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法律意见
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反担保措施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担保业务所要求的反担保措施的管理和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反担保,是指本公司为委托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后,为保障本公司在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能顺利实现追偿权,由委托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为其债务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反担保措施应贯彻合法性、可操作性、完备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五条可接受的反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保证金反担保。
在具体业务中,可采用其中一种反担保,也可采取多种方式组合的反担保。
第二章保证反担保第六条保证反担保是指反担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当委托人不履行债务,导致本公司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时,由反担保人按照约定向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行为。
保证反担保人是委托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保证反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一)本公司为委托人向其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务本金和利息;(二)本公司向委托人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要求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三)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履行的债务、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
第八条保证反担保期限:(一)自本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代偿责任之日起两年;(二)委托人对本公司违约之日起两年。
第九条反担保人条件:(一)反担保人应为企业法人、非公益性事业法人、经授权具备清偿能力的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具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
实际业务中,反担保人应包括委托人的关联企业、关联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管)及其配偶、其他愿意为委托人提供反担保的机构和自然人。
(二)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持股比例在20%以上的股东、财务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本公司的反担保人。
第十条反担保人应提供的资料。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解决方案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解决方案作者:侯敬红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03期从整体层面看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呈现出正面发展状态,但农村金融却仍旧是其弱点所在。
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农村金融体系的持续创新,最终还是要回归到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问题的解决上。
基于此种背景,本文就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中的担保机制分类分析作为切入点,以目前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暴露出的问题为基础提出了相应的问题解决策略。
一、相关概念简析(一)土地经营权概念本质上,土地经营权是一种分离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一类权能,简单而言,获得经营权的主体可以利用土地实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但土地的承包权却仍旧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概念作为债权担保方式之一的抵押,借助抵押交换,便可得到与之相应的价值,其目的并非是对抵押物进行支配,而是能够实现债权的优先受偿。
拥有农村土地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在维护土地原初使用用途的基础上,严格遵循国家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定,以抵押的方式,将其拥有或在使用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的担保物品,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或者是其他种类有价物资,同时在对应机构备案的融资行为便是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融资。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中的担保机制分类(一)土地经营权直接作为抵押担保这种用于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中的担保行为,也是农民在行使财产性权利的过程中最为基础的应用频率最高的方式。
在实践应用的过程中,公司和农户、合作社和农户等形式最为常见。
作为土地经营权拥有者的农户,需要申请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时候,提供担保的是包括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在内的第三方,农户则需要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以其现有的土地经营权为第三方提供反担保。
(二)土地承包的经营收益、流转作为抵押担保在农户需要银行贷款的时候,第三方需要为银行提供贷款的担保,同时农户需要约定大量家庭对应的带有条件的土地流转协议,简单而言,就是在农户无法正常履行贷款偿还责任之后,第三方组织可以为其贷款偿还,并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中的具体内容,获得在约定期限内的土地经营权,并行使对协议中规定土地资源的占有、使用等权利。
东财《物权法》在线作业三(随机)
正确答案:ABD
19: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甲将该车交付给乙,乙当即付清货款,但甲、乙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汽车的相关证件在甲之手,甲又用该车的证件为自己贷款办理了抵押。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乙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交付已完成
9:张小五以自有的一套房屋作抵押向银行借款60万元,双方签署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久,张小五隐瞒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将该房屋出租给了不知情的王小六。租赁期限内,银行实现抵押权,该房屋由阮小七通过拍卖取得。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租赁合同自始无效
B:租赁合同效力未定
C:阮小七仍受租赁合同约束
D:阮小七不受租赁合同约束
正确答案:D
10:某甲委托某乙为其保管照相机,并允许乙使用。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照相机卖给了素不相识的丙,后被丁偷去。丁又卖给了同事戊。甲回来得知情况后,主张所有权,丙、戊也主张所有权,那么,该照相机应归( )
A:甲所有
B:丙所有
C:戊所有
D:甲、丙、戊均有所有权
A:甲、乙按照共有份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B:甲、乙各按50%的比例承担责任
C:甲承担赔偿责任
D: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D
2: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 万元。已知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将共有轮船抵押应经过乙、丙的同意
A:将富康汽车变卖
B:将手机赠给他人
C:将日用生活用品消费掉
D:将电脑借给他人暂用
正确答案:C
反担保措施设计及注意事项
反担保措施设计注意事项
2、特定情形下未清偿职工债权将优先于担保物权。 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 4、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 5、船舶、航空器优先权。 6、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权。 7、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 8、司法费用优先权。诉讼费、执行费等司法费用属于共益费用,自应优 先于担保物权受偿。 第二节 抵押的注意事项 一、抵押人的资格: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一致。 二、抵押物的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可以抵押与不得抵押的财产作如下归 纳: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
反担保措施设计注意事项
6、代表处 7、保证人的配偶应否对担保之债承担责任(保证人的配偶不应对担保之 债承担责任) 第二节:保证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以反担保保证人身份在合同上承保的形式 二、反担保保证人单方面出具的保证承诺书形式 三、安慰函(督促函) 四、担保合同约定,第三人以其自有房产保证主债务的履行,既没有办 理抵押登记,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应认定是保证还是抵押? (2)担保物权的注意事项 第一节 法律对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受 到限制: 1、在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优于担保物权。
反担保措施设计注意事项
(二)权利质押的范围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 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 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仓单、提单等物权凭证; (2)存款单、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债券等债权凭证; ①存款单 ②汇票、本票与支票 ③债券 (3)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①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 ②如债务人拟以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应要求债务人及公司 提供公司股东同意以相关股权设定质押担保的股东会决议,避免因股权质押 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而无效。
2023年学法普法知识答题竞赛题库及答案
2023年学法普法知识答题竞赛题库及答案一、单选题1.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买受人支付。
A、应当请求B、可以请求C、必须请求D、无权请求参考答案:D2.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米;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米;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米()。
A、8,10,12,15B、15,12,10,8C、10,12,15,20D、20,15,12,10参考答案:C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______。
()A、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确定B、未登记的先于已登记的受偿C、均未登记的,按比例平均受偿D、已交付的先于已登记的受偿参考答案:A4.下列关于维修租赁物的说法,错误的是:()。
A、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B、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C、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可以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D、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参考答案:C5.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A、标的物交付B、出卖人履行义务C、买受人付款D、合同成立时参考答案:D6.()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提出A、职工B、工会工作者C、工会组织参考答案:A7.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权利。
A、占有B、使用C、收益D、占有、使用和收益参考答案:D8.根据《民法典》,代理包括和()。
A、委托代理;法定代理B、指定代理;委托代理C、指定代理;法定代理D、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参考答案:A9.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周岁之日起计算。
土地收益权质押:一个虚幻的担保
土地收益权质押:一个虚幻的担保赵申豪【摘要】为缓解融资困境,各地都在探索农村金融的新模式,吉林省开展的“土地收益权质押”就是其中之一.它是指在不改变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的未来收益作为担保财产,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的模式,该模式有“利于融资”与“避免失地”的双重优势.然而,通过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吉林模式中的“土地收益权质押”名不副实,其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让与担保,存在诸多的法律弊端.而由于土地与公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在“自动产生收益”这一属性上存在区别,所以无法通过借鉴“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制度经验来构建土地收益权质押.此外,利用土地未来的经营收益质押贷款的思路也不可行,理由是:经营收益由土地价值与劳动价值共同构成,而劳动价值无法登记,从而不具有优先效力;而且这种方式使得清偿能力取决于债务人自身,不符合特别担保之属性.在尚未放活经营权之前,以土地承租权担保贷款的构想较为可行,但须建立配套的登记制度.【期刊名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18)006【总页数】9页(P66-74)【关键词】土地收益权;让与担保;收费权;质押;未来收益【作者】赵申豪【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01.0;D912.3“三农”问题的解决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持,除政府加大对农业的财政投入外,更需要依靠金融市场的力量。
然而,由于农业经营者可以提供且能够为资金提供者接受的担保财产不足,我国农业长期以来与资金市场呈绝缘状态[1]。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限制是导致该现象的主因,为了突破这一制约农业经济的瓶颈,2014年中央颁布的《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三权分置”的改革构想,强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但是,土地经营权尚未被法律正式确认,为缓解融资困境,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农村金融的新模式,2012年吉林省开展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正是其中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农业担保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
农业担保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保护和利用问题日益凸显。
农民作为土地的主要使用者和拥有者,他们的土地权益保护是农村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因此,加强农业担保工作,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一、农村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农村土地权益存在一些普遍问题,主要包括:1. 土地流转问题:农民的土地流转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一些地方存在临时用地变永久用地、承包期限不明确等问题。
2. 土地拆迁问题: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拆迁是无法避免的,但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补偿不合理,导致农民的土地权益无法得到真正保障。
3. 土地承包问题:部分地区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明晰、承包期限不合理等问题,导致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4. 土地侵占问题:一些地方存在非法占用农地的情况,导致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损害。
二、农业担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法律制度需要建立和完善农业担保制度,主要包括:1. 完善农地流转制度:建立健全农业担保机构,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土地流转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得到保障。
2. 加强土地拆迁补偿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在土地拆迁中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
3.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和期限,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和管理,保障农民的承包权益。
4. 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加强对非法占用农地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严格的执法机制,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三、加大法律宣传和教育力度为了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应加大法律宣传和教育力度,包括:1. 加强农民法律意识教育:通过农村文化站、广播电视等渠道,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教育,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 发放宣传资料:在农村社区、乡镇、村委会等地发放宣传资料,详细介绍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维权途径。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完善
融资, 可 以充分发 挥担保 物权 的媒 介 融资 作用 。因此 , 尊 重 有 了 明 确 文 件 指 引 , 可谓在 中国大部 分土地上 开花 。 农 民权利 , 适应农村 经济发 展 的规律 , 允 许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根据媒体 公开 不 完全 数 据 统 计 , 在 2 0 0 9年 之 后 , 又 有
政府文 件 , 涉 及土地承 包经 营权抵 押 。2 0 1 0年 1 2 月 1 0 E l ,
表 1 部 分 省 市 地 区 土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抵 押 贷 款 试 点 情 况 列 表
耋 年 份 依 据 文 件
。
模 式 / 措 施 / 条 件
抵 押 情 况
入, 赞 成 者 占 多数 。而 为 推 进 农 村 改 革 发 展 、 夯实农村发展 基 础 , 在 相关 文件 指 导下 , 我 国部 分地 区 已经进 行 、 推 进 了 土 地 承 包经 营权 抵 押 贷 款 的 试 点 工 作 。这 些 尝 试 为农 村 土 地 承 包经 营权 抵 押 制 度 的 完善 提 供 必要 的 实践 基 础 。
No . 2 1 , 2 0 1 3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d e r n B u s i n e s s Tr a d e I n d u s t r y
2 0 1 3年 第 2 1 期
论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制度 的完善
许 聪
( 吉林警察 学院法律 系, 吉林 长 春 1 3 0 1 1 7 ) 摘 要: 根 据 目前 我 国 法律 规 定 , 以 家庭 方 式 承 包 的 耕 地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是 不 允 许 抵 押 的 。 随 着理 论 界 研 究 的 深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7•【字号】豫政办〔2016〕168号•【施行日期】2016.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6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做好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7日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稳妥有序推进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金融的包容性和普惠性,按照“依法有序、自主自愿、稳妥推进、风险可控”原则,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稳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农业、农村、农民,为进一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和提升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水平提供有效支撑,为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提供经验和模式。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试点工作,2017年年底前初步建立健全适合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的配套体制机制,创新推出一批符合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可复制、易推广的专项信贷产品,探索积累一定的抵押物处置措施、经验,实现全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量、支持的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稳步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有效提升,促进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县域实体经济、投向“三农”。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严格的机构准入、差别授权、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五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五)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六)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第七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且对企业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民法典如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如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稳定发展。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
这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对世性、排他性和绝对性。
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抗包括发包方在内的任何人的非法干涉和侵害。
这种物权属性的明确,大大增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保护力度。
比如,当他人未经承包方同意擅自占用承包地时,承包方有权依据物权请求权要求其返还土地、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方式和期限。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并且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同时,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明确,为农民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预期,有利于鼓励农民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和合理利用。
再者,《民法典》强化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重要途径。
《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同时,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一系列规定,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降低了流转过程中的风险和纠纷。
此外,《民法典》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作出了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摘要本文对全国首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的相关概念、事件背景、以及具体容等三个小节进展了分析。
目录1.相关名词解释1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涵义1主体2权利容21.2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2涵义2流转的主体2流转的方式3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32.背景介绍32.1土地政策抑制42.2中央层面开场探索改革42.3市试点先行43.抵押贷款具体规定43.1贷款条件及围43.2贷款手续53.3贷款流程53.4贷款期限及额度53.5贷款利率51.相关名词解释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1.1涵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包括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目前,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1.1.2主体1)发包方第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第二,已经分别属于村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三,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2〕承包方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因此集体中的农户为承包经营权的最根本主体。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可由农民集体外的个体或者单位承包。
1.1.3权利容根据"物权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受到严格限制,因此承包经营权是有限的用益物权。
用承包的土地抵债是否有效
法制专栏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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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承 包 的土地 抵债 是 否 有 效
北京 市大成律 师事务 所长春 分所 李欣楠律师 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条之规定 , 农村 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
村土地承包后 , 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从上 述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是不同的, 经 营权不具有所有权所具备的 占有、 使用 、 收益和处分这四项权
权, 在抵押权实现时将有可能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这项 重要的权利 , 甚至可能永久失去土地, 从而沦为失地农民, 对于
会稳定和保障农民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 我国《 物权法》 对此也作
了明确的禁止比觇定 。同时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 保, 如到期不能还钱 , 楚某的承包地归程某所有。楚某对此表示同 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承包方 “ 意, 二人商定后还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 , 双方约定 : 程某借给楚某 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偿还债务的, 当认定无效。 应 对 人民币三万元 , 期限一年 , 到期楚某不能按时还钱 , 程某可以要求 因此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有过错的, 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 应 ”
能中的处分权。承包土地的农户只有承包经营权 , 没有土地所
有权 , 不能通 过买 卖、 抵押 、 转让等方式对土地所 有权进行处
分。我国相关土地法律、 法规这样规定的 目的在于保护承包土
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及农村土地的合理使用。 如果把农村土地规 定为可以抵押或者偿债的财产, 即在农村土地上设立一项抵押
农民以 自己承包的土地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 还债的 , 都属 楚某无条件偿还全部借款 , 如楚某无财产偿还, 楚某承包的 4 亩 此 , . 5 所签订的抵债 、 抵押协议内容也属无效, 中法 本案 土地归程某所有。协议签订后, 程某将钱如约借给楚某 , 楚某用此 于无效的行为 ,
农村土地融资担保的法律制度完善
农村土地融资担保的法律制度完善作者:白洋胡锋来源:《中州学刊》2021年第08期摘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目的之一是最大限度发挥农村土地的融资担保功能。
我国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民法典》物权编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内容作了规定,但未明确该权利的性质。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关乎农村土地融资担保的具体方式、权利构造、实施机制的确定,亟须尽快厘清。
为保障农村土地融资担保制度顺畅运行,可考虑在立法层面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主客体范围,增设强制管理或强制缔约、诉讼等抵押权实现方式,同时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农业风险基金、农业保险等配套机制。
关键词:“三权分置”;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21)08-0062-06我国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积极回应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取得的成果,将相关改革举措由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并且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内容作了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339—342条对土地经营权的定义、设立、登记、流转等内容作了规定,将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剥离出来,作为一项新的權利,进一步实现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法制化。
然而,这两部法律都回避了对土地经营权性质的界定,学界对此众说纷纭。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虽然建立了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但相关规定比较抽象,没有明确主体资格、客体范围、担保形式等问题。
农村土地融资担保制度既涉及农民与其他土地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又事关新时代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效。
本文审视农村土地融资担保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相关法理,探寻农村土地融资担保的规范化路径,以期对我国农村土地融资担保制度的实施有所助益。
一、农村土地融资担保的相关争议及其厘清当前,学界围绕农村土地经营权性质及农村土地融资担保形式的争议颇多。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984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98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20•【文号】农办议〔2017〕322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984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7〕322号方中华等5名代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收悉。
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按照中央农村改革的要求,尽早修订《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赋予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使农民拥有的承包地权能更加完整和充分,有利于扩展农地的生产经营功能,有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农业农村发展。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完善和丰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
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中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有关规定。
试点工作开展期间,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防范各种风险,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同时,编纂民法典和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相关工作正在按照步骤有序进行,其中包括对物权法、担保法的整合。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意味着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意味着什么?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担保,对赋予农民财产权、促进农业现代化和推动农村地区城镇化进程有着重要意义。
2.这是赋予农民财产权的关键举措农民依托土地经营权获得相关财产权利需要法律依据。
3.直指以往农村土地流转诸多问题的核心难点,明晰权属、规范交易和市场定价。
热门城市:商洛律师邢台律师遵义律师上饶律师芜湖律师莱芜律师桂林律师梅州律师吴忠律师衡阳律师今年来,我国政府开始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政策,农民在土地上的用益权更加丰富。
但大家知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意味着什么吗?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政策的意义。
▲一、赋予农民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这是赋予农民财产权的关键举措,农民依托土地经营权获得相关财产权利需要法律依据,尽管2007年我国《物权法》明确了土地承包期限和续约、转让等权利,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权可在“自愿、依法、有偿”原则下实现流转,但对之相关的财产权利界定并不明晰。
第十五条就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实际操作中基本由政府集中组织推动并提供贴息,需结合其他担保物而非直接以承包权抵押,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因此,对于承包土地上没有温室大棚、灌溉设备、作业机械等固定资产投入的农民,承包经营权难以融资担保多年来成为制约生产资本募集、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和土地有效流转利用的关键因素,也限制了广大农民获得财产收益以进一步提升生活水平。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押担保属性,实质上等于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民的一项财产权利,其可完整实现经营使用、有偿流转、抵押担保、长期持有及继承等财产功能,将成为与住房、农业设施等资产相匹配的农民固有财产。
未来在相关法律和规范逐步出台落实后,这项财产权利将正式拥有法律依据和保障。
土地承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法律,自1999年实施以来,对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中,土地承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内,承包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这种流转方式有助于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出租给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互相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承包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流转合同应当包括流转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用途、期限、流转方式、流转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承包方和受让方应当持有流转合同和相关证明文件,向发包方备案。
发包方应当及时向承包方和受让方提供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
妇女、儿童、残疾人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权利。
土地承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会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损害。
【精选】赛迪顾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担保意味着什么?
赛迪经济评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担保意味着什么?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即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从上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在中央政策中获得承认以来,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已逐步可行使流转、转租、入股、无偿续期及继承等权利,但承包经营权在法律上的权属一直比较模糊。
这也导致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存在流转期限短、程序不规范、承包人权益易受侵害等问题,制约着农村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在我国农村地区城镇化进程加快,现代农业加速发展的背景下,政策首次明确全国范围内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担保抵押,究竟有何重要的意义?此政策又会对农村经济和城镇化建设产生哪些深远影响?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担保对赋予农民财产权、促进农业现代化和推动农村地区城镇化进程有着重要意义(一)这是赋予农民财产权的关键举措农民依托土地经营权获得相关财产权利需要法律依据,尽管2007年我国《物权法》明确了土地承包期限和续约、转让等权利,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权可在“自愿、依法、有偿”原则下实现流转,但对之相关的财产权利界定并不明晰。
近年来社会各界就农村土地承包权是否属于农民财产权利的问题一直开展着广泛的研讨,其中争论焦点就在于是否可比照实物资产进行抵押担保。
一些地方在此背景下已着手探索实践。
早在2010年末重庆就开始试水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尽管得到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高层管理部门的许可,但受有关政策与现行法律的约束(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就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实际操作中基本由政府集中组织推动并提供贴息,需结合其他担保物而非直接以承包权抵押,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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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某公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法律风险分析报告依据某某公司(下称“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与其负责人进行的谈话内容,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以某某公司融资贷款项目为例,对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担保项目提出如下法律风险提示,供领导决策时参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合法,事后导致司法救济无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签署土地承包合同之日起生效,但承包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另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据此,借款人欲取得拟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土地所在地村民会议三分这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其二、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借款人为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核准的法人单位,并非拟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土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上述规定约束,但其提供的全部资料亦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文件。
虽然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可以取得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文件,但文件是否存在瑕疵及文件的真伪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控制与考证。
在借款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合法的情况下,我公司无论以同样的方式直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亦或以接包人身份接受借款人的转包或转租,都无法以合法形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鉴于此,如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我公司承担代偿责任后进行追偿,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占有权益下土地,但法律权益并不完整,道德风险导致的发包方或借款人进行的恶意诉讼,将导致我公司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有效救济。
二、土地用途阻碍土地价值利用,可能导致行使追偿权无价值。
我国法律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项下土地为农业用途,且必须用于农业生产。
依据《农村土在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第六十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土地非经依法审批用于非农业建设,不但会遭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更会遭到发包方的制止及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如合法利用土地必须依法进行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但依据《土地管理法》这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在现有法律环境下进行农用地的转批手续存在诸多障碍:其一,程序复杂,通常农用地的转批手续如下:⑴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而用地单位应首先向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⑵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后,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⑶用地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⑷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⑸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⑹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⑺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⑻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其二,审批权限集中,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民宅基地等占用农用地的,授权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1.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地(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
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
同时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用地。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
(3)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用地。
这里要说明的是,这些城市中只有城市本身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而市辖县的县城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地(市)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但对于一些市设的开发区、卫星城将按城市市区同样对待,需报国务院批准。
(4)涉及到基本农田的。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农用地转用需要报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地(1)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占用农用地的。
(2)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城镇建设占用农用地的。
(3)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
3.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批准项目用地(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农民宅基地、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占用的农用地。
(2)农村道路、水利及其他设施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
综上,即使我公司合法取得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要想合法利用开发,必须通过上述途径取得相应政府审批,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在现有环境下,政府审批权的非透明化及非标准化而产生的灰色地带,给农用地转批手续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这种风险意味着土地的用途受限,进而导致我公司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减损,甚至这种不确定因素可能直接导致实现反担保措施无意义。
三、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法律障碍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两种土地承包方式,一种为家庭承包,即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为单位进行承包。
另一种为其他方式承包,即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
《农材土地承包法》对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进行流转的,作出了明确的限制。
其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对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进行流转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其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并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了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由承包方向相应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相关申请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体系已确立了限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农村土地后进行再流转,如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取得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我公司(或指定的其他公司)无论作为直接承包人或转租、转包的接受人,要想合法享有土地权益,必须以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权证为前提。
如无权证将可能导致,代偿后进行追偿时无法有效、合理、充分处置以土地承包权为代偿物的财产。
从严格控制风险角度,某某公司申请融资贷款项目,无论如何安排反担保合同的签署,都应以取得土地承包权证为前提,以避免反担保物丧失流转价值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四、避免风险应采取的措施综上分析,某某公司贷款融资项目,如继续进行建议采取如下措施:1. 由公证人员全程参与承包合同签订过程,并对村民决议对外承包土地过程及决议内容进行公证。
2.由借款人负责办理乡(镇)政府批准土地对外承包手续,取得批准文件。
3.在前两项完成后,由我公司指定的第三方与村委会签署土地承包合同,再由我公司指定的第三方与借款人或借款人指定的其他人签署土地转租协议,如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我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有权与借款人或借款人指定的其他人解除土地转租合同。
4.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由借款人负责为承包方办理土地承包权证书,取得土地承包权证书后再行签署贷款担保合同。
5.要求借款人作出承诺,在一定期限将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如未达到约定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6.为保证上述措施能够具体落实,在进行担保操作前,先行签署意向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7.为保证借款人主观有意愿还款,还须要求其实际控制人李岩提供保证反担保措施,要求其对还贷承担连带责任。
五、文件准备目录某某公司申请融资贷款用于旅游项目的开发,但因项目本身短期内不产生还款来源,贷款逾期偿还的可能性极大。
故建议严格依据上述分析及建设采取充分的反担保措施,避免操作风险给公司带来损失。
以上意见仅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风险控制部2012-7-5。