6.2 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限延长,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限也应相应延长。
7. 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限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关系7.1 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应超过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期限。
7.2 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限也应相应延长。
8. 担保人责任期限的变更与通知8.1 担保人责任期限的变更应经过担保人和债务人的书面同意。
8.2 变更担保人责任期限的决定应在变更生效前书面通知债务人。
9. 担保人责任期限的履行9.1 担保人应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9.2 担保人应确保在担保责任期限内能够履行担保责任。
10. 担保人责任期限的违约处理10.1 如果担保人未能在担保责任期限内履行担保责任,应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
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担保责任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商业和经济活动中,担保责任起到了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促进信贷流通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担保责任的相关规定。
一、担保责任的法律依据担保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该法于1995年颁布,于2000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是我国专门规定担保行为和担保责任的法律。
《担保法》明确规定了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担保的种类、范围、担保方式等。
根据该法的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未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担保责任的种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责任主要分为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两种形式。
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担保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责任。
对于债务的履行,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追偿。
抵押担保是债务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设定为担保物,该担保物作为债务履行的保证。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行使担保物的权利或者以该担保物的价值加以清偿。
三、担保责任的范围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金额、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主债权金额是指原债权的金额,即债务人应当偿还债务的金额。
利息是债务人为了借款所应支付的报酬,通常以年利率表示。
违约金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未履行的债务所应支付的额外费用。
损害赔偿金是债务人因不履行或者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债务人应当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四、担保责任的终止担保责任可以终止的情况包括债务人履行了负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偿权、债权人追偿期限届满等。
当担保责任终止时,担保人不再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担保责任的风险和应对措施担保责任具有风险性,担保人在担保行为中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为了规避风险,担保人在担保前应全面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财务状况,确保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债务。
同时,在签订担保协议时,要明确约定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期限,以免后续产生纠纷。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日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日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王方竹释出时间:202X-07-04 10:23:50列印字号:大|中|小分享到:9【案情】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自202X年3月10日起至202X年6月9日止。
”同时,陈某作为保证人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该担保从保证日开始起为4个月,超过时间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
届期,张某未能归还借款,202X年8月9日,李某向法院起诉张某和陈某,要求张某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履行保证义务。
经查,张某无可供执行财产。
陈某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分歧】约定“保证日”,保证期间如何计算?关于本案存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日”应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之次日(202X年6月10日),本案中保证期间应为202X年6月10日起至202X年10月9日止。
因此,李某于202X年8月9日起诉,系在保证期间内,陈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日”应是保证人于保证合同签字之日(202X年3月10日),本案中保证期间应为202X年3月10日起至202X年7月9日止。
因此,李某于202X年8月9日起诉,保证期间已过,陈某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证日”非法律规定用语,实践中多有争议,属于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02X年6月10日起至202X年12月9日)。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保证日”的含义如何?保证日,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保证开始之日”,那幺保证开始之日又是依何而定呢?这需要对保证作法律上的解释。
法律上的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设立保证的意义在于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保证不仅是一种行为,更体现了一种责任,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
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法律条款
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法律条款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
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
担保期限是指债权人在实现担保权利时所享有的时间限制。
在法律上对担保期限有一些规定,下面将就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介绍。
1. 民法总则之担保期限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担保期限不得超过债权的有效期限。
即担保期限应该与债务的到期日相一致,超过债务到期日的担保期限是无效的。
2. 劳动法之劳动保证金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保证金作为担保,以防止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后违约。
劳动保证金的担保期限应与劳动合同的有效期相一致。
3.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在金融领域,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通常较为详细。
例如,我国的《担保法》中规定,金融机构或法律法人作为担保人的,其担保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对于担保期限达到五年以上的情况,需要经过主管机关的批准。
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债权人可以对企业提供的担保权利进行追溯,即可追溯到破产程序
开始之前发生的债务,担保期限的规定与普通债权一致。
综上所述,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主要取决于债务的到期日期、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或金融机构的法律法人等情况。
在担保期限的安排上,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合理的设置,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债务的履行。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怎样规定的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怎样规定的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
因为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不利于保护债权人,而且破坏合同的整体性,而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计算保证期间,有利于保障债权,并不至于将一个整体性的合同支解。
在一段债权债务关系中有时候会有保证人的出现。
保证人会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双方约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要求履行保证义务。
那么,▲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应如何确定呢?小编为您提供了以下内容供您参考。
▲一、什么是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
它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
▲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规定(一)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担保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担保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1、多选(江南博哥)关于担保的附随性,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担保合同只能在有了它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的有效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发生B、债的担保应当随同债权的转移而转移C、债权人不可以将担保债权与债权分别为他人作担保D、债的担保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答案:A,B,C,D2、问答?甲做生意向朋友乙借款2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找到朋友丙,丙以自有价值15万元的房屋做抵押,与甲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在酒桌上,乙要求进行抵押登记,丙说都是朋友,抵押合同都签订了没有必要再去登记了,登记需要许多钱,甲也赞成丙的看法,乙想既然合同都签了也就没有再坚持。
但还有5万元没有担保不放心,要求再提供担保,甲以一辆货车价值4万多元,一辆摩托车价值1万元质押给乙,甲乙签订了质押合同,并约定如果甲不能还款,摩托车直接归乙所有。
乙因自家院子小,无地方放车,要求将货车放在甲家,没有把货车开走,饭后把甲的摩托车开回了家。
事后甲从乙借走20万元现金。
后由于甲做生意亏本,无力支付借款,乙找丙代为还债或要求变卖丙的房产还债,丙此时知道甲赔了钱也很着急,便向律师朋友询问,得知签订的担保合同没有登记无效,不同意丙的要求。
乙又想到甲的货车,但到甲家发现由于甲的汽车被其他债权人起诉,汽车已经被法院查封。
乙以为摩托车可以归自己,但律师告知:担保合同因约定不能还款时摩托车归乙所有而无效,对摩托车也不能行使物权担保,乙很无奈。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问题:1、乙对甲的房屋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2、乙能否要求丙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能对乙更有利?3、乙能否对货车行使担保物权权利?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4、乙能否对摩托车行使质押权利?为什么?答案:1、乙不能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因为以不动产抵押担保必须进行登记,登记是抵押权生效要件。
2、乙可以要求丙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因为在担保合同的缔约过程中,丙有意不登记造成合同无效,因此可以要求丙承担此部分的赔偿责任,但缔约过失责任对乙债权的保护远远小于物权担保的保护力度,本案在法院的最后判决中判决丙支付乙5万元的赔偿。
担保人在借款中的责任期限如何确定
担保人在借款中的责任期限如何确定在借款活动中,担保人的角色常常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对于担保人在借款中的责任期限的确定,却是一个需要仔细厘清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白担保人的责任期限并非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概念,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担保责任期限的确定往往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依。
一般来说,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对担保期限有明确约定,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来确定担保人的责任期限。
比如说,合同中可能明确规定担保人的责任期限为借款到期后的两年。
但如果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对担保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这时法律通常会有相应的默认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这六个月的期限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它对于债权人主张权利以及担保人承担责任都有着关键的作用。
此外,担保的方式也会对责任期限产生影响。
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这意味着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责任的期限从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情况则有所不同。
一旦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责任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还需要注意的是,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的变更也可能对担保人的责任期限产生影响。
如果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可能仍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计算。
在实际的借贷关系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在担保期间内,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和时间也会影响担保责任期限的计算。
如果债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那么担保人有可能免除担保责任。
为了避免在借款活动中因担保责任期限的问题产生纠纷,各方当事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谨慎对待,明确约定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重要条款。
民法典保证期间规定理解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民法典保证期间规定理解适用中的几个问题包晓丽司伟摘要:保证期间的性质之争自诞生之初持续至今,对期间性质的正确认识对于时效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 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制度重构表明了我们应当突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 间二分法前见的局限性,认识到保证期间是决定债权人能否取得或者能否行使相应权利的期间。
在期间的计算上,法院应当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起算和长短有约 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曰起计算,期间长度为六个月。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在时间先后及制度功能上存在一定的衔接关系,应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分别研究。
关键词:保证期间或有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公平原则关于保证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文简称《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下文简称《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存在前 后矛盾、涵义模糊等问题,从而使司法实务与 理论界对保证期间的性质、起算规则、与诉讼 时效的衔接等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分歧。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为 基础,重点探讨保证期间法律适用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一、《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规定的基 本规则《民法典》第692条至第694条在总结审判 经验、凝聚学术共识的基础上,继承并修改了 《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的条文,在以下几 *方面重塑了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则:第一,《民法典》将保证期间的内涵明确为“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 人是否承担现实的保证责任,取决于债权人有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相应权利。
因此,保证 期间是决定相应权利得否产生或者行使的期间。
[1]第二,《民法典》第692条第1款规定保证 期间为不变期间。
由于保证期间设置的目的在于 避免保证人旷日持久的责任风险以及债权人一方 绝对的优势地位,若保证期间为可变期间,则保 证人将无法从风险中解脱出来,与期间的正当性 不符。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期限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期限在关于⼀些债务合同中,都会有要求⼀个担保⼈,担保在债务⼈⽆法偿还债务时,由担保⼈承担。
在签订合同后,担保合同都会有担保期限的规定。
那么国家对担保⼈的担保期限⼜有什么样的规定呢?下⾯就让店铺的⼩编给您科普⼀下吧。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第⼆⼗五条⼀般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未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免除保证责任;债权⼈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有权⾃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内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年。
第三⼗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债权⼈要求债务⼈履⾏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
第三⼗四条⼀般保证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从上⽂可以知道,⼀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法律规定,担保⼈的担保期限是六个⽉,在满六个⽉后,担保⼈⽆需对合同进⾏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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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期间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期间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期间。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保证期间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高度危险责任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产品责任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责任受三重时间上的限制。
换言之,从时间上看,保证人有三次逃脱承担保证责任的机会:①第一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一般保证:债权人未起诉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第二次: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保证人获得抗辩权。
③第三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此时,保证人有权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
1.保证期间的作用与效力(1)作用。
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债权:①一般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和/或保证人)起诉或申请仲裁;②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起始时间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一、保证期间起始时间约定不明如何处理1、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保证期间未作约定的,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2、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处理。
在我国,除约定保证期间外,法律还认可法定保证期间的存在。
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保证期间系对约定保证期间的补充,主要适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情形,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二是在约定保证期间无效情形,同样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三是在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情形,适用两年的保证期间。
(1)正确理解“约定不明”的含义。
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约定保证责任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全部还清为止的情况。
这在商业银行制定的标准借款担保合同文本中最常见。
对于该情形,一方面,保证合同实际上是对保证期间作出了约定,只是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间;另一方面,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推断,当事人均愿意接受长期的保证期间,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实现。
因此,如果将上述情形认定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从而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明显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且对债权人不公平。
《担保法司法解释》由此将保证期间推定为2年。
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担保法司法解释》对于何谓“约定不明”是有明确限制的只有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中能推断出保证人有承受较长期间限制的意思时,才视为“约定不明”,从而适用2年的保证期间。
(2)正确区分“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约定无效情形。
没有约定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适用2年的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无效同样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二、保证期间的分类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有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期限的起算点是怎么确定的?
Don't be obsessed with online games. If you want to play, just play the big game of lif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担保期限的起算点是怎么确定的?担保期限的起算点的确定是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该规定也与上述规定相符合,即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担保期限则从必要的准备时间到期后开始计算。
一、担保期限的起算点是怎么确定的?《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该规定也与上述规定相符合,即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担保期限则从必要的准备时间到期后开始计算。
必要的准备时间与合理期限是否有冲突?笔者认为没有冲突,两个期限都是让债务人就履行债务做必要的准备,以避免因为债务人没有时间准备造成违约的状况,从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那么,如何确定这两个期限?首先要考虑债务的数额。
数额较大的,应给予较长的履行期限。
如何认定数额较大?如果能对债务人的情况查清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债务的履行期限;不能查清债务人情况的,根据本地年度人均收入的标准与债务数额相比较。
超过一年收入的,应给予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准备比较合适。
其次要考虑债务形成的期限。
对于债务形成时间较短的,应给予较短的履行期限。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期限,是要求债权人必须要在期限届满前,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
同一般的合同履行责任不同,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履行期限必须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向对方主张权利。
那么,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如何认定担保期限?是无期限限制还是从主债务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责任的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
担保中的保证期限应如何约定
担保中的保证期限应如何约定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
其中,保证作为担保的重要形式之一,对于保障债权的实现起着关键作用。
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限的约定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那么,担保中的保证期限应如何约定呢?这需要我们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等多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保证期限。
简单来说,保证期限就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间。
在这个期间内,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旦超过了这个期限,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免除。
在约定保证期限时,有以下几个要点需要注意:一、遵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国法律对于保证期限有一定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这是法律为了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而设定的默认规则。
因此,在约定保证期限时,不能违反这些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约定无效。
二、考虑债务的性质和履行期限不同性质的债务和不同的履行期限,对于保证期限的约定也会产生影响。
如果债务的履行期限较短,那么保证期限可以相应地缩短;如果债务的履行期限较长或者债务的性质较为复杂,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保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明确保证期限的起算点保证期限的起算点通常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主债务分期履行或者存在宽限期等,保证期限的起算点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约定保证期限时,要明确起算点的具体时间,避免产生争议。
四、保证期限的长短要合理保证期限过长,可能会加重保证人的负担,影响其正常的经济活动;保证期限过短,则可能无法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要根据债务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意愿,约定一个合理的保证期限。
一般来说,保证期限在一年至三年之间较为常见,但具体的长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
五、约定的方式要清晰明确保证期限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清晰、明确地表达双方的意愿。
担保担保期限范本
担保担保期限范本一、背景介绍在商业和经济活动中,担保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手段,用于提供追偿保障和信用支持。
担保期限是指担保责任的履行时间范围,即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有效期限。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制定担保期限范本是非常必要的。
二、担保范本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担保担保期限范本,旨在明确担保方(以下称为“担保人”)与被担保方(以下称为“债务人”)之间的担保期限安排。
具体内容如下:1. 担保期限的确定担保期限自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主合同时生效,并从债务履行开始之日起计算。
担保期限为______年/月/日(以下称为“担保期限起始日”),至______年/月/日(以下称为“担保期限终止日”)止。
2. 担保责任的范围担保人对债务人在担保期限内因债务发生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担保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的偿还义务。
担保期限终止后,担保人不再对债务人的任何债务承担担保责任,除非另行约定。
3. 担保期限的延长债务人需要延长担保期限的,应提前______天书面通知担保人,并经过担保人同意后方可延长担保期限。
延长后的担保期限应书面明确,成为本担保担保期限范本的一部分。
4. 担保期限的解除(1)如果债务人在担保期限届满前全部清偿债务,担保责任即解除。
(2)债务人提前清偿部分债务,担保期限可以相应地缩短。
(3)担保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经过书面确认,担保期限可以提前终止。
(4)担保人发现债务人存在欺诈、违法等行为,可立即解除担保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及债权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5. 其他约定除本担保担保期限范本约定的事项外,双方还可以在合作协议中作进一步的约定。
该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成为本担保担保期限范本的一部分。
三、总结本担保担保期限范本旨在明确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担保期限的安排,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在进行担保交易时,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并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保证期间起算点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时,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保证期间起算点早于主债务履⾏期限时,保证期间如何计算?(北京孟祥涛律师 189********)由于主债务履⾏期尚未到期,债务⼈尚没有义务即时履⾏债务,对保证⼈的保证责任⾃然不能发⽣现实履⾏效⼒,但对该种约定不能⼀概视为⽆效,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第⼀,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始期与终期均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期间的,该约定⽆效,应视为没有约定,应按法定期间即从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计算保证期间。
第⼆,约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虽早于主债务履⾏期限,但其终期迟于主债务履⾏期届满⽇,且约定的期限为“期⽇”的,该约定的始期⽆效,但终期有效。
保证期间的始期应从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计算,保证期间⾄约定的终期⽇来临之⽇⽌。
例如,甲于 1998年10⽉25⽇向某银⾏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1999年4⽉25⽇,⼄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保证期间从借款之⽇起⾄2000年4⽉25⽇⽌。
该案中约定保证期间从借款之⽇起计算应属⽆效,⼄的保证期间始期应为1999年4⽉26⽇,⽽终期为2000年4⽉25⽇。
第三,约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虽早于主债务履⾏期限,但约定为“期间”的,且其“期间”长于主债务履⾏期限,该约定的“期间”除去主债务履⾏期限的剩余期间有效,但其约定的起算点⽆效,应从主债务届满之⽇起计算期间。
如前例中⼄与某银⾏约定的保证期间若⾮期⽇,⽽为期间,如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之⽇起⼀年六个⽉”,由于六个⽉是主债务履⾏期限,故⼄的保证期间实为⼀年,应从1999年4⽉26⽇起⾄2000年4⽉25⽇⽌。
另外,如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之⽇起⾄借款到期后⼀年六个⽉”,这⾥“⾃借款之⽇起”应为⽆效,⽽“借款到期后⼀年六个⽉”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应为有效,故⼄的保证期间应从1999年4⽉26⽇起⾄2000年10⽉25⽇⽌。
根据民法理论,“期⽇”与“期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同之处在于,期⽇是以静态的某个时点指⽰所需的时间,是不可分割、不可变更的⼀定时间点。
保证书期限的法律规定
保证书期限的法律规定保证书期限,是指保证人在保证书中承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保证书期限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保证书的有效期限、保证责任的履行期限以及保证期限的延长等方面。
一、保证书的有效期限保证书的有效期限,是指保证人在保证书中承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证书的有效期限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并在保证书中予以明确。
如果保证书中没有明确有效期限,那么保证书的有效期应当根据合同的履行期限来确定。
二、保证责任的履行期限保证责任的履行期限,是指保证人在保证书中承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证责任的履行期限应当与债务的履行期限相同。
如果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明确,那么保证责任的履行期限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来确定。
三、保证期限的延长保证期限的延长,是指在保证书有效期限内,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证期限的延长需要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并在保证书中予以明确。
如果保证书中没有明确保证期限的延长,那么保证人在保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再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限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限的法律后果,是指保证人在保证书有效期限内未履行保证责任,或者保证期限届满后未延长保证期限,导致保证责任消灭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证人在保证书有效期限内未履行保证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保证期限届满后,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在保证书有效期限内的履行情况负有证明责任。
五、特殊情形下的保证期限特殊情形下的保证期限,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保证书的有效期限和保证责任的履行期限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特殊情形下的保证期限包括:1.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书的有效期限和保证责任的履行期限应当与债务的履行期限相同。
担保期间除斥期间
担保期间除斥期间担保期间和除斥期间是什么?相信⼤家都还是⽐较陌⽣的吧?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担保期间、除斥期间的相关内容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担保期间和除斥期间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担保期间除斥期间担保除斥期间为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主要是:1、适⽤对象不同,即保证期间适⽤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于形成权。
2、保证期间为可变期间,即存在着中断问题,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
两者的相同或者近似之处主要是:1、两者都是权利消灭期间。
2、在特定情况下两者都可以是约定期间。
⽆论是⼀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的算法是⼀样的:均为有约定的话从约定,⽆约定的话为主债务履⾏期限届满之⽇起六个⽉。
保证合同是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的合同,同时,保证合同作为⼀种民事⾏为,须具备⼀定的要素,否则,保证合同不成⽴,保证⼈免除承担保证之责任,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与债权⼈约定,当债务⼈不履⾏其债务时,保证⼈依约定履⾏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是⼈的担保,分为⼀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本质是信⽤担保,是保证⼈以其个⼈信⽤担保债务⼈履⾏债务的约定,并最终可能会代替债务⼈履⾏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需要进⼀步说明的是,保证合同的当事⼈是保证⼈与主债权⼈,⽽⾮保证⼈与债务⼈,故保证合同为单务、从合同。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能中⽌、中断和延长。
⼀旦经过,其法律后果是保证⼈将免除保证责任,故确定保证期间是否经过,对案件的裁判尤为重要。
保证期间可以细化为三种:⼀是当事⼈可以⾃由约定,若未约定,推定为六个⽉;⼆是虽有约定,但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期限的,等于⽆约定,推定为六个⽉;三是约定中含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为⽌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推定为两年。
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应是从主债务履⾏期届满之⽇。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1款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
约定保证合同自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后自动失效的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约定保证合同自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后自动失效的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阅读提示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担保法规定的六个月保证期间。
实践中因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性质理解不充分,经常出现各种奇葩的保证期间约定,如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一定时期后起算,约定借款人履行完毕全部借款本息后保证责任自动消灭等。
应当注意,如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借款人履行完毕全部借款本息后保证责任自动消灭的,应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认定为两年。
裁判要旨保证合同自借款人所有的贷款本息和其他有关费用清偿后方自动失效的约定,应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应认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案情简介1. 1999年6月23日,有色集团与交行武汉分行签订《贷款总担保书》,为中南公司1999年7月14日至2000年7月14日期间的140万元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总保证书》第七条约定:“本担保书是持续有效、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借款人所有的贷款本息和其他有关费用清偿后方自动失效”。
2. 2000年2月24日,交行武汉分行与中南公司签订《交通银行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18万元,期限自2000年2月24日至同年7月13日。
贷款发放后,中南公司未按期结息。
3. 贷款期限届满后,交行武汉分行向有色集团发出催收通知书,有色集团分别于2001年1月4日和2002年5月2日在邮局回执上签收。
2004年6月7日,交行武汉分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武汉分公司。
4. 一审:原告信达公司武汉分公司起诉被告有色集团,要求有色集团承担保证责任。
有色集团辩称已超过两年保证期间,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武汉市中院认为保证期间并未经过,故保证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5. 二审:有色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诉称在保证期间内未收到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故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抵押担保期间应如何计算
抵押担保期间应如何计算《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的法定保证期间的起算均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双方约定了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且约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合法有效,那么应从其约定,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起算保证期间。
(2)保证合同中双方未约定其起算点,该约定保证期间应与法定保证期间一样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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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
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可见,保证期间经过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二、相关法条《合同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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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期限未约定担保期限如何算
债务期限未约定担保期限如何算
债务期限未约定,担保期限怎么算呢?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到的相关分析解答,仅供参考。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期限,是要求债权人必须要在期限届满前,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
同一般的合同履行责任不同,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履行期限必须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向对方主张权利。
那么,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如何认定担保期限?是无期限限制还是从主债务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责任的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
对没有还款日期的债务,期限届满如何计算,应优先参照《合同法》。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债权人应该先遵守双方的交易习惯,如果没有交易习惯的,可以返还,但债权人如果主张还款的,须给债务人合理的还款期限。
也就是从合理期限届满时,认定主债务到期,担保责任就从该时起计算6个月。
另外,《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该规定也与上述规定相符合,即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担保期限则从必要的准备时间到期后开始计算。
必要的准备时间与合理期限是否有冲突?笔者认为没有冲突,两个期限都是让债务人就履行债务做必要的准备,以避免因为债务人没有时间准备造成违约的状况,从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那么,如何确定这两个期限?首先要考虑债务的数额。
数额较大的,应给予较长的履行期限。
如何认定数额较大?如果能对债务人的情况查清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债务的履行期限;不能查清债务人情况的,根据本地年度人均收入的标准与债务数额相比较。
超过一年收入的,应给予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准备比较合适。
其次要考虑债务形成的期限。
对于债务形成时间较短的,应给予较短的履行期限。
综上,对于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的担保责任期限应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必要准备时间与合理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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